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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时间:2009年12月14日—2010年04月09日

实习地点: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实习内容:毕业实习

前言

实践是对理论的最好的检验。毕业实习对我们大学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次实习。它不仅仅是一次完成学校任务的事情,也是为我们毕业做的实战演练,学会一些必要的生存技能,培养一个法律人所应有的修养和思维。这次实习时间最长,也最充分,因为我们之前的认识实习和专业实习都是短短的三周,我们没有机会进行较深入的实习。有了认识实习和专业实习铺垫,这次毕业实习我有了更大的收获。认识实习我初次把理论应用于实践,我对于法学专业有了初步的认知。专业实习给了我检验自己新的学习方法的机会,我对法学专业有了更深的认知。这次毕业实习也给了我充足的发展空间,我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参与案件的探讨和分析,和老师们一起,来分享自己劳动的快乐。

一、实习单位简介

潢川县人民法院前身是1949年4月设立的潢川县政府司法科,1951年10月改为潢川县人民法院。现属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下的一个基层法院,编制105人,实有人数127人,科级以上干部55人,本科以上学历96人。内设机构15个,

近年来,潢川县人民法院在县委的坚强领导和上级法院的正确指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服务科学发展,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强化职能作用,各项工作不断取得新发展和新成效,较好地完成了保障改革、推动发展、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工作任务。

近三年来,连续被信阳市中级法院评为全市法院系统综合目标考评先进单位、案件质量先进单位、信访工作先进单位;2007年,被河南省委政法委、省高级法院评为全省清理执行积案先进县;2008年,被河南省委、省政府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被省爱国卫生委员会评为2008-2012年省级卫生先进单位,被省高级法院表彰为全省优秀基层法院。同时,队伍建设、审判工作、装备建设被信阳市中级法院评为先进基层法院。此外,潢川县人民法院还培养树立了全国优秀法官、全省政法系统先进典型沈继红。

二、实习经历

整个实习过程中,非常忙碌,非常充实。法院里事情很多,归档,整理案卷文宗,通知当事人来领裁决书等,每天总是有很多事情。我所在的是潢川县人民法院民一庭,这个庭最多的离婚案件和侵权案件。我参与了许多案件,对我影响最深刻的是原告王志祥与被告陈守军、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

原告王志祥与被告陈守军、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志禅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成俊和被告陈守军、天安保险信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俊、连志伟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2009年5月3日上午11时10分,陈守军驾驶豫SB3318号别克轿车沿国道31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潢川县城关镇建国村镜内,与王志军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侧面相撞,致王志祥受伤。经潢川县交警队认定,被告陈守军负责事故全部责任。豫SB3318号车在天安保险河南省分公司信阳分公司投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要求被告陈宁军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号费等共计82000元。并提供相关证据。

被告陈守军辩称,原告请求过高,要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天安保险信阳中心支分司辩称,符合交强险赔偿范围的,由保险公司承担,商业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及诉讼费用。两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定了如下事实:被告陈守军有别克轿车一部,车号为豫SB3318,陈守军于2008年9月24日为其轿车向天安保险信阳中心支分司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各一份。两份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均自2008年9月25日零时起至2009年9月24日二十四时止。2009年5月3日11时10分,陈

时,与由南向北的王志祥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侧面相撞,事故发生致王志祥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王志祥先入潢川县人民医院抢救,当天又转入武汉协和医院治疗,诊断为三级脑外伤。住院25天于同年5月28日出院。后又再次到协和医院复查及购物,共花医疗费45973.72元,其中,武汉协和医院花费45032.49元,潢川县人民医院花费941.23元。2009年5月12日,潢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潢公交认字(2009)第17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被告陈守军未遵守安全通行原则,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志祥无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同年8月10日潢川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原告王志祥的伤残等级作出鉴定。8月11日,该技术室出具(潢)公(法医)鉴(残)字[2009]52号《法医学人体伤残程度鉴定书》,结论为王志祥之伤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问题,原、被告协商未果。2009年12月25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转院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82000元。

另查明,原告王志祥在治疗中已收到陈守军支付的赔偿款46000元。

法院认为,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因违法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陈守军驾驶机动车未遵守安全通行规则,导致事故发生,应负本案赔偿责任。天安保险信阳中心支分司依保险合同

予以调整。其它请求,法院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确定。被告陈守军已支付的部分,在给付原告赔偿款时予以扣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了最后的判决。

这个案件属于道路侵权案件,在这个案件中争议最多的是精神损害赔偿一块。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法律界争议较多的话题。目前中国的法律规定只对侵权之债有规定,而合同之债,缔约过失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却没有规定。我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该扩大,不仅仅是侵权之债。缔约过失之债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也应该提上中国的立法日程,因为缔约过失给当事人造成心理伤害也是很严重的。

针对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我认为不对,保险公司答辩说其不承担鉴定及诉讼费用,这种说法不对,法院的做法也不对。因为判决中的鉴定费用和诉讼费用都是由被告陈守军承担的,而保险公司却没有承担责任。本案诉至法院的原因是赔偿问题,既然大家谈判谈不成,诉至法院,保险公司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负担鉴定和诉讼费用的一部分。

道路侵权案件在中国的多发性,国家应该规定相应的操作程序解决,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和费用开支,减少法院的工作量,让当事人能够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顺利方便的解决问题。

三、实习感受

毕业实习是我们毕业必须要经过的一次锻炼,没有毕业实习,我们的大学生活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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