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
供用电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防范
供用电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防合同履行是当事人实现合同目的行为,是合同之债消灭的正常途径。
通过合同履行,从而实现交易的目的。
如果合同得不到切实履行,完美的合同也只不过是一纸空文。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确立了实际履行、全面履行和诚实信用等合同履行原则。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也是如此。
只有通过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履行,才能实现供用电合同订立的目的,圆满完成电力生产、传输、分配和消费全过程,体现供电企业服务于社会的宗旨和使命。
由于供用电合同的特殊性,导致供用电合同履行过程中中具有不同于一般买卖合同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供用电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环节。
供用电合同的变更、转让与解除环节应当注意的主要法律风险有:①用电权过户的法律性质认识向题;②用户擅自变更或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问题;③私自过户后原供用电合同的债务问题;④商品房供用电合同签订主体没有及时变更的问题;⑤“到期双方如无异议,本合同继续有效”的法律后果问题。
风险点一:用电权过户的法律性质认识问题风险点分析:用电权的过户,即改变用户的名称 (简称更名或过户)属于《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变更业务。
实践中,有的用户办理用电权过户手续,不提交房屋产权或其他变更户主的证明;或者没有解除原供用电合而对新用户供电,导致在同一受电点,原供用电合同没有解除又成立新供用电合同的结果。
这样,一旦发生欠费,就出现了谁是真正的用户以及供电企业应当向原用户还是新用户追索欠费的争议。
风险点防:要解决用电权过户问题,首先要对用电权过户的法律性质有一个正确认识。
用电权的过户,实际上是合同的主体变更,属于《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情形。
合同转让,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经他方当事人同意,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合同当事人地位转让给第三人。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合同转让必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才能生效。
这是因为合同转让不仅包括合同权利的移转,还包括合同义务的移转。
浅谈供用电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东西,存在着举证 问题 ,是个不利的因素。
3 .不能按 合 同有 效回 收 电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逐步规范 , 用 电单位 的法律维权意
识 也 大大加 强ຫໍສະໝຸດ 。 供 电企 业更 应强 化《 供 用 电合 同》 签 约 的管理 ,
随着 电力企业市场化的不断深入,服务对象有的构成比 提 高合 同管理 人员 的法律 意 识 ,使其 充分认 识 到 《 供 用 电合
合 同的重要性 ,有 的虽已意识到其重要性,但在合同签订和 合 同风 险可 控在 控 ,笔者 认 为提 高对合 同作 用 的认识 是最 迫 履行过程中供用电双方 出现 了合同争议等一些实质性法律 问 切的。只有增强契约意识,才能在实际工作中切实加强供用 题 。本文就供用电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提供一些建议,作为 电合同签订制度的执行,提高企业的防范法律风险能力 , 保 供 电企业的参考 。
注意企业的社会形象 ,要加强电费回收工作的宣传,严格执
行 供用 电合 同 , 树立 企业 按照 合 同严格 履责 的社会 良好 形象 。 二 、防控 供用 电合 同风 险 的几点 建议 如何 能最 大 限度 降低 和减 少企业 营 销 的法律 风 险,实现
对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 ,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起着非常 重要的作用。但在现实工作中,不少供 电企业有的还未认清
般情形下,合同期限也是合 同的必备条款。合同期限
规定 的 合 同的履 行起 止 时 间,有利 于双 方作计 划 ,履 行 自己
的权利义务 。没有期限的合同,属于不定期的合同,合同双 了规范。在合同中明确计量装置的种类、安装的位置、加封、
方 可随 时要 求 终止 合 同,使 交 易增加 了不确定 性 ,不 利于 合 安装人等 ;电价类 别和 电费收缴办法 、时间、方 式等做出 明确 同关 系 的稳 定 。供用 电合 同中 ,双方 当事 人应 约 定期 限 ,期 具体约定,避免出现 “ 每月一结”等过于笼统的约定。为确保
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使用电力合同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订立风险: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如果合同
内容不完善,或者存在模糊的条款,可能会导致争议的发生。
防范措施: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当详细了解合同条款,并明确各项权利和义务。
如
果合同内容不清晰,可以通过协商修改或添加明确条款,以减少合同争议的发生。
2.履约风险: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履约风险,如供电方无法按合同约定提
供稳定的电力供应,或用电方未按时支付电费等。
防范措施:供电方应当确保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并及时通知用电方变动情况;用电方
应当按时支付电费,并保持用电设备的正常运行。
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违约
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3.价格风险:电力价格的波动可能会对双方造成一定的经济影响。
防范措施: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电力价格的调整方式,如根据市场价格或指定的价
格指数进行调整,以降低价格风险的影响。
4.争议解决风险:如果合同出现争议,可能会涉及到法律诉讼或仲裁等争议解决方式。
