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及责任承担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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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对公司的责任承担

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对公司的责任承担

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对公司的责任承担摘要: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形现今已屡见不鲜,其本身就是对公司财产权的一种侵犯,而由此产生的股权转让纠纷难免对公司利益造成侵害,当然,同时不利于涉及的其他守约股东及公司债权人利益。

我国目前对于股东瑕疵股权转让后的相关民事责任承担尚有较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如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转让后责任承担的主体等。

瑕疵股权转让后对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希望公司在瑕疵股权转让纠纷下利益可以得到较好保护,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公司设立协议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3-0168-02一、瑕疵出资股权的概念“瑕疵”在合同法领域主要包含三个方面,即标的物的瑕疵、意思表示瑕疵和履行行为瑕疵。

瑕疵出资是指股东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用存在缺陷的财产完成出资或出资行为不适当的出资行为。

其主要包括根本未出资与不适当出资两种形式。

关于抽回出资或抽逃出资是否属于瑕疵出资存在着争议,因为二者发生在出资之后。

关于此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就《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答记者问中解释为“由于股东抽逃出资导致的法律后果与未尽出资义务导致的法律后果基本相同,所以在界定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时,应做出与未尽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基本相同的规定。

”故大多学者将抽逃出资归为瑕疵出资情形。

通常意义上,我们所说的“瑕疵股权”是指“因出资义务、股权记载、登记程序等环节存在违法违规或违约等瑕疵因素导致权利本身存在缺陷的股权,也即瑕疵股权未具备或者完全不具备我国《公司法》有关股权取得的形式和实质要件。

”瑕疵出资是产生瑕疵股权的主要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瑕疵出资股权的概念可以界定为:股东由于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而造成其取得的股权本身存在缺陷的股权。

二、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对公司承担责任的性质(一)违约责任我国《公司法》第28条、第31条、第84条规定了瑕疵出资股东的责任。

论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股权转让民事责任

论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股权转让民事责任

论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的民事责任摘要:对于公司资本补足责任,受让人善意时由出让人承担,或者受让人可主张变更、撤销合同或合同无效;受让人恶意时由受让人承担、出让人补充。

对于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无论受让人善意与否,由受让人与出让人在出资瑕疵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对内责任;对外责任;善意一、责任承担相关学说围绕瑕疵股权转让后责任主体的认定,理论界和实务界主要存在四种观点:出让股东完全承担责任说、受让股东完全承担责任说、出让股东和受让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说以及区别对待说。

笔者认为,上述四种观点各有其合理成分,但也都存在不足。

出让股东完全承担责任说揭示了出让股东对出资瑕疵问题是有过错的,但其阐述的归则原则违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瑕疵股权受让人的真意及行为缺乏必要的关注,并可能导致否认公司股东名册、章程以及工商登记材料的公示效力,不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受让股东完全承担责任说从公示效力和外观主义原则出发,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

但该说完全不考虑受让人的主观状态,对受让人有失公平,同时也没有考虑到受让人不能承担责任的情形。

相比较而言,连带责任说和区别对待说更具合理性。

前者体现在法、德等国的立法例上,后者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不少的支持者。

二、确定责任承担的基本思路(一)区分对内责任与对外责任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产生的诸多民事责任中,以对公司资本的补足责任和对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这两类最为重要。

事实上,二者分别属于对公司内的责任和对公司外的责任,可简称对内责任和对外责任。

内外责任的区分涉及到两个价值的平衡: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对第三人信赖利益的保护。

笔者认为,在确定对公司资本的补足责任时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兼顾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在分配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时,应以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为主,兼顾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二)注意民法的一般性与商法的特殊性在确定责任承担时,连带责任说和区别对待说都认为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判断出让人是否存在”欺诈”。

股权瑕疵

股权瑕疵

一、案情简介2000年10月,某集团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科技公司向集团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某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交易所上市)法人股13889580股,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8元,合计人民币52780404元;科技公司承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提供的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数据以及其他资产数据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因科技公司主观过错造成以上数据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以审计报告为依据),由科技公司承担责任。

双方在上海某银行设立共同的指定帐户,分别存入人民币400万元,如有一方严重违约、毁约或因该方的原因导致协议书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并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对方有权没收一方的保证金,如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一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科技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资料和资产状况中没有披露该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3月为某旅游公司5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保证的事项。

协议书签订后,集团公司履行了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科技公司依约将上述股权过户给集团公司。

转让后,集团公司在初步审计意见中认为科技公司承诺的事项“ 准确无误、真实可靠”。

2002年4月,湖南某银行为与旅游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湖南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院于2002年6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书查明:2000年3月,股份有限公司为旅游公司人民币500万元的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依法判令旅游公司偿还尚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999000元、利息人民币361193.24元;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

该判决已生效。

2002年8月,因旅游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集团公司代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担保义务,向银行偿还了人民币5576209元,并承诺放弃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追偿。

后集团公司以科技公司未真实、完整、准确地披露有关担保事宜、转让的股权存在瑕疵、违反协议书约定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科技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506万元(其中包括股权价值损失人民币400万元、集团公司因索赔而支出的费用人民币106万元)。

特殊情形股权转让效力探析

特殊情形股权转让效力探析

特殊情形股权转让效力探析[摘要]对瑕疵出资、隐名投资人出资、违反公司章程和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一直是《公司法》实施过程中的一大难题。

