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扶梯安装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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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一般规定 (2)

2、金属构架和梯路导轨 (2)

3、驱动系统 (4)

4、扶手装置和围板 (4)

5、梯级、踏板和梳齿板 (6)

6、电气系统 (7)

7、试运行 (11)

8、安装验收 (12)

附录:

图1 自动扶梯主要尺寸 (15)

图2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主要尺寸 (16)

图3 梯级主要尺寸 (17)

图4 踏板间隙和啮合深度 (18)

1、一般规定

1.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自动扶梯安装工程的专业技术规定、检验要求和验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链条或齿条驱动的普通型、公共交通型整体及组对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扳式或带式)的安装工程。

1.2 引用标准

GB 16899—2011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1.3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至少应设以下安全保护开关和装置:

1.3.1 急停开关(上、下);

1.3.2梯级下陷保护开关(上、下);

1.3.3梯级链断链开关(左、右);

1.3.4驱动链断链开关;

1.3.5超速保护开关;

1.3.6非操作逆转保护开关;

1.3.7扶手带断带保护装置(如制造厂提供了断裂强度不小于25KN试

验证书则可不设装)

1.3.8扶手带入口保护开关(上、下);

1.3.9梳齿板开关(上、下);梳齿异物保护装置;

1.3.10断、错相保护装置;

1.3.11裙板保护装置。

2、金属构架和梯路导轨

2.1 金属构架

2.1.1 金属构架形式、型材、制作工艺,须符合设计要求和“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5-2001)的规定。

2.1.2 金属构架就位调整后,水平段的水平度允许偏差不大于0.1mm。

2.1.3 金属构架两边与安装中心线对称且平行,允许偏差不大于5mm。

2.2 梯路导轨

2.2.1 转向壁

(1)转向壁安装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允许偏差为0.5mm,基点至转向壁中心应与主轴中心一致。

(2)转向壁与中心线对称且平行,其间允许偏差为±0.5mm,转向壁工作轨距基线的距离应一致。

(3)下部转向壁中心与张紧轴中心高度允许偏差为15.5mm。基点至转向壁中心应与张紧轴中心一致。

2.2.2 导轨

(1)曲线导轨安装的技术要求如下:

a、对同一平面上主、副轮导轨工作面应保持平行。上分支柱、副轮

导轮误差应不大于1/500;下分支主、副轮导轨以卡板为准。

b、导轨组装后用梯级进行检查,必须达到无卡死为准。

c、导轨主、副轮距允许偏差应符合以下要求:上分支为0.5mm;下分支为1mm。

d、导轨连接接头要求平整、紧密。螺钉不允许凸出导轨工作面。

e、曲线段导轨应分别用紧固件及卡具与金属骨架连接在一起。其紧固件必须有防松装置。

f、曲线段导轨的上、下位置调整应符合设计规定值。调整项目包括水平段的主轨、副轨、主副轮反轨、直线段副轨、副轮反轨至基线距离。

g、直线段主轨至基线距离的调整(与其度数有关)应符合设计规定值。调整项目包括直线段主轨、主轮反轨至基线距离。

h、调整曲线导轨的前、后位置,应根据其各自的法线位置前后调整,副轮与转向壁的接缝间隙不得大于0.5mm。

(2)位于梯路的直线导轨必须保持平直,不得弯曲,在导轨的接合处必须平整、紧密,导轨侧面的连接螺栓(钉)不得凸出轨面。

3、驱动系统

3.1 驱动系统

3.1.1 制动器与制动轮工作表面保护清洁,且动作灵活可靠。

3.1.2 在飞轮上应有与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运行方向相对应的标志。

3.1.3 运动部件如驱动链、扶手驱动链及梯级链应保证良好的润滑。

3.2 驱动主轴

3.2.1 主轴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3.2.2 主轴水平度允许偏差为0.1mm。

3.2.3 两曳引链轮应与中心线对称且平行,允许偏差为0.25mm。

3.2.4 驱动链张紧后的挠度小于10mm为宜。

3.3 张紧轴

3.3.1 张紧轴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3.3.2 张紧轴装配时,左右曳引链轮要求以中心对称,其允许偏差为

±0.25mm,水平度允许偏差为0.1mm。

3.3.3 张紧弹簧的自然长度,张紧曳引链条的张紧力应符合设计规定值。

3.4 扶手带驱动装置

3.4.1 轴中心至主轴中心水平距、基线至副轴中心距离、驱动滚轮中心至金属构架中心距离均应符合设计规定值。

3.4.2 座架底面与驱动滚轮垂直度允许偏差为0.05mm 。

4、扶 手 装 置 和 围 扳

4.1 扶手装置

4.1.1 朝向梯级、踏板或胶带一侧的扶手装置部分应是光滑的。压条或镶条的装设方向与运行方向不一致时,其凸出高度不应超过3mm ,且应坚固和具有圆角或倒角的边缘。此类压条或镶条不允许装设在围裙板上。

4.1.2 包括扶手带在内的扶手转向端,距梳齿板的齿根部的纵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6m (见图1中的L 1和l 2及X 图)。

4.1.3 扶手带超出梳齿板的延伸段

在出入口,该延伸段的水平部分长度I 3(见图1),自梳齿板齿根(见图1

和X 图的L 1)起至少为0.3m 。

对于倾斜式自动人行道,若出入口不设水平段,其扶手带延伸段的倾斜角允许与自动人行道的倾斜角相同。

4.1.4 扶手带开口处与导轨或扶手支架之间的距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超过8mm (见图2中W 图的b 6′和b 6″)。

4.1.5 扶手带与护壁边缘之间的距离b 5不应超过50mm (见图2)。

4.1.6 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

扶手带中心线之间距离b 1所超出围裙板之间距离的值不应大于0.45m (见

图2中b 1和z 2)。

4.1.7 扶手带在扶手转向端的入口处最低点与地板之间的距离h 3不应小于0.1m ,且不大于0.25m (见图1和图2)。

4.1.8 扶手转向端顶点到扶手带入口处之间的水平距离l 4应至少为

0.3m (见图1)。

4.1.9 梯级、踏板或胶带以上的高度

扶手带距梯级前缘或踏板面或胶带面之间的垂直距离h 1不应小于0.9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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