防范措施: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如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
点等,以减少争议解决的费用和时间成本。
总之,用电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合同条款,提前预防各种风险,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关约定,以减少可能发生的争议。
最好能够寻求专业法律意见,确保合同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电力企业合同的法律风险及规避分析
电力企业合同的法律风险及规避分析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电力企业的管理模式在不断进行着开放式的尝试,虽然这种尝试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电力企业的发展,但同时也会给电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的电力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仍旧存在很多问题,不仅加大了管理难度,制约了电力企业的发展,还会影响日常生活中电力的供应。
这要求电力企业不断地进行合同管理改革,有效地规避法律风险,对风险项目做到提前预防,以促进企业长久发展。
关键词:电力企业;法律风险;规避一、电力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合同内容不合理在现行的电力企业合同管理中仍旧存在着许多的问题,首当其冲就是合同内容不合理的问题。
合同是双方履行责任义务的最基本保障,也是处理争端的时候的重要依据电力企业要依据实际情况对各类合同的制定有明确的管理方案,然而现如今很多企业都做不到这一点,在合同管理中存在着许多漏洞。
首先是对外合同内容前后不一致,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对于供用电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界限划分不够明确;其次是对内合同未能充分考虑员工的需求和权益,随意地制定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导致员工与企业的矛盾加大;最后就是合同的签订不够规范化,措辞并不十分严谨,导致了部分歧义,以至于发生纠纷的时候各执一词,难以调节。
(二)履行能力差一般来说,供用电双方在合同签订结束后,需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规定进行下一步的工作,合同的履行程度可以给双方的的良好合作提供一定信任度。
但现如今的电力企业工作人员为了节约时间成本,对工作步骤进行简化乃至省略,对合同的内容以及后期的履行都没有足够的重视,导致合同前期签订时内容出现纰漏,合同履行时又无法按照章程进行,在后期如若发生纠纷,更无法利用合同和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这种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淡薄的情况,导致了虽然合同签订完毕,但无法按照合同进行履约,合同的签订就如同废纸一张,毫无意义。
二、电力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法律风险(一)合同准备阶段的法律风险在合同还未签订的准备阶段,法律风险十分高,一般的企业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对自身的经营状况产生隐瞒。
关于供用电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供电方相关部门应对所属用电户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对那些,拖欠电费的用户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如通过签订电费结算协议、签发催费通知书来中断电费债权的诉讼时效,必要时提起诉讼来解决,即使用电户最终不能偿还电费,供电方可凭法院的生效判决等法律文书,规避自己的责任,降低法律风险。
六、关于供用电合同中的预付电费问题
2.产权不属供电方,维护管理也没有签订委托协议的,发生责任事故,一般情形下,供电方不承担电企业为国有企业,电费作为供电企业的经营收益,属国有资产。电费一旦不能按供用电合同约定有效回收,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履行回收电费职责的部门将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严重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电费属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供电方对用电方的主体应严格审查,从工商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必须是经过当年年检的,以防企业法人注销、被撤销等主体资格不存在的问题)、企业的资信状况、经营状况等入手。需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无法人资格的单位)亲自签订;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能亲自签订的,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字(附身份证件复印件),但必须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此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应作为合同附件。
3.签订供用电合同方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按民法通则规定的法理,签订合同人与实际使用人对供电方承担连带责任,即连带承担清偿电费的义务。
4.供电方与用电方(出租方)、实际使用人(承租方)用电关系,一般情形下,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出租方,因出租方欠缴电费的,供电方按照电力法等相关法律,履行中止供电通知程序,可对其中止供电。因终止供电,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按租赁合同关系处理。
六、关于供用电合同中的预付电费问题
供电方预收电费不能超过合理的限度,且在操作上必须灵活,不能使预付电费成为一种保证金,使其在账面上体现为滚动使用的。
[谈供用电合同范本法律风险]公司法律风险防范
