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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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剂类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备案要点

消毒剂类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备案要点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发展和抗疫的需要,我国涌现了越来越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消毒产品的安全有效性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如何规范消毒产品的生产和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合法性,成为生产企业和监管部门的头等大事。

根据《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在上市销售前需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合格的产品方可上市销售。

如何知道哪些消毒产品需要卫生安全评价,卫生安全评价需要什么资料,备案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呢?首先,消毒产品按生产类别,可分为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和卫生用品类,需要进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备案的产品为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和卫生用品类中的抗(抑)菌制剂。

根据作用对象和风险程度管理来分类,用于皮肤、粘膜的消毒剂、用于医疗器械高水平消毒和灭菌的消毒剂、消毒器械、灭菌剂和灭菌器械、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为第一类消毒产品,其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4年;除第一类消毒产品以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化学指示物、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抗(抑)菌制剂为第二类消毒产品,其卫生安全评价报告长期有效。

第三类消毒产品是除抗(抑)菌制剂外的卫生用品,如纸巾、卫生巾、纸尿裤等,第三类消毒产品不需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下面针对消毒剂的备案作简单的介绍。

一、消毒剂卫生安全评价需要的资料主要有以下几样:1.标签、说明书;2.检验报告;3.企业标准或质量标准;4.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进口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及报关单;5.产品配方;6.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7.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备案登记表(部分地区要求提交)。

8.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其他文件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备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消毒产品命名须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包含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不能使用有夸大宣传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不能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不得标注除杀菌、抑菌以外的功能性用语,禁止使用虚假、夸大、绝对化的词语、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和已经批准的药品名称;2. 消毒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应标注以下内容:(1)减轻或缓解疾病临床症状、描述或解释疾病症状、预防性病;(2)适用于破损皮肤、破损粘膜、伤口等;(3)高效、消毒、灭菌、除菌、杀精子、避孕等;(4)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支架、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和肛肠部位;3. 产品的检验报告必须是由具有国家计量认证(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则总第一章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第一条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第二条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第三条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作出批准的决定。

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命名要求第二章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第四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一)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二)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三)产品型号。

名称的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通用名、属性名、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第五条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

健康(一)相关产品不得使用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通用名应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二)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但消费者已知晓(三)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四)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第六条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

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为特定第七条适用人群的化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食品和具有不同颜色、气味、人群生产,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颁布时间: 2001年04月11日颁布机构:卫生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第三条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作出批准的决定。

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第二章命名要求第四条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二)反应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

名称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

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四)产品型号应当反应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第六条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名,但需注明不同的属性名。

第七条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为特定人群生产,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品和具有不同颜色、气味、适用人群的化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

07-卫生部《关于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07-卫生部《关于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卫生部关于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第三条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作出批准的决定。

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第二章命名要求第四条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

名称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

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四)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第六条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

第七条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为特定人群生产,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食品和具有不同颜色、气味、适用人群的化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

化妆品广告审查标准

化妆品广告审查标准
化妆品广告审查标准
Supervision Standard for Cosmetics Advertising
化妆品概念 Definitions

概念:以涂擦、喷洒或者其它类似的办法,散布于人体 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 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 学工业产品。 Cosmetics: …… 特殊用途的化妆品: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 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Functional cosmetics: hair growth, hair dye, perm, depilatory, breast care, slimming, deodorant, spot corrector, sunscreen.
化妆品广告管理规定-1 Regulations on cosmetics advertising-1



《广告法》 Advertising Law of PRC 《反不正当竞争法》 Anti-Improper Competition Law of PRC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Regulation on Hygiene Supervision for Cosmetics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Cosmetics Advertising 国家工商总局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 Other notifications from SAIC or local government

