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扶梯安装验收规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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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扶梯验收规范

自动扶梯验收规范

6自动扶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6.1设备进场验收主控项目6.1.1必须提供以下资料:1技术资料1梯级或踏板的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或的断裂强度证明文件复印件;2对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应有扶手带的断裂强度证书复印件.2随机文件1土建布置图;2产品出厂合格证.一般项目6.1.2随机文件还应提供以下资料;1装箱单;2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3动力电路和安全电路的电气原理图.6.1.3设备零部件应与装箱单内容相符.6.1.4设备外观不应存在明显的损坏.6.2土建交接检验主控项目6.2.1自动扶梯的梯级或的踏板或上空,垂直净高度严禁小于2.3m.6.2.2在安装之前,井道周围必须设有保证安全的栏杆或屏障,其高度严禁小于1.2m.一般项目6.2.3土建工程应按照土建布置图进行施工,且其主要尺寸允许误差应为:提升高度-15~+15mm;跨度0~+15mm.6.2.4根据产品供应商的要求应提供设备进场所需的通道和搬运空间.6.2.5在安装之前,土建施工单位应提供明显的水平基准线标识.6.2.6电源零线和接地线应始终分开.的值不应大于4Ω.6.3整机安装验收主控项目6.3.1在下列情况下,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必须自动停止运行,且第4款至第11款情况下的开关断开的动作必须通过安全触点或安全电路来完成.1无控制电压;2电路接地的故障;3过载;4控制装置在超速和运行方向非操纵逆转下动作;5附加如果有动作;6直接驱动梯级、踏板或的部件如或断裂或过分伸长;7驱动装置与转向装置之间的距离无意性缩短;8梯级、踏板或胶带进入梳齿板处有异物夹住,且产生损坏梯级、踏板或胶带支撑结构;9无中间出口的连续安装的多台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中的一台停止运行;10扶手带入口保护装置动作;11梯级或踏板下陷.6.3.2应测量不同回路导线对地的.测量时,电子元件应断开.导体之间和导体对地之间的应大于1000Ω/V,且其值必须大于:1动力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0.5MΩ;2其他电路控制、照明、信号等0.25MΩ.6.3.3一般项目6.3.4整机安装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梯级、踏板、胶带的楞齿及梳齿板应完整、光滑;2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入口处应设置使用须知的标牌;3内盖板、外盖板、围裙板、扶手支架、扶手导轨、护壁板接缝应平整.接缝处的凸台不应大于0.5mm;4梳齿板梳齿与踏板面齿槽的啮合深度不应小于6mm;5梳齿板梳齿与踏板面齿槽的间隙不应小于4mm;6围裙板与梯级、踏板或胶带任何一侧的水平间隙不应大于4mm,两边的间隙之和不应大于7mm.当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设置在踏板或胶带之上时,踏板表面与围裙板下端之间的垂直间隙不应大于4mm.当踏板或胶带有横向摆动时,踏板或胶带的侧边与围裙板垂直投影之间不得产生间隙.7梯级间或踏板间的间隙在工作区段内的任何位置,从踏面测得的两个相邻梯级或两个相邻踏板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6mm.在自动人行道过渡曲线区段,踏板的前缘和相邻踏板的后缘啮合,其间隙不应大于8mm;8护壁板之间的空隙不应大于4mm.6.3.5性能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额定频率和额定电压下,梯级、踏板或胶带沿运行方向空载时的速度与额定速度之间的允许偏差为±5%;2扶手带的运行速度相对梯级、踏板或胶带的速度允许偏差为0~+2%.6.3.6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制动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额定速度m/s制停距离范围m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0.50.20~1.000.20~1.000.650.30~1.300.30~1.300.750.35~1.500.35~1.500.90-0.40~1.70注:若速度在上述数值之间,制停距离用插入法计算.制停距离应从电气制动装置动作开始测量.梯级、踏板或胶带的名义宽度m自动扶梯每个梯级上的载荷kg自动人行道每0.4m长度上的载荷kgz≤0.660500.6<z≤0.890750.8<z≤1.1120100注:1自动扶梯受载的梯级数量由提升高度除以最大可见梯级踢板高度求得,在试验时允许将总制动载荷分布在所求得的2/3的梯级上;2当自动人行道倾斜角度不大于6°,踏板或胶带的名义宽度大于1.1m时,宽度每增加0.3m,制动载荷应在每0.4m长度上增加25kg;3当自动人行道在长度范围内有多个不同倾斜角度高度不同时,制动载荷应仅考虑到那些能组合成最不利载荷的水平区段和倾斜区段.6.3.7电气装置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电源开关不应切断电源插座、检修和维护所必需的照明电源.6.3.8观感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上行和下行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梯级、踏板或胶带与围裙板之间应无刮碰现象梯级、踏板或胶带上的导向部分与围裙板接触除外,扶手带外表面应无刮痕.2对梯级踏板或胶带、梳齿板、扶手带、护壁板、围裙板、内外盖板、前沿板及活动盖板等部位的外表面应进行清理.。