[谈供用电合同范本法律风险]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关键词法律风险签约主体变动内容变更续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和发展,全社会法制观念的普及和提高,供用电合同日益成为确定供用电关系、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促进供用电双方改善经营管理、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但与此同时,因用电人的广泛性和多样性,供用电行为的连续性,供用电合同履行期间变动因素复杂等供用电合同的诸多特性,使其成为供电企业法律风险的多发领域,所以,我们有必要对供用电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以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
一、对签约主体变动存在法律风险的分析供用电合同签约主体变动实属《供电营业规则》第29条规定的“过户”之情形,在合同法意义上,供用电合同签约主体变动又属于合同的主体变更,是《合同法》第89条规定的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情形。
用电人变更分为合法变更和非法变更两种情况。
合法变更是指用电人遵照《合同法》、《供电营业规则》等要求按程序进行的变更,法律手续、文书齐全完整。
非法变更是指用电人完全没有或部分没有遵照《合同法》、《供电营业规则》等要求,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合法变更是供电企业应受理的正常业务,《供电营业规则》和具体业务工作程序中,均已有明确规定,业务人员按规定程序处理即可。
而非法变更是供电企业应十分重视、不能忽略的问题,否则将因此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及责任。
非法变更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用电人直接将户号、户名转给其他用电人,不到供电企业办理更名过户手续,造成用电申请人、登记人与实际用电人不一致,非法变更的行为后果是供电企业电费回收风险增加。
一旦实际用电人欠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供电企业因无证据证明与其存在供用电合同法律关系,就不能直接主张让实际用电人承担法律责任,而要通过用电人(即登记人)来处理,势必给供电企业电费回收带来麻烦与烦琐,更增长了电费回收的成本,更糟糕的是,如果登记人为个人,往往负担能力有限,不足以承受应交电费。
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一、供用电合同签订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供用电合同是供电方(供电企业)向用电方(用户)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在用电方满足供用电条件后,双方应当签订《供用电合同》。
签订供用电合同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一)不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律风险供用电双方在未签订供用电合同或供用电合同为口头形式的情形下建立起供用电关系,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
没有供用电合同,双方主体不明,合同内容不明确,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具体,违约责任不确切,一旦双方因供用电关系发生争议,则只能依靠法律的规定或者一般的管理规则进行处理,由于认识的差异,这些不确定性势必增大法律风险。
合同到期后,应当续签,保持双方的供用电合同效力。
(二)合同主体不适格,引起合同效力争议《合同法》规定,签订合同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企业内部的职能部门不具备签约资格,不得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
但部分供电企业仍以供电分局、二级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供用电合同。
同时也存在用电方是以企业内部科室、部门的名义与供电企业订约的情况。
主体不合格既因违法而影响到合同的效力,也极不利于本单位合同的监控和管理。
(三)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法律风险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供电企业可能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主要内容如下:第一,供电方式约定不恰当。
特殊重要用户应有两个及以上的供电电源,用电人还应有保安电源或非电保安措施;用电人拒不接受基层供电企业提出的电源方案的,必须在合同里说明法律责任,避免因突发停电事故形成法律纠纷。
第二,忽略对受电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的约定。
用电方的受电设施应当自行维护管理,继电保护装置按供电企业调度中心核算的定值进行整定校验,否则,因用电方受电设施给电网造成损失可能由供电企业承担责任。
第三,忽视对自备电源用电人的特殊约定。
供电企业应与自备电源用电人签订《并网调度协议》,作为《供用电合同》的从合同,对并网调度的相关事宜进行约定,要求其按照供电企业调度机构的要求操作设备,用电人应当安装经基层供电企业验收的防止倒送电闭锁装置。
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
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电力经营中一项重要工作,当前,不少供电企业虽已意识到依法处理供用电合同业务的重要性,但由于在供用电合同的签定和履行中许多实质性的法律问题未能得到足够重视和妥善解决,使供电企业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本文有侧重地列举这些风险的同时,探讨相应防范对策。
一、当前供用电合同业务中存在的问题1、电力立法严重滞后于电力市场的发展,《供电营业规则》中若干条款出现了与国家基本法合同法不协调的情况。
现行电力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差,给供用电合同的正确签订和履行带来巨大障碍。
2、法律意识淡薄,不签定或不能正确签定书面供用电合同,签约人员法律素质较差,不适应依法签定供用电合同的要求。
3、忽视居民供用电合同的签定,在诉讼阶段,由于没有完整的居民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与居民客户权利义务不明确,大多规定企业只在用电申请书或在电费发票上加几条“用户须知”,供电方主张的合同权利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4、供用电合同文本陈旧,不符合合同法的要求,合同文本的陈旧老化使供电企业面临着潜存的法律风险。