文章通过对股权及股权转让相关问题的探析,按照法律及债权物权理论,对上述特殊情形的股权转让效力进行了分析和判定,并提出了转让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而应视情区别认定的观点。

[关健词]特殊情形;股权转让;效力探析一、股权转让及法律适用概述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有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

它构成了公司法人所有权的内部基础,引成了股权和公司法人所有权的契合关系。

①它是一种不同于债权和物权的独立的民事权利。

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对公司所有的股权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而成为新股东的法律行为。

②按照大陆法系关于民事行为的分类,股权转让属于准物权行为。

准物权行为则指“以物权以外权利之转移、变更或消灭为直接内容之法律行为……如股东权之让与。

”③此外股权转让还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转让效力认定的独立性。

由于股权转让不完全等同于债权行为中的买卖行为,因此不能完全按照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合同法对其没有专门规定,但其毕竟是一种合同法律行为,因此除了适用公司法及公司法有关司法解释外,还应当按照《合同法》第124规定,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参照分则或其它最相似的规定。

二、瑕疵出资的股权转让效力股权瑕疵出资,是指股东的出资行为与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股东出资规定不相符,其行为在法律上有瑕疵或出资的财产和财产权利本身存在瑕疵。

如股东完全没有出资,股东没有全部出资,股东出资后又抽回出资以及出资评估不实等。

对瑕疵出资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理论界学说很多。

笔者认为:虽然“出资的瑕疵必然导致股东权的瑕疵”。

④但《公司法》第200条规定:“对虚假出资、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只责令改正和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的解释(三)第13条和第14条规定:“对出资未尽责任的股东承担补缴责任和承担受追偿责任。

股权转让瑕疵的证明

股权转让瑕疵的证明

股权转让瑕疵的证明(最新版)目录1.股权转让瑕疵的概念及特点2.股权转让瑕疵的证明方法3.股权转让瑕疵的法律后果4.预防和解决股权转让瑕疵的建议正文一、股权转让瑕疵的概念及特点股权转让瑕疵是指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由于转让方或受让方的原因,导致股权转让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从而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或导致转让行为无效的情况。

股权转让瑕疵具有以下特点:1.违法性:股权转让瑕疵通常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行为。

2.不确定性:股权转让瑕疵可能存在于转让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不易被发现。

3.权利救济性:股权转让瑕疵需要通过证明来维护受让方或转让方的合法权益。

二、股权转让瑕疵的证明方法证明股权转让瑕疵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事实证明:通过收集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股权转让行为存在瑕疵。

2.鉴定证明:委托相关机构或专家对股权转让行为进行鉴定,得出是否存在瑕疵的结论。

3.公证证明: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公证机关对股权转让行为进行公证,确保转让行为的合法性。

4.律师见证:聘请律师对股权转让行为进行见证,出具律师见证书,证明转让行为的合法性。

三、股权转让瑕疵的法律后果股权转让瑕疵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1.转让行为无效:如果股权转让瑕疵导致转让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可能导致转让行为无效。

2.赔偿责任:如果股权转让瑕疵给受让方或转让方造成损失,责任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恢复原状:在特定情况下,股权转让瑕疵可能导致股权恢复到转让前的状态。

四、预防和解决股权转让瑕疵的建议为预防和解决股权转让瑕疵,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确保股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2.增加转让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降低瑕疵发生的可能性。

3.委托专业机构或律师对股权转让行为进行尽职调查,确保转让行为的合法性。

4.在转让过程中,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瑕疵问题,避免纠纷的发生。

综上所述,股权转让瑕疵的证明需要通过事实证明、鉴定证明、公证证明和律师见证等方法进行。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生效与瑕疵登记后股东权利保护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生效与瑕疵登记后股东权利保护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的生效与瑕疵登记后股东权利的保护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7-091-01摘要本文探讨了有限责任股东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存在瑕疵的情况,应该在形式上容忍存在瑕疵,也要保护公司的实际归属以及经营管理的稳定。

在工商登记管理规定中,应该体现出对于存在瑕疵登记股东权利的保护。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也就是内部转让。

另一种情形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对于向公司外转让股权的情况,在履行后法定手续后,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应从变更股东名册起生效,出资人自变更股东名册之日起享有股东身份。

股东转让出资后,可能出现股东名册与公司记载之间不一致的情况,对此公司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保持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之间的一致性。

如果没有经过登记,或者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可见工商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而仅仅具有对抗效力和公示作用。

理清上述关系之后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北京某某公司由甲乙两股东出资成立,公司成立后,甲乙两人分别同时将各自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了丙和丁,股权转让费用已交付,并完成工商登记以及其他变更手续。

公司经营两年后,业绩有了大幅提升,原股东甲向当地工商局举报,称自己当时在与丙进行股权转让在办理工商局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提交的材料上的签名并非本人亲笔所签,对于该变更程序自己毫不知情。

