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考试考务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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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号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号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号)《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颁布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在积极组织实施。

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关于1994年各级行政机关年度考核工作问题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是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具体步骤之一。

各地区,各部门凡尚未开展考核工作的,都要从1994年起,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要求,在政府机关建立起正规的考核制度,认真实行。

1994年度未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实施年度考核的单位,不得兑现《考核暂行规定》的有关待遇。

二、关于建立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问题为了保证年度考核工作的质量,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宏观管理,各级行政机关从1994年起要建立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

地方各部门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审核备案。

国务院各部门的年度考核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审核备案。

审核备案的方法是:年度考核基本结束时,各单位将考核工作总结和《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登记表》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未经审核备案的,不能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三、关于几类人员的考核问题(一)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间,应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转任的国家公务员,由其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其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公务员考试考务工作人员管理

公务员考试考务工作人员管理

公务员考试考务工作人员管理考试是选拔公务员的重要环节,其顺利进行离不开考务工作人员的管理。

本文将从考务工作人员的背景条件、管理要求以及监督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考务工作人员的背景条件考务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务员考试期间从事监考、试卷分发、试卷收集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他们在保障考试公平公正的同时,还要确保考试过程的顺利进行。

考务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背景条件:1.高素质教育者:考务工作人员应具备较高的学历背景,如本科及以上学位,专业背景应与考试内容相关。

2.严密的纪律观念:考务工作人员具备良好的纪律观念和高度责任心,确保考试全程的秩序和纪律。

3.良好的沟通能力:考务工作人员需要与考生、监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并及时传递相关信息。

二、考务工作人员的管理要求为了确保考务工作的有序进行,对考务工作人员的管理要求如下:1.选拔和培训:相关部门应根据招聘公告和招聘标准,通过面试、背景调查等方式进行考务工作人员的选拔。

同时,在招聘之后,还应对新进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包括考试流程、相关规定等。

2.分工和协作:考务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需根据各自岗位的职责进行合理分工,并保证相互之间的协作。

3.督导和评价:监考员作为考务工作人员的上级,应对考务工作人员进行督导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4.激励和奖励:对优秀的考务工作人员应给予适当的激励和奖励,以鼓励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

三、考务工作人员的监督措施为了保障考务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工作质量,应采取以下监督措施:1.内部监督:设立考务工作人员的内部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巡查和督导,检查其工作情况和执行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2.外部监督:引入第三方监督机构或专家进行考务工作的评估,通过外部评估的结果,可以客观评估考务工作人员的表现,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3.举报制度:建立考务工作人员的举报制度,鼓励广大考生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对违反纪律和职责的考务工作人员进行举报,及时查处违规行为。

2024年公务员考核实施方案

2024年公务员考核实施方案

2024年公务员考核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公务员是国家公共管理的骨干力量,对于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起着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推动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制定2024年公务员考核实施方案,对公务员日常工作的表现进行科学评价,旨在优化公务员队伍的结构,增加公务员队伍的竞争力,推动现代化国家治理的建设。

二、考核目的1.评价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和业绩,准确反映公务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2.激励公务员改进工作态度和方法,提高工作效能,促进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三、考核内容与方式1.考核内容:(1)工作责任履行:公务员应当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2)业务素养:公务员应具备扎实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并能够灵活运用于实际工作中。

(3)协作能力:公务员应能够与同事合作,处理客观矛盾和问题,形成良好的工作团队。

(4)服务态度:公务员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态度,注重对群众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2.考核方式:(1)综合评价:采用综合评价的方式对公务员进行考核,包括年度考核、定期考核和突击考核等。

(2)数据评估:通过对公务员工作数据的收集和分析,评估公务员的工作效能和绩效水平。

(3)日常考核:公务员的日常工作表现将纳入考核范畴,包括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质量等。

(4)考核材料:公务员需准备相关的考核材料,包括工作报告、业绩介绍等,供考核机构参考。

四、考核标准与权重1.考核标准:(1)工作责任履行:公务员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和进度,以及对工作职责的认真程度。

(2)业务素养:公务员业务知识和技能的扎实程度,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的灵活运用能力。

(3)协作能力:公务员与同事合作的效果,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工作团队的形成和建设。

