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文件
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161号文
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列入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近期建设规划或者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的交通、能源、环保、水务、重大体育文化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房屋拆迁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臵;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条市国土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承办全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主管部门和市拆迁办不得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五条发展和改革、规划、公安、城市管理、财政、物价、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保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区政府应当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协助市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拆迁管理、补偿安臵工作。
拆迁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协助、配合做好有关拆迁补偿安臵工作。
第六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人一般是项目的建设单位,市、区政府可以确定项目代建机构或者批准成立拆迁事务机构作为特定项目的拆迁人(以下统称拆迁人)。
经市、区政府批准,拆迁人可以委托拆迁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办理有关拆迁补偿安臵的具体事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拆迁审批程序、扩大拆迁规模或者滥用强制手段、野蛮拆迁等行为进行举报。
市、区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八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各区政府制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年度拆迁计划,并纳入全市年度拆迁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调整《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决定-深建规〔2017〕8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调整《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决定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调整《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决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及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我局印发了《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深建规〔2017〕6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进一步明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现决定将《办法》第四条调整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含新区,下同)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建筑废弃物处置监督管理活动进行指导。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房屋拆除工程备案和施工管理、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
督促房屋拆除实施主体安全文明施工,防治扬尘污染。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规划国土、城管、环保、交通运输、水务、公安、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房屋拆除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7年8月21日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及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拆除工程的监督管理。
涉及保密、军用、抢险救灾、临时建筑,以及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小型房屋工程的拆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拆除工程,是指对全部或部分建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整体拆除的工程。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10•【字号】深府〔2015〕81号•【施行日期】2015.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府〔2015〕8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5年9月10日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完善安置补偿措施,明确处理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订本试行规定。
第二条本试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安置补偿及土地置换。
本试行规定所称征地安置补偿,是指在征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安置和补偿问题,包括为落实征地返还政策进行的土地安置以及为征收土地进行的货币补偿。
本试行规定所称土地置换,是指因收回已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给予土地权利人的用地置换。
第三条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应当执行国家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和有效保护;应当依法与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及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用地等问题统筹处理,推进城市空间和功能的优化布局;应当坚持以等价值补偿为基本原则,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对城市发展利益的共享。
第四条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土地安置方式解决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以下简称继受单位)的征地遗留问题:(一)本试行规定实施前,由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确定以土地安置方式解决征地遗留问题但尚未安置的;(二)本试行规定实施前,市政府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以土地安置方式解决征地遗留问题但尚未安置的;(三)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02号)实施前(即2004年6月26日前),原特区外区政府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以土地安置方式解决征地遗留问题但尚未安置的;(四)根据市、区政府批复,相关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之日前(即1999年1月1日前),代政府统征土地,并以补偿协议形式确定以土地安置方式解决征地遗留问题但尚未安置的。
【管理制度)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文件)
(管理制度)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文件)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5日起施行。
市长许宗衡二○○七年二月十七日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关联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列入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近期建设规划或者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的交通、能源、环保、水务、重大体育文化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房屋拆迁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于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条市国土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承办全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主管部门和市拆迁办不得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五条发展和改革、规划、公安、城市管理、财政、物价、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保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区政府应当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协助市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拆迁管理、补偿安置工作。
