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财政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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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财政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方案

Updated by Jack on December 25,2020 at 10:00 am

闵行区财政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方案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行以结果为导向的公共预算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财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绩效相配套的公共财政体系,尽快实现从财政资金预算、拨付、使用到绩效评价全过程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法〔2005〕5号〔关于《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财政部财预〔2009〕76号〔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中共闵行区委全委会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对本区财政预算项目支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指“后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国家、市对绩效评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实施方案所称的项目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含上级财政)对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项目执行主体,为完成特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在财政预算年度中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本实施方案所称的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对财政预算项目支出行为过程及其实际效果进行的科学、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

第二章原则

第四条绩效评价工作遵循财政部关于“逐步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考评制度,通过对预算项目执行结果的绩效评价,使执行效果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的要求和闵行区委区政府开展“以结果为导向”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精神,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规定,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由区人大、政协、监察局、国资委、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绩效评价工作整体部署、原则事项的确立及实施方案的确定;

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

区财政部门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拟订评价项目实施计划,指导和督促预算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与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重点评价。

第六条绩效评价在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预算单位按照项目资金渠道,分别组织实施。

市级或市、区、镇级共同安排的项目资金,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以及区、镇二级相关部门共同承担绩效评价工作。

镇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安排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并配合做好上级财政安排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主管部门成立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组,分管领导负责,人员由相关业务部门、财务、人事纪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制定评价工作流程、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所属预算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第四章评价方法

第八条预算单位按照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对纳入评价范围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自评工作;配合区重点评价工作组开展重点评价工作;按要求报送绩效评价材料和报告,并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绩效评价的方法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类型及其评价的具体要求,经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在下达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计划时予以确定。

第十条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项目的定位和绩效目标;

(二)项目的战略计划、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三)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情况;

(四)绩效目标的合理性和项目绩效达标程度、财政支出所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共性指标适用于各类项目的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个性指标为针对部门、行业和财政支出项目的特点所确定的绩效指标,由主管部门、预算单位提出后商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选择绩效评价个性指标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选定的评价指标,与项目的绩效目标有直接联系。

(二)重要性原则:选择最具代表性、能准确反映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评价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具有相似目标的工作,选定相同的绩效评价指标,保证绩效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可操作性原则:确定指标时,充分考虑现实条件,在合理成本的基础上选择。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结果等级分为优、良、中、差、绩效无法显示五个等级,按综合得分的高低确定。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实行自评与重点评价相结合。预算单位必须按规定开展自评,财政和主管部门根据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每年选取部分项目进行重点评价。

第五章评价步骤

第十五条自评工作:

(一)准备阶段

1、财政部门根据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启动年度评价工作,分类制定自评项目共性指标及自评表。

2、各主管部门根据内部职能分工,组织有关业务、财务、纪检人事等部门成立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

(二)实施阶段

1、财政部门根据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下达年度评价工作通知,明确自评工作要求。

2、各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布置和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收集评价基础材料,选取评价指标,选用评价方法,综合分析评价,确定评价结果,填报自评表,撰写自评报告。

3、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预算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督促其及时报送自评报告,并将评价情况审核汇总,形成本部门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三)总结阶段

1、主管部门按要求及时、完整地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系统内的自评材料及报告,原则上须在每年的12月底前内完成;逾期不报的,由财政部门督促整改,未作整改的,由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给予通报。

2、财政部门聘请中介机构及组织专家组对各部门报送自评材料及报告的客观性、科学性和规范性进行评审,形成审核意见报经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将审核意见反馈给主管部门。

4、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总结,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加强管理。并将自评工作材料及报告整理归档。

5、财政部门整理撰写预算单位年度开展财政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总报告,专题报请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上报区人民政府及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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