(4)服务态度:公务员服务意识和服务态度的良好程度,以及对群众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2.考核权重:(1)工作责任履行:权重30%(2)业务素养:权重30%(3)协作能力:权重20%(4)服务态度:权重20%五、考核结果与影响1.考核结果:(1)综合评价:通过对公务员综合评价结果的排序,确定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等等级。

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1.29•【文号】人发[2003]11号•【施行日期】2003.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协助正文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人发[200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进口” 的管理和监督,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从2003年开始,省级以下(包括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参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组织的统一考试录用(简称省级统一考试录用,下同)。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省级统一考试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原则省级统一考试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认真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有计划地进行。

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一律实行职位竞争考试,所有拟招考职位均应向社会公开。

报考者的资格条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批准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位所必备的其他条件。

二、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省级统一考试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工作人事部、司法部负责制定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考试录用的有关政策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及内容,制定体能、心理素质测试、体检和考核等标准,指导、检查各地的考试录用工作。

省级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公共科目考试;专业科目考试、面试、体能和心理素质测试、体检以及考核等工作,由省级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会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三、进一步规范省级统一考试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程序省所属监狱劳教单位的招考,由省属监狱劳教单位提出拟录用计划,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地(市)(含副省级市,下同)所属监狱劳教单位的招考,由地(市)所属监狱劳教单位提出拟录用计划,经地(市)政府人事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复核同意后汇总上述两类拟录用计划,报省级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审批,并由省级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统一向社会公布。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发[1996]9号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发[1996]9号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发〔1996〕9号)自《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号)下发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开展考核工作中,又陆续反映出了一些亟待明确的问题。

为使考核工作做到统一、规范,健康顺利发展,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一、关于合理确定考核等次问题在考核实践中,许多单位反映,考核结果确定为三个等次过少,希望再增加一个基本称职等次。

为维护法规的严肃性,在实际工作中仍然要按三个等次确定考核结果。

对于那些德才表现较差,在考核中介于称职与不称职之间的人员,可以暂缓确定等次,给予3-6个月的考验期,待考核期满后,有明显改进的,确定为称职;没有明显改进的,则确定为不称职。

二、关于对考核不称职而又无职可降人员的处理对于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而又无职可降的人员,可以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可降的,可以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状况,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三、关于对拒绝参加考核人员的处理问题参加考核既是公务员的权利,也是公务员的义务。

如果公务员应该参加年度考核,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其所在单位可以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四、关于受处分人员确定考核等次的影响期限问题按照人核培发(1995)1号文件的规定,凡是受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限内,只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

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目前,处分的解除可以暂按以下时间掌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为一年,受撤职处分的为两年。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0年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0年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0年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公务员局•【公布日期】2010.01.08•【文号】国公局发[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0年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公局发[20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市公务员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现将《2010年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0年1月8日2010年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2010年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全国组织部长会议和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的部署,围绕全面实施公务员法和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态度,加快完善公务员制度,健全公务员管理机制,提高公务员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全面推进公务员队伍思想政治建设、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

一、加快公务员制度建设(一)努力健全公务员配套法规。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公务员转任规定、公务员回避规定、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及公务员专项处分规章。

抓紧研究制定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研究起草违反公务员法责任追究办法。

推进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建设。

(二)加力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和聘任制试点。

深入开展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启动税务、海关等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根据相关工作部署,今年考试的报名时间、考试时间将在年度考试公告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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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发布
办法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40号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4月25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 2018年4月28日
办法全文
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 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 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公平、公正。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 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适应变化
《实施办法》规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当年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大纲》为准。也就是说,考试大纲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命题和备考的依据。现司法部正制定今年的考试大纲,拟 近期出版发行。今年的客观题考试将在全国各考区全面推行计算机化考试,为方便广大考生提前适应计算机化考 试方式与环境,考试公告发布后,司法部网站等平台将发布计算机化考试答题演示、操作指南、模拟答题操作练 习系统视频资料等材料,广大考生到时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来熟悉、了解和模拟练习计算机化考试答题系统。

