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33号――关于发行2014年第三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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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3号——关于增加商业银行柜台债券业务品种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3号——关于增加商业银行柜台债券业务品种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3号——关于增加商业银行柜台
债券业务品种的公告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3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14.03.05
【实施日期】2014.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4]第3号)
为丰富居民投资选择,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公布)等有关规定,现就增加商业银行柜台债券业务品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柜台记账式国债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其柜台债券业务品种可以在记账式国债基础上增加国家开发银行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等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二、承办银行可以通过其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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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3年第9号——发行2003年凭证式(三期)国债有关事项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3年第9号——发行2003年凭证式(三期)国债有关事项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3年第9号——发行2003年凭证式(三期)国债有关事项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08.25•【文号】财政部公告2003年第9号•【施行日期】2003.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国债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3年第9号)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03年凭证式(三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期国债发行总额500亿元,其中3年期250亿元,票面年利率2.32%;5年期250亿元,票面年利率2.63%。

二、本期国债发行期为2003年9月1日至2003年11月30日,采取按月分段发行方式,其中9月1日至9月30日发行200亿元,10月1日至10月31日发行200亿元,11月1日至11月30日发行100亿元。

各承销机构在规定的额度内发售本期国债。

本期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

三、本期国债为记名国债,以填制“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按面值发行,可以挂失,可以质押贷款,但不能更名,不能流通转让。

个人购买凭证式国债实行实名制,具体办法比照国务院颁布的《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办理。

四、在购买本期国债后如需变现,投资者可随时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

提前兑取时,各购买网点按兑取本金的1‰收取手续费,并按实际持有时间及相应的分档利率计付利息。

从购买之日起,3年期和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的不计息;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0.63%计息;持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年利率0.72%计息;持满两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率1.44%计息。

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满三年不满四年的,按年利率2.34%计息;持满四年不满五年的,按年利率2.43%计息。

五、发行期内如遇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的票面利率,在利率调整日按3年期、5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的相同百分点作同向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提前兑取的分档利率,另行通知。

2014年11月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知识点(九)

2014年11月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知识点(九)

2014年11月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知识点(九)第九章债券的发行与承销【考点一】国债的发行与承销目前,我国国债包括记账式国债、凭证式国债和储蓄国债三类。

一、我国国债的发行方式目前,凭证式国债发行完全采用承购包销方式,储蓄国债发行可采用包销或代销方式,记账式国债发行完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方式是通过投标人的直接竞价来确定发行价格(或利率)水平,发行人将投标人的标价自高价向低价排列,或自低利率排到高利率,发行人从高价(或低利率)选起,直到达到需要发行的数额为止。

目前记账式国债的招标方式如下:①“荷兰式”招标;②“美国式”招标;③“混合式”招标。

2.承购包销方式承购包销方式是由发行人和承销商签订承购包销合同,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是通过双方协商确定的。

对于事先已确定发行条款的国债,我国仍采取承购包销方式,目前主要运用于不可上市流通的凭证式国债的发行。

2010年以后,储蓄国债(电子式)也可采用包销方式。

二、国债承销程序记账式国债的承销程序为:(1)招标发行。

(2)远程投标。

(3)债权托管。

(4)分销。

三、影响国债销售价格的因素(1)市场利率。

(2)承销商承销国债的中标成本。

(3)流通市场中可比国债的收益率水平。

(4)国债承销的手续费收入。

(5)承销商所期望的资金回收速度。

(6)其他国债分销过程中的成本。

【考点二】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与承销一、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目前,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采取合并名称、合并发行、合并托管的方式。

1.招标方式地方政府债券面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招标发行,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利率。

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地方政府债券票面利率,各中标机构按面值承销。

2.中标原则(1)中标募人顺序。

(2)最高中标利率标位中标分配顺序。

3.分销地方政府债券分销是指在规定的分销期内,中标承销团成员将中标的全部或部分地方政府债券债权额度转让给非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行为。

国债发行时间及利率表一览

国债发行时间及利率表一览

国债发行时间及利率表一览国债发行时间及利率表一览随着中国人民银行于2022年4月25日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25个百分点(不含已执行5%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以及有些银行已经降息的情况下,大家终于盼来了心心念念的储蓄国债(电子式)了,就要在2022年7月份发行了。

时隔三个月,储蓄国债终于要发行了。

由于疫情防控原因,2022年五月份、六月份均未能如期发行储蓄国债。

大家卯足了劲,准备认购七月份发行的储蓄国债(电子式)吧。

2022年第三期和第四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期为2022年7月10日至7月19日,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

