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方案编制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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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现有标准的不足。随着污染场地评价工作的相继开展,以及相关研究的逐步深入,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方案的编制及修复效果评估逐渐成为技术单位和管理部门面临的重要问题,市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中,尚无适用于场地修复技术方案编制方面的成文规定,致使目前的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方案编制工作缺乏统一有效的技术指南和检验标准。
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方案编制导则
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市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中心
2014年12月
1
1.1
《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方案编制导则》是中意二期污染场地合作项目的任务之一,也是市环境保护局下达的地方法规标准制修订及研究项目计划之一,已列入2014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一类编制项目计划。
3.2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
HJ682 污染场地术语
HJ 25.4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1.2
《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方案编制导则》编制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污防处牵头,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和市固体废物和和化学品管理中心参加。
2
市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形势严峻。自20世纪90年代起,随着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城市规模的扩大,一些化工、冶金、机械、制药等污染型企业已经或规划搬出五环,大量原有工业用地置换成城市建设用地。这些企业在生产中由于化学品泄露、废水废气排放以及固体废物随意倾倒和堆存,致使原场地土壤、地下水受到污染,对未来居住者的身体健康构成风险。市“十一五”期间四环百余家家污染企业搬迁,置换800万m2工业用地再开发。
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已将场地污染防治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为保障人体健康和维护正常的生产建设活动,防止场地性质变化带来新的环境问题,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4年6月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通知规定“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实验室和生产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在结束原有生产经营活动,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时,必须经具有省级以上质量认证资格的环境监测部门对原址土地进行监测分析,报送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并依据监测评价报告确定土壤功能修复实施方案。当地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土壤功能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2007年11月,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明确要求“搬迁企业必须做好原厂址土壤修复工作,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污染超标耕地实行综合治理。”2011年3月,国家环保部审议并原则通过《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规定“根据污染场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结论需要进行治理修复的,污染场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接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通知的3个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启动污染场地土壤治理与修复工作。接受委托从事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的机构,应当依据场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用地规划和土地利用方式变更情况,编制污染场地土壤治理与修复方案,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011年12月,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将土壤环境保护列入需要切实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明确提出“加强土壤环保制度建设,强化土壤环境监管。禁止未经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地进行土地流转和开发利用。开展污染场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2012年10月31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会议指出,按照国务院部署,有关部门历时6年开展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表明,全国土壤环境状况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工矿业、农业等人为活动是造成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会议提出,要将保护土壤环境、防治和减少土壤污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良好人居环境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目标,进一步摸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监测制度,构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工程”,加快形成国家土壤环境保护体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2012年11月,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通知规定“经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属于被污染场地的,应当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并编制治理修复方案”。2014年5月14日,国家环保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通知规定“采取有力措施,组织指导工业企业防关停搬迁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确保工业企业原址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前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为了落实上述规定,亟需制定污染场地修复相关的导则和规。而在层面,市环境保护局于2007年7月发布《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工业企业搬迁后原址土壤环境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环发〔2007〕151号),2007年发布了《场地环境评价导则(暂行)》并进行修订,于2009年作为地方标准发布,这对规污染场地评价方法和污染场地的修复与管理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因此,为加强污染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污染场地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技术筛选、技术可行性试验、技术评估、技术组合方案比选全过程,特编制本标准。本标准是在市场地环境管理形势要求下产生的,是十分必要的。规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方案编制全过程,将有助于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方案的编制和实施,使得政府管理更加规化、科学化和系统化,保证场地修复效果,保护环境安全和人群健康,对市污染场地治理和开发利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3
3.1
(1)标准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市污染场地管理的实际需求,重点解决关键问题。
(2)标准编制过程中与国和市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相结合。
(3)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修复技术方案编制的程序和方法,结合市实践经验,保证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方案编制的技术方法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4)充分结合市已有的几个大型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方案编制方面的实践经验。
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方案编制导则
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市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中心
2014年12月
1
1.1
《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方案编制导则》是中意二期污染场地合作项目的任务之一,也是市环境保护局下达的地方法规标准制修订及研究项目计划之一,已列入2014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一类编制项目计划。
3.2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
HJ682 污染场地术语
HJ 25.4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1.2
《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方案编制导则》编制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污防处牵头,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和市固体废物和和化学品管理中心参加。
2
市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形势严峻。自20世纪90年代起,随着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城市规模的扩大,一些化工、冶金、机械、制药等污染型企业已经或规划搬出五环,大量原有工业用地置换成城市建设用地。这些企业在生产中由于化学品泄露、废水废气排放以及固体废物随意倾倒和堆存,致使原场地土壤、地下水受到污染,对未来居住者的身体健康构成风险。市“十一五”期间四环百余家家污染企业搬迁,置换800万m2工业用地再开发。
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已将场地污染防治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为保障人体健康和维护正常的生产建设活动,防止场地性质变化带来新的环境问题,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4年6月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通知规定“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实验室和生产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在结束原有生产经营活动,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时,必须经具有省级以上质量认证资格的环境监测部门对原址土地进行监测分析,报送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并依据监测评价报告确定土壤功能修复实施方案。当地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土壤功能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2007年11月,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明确要求“搬迁企业必须做好原厂址土壤修复工作,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污染超标耕地实行综合治理。”2011年3月,国家环保部审议并原则通过《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规定“根据污染场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结论需要进行治理修复的,污染场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接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通知的3个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启动污染场地土壤治理与修复工作。接受委托从事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的机构,应当依据场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用地规划和土地利用方式变更情况,编制污染场地土壤治理与修复方案,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011年12月,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将土壤环境保护列入需要切实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明确提出“加强土壤环保制度建设,强化土壤环境监管。禁止未经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地进行土地流转和开发利用。开展污染场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2012年10月31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会议指出,按照国务院部署,有关部门历时6年开展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表明,全国土壤环境状况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工矿业、农业等人为活动是造成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会议提出,要将保护土壤环境、防治和减少土壤污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良好人居环境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目标,进一步摸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监测制度,构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工程”,加快形成国家土壤环境保护体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2012年11月,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通知规定“经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属于被污染场地的,应当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并编制治理修复方案”。2014年5月14日,国家环保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通知规定“采取有力措施,组织指导工业企业防关停搬迁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确保工业企业原址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前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为了落实上述规定,亟需制定污染场地修复相关的导则和规。而在层面,市环境保护局于2007年7月发布《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工业企业搬迁后原址土壤环境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环发〔2007〕151号),2007年发布了《场地环境评价导则(暂行)》并进行修订,于2009年作为地方标准发布,这对规污染场地评价方法和污染场地的修复与管理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因此,为加强污染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污染场地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技术筛选、技术可行性试验、技术评估、技术组合方案比选全过程,特编制本标准。本标准是在市场地环境管理形势要求下产生的,是十分必要的。规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方案编制全过程,将有助于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方案的编制和实施,使得政府管理更加规化、科学化和系统化,保证场地修复效果,保护环境安全和人群健康,对市污染场地治理和开发利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3
3.1
(1)标准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市污染场地管理的实际需求,重点解决关键问题。
(2)标准编制过程中与国和市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相结合。
(3)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修复技术方案编制的程序和方法,结合市实践经验,保证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方案编制的技术方法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4)充分结合市已有的几个大型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方案编制方面的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