GB50310-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10-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电梯安装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装工程质量的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杂物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的验收。

1.0.3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配套使用。

1.0.4本规范是对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的最低要求,所规定的项目都必须达到合格。

1.0.5 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电梯安装工程 installation of lifts,escalators and passenger conveyors电梯生产单位出厂后的产品,在施工现场装配成整机至交付使用的过程。

注:本规范中的“电梯”是指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2.0.2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 acceptance of installation quality of lifts, escalators and passeng er conveyors电梯安装的各项工程在履行质量检验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土建施工单位、安装单位等几方共同对安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隐蔽工程和施工检查记录等档案材料进行审查,对安装工程进行普查和整机运行考核,并对主控项目全验和一般项目抽验,根据本规范以书面形式对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的检验结果作出确认。

2.0.3 土建交接检验 handing over inspection of machine rooms and wells电梯安装前,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土建施工单位、安装单位共同对电梯井道和机房(如果有)按本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查,对电梯安装条件作出确认。

3 基本规定3.0.1安装单位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具有完善的验收标准、安装工艺及施工操作规程。

GB50310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GB50310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50310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1 总则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电梯安装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

1.0.2本规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装工程质量的验收;本规不适用于杂物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的验收。

1.0.3本规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配套使用。

1.0.4本规是对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的最低要求,所规定的项目都必须达到合格。

1.0.5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电梯安装工程installation of lifts,escalators and passen-ger conveyors电梯生产单位出厂后的产品,在施工现场装配成整机至交付使用的过程。

注:本规中的“电梯”是指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2.0.2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acceptance of installation quality of lifts,escalators and passenger conveyors电梯安装的各项工程在履行质量检验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土建施工单位、安装单位等几方共同对安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隐蔽工程和施工检查记录等档案材料进行审查,对安装工程进行普查和整机运行考核,并对主控项目全验和一般项目抽验,根据本规以书面形式对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的检验结果作出确认。

2.0.3土建交接检验handing over inspection of machine rooms and wells电梯安装前,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土建施工单位、安装单位共同对电梯井道和机房(如果有)按本规的要求进行检查,对电梯安装条件作出确认。

3 基本规定3.0.1安装单位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具有完善的验收标准;安装工艺及施工操作规程。

GB50310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10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50310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 总则1。

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电梯安装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装工程质量的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杂物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的验收.1。

0。

3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配套使用。

1。

0。

4本规范是对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的最低要求,所规定的项目都必须达到合格。

1。

0。

5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电梯安装工程installation of lifts,escalators and passen-ger conveyors电梯生产单位出厂后的产品,在施工现场装配成整机至交付使用的过程。

注:本规范中的“电梯”是指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2。

0。

2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acceptance of installation quality of lifts,escalators and passenger conveyors 电梯安装的各项工程在履行质量检验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土建施工单位、安装单位等几方共同对安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隐蔽工程和施工检查记录等档案材料进行审查,对安装工程进行普查和整机运行考核,并对主控项目全验和一般项目抽验,根据本规范以书面形式对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的检验结果作出确认.2.0。

3土建交接检验handing over inspection of machine rooms and wells电梯安装前,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土建施工单位、安装单位共同对电梯井道和机房(如果有)按本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查,对电梯安装条件作出确认.3 基本规定3。

0。

1安装单位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具有完善的验收标准;安装工艺及施工操作规程.2 具有健全的安装过程控制制度。

GB50310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10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50310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 总则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电梯安装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装工程质量的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杂物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的验收。

1.0.3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配套使用。

1.0.4本规范是对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的最低要求,所规定的项目都必须达到合格。

1.0.5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电梯安装工程installation of lifts,escalators and passen-ger conveyors电梯生产单位出厂后的产品,在施工现场装配成整机至交付使用的过程。

注:本规范中的“电梯”是指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2.0.2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acceptance of installation quality of lifts,escalators and passenger conveyors电梯安装的各项工程在履行质量检验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土建施工单位、安装单位等几方共同对安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隐蔽工程和施工检查记录等档案材料进行审查,对安装工程进行普查和整机运行考核,并对主控项目全验和一般项目抽验,根据本规范以书面形式对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的检验结果作出确认。

2.0.3土建交接检验handing over inspection of machine rooms and wells电梯安装前,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土建施工单位、安装单位共同对电梯井道和机房(如果有)按本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查,对电梯安装条件作出确认。