经过当地工商局的调查并进行笔迹鉴定后,确认在某某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程序中所提交的材料上原股东甲的签字并非本人亲笔签名,最终当地工商局认定某某公司以虚假签名进行的工商变更登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撤销了当时的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将某某公司的股东恢复为最原始的股东甲和乙。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瑕疵股权的转让问题研究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瑕疵股权的转让问题研究
经 济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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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有 限责任公 司瑕疵股权 的转让 问题研究
北 华航 天 工 业 学 院 经 济 管理 系 胡 微
[ 要】 司股 东的股权转让是 市场经济 中资本运作的一种常见形式。 0 5年新修改 的公 司法对有 限责任公 司的股权转 摘 公 20
让 做 出 了相 应 的规 定 . 定 了一 些 操 作 性 较 强的 条 款 和 规 则 , 是 在 实践 中 涉及 有 限 责-- 司 股 东a a 转 让 的 纠 纷 案件 还 是 制 但 I&  ̄ t* *' i
比较 多的 。 本 文 主要 针 对 实践 中有 限责 任 公 司瑕 疵 的 股 权 的 类 型 进 行 了分 析 , 对瑕 疵 股 权 转 让 过 程 可能 产 生 的 问 题及 解 决 并
思路 表 明 了个人 的观 点 。
[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转让 瑕疵股权
随 着 我 国 社会 主义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 经 济 领 域 的交 易 形 在 式 和交 易 手 段 越来 越 趋 于 多 元 化 和 复 杂化 。 股权 转 让 作 为 其 中
( ) 一 空股 股 权 的转 让

有 限责 任 公 司 股 权 转让 的概 述
在 市 场经 济 环 境 下 . 过 公 司 股 权 受 让 进 行 投 资 的 方 式 被 通
空股 股 权 是 指 股 东 未 缴 纳 出 资 的股 权 。 国 现行 公 司法 实 我
普 遍 应 用 , 资 者 可 以通 过 多 种 多 样 的 方 式 获 得 股 权 , 是 在 投 但 股 权 转让 和交 易 中必 须 要遵 守 一 些 规 范 性 的规 定 。“ 权 的 资 股 本 性 决定 了股 权 的 非 身 份性 和可 转 让 性 。 让 股 权 如 果 能 比继 转

有限公司瑕疵股权转让法律分析

有限公司瑕疵股权转让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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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跟 公 习瑕 疵 艰 权 转 让 法 律
赵 瑞 力
摘 要 新《 公司法) ) 颁布后, 对于公司股权转让可以说有法可依 , 因为有专章规定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 但是对于出资瑕疵 的股 权转 让 的效 力 , 《 司法》 定并 不 明确 , 新 公 规 这导致 司法 实践 中关 于瑕疵 股权 转让 的案件 , 地 法 院的判 决不 一致 , 各 影响
了司法 的统 一和公 正 。本 文主要 论 述 了瑕 疵股 权产 生 的原 因、 让 的效 力以及 救 济的途 径 。 转 关键 词 股 权转 让 出资瑕疵 瑕 疵股权 文 献 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909 (090 .5.2 10 .5 220)91 1 0 中 图分 类号 : 922 D 2. 9
第一 , 从公 司法 及司 法解 释 的规 定中 , 以得 出出资不 实的 可
全 部出 资义务 , 而产 生 的瑕疵 也 包括在 内。 从 瑕疵 股 权产 生 的形 股 东具有 股 东资格 并享 有 股 东权 利 。公 司法及 相 关 司法 解释 规 式 上的 原 因主要 是 工商 登 记 的不完 备 。我们 知道 公 司设 立 时 的 定 了瑕 疵 出资股 东应对 公 司承担差 额补 充责 任 、 对足 额 出资股 东
该瑕疵 股权 、 东名册 中有 该股东 的名字 、 股 并经过 工商注册 登记 , 而没有经 过合法 的除权程序 , 根据 公司法原 理及公示原 则, 我们 没
瑕疵股 权产 生 的原 因有形 式上 的原 因, 也有实 质意 义上 的原
因 。实质 上的 原 因主要 是 出资 瑕疵 。既包括 迟延 出资 ( 即不符 合 有 理 由不认定 其具有股 东 资格 并享 有股 东权利 , 而公司法专 章规 法 律或 公司章 程 约定 的 时间 出资 ) 出资不 实 ( 和 即非 货 币 出资与 定股东有权处分 其股 权, 以瑕疵股权 可 以转让 。 所 下面做简要分析 : 其真 实 的市 场价 值不 相符 合 )在分 期缴纳条件 下 , , 尚未 履行完 毕

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探究

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探究

Legal Sys t em A n d So c i e t yf查堕!圭垒金三竺兰竺里堕l洒豳蟹蠢豳雷瑕疵尘赘股权转讧合同教力问题才罘克赵宇霞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瑕疵股权转让问题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多。

由于我国《公司法》对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对此又众说纷纭,因此探讨此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瑕疵股权瑕疵出资效力认定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07.01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股东之间、股东与他人之间进行股权转让的情况日益增多。

与此同时,瑕疵股权转让引发的案件数量也迅速上升。

解决此类纠纷的关键是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现行《公司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也众说纷纭。

笔者主要探讨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由于学晃对瑕疵股权定义广狭不一。

,文中所讲瑕疵股权采其狭义,仅包括瑕疵出资导致的瑕疵股权。

一、瑕疵出资的界定瑕疵出资,是指股东没有按照协议的约定及法律、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包括不履行出资义务和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5。

不履行出资义务是指股东完全不履行出资义务,具体表现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

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是指出资义务履行不当,包括迟延出资、不完全出资、瑕疵给付和出资不实等情形。

瑕疵出资是对资本充实原则的严重破坏,不利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开展,可能损害公司、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相对人的利益。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实现公司法对效率的价值追求,股东应当完全适当的履行出资义务。

二、瑕疵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由于《公司法》对于瑕疵出资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没有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主要存在三种主张,即确认说、否认说、权能限制说o。