第三期期限为3年,票面年利率为3.2%。

第四期期限为5年,票面年利率为3.37%。

按年付息,每年7月10日支付利息。

第三期和第四期分别于2025年7月10日和2027年7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储蓄国债(电子式)有三种购买途径:1、网点柜台:40家2021-2023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网点柜台。

2、网上银行:29家承销团成员的网上银行。

3、手机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江苏银行,这四家银行的手机银行。

储蓄国债(电子式)相比储蓄国债(凭证式),购买更容易些,有好些朋友反馈说,电子式也不太好买到,所以我总结了个人购买成功的心得,在之前的*中与大家有所分享,如果有新朋友没看到的,也可以翻一下我原来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3年国债发行时间及利率国债发行时间是8月10号至8月19号,三年期利率为4%,五年期利率为4.27%。

国债(national debt; government loan),又称国家公债,是国家以其信用为基础,按照债的一般原则,通过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国债是由国家发行的债券,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由于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被公认为是最安全的投资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2019年第一期和第二期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2019年第一期和第二期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2019年第一期和第二期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3.12•【文号】银发〔2019〕64号•【施行日期】2019.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2019年第一期和第二期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9〕6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2018-2020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现就2019年第一期储蓄国债(凭证式)(以下简称第一期)和2019年第二期储蓄国债(凭证式)(以下简称第二期)发行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发行(一)第一期和第二期国债(以下统称两期国债)计划最大发行总额为300亿元。

其中:第一期为180亿元,期限3年,票面年利率为4.0%;第二期为120亿元,期限5年,票面年利率为4.27%。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27号)公布日至发行结束日,如遇到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利率调整日(含)以后发行的两期国债利率及提前兑取分档利率的调整情况另行通知。

(二)两期国债发行从2019年3月10日开始,3月19日结束。

投资人购买的两期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加计利息。

承销团成员承销的两期国债,从3月10日开始计息,发行期内若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按各承销团成员利率调整前后实际发行数量分段计息。

(三)两期国债按照面值向个人发行,销售面值须为百元的整数倍。

两期国债为记名国债,记名方式采用实名制,具体办法参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

两期国债可以挂失,但不得更名,不可流通转让。

(四)两期国债由2018-2020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见附件1)承销。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7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7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工作,维护投资人和承销团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1月22日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维护投资者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承销团成员面向个人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

第三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订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政策。

第四条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为财政部开发和维护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用于管理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配和接收、核对、记录承销团成员销售和持有储蓄国债(电子式)数据;制定数据传输规范,下发系统参数;协助财政部完成资金清算;提供管理信息和投资者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余额复核查询服务等。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对象为个人。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的通知-财库[2016]154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的通知-财库[2016]154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的通知财库[2016]154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中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规范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行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现将《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9月30日附件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行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债管理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债做市支持运用随买、随卖等工具操作。

其中随买是财政部在债券二级市场买入国债,随卖是财政部在债券二级市场卖出国债。

第三条国债做市支持操作通过国债做市支持操作平台(以下简称操作平台)进行,国债做市支持参与机构(以下简称参与机构)通过操作平台客户端参与。

第四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央库款预测、银行体系流动性等情况,确定国债做市支持操作日期、操作额等。

操作日前第6个工作日为国债做市支持需求申报日,参与机构于申报日通过操作平台申报国债做市支持需求意向。

参与机构申报需求意向前,应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系统现券匿名买卖匹配功能满足本机构国债交易需求。

第五条开展国债做市支持的条件为每次对至少一只国债申报随买(或者随卖)需求意向的参与机构不少于5家(含5家),同时申报总额不低于2亿元(含2亿元)。

第六条按照国债发行计划经过续发之后并在做市的国债,列为随卖操作券种。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6.08.18•【文号】银发[2006]29l号•【施行日期】2006.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正文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现将《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二00六年八月十八日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满足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储蓄国债)投资者的融资需求,规范储蓄国债质押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国债市场的稳健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储蓄国债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试点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试点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银行是指经批准办理储蓄国债代销试点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借款人以储蓄国债为质押品向试点银行取得人民币贷款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以储蓄国债为质押品取得贷款仅限在试点银行开办储蓄国债业务的网点(同一城市内应包括所有网点)办理。