化妆品广告主要违法表现 Major illegal types for cosmetics ads


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 Claims medical effects or uses medical terms 使用他人的名义保证功效 Uses other’s name to guarantee product efficacy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宣传特殊功效 Uses functional claims for non-functional products 广告宣传内容缺乏依据,性能和效用有虚假夸大的 Uses claims that have insufficient supporting, false claims or exaggerative claims 使用“纯天然”“无副作用”等绝对化用语及涉及性能、 销量的数据 Uses extreme words such as “100% natural”, “no side effects” or figures referred to efficacy and sales volume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涉水产品分类目录》所列范围内的进口和国产涉水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

第三条涉水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采用中文标识,如有外文标识的,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标注的计量单位应当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三)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当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

进口涉水产品还应当标注原产国或地区。

(五)对储存、运输条件安全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明确注明。

第四条涉水产品标签应当标注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

(二)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

(三)生产企业信息(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四)产品执行标准号。

(五)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六)注意事项和/或警示用语。

(七)以下产品还应当标注相应的主要技术参数:水质处理器:进出水水质要求、净水流量、额定总净水量、工作(进水)压力。

饮用水消毒设备:有效成分及产生量、浓度。

化学法二氧化氯发生器应当标注原料转化率;紫外线消毒器、臭氧发生器应当标注处理水量,紫外线消毒器还应当标注紫外灯管使用寿命。

无负压供水设备:设备功率、供水量。

水处理材料:主要性能、精度、规格尺寸。

化学处理剂:主要成分、性状、净重、有效期。

防护材料:主要成分、颜色、净重、有效期。

管材、管件、蓄水容器:材质、规格、公称压力。

密封、止水材料:材质、规格。

第五条涉水产品说明书应当标注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

(二)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

(三)生产企业信息(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四)产品执行标准(标准号和标准名称)。

(五)产品功能。

观包装查处违法保健食品

观包装查处违法保健食品

观包装查处违法保健食品王张明为了加强保健食品监管,整顿和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针对当前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以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行动,即: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全国不少药监部门在打“四非”的专项行动中,查处了为数不少的案件,有效地规范了保健品市场。

笔者在监管过程中并与各地同仁的交流中,梳理和总结了如何从保健食品的包装入手查处违法违规的保健食品,如何从产品外包装标示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名称、规格、商标、条码信息等内容发现隐藏其后的信息和线索,进而发现不法行为,查处和打击非法行为净化保健食品市场。

现将这些经验汇集成文,以期抛砖引玉。

一、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1.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效期问题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

但2005年7月1日前批准的保健食品,其批准证书均未载明有效期。

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原则,上述未注明有效期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应当继续有效,不受现行批准证书5年有效期的约束。

所以目前市场上流通的保健食品其批准文号即有卫生部门批准的文号又有药监部门批准的文号。

2.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变迁卫生部门批准的保健食品时间区段为1996年11月4日至2003年7月8日。

其中国产保健品在1996年文号形式为“卫食健字(96)第XXX号”;1997年开始至1999年4月文号格式为“卫食健字[XXXX]第XXX号”,其中方括号中的四位数字为批准的年份,后三位数字为流水号;1999年4月至2003年7月文号格式为“卫食健字(XXXX)第XXXX号”,其中前四位数字为批准年份,后四位数字为流水号。

卫生部门批准的最后一个保健食品的文号为“卫食健字(2003)第0461号”。

另外,卫生部门批准的进品保健食品文号格式,1996年为“卫进食健字(96)第XXX号”;1997年至1999年与国产保健食品文号相同,年份升级为四位数字,为“卫进食健字[XXXX]第XXX号”;从1999年底开始至2003年文号改为“卫食健进字[XXXX]第XXXX号”;2003年中进口保健品文号在“卫食健进字”与“卫进食健字”之间反复变迁。

2022年注册健康管理师100题(含答案)

2022年注册健康管理师100题(含答案)