笔者认为,瑕疵出资人可以取得股东资格,但因其出资不到位股东权应受到限制。

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是负有出资义务,并记载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经工商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法人或自然人。

浅析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股权转让问题

浅析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股权转让问题

浅析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股权转让问题作者:张巧玲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4期【摘要】在现代司法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的瑕疵出资现象层出不穷,但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这一问题的解决都缺乏固定而确实的可寻之法。

本文则着眼于这一法律问题,展开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与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问题的相关思考和研究。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责任承担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的规模亦逐渐壮大。

在我国,法定资本制是公司设立的一大标准,但这一标准由于缺乏严格的审查程序而存在一定弊端。

这种走马观花似的以形式审查为主的设立标准,就如同一扇若有若无的鉴定大门,很多在设立过程中存在违规情形尤其是股东瑕疵出资情形的公司都可在这道大门之下轻易通行。

加之商事活动瞬息万变,股东瑕疵出资后再将所形成的瑕疵股权进行转让的情形也不在少数。

鉴于此,则有必要对股东瑕疵出资以及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一、瑕疵出资的涵义瑕疵出资,指出资人没有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出资或者未全面出资的情形。

由此而形成的股权,则称之为瑕疵股权。

在公司法实务中,因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而导致瑕疵出资的情形多种多样,大致可分为未履行出资义务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两大类。

未履行出资义务即完全未出资,指出资人完全没有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来履行出资义务。

也就是指股东于公司设立之时根本没有出资。

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未适当出资,指出资人没有完全依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即出资人虽然履行了一定的出资义务,但没有全面履行,仍存在一定瑕疵。

二、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指出让股东为了转让其所持有的因瑕疵出资而形成的瑕疵股权,而与受让人签订的使其继受取得瑕疵股权成为公司新股东的合同。

这类合同的标的是瑕疵出资股权,即因瑕疵出资而形成的瑕疵股权。

要认定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则要把握好一大原则与两个关键点。

股权多次转让瑕疵出资义务责任承担

股权多次转让瑕疵出资义务责任承担

股权多次转让瑕疵出资义务责任承担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从而使得股权发生变更。

然而,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有时会出现瑕疵出资的情况,即股东在购买股权时所出资的资金存在问题,可能由于来源不正当、未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资金汇划等原因。

这样的瑕疵出资会给股东带来很多麻烦和风险,因此必须对这种情况下的义务责任承担进行详细分析。

瑕疵出资的义务责任通常由以下几个方面来承担:1.前股东:前股东作为股权转让的一方,如果其出资存在瑕疵,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为前股东在完成股权转让之前存在出资义务,即前股东需要按照约定出资金额并确保资金的合法来源。

如果前股东未能履行这些义务,就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现股东:现股东作为购买股权的一方,如果在购买股权过程中未能查明出资的瑕疵,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现股东在购买股权时应尽到合理的查明义务,即应核查前股东的出资情况、确保出资金额及来源的合法性。

如果现股东未能履行这些责任,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公司:公司作为转让标的的主体,如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瑕疵出资,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公司在股权转让时应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即要提供准确、完整的资料,确保股东对出资情况有清晰的认识。

如果公司未能履行这些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瑕疵出资的情况下,股东的责任程度可能因具体情况而异。

在一些情况下,前股东和现股东可能会共同承担责任,即前股东要赔偿现股东的损失;而在另一些情况下,现股东可能需要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如果前股东已经完成了出资义务,但是公司自身存在问题导致股东受到了损失,那么公司也应该对此负责。

总之,对于股权多次转让中出现的瑕疵出资情况,需要区分各方股东的责任,并在实际案件中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认定。

这样才能保障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序性,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股权转让中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探析

股权转让中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探析

股权转让中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探析[摘要]在司法实践中,由瑕疵出资引发的瑕疵股权转让问题较为常见,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也一直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存在很大争议,文章在对江苏省棉麻公司诉江苏黄海大有公司和江苏黄海农场借款合同纠纷案解析的基础上,分析本案的焦点问题以及探析一下股权转让中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关键词]瑕疵出资;股权转让;法律责任一、案例介绍2000年12月,江苏黄海大有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580万元。

企业职工出资232万元,大有工厂的投资人黄海农场出资348万元,占总股本60%,其中房屋出资作价215 万余元,但该房屋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显然,黄海农场对大有公司以房屋出资属于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但黄海农场没有办理出资房屋的过户手续,不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黄海农场的出资行为存在法律上的瑕疵,构成出资瑕疵。

2003年9月30日,江苏省棉麻公司借给大有公司棉花收购资金400 万元。

2003年10月27 日,大有公司书面承诺将其尚欠借款本金190 万元及利息在2003年12月20日前归还给江苏省棉麻公司。

2004年6月28日,省棉麻公司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大有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0万元及利息;2.黄海农场在投资没到位的215万余元范围内对大有公司不能偿还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对省棉麻公司要求大有公司偿还借款19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黄海农场对出资的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亦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大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省棉麻公司支付欠款本金190万元及利息,黄海农场在大有公司不能偿还上述第一项款项时,在其投资不到位的215万余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瑕疵出资导致的发起人责任义务问题研究

