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长期不签合同员工升格为无固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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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长期不签合同员工升格为无固定期限

2010年09月18日08:02新华报业网-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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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进入某单位工作,但单位长期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该女工的用工身份自然转变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法律意识淡薄的用人单位所始料不及的。今年,用人单位以女工岗位被撤销为由,通知女工收拾东西走人,岂料事情的结果却令他们“大失所望”。

入职3年单位不与她签劳动合同

田园是南京市人,2007年她被应聘到一家单位工作,尽管收入不高,但工作强度也不是很大,于是也就安下心来。田园入职后,单位一直没与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年复一年从来也没人提这个事。单位不提,田园心里着急,但急归急却没勇气说出来。

一晃3个年头过去了,田园依旧默默地在单位发着光和热,除每月享受1200元的工资外,社会保险等相关应得待遇基本上都没有。田园学过一些法律常识,也清楚自己作为劳动者的权利未得到落实,但为了保饭碗,她照旧不敢吭声,更别说提要求了。

单位突然要其走人女工依法维权

然而让田园做梦也没想到的是,2010年3月的一天,单位相关负责人找到她,称因单位机构调整,她的工作岗位被撤销,故要她收拾东西回家。田园央求继续留用,但不被单位所接受。

“干了3年,除那点工资什么都没有。如今让我走人,不行!”田园下定决心要讨说法,而讨说法的目的就是要保住饭碗。

田园随后向劳动监察部门作了反映,监察部门要求该单位整改。单位称岗位已撤,无法补订合同,同意补缴养老保险,支付赔偿金,并作出了《关于与田园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书》。“我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关系,不愿领取赔偿金。”田园的态度也很坚决。

同年4月,用人单位为田园补办了社会保险,并通过银行将有关赔偿金等费用打到了田园的卡上。同年5月,田园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补发相关福利待遇等,仲裁机关支持了她的请求。“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机关的理由很充分。

不服裁决状告女工坚决要其走人

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也支持田园,这使得田园的东家很不服,于是,他们于今年7月将田园告上了鼓楼区法院,希望法院支持他们解除与被告田园的劳动关系。

原告在诉状中称:原告单位因涉及被告的岗位撤除,故于2010年3月正式解除了与被告田园的劳动关系。后被告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原告与被告恢复劳动关系。他们认为:单位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致使双方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他们有权解除与田园的劳动关系。

东家要求田园走人的态度坚决,但被推上被告席的田园也丝毫不肯妥协。并坚持称她与单位之间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在收到劳动监察整改通知后仍违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其行为显属不当。故自己理应与单位之间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行为违法法院不予保护

近日,鼓楼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案中,田园于2007年7月入职原告单位,但直到2010年3月,单位都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据此,原、被告之间应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不得随意解除。

田园的单位以原属田园的岗位撤销为由于2010年3月作出辞退田园的决定,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予撤销。

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撤销田园的单位作出的解除与田园劳动关系的决定书,双方恢复劳动关系。(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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