2022年注册健康管理师100题(含答案)1、(单选题)不属于健康管理服务特性的是。

A不稳定性B客户的满意标准不同C不可分割性D有形性E易逝性参考答案:D2、(单选题)关于检后健康风险评估的意义不正确的是。

A帮助个体综合认识健康危险因素B评估结果常用于保险的核算和服务管理中C提供人群主要健康问题和危险因素的大数据D制定个性化健康干预方案E评价诊疗效果参考答案:E3、(单选题)餐后2小时血糖值的计时应该从何时开始计算。

A进餐第一口开始计算B进餐五分钟后开始计算C进餐十五分钟后开始计算D进餐半小时之后开始计算E进餐结束的最后一口计算参考答案:A4、(单选题)健康风险评估的主要目的是。

A制定个体化的医疗保健方案B提高疾病分类准确度C评价医疗干预方案的有效性D帮助个体综合认识健康危险因素E鼓励和帮助个人获得合适的养生保健服务参考答案:D5、(单选题)《中国居民膳食指南》推荐中国人每人每天食用油摄入量为。

A20克B25克C30克D32克E35克参考答案:B6、(单选题)脾胃虚寒型胃痛忌食的食物是。

A西瓜、梨B山楂、干姜粥C麦芽、大枣胡椒汤D南瓜、红薯E桃仁、藕粉参考答案:A7、(单选题)下列哪些是实现“21世纪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最关键的措施()。

A增加政府对初级卫生保健的投入B发动整个社会广泛参与C普及全民健康教育D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参考答案:D8、(单选题)按照《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原则》的要求,以下不符合命名原则的产品名称是。

A洁得牌GA2$6-30型集团净水器B康宝牌特效水质处理剂C爱福牌活性炭D奇露牌三型聚丙烯饮用水管E以上都不符合参考答案:B9、(单选题)循证医学就是。

A系统评价BMeta分析C临床流行病学D查找证据的医学E最佳证据、临床经验和病人价值的有机结合参考答案:E10、(单选题)在流行病学研究中,下列哪项属于理论性研究。

A观察法B临床试验法C病例询问法D流行病学数学模型E干预试验法参考答案:D11、(单选题)下列哪种食物蛋白质的氨基酸组成与人体蛋白质氨基酸模式最为接近。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第三条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作出批准的决定。

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第二章命名要求第四条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

名称的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

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二)通用名应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四)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第六条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

第七条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为特定人群生产,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食品和具有不同颜色、气味、适用人群的化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等征求意见稿发布(全文)2011年09月21日15:59来源:中国新闻网【字体:↑大↓小】中新网9月21日电为保证保健食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2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修订稿)及命名指南(征求意见稿)》,和《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申报与审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以下是修订稿全文: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修订稿)第一条为保证保健食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

第三条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一)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二)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三)人名、地名、外文字母(维生素除外)、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注册商标除外);(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六)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批准的功能名称除外);(七)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含注册商标)。

第五条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

品牌名只能有一个。

第六条品牌名一般采用文字型商标,后面应注明“?”或“牌”,字数不超过6个。

品牌名采用注册商标的,在注册商标名后右上角标示“?”,非注册商标名后加“牌”。

第七条保健食品的通用名应当客观、准确、科学、规范,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或本产品功能的文字,字数不得超过10个。

具体要求如下:(一)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称命名的除外。

(二)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

(三)不得使用注册商标。

(四)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功能名称进行描述。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目录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为规范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命名,我部组织有关人员制定了《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组织辖区内的企业学习贯彻,并在卫生监督执法中遵照执行。

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卫生部二○○一年四月十一日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第三条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作出批准的决定。

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第二章命名要求第四条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

名称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

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第三条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作出批准的决定;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第二章命名要求第四条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名称的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第五条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二通用名应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四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第六条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第七条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为特定人群生产,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食品和具有不同颜色、气味、适用人群的化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第八条健康相关产品命名时禁止使用下列内容:一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二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如“特效”、“高效”、“奇效”、“广谱”、“第X代”等;三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四已经批准的药品名;五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符号等表示型号的除外;如为注册商标或必须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第九条进口健康相关产品的中文名称应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第三章附则第十条其他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的命名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发布前卫生部批准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费产品,其名称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在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内允许使用,但在换发卫生许可批件时,应按本规定更改;。