拆迁项目所于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协助、配合做好有关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六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人壹般是项目的建设单位,市、区政府能够确定项目代建机构或者批准成立拆迁事务机构作为特定项目的拆迁人(以下统称拆迁人)。
经市、区政府批准,拆迁人能够委托拆迁项目所于街道办事处办理有关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宜。
征地拆迁分户结果报告模板(均价稿)
深汕公路改造工程(一期)拆迁补偿估价结果报告估价项目名称:关于深圳市龙岗区坑梓街道老坑社区盘古石居民小组黄日欢拥有的测绘编号为FC:2007-1的房地产、构筑物等附属物以及自行装修装饰(二次装修)拆迁补偿估价报告书委托方:深圳市龙岗区坑梓街道办估价方:深圳市国房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估价人员:蒋秀峰李华勇徐援泽宋娟估价作业日期:二○○八年一月六日至二○○八年三月八日估价报告编号:深国房评字第xxxxx号目录一、致委托方函---------------------------------------------------------------------------------- 2二、估价师声明---------------------------------------------------------------------------------- 3三、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4四、估价结果报告------------------------------------------------------------------------------- 7(一)委托方--------------------------------------------------------------------------------- 7(二)估价方--------------------------------------------------------------------------------- 7(三)估价对象------------------------------------------------------------------------------ 7(四)估价目的---------------------------------------------------------------------------- 10 (五)估价时点---------------------------------------------------------------------------- 10 (六)价值定义---------------------------------------------------------------------------- 10 (七)估价依据---------------------------------------------------------------------------- 11 (八)估价原则---------------------------------------------------------------------------- 12 (九)估价方法---------------------------------------------------------------------------- 12 (十)估价结果---------------------------------------------------------------------------- 13 (十一)估价人员---------------------------------------------------------------------------- 14 (十二)估价作业日期---------------------------------------------------------------------- 14 (十三)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 ---------------------------------------------------------- 14 五、附件 ---------------------------------------------------------------------------------------- 15一、致委托方函深圳市龙岗区坑梓街道办:承蒙委托,我公司对深汕公路改造工程(一期)拆迁涉及的深圳市龙岗区坑梓街道老坑社区盘古石居民小组黄日欢拥有的测绘编号为FC:2007-1的房地产、构筑物等附属物以及自行装修装饰(二次装修)进行评估,目的是为委托方了解拆迁补偿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14•【字号】深府办规〔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城市更新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实施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规划国土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14日深圳市城市更新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实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提升城市品质,完善城市功能,加快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城市公共利益用地供给,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通过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以下简称更新项目)的实施,实现更新项目拆除范围外公共设施用地移交的情形。
上述移交的公共设施用地统称外部移交用地。
第三条外部移交用地可包含以下情形:(一)法定图则或其他法定规划确定的文体设施用地(GIC2)、医疗卫生用地(GIC4)、教育设施用地(GIC5)、社会福利用地(GIC7)、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交通场站用地(S4)。
涉及法定规划未覆盖区域或因《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调整导致其用地类别与现行用地类别不一致的,应先取得规划主管部门的相关意见。
(二)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亟需实施的道路、河道等线性工程的重要节点用地。
(三)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不含一级水源保护区)手续完善的各类用地。
其中现状为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有关规定且与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宜的重大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公园、现代农业、教育科研等项目用地除外。
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方案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07年2月27日)根据《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包括如下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各类型非商品房货币补偿的计算方式》、《第二部分:构筑物、其他附着物补偿参考价格表》、《第三部分:道路补偿参考价格表》、《第四部分:搬迁补助费标准》、《第五部分: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和过渡期限》、《第六部分:停产、停业补偿费和擅改经营性用途的适当补偿》。
第一、二、三、四部分采用文字说明与表格结合的形式,表格所指数据或者计算公式等需结合文字说明使用。
本标准已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07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一部分:各类型非商品房货币补偿的计算方式序号产权证明资料房屋类型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备注1《房地产证》(非市场商品房)私房完全产权条件评估的市场价格-10%公告基准地价2 合法行政划拨用地性质的房屋完全产权条件评估的市场价格-35%公告基准地价×年期修正系数3 房改房完全产权条件评估的市场价格-土地收益金(房改购买价的1%)需要补差的按相关规定办理4 其他协议出让土地的房屋完全产权条件评估的市场价格-应补交的地价5 《房屋所有权证》(含原宝安县级以上政府发放的权属证书)完全产权条件评估的市场价格-10%公告基准地价6 《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完全产权条件评估的市场价格-10%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10%公告基准地价其他应补交的费用按相关规定办理7 《国有土地使用证》完全产权条件评估的市场价格-10%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说明:本表5-7《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需经产权、规划等相关部门认定。
