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风险防控|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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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一、供用电合同签订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方(供电企业)向用电方(用户)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在用电方满足供用电条件后,双方应当签订《供用电合同》。签订供用电合同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一)不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律风险

供用电双方在未签订供用电合同或供用电合同为口头形式的情形下建立起供用电关系,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没有供用电合同,双方主体不明,合同内容不明确,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具体,违约责任不确切,一旦双方因供用电关系发生争议,则只能依靠法律的规定或者一般的管理规则进行处理,由于认识的差异,这些不确定性势必增大法律风险。合同到期后,应当续签,保持双方的供用电合同效力。

(二)合同主体不适格,引起合同效力争议

《合同法》规定,签订合同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企业内

部的职能部门不具备签约资格,不得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部分供电企业仍以供电分局、二级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供用电合同。同时也存在用电方是以企业内部科室、部门的名义与供电企业订约的情况。主体不合格既因违法而影响到合同的效力,也极不利于本单位合同的监控和管理。

(三)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法律风险

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供电企业可能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主要内容如下第一,供电方式约定不恰当。特殊重要用户应有两个及以上的供电电源,用电人还应有保安电源或非电保安措施;用电人拒不接受基层供电企业提出的电源方案的,必须在合同里说明法律责任,避免因突发停电事故形成法律纠纷。第二,忽略对受电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的约定。用电方的受电设施应当自行维护管理,继电保护装置按供电企业调度中心核算的定值进行整定校验,否则,因用电方受电设施给电网造成损失可能由供电企业承担责任。第三,忽视对自备电源用电人的特殊约定。供电企业应与自备电源用电人签订《并网调度协议》,作为《供用电合同》的从合同,对并网调度的相关事宜进行约定,要求其按照供电企业调度机构的要求操作设备,用电人应当安装经基层供电企业验收的防止倒送电闭锁装置。第四,违约责任中忽略用电人向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情形和供电人免责情形。用电人未按要求采取自备电源、保安电源、非保安电源等措施而引发的停电,对供电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应当由用电人承担责任;出现约定的免责事由,供电人应当免责。

(四)合同出现变更情形而未及时变更的法律风险

出现合同变更情形时,不及时对合同进行变更,供电企业可能因此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供用电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其法律依据(如废止、补充、修改)、当事人的身份(如合并、分立、变更等)、重要的基础事实(如电力设施的拆除、新建、产权分界点的转移等),均可能发生变化。如不及时进行变更,显然不能准确反映当前的实际情况,不利于合同的正确履行和责任的清晰认定。

(五)合同条款争议引发的法律风险

合同条款前后矛盾、逻辑混乱,双方的权利义务不确定,可能引起合同争议。供用电合同大都采用示范文本,但是在使用时,供电方未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关条款进行合理确定和补充。用电方用电类别、受电设施、供电方式等应当与实际情况保持一致;供用电双方的产权分界点、维护管理责任、责任分担应当保持前后一致;供用电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对等,否则将影响合同的效力。

(六)合同术语及用词不规范的法律风险

合同术语或用语不规范,可能构成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重大误解,导致供用电合同被变更或撤销。合同中技术术语要准确定义,供电方作为专业机构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履行必要的告知和提示义务。如果用词不严谨,造成歧义,可能构成

重大误解。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七)不当履行对格式合同条款的提请注意义务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

格式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先行拟定而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范本,其在多数国家均受到法律的特别规制,其方法一般是加重格式合同提供方的法定义务,以达到事实上公平的结果。在实践中,供电企业一般采用参考或示范合同文本,与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并非采用格式合同方式。如果采用格式合同时,应当遵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供电企业有义务将可能对用电人不利的条款以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并按对方的要求加以说明、解释,提示和说明应保留有相应的证据材料,也可在格式合同上加以辅助说明,否则将影响相关条款的效力;当双方对某个条款或词语发生不同理解时,首先按照词语本意理解;如果不能确定本意,则一般按照有利于用电人的原则理解,这必将加大供电方的法律风险。

二、签订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一)与新的用电人签订供用电合同应当审查的内容

所谓供用电合同,是指供电企业根据用户的需要和电网的可供能力,在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供用电政策和计划要求的基础上,与用户签订的

明确双方在供用电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协议。

新用户申请用电,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应当主要审查如下内容

注意审查用户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若是法人,是否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除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若是非法人实体的企业或工商户,是否有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除外)、负责人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身份证明,居民用户的签订主体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注意审查用户与供电企业是否有直接供用电关系。具有转供电关系的是否已签订转供委托合同。

注意审查用户的用电申请及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主要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签订的供电意向协议,供电企业同意、认可书面批复的供电方案,用户受电装置施工竣工的检验报告,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工的检验报告,保护定值的检定结果等。

注意审查签约人的合法性。如果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签订合同,应审查是否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个体工商户身份证明、身份证件。如果是委托其他人签订合同,应审查是否有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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