5、一些供电企业利用公用事业的独占地位,对用电方强加一些显示公平或违法条款及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
这为供用电合同纠纷的发生埋下了种种隐患。
6、在发生合同变更和合同转让的法定情形时,忽视对合同的书面变更及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合同有效期届满时却不续签,致使发生纠纷时捉襟见肘、无所适从。
7、签订合同时,忽视确保合同主体的合格性,企业营业执照未年检,企业被注销或企业未注册成立时,供电企业仍以该企业为用电方与之签订合同的情况屡屡出现,使电费追讨复杂化,增加了企业的诉讼成本甚至惨遭败诉。
忽视对用电方履约能力进行审核,这使供电企业面临着较大的合同风险。
8、将合同当花瓶摆设,忽视按合同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如在停电通知、故障检修、计量收费、电能质量保证等方面自行其是、不受合同约束,当客户违反合同义务,如发生拖欠电费甚至逃避债务、恶意欠费,盗窃电能等违约行为,却不及时主张权利,给企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供用电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供用电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胡燕来所属栏目:企业法律顾问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供用电合同根据用电人的需要和电力可供量订立,可分为工农业及其他生产经营供用电合同与生活消费供用电合同两种。
在供用电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虽然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实际上却是不平等的。
专业企业法律顾问胡律师认为,作为供电方当事人,处于一种垄断经营的地位,而用电方当事人往往处于一种不能随意选择合同相对人的不利地位,常会碰到以下一些不利的情况:1.不平等合同。
供电方利用自己的垄断经营地位,要挟用电方当事人接受供电方提出的不平等条件,在用电方当事人不接受不平等条件时,供电方履行合同时故意不按计划指标向用电方供电或少供电;或者供电质量不合格;或者以公众利益为借口,在未通知的前提下随意中断供应,从而给相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利用垄断地位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因施工错误或者由于供电方的责任导致高压供电线路断落连接到低压电线路,造成用户用电设备烧毁时,供电方应负责修复或者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赔偿。
但这些单位一般以技术设备出现问题等理由推脱责任,考虑到今后还有求于这些垄断单位,处于劣势的企业大多数时间里只能默默忍受。
4.供电设施对第三方造成侵害。
高压电的输送属于高度危险作业,由此而产生的损害后果,输电线路的产权人应负赔偿责任。
5.合同约定不明的风险。
供用电合同在签订申容易忽视的问题有:不注意订明供电的质量。
即不按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电压的变动幅度确定供电方的义务;不注意严格规定用电方用电的数量。
一般在电力比较紧张的城市,工业用电要明确规定清楚,电力富裕地区可不作限制;不注意订明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的具体规定;忽视对设计、安装、试验、接电的执行标准和规程的规定。
还有的人不注意明确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各的管理范围及产权分界点的划分原则。
防范技巧对于供用电、水、气等类合同中存在的问题,企业要做好以下工作:1.订立详尽的供应合同。
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浅谈供用电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摘要:随着电力市场改革的深入,供电企业面临着市场严峻的挑战,依法供电已经不仅是社会各界对电力企业的要求,更是供电企业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
本文就供电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提供一些建议,作为供电企业的参考。
关键词:供用电合同;合同的法律风险;营销经营风险;合同签约和履行供用电合同是供用电双方就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协商一致形成的规范的法律文书。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作为电力经营中的重要一环,对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在现实工作中,不少供电企业有的还未认清合同的重要性,有的虽已意识到其重要性,但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供用电双方出现的诸如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等一些实质性法律问题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使供电企业不得不承担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一、当前形势下,供用电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供电企业作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主体,在经营过程中,以供电人身份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合同的法律风险与供电企业的经营活动息息相关。
当前形势下,供用电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表现在:1、电力立法严重滞后导致电费回收风险供电企业为国有企业,电费作为供电企业的经营收益,属国有资产。
电费一旦不能按供用电合同约定有效回收,将使国有资产受到流失。
履行回收电费职责的部门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目前由于部分电力相关法律条款已不符合实际要求,可操作性差,给供用电合同的正确签订和履行带来巨大障碍。
2、合同条款的不规范合同条款应全面、具体、无歧义,条款间应相互衔接,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将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企业签订合同时,对合同的最基本条款,如标的、数量、价款、等均能具备,但往往对其他重要条款,如:履行期限、履行方式、风险转移、保密、不可抗力、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式、合同生效时间、合同目的等等,要么欠缺、要么约定不明确。