瑕疵出资导致的发起人责任义务问题研究

作者简介 :毛莉 ( 1 9 8 9一) ,- k - ,汉,江苏盐城人 ,法学硕士 ( 在读 ) ,华 东政 法大 学,国际经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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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案 例 简述
某德国 A企业在中国境 内设 立 了一 家全 资子公 司 B,因商 业考虑 , 决议将 其拥 有的 B 公 司股权 全部转 让给一 家荷 兰 c企 业。于股 权交 易 时, A并未完全按照 B 公 司的章程规定 履行其 出资义务 , 即将 其所持有 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 C 。受让人 c对 于这一 A公 司未完 全履行 出资 义务
但是 ,如果 , 受 让人 c是公 司设立 时的股东 ,那原股 东 A在股权转 让并退 出 B公 司后 ,原股东 A是否还会适用于这一条而承担连带赔偿 责 任 呢? 笔者认 为答案是肯定 的。 目前针对这一 问题并不存在 全国性 的规定 或解 释。然 而,根据 山东 省高级 人民法 院于 2 0 0 6年发布 的 《 关于 审理 公 司纠纷 案件若 干 问题 的意 见 ( 试行 ) 》 ( 文号 : 鲁 高法发 ( 2 0 0 7 )3 号) ,该解释的第 1 4条规定 ,发起人存在 虚假 出资 的情况 下 ,其他 发起 人应承担连带补全出资的责任 。而且该 连带补全责任并不 会 因为其 他发 起 人转让股权的行 为而予 以豁 免。虽然这一 解释是 山东省 高院发 布的 , 并 具有全国性效力 , 但是笔者相信这对 于其 他省份及直辖 市都具有 很好 的借鉴意义 , 而且各地也 确实 已相继 出现 了类似 的案例 , 如: 蒋余 贵与 江苏华生医疗科技 有限公 司 、曹煜 、叶永红 股权 转让 纠纷上 诉案 ( 案 号 :( 2 0 1 4 ) 宁商终 字第 1 0 5 7号 ) 。 三、 瑕疵 股权转让后 , 转让股东的责任认定 根据公 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股东转 让其全部 股份后 ,公 司应注 销原股东的 出资证明书 ,并相应修 改公司章程 和股东名册 中的记载 。据 此 ,我们可以判断得出 , 原股 东在股权 转让后 ,已不再具有 股东 的身份 和资格 。那么在股权转让交易之后 ,债权人依 法提 起的诉讼 ,原股东还 会 因曾经未完成 的义务而承担相应的责任吗? 根据 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 的规定 , 存有 瑕疵 的股权 即使转让 了 , 原 股东在未 出资本息 范围 内对 公 司债务不 能清偿 的部 分 承担补 充赔 偿 责 任 。受让人对此 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 ,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 综上所 述,我们可 以判断得 出, 未 足额 出资的发起 人在 退出公 司之 后 可能承担以下 两种责任 义务 : 一 、其他发起 人未足额 出资导致其 承担 补 充赔偿 责任 ; 二 、其 自身 未 足额 出 资而 导致 的 继续 履 行 出 资义 务。 ( 作 者单位 :华东政 法大 学研 究生教育 学院)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瑕疵股权转让问题探析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瑕疵股权转让问题探析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瑕疵股权转让问题探析作者:刘娟来源:《首都教育学报》2013年第05期摘要:本文从出资瑕疵,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学说,还有出资瑕疵股权转让的民事责任三个方面逐步展开和深入探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瑕疵股权转让的问题。

关键词:出资瑕疵;瑕疵股权转让;民事责任一、出资瑕疵股权的含义(一)出资瑕疵①出资瑕疵,指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不符合法律或公司内部规定,存在缺陷。

“法律”主要指《公司法》,“公司内部规定”包括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和认股书。

股东出资瑕疵分为两大基本类型: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不履行,指股东根本未出资,包括四种情形:拒绝出资,出资不能,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

不适当履行,指股东已经出资,但出资数额,时间,形式等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包括三种情形: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和出资物存在瑕疵。

(二)瑕疵股权瑕疵股权主要是由公司设立时股东未出资,出资不实以及公司设立后股东抽逃出资等形成的出资瑕疵股权。

出资瑕疵股权转让涉及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瑕疵股权责任承担认定问题,股权受让方往往以欺诈或显失公平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或请求撤销转让协议、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或请求调整股权转让价款。

二、关于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学说(一)无效说该观点认为,未出资的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不享有股权,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又以不存在的股权作为合同标的,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当然无效。

②因为对公司出资是取得股权的必要条件,只有在履行缴纳股款的义务后,认股人才能取得股东地位,获得股权。

(二)可撤销说该观点认为,出资瑕疵本身并不影响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关键是股权转让人对受让人是否构成欺诈。

如果转让人将自己出资瑕疵的事实告知受让人,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但仍然予以受让,则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如果转让人隐瞒了自己出资瑕疵的事实,致使受让人签订合同时不知道这一事实,并因此而受让股权,则受让人有权以被欺诈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股权转让合同。

瑕疵出资转让的法律后果(3篇)

瑕疵出资转让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瑕疵出资是指股东出资存在瑕疵,如出资不足、出资不符合约定、出资违反法律规定等。

瑕疵出资转让是指股东将其瑕疵出资的股权或股份转让给他人。

在我国,瑕疵出资转让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包括瑕疵出资转让的效力、瑕疵出资转让的法律责任等。

本文将从瑕疵出资转让的法律后果入手,分析其在公司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领域的具体表现。

二、瑕疵出资转让的法律效力1. 无效根据《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股东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出资。