司法部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

司法部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

司法部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4.06.11•【文号】司法部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24.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4号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就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及有关政策(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报名人员户籍在放宽条件地方的,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4.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报名参加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司法部关于做好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做好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做好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7.05.29•【文号】司发通[2007]39号•【施行日期】2007.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司法部关于做好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2007年5月29日司发通[2007]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分别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一)报名条件。

1.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做要求);(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为2007年5月至2011年12月31日。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统一确定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共科目的通知-人办录发[1995]15号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统一确定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共科目的通知-人办录发[1995]15号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统一确定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共科目的通知
正文:
----------------------------------------------------------------------------------------------------------------------------------------------------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统一确定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共科目的通知
(人办录发〔199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
为了统一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内容、水平和标准,加快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科学化、规范化进程,保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质量。

依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公共科目由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确定”的规定,现就统一确定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共科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共科目,由人事部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素质要求统一规定。

内容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行政管理、公文写作与处理(含写作基础知识)等学科的基础知识和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二、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共科目教材由人事部统一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和有实际经验的人员编写。

三、全国县以上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共科目命题,必须以全国统编教材为依据。

四、乡镇录用国家公务员考试科目另行规定。

望各地政府人事部门协助做好这项工作,以保证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水平和标准,促进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健康发展。

1995年4月19日
——结束——。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公告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公告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公务员局•【公布日期】2024.10.14•【文号】•【施行日期】2024.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法律法规,国家公务员局将组织实施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5年度考试录用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和其他相当职级层次公务员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考条件报考者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一般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8年10月至2006年10月期间出生),对于2025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83年10月以后出生);(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中央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构除部分特殊职位和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外,主要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

市(地)级及以下直属机构主要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者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

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报考中央机关的,曾在市(地、州、盟)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直辖市区(县)机关工作经历视同为基层工作经历。

司法部关于组织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组织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组织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0.06.07•【文号】司发通[2000]067号•【施行日期】2000.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组织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工作的通知(2000年6月7日司发通[2000]0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根据司法部第60号部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贯彻实施该规章的总体部署,现就今年首次组织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制度的重要意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要在全国统一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制度,这是基层法律服务执业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和完善举措。

基层法律服务制度自创立发展十多年来,队伍规模和素质已有长足的发展,但其整体素质距工作需要和社会的需要仍有较大差距。

目前12万从业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43%,考取律师资格的仅占37%,这已成为影响和制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整体水平进一步提高的重要因素。

究其原因,与发展初期未制定、形成严格的执业条件限制有直接关系。

要扭转这种状况,其根本出路,就在于借鉴律师、公证行业队伍建设和执业管理的经验和制度,在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尽快建立符合其工作特点和执业需要的执业资格认定和执业准入控制制度。

近几年,各地在不断深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改革的进程中,已有近半数的省(区、市)尝试组织地方性的资格或专业考试,将其作为能否执业的必备条件,取得明显成效和宝贵经验。

但考试的分散进行,不可避免地存在各地采用标准不一,考试成本加大,缺乏社会认可度等问题,因此各地普遍呼吁我部尽快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规范的执业资格制度。

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成立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考试考核委员会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成立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考试考核委员会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成立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考试考核委员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人事局
•【公布日期】2001.07.05
•【字号】
•【施行日期】2001.07.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成立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考试考核委员会的通知
市监狱管理局、市劳教局,各区县司法局、人事局,市司法局机关各处室:根据司法部、人事部联合下发的《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人事局联合成立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考试考核委员会,现将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缪晓宝(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主任:吕凤太(市人事局副局长)
李继斌(市司法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委员:桂晓民(市司法局政治部主任)
朱晓弟(市监狱管理局政治部主任)
孙钧浩(市劳教局政治部主任)
徐锦林(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处长)
牛敏(市司法局基层处处长)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人事局二〇〇一年七月五日。

最新-《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全文)》 精品

最新-《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全文)》 精品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全文)》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将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考试制度。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选拔培养高素质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的基础性制度,对于加强法制工作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现就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终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为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培养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

——坚持整体规划,加强顶层设计,注意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法治工作队伍行程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建设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坚持积极稳妥。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二、法律职业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三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范围。

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

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完整版)_规章制度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完整版)_规章制度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完整版)_规章制度《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完整版)发布时间:202X-12-06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选拔培养高素质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的基础性制度,对于加强法制工作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现就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xx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xx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终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为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培养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