3 基本规定3.0.1安装单位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具有完善的验收标准;安装工艺及施工操作规程。

GB50310_2002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方案

GB50310_2002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方案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电梯安装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装工程质量的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杂物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的验收。

1.0.3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配套使用。

1.0.4本规范是对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的最低要求,所规定的项目都必须达到合格。

1.0.5 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电梯安装工程installation of lifts,escalators and passenger co nveyors电梯生产单位出厂后的产品,在施工现场装配成整机至交付使用的过程。

注:本规范中的“电梯”是指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2.0.2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acceptance of installation quality of lift s, escalators and passenger conveyors电梯安装的各项工程在履行质量检验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土建施工单位、安装单位等几方共同对安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隐蔽工程和施工检查记录等档案材料进行审查,对安装工程进行普查和整机运行考核,并对主控项目全验和一般项目抽验,根据本规范以书面形式对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的检验结果作出确认。

2.0.3 土建交接检验handing over inspection of machine rooms and wel ls电梯安装前,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土建施工单位、安装单位共同对电梯井道和机房(如果有)按本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查,对电梯安装条件作出确认。

3 基本规定3.0.1安装单位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具有完善的验收标准、安装工艺及施工操作规程。

商业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装检验规程

商业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装检验规程

商业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装检验规程
1. 引言
商业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商场、超市、机场、地铁等公共场所被广泛应用,为大众出行提供了便利。

然而,由于其复杂性,安装时需要特别的注意和检验,以确保其安全可靠。

本文旨在制定商业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装检验规程以确保其安全运行。

2. 检验内容
商业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装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
2.1 设备制造商提供的内容
1. 操作和维护手册;
2. 设备铭牌;
3. 各种零部件和替换件;
4. 运行及正常工作条件。

2.2 功能检验
1. 运行轨迹;
2. 速度、加速度和减速度;
3. 正常运行;
4. 上升和下降之间的张力;
5. 防护装置是否正常;
6. 好转和喑转符合合格标准。

2.3 电气检验
1. 操作控制电源;
2. 非操作控制电源;
3. 地面接地。

4. 稳定运行。

2.4 机械检验
1. 降低装置;
2. 主传动装置;
3. 牵引装置;
4. 防护装置;
5. 制动系统。

3. 检验标准
商业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装检验应满足以下标准:
- 《GB -2008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全规范》;
- 《DD -2006机械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

4. 结论
商业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装检验是确保安全和可靠运行的关键。

制定并执行本规程,将有助于预防安全事故并提高设备的效益。

GB50310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详]

GB50310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详]

50310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 总则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电梯安装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装工程质量的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杂物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的验收。

1.0.3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配套使用。

1.0.4本规范是对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的最低要求,所规定的项目都必须达到合格。

1.0.5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电梯安装工程installation of lifts,escalators and passen-ger conveyors电梯生产单位出厂后的产品,在施工现场装配成整机至交付使用的过程。

注:本规范中的“电梯”是指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2.0.2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acceptance of installation quality of lifts,escalators and passenger conveyors电梯安装的各项工程在履行质量检验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土建施工单位、安装单位等几方共同对安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隐蔽工程和施工检查记录等档案材料进行审查,对安装工程进行普查和整机运行考核,并对主控项目全验和一般项目抽验,根据本规范以书面形式对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的检验结果作出确认。

2.0.3土建交接检验handing over inspection of machine rooms and wells电梯安装前,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土建施工单位、安装单位共同对电梯井道和机房(如果有)按本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查,对电梯安装条件作出确认。

3 基本规定3.0.1安装单位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具有完善的验收标准;安装工艺及施工操作规程。

自动扶梯安装验收规范1

自动扶梯安装验收规范1

目录1、一般规定 (2)2、金属构架和梯路导轨 (2)3、驱动系统 (4)4、扶手装置和围板 (4)5、梯级、踏板和梳齿板 (6)6、电气系统 (7)7、试运行 (11)8、安装验收 (12)附录:图1 自动扶梯主要尺寸 (15)图2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主要尺寸 (16)图3 梯级主要尺寸 (17)图4 踏板间隙和啮合深度 (18)1、一般规定1.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自动扶梯安装工程的专业技术规定、检验要求和验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链条或齿条驱动的普通型、公共交通型整体及组对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扳式或带式)的安装工程。

1.2 引用标准GB 16899—2011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1.3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至少应设以下安全保护开关和装置:1.3.1 急停开关(上、下);1.3.2梯级下陷保护开关(上、下);1.3.3梯级链断链开关(左、右);1.3.4驱动链断链开关;1.3.5超速保护开关;1.3.6非操作逆转保护开关;1.3.7扶手带断带保护装置(如制造厂提供了断裂强度不小于25KN试验证书则可不设装)1.3.8扶手带入口保护开关(上、下);1.3.9梳齿板开关(上、下);梳齿异物保护装置;1.3.10断、错相保护装置;1.3.11裙板保护装置。