第二部分:构筑物、其他附着物补偿参考价格表序号项目名称参考价格备注1 红砖石棉瓦房160-200元/平方米2 红砖铁皮顶房200-260元/平方米3 红砖瓦房350-400元/平方米4 简易铁皮棚70-90元/平方米5 简易石棉瓦棚50-70元/平方米6 竹架油毡石棉瓦棚40-60元/平方米7 绿化荫棚40-60元/平方米8 机井280-350元/米按井深计算9 手摇井300-360元/口10 门斗砖混80-100元/平方米按投影面积计算11 围墙实砌砖墙、毛石墙220-300元/立方米空斗墙175-200元/立方米块石墙140-160元/立方米该价格以浆砌块石计算,干砌块石乘以0.8的系数片石墙100-120元/立方米该价格以浆砌片石计算,干砌片石乘以0.8的系数12 地坪水泥地坪45-60元/平方米10-12厘米厚水泥花砖25-30元/平方米泥结碎石20-30元/平方米预制砼块40-50元/平方米广场砖65-80元/平方米花岗岩板200-250元/平方米13 蔬菜大棚竹木骨架、塑料薄膜20-25元/平方米钢架、塑料薄膜及玻璃温室按重置价评估确定补偿金额14 水泥涵管直径≤30厘米80-100元/米各段内的管径按内差计算30厘米<直径≤60厘米100-200元/米60厘米<直径≤1米200-400元/米直径>1米按重置价评估确定补偿金额15 车棚、雨棚简易、独立柱、铁皮棚150-180元/平方米按投影面积计算砖混、有柱有部分墙240-260元/平方米16 护坡毛石140-160元/立方米17水池(按水池容积计)土水池100-150元/立方米石水池200元/立方米毛石池底红砖水池250元/立方米池壁毛石混凝土水池350-400元/立方米池壁红砖18 电线杆杆高≤9米540元/根水泥杆9米<杆高≤11米820元/根11米<杆高≤13米1180元/根13米<杆高≤15米1540元/根19 花坛圆拱、半圆拱420元/立方米砖砌20 阁楼木结构130元/平方米不包括楼梯钢木结构200-300元/平方米说明:1.构筑物、其他附着物按照本表、《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深圳市安装工程综合价格》及相关取费标准进行评估,按照重置价确定补偿金额;2.本表所列项目没有设定价格区间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下浮10%或上浮20%以内的系数调整;3.拆迁涉及的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特区内按照征地补偿相关标准执行,特区外按照城市化转地相关标准执行;4.本表未列项目按重置价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1.05•【字号】深规土〔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6年1月5日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第一条为落实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求,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有效促进产城融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
具体配建方式包括在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进行配建,以及在改造方向为新型产业用地的项目中安排部分保障性住房用地进行建设等。
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类型、配建比例、建设规模、公共服务设施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明确。
其中,配建类型在规划审查过程中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商市住房建设部门确定。
第四条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的配建比例是指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占该项目规划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
配建比例在基准比例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进行核增、核减。
其基准比例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一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2%。
(二)二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0%。
(三)三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8%。
前款规定的一、二、三类地区的空间范围图详见本规定附图。
第五条项目位于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的地铁线路站点500米范围内的,配建比例核增3%。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建字[2006]208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日期】2006.12.05【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深圳市建设局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失效依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废止《关于发布<深圳市燃气燃烧器具销售目录和实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的通告》等2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深建字〔2006〕208号)《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01号许可事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一、行政许可内容属市建设局项目管理权限、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下,但涉及公共安全的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和《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的申请、变更登记、核验和重新申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申请人根据工程的管理权限,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办理施工许可证: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2.01•【字号】深规划资源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2月1日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管理,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以下简称《暂行措施》)及《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的审查。
第三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以下简称规划容积)是指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各地块规定建筑面积之和,包括地上规定建筑面积与地下规定建筑面积。
其中,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是指除地下车库、设备用房、民防设施、公共通道之外的地下建筑面积。
规划容积由基础容积、转移容积、奖励容积三部分组成。
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开发建设用地)是指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是指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与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城市更新单元基础容积率是指基础容积与开发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第四条基础容积是指开发建设用地各地块基础容积之和。
地块基础容积按照《深标》关于密度分区与容积率的有关规定进行测算。
其中,涉及以下情形的,应按以下规定测算:(一)地块规划为单一用地性质的,按主导用途进行测算,其兼容功能不纳入测算;(二)居住、商业功能的混合用地,地块基础容积测算中居住功能占地块基础容积的比例取值如下:居住功能为第一主导功能的按60%取值;居住功能为第二主导功能的按40%取值。
深圳拆迁补偿标准
根据《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一般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拆迁生产经营性房屋、非住宅房屋以及房屋以外的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等实行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价格。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金额采取三种价格方式,即商品房交易均价、市场评估价、重置价、重置成新价,具体适用范围如下:拆迁下列住宅房屋,以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与同区域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以下简称商品房交易均价)二者之中价高者确定货币补偿金额:(1)拥有完全产权的商品住宅;(2)安居房或者其他具备相关房地产权利证书的不完全产权的住宅;(3)市政府规定的应当按照完全产权商品住宅补偿的其他住宅;除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占用农业保护区用地的;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非法占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农村用地红线外其他土地的四种情况外,对1999年3月5日前原村民违反法律、法规所建的下列私房,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标准与人口资格标准的住宅,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480平方米的部分,按“拆一补一”原则进行产权调换或者给予商品房交易均价的货币补偿;超过48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1)原村民在原农村用地红线内所建违法私房符合一户一栋的房屋;(2)原村民按县、镇政府批准文件在原农村用地红线内所建违反一户一栋原则的违法私房的多栋部分房屋;(3)原村民未经县、镇政府批准在原农村用地红线内所建违反一户一栋原则的违法私房的多栋部分房屋;(4)非原村民在原农村用地红线内所建违法私房;(5)原村民与非原村民合作所建违法私房;(6)原籍在深圳市或者不在深圳市的