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税种计税依据规定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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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转移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法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 纳税人转移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非货币收入。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移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核定成交价格、扣除金额: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耕地占用税 1、《耕地占用税法》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 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2、《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第三条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八、车辆购置税 1、《车辆购置税法》第六条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 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 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 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3、《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 益,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国务院规定可 以差额计算销售额的,从其规定。
四、消费税
1、《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第六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 利益。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 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五、契税
1、《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 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 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 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 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各税种计税依据规定汇总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 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人所得税Leabharlann Baidu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 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增值税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 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 公式计算销售额:
2、《车辆购置税法》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3、《车辆购置税法》第八条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 税款。
九、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十、车船税
《车船税法》第二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 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十一、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法》第五条
吨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船舶净吨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十二、烟叶税 《烟叶税法》第三条 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 十三、资源税 《资源税法》第三条 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 院备案。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 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十四、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十五、印花税 1、《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列明的价款或者报酬,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合同中价款或者报 酬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 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 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 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列明的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产权转移 书据中价款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应税权利、许可证照的计税依据,按件确定。 (五)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2、《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第六条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按照下列方法确定计税依据: (一)按照订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的,按照其规定确 定。 (二)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方法确定的,按照实际结算的价款或者报酬确定。 3、《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七条 以非集中交易方式转让证券时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 计税依据;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一个交易日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十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七、城市建设维护税 1、《城市建设维护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 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2、《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可以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2、《契税法草案》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 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成交价格、交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依法核定。 六、土地增值税 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2、《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 第四条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 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 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 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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