股东出资不符合章程规定的,应当补足出资。

如果瑕疵出资转让的股东未补足出资,其转让行为无效。

2. 可撤销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原因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瑕疵出资转让的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的,受让人有权请求撤销该合同。

3. 效力待定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股东出资不符合章程规定的,应当补足出资。

瑕疵出资转让的股东补足出资后,转让行为有效;未补足出资的,转让行为效力待定。

三、瑕疵出资转让的法律责任1. 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责任瑕疵出资转让的股东未补足出资的,应当对公司及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表现为:(1)赔偿因瑕疵出资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2)补足出资;(3)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受让人的责任瑕疵出资转让的受让人在受让瑕疵出资股权或股份时,应当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

如果受让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瑕疵出资的事实,仍受让该股权或股份,应当与瑕疵出资转让的股东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3. 对第三人的责任瑕疵出资转让的股东和受让人在转让过程中,如违反法律规定,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瑕疵出资转让的救济措施1. 请求撤销转让合同受让人在受让瑕疵出资股权或股份时,如发现瑕疵出资的事实,有权请求撤销转让合同。

2. 请求赔偿损失受让人在受让瑕疵出资股权或股份后,如因瑕疵出资遭受损失,有权请求瑕疵出资转让的股东和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瑕疵股权质押的效力认定

瑕疵股权质押的效力认定

瑕疵股权质押的效力认定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2)02—0106—01一瑕疵股权概述当前,我国法律对于股权质押制度的规范存在着诸多不足,与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不相适应。

《物权法》第223条虽然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但对于瑕疵股权作为质物的效力问题未有明确的规定,其可操作性不强。

本文就瑕疵股权的效力认定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希望能对我国当前形势下保障股权质押交易安全,维护交易人权益有所裨益。

所谓瑕疵股权是指取得股权时未出资、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权。

可分为以下两类:(1)完全未出资的瑕疵股权;(2)出资不适当的瑕疵股权。

实践中,资产评估制度和公司登记制度的不规范导致瑕疵股权客观存在,对瑕疵股权设质往往引起纠纷,因此需对其效力进行认定。

实务中,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验资证明是判定股权是否存在瑕疵最为重要的法律依据,但因为存在验资机构错评、误评、漏评甚至与股东恶意串通、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情形,使其证明力受到质疑。

二股东资格是否影响瑕疵股权质押按时、足额出资是股东获得股权的前提条件,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并未把股东出资瑕疵作为否定其股东资格的法定理由,因此,瑕疵股权出质就有研究的必要。

《公司法》第200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即投资者的出资有瑕疵的,法律只要求其承担补足出资义务和因其资瑕疵而产生的相应责任,而并不是直接否定其股东资格。

笔者认为,根据公司法的上述规定,股东出资瑕疵行为只影响其相应的股权,对其股东资格并不影响。

股东未就其认缴的股份出资或者足额出资的,只需向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出资不适当的股东应对公司承担差额补足责任,公司设立时存在此种情况公司的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论股份有限公司瑕疵出资股权转让民事责任承担

论股份有限公司瑕疵出资股权转让民事责任承担

论股份有限公司瑕疵出资股权转让民事责任承担摘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瑕疵出资转让股权后,瑕疵出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立法没有规定,理论观点也不统一。

分析各种观点,以出让股东(发起人)、受让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平衡为基础,在处理对公司的瑕疵出资责任案件时,股权出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要赋予受让人抗辩权;为了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应优先保护第三人(债权人)的利益,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应根据法律赋予的抗辩权和追偿权进行救济。

关键词:股权转让;瑕疵出资;民事责任瑕疵出资股权转让中,股权出让人的瑕疵出资因素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这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

但是股份有限公司瑕疵股权(发起人股)转让给其他民商事主体后,瑕疵出资相关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瑕疵股权转让后,股权出让人(发起人)是否还应继续承担瑕疵出资民事责任?股权受让人是否应承担该瑕疵出资民事责任?这往往是瑕疵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审理中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

一、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对公司的民事责任承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瑕疵出资责任制度是否适用于瑕疵股权转让后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对此,现行公司法和司法解释均未规定。

本文就此问题进行下述讨论。

(一)出让人对瑕疵出资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有观点认为,不管出让股东是否对受让人构成欺诈,瑕疵股权出让股东都应当完全承担瑕疵出资责任。

根据民法上责任自负的原则,出让股东尽管在出让股权后不再是公司股东,但公司设立时的出资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二)受让人对瑕疵出资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第一种观点认为,受让人不论受让瑕疵出资的股份时是否有受欺诈的情形,均不得主张撤销股份转让合同,因为股份转让合同的标的是股份而不是单纯的财产权,而且不论在何种情况下,该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均应由受让人承担,因为在股份转让后,受让人即是公司的股东,而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显然不应再由不是公司股东的出让人继续承担。

论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的效力及程序规则

论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的效力及程序规则

论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的效力及程序规则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这一问题除了会出现在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中,也会在公司的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债务并要求转让人、受让人在出资未到位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甚至无限清偿责任时,被债权人或受让人提起。

因此,分期缴纳出资制度下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认定是妥善处理该股权转让纠纷的核心问题和逻辑前提。

对此问题的分析,传统理论界对“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认定的多种学说观点可以为我们提供借鉴。

一是“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绝对无效说,这种观点认为: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以并不存在的或不完整的股权为标的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也就当然无效。