2、金属构架和梯路导轨2.1 金属构架2.1.1 金属构架形式、型材、制作工艺,须符合设计要求和“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5-2001)的规定。

2.1.2 金属构架就位调整后,水平段的水平度允许偏差不大于0.1mm。

2.1.3 金属构架两边与安装中心线对称且平行,允许偏差不大于5mm。

2.2 梯路导轨2.2.1 转向壁(1)转向壁安装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允许偏差为0.5mm,基点至转向壁中心应与主轴中心一致。

(2)转向壁与中心线对称且平行,其间允许偏差为±0.5mm,转向壁工作轨距基线的距离应一致。

自动扶梯新检规TSG T7005-2012

自动扶梯新检规TSG T7005-2012

二、附件A主要内容介绍
几个附件的概况
附件A 解读与提示
附件B、C、D提示
附件的概况 本检规共有四个附件:
附件A: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内容、要求与方法
附件B: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报告 (格式) 附件C: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报告 (格式) 附件D: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
• 三、部分条款的解读
• 1、第五条:本条要求在开始施工前申请监督检验,是因为目前 附件A的1.1~1.3为“停止点”项目,审查不合格不能进行后续 工作,如果相关企业不注意这项要求,今后反而会影响施工进度 和工作效率,甚至收到罚单。 定期检验时间的要求源于《条例》相应规定,但文字描述上 略有区别,无“合格”二字,这是新版检规检验工作定位所决定 的,今后相应标志名称也计划进行调整。提前1个月是为留出检 验及可能出现的整改时间,保证在法规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更 换新的标志。不少使用单位担心因此而使下次检验日期不断前移, 而随着标志调整,下次检验日期拟填写到“月”,这样该顾虑也 就不存在了。
1 技术资料
(5)变更设计证 明文件:使用单位 提出,经整机制造 单位同意。
1 技术资料 (6)安装质量 证明文件:安装 合同编号、安装 许可证编号、产 品出厂编号、主 要技术参数,安 装单位公章或者 检验合格章,竣 工日期。 02版检规无此 项要求。
• 2、第六条、本条强调了施工单位施工前应当完成的质量保证工 作,概括明确了施工和维护保养单位的责任与义务。强调土建工 程施工单位进行检查是因为其关系后续工程质量。 ◇强调由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对“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 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主要是为了强化企业的责 任意识,同时,检验人员不可能全方位具备甄别相关文件、资料 真伪的能力和精力,这样要求也是对检验人员的合理免责。 第七条: 本条对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提供 的技术资料和配合工作进行了明确,需要注意要求“提交复印件 备存”,既是今后检查检验工作质量的必备资料,也是对检验机 构合理免责提供见证材料。

自动扶梯验收规范

自动扶梯验收规范

6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安装工程质量验收6.1 设备进场验收主控项目6.1.1 必须提供以下资料:1 技术资料1)梯级或踏板的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或胶带的断裂强度证明文件复印件;2)对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有扶手带的断裂强度证书复印件。

2 随机文件1)土建布置图;2)产品出厂合格证。

一般项目6.1.2 随机文件还应提供以下资料;1 装箱单;2 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3 动力电路和安全电路的电气原理图。

6.1.3 设备零部件应与装箱单内容相符。

6.1.4 设备外观不应存在明显的损坏。

6.2 土建交接检验主控项目6.2.1 自动扶梯的梯级或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上空,垂直净高度严禁小于2.3m。

6.2.2 在安装之前,井道周围必须设有保证安全的栏杆或屏障,其高度严禁小于1.2m。

一般项目6.2.3 土建工程应按照土建布置图进行施工,且其主要尺寸允许误差应为:提升高度-15~+15mm;跨度0~+15mm。

6.2.4 根据产品供应商的要求应提供设备进场所需的通道和搬运空间。

6.2.5 在安装之前,土建施工单位应提供明显的水平基准线标识。

6.2.6 电源零线和接地线应始终分开。

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6.3 整机安装验收主控项目6.3.1 在下列情况下,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必须自动停止运行,且第4款至第11款情况下的开关断开的动作必须通过安全触点或安全电路来完成。