各试点银行办理以储蓄国债为质押品的贷款时,其质押品应为本系统售出的储蓄国债。

借款人申请办理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向原购买银行提出申请。

经审核批准后,由借贷双方签订质押贷款合同,作为质押的储蓄国债的债权由贷款人予以冻结,贷款人同时向借款人出具债权冻结证明。

财政部关于对国债代保管凭证(单)应严格执行国债兑付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对国债代保管凭证(单)应严格执行国债兑付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对国债代保管凭证(单)应严格执行国债兑付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5.07.17•【文号】财国债字[1995]25号•【施行日期】1995.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对国债代保管凭证(单)应严格执行国债兑付政策的通知(1995年7月17日财国债字[1995]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7月1日国债兑付工作开始以来,进展情况良好,但目前发现一些地区出现个别国债中介机构对其开出的1992年三年期国库券代保管单不实行保值贴补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债信誉。

为严格执行国家既定的国库券兑付政策,维护国债信誉和国债市场秩序,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各类国债中介机构对其开具的1992年三年期国库券代保管单,因有等值国库券库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兑付政策兑付本息。

各中介机构不得擅自取消国家规定的保值贴补。

2.财国债字[1995]4号文件规定“国债代保管凭证是国债经营机构受国债投资者委托,开具给各类投资者的实物债券的代保管凭据……,不得在国债二级市场的流通转让业务中作为实物券的交收凭证使用,不能进行转卖、抵押和做回购业务。

严禁利用国债代保管凭证超发国债或卖空债券”。

因此,当国债代保管单持有者为进行国债交易、兑付等要求提取实物券时,各国债中介机构均不得拒绝。

3.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当地国债兑付工作的监督管理。

对拒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国库券兑付政策的机构,要迅速查明实情,上报财政部。

财政部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查处。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0年第九期、第十期和第十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0年第九期、第十期和第十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0年第九期、第十期和第十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10.11.08•【文号】财库[2010]125号•【施行日期】2010.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0年第九期、第十期和第十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0]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商业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0年第九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0储蓄09,国债代码:101709,以下简称第九期),2010年第十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0储蓄10,国债代码:101710,以下简称第十期)和2010年第十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0储蓄11,国债代码:101711,以下简称第十一期),现就第九期、第十期和第十一期(以下简称三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行(一)三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发行总额为300亿元。

第九期期限为1年,年利率2.85%,发行额为60亿元;第十期期限为3年,年利率4.25%,发行额为150亿元;第十一期期限为5年,年利率4.60%,发行额为90亿元。

三期国债发行期为2010年11月15日至11月28日(节假日正常发行),2010年11月15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11月15日支付利息。

第九期于2011年11月1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第十期于2013年11月1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第十一期于2015年11月1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6〕56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6〕56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关于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6〕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国债)发行兑付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债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国债业务(一)发行期内,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每日销售国债的时间不得早于8:30,不得晚于16:30。

(二)承销团成员不得提前预约销售,不得向特定投资者优先销售。

销售结束时须及时公示。

(三)各期国债单一个人国债二级托管账户最高购买限额为500万元。

(四)承销团成员为投资者办理提前兑取可按照提前兑取本金的1‰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

(五)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债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办理国债质押贷款业务。

(六)各期国债的付息日和还本日前第7个法定工作日为当期国债的业务截止日。

业务截止日(不含)起,承销团成员应停止办理当期国债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与债权转移相关的业务和债券质押,付息日(含)起恢复办理。

(七)承销团成员要做好国债的宣传和咨询工作。

各销售网点在发行前和发行中均须以明显标志明示本网点代销国债,并配备专职人员向投资者提供现场咨询服务。

二、销售组织(一)各期国债初始基本代销额度和机动代销额度分别为各期最大发行额的70%和30%。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24年第三期和第四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24年第三期和第四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24年第三期和第四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4.06.04•【文号】财库〔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关于2024年第三期和第四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2024—2026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24年第三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24储蓄03,国债代码:241703,以下称第三期)和2024年第四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24储蓄04,国债代码:241704,以下称第四期),现就第三期和第四期(以下称两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行条件两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最大发行总额为500亿元。

第三期期限为3年,票面年利率为2.38%,最大发行额为250亿元;第四期期限为5年,票面年利率为2.5%,最大发行额为250亿元。

两期国债发行期为2024年6月10日至6月19日,2024年6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6月10日支付利息。

第三期和第四期分别于2027年6月10日和2029年6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两期国债发行公告日至发行开始日前一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3年期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两期国债取消发行。

发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3年期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两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未售出发行额度由财政部收回注销。

二、销售组织两期国债由40家2024—2026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称承销团成员)通过网点柜台代销。

中国工商银行等32家承销团成员(以下称网银成员)同时通过其网上银行代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2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4.11.03
•【文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2号
•【施行日期】2014.11.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债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2号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第一次续发行2014年记账式附息(二十期)国债,已完成招标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国债计划续发行280亿元,实际续发行面值金额 281亿元。