况且,如果股权受让人不知道股权存在瑕疵,这种情况下确认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就将造成受让人的损失。

二是“出资瑕疵股权”的转让协议绝对有效说,这种观点认为:股权转让实质是股东资格或股东身份的移转,因此,出资瑕疵的股东有权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其有瑕疵的股东资格或者股东身份转让出去。

第三种是区别对待说: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应依受让人是否受欺诈情况而区别对待。

这种观点认为,影响存在瑕疵的股权转让效力的因素并不在于其瑕疵出资本身,而在于该股权转让人是否对受让人构成欺诈。

若出让股东未向受让人如实告知股权的真实情况,因此使善意受让人陷入错误认识并最终缔结股权转让合同的,该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受让人可以依据我国《合同法》以出让股东构成欺诈为由行使合同撤销权。

但若受让人明知或应知出让股东转让的股权不完整,仍与对方缔结股权转让合同的,该合同不能因出资瑕疵而撤销,因为在此情形下仍选择缔约,意味着受让人愿意承接股权存在的瑕疵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笔者认为:上述绝对无效说反复强调的出资瑕疵就必然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并享有股权的结论,已不符合现代公司法的理念;绝对有效说完全忽视出让股东意思表示瑕疵会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产生的消极影响有违公平正义的要求,二者均有失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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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及责任承担探析[摘要]瑕疵出资并不影响股东资格。

确立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要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股权转让合同如在股东出资方面因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该合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对于受让人不知情的,可以基于出让人的欺诈行为而主张撤销合同。

瑕疵股权转让中的责任承担涉及公司资本充实原则与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的利益平衡,在公司对内关系上,应尊重意思自治原则,尊重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在对外关系上,应遵循公示主义与外观主义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的稳定与效率。

[关键词]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利益平衡引言公司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经济主体,已经成为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近年来,涉及公司的诉讼案件的不断增加,类型也日益多样。

在公司设立或运行过程中,因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或不恰当履行出资义务而导致的瑕疵出资引起的股权纠纷及瑕疵股权转让引发的纠纷是公司法领域争议多发的诱因。

修订后的《公司法》在很多制度上体现了新的突破和创新,解决了以往公司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中的很多疑难问题,《公司法》针对股东的瑕疵出资问题虽作出了相应规定,但不够全面,有些规定司法实用性不强,对于出资瑕疵情况下股东是否可以转让股权,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理论界与实务界仍存在较大争议。

本文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探讨股东瑕疵出资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及责任承担问题。

股东瑕疵出资,是指股东的出资行为与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股东出资规定不相符合,其行为存在法律上的瑕疵,或者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方面存在缺陷,股东交付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存在权利或物的瑕疵,如所交纳的财产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或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等。

[1]瑕疵出资表现为完全不履行、未完全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三种形式。

完全不履行是指股东根本未出资,包括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情况;未完全履行是指股东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足额交付;不适当履行是指出资的时间、形式或手续不符合规定,包括迟延出资、已交付的财产存在权利瑕疵或物的瑕疵等情况。

一、瑕疵出资中股东身份的认定——瑕疵出资对股东资格的影响(一)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准认定股东资格首先需要明确股东资格的标准和条件。

股东资格是股东身份的象征,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

从《公司法》相关规定看,取得股东资格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两个方面:实质条件是股东出资,股东出资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股东取得股东资格的基础条件;形式条件是指股东资格为他人所认知和识别的形式,包括公司章程的记载、股东名册的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公司发给股东出资证明书或股票等。

[2](二)瑕疵出资情形下股东资格的认定在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形下,出资者能否取得公司股东资格?对此理论界中有着不同的观点:(1)否定股东资格说,认为股东如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是一种根本违约行为,当然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2)肯定股东资格说,认为股东出资瑕疵产生法律责任,但并不否认股东的股东资格,设立公司或者继受股权并办理了股东登记手续的就是股东,简单地以股东未出资而否认其股东资格于法理不合。

[3]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公司法》并未否定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相反的,对于未出资、出资不到位或抽逃出资的股东,其责任在于责令其补足出资,并承担因注册资本未到位而产生的其他责任。

其次,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均具有公示的效力,公司和公众有理由按其记载认定股东。

如果以未出资而任意否定工商登记或股东名册的记载,则登记的公信力无从谈起,受让人的交易安全将无法得到保护,交易效率也将受到影响。

二、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股权的效力(一)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股权转让合同因同时涉及公司法和合同法而存在着法律适用的问题。

对于股权转让合同而言,公司法中关于股权转让合同的规定是特别法,合同法中的规定是一般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由于公司法中并无明确规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因此确立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就要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我国《合同法》第150条及153 条分别对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作出了基本规定,对于物的瑕疵担保的责任,《合同法》第155条作了规定。

(二)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如前所述,瑕疵出资并不会导致股东资格的丧失,但股东出资存在瑕疵必然导致股东权利存在瑕疵,这种瑕疵致使股东在行使某些权利时受到限制。

这种瑕疵并不影响股东的股份转让权,出资瑕疵的股东仍享有缔结股权转让合同的的权利能力。

股权转让合同如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生效要件,该合同即为有效合同,股权转让合同如在股东出资方面因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该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因此股东出资存在着瑕疵并不必然导致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而是要进一步考察受让人对股权存在瑕疵是否知情,以及受让人对股权转让的态度:1.对于受让人不知情的,可以比照合同法上标的物的瑕疵,基于出让人的欺诈行为而主张撤销合同。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受让人因出让人欺诈而行使合同撤销权须具备以下要件:(1)出让股东有欺诈的故意。

