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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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银广夏作假事件中其管理当局固然要负首要责任,但是中介机构在其审计过程中因未能严格遵循审计原则和方法,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而导致审计失败亦应引起相当的重视。因为银广夏从生产到销售、出口,一路假账走到底,性质极其恶劣,但手段却十分低劣,使的是伪造单据的老伎俩。识破也不难,只要到银行、海关等相关部门和对账单位查一查,造假者就会露出马脚。但如此简单的造假手法却能瞒天过海。

负责银广夏审计的是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曾是深圳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它是由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和天勤事务所合作而来,拥有320名员工,近百名注册会计师,超过60家上市公司客户,年均业务收入超过6000万元,在深圳排名第一,全国位列五强,仅次于“四大”。

银广夏事件暴露后,财政部、证监会、中注协联手对中天勤进行专项调查,调差报告认为,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加荣和徐林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存在“重大过失”,造成过失的原因是“根本没有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报告举例说明,一份审计工作底稿按规定要经主审会计师、项目经理、合伙人三级复核,才能形成审计报告并签字。有的会计师事务所甚至还由技术标准部门最后把关,形成四级审核。但银广夏审计中,中天勤只进行了两级复核。同时,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天津银广夏应收账款进行函证时,将所有询证函交由公司发出,未要求公司的债务人将回函直接寄达会计师事务所,而是由公司交给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对被函证者的选择、询证函的编制和寄发以及回函保持控制,这是注册会计师的一项基本常识,中天勤却未做到。作为该项目的主审会计师,刘加荣本应复核工作底稿,却未能“认真履行”;另一名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徐林文,则根本没有到过银广夏上市公司现场。此外,银广夏核心业务天津广夏的具体审计人,竟然由两名助理审计员担任,他们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不仅不具备专业的审计功底,也缺乏外贸知识。

调查中还发现,中天勤不光对天津广夏的审计十分粗心,对银广夏其他子公司、项目的审计也是一笔糊涂账。对武汉世界贸易打下的审计中,多次将已解除买卖合同的交易确认为成交。对芜湖项目预审时,已发现一些重大问题,虽向事务所作了请示,最后却不了了之。

中天勤还出具不是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确认银广夏用募集资金对酿酒葡萄种植基地及葡萄酒项目的投资金额为2、45亿元。经核实,实际投资金额仅为1亿多元。此外,中天勤对银广夏一些重大关联交易视而不见,未合并报表的控股公司达26家,共有1.5亿元的关联款项未予以披露。

2002年3月,会计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已正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撤销担任银广夏公司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的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吊销注册会计师刘加荣、徐林文注册会计师证书,吊销中天勤事务所的执业资格,并会同证监会吊销其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同时将追究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责任。同时,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12月30日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规定从2002年起,上市公司在上市和再筹资过程中,必须聘请政府特许的国外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补充审计。这个文件等于否定了本土会计师事务所的作用,后来不了了之。

该案例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教训与启示

尽管银广夏案发生已经过去8年了,但是这个案例的教训是深刻的,我们要再重温一下。审计人员在客户的工作环境中,究竟应该执行怎样的程序,以了解客户的环境(包括公

司治理结构)?注册会计师出了差错,会计师事务所的负责人是否要负责?负多大的责任?通过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下结论:

1、上市公司缺乏健全有效的公司治理制度会导致重大舞弊的存在。银广夏混乱不堪的公司治理注定了迟早会出问题。银广夏在每年中保和年报的开头都有重要提示:公司董事局保证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者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在2000年年报中披露过公司为天津广夏向天津市工商银行贷款1100万美元提供担保。银广夏事件爆发后,公司对外发布公告称“因本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天津广夏(集团)有限公司谎报巨额利润,导致本公司1999年和2000年度利润等有关信息披露失真。”而且在2001年中报中也有如下陈述:因天津广夏谎报利润,且不能提供1994~1998年度财务资料(据当事人称已“丢失”),无法对其财务状况进行核实和调整,所以公司中期财务报告中将其全部财务报表不予合并……报告期内,公司净利润-19533598.95元,比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天津广夏谎报利润未合并会计报表…..天津广夏与德国诚信贸易公司签订出口供货总协议,报告期内,外方未履行协议,有关原因在进一步核查中。

从这些公开资料可以看出:一方面银广夏的做法自相矛盾,正是如日中天的天津广夏竟需要银行贷款;另一方面,在财务报告造假的整个过程中,银广夏俨然一副毫不知情的委屈模样,总公司对其全资子公司的所作所为不知情,这说明公司治理本身就存在问题。

而造假行为暴露后,银广夏在2001年中报中称,“鉴于公司下属子公司天津广夏(集团)有限公司发生谎报利润给公司造成的恶劣影响,以及由此所造成的诸多困难,公司计划抓好以下工作:1)公司将不折不扣地履行诚信义务,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稽查组的调查工作,并积极配合查处公司所发生的问题。……”而其实际行动又是怎么样?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0月24日对董事魏德元进行公开谴责:魏德元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违规事实(将客户向银广夏发出的篝火问询文件表达为“意向性购货协议”,涉及金额2.6亿元);在银广夏虚计利润事件正在接受证监会查处期间,对外发布当时毫无根据的银广夏重组事宜的信息,擅自对外发布未正式披露的重大信息(以新闻发布的方式向外披露银广夏重组进展情况),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银广夏董事魏德元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并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这里,我们不妨看一下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截止2000年12月31日):

张吉生:董事局主席

杨汝臣:董事局副主席

李有强:董事局副主席,总裁

钟乃雄:董事局副主席

丁功民:董事,财务总监,总会计师

孔祥平:董事,常务副总裁

刘奇光:董事,副总裁

杜裕:监事会主席

……

其中,李有强在银广夏1994年进入到天津后,长期负责天津业务,任天津广夏董事长兼总经理,并在公司2000年4月9日的第三届董事局第一次会议上,凭借其优异的天津业绩,被提升为公司总裁及董事局副主席。

至此,真相已经昭然若揭。造假行为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和上市公司自身利益,而为操纵者——大股东和管理层带来好处,着从本质上说,是由于公司没有一套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没有形成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财务舞弊已经不是财务部门独立能完成的,注册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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