二、本次续发行国债的起息时间、票面利率等要素均与2014年记账式附息(二十期)国债相同,即起息日为2014年9月11日,票面年利率为4%,按年付息,每年9月11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17年9月11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经招标确定的续发行价格为102.27元,折合年收益率为3.37%。

本次续发行的国债从招标结束后至11月5日进行分销,从11月7日起与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280亿元合并上市交易。

其他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4年11月3日。

储蓄国债知识读本(来自财政部官网)

储蓄国债知识读本(来自财政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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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卖出方式提前终止投资, 但二级市场交易价格跟随金融市场变化而 波动,有可能高于或低于发行面值。因此,购买记账式国债于到期前 卖出,收益是不能预知的,投资者要承担市场利率变动带来的价格风 险。 3.个人可以购买哪些国债? 答: 个人可以购买储蓄国债和在记账式柜台交易试点商业银行或 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记账式国债。 4.什么是储蓄国债? 答:储蓄国债是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的、通过储蓄 国债承销团成员面向个人销售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 5.我国为什么要发行储蓄国债? 答:我国发行储蓄国债,一方面可以吸收个人储蓄资金,满足国 家经济建设需要,另一方面可以满足个人储蓄投资需求,增加居民收 入。 6.我国从哪年开始发行储蓄国债? 答:我国从 1994 年开始发行凭证式国债,2006 年开始发行储蓄 国债(电子式) 。 7.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凭证式国债有何异同? 答: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凭证式国债的相同之处是均为储蓄国 债,实行实名制,相同期限品种发行利率基本相当。 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凭证式国债的主要不同之处是: (一)认购手续不同。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 ,需开立 个人国债账户并指定对应的资金账户后,使用资金账户中的存款购 买。投资者购买凭证式国债,不需开立个人国债账户,可使用现金或 银行存款直接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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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7.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办理哪些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可向投资 者收取手续费?收费标准如何制定? ........................12 (二)凭证式国债相关业务 ...................................12 28.如何购买凭证式国债? .................................12 29.凭证式可以由他人代办认购吗? .........................12 30.投资者购买凭证式国债有金额限制吗? ...................13 31.购买凭证式国债可以获得什么凭证? .....................13 32.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丢失怎么办? .......................13 33.凭证式国债可以流通转让吗? ...........................13 34.投资者怎样取得凭证式国债利息和本金?利息怎样计算? ...13 35.凭证式国债何时到期兑付,逾期兑付凭证式国债能获得额外利息 吗? ....................................................14 36.未到期的凭证式国债可以变现吗?业务办理有时间限制吗? .14 37.除销售、兑付、质押贷款外,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还可以为投资 者办理哪些凭证式国债相关业务?业务办理有时间限制吗? ....14 38.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办理哪些凭证式国债业务可向投资者收取 手续费?收费标准如何制定? ..............................14 三、投资者服务 ................................................15 39.各储蓄国债销售网点应为投资者提供哪些服务? ..............15 40.可以通过预约的方式销售储蓄国债吗?银行 VIP 客户可以优先购买 吗?.......................................................15 四、常见问题 ..................................................15 41.储蓄国债(电子式)销售额度包含什么? ....................16 42.储蓄国债(电子式)销售额度如何分配? ....................16 43.凭证式国债销售额度怎样分配? ............................17 44.为什么发行首日在柜台排第一位的投资者可能买不到储蓄国债? 17 45.在储蓄国债(电子式)发售过程中,为什么有时候排在前面的投资 者没有买到,而排在后面的投资者买到了? .....................18 46.如何反映对国债发行兑付管理政策的意见或建议? ............18 47.1981 年-1997 年发行的国库券如何兑付? ....................18 48.上世纪五十年代发行的经济建设公债如何兑付? ...............19 49.解放前各边区发行的债券可以兑付吗? ......................19 附录:........................................................20 1.常用术语解释 .............................................20 2.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凭证式国债异同比较表 .................21

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75号――决定发行2012年第十三期储蓄国债(电子式)

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75号――决定发行2012年第十三期储蓄国债(电子式)

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75号――决定发行2012年第十三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和2012年第十四期储蓄国债(电子式)
【法规类别】国债管理
【发文字号】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75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2.10.31
【实施日期】2012.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公告
(2012年第75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2年第十三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第十三期)和2012年第十四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第十四期)。

储蓄国债(电子式)是财政部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一种不可上市流通的人民币债券。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国债,其中第十三期期限为3年,年利率
4.76%,最大发行额为120亿元;第十四期期限为5年,年利率
5.32%,最大发行额为80亿元。

