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或有事项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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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

1.1 研究目的及意义

2000年财政部颁布并实施《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时,或有事项会计还是一个比较新的课题。为了规范或有事项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2006年财政部又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2006)。对或有事项进行了原则性的规范,这就要求企业存在应用过程中,认真领会准则精神,根据财务报表使用人的信息需求,并结合企业内外部情况,对或有事项的确认、计量进行准确的判断,并加强对或有事项判断依据的信息披露,最大限度地反映不确定性事项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与此同时,企业会计准则制定部门,也应当随着会计环境的变化,对或有事项准则及时地进行补充和完善,为会计实务工作者提供详细的指南,帮助他们提高会计准则的应用水平。

我国的或有事项通过不断的修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要更好地跟上时代的发展,更好地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还需要对或有事项中的模糊语言要加以具体和细化,加强确认条件的准确性,加强预计负债计量的客观性,以减少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完善法律法规等措施进一步规范或有事项。新版的会计准则对或有事项的定义、范围和内容以及确认计量和披露内容的规定更为详细,可操作性上也有了很大的提高,比较全面地规定了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

而且我国目前法律体系统还很不完善,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的适应能力和法制意识普遍较差,这就决定了或有事项的发生率及可能性比西方国家要大得多。因此企业要保持持续的经营和发展,就必须对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的不足有所认识,这对提高会计信息的披露质量,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公允、真实及准确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从或有事项的概念入手,对或有事项的特征,分类,原则等进行了阐述,分析了或有事项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包括或有事项的确认、计量、披露等方面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

1.2 国内外对或有事项研究现状

1.2.1 国外对或有事项的研究现状

20世纪7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的会计管理组织都在探索相关的会计政策。早在1975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的第5号准则说明书中,就对或有事项的会计政策有所规定,是世界上较早研究或有事项会计政策的国家,关于或有负债的确认标准,“说明书"强调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在发出财务报表之前已有充分信息表明,某项负债在不久的将来很可能发生;二是该项负债可能招致的损失金额可以合理估计。按照该“说明书”的主张,会计上对或有利得基本上不予确认,而对或有损失实行表内确认或表外披露。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1975年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5号一一或有事项会计》对或有事项的定义是:“或有事项被定义为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利得(利得性质的或有事项)或损失性质的或有事项的现存不确定性情况状况或环境,这种不确定将通过一项或多项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得到证实。”[1]

美国相关准则中未涉及或有事项的计量,而是规定了或有损失的计量要求,同时考虑到货币时间价值因素。规定估计或有损失金额,应先确定其可能发生的

金额范围。要求披露产生或有损失的或有事项的性质以及或有损失的估计数或范围,对产生或有利得的或有事项也应给予恰当的披露。

美国会计准则对或有损失发生的各种可能性进行了鉴定,把可能性的幅度从“可能”到“有可能”再到“可能性极小”列成一个连续区域来把握,这种设计十分有利于或有损失的合理核算及披露(揭示)。

国际会计准则就或有事项的会计准则单独列在第37号公告上,取代第10号公告中有关或有事项的规定,并命名为Provisions、Contingent Liabilities and Contingent Assets(准备、或有负债及或有资产)。[2]

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责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中明确指出或有事项是指这样一种状况或情况,其最终结果是收益或亏损,并且只有在一项或若干项不确定的事项发生或不发生时才能予以证实。国际会计准则中当有下列情况时,应列入准备:(1)因过去的事项而使企业在目前负有义务;(2)很有可能因清偿义务而导致经济资源流出;(3)义务金额可被合理加以估计。在财务状况方面,国际会计准认列损失为负债的发生。

国际会计准则中对或有事项计量,应为“准备”金额,是资产负债表结算现时义务所要求支出的最好估计。第37号要求,确认为准备的金额应是资产负债表日结算现时义务所要求支出的最好估计。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对于不利的或有事项,只要企业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极小,就不需要披露。但按照中国和美国会计准则,即使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极小,在某些情况下也需要披露。

美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对可能性都没有一个具体的衡量标准。美国会计准则中的定义之欠妥之处是“……现存不确定状况和环境”中的“不确定”三字。或有事项所定义的“现存状况”是确定的,如企业的应收账款,存在就是存在,不存在就是不存在,这种现存状况是确定的,其“不确定”的含义是这种“现存状况”的未来作用结果,即企业的应收账款能否被收回、是否会给企业造成损失,因此用“不确定”三字作“现存状况”的定语有失恰当。

1.2.2 国内对或有事项的研究现状

我国有关或有事项的理论与实务的研究与应用起步较晚,专门化和系统化的资料很少,或有事项披露的不规范、水平低。林斌博士的《论不确定性会计》一书中有一章介绍或有事项会计,对常见几种或有事项的会计计量和披露做了较深入的研究,虽然涉及的或有事项不多,但该书出版于2000年,是当时或有事项会计研究中最完善的。[3]

1999年重新修订并于2000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会计法》中明确规定:“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主要按照国家规定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因此,2000年4月我国首次制定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一或有事项》。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企业财务关系的不断复杂化,2006年2月,我国重新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或有事项》。我国将(或有事项)列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上。并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在随后的这几年中,大部分对或有事项的研究也都集中在或有事项的定义和计量和披露等方面,基本上都是从理论上进行研究。比如2006年在北京工商大学丁佩军的硕士论文《我国上市公司或有事项信息披露分析》中[4]阐述了或有事项普遍存在于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之中,而且越来越复杂,重大的或有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发展造成很大的影响,上市公司对或有事项信息的披露十分重要,使利益相关者能够获取充分的信息并相应地做出决策。范媛媛,杨金萍于2006年3月在《浅析我国或有事项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中[5]指出尽管我国准则的制订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际准则,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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