1 无控制电压;2 电路接地的故障;3 过载;4 控制装置在超速和运行方向非操纵逆转下动作;5 附加制动器(如果有)动作;6 直接驱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部件(如链条或齿条)断裂或过分伸长;7 驱动装置与转向装置之间的距离(无意性)缩短;8 梯级、踏板或胶带进入梳齿板处有异物夹住,且产生损坏梯级、踏板或胶带支撑结构;9 无中间出口的连续安装的多台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中的一台停止运行;10 扶手带入口保护装置动作;11 梯级或踏板下陷。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规程及验收规范-电梯安装(含修理)许可用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规程及验收规范-电梯安装(含修理)许可用

广州亨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邓小姐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检验规程及验收规范1. 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TSGT7005-2012,含第1号和2修改单》制定本规范。

2. 本规则适用于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装、重大维修施工检验自检和定期检验自检。

3.本规范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2011)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如这些标准被修订且本规范未能及时修订,可以参照最新标准。

4.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机房和转向站等涉及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做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电梯施工。

5. 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标识,并在出入口设置围栏。

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6. 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并且在有效期内方可以用于电梯检验。

7. 公司自检检验人员必须为公司任命的检验人员。

8. 在检查资料和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将检验情况如实记录在原始记录上(包括已检查资料的名称及编号),不得漏检、漏记。

可以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必须填写实测数据;未要求测试数据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用简单的文字予以说明,例如“×楼层门锁失效”;遇特殊情况,可以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规程及验收规范-电梯安装(含修理)许可用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规程及验收规范-电梯安装(含修理)许可用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规程及验收规范-电梯安装(含修理)许可用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规程及验收规范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的监督管理,规范安装、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则,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装、重大维修施工检验自检和定期检验自检。

其中,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相关标准的规定,如这些标准被修订且本规范未能及时修订,可以参照最新标准。

在施工前,应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机房和转向站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确认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制造质量,并做好记录。

只有符合要求后才能进行电梯施工。

在进行电梯整机检验时,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标识,并在出入口设置围栏。

如果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检验现场的条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如果电梯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

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必须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用于电梯检验。

公司自检检验人员必须为公司任命的检验人员。

During the process of inspecting materials and conducting on-site ns。

inspectors must record the n results truthfully on the original records (including the names and numbers of the inspected materials) and must not miss any ns or records。

Simple standardized markings。

such as "qualified"。

"unqualified"。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2002年12月13日,国质检锅[2002]360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

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1997)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七条从事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完整版)GB50310-2002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完整版)GB50310-2002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电梯安装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装工程质量的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杂物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的验收。

1.0.3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配套使用。

1.0.4本规范是对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的最低要求,所规定的项目都必须达到合格。

1.0.5 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电梯安装工程 installation of lifts,escalators and passenger conveyors电梯生产单位出厂后的产品,在施工现场装配成整机至交付使用的过程。

注:本规范中的“电梯”是指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2.0.2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 acceptance of installation quality of lifts, escalators and passeng er conveyors电梯安装的各项工程在履行质量检验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土建施工单位、安装单位等几方共同对安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隐蔽工程和施工检查记录等档案材料进行审查,对安装工程进行普查和整机运行考核,并对主控项目全验和一般项目抽验,根据本规范以书面形式对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的检验结果作出确认。

2.0.3 土建交接检验 handing over inspection of machine rooms and wells电梯安装前,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土建施工单位、安装单位共同对电梯井道和机房(如果有)按本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查,对电梯安装条件作出确认。

3 基本规定3.0.1安装单位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具有完善的验收标准、安装工艺及施工操作规程。

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电梯作为现代化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装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确保电梯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要求,制定相关的安装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成为必要的措施。

本文将就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详细论述,以确保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的合格性。

一、验收前准备1. 安全保障在进行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前,需要确保工地周围无明显安全隐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悬挂警示牌、设置警示标志等。

同时,验收人员需佩戴个人防护设备,如安全帽、安全鞋等。

2. 相关文件准备验收人员需准备好相关的文件,包括电梯安装合同、设计方案、施工工艺文件等,以便进行对照验收。

二、验收内容及标准1. 施工质量验收(1)电梯井道应检查井道的尺寸、形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存在裂缝、渗漏等问题,井道内的装饰材料是否牢固、美观。

(2)机房机房应检查门窗、通风设备、照明设备、消防设备等是否齐全,机房内的设备和电气线路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3)操作盘操作盘应检查其安装位置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按钮是否齐全、灵敏,LED显示是否清晰。

2. 安全性能验收(1)安全装置应检查安全装置的数量、类型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是否安装牢固、灵敏可靠,并进行可靠性测试。

(2)电气系统应检查电气系统的绝缘电阻、线缆敷设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各种开关、保护装置是否正常运行。

(3)紧急通信系统应检查紧急通信系统是否正常工作,通信设备是否畅通,按键是否敏感。

3. 功能验收(1)运行功能应检查电梯的上行、下行、停止等运行功能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异响、晃动等异常情况。