保健食品注册相关法规介绍

保健食品注册相关法规介绍
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主要分布在东南沿 海省市。如广东、浙江、上海、江苏、 山东。
总的来说
我国的保健食品尚处于起步阶段,大多 数企业属中小企业,起点低,产品技术 含量低。
与一些发达国家的保健食品业相比,目 前我国保健食品的产品数量不少,但质 量和高、新技术含量有待提高。
我国保健食品的主要特点
天然原料的使用较为广泛。保健 食品中以中草药为主要原料的约 占44.5%。
究所
认定的国产保健食品检验机构(续2)
山东省疾病控制中心 河北省卫生检测中心 天津市疾病控制中心 河南省卫生防疫站 湖南省疾病控制中心 辽宁省疾病控制中心 陕西省疾病控制中心 吉林省疾病控制中心
认定的国产保健食品检验机构(续3)
浙江省疾病控制中心 重庆市疾病控制中心 同济医科大学 山东大学卫生分析测试中心 同济大学医学院营养与保健食品研究所 复旦大学食品毒理与保健食品功能检测中心
▪我国保健食品的年产值已达500多亿 元。也有部门统计,2002年产值只有 190亿。
产生了一些有一定规模、具有竞争力的 企业,带动了中国保健食品行业的发展 。如交大昂立、深圳太太、广东安利、 南京中科、上海健特。
小企业多,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下的 企业占一半,其中注册资金不足50万元 的企业有近300家。
认定的国产保健食品检验机构(续1)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北京大学营养与保健食品评价中心 南京医科大学营养与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所 哈尔滨医科大学 黑龙江省疾病控制中心 四川大学华西公共卫生学院分析测试中心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保健食品功能检
测中心 东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南京公卫预防医学研
主要项目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 功能学评价、卫生学检验、功效成 份分析、稳定性检验(以确定产品 的保质期)。

保健品命名规则

保健品命名规则

保健品命名规则保健品是指具有保健功能的产品,投放市场后应符合相关法规法规定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命名。

保健品的命名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名称要突出功能:保健品的名称应直观地反映其主要功能和特点,便于消费者快速了解产品的作用。

例如,补钙片、养胃养肠保健品、抗氧化片等。

2.注明成分和主要功能:保健品的名称应明确注明其主要成分和主要功能,方便消费者了解产品所含成分及对身体的功效。

例如,葡萄籽提取物保健品、胶原蛋白口服液等。

3.避免违规宣传:保健品名称应避免使用疾病名称或谣言,避免进行违规宣传。

根据相关法规,保健品不得使用具有治疗疾病功能的名称,也不得宣称能够治愈疾病。

例如,不能使用“治疗高血压”、“治愈糖尿病”等字样进行命名。

4.保健品类别名称:保健品通常按照功能分类,例如按照针对部位或系统划分的头发保健品、眼部保健品、心脑血管保健品,以及按照功效划分的增强免疫力保健品、改善睡眠质量保健品等,保健品名称一般会包含这方面的信息。

5.文化含义或营销导向:为了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和兴趣,保健品的名称可以考虑运用一些文化的相关含义或采取营销导向的命名方式。

例如,有一些产品使用“活力”、“健康”、“美丽”等词语进行命名,以突出产品的保健功效。

6.遵循正规渠道和规范:在命名保健品时,需要遵循正规的渠道,使用规范的命名方式,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的词语进行宣传。

命名过程中要避免使用含糊、误导性的词语,确保产品的名称准确、清晰,不误导消费者。

总之,保健品的命名规则应符合相关法规,名称要突出主要功能和成分,避免违规宣传,分类明确,可以考虑文化含义和营销导向,同时要遵循正规渠道、规范命名,确保不误导消费者。