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在原农村用地红线内所建违法私房;(7)2002年3月1日以前已缴纳罚款和地价款,尚未确认产权的违法私房;(8)2002年3月1日以前已进行处罚,未办理用地手续、缴纳地价款的违法私房;除前所述1—8项房屋外的其他住宅及根据规定给予产权调换的房屋,以及在1999年3月5日以前违反规划、土地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非法占用土地兴建的工业、交通、能源等项目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生产经营性房屋,包括(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违法建筑;(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企业或单位合作兴建的违法建筑;(3)其他企业或单位的违法建筑,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重置价除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费按照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外,房屋以外的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等货币补偿的金额,以重置价评估确定;拆迁国有出让土地上工业用房的,经市产业主管部门评估属鼓励发展项目的,可按“工业进园”的规定给予安排用地,房屋及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按照重置价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1.18•【字号】深国房[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国房〔2008〕36号)各有关单位: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配租和管理,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拟定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二○○八年一月十八日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深圳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262号)及国家住房保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从事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按照合理标准筹集,主要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筹集标准、统一对象、统一合同范本、统一价格标准、统一时间安排和统一管理的要求实施。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发改、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建设、规划、人口计生、统计、地税、工商(物价)、建筑工务以及金融办、信息办、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履行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职责。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资格审核、配租和管理等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六届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6年12月23日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规范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以及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补偿的活动。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跨区的项目由所涉区政府分别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有必要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筹的,须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责成有关区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对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制定和完善本市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体系、规范准则、运行规则与保障机制;(二)依法制定和完善产权调换房屋的规划、建设、调配、产权制度等配套政策措施;(三)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组织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四)建立房屋征收的评估、测绘机构预选库,并对从事房屋征收价格评估、面积测绘的评估、测绘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五)负责受理对征收工作的举报并及时依职权处理;(六)其他房屋征收指导、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深圳市土地整备机构(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政府依法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中本辖区内设置有新区管理机构的,区政府应当另行确定新区房屋征收部门。
市、区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履行如下职责:(一)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二)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前期调查;(三)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后发布征收提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征收行为限制事项的受理、审批、登记等相关手续;(四)专户存储、拨付与监管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提供周转用房或者安置房,对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负责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五)自行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签订补偿协议、组织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测绘机构等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具体工作;(六)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管理,公布分户补偿情况;(七)负责对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做好房屋征收及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八)市、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关于印发龙岗区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类项目规划公共设施用地移交补偿工作程序〔2010〕55号
关于印发龙岗区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类项目规划公共设施用地移交补偿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深龙府办〔2010〕55号各街道办、区府属有关单位、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龙岗区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类项目规划公共设施用地移交补偿工作程序(试行)》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龙岗区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类项目规划公共设施用地移交补偿工作程序(试行)第一条为推动龙岗区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类项目实施,明确项目拆迁范围内规划公共设施用地移交补偿的工作程序,根据《关于印发龙岗区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类项目推进若干措施的通知》(深龙府办〔2010〕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根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要求,龙岗区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类项目拆迁范围内、出让建设用地红线外,需移交的规划公共设施用地补偿相关的测绘、评估、测绘和评估复核、移交补偿协议签订和补偿资金的拨付等工作,适用于本工作程序。
龙岗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项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及规划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物业收购补偿安置协议全部签订后,完成收购补偿的权利人可按本工作程序申请规划公共设施用地移交补偿。
第四条项目辖区街道办负责委托测绘机构对移交规划公共设施用地和地上附着物进行测绘,确定移交用地范围、面积、地上建筑物建筑面积和其他附着物情况。
建(构)筑物跨边界的,仅将在移交用地内的垂直投影部分计入移交补偿范围。
权利人提供经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下属中队)测绘或复核过的相关测绘报告,可作为补偿测绘依据。
辖区街道办需委托在原测绘报告基础上,进行分割测绘。
