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岗位执法资格等级化认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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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岗位执法资格等级化认证管理
为进一步提高公安民警法律业务素质,切实加强公安队伍规范化建设和执法能力的提高,促进公安队伍整体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提高,年初就决定对民警执法资格及其晋级实行等级评定管理,即凡从事执法活动的公安民警,必须参加执法资格等级评定或升级考试,对民警执法资格的评定和管理按照基础执法和专业岗位执法资格相结合的等级管理制度,通过此制度确定民警是否具
备基础执法资格。凡取得基础执法资格的民警,按不同执法岗位、法律和业务知识熟悉程度、实际执法能力分配工作岗位。对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民警,再培训再考核,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取消该民警执法资格,不得再从事执法活动。公安民警执法资格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级,规定民警执法资格可以晋级,最高晋升为高级,要求中层领导必须达到中级以上执法资格,局领导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达到高级水平。这将从11月1日在全国正式实行。
人民警察岗位执法资格
等级化认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安民警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队伍整体执法水平,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岗位执法资格等级化认证管理办法》,
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职人民警察均应取得相应岗位执法资格。未通过岗位执法资格认证的,不得执行主办、审核、审批案件和直接从事公安行政管理等执法活动和
任务,但可以在取得资格民警的指导下协助参与案件办理和进行公安行政管理(公
安部已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紧急情况,无论是否取得岗位执法资格,都应当依法履行人民警察职责,不得推诿、拒绝或者拖延。•第三条岗位执法资格分为综合执法、刑事执法、行政执法和交通执法四类。•综合执法类适用于在督察、信访、指挥中心、法制等部门中从事综合性公安执法工
作的民警。
•刑事执法类适用于在国保、经侦、刑侦、监管(看守所)、行动技术、禁毒等部门
中从事刑事执法工作的民警。
•行政执法类适用于在治安(派出所)、警卫、特警、出入境、网警、拘留所和城管
等部门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民警。
•交通执法类适用于在交警等部门中从事交通管理执法工作的民警。
•上述各部门的综合管理岗位民警参加本部门岗位执法资格认证,也可选择参加综合执法类岗位执法资格认证;其他综合管理机构民警可在四类岗位执法资格中自主
选择申报一个类别参加认证。
•民警实际从事的岗位工作内容、业务性质归属其他部门岗位执法资格类别范围的,可经申报同意后直接报名参加相应类别岗位执法资格认证。
•鼓励民警在取得本岗位执法资格认证后,报名参加其他警种岗位执法资格认证。•第四条岗位执法资格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逐级晋升,取得下一
等级年满1年方可申报晋升上一个等级。
•岗位执法资格认证内容包括理论考试和考核两个部分。理论考试分为资格认证考试和资格审验考试两类,资格认证考试主要考查民警对岗位所要求的基本法律业务知识的全面掌握和熟悉程度,资格审验考试主要考查民警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和岗位新增、变化法律业务知识的熟悉和掌握程度。考核是
考查民警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工作勤绩和执法的具体数量、质量,其中对执
法的数量和质量应综合测算、科学评价。
•第五条各级公安政工、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岗位执法资格认证管理工作,其他各部门共同参予。其中:政工部门负责资格审查、考试组织和工作勤绩评定等工作;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考试纪律、违法违纪和重大执法问题查证等工作;教育训练部门负责师资整合、教材审议、学习培训等工作;法制部门负责建立考试题库、编制考卷、执法办案情况评定等工作;其他各部门依岗位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岗位执法资格等级认证理论考试前应当组织学习培训,培训和考试的内容、学习大纲由市局在省厅要求的基础上统一编制。
•岗位执法资格认证的学习培训和考试工作结合执法质量考评每半年组织一次。其中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七天,考试采取闭卷形式(男50周岁以上、女45周岁以上的民警参加初级岗位执法资格考试时,可以开卷)。县级公安机关开展初级认证理论考试时,应事先通知市局,由市局组织督考组到场督促检查。
•允许并鼓励民警提前报名参加可晋升的下一等级岗位执法资格认证理论考试,考试
成绩保留3年。
•第七条市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开展岗位执法资格等级化认证管理工作,直接负责组织市局机关民警初级岗位执法资格认证、全市中级岗位执法资格认证,配合省厅做好高级岗位执法资格等级管理相关工作的开展。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岗位执法资格初级认证管理工作,配合市局开展中、高级以
上岗位执法资格等级认证管理工作。
•第八条对1年内没有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行为,通过初级岗位执法资格考试的民警,授予初级岗
位执法资格。对从事执法勤务岗位,执法的数量和质量均达到基准值且综合得分处于平均水平以上,1年内没有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行为,通过中级岗位执法资格认证考试的民警,
授予中级岗位执法资格。
•第九条鼓励民警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对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在职民警,应予以支持并为其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通过考试的应当予以奖励。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民警,免于初级和中级岗位执法资格考试;同时达到本办法第八条考核条件要求的,直接授予初、中级岗位执法资格。•免考民警应向所属公安机关政治部门提交统一的书面申请表,身份证、警官证复印
件,司法考试合格证明材料,以供审查备案。
•第十条申报高级岗位执法资格等级认证的条件、要求以及管理工作,按省厅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对取得岗位执法资格的民警,根据管理权限由相应公安机关组织定期的
资格审验考试和日常动态考核。
•资格审验考试按照资格理论考试通过时间每三年进行一次,初考未通过的,允许复
考一次。
•执法日常动态考核参照资格认证考核标准执行,对有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行为或执法的质和量未达
到基本条件要求的,直接确定为考核不达标。
•经资格审验考试或考核不达标的,降低一级资格;原为初级岗位执法资格的,取消
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