——坚持整体规划,加强顶层设计,注意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法治工作队伍行程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建设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坚持积极稳妥。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二、法律职业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三)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范围。

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

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国家鼓励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试行)

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试行)

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1〕1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录用笔试考务工作,保证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工作的安全、公正,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考试录用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务,是指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共科目笔试的命题管理、试卷管理、考试实施、试卷评阅、考务信息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考务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分工,负责制定笔试工作方案和考试大纲,指导或组织笔试试题命制工作,审定笔试试题及评阅标准,指导、监督考务实施工作等。

第五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考试机构,承担笔试试题命制、试卷管理、考试组织实施、阅卷、维护考试秩序和安全等工作。

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第六条考试要配备与所承担的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考试工作人员。

第七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良好的思想品德,较高的业务素质,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有关规定,保守工作秘密,忠于职守,认真负责。

第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在执行考务工作时,有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等利害关系的情形,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应当予以回避。

第九条考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命题管理第十条考试命题应当制定命题工作方案,明确命题目标,以及在试题征集、试题评审、组配试卷等方面的工作内容和责任。

第十一条试题应符合考试的目的,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命制。

第十二条参加试题命制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组织人事管理方面的工作经验,了解并掌握人才测评技术,熟悉公务员录用制度和相关政策。

参加试题命制的人员须填写命题工作人员登记表,签订保密责任书,明确其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命题场所应符合保密工作条件要求,应有安全封闭的专门场所。

命题应配备专用设备和资料,并由专人保管。

第四章试卷管理第十四条试卷印制应在国家保密局或者省级保密局认定的保密材料印刷机构进行。

司法局公务员考核方案

司法局公务员考核方案

司法局公务员考核方案司法局公务员考核方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民主测评相结合。

二、考核对象非领导成员的公务员。

三、组织领导组长:副组长:成员:四、考核内容(一)基本内容(50分)德: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10分)能: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10分)勤: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10分)绩: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10分)廉:指廉洁白律等方面的表现。

(10分)(二)具体内容(50分)请假制度(20分)。

若临时有事,须告知所在科室负责人,如请假半天应向分管领导请假,一天以上应向局长请假,并要求书面请假。

请假无论时间长短一律报办公室,由办公室工作人员作记录,累计请假 20天以上的,不享受年假。

在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告知办公室的情况下,少打卡一次扣 0.5分,累计两次算旷工一天,旷工一天扣 1分,扣完为止,打卡时间为上午8:00-8:30下午打卡时间为14:30-14:45连续旷工超过5天的(含5天)给予警告处分,连续旷工超过 10天的(含10天)或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含20天)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当年奖金,连续旷工超过15天的(含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含30天)依法依规向上级汇报并予以辞退。

考勤实行一月一汇报,一月一公示。

材料由办公室留存,用于年底汇总考评。

工作日查岗制度。

(15分)局里考核小组实行工作日不定期查岗,考核对象在外出开会、办公事时,应向分管领导汇报。

如查有不在岗且分管领导不能说明情况的,每次扣1分。

考核对象在工作时间有上网购物、炒股等违反工作纪律规定行为的,考核小组每发现一次扣1分,被上级督查组发现并通报的,每次扣5分,并扣除当年奖金。

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10分)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按时按量完成各项工作,完成工作较好的满分,由于白身过失导致工作延误,一次扣 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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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考试考务工作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1.07.17•【文号】•【施行日期】2001.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基础教育正文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考试考务工作实施意见(2001年7月17日)根据司法部、人事部印发的《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暂行办法》(司发通(2000)136号)和《司法部关于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0)144号)的规定,司法部将于2001年11月17、18日,统一组织全国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劳教人民警察和司法助理员(含司法所工作人员)举行首次基本素质教育考试。

为切实加强考试考务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组织领导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的考试考务工作,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部政治部。

部政治部组织宣传局、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基层工作指导司基本素质教育考试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具体负责各部门基本素质教育考试考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检查。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考试考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参加考试人员的范围鉴于全国监狱人民警察基本素质教育基本知识考试工作已于2000年11月先期举行,本次考试人员的范围是:全国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劳教人民警察和司法助理员(含司法所工作人员)。