这样的命名规则可以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同时使消费者更加清楚地了解产品的作用和效果。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为了确保消费者对健康相关产品的安全、有效性和可信度有正确的认知,制定健康相关产品的命名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建议的命名规定,目的是帮助消费者迅速了解产品的属性和功能,促进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产品时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1.产品名称应简洁明了:产品名称应尽量简短,易于记忆和理解。

避免使用过长或难发音的名称,以免造成消费者的困扰。

2.产品名称应准确描述产品功能:产品的名称应准确地描述其主要功能和效果,不得夸大或误导消费者。

同时,产品名称还应符合产品所属类别的命名习惯,使消费者能够迅速了解产品的属性和功能。

3.避免使用夸大宣传的词语:产品名称中不得使用夸大宣传或虚构的词语,如“终极”、“神奇”、“立竿见影”等,以免误导消费者。

4.产品名称中应避免使用专有名词:产品名称中应避免使用专有名词,除非该名称在本领域已经广为认可,并且没有误导性。

5.避免使用与其他产品相似的名称:为避免消费者混淆或误解,产品名称应与同类产品的名称有所区别,不得与其他产品的名称相似。

6.产品名称中不得包含治疗性、预防性的词语:为了避免误导消费者,产品名称中不得包含与治疗性或预防性相关的词语,如“治疗”、“预防”等。

如果产品具有治疗性或预防性的功能,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修饰语来描述,但不得以替代治疗或预防药物的身份出现。

7.产品名称中应明确适用人群:如果产品只适用于特定的人群,应在名称中明确指出。

例如,针对儿童的产品可以在名称中加入“儿童”、“童装”等词语,以帮助消费者迅速了解产品的适用范围。

8.产品名称中应携带生产厂商或品牌信息:为了保证产品的追溯能力和信誉度,产品名称中应携带生产厂商或品牌的信息。

消费者通过产品名称可以快速了解产品的来源和制造商。

总之,健康相关产品的命名规定应确保产品名称简洁明了,准确描述产品功能,避免夸大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在命名过程中应避免使用专有名词,与其他产品名称相似,以及包含治疗性、预防性相关的词语。

食品命名和功效暗示的禁令

食品命名和功效暗示的禁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7号)
(食品命名和功效暗示的禁令)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文号】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7号
【发布日期】 2007-03-24
【生效日期】 2007-03-24
【效力】
【备注】
近期,我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仿冒药品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问题比较突出,有的擅自使用药品名称命名食品,如“板蓝根××”、“清开灵××”等;有的非法添加药物原料;还有的夸大宣传,暗示具有治疗作用。

这些违法行为不仅扰乱了食品零售市场秩序,还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为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食品生产单位要严格执行《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卫法监发〔2001〕109号)第八条的规定,禁止使用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命名其生产的食品,食品经营单位(包括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零售药店)不得购入、贮存、陈列和销售与已经批准的药品名称相同的食品。

二、任何食品中不得添加《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卫法监发〔2002〕51号)所列的物品。

除保健食品外,食品不得夸大宣传任何特定的保健功效。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和《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不得擅自越权审批食品,也不得在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许可项目”栏中擅自增加除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新资源食品以外的特定的食品名称。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并通报。