(2)门系统应检查门的开启、关闭是否灵敏、平稳,门的防夹保护装置是否正常工作。

(3)报警系统应检查报警系统的工作是否正常,如火灾报警、紧急救援报警等。

三、验收记录与报告对于每次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都应做好相应的记录,内容包括验收日期、验收人员、验收结果等。

若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则出具合格的验收报告;若存在问题,应提出整改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并重新验收。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360号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360号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2002年12月13日,国质检锅[2002]360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

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1997)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七条从事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自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

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1997)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七条从事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录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自动扶梯验收规范

自动扶梯验收规范

6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安装工程质量验收6.1设备进场验收主控项目6.1.1必须提供以下资料:1技术资料1)梯级或踏板的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或胶带的断裂强度证明文件复印件;2)对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有扶手带的断裂强度证书复印件。

2随机文件1)土建布置图;2)产品出厂合格证。

一般项目6.1.2随机文件还应提供以下资料;1装箱单;2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3动力电路和安全电路的电气原理图。

6.1.3设备零部件应与装箱单内容相符。

6.1.4设备外观不应存在明显的损坏。

6.2 土建交接检验主控项目6.2.1自动扶梯的梯级或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上空,垂直净高度严禁小于2.3m。

622在安装之前,井道周围必须设有保证安全的栏杆或屏障,其高度严禁小于 1.2m。

一般项目6.2.3 土建工程应按照土建布置图进行施工,且其主要尺寸允许误差应为:提升高度-15〜+15mm跨度0〜+15mm6.2.4根据产品供应商的要求应提供设备进场所需的通道和搬运空间。

6.2.5在安装之前,土建施工单位应提供明显的水平基准线标识。

6.2.6电源零线和接地线应始终分开。

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Q。

6.3整机安装验收主控项目6.3.1在下列情况下,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必须自动停止运行,且第4款至第11款情况下的开关断开的动作必须通过安全触点或安全电路来完成。

1无控制电压;2电路接地的故障;3过载;4控制装置在超速和运行方向非操纵逆转下动作;5附加制动器(如果有)动作;6直接驱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部件(如链条或齿条)断裂或过分伸长;7驱动装置与转向装置之间的距离(无意性)缩短;8梯级、踏板或胶带进入梳齿板处有异物夹住,且产生损坏梯级、踏板或胶带支撑结构;9无中间出口的连续安装的多台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中的一台停止运行;10扶手带入口保护装置动作;11梯级或踏板下陷。

632应测量不同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

测量时,电子元件应断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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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一般规定 (2)2、金属构架和梯路导轨 (2)3、驱动系统 (4)4、扶手装置和围板 (4)5、梯级、踏板和梳齿板 (6)6、电气系统 (7)7、试运行 (11)8、安装验收 (12)附录:图1 自动扶梯主要尺寸 (15)图2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主要尺寸 (16)图3 梯级主要尺寸 (17)图4 踏板间隙和啮合深度 (18)1、一般规定1.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自动扶梯安装工程的专业技术规定、检验要求和验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链条或齿条驱动的普通型、公共交通型整体及组对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扳式或带式)的安装工程。

1.2 引用标准GB 16899—2011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1.3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至少应设以下安全保护开关和装置:1.3.1 急停开关(上、下);1.3.2梯级下陷保护开关(上、下);1.3.3梯级链断链开关(左、右);1.3.4驱动链断链开关;1.3.5超速保护开关;1.3.6非操作逆转保护开关;1.3.7扶手带断带保护装置(如制造厂提供了断裂强度不小于25KN试验证书则可不设装)1.3.8扶手带入口保护开关(上、下);1.3.9梳齿板开关(上、下);梳齿异物保护装置;1.3.10断、错相保护装置;1.3.11裙板保护装置。

2、金属构架和梯路导轨2.1 金属构架2.1.1 金属构架形式、型材、制作工艺,须符合设计要求和“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5-2001)的规定。

2.1.2 金属构架就位调整后,水平段的水平度允许偏差不大于0.1mm。

2.1.3 金属构架两边与安装中心线对称且平行,允许偏差不大于5mm。

2.2 梯路导轨2.2.1 转向壁(1)转向壁安装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允许偏差为0.5mm,基点至转向壁中心应与主轴中心一致。