(一)应考人员1.2001年10月31日前在职、在编、在岗的处级以下(含处级)的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劳教单位人民警察和乡镇(街道)司法助理员(含司法所工作人员),均应参加考试。

2.不具备公务员身份的司法助理员(含司法所工作人员),只要在职、在岗,也应参加考试。

(二)免考人员1.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副厅(局)级以上人员;劳教局局长、党委书记、政委。

2.参加过司法部组织的基本素质教育骨干培训班且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3.参加过全国监狱人民警察基本素质教育基础知识考试成绩合格,后又调入司法行政机关、劳教单位的人员。

4.2002年12月31日前将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三)缓考人员1.截止到2001年10月31日,一年内连续病休半年以上的人员,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人员和正在休产假的人员;2.2001年6月1日以后新录用、新调入的人员;3.因违法违纪行为正在被立案审查的人员;4.确因工作需要,负责组织今年基本素质教育考试的工作人员、特殊情况经考区考试办公室批准未参加本次考试的人员。

(四)参加开、闭卷考试人员的年龄划分截止到2002年5月31日前,男满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女满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的应考人员,参加开卷考试;其他应考人员参加闭卷考试。

三、考试时间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基本素质教育考试在规定的时间统一进行。

考试分三场举行。

具体时间安排是:第一场:11月17日上午9:00-11:00,司法行政机关、劳教单位;第二场:11月18日上午9:00-11:00,司法行政机关、劳教单位;第三场:11月18日下午1:30-3:30,司法助理员(含司法所工作人员)。

四、考区、考点及考场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考试设考区、考点和考场。

(一)考区。

以省(区、市)司法厅(局)为单位设置。

各考区基本素质教育办公室,负责领取、保管、分发试卷,编排应考人员序号,印制准考证、考务工作人员胸牌,对考点及考场进行检查验收,以及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巡视考场等。

(二)考点。

原则上以市地司法局、劳教所为单位设置。

未设市地或行政区划较分散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尽量集中设置。

考点设考试办公室,负责安排考场,组织考生,收发、保管试卷及处理考试事务。

(三)考场。

每30人设置1个考场。

考场按单人单桌安排,不得使用圆桌式会议室、礼堂或阶梯教室。

开卷考试和闭卷考试的考场应分别设置。

不具备公务员身份的司法助理员(含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考场应单独设置。

五、考务工作人员各考区、考点、考场应配备相应的考务工作人员,并有计划地进行培训,以适应统一考试工作的需要。

(一)各考区设总主考1人,副总主考3人,分别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担任;配备考务工作人员若干人,包括收发、保管试卷人员和巡视人员。

(二)各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1-2人,分别由市地司法局、劳教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承担考试任务的单位领导担任。

每个考场设置2名监考人员。

同时,还应配备其他考务工作人员,包括收发、保管试卷人员、流动监考人员、保卫人员、医护人员等。

(三)考务工作人员一律佩戴胸牌,分别用不同颜色加以区别:考区总主考、副总主考及考点主考、副主考为红色;监考人员为粉红色;巡考人员为黄色;其他考务工作人员为浅蓝色。

六、考试试卷(一)考试命题。

考试试卷由司法部政治部组织宣传局、劳动教养管理局、基层工作指导司分别命题,报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委员会批准。

(二)命题范围。

以司法部政治部编写的《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教材》、部劳动教养管理局编写的《劳教工作人民警察基本素质教育读本》、部基层工作指导司编写的《全国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纲要》及各部门编写的《考试复习大纲》为主,内容包括政治理论常识、法律常识、业务知识、基本技能常识等。

(三)试卷印制。

考试试卷由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办公室统一印制。

试卷按部门分三类:即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考试试卷、劳教人民警察考试试卷和司法助理员(含司法所工作人员)考试试卷。

每类试卷分为开卷和闭卷试题,其中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劳教人民警察的开、闭卷试题又分为A卷和B卷,以备不同场次考试使用。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应考人员,只能使用民族文字参加考试的,请当地司法厅向司法部基本素质教育办公室提出申请。