第五条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下称“区城改办”)负责组织对街道办测绘成果进行复核。
第六条辖区街道办负责按照《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和《龙岗区实施<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若干规定(试行)》(深龙府〔2007〕114号)等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补偿标准和程序,委托评估移交规划公共设施用地内的物业拆迁价值。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以下简称更新单元计划)管理工作,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和我市城市更新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制定、调整和调出。
第三条实施以拆除重建为主的城市更新,应当以城市更新单元为基本单位,通过更新单元计划,划定拆除范围,明确申报主体、更新意愿、更新方向以及公共利益项目用地等内容。
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作为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更新单元计划的有关工作,拟订更新单元计划政策、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相关技术规则、标准,制定管理规范;负责更新单元计划备案,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统筹报批,组织开展城市更新单元的标图建库等工作。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除重点更新单元以外更新单元计划的审批工作。
各区(含新区,下同)城市更新机构负责更新单元计划的审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工作;负责城市更新单元标图建库的申报工作。
第二章申报情形第五条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消除的,可申请通过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文体设施、供应设施、交通设施、社会福利设施、消防设施、公园绿地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用地。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1. 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
2. 经相关机构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为危房,且集中成片,或者建筑质量有其他严重安全隐患。
城市更新项目多选题
[题型]:多选题1、企业经营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内容?A、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B、合同管理法律风险C、资产及税务管理法律风险D、市场竞争法律风险答案:A,B,C,D2、关于合同的生效时间,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即生效B、依法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C、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的,以约定为准D、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答案:A,B,C3、书面授权委托书应该具备以下哪内容:A、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B、代理的事项C、代理的权限及期限D、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答案:A,B,C,D4、法律风险包括以下几项内容:A、刑事责任法律风险B、行政处罚法律风险C、民事责任法律风险D、单方权益丧失风险答案:A,B,C,D5、单方权益丧失包括以下几种后果?A、丧失优惠利益B、丧失既得利益C、丧失商业机会D、吊销营业执照答案:A,B,C6、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为:A、配偶B、父母C、子女D、兄弟姐妹答案:A,B,C9、标准文本的合同是否为格式合同,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只是确定合同的大致框架内容,而就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可经双方协商后调整的标准文本合同为非格式合同B、标准文本合同就是格式合同C、标准文本合同只是方便适用的合同,不是格式合同D、以上说法都不对答案:B,C,D10、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A、警告B、罚款;C、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D、责令停产停业答案:A,B,C,D11、房地产专有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A、旧改和拆迁法律风险B、建设工程法律风险C、房产销售法律风险D、物业管理法律风险答案:A,B,C,D12、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A、警告B、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C、行政拘留D、责令停产停业答案:A,B,C,D13、法律风险具有以下几种特征?A、不可认知性B、不利性C、专业性D、复杂性。
答案:B,C,D14、房地产专有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A、项目投资法律风险B、酒店管理法律风险C、房产销售法律风险D、物业管理法律风险答案:A,B,C,D针对旧改项目,以下哪位同学的说法是正确的?()A、小袁: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存在不确定性。
深圳拆迁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深圳拆迁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拆迁管理,规范拆迁行为,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及其补偿、安置活动。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拆迁补偿和安置。
被拆迁人应当协助拆迁人进行拆迁工作,并按照约定的期限搬离被拆迁房屋。
第四条拆迁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第二章拆迁补偿第五条拆迁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两种方式。
拆迁人可以选择一种或者两种方式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第六条货币补偿的标准由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拆迁人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向被拆迁人支付货币补偿。
第七条实物补偿的方式包括安置房和过渡房。
安置房的标准不得低于被拆迁房屋的标准,过渡房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拆迁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安置房的位置、面积等事项。
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向被拆迁人支付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房。
第三章拆迁安置第十条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的实际需要,提供适当的安置房。
安置房的数量和面积应当满足被拆迁人的居住需求。
第十一条拆迁人应当保障被拆迁人的子女在拆迁区域内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并提供相应的入学条件。
第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提供过渡期的安置,过渡期的长短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的搬迁费用进行补偿。
搬迁费用的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第四章拆迁管理第十四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前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拆迁许可。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拆迁项目发放拆迁许可证。
第十五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许可证发放后十日内,将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方案予以公告。
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文件完整版
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文件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5日起施行。
市长许宗衡二○○七年二月十七日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列入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近期建设规划或者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的交通、能源、环保、水务、重大体育文化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房屋拆迁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条市国土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承办全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主管部门和市拆迁办不得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五条发展和改革、规划、公安、城市管理、财政、物价、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保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区政府应当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协助市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拆迁管理、补偿安置工作。