有的供用电合同用户的名称不全或不规范,用电地点条款空白;有的用户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但在供用电合同中却没有其应承担相关义务条款;有的供用电合同干脆简单地约定”按照合同法执行”、”按照供电营业规则执行”等,无法涵盖复杂多样的实际情况,缺乏针对性;甚至把切实维护电力企业自身利益、确定用户责任的条款划掉,出现这样的欠缺都会给后期合同履行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
供电法律风险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成立于1998年,主要从事电力供应、输电、配电和售电业务。
近年来,随着电力市场的不断开放和竞争加剧,电力公司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以一起电力公司因供电合同纠纷引起的法律风险案例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2019年3月,电力公司与某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签订了一份供电合同,约定电力公司为工业园区提供10千伏供电服务。
合同签订后,电力公司按照约定向工业园区供电。
然而,由于电力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稳定、可靠的供电服务,导致工业园区多次停电,给工业园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工业园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力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违约行为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电力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稳定、可靠的供电服务,导致工业园区多次停电,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行为。
2. 违约责任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工业园区因电力公司违约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有权要求电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直接经济损失工业园区因停电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设备停机损失、原材料损耗、订单延误等。
根据工业园区提供的证据,经法院审理认定,工业园区因停电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00万元。
(2)间接经济损失工业园区因停电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包括:设备维护费用、员工工资、客户赔偿等。
根据工业园区提供的证据,经法院审理认定,工业园区因停电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50万元。
(3)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在本案中,供电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但双方未就违约金的具体数额达成一致。
有效防范供用电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理 供 用 电纠 纷 的 重 要 法 律 证 据 。无 合 同供 电 ,对 供 发 生 拖 欠 电费 甚 至 逃 避 债 务 、恶 意 欠 费 ,盗 窃 电能 电企 业 极 为 不 利 。农 网 改 造 后 ,供 电 企 业 直 接 抄 表 等 违 约 行 为 ,供 电 企 业 却 不 及 时 法 律 维 权 ,给 企 业
的法 律 风 险 与供 电企 业 的经 营 活 动息 息 相 关 。当 中 对 该 户 分 类 与 执 行 电 价 依 然 使 用 原 合 同 ,使 供 电
前 形 势 下 ,供 用 电合 同 签 订 与 履 行 法 律 风 险 有 以 下 企 业 面 临 经 营 风 险 。 表 现形式 : 电 力立 法 严 重 滞 后 于 电 力 市 场 的 发 展 , 成 供 造
一
合 同 内容 不 完 备 , 新 不 及 时 。主 要 表 现 为 : 更 是 由于 电 网改 造 , 电线 路 名 称 、编号 有 变 化 , 供 更
电企 业 在 与 用 电 客 户 的 法 律 诉 讼 中 , 于 客 户 的 条 新 不 及 时 , 使 所 签 合 同 产 权 分 界 点 与 现 场 不 符 , 利 致
电企 业 面 临 恶 意 欠费 、逃 费 的 风 险 , 营 压 力加 大 。 经 忽 视 按 合 同 要 求 全 面 履 行 义 务 。 如 在 停 电通 无 合 同 供 电 。供 用 电合 同 是 供 电企 业 与 用 电客 知 、故 障 检 修 、计 量 收 费 、电 能 质 量 保 证 等 方 面 自 户 之 间建 立 民事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唯 一 契 约 , 是 处 行 其 是 、不 受 合 同 约 束 ,当 客 户 违 反 合 同 义 务 ,如 也
收费 到户 ,管理范 围增大 , 表户数大 大增加 , 抄 而农 造 成难 以挽 回的损失 。在与 客户 发生计 量、电价 、
关于供用电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二、关于供用电合同用电户变更问题
为了防止纠纷,供电方应与新用电户办理新手续,另行签订合同。
1.用电方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形下,供电方与用电方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继续有效,并不因法定代表人变更而发生合同无效的情形。法人与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在法人没有注销、被撤销、终止等情形下,其主体资格是一直存在的;法定代表人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一个自然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必然导致法人主体资格的变更。即使法人因破产、终止等不存在情形的,也可通过清算程序、破产程序成立相关组织来处理债权债务关系。
三、关于供用电合同中产权分界点表述与附件表述不一致问题、与实际状况不一致问题。