(2)转向壁与中心线对称且平行,其间允许偏差为±0.5mm,转向壁工作轨距基线的距离应一致。

(3)下部转向壁中心与张紧轴中心高度允许偏差为15.5mm。

基点至转向壁中心应与张紧轴中心一致。

2.2.2 导轨(1)曲线导轨安装的技术要求如下:a、对同一平面上主、副轮导轨工作面应保持平行。

上分支柱、副轮导轮误差应不大于1/500;下分支主、副轮导轨以卡板为准。

b、导轨组装后用梯级进行检查,必须达到无卡死为准。

c、导轨主、副轮距允许偏差应符合以下要求:上分支为0.5mm;下分支为1mm。

d、导轨连接接头要求平整、紧密。

螺钉不允许凸出导轨工作面。

e、曲线段导轨应分别用紧固件及卡具与金属骨架连接在一起。

其紧固件必须有防松装置。

f、曲线段导轨的上、下位置调整应符合设计规定值。

调整项目包括水平段的主轨、副轨、主副轮反轨、直线段副轨、副轮反轨至基线距离。

g、直线段主轨至基线距离的调整(与其度数有关)应符合设计规定值。

调整项目包括直线段主轨、主轮反轨至基线距离。

h、调整曲线导轨的前、后位置,应根据其各自的法线位置前后调整,副轮与转向壁的接缝间隙不得大于0.5mm。

(2)位于梯路的直线导轨必须保持平直,不得弯曲,在导轨的接合处必须平整、紧密,导轨侧面的连接螺栓(钉)不得凸出轨面。

3、驱动系统3.1 驱动系统3.1.1 制动器与制动轮工作表面保护清洁,且动作灵活可靠。

3.1.2 在飞轮上应有与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运行方向相对应的标志。

3.1.3 运动部件如驱动链、扶手驱动链及梯级链应保证良好的润滑。

3.2 驱动主轴3.2.1 主轴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3.2.2 主轴水平度允许偏差为0.1mm。

3.2.3 两曳引链轮应与中心线对称且平行,允许偏差为0.25mm。

3.2.4 驱动链张紧后的挠度小于10mm为宜。

3.3 张紧轴3.3.1 张紧轴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3.3.2 张紧轴装配时,左右曳引链轮要求以中心对称,其允许偏差为±0.25mm,水平度允许偏差为0.1mm。

3.3.3 张紧弹簧的自然长度,张紧曳引链条的张紧力应符合设计规定值。

3.4 扶手带驱动装置3.4.1 轴中心至主轴中心水平距、基线至副轴中心距离、驱动滚轮中心至金属构架中心距离均应符合设计规定值。

3.4.2 座架底面与驱动滚轮垂直度允许偏差为0.05mm。

4、扶手装置和围扳4.1 扶手装置4.1.1 朝向梯级、踏板或胶带一侧的扶手装置部分应是光滑的。

压条或镶条的装设方向与运行方向不一致时,其凸出高度不应超过3mm,且应坚固和具有圆角或倒角的边缘。

此类压条或镶条不允许装设在围裙板上。

4.1.2 包括扶手带在内的扶手转向端,距梳齿板的齿根部的纵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6m(见图1中的L1和l2及X图)。

4.1.3 扶手带超出梳齿板的延伸段在出入口,该延伸段的水平部分长度I3(见图1),自梳齿板齿根(见图1和X图的L1)起至少为0.3m。

对于倾斜式自动人行道,若出入口不设水平段,其扶手带延伸段的倾斜角允许与自动人行道的倾斜角相同。

4.1.4 扶手带开口处与导轨或扶手支架之间的距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超过8mm(见图2中W图的b6′和b6″)。

4.1.5 扶手带与护壁边缘之间的距离b5不应超过50mm(见图2)。

4.1.6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扶手带中心线之间距离b1所超出围裙板之间距离的值不应大于0.45m(见图2中b1和z2)。

4.1.7 扶手带在扶手转向端的入口处最低点与地板之间的距离h3不应小于0.1m,且不大于0.25m(见图1和图2)。

4.1.8 扶手转向端顶点到扶手带入口处之间的水平距离l4应至少为0.3m(见图1)。

4.1.9 梯级、踏板或胶带以上的高度扶手带距梯级前缘或踏板面或胶带面之间的垂直距离h1不应小于0.9m,且不大于1.1m(见图1和图2)。

4.1.10 两护壁板下部位置各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垂直于运行方向测量)不应大于其上部对应点位置间的水平距离。

护壁板之间任何位置的水平距离应小于两扶手带之间的水平距离。

护壁板之间的空隙不应大于4mm,其边缘应呈圆角和倒角状。

4.2 围板4.2.1 内盖板和护壁板与水平面的倾斜角r均不应小于25°(见图2)。

这一条款不适应于与护壁板相接的内盖板相连的水平部分(见图2中b4),上述这一水平部分b4(直到护壁板)应小于30mm。

对于与水平面所成倾斜角小于45°的每一侧内盖板,其水平方向宽度b3应小于0.12m(见图2)。

4.2.2 围裙板应垂直,垂直度允许偏差应不大于0.5mm,围裙板上缘或内盖板折线底部或防夹装置的刚性部分与梯级、踏板或胶带踏面之间的垂直距离h4不应小于25mm(见图2)。