拆迁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协助、配合做好有关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六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人一般是项目的建设单位,市、区政府可以确定项目代建机构或者批准成立拆迁事务机构作为特定项目的拆迁人(以下统称拆迁人)。
114号文
关于印发龙岗区实施《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文件深龙府【2007】114号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驻龙岗处以上单位:《龙岗区实施<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若干规定(试行)》业经区政府四届十四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九月四日龙岗区实施《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在龙岗区政府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相关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建立高效的拆迁协同工作机制,加快龙岗区基础设施建设步伐,跟会员《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龙岗区辖区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等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区政府对全区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第四条政府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工作列入相关部门年度岗位目标责任考核和行政效能测评内容。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深圳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龙岗分局(以下简称龙岗国土房产分局)是全区政府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为房屋拆迁工作开设绿色通道,主要职责包括:(一)对全区政府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二)根据项目需要,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等相关规定,收回已出让或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并对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三)牵头组织处理国有未出让土地上的征地拆迁遗留问题;(四)配合拆迁实施主体进行产权确认工作;(五)协调市拆迁主管部门批准项目拆迁前期核查申请,配合拆迁人开展拆迁人开展拆迁前期核查工作;(六)负责协调市拆迁主管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
第六条深圳市规划局龙岗分局(以下简称龙岗规划分局)和深圳市规划局海滨分局(以下简称海滨规划分局)应当为政府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开设绿色通道,主要职责包括:(一)配合街道办核查拆迁房屋的规划报建情况;(二)配合龙岗国土房产分局开展土地收回补偿工作;(三)对经相关部门核查需进行产权调换或给予安排用地的,负责办理相关规划选址及规划许可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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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5日起施行。
市长许宗衡二○○七年二月十七日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列入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近期建设规划或者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的交通、能源、环保、水务、重大体育文化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房屋拆迁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条市国土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承办全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主管部门和市拆迁办不得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五条发展和改革、规划、公安、城市管理、财政、物价、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保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区政府应当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协助市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拆迁管理、补偿安置工作。
拆迁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协助、配合做好有关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六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人一般是项目的建设单位,市、区政府可以确定项目代建机构或者批准成立拆迁事务机构作为特定项目的拆迁人(以下统称拆迁人)。
经市、区政府批准,拆迁人可以委托拆迁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办理有关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拆迁审批程序、扩大拆迁规模或者滥用强制手段、野蛮拆迁等行为进行举报。
市、区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八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各区政府制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年度拆迁计划,并纳入全市年度拆迁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列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年度拆迁计划的,拆迁人可以凭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文件,向市主管部门提出拆迁前期核查申请,市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市主管部门同意进行拆迁前期核查的,拆迁人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核查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产权、使用以及租赁等情况。
第十条拆迁人应当制订项目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政府投资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预算应当委托市房地产估价中心进行测算,涉及土地置换或者安排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市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二)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包括土地位置、面积、开发强度等内容;(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四)项目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拆迁范围、补偿方式、搬迁期限、被拆迁房屋状况、补偿安置资金预算及产权调换计划等内容;(五)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文件。
拆迁申请事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市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二条在办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文件或者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加强协助的,拆迁人应当及时提请市、区相关领导机构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市主管部门自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在深圳商报或者深圳特区报及市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告。
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现场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工作流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实施拆迁的单位名称、拆迁工作人员名单等,接受监督。