通常情况下,出让股东对自己所持股份的出资存在瑕疵是明知的,但却希望受让人认为股份是无瑕疵的,因而出让股东存在着欺诈的故意。

(2)出让股东有欺诈行为。

股东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受让人欲转让股份相关的全部事实。

如该股权是原始取得的,应说明出资的情况;如股东在说明出资情况时隐瞒了股份瑕疵出资的情况,则该股东的行为是欺诈行为。

(3)受让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

因出让股东告知股份情况的虚假陈述使得受让人误认为该股份是无瑕疵的,陷入对该股份出资情况的错误认识。

(4)受让人因错误而做出了意思表示。

受让人在因出让股东的欺诈行为发生了对该股份的错误认识后,针对股份无瑕疵的错误认识而订立了合同。

在同时符合上述四个要件的情况下,则股权转让合同因构成欺诈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5)受让人已支付了合理对价。

(6)受让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满足上述条件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才能撤销该股权转让合同。

2.对于出让股东已经将股权存在瑕疵的情形明确告知受让人或者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情的,受让人仅以股权存在瑕疵为由要求认定合同无效的,由于受让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禁反言原则,受让人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该股权转让合同仍为有效合同。

在受让人不主张撤销合同而仅以受欺诈或者对价不符原则请求损害赔偿的,根据《合同法》第155条的规定,对该赔偿请求应予支持,该股权转让合同也仍为有效合同。

三、瑕疵股权转让中的责任承担(一)瑕疵股权受让方应承担的责任我国法律法规对受让人应否与转让人共同承担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

有观点认为,受让人取得股东身份与原始股东不同,是基于转让行为而不是出资行为。

股权受让人并不因为股东资格的转移而对出让人的瑕疵出资向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

[4]笔者认为,如果瑕疵股权的受让人无须承担责任,就可能使瑕疵出资股东仍可以如同如实出资一样,以较高的价格出售股权,这就为其提供了“金蝉脱壳”的机会,还可能增加出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相互串通,从而侵犯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其次,核实转让股权是否存在瑕疵是受让人应尽的基本义务,受让人取得瑕疵股权而承担出资瑕疵民事责任并未超出其可预见风险的范围,其可以预见到自己因通过股权转让持有公司瑕疵股权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再次,对公司债权人而言,变更后的公司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公司债权人难以知道转让股权的股东出资是否存在瑕疵,其所能了解的是受让股权股东的情况,从充分、方便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角度看,受让人也应当与转让人共同承担出资瑕疵民事责任。

同时,要求受让人承担出资瑕疵的责任,正是保护公司其他出资没有瑕疵的股东利益的合理要求。

[5]因此,一般情况下,瑕疵股权受让方除了行使撤销权,使得该股权转让合同得以撤销外,其余受让人明知股权存在瑕疵而受让或未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与转让人就出资瑕疵对公司或公司债权人在瑕疵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这不仅有利于维护股权交易安全,而且有利于保护公司、公司债权人以及公司其他出资没有瑕疵股东的利益。

(二)因瑕疵出资对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时,如果转让人已将瑕疵出资事实如实告知受让人,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实而仍然接受转让的股权的,则股权转让合同有效,此时应由受让人承担第一顺位的出资责任,同时转让人应当向公司连带承担补足出资的民事责任;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时,转让人隐瞒出资瑕疵事实,致使受让人不知这一事实而支付合理对价的,若受让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以受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则应由转让人对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民事责任,受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设立公司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会造成公司财产的减少和偿债能力的下降,因此在这种情形下,公司或者债权人均可要求进行差额填补。

承担差额填补责任的是交付该非货币财产股东以外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

当负有差额填补责任的股东将其股权转让后,差额填补责任应当如何承担?由于受让人是继受股权,而非受让出资义务,因此该差额填补责任应当由出让人承担。

必须注意的是,只有在转让人并非直接的差额填补责任的承担者时,受让人才无须承担该差额填补责任,如果受让人受让的是瑕疵股权,则属于前文所述的情形,必须与出让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三)因瑕疵出资向其他股东承担的违约责任瑕疵股权转让后,应由谁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笔者认为,违约责任是合同法的特有责任,公司的章程或发起人协议属于合同的范畴,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该瑕疵出资的违约责任应由出让方承担,而不应转移至瑕疵股权的受让方。

由于向其他股东承担的违约责任属于公司内部的范畴,一般情况下,并不会影响公司的对外责任的承担,因此这种情形下应尊重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违约责任应由转让方承担。

(四)因瑕疵出资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责任公司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有限责任,一般情形下,股东和公司债权人之间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但在出资瑕疵的情况下,会造成公司责任财产的减少,造成公司偿债不能或偿债能力下降,从而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时,依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可以“揭开公司面纱”,使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之间建立起直接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直接请求公司股东承担有限的补偿责任或无限责任。

可以说股东和外部债权人之间的责任关系,是出资瑕疵案件中最为核心的内容。

关于公司债权人追究股东未尽出资责任或股东抽逃出资应承担出资填补责任的性质问题,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属于代位权的性质,因为公司债权人与公司的股东不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公司债权人起诉公司的股东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债权,与合同法中代位权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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