围裙板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1mm。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设置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两侧,任何一侧的水平间隙不应大于4mm,在两侧对称位置处测得的间隙总和不应大于7mm。

如果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设置在踏板或胶带之上时,则踏板表面与围裙板下端间所测得的垂直间隙不应超过4mm。

踏板或胶带的横向摆动不允许踏板或胶带的侧边与围裙板垂直投影间产生间隙。

围裙板接头处应平整、无缝、美观。

围裙板直线段的接头长度不应小于1m。

4.2.3 斜角盖板接头处应平整、无缝、美观,接头处的间隙不得大于1mm。

5、梯级、踏板和梳齿板5.1 梯级间或踏板间的间隙在工作区段内的任何位置,从踏面测得的两个相邻梯级或两个相邻邻踏板之间的间隙不应超过6mm(见图1中Y图、Z图和图4中S图、T图及U图)。

5.2梯级导向轮安装技术要求如下:5.2.1 导向轮与梯级之间的间隙为0.2∽0.4mm5.2.2 导向轮上平面至梯级上平面的高度为6mm。

5.3 梳齿板的齿应与梯级、踏板或胶带的齿槽相啮合,在梳齿板踏面位置测量梳齿的宽度不应小于2.5mm。

梳齿端的圆角半径不应大于2mm。

如图1中X图所示,设计角β不应超过40°。

5.4 梳齿板的梳齿与梯级或踏板槽的啮合深度5.4.1 梳齿板梳齿与踏板面齿槽的啮合深度h8(见图1中X图)应至少为6mm。

5.4.2 间隙h3(见图1中X图)不应超过4mm。

5.5 梳齿板梳齿与胶带齿槽的啮合深度5.5.1 梳齿板梳齿与胶带齿槽啮合深度h8(见图1中X图)应至少为4mm。

5.5.2 间隙h6(见图1中X图)不应超过4mm。

5.6 活动前沿板与固定前沿板之间的间隙为6mm。

前沿板与梯板踏板上表面的高度差不应大于80mm。

6、电气系统6.1 应用范围:6.2.1 本标准规定了有关电气设备、线路组成及部件的安装要求,适用于:a)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的主开关和附属电路。

b)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的照明电路的开关和附属电路。

6.2 一般规定6.2.1 导体之间和导体对地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1 000Ω,并且其值不得小于:(1)动力电路照明电气安全装置电路:0.5MΩ;(2)其他电路(控制、信号等):0.25MΩ。

6.2.2 对于控制电路和安全电路,导体之间或导体对地之间的直流电压平均值或交流电压的有效值不应超过250V。

6.2.3 零线和地线应始终分开;6.3 主开关6.3.1 在驱动主机附近,转向站中或控制装置旁,应装设一只能切断电动机、制动器释放装置和控制电路电源的主开关。

该开关应不能切断电源插座或检修和维修所必须的照明电路开关的电源。

6.3.2 采用挂锁或其他等效方式将由6.3.1定义的主开关锁住或使它处于“隔离”位置,以保证不产生由于其他因素造成故意动作。

主开关的控制机构应在打开门或活板门后能迅速而容易地操纵。

6.3.3 主开关应能切断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最大电源的能力。

6.3.4 若几台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各主开关设置在一个机房内,则各台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主开关应易于识别。

6.4 电气配线6.4.1 配管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所有配管或线槽均不得采用焊接。

管卡或支架紧固螺母均有防松动措施。

(1)线管应作防腐处理,或采有用镀锌管、线管应用卡子固定牢固,不得采用焊接。

固定点间距离不宜大于2m,与可运动部件保持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5mm。

(2)线管与箱或盒的连接应用锁紧螺母锁紧,管口应打磨光滑装护口保护。

6.4.2 线槽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1)线槽应采用支架固定牢固,固定点间距均匀,每根线槽不得少于两点。

安装时应使线槽盖便于开启。

(2)安装就位后的线槽接口严密、槽盖齐全、平整、无翘角、出线、无毛刺,与可运动部件保持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5mm。

(3)线槽不得作保护线使用,转角处的阳角方应加绝缘衬垫。

6.4.3 由线管或线槽盒引出的金属软管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1)无机械损伤和松散,与箱盒的连接处应使用专用接头。

(2)安装固定点均匀牢固,间距应能使金属软管紧贴构架,不得有扭翘、松驰、滑位的情况,其端子应固定牢固,与可运动部件应保持25mm以上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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