市主管部门、市拆迁办、拆迁人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及相关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批准的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主管部门提交延期拆迁书面申请,以及证明拆迁需要延期的拆迁协商记录等相关资料。
市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截至拆迁期限届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新签订租赁期限截止日在拆迁期限截止日以后的房屋租赁合同。
市主管部门自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书面通知规划、建设、户籍、产权登记、房屋租赁管理、抵押担保等部门和单位暂停办理前款所列事项的受理、审批、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中对被拆迁房屋及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等进行拆除迁移施工的,应当通过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依法委托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爆破、拆除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中的查勘、测绘工作应当委托市政府设立的地籍测绘机构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特殊情况需要的,拆迁人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和良好信誉的其他测绘机构进行查勘、测绘。
拆迁人应当与受委托的企业、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自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市拆迁办备案。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受委托的企业、机构不得再委托或者转让受托事务。
第十七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内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二)拆迁依据与拆迁范围;(三)产权(凭证)资料;(四)拆迁补偿方式、补偿内容及金额;(五)搬迁期限及搬迁费用;(六)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的,须注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位置、楼层、面积、产权性质及年限、新旧程度、装修、室内配套设施、物业费及其他费用、小区及周边配套等;需要过渡安置的,还应当注明过渡安置房或者周转房的地点、面积、过渡期限、过渡费用等;(七)违约责任;(八)争端解决途径;(九)签约时间、地点,协议生效时间;(十)当事人签名、盖章;(十一)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拆迁人不得要求被拆迁人先搬迁、后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八条拆迁人应当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市拆迁办备案。
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按照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要求及时到位,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以后,因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发生纠纷的,可以按协议约定的争端解决途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或者诉讼期间,拆迁人已提供约定的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或者周转房的,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条在拆迁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申请行政裁决的,由市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裁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四)房屋已经灭失的;(五)市主管部门认为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市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市主管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
在同一拆迁项目中,按被拆迁户数和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同时计算,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比例未达到80%,拆迁当事人申请行政裁决的,市主管部门应当就申请事项举行听证后方可裁决。
举行听证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裁决时限。
第二十二条送达裁决书应当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签收。
被拆迁人不在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代为签收;被拆迁人是单位的,由其指定人员签收,或者由其他工作人员代为签收。
代为签收的应当注明与被拆迁人的关系。
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指定人员、代为签收人拒绝签收时,送达人可以邀请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到场,把裁决书留在其住所或者工作机构,并注明拒收原因和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证人签名即视为已经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在深圳商报或者深圳特区报及市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告送达,公告截止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三条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本办法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房的,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裁决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被拆迁人及相关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拆迁人已提供行政裁决规定的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或者周转房的,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或者由市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依法进行证据保全。
第二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向拆迁人提交被拆迁房屋房地产权利证书及注销房地产权利证书委托书;没有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则应当提交相应的产权证明文件及放弃房地产权利的声明书。
第二十六条拆迁人拆除房屋及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等,应当依法组织施工和渣土清运,保障拆除工程和施工安全,维护施工环境。
第二十七条市拆迁办应当依法加强对房屋拆迁实施情况和拆迁补偿安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和统计资料报告制度。
拆迁人应当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资料,并应当在完成拆迁后30日内向市拆迁办移交拆迁资料。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八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一般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拆迁生产经营性房屋、非住宅房屋以及房屋以外的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等实行货币补偿。
拆迁被拆迁人居住房屋,被拆迁人同意且有条件的可以进行产权调换。
第二十九条有条件进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与被拆迁房屋同类型、同等面积、相当居住条件的房屋进行调换,并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与被拆迁人结算差价,但本办法另有差价结算规定的除外。
以不完全产权住宅房屋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其所调换房屋的产权仍受相应限制。
被拆迁人可以补交规定差价后取得完全产权。
第三十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其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除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外,房屋以外的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等货币补偿的金额,以重置价评估确定。
第三十一条被拆迁房屋已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的,按照房地产权利证书确定用途;未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报建批准文件或者能够证明用途的其他文件确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