供电方应与用电方协商变更供用电合同的相关内容签订变更协议,作为附件。
四、关于产权与维护责任问题
供电方与用电方之间在供用电合同中应对产权的划分、维护责任的划分作出准确的界定,通常情形下,产权与维护管理责任挂钩。对于产权相对复杂的,应在供用电合同中或产权协议中逐项明确、准确表述。必要时通过拍照,将照片由合同双方确认作为合同附件。对维护管理责任表述,可表述为“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以产权分界点为准划分”。
八、关于供用电合同格式条款问题
供电企业属具有垄断性的行业,其所提供的供用电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很多格式条款。根据实践操作,若双方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偏差,一般是作出有利于提供合同相对方的解释。为此,在供用电合同中,对相当的格式条款应作出特别处理,同时,尽量避免发生歧义的表述。
供用电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供用电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及对策在供用电关系中,用电方人数众多,关系单一,双方权利义务基本相同,为了提高管理效率、节约交易成本,故而省略了交易双方的缔约过程,由供电方提供预先拟定好的合同文本,用电方签字确认合同即可成立,这就是格式合同。
供用电合同作为典型的格式合同,在给供电企业带来了便捷的时候却隐藏着法律风险,如何及时发现并有效避免,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依此规定,格式合同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1.预先拟定。
格式合同是由一方于订立合同前预先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的。
拟定格式合同的一方一般是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单位,供电企业提供固定的电力能源,根据行业性质和特点,在与用电人交易之前就预先制定格式合同。
2.重复使用。
由于固定提供电力能源的供电企业无论向何人提供该种商品和服务将遵行同样的条件,因此,供电企业将该条件标准化,而拟定出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的重复使用性体现了使用格式合同有减少谈判时间和费用从而节省交易成本的优点。
3.单方提出、未经协商。
依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所谓单方提出、未经协商就是格式合同使用人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单方面决定合同内容。
供电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自身情况等因素拟定格式合同。
这一特点恰恰是格式合同产生危险的核心原因,因为其剥夺了对方当事人进行合同磋商的可能,并通常导致合同对方当事人被迫接受而丧失缔约合同的自由与平等。
二、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对于接收格式合同的用电人来说,其自愿平等的合同主体地位无疑受到了动摇,但对于提供格式合同的供电企业,在享受格式合同带来诸多好处的同时,其中的法律风险也是不容忽视的。
1.免责条款风险。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电力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以及合同管理对策
电力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以及合同管理对策供用电合同是电力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依据,也是合同双方终止、变更、建立民事义务与权利关系的一种协议,但是因为当前我国有些电力企业管理供用电合同管理的意识不强、水平不高,导致在签订与使用合同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法律风险,不利于企业的健康、顺利发展。
那么,在电力企业管理中如何才能规避供用电合同中的法律风险,是管理人员急需思考的问题。
标签:电力企业;法律风险;合同管理1、电力合同管理中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1.1未意识到合同动态管理的重要性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双方则处于一种履行合同的动态过程中,合同双方的信用会在这一过程中逐渐体现出来。
从电力企业合同管理的现状来看,企业多将重点集中在调查对方当事人过往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及信用状况等方面,而忽视了对对方当事人每一次履约实际的管理与监控。
比如施工现场签证,业主常因虚假签证、内容不全等不予支付,但实际上承包商请求难以推翻,这一点从法律角度来说,现场签证作为原合同的补充协议,经承包商要约与监理工程师承诺两个程序后,双方意见一致即表示合同成立。
除非业主可提供证据表明“现场签证”存在变更可撤销或无效,否则现场签证难以推翻。
1.2履行合同的监控制度不完善合同履行监控制度的构建可有效确保合同双方的执行效果,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转和经营,为此大部分电力企业在内部设置了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和法律顾问,但由于制度不完善、意识不充分等原因,导致合同管理机构、法律顾问的作用与价值未得以发挥,影响了合同履行的管理效果。
1.3员工的风险意识薄弱目前,电力企业中普遍存在职工风险意识不强的问题,常表现为轻视信用、渎职等,究其原因在于:(1)电力企业管理层未针对合同管理,制定相应的考核奖惩制度,导致合同管理存在职权混淆、分工不明确等问题;(2)内部管理工作的疏漏。
在合同执行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并未严格按照管理条例、规范要求等对其进行核查,为企业经营管理埋下了法律风险隐患;(3)诸多企业内部缺乏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一旦风险问题出现后,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等资源予以解决,严重阻碍了电力企业的稳定发展。
最新-浅谈供用电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精品
浅谈供用电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文章标题:浅谈供用电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浅谈供用电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电力事业的进步,依法供电不仅是社会各界对电力企业的要求,更是供电企业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