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发行期为2012年11月10日至11月19日。

公告公布日至发行开始前一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这两期国债从调息之
日起取消发行。

发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这两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

二、本次发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4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4.11.19
•【文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4号
•【施行日期】2014.11.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债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4号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第二次续发行2014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一期)国债,已完成招标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国债计划续发行280亿元,实际续发行面值金额 280亿元。

二、本次续发行国债的起息时间、票面利率等要素均与2014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一期)国债相同,即起息日为2014年9月18日,票面年利率为4.13%,按半年付息,每年3月18日、9月18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24年9月18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经招标确定的续发行价格为105.3元,折合年收益率为3.58%。

本次续发行的国债从招标结束后至11月24日进行分销,从11月26日起与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577.9亿元合并上市交易。

其他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4年11月19日。

财政部国库司关于印发2012―2014年国债承销主协议(样本)的通知-财库便函[2011]1680号

财政部国库司关于印发2012―2014年国债承销主协议(样本)的通知-财库便函[2011]1680号

财政部国库司关于印发2012―2014年国债承销主协议(样本)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库司关于印发2012-2014年国债承销主协议(样本)的通知(财库便函[2011]1680号)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为保障2012-2014年国债平稳发行,在广泛征求国债承销团成员等金融机构意见基础上,财政部制定了《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主协议》、《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现予发布,并就主协议签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协议于12月29日在2012-2014年国债承销团组建暨2011年国债发行工作总结表彰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上现场签署。

二、请各国债承销团成员参加会议的代表,于12月29日8:30前在会议现场提交授权书(格式见附见3、4)。

1.记账式国债承销团请交于巩方强(电话158****9676)2.储蓄国债承销团请交于阎慧(电话138****8419)三、主协议签字后,由各国债承销团成员带回加盖单位公章,并将其中一份于2012年1月6日前送至财政部国库司国债发行兑付管理处。

附件:1.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主协议(样本)2.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主协议(样本)3.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主协议签字授权书(样本)4.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主协议签字授权书(样本)财政部国库司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附件1: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主协议(样本)根据《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为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43号――关于2019年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等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43号――关于2019年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等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43号――关于2019年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即将开始,现将2019年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储蓄国债(电子式)在发行期内按面值向个人发行,以100元为单位办理各项相关业务。

储蓄国债(电子式)不可流通转让,可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兑取、质押贷款和非交易过户。

二、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公告日至发行开始日前一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取消3年期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当期国债取消发行。

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取消3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当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

三、投资者可通过2018-2020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名单详见附件)在全国已经开通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处理系统的营业网点柜台认购储蓄国债(电子式),并办理其他各项业务;同时,还可通过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成员的网上银行认购储蓄国债(电子式),并办理个人国债账户开户和查询业务。

四、投资者需使用个人国债账户和对应的资金清算账户(存折或银行卡)认购储蓄国债(电子式),单一个人国债账户购买单期储蓄国债(电子式)最高限额为500万元。

个人国债账户实行实名制,不收开户费和托管服务费用,开立后可以重复使用。

投资者通过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柜台开立个人国债账户,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投资者在通过网上银行渠道办理个人国债账户开立、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业务时,使用的人民币结算账户其网上银行功能若不通过柜面渠道开通,则投资者必须使用专用安全设备进行信息确认,且专用安全设备有关功能必须通过柜面渠道开通。

如投资者已在承销团成员开有个人国债账户用于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可直接使用该账户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无需重复开户。

五、投资者可于发行期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到原购买国债的承销团成员提前兑取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当期储蓄国债(电子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6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4.11.26
•【文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6号
•【施行日期】2014.11.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债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6号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第一次续发行2014年记账式附息(二十六期)国债,已完成招标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国债计划续发行280亿元,实际续发行面值金额 280亿元。

二、本次续发行国债的起息时间、票面利率等要素均与2014年记账式附息(二十六期)国债相同,即起息日为2014年10月30日,票面年利率为3.53%,按年付息,每年10月30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19年10月3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经招标确定的续发行价格为100.85元,折合年收益率为3.41%。

本次续发行的国债从招标结束后至12月1日进行分销,从12月3日起与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280.4亿元合并上市交易。

其他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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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33号――关于发行2014年第三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和2014年第四期储蓄国债(电子式)的公告
【法规类别】国债管理
【发文字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33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4.06.03
【实施日期】2014.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公告
(2014年第33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4年第三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第三期)和2014年第四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第四期)。

现将第三期和第四期(以下简称两期国债)发行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两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最大发行总额400亿元。

第三期期限3年,票面年利率5%,最大发行额240亿元;第四期期限5年,票面年利率5.41%,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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