(四)所需试卷统计。

所需试卷以省(区、市)为单位,由各考区考试办公室根据应考人员的部门分类,以及参加开、闭卷考试的人数和考场设置情况分别进行统计,并于2001年9月20日前将各类《所需试卷统计表》(见附件2-1、2、3)报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办公室。

试卷数量按袋计算,每袋32份(含备用试卷2份),每个考场1袋。

考场人数不足30人时,按1袋计算。

(五)试卷发放与保管。

考试试卷属绝密范围,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交接和保管,严防泄密和发生其他事故。

1.试卷由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办公室统一发放(发放时间、方式另行通知)。

各考区在接收、发放试卷时,要当场清点试卷种类、袋数,检查密封、包装情况,办理试卷交接手续,核对无误后将试卷存放在考区保密室内,由保密员(不少于2人)妥善保管。

2.各考区应在考试前1天将试卷分发至各考点,由各考点负责人亲自接收,清点、检查、核对无误后,办理试卷交接手续,存放保密室内,并派专人(不少于2人)妥善保管。

3.试卷在交接过程中,双方应当场清点、检查、核对,并填写《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考试试卷交接单》(见附件4),如发现破损或其他异常情况,应立即封存并报告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办公室,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4.在开考和评卷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拆启试卷袋。

七、核发准考证各考区考试办公室在认真做好有关统计工作的基础上,对应考人员按部门分类分别编排序号,核发准考证(准考证样式见附件3-1)。

准考证号码由10位数组成。

具体编排方法是:前三位数由部里编排,四、五位数由考区编排,六至十位数由考点编排。

其中前两位数为考区代号(考区代号排列表见附件3-2);第三位数为部门代号,司法行政机关为“1”,劳教单位为“2”,司法助理员(含司法所工作人员)为“3”;四、五位数为考点代号;六至十位数为应考人员顺序号。

准考证由各考区考试办公室按本意见要求自行制发。

八、考试(一)试卷启封与分发。

监考人员应在开考前30分钟到考点考试办公室领取试卷,经核对无误后,于开考前5分钟当场拆启试卷袋,分发试卷。

(二)严格考场纪律。

试卷启封前,监考人员应当场宣读《考场规则》和《对违纪舞弊人员的处理规定》,核对应考人员准考证。

考试中,应严格监考,严格考场纪律,并认真填写《考试情况记录单》。

(三)试卷收回与装订。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负责收回全部试卷,按顺序号由小到大进行装订;作废试卷、缺考试卷和空白试卷装订在有效试卷后面;装袋后,贴上密封条,并如实填写试卷袋封面规定的内容,签名后交考点考试办公室。

(四)考点主考应对试卷装订、装袋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全部合格后,于11月20日前派专人(不少于2人)运送考区;各考区考试办公室应于11月25日前派专人(不少于2人)运送至全国统一评卷的指定地点(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同时,分别将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劳教人民警察、具备公务员身份的司法助理员(含司法所工作人员)应考人员考试《成绩登记表》(附件5)及软盘(分三张软盘)一并上报。

九、巡视检查考试期间,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办公室将向各考区派出巡视组。

主要任务是:(一)检查各考区考试考务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并对各考区考点的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向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办公室提交各考区考试考务工作情况的报告。

各考区应向各考点派出巡视人员,具体任务由各考区自行规定。

十、评卷(一)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具备公务员身份的司法助理员(含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评卷工作由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办公室组织实施;劳教人民警察的评卷工作由部劳动教养管理局基本素质教育考试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不具备公务员身份的司法助理员(含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评卷工作由各考区素质教育办公室组织实施,评卷人员自行选聘。

(二)评卷工作集中封闭进行。

按照评卷、复核、核分、登录等环节,明确分工,流水作业。

(三)评卷工作结束后,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委员会将向全系统通报考试情况。

十一、补考(一)凡参加本次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因违法违纪行为立案审查已有明确结论者;本意见规定的其他缓考人员,均应参加补考。

(二)补考工作由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办公室统一安排,统一命题,各考区考试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补考将于2002年5月18日集中在各省(区、市)设置的专门考点进行。

(三)补考按正式考试程序运作。

补考人员的评卷工作由各考区组织实施。

补考考试结果报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办公室。

十二、考试考务监督为确保考试的严肃性和公平、公正性,各考区一定要加强对考试考务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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