供用电合同作为连接电力企业与客户的纽带,在电力企业依法经营当中占有重要地位。
因此,笔者将针对供用电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作简单的分析。
一、加强供用电合同签约人资格的审核在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当中,容易出现用电方主体不适的情形,也为日后的电费追讨和纠纷处理埋下隐患。
例如,某些用电企业以内部职能部门的名义签订合同,而这些内部的职能部门往往不具备签约的资格;某些企业营业执照未年检,企业未注销或者企业未成立;还有一些用电方在签订合同当中,起用了代理人,用电方和签约人出现不一致的情形……这些情况都使得电费的追讨复杂化,增加供电企业的诉讼成本甚至惨遭败诉。
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核实用电方的主体资格,收集客户的基本情况资料,如客户的身份证、法定住址、营业执照复印件、用电设备情况、客户的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等。
对于代理人签约的,应当在供用电合同中附上此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二、重视产权分界点的明确触电人身损害案件是电力企业当中发生比例较高的法律纠纷。
目前,我国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大多根据产权分界点来确定责任主体。
分界点电源侧的供电设施归供电人所有,分界点负荷侧的供电设施归用电人所有,发生在供电企业产权范围内的触电事故,由供电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免责情形除外),发生在用户产权范围内的触电事故,则由客户承担责任。
某地曾经发生过这样一起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由于供用电合同当中文字描述产权归属为用电方,但图纸辨认不清,法院遂以产权划分不明确为由,判决供电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在合同当中要明确的划分产权分界点,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运用照片的形式。
三、明确供用电合同的履行期限目前,现有的供用电合同中设置了供用电合同的有效期条款,但并未明确合同期限届满后,供用电双方未续签合同时原合同的效力如何。
供用电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的下 列 免 责 条 款 无 效 : ( 一 ) 造成 对方 人身 伤害 的 ; ( 二)
因故 意 或 者 重 大 过 失 造 成 对 方 财 产 损 失 的 。
以下几 个方 面谈点 认识 。
1 格 式 合 同 的 概 念 及 法 律 特 征
本身 的整 体效 力不 受影 响 。
( 3 ) 对 格式 合 同的不 利解释 风 险。 《 合 同法》 第 四 十
一
业 提供 电力 能源 。 根据行 业性 质和 特点 , 在 与用 电人交 易 之 前 就 预 先 制 定 了格 式 合 同 。
( 2) 重 复使用 。 由 于 无 论 向 何 人 提 供 电 力 能 源 和 服 务 , 都 执 行 同样 的条 件 , 冈此 , 供 电 企 业 将 该 条 件 标 准
先原 则 。拿不 利合 同制定 者解 释原 则来说 , 比如 , 供 用
( 3) 单方 提 出 、 未 经 协 商 。供 电 企 业 根 据 国 家 相 关
政 策 、 法 律法 规 、 自身 情 况 等 冈 素 拟 定 格 式 合 同 。 这 一
电合 同 中 规 定 : “ A供 电公 司架 设 的 B段 1 0 k V 线 路 及
《 r I 1 华 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 法 》 ( 以下 筒 称 《 合 同法 》 ) 第 三十 九条第 二款规 定 : “ 格 式 条 款 是 当事 人 为 了 重 复 使
用 而 预 先 拟 定 , 并 在 订立 合 同 时 未 与 对 方 协 商 的 条 诈 、 胁 迫 的手段 订 立合 同 , 损 害 网家 利 益 ; ( 二 ) 恶 意 串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法律后果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法律后果一、供电合同。
1. 供电方的后果。
- 如果供电方不好好供电,老是停电还没个正当理由,那可就麻烦啦。
用户因为这停电遭受了损失,供电方就得赔偿。
比如说,有个小工厂正加班赶订单呢,突然停电,机器停转,做了一半的产品报废了,供电方就得为这些损失买单。
而且啊,供电方要是不按照合同里约定的电压、频率啥的供电,导致用户的电器设备损坏,也得负责修理或者赔偿。
- 要是供电方违反规定乱收电费,多收了用户的钱,那得把多收的钱退回来,还可能要按照多收金额的一定比例给用户赔偿呢。
就像你去买东西,人家多收了钱,不仅得退,还得给点补偿才对。
2. 用电方的后果。
- 用电方要是偷电,这可就是个大问题啦。
这就像偷偷拿别人东西一样不道德,还违法呢。
供电方发现了,不但要让用电方补交电费,还可以按照偷电金额的好几倍来罚款。
严重的话,可能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呢。
要是用电方不按时交电费,供电方可以先催告,催告了还不交,供电方有权停止供电。
不过呢,供电方得按照规定的程序来,不能说停就停,要是给用户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也得承担责任。
二、供水合同。
1. 供水方的后果。
- 供水方要是供的水不干净,里面有泥沙或者有害物质,让用户喝了生病或者给用户家里的用水设备搞坏了,那供水方就得负责。
比如说,因为水太脏,把用户家新换的高档洗衣机的进水口堵住了,供水方就得给人家修或者赔。
而且,如果供水方随意中断供水,又没有合理的通知和理由,给用户的生活或者生产造成了影响,也要赔偿损失。
像有些餐馆,突然没水了,没法洗菜做饭,损失的营业额供水方就得考虑补偿。
2. 用水方的后果。
- 用水方要是私自改装水管,乱接乱引,把供水系统搞坏了,那得自己掏钱修,还可能要被供水方处罚呢。
如果不按时交水费,供水方也会先催,催了还不交就可能停水。
要是停水造成了用水方更大的损失,比如鱼缸里的名贵鱼因为停水缺氧死了,而供水方停水程序有问题,供水方也可能要担责。
三、供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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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1-287-01
