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产品比较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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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产品比较-集合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券商理财产品分类比较

券商理财产品为证券公司集合投资者资产发起设立的资产管理升值类产品,除具

备“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一般性特点外,还具备极端市场空仓操作,投资范围广、资产配置灵活、风险管理严格等特点,目前市场上券商产品繁多,运作多样,为了解产品属性、

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在此对券商理财产品的分类、特点、运作流程程略加比较分析。

一、券商理财产品比较简表

分类

比较点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含义指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

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

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

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

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

理证券公司以管理人身份

发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依照能够产生稳定

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发行

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受益

凭证持有人据此享有该

资产的收益分配

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

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方

式、要求及限制,通过专

门账户管理委托资产

内部分类大集合(分为限定性和非

限定性)资产管理计划、

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债权类专项、收益

权类专项以及其他

通道类和非通道

产品类型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

FOF型等资产证券化或创新型SOT类、票据类、特定

收益权类、银行间市场类

投资范围限定性定性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资产应当主要用

于投资国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

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

定收益类金融产品;非限

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没有具体限定,资产管理

业务中,专项资产管理是

限定最少的,是进行其他

业务类型的一个通道和

平台;

例如高速公路、水利发

电、租赁资产等创新型产

品,多为实现资产证券

化。

股票、债券、基金、资产

管理计划、央行票据、资

产支持证券等,具体投资

范围由证券公司和客户

通过合同约定

投资额度限制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

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

大额投资,合同约定合同约定

计划资产净值的20%,

申购新股要求集合计划申购新股,可以

不设申购上限,但是申报

的金额不得超过集合计

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

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主要是企业资产证券化

业务

合同约定

增发可参与未知可参与融资融券可参与不参与可参与

委托人(客户)限制券商已有客户和推广机

构的客户,【公募基金的

客户是大众】多客户委托,特定的投资

对象,机构投资者

单一客户委托;证券公司

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配

偶不得参与

申购下限【大集合:限定性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接受

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

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

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10万元,】【小集合:

募集资金规模在50亿元

以下;单个客户参与金额

不低于100万元;客户

人数在200人以下,但

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

元以上的客户数量不受

限制。】【区别:小集合

主要面向门槛高、投资更

灵活、面向高端客户】合同约定,一般起点较

高,大额认购

资产净值不少于100万

主办方定性依托牌照与业务平台的

委托代理关系审批制下计划管理人身

依托牌照与业务平台的

委托代理关系

批文or备案情况资格由证监会批准,计划

由证券业协会备案并抄

送地方证监机构证监会批文,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告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注:间接贷款的银信产

品已经叫停,要求从表外

转到表内,银证合作大量

开展】

实例实例过多,【注:非限定

性产品在数量和资产晶

之上都远超限定性产品】华能澜沧江水电收益专

项资产管理计划;

远东首期租赁资产支持

宏源证券-招商银行定向

资产管理计划

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设立优先和次级收益凭证】;

资产限制性条件举例不得违规将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

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

对外担保等用途;不得将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

的投资。原始权益人不得违背募

集资金用途专项说明与

承诺使用募集资金。募集

资金使用应当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经

济政策。

不得将委托资产用

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

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

途;将委托资产用于可能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客户限制举例客户不少于2人;

特定客户应当是证券公

司自身的客户,或者是代

理推广机构的客户,并且

参与资金最低限额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自然

人合法自有资金、真实身

份;法人法人或者依法成

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

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

当向证券公司、代理推广

机构提供合法筹集资金

的证明文件

受益凭证持有人不

得主张分割专项计划资

产,不得要求专项计划回

购其受益凭证。

自然人,自有资金合法持

有;法人,可以募集,但

因合法,并承诺;一定条

件下接受证券公司接受

本公司股东,以及其他与

本公司具有关联方关系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

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

户的。

募集下限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小集合】募集金额不低

于3000万元人民币,其

他集合计划募集金额不

低于1亿元人民币;合同约定一对一,投资灵活,限制

少,独立托管,资金安全

【与基金“一对一”比较】

投资证券限制单个集合计划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

值的10%;集合计划投

资于指数基金的除外。

证券公司将其管理

的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

的10%。

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六)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规避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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