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保险825逸享人生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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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3.3、4.1、7.1、7.4
满期生存保险金会因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相应减少…………………………………3.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6.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7.1 在某些情况下,本主险合同会效力中止……………………………………2.3、2.8、5.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4.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8
保单利息的保证
自第 2 保单年度起在每个保单年度的第 1 个结算日零时,或本主险合同终止 时,如果按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高于实际保单账户价值,我们按差 额结算额外的保单利息并计入保单账户。
2.5 初始费用收取
您每次支付保险费后,我们收取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初始费用,扣除初始 费用后的保险费计入保单账户。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8 争议处理
1.1 合同构成
4.1 保险事故通知
8.释义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4.2 保险金申请
8.1 保单年度
1.3 犹豫期
4.3 保险金的给付
8.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wenku.baidu.com 保险期间
您可以选择每年或者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后,首个满足如下 全部条件的结算日为首期养老保险金给付日: (1)累计交满前 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 (2)保单账户价值大于零; (3)该结算日为保单周年日后的首个结算日。 若您选择年领方式,自被保险人生存至首期养老保险金给付日开始,每年到 达首期养老保险金给付日在该保单年度的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每年给付 1 次 “养老保险金” 至保险期满时止。 若您选择月领方式,自被保险人生存至首期养老保险金给付日开始,每月到 达首期养老保险金给付日在该月的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每月给付 1 次“养老 保险金”至保险期满时止。
首期“养老保险金”按照给付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及“每万元保单账户价值 对应首期养老保险金金额表”(见附表 2)确定。 最后一期“养老保险金”为给付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其余各期“养老保险金”按如下方法确定: 自我们给付上期“养老保险金”之日起至本期“养老保险金”给付之日零时 止: (1)如果您未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本期“养老保险金”为上期“养老保 险金”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 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8.1)、保 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8.2)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自约定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起,您可以申请部分领 取保单账户价值,申请部分领取需填写部分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 的有效身份证件,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被保险人当时未发生保险事故; (2)领取金额和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均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保单账户价值按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我们自收到部分领取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给付。 您在被保险人年满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申请部分领取, 我们不予受理。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逸.享.人.生.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合同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3.2 您可以按照本条款约定选择及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3.1、3.6 您可以按照本条款约定选择及变更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3.7 受益人享有领取保险金时可选择不同领取方式的权利…………………………………4.4 您有缓交期交保险费的权利………………………………………………………………2.3 您有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2.7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2.8 您有退保的权利……………………………………………………………………………6.1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保单账 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2.2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
投保时,您可以和我们约定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金额,并在保险 单上载明。约定的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在约定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您可以在保险费约 定支付日向我们支付期交保险费。
2.3 期交保险费缓交
您可以选择暂缓支付期交保险费。 如果您已经累计交满前 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且保单账户价值足以支付保障成 本,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您未交满前 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且应付期交保险费在其保险费约定支 付日及其后 2 年内未予支付,则自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 2 年期满的次日零 时起,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 如果您恢复支付,须按顺序依次支付缓交的各期期交保险费。所支付的期交 保险费分别归属到相应的保单年度。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 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 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 件(见 8.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期交保险费的 初始费用
初始费用占期交保险费的比例见下表:
追加保险费的 初始费用
2.6 保障成本
2.7 部分领取
2.8 保单贷款
每期期交保险费
0~6000 元的部分(年交方式) 0~3000 元的部分(半年交方式) 0~1500 元的部分(季交方式) 0~500 元的部分(月交方式) 超出 6000 元的部分(年交方式) 超出 3000 元的部分(半年交方式) 超出 1500 元的部分(季交方式) 超出 500 元的部分(月交方式)
(平保寿发[2010]184 号,2010 年 9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 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逸享人生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2.4 保单利息
每月第 1 日为结算日,保单利息在每月结算日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并计 入保单账户。我们按本主险合同每日 24 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 保单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利息。 在结算日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 公布的结算利率(见 8.5)。 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 日利率为本主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见 8.6)对应的日利率。
我们提供的保障
3.1 保险金额 3.2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 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 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 日前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单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者给 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及其后身故,我们按身故 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已包含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追加保险费
在约定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如果下列条件均符 合,您可以随时支付追加保险费: (1)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须符合我们当时的规定; (2)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交满前 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 (3)每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 4000 元,并且为 1000 元的整数倍。 我们有权改变支付追加保险费的条件。
取本期养老保险金 给付当时的保单账 户价值 8.11 毒品 8.12 酒后驾驶 8.13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驾驶
3.6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7.6 合同内容变更
8.14 无有效行驶证
3.7 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
7.7 联系方式变更
8.15 机动车
险种简称:逸享人生 险种代码:825
平安逸享人生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第1 保单年度
归属的保单年度
第2 保单年度
第3 保单年度
第4至5 保单年度
第 6 及以后 各保单年度
50%
25%
15%
10%
5%
5%
5%
5%
5%
5%
初始费用占追加保险费的比例不超过 5%,具体比例以我们当时的规定为准。
(1)保障成本 我们对本主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年保障成本根据被 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危险保额(见 8.7)及风险程度决定。每千元危险保额 应收取的年保障成本见附表 1。如果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年保障 成本的,将会在保险单上批注。 (2)保障成本的收取 在约定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在每月结算日,我 们按照该月的实际天数从保单账户中扣除保障成本。每日的保障成本为年保 障成本的 1/365。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们也同时收取。
您可申请使用保单贷款功能。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 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 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 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 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 同的效力中止。 条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4.4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8.3 有效身份证件
2.保单账户
4.5 未还款项
8.4 周岁
2.1 保单账户与保单账户价值 4.6 诉讼时效
2.2 保险费的支付
5.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2.3 期交保险费缓交
5.1 宽限期
2.4 保单利息
5.2 效力中止
2.5 初始费用收取 2.6 保障成本 2.7 部分领取 2.8 保单贷款
1.4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以下两者之较晚者止: (1)被保险人年满 85 周岁(见 8.4)的保单周年日的下一个结算日; (2)本主险合同生效满 40 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结算日。
保单账户
2.1 保单账户与保单 账户价值
我们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 值。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以及保 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障成本的收取、养老保险金的领取以及 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而减少。 被保险人身故或现金价值退还后,保单账户终止。
5.3 效力恢复 6.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3.我们提供的保障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3.1 保险金额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3.2 保险责任
7.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3 责任免除
7.3 投保年龄
3.4 宣告死亡处理
7.4 年龄错误
3.5 受益人
7.5 现金价值
8.5 结算利率 8.6 保证利率 8.7 危险保额 8.8 实际年化结算利率 8.9 实际月化结算利率 8.10 如果未发生部分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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