摘要本文针对在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等过程中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进行深入分析,从而为采取相对应的有效防范措施提供重要参考。
关键词法律风险签约主体变动内容变更续签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和发展,全社会法制观念的普及和提高,供用电合同日益成为确定供用电关系、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促进供用电双方改善经营管理、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但与此同时,因用电人的广泛性和多样性,供用电行为的连续性,供用电合同履行期间变动因素复杂等供用电合同的诸多特性,使其成为供电企业法律风险的多发领域,所以,我们有必要对供用电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以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
一、对签约主体变动存在法律风险的分析
供用电合同签约主体变动实属《供电营业规则》第29条规定的“过户”之情形,在合同法意义上,供用电合同签约主体变动又属于合同的主体变更,是《合同法》第89条规定的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情形。
用电人变更分为合法变更和非法变更两种情况。
合法变更是指用电人遵照《合同法》、《供电营业规则》等要求按程序进行的变更,法律手续、文书齐全完整。
非法变更是指用电人完全
没有或部分没有遵照《合同法》、《供电营业规则》等要求,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合法变更是供电企业应受理的正常业务,《供电营业规则》和具体业务工作程序中,均已有明确规定,业务人员按规定程序处理即可。
而非法变更是供电企业应十分重视、不能忽略的问题,否则将因此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及责任。
非法变更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用电人直接将户号、户名转给其他用电人,不到供电企业办理更名过户手续,造成用电申请人、登记人与实际用电人不一致,非法变更的行为后果是供电企业电费回收风险增加。
一旦实际用电人欠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供电企业因无证据证明与其存在供用电合同法律关系,就不能直接主张让实际用电人承担法律责任,而要通过用电人(即登记人)来处理,势必给供电企业电费回收带来麻烦与烦琐,更增长了电费回收的成本,更糟糕的是,如果登记人为个人,往往负担能力有限,不足以承受应交电费。
实践中,用电人变更多发生于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二手房交易等领域,在这些导致供用电合同用电人与实际用电人可能不一致的因素中,商品房销售是天然形成且不可避免的,非哪一方的过错造成。
商品房在交付使用之前,其所有权人仍然为开发商本身。
开发商必须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并签订供用电合同。
因此,不论楼盘的公共用电还是商品房用电的合同都只能是由开发商先行签订。
随着商品房的出售,房屋的所有权人发生了变化,楼盘的用电主体也由开发商转变为整个小区的业主。
实践中,一些楼盘的供用电合同主体却没有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给日后合同履行和电费回收带
来了困难。
在房屋租赁和二手房交易这些导致供用电合同用电人与实际用电人不一致的情形中,如果用电人没有到供电企业办理变更手续,违反了《合同法》、《供电营业规则》的相关规定,致使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供电企业与新用户间形成了事实供用电合同关系,可能造成两种风险:一是新用户不承担原用电人所欠的电费,一是原用电人不承担新用户因履行事实供用电合同期间所欠的电费。
二、对合同内容变更存在法律风险的分析
合同内容变更多种多样,但仍属于合同范畴,因此对于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变更,总的指导原则是,按合同法规定为原则,细节处理结合供电营业规则规定。
但仍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电费收交方式的条款变化,该条款之所以被引起重视,是因为用电人经营状况的变化时刻存在,经营状况的变化会使供用电合同的供用电双方要求对电费的收交方式进行调整。
二是产权分界的条款变化,实践中,由于社会经济形势发生较快,城乡建设规划步骤变化增多,企业改造变动范围广,就容易发生合同约定的产权分界变更情况增多,这就造成涉及维护管理权利义务的变更,更是涉及到事故处理的责任划分、责任承担等方面。
应引起高度重视。
三、对供用电合同续签和特定问题的法律风险分析
1.合同续签是指合同到期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继续签订与原合同内容相同或对某些条款做出修改或补充的一种法律行为。
供用电合同的续签实践中,由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内部审定过
程较长和对某些具体条款意见不一致,以及用户的积极性不高等原因,经常造成供用电合同不能及时续签,使得到期的供用电合同效力终止。
这种合同效力的终止,不利于有效规范不间断的供用电合同关系和有效规避连续履行的供电法律义务,且导致供电企业主张其合法债权时遇到法律障碍,从而产生种种法律风险。
2.产权分界点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问题。
一是以往用电的用户,当时未签订供用电合同,现在面临与其补签供用电合同的问题。
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双方权利义务无法明确,合同履行过程中易引发争议,且争议解决的具体依据缺乏。
二是合同约定的产权分界点、实际工作中的维护责任分界点、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产权分界点、实际工作中的产权分界点,四个不同的分界点分别存在不一致。
主要法律风险:供用电合同各方维护管理义务和产权归属方面混乱,导致供电企业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除以上外,诸如:忽视审查供用电合同的全面履行状况,发现用电人存在违约行为时,不能够及时采取合法程序主张权利;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忽视对方签约主体的合法性,造成与营业执照未经年检、被注销的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使电费追讨复杂化,增加了企业的诉讼成本甚至惨遭败诉;忽视对用电人履约能力进行审核,不能对用电人采取有针对性的抄收措施等法律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