四、消费者如发现仿冒药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和举报。

二○○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我国化妆品卫生标准体系

我国化妆品卫生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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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总则
GB 17149.1-1997
接触性皮炎
GB 17149.2-1997
痤疮
GB 17149.3-1997
国标委06 年计划
毛发损害
GB 171417149.1~7-2008
甲损害
GB 17149.5-1997
如:清凉;清洁头皮和头发;防止、减少或 去除头屑;去除肌肤表面干燥老化角质;清除 阻塞毛孔的彩妆、污垢及多余油份等
● 附件2:化妆品标签标识禁止用语
如:溶脂、吸脂、燃烧脂肪;瘦身;瘦脸; 瘦腿;减肥;延年益寿;提高(保护)记忆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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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五、化妆品成分(原料)名单
1、《中国已使用化妆品成分名单(2003年版)》 (卫法监发[2003]104号) ● 一般化妆品原料2156种 ● 特殊化妆品原料546种 ● 天然化妆品原料(含中药)563种。
化妆品生产企 业卫生规范
(2007年版)
化妆品良好生 产企业规范
(GB/T )
国标委07 年计划
7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 共九章六十八条
● 总则 ● 选址、设施和设备的卫生要求 ● 原料和包装材料卫生要求 ● 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 成品贮存与出入库卫生要求 ● 卫生管理 ● 人员资质要求 ● 个人卫生 ●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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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4、关于防晒化妆品防晒功能的标识 与以往卫生部发布的文件基本一致
5、关于化妆品委托加工(包括分装)产品有关 信息的标识 与以往卫生部发布的文件基本一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2012年修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2012年修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3.15•【文号】国食药监保化[2012]78号•【施行日期】2012.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2]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为保证保健食品命名科学、规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了《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制定了《保健食品命名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保健食品命名规定第一条为保证保健食品命名科学、规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

第三条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规定。

(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一)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

(二)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

(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

(四)字母及数字,维生素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除外。

(五)除“”之外的符号。

(六)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七)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八)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批准的功能名称中涉及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的除外。

(九)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第五条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一般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也可直接使用通用名和属性名命名。

化妆品卫生监督法规

化妆品卫生监督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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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义 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施于
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口腔粘膜 等),以达到清洁、 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 的产品。
四、化妆品的一般要求 1 化妆品不得对施用部位产生明显刺激和损伤。 2 化妆品必须使用安全,无感染性。
25
五、对产品的要求 (一) 化妆品的微生物学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1 眼部、口唇等粘膜用化妆品和婴儿、儿童用化妆品
(1998)卫妆准字29-QG-09-0999号
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2002)卫妆进字第0001号
(1998)卫妆准字04-JK-09-9999号
2.产品生产许可证
XK16-108 0001
3.产品执行标准,
国标/企业标准
9
4.(1)生产日期及有效期,
(2)生产批号及限有效期内使用,
5.生产企业名称,
《化妆品卫生规范》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二部分 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第三部分 卫生化学检验方法 第四部分 微生物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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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则(全文)
一、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对化妆品原料及化妆品最终产品的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化妆品。
二、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
3.2001年6月14日, 卫生部发出通知,对超过有效使用期 限等禁止销售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责令禁止 销售,并监督销毁。同时依据《条例实施细则》的第 四十六条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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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化妆品卫生规范
卫生部卫法监发[1999]第577号颁布《化妆品卫生规 范》,规范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要求各有关单位严 格依照本规范,进行化妆品审批和监督工作。以往发布 的文件及标准与本规范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范为准。5源自二、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8.20•【文号】国卫办监督发[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3〕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中心:为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委组织制定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3年8月20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涉水产品分类目录》所列范围内的进口和国产涉水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

第三条涉水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采用中文标识,如有外文标识的,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标注的计量单位应当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三)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当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

进口涉水产品还应当标注原产国或地区。

(五)对储存、运输条件安全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明确注明。

第四条涉水产品标签应当标注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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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第三条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作出批准的决定。

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第二章命名要求
第四条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

名称的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

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二)通用名应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
(四)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第六条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

第七条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为特定人群生产,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食品和具有不同颜色、气味、适用人群的化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

第八条健康相关产品命名时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
(二)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如“特效”、“高效”、“奇效”、“广谱”、“第X代”等;
(三)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四)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五)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符号等(表示型号的除外)。

如为注册商标或必须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

第九条进口健康相关产品的中文名称应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

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其他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的命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定发布前卫生部批准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费产品,其名称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在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内允许使用,但在换发卫生许可批件时,应按本规定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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