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产业准入标准的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2019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江府办〔2019〕16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2019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2019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江府办〔2019〕1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江门市2019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9日江门市2019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一、正式项目(共7项)序号项目名称起草单位责任人报送市司法局审核时间新制定或者修订1江门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李广义2019年4月新制定2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市水利局梁君明2019年5月修订3江门市扶持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余中华2019年6月新制定4江门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市发展改革局王长青2019年8月修订5关于进一步加强江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钱杰润2019年8月新制定6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财政局李文聪2019年9月新制定7江门市农业品牌培育奖励办法市农业农村局郑少强2019年10月新制定二、预备项目(共3项)序号项目名称起草单位预计报送审核时间1江门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与管理办法市公安局2019年11月前2江门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019年11月前3江门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019年10月前——结束——。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20〕9号 JMFG2020005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20〕9号JMFG2020005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现将《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2020年3月3日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我市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门市政府投资,是指在江门市域范围使用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按照国家、省完善有关配套政策措施要求,发挥好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按照国家、省有关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要求,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1•【字号】江府办函[2011]144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办函[2011]14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根据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发展形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完善的《江门市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六月一日江门市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为把江门建设成为珠三角新的经济增长极、先进制造业重点发展区,鼓励各市、区以及周边发达地区的项目到我市产业转移园区落户发展,将我市产业转移工业园打造成为省示范性产业转移工业园,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和市委办公室、市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办发[2008]1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推进产业转移是省委、省政府改善发展环境、破解发展难题、实现新一轮大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增强我市产业竞争力,引进一批珠三角发达地区较高水平的转移企业,推进市域内产业合理转移,使我市产业转移工业园迅速发展壮大,形成产业集聚,成为省示范性产业转移工业园。
二、工作分工按照省的要求,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的规划、建设应按“一园三区”的模式,且必须纳入江门市集中统一管理,因此江门市政府、开平市政府、恩平市政府及台山市政府要按照各自工作分工,搞好园区的开发建设,共同打造示范性园区。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的通知-江府办函[2005]110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的通知江府办函[2005]11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市政府机构设置及调整情况,现将修订后的《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和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的通知》(粤办函[2004]33号)一并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规范使用。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五月十七日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供内部使用)一、市政府工作部门(34个)1、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府办公室)2、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发展改革局)3、江门市经济贸易局(市经贸局,(江门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市酒类专卖局)4、江门市教育局(市教育局)5、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市科技局,(江门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6、江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民族宗教局)7、江门市公安局(市公安局)8、江门市监察局(市监察局)9、江门市民政局(市民政局)10、江门市司法局(市司法局)11、江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12、江门市人事局(市人事局,(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编办)13、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14、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15、江门市建设局(市建设局)16、江门市交通局(市交通局)17、江门市水利局(市水利局)18、江门市农业局(市农业局)19、江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外经贸局)20、江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广新局)21、江门市卫生局(市卫生局)22、江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人口计生局)23、江门市审计局(市审计局)24、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市环保局)25、江门市体育局(市体育局)26、江门市统计局(市统计局)27、江门市物价局(市物价局)28、江门市林业局(市林业局)29、江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海洋渔业局)30、江门市旅游局(市旅游局)31、江门市法制局(市法制局)32、江门市外事侨务局(市外侨局)33、江门市规划局(市规划局)34、江门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市政局,(江门市城市管理局) 市城管局) (江门市监察局与中共江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江门市经济贸易局加挂江门市酒类专卖管理局牌子;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加挂江门市知识产权局牌子;江门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加挂江门市城市管理局牌子;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市委的工作机构,又是市政府的工作机构,挂靠江门市人事局。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23•【字号】江府〔2023〕21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法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江府〔2023〕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版)》业经市政府十六届四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2023年10月23日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总部企业认定第三章政策扶持第四章认定和奖励流程第五章服务与监管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规模效应,不断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推动全市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市政府的战略部署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江门市注册成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符合江门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履行总部职能,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
第三条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实行“市级统筹、市县联动、县(市、区)为主”的工作机制。
江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由市政府统筹,人才、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统计、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协同推进,做好总部企业培育和行业管理,日常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
各县(市、区)政府是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的实施主体,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做好总部企业引进、培育服务、总部企业认定和奖补等有关工作。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21•【字号】江府办〔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2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十六届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21日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规范第三章编制计划第四章起草第五章审核和审查第六章发布第七章备案审查第八章评估、清理、修改、废止和延期实施第九章监督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门市本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和全市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制定(含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优惠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优惠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30•【字号】江府办[2006]104号•【施行日期】2006.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优惠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06]10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我市从2001年开始,对市区一些重点地域(工业园区)通过实行免收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的办法,先后吸引了大批客商前来投资办企业,使招商引资取得显著成效。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促进市区工业园区的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区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金优惠办法作如下调整:一、凡经省级及省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其企业发展所需的工业用地,凭有效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认定文件,可免收土地出让金,只收取按土地出让金计提的农业开发资金。
二、凡在市政府已发文明确给予优惠政策的有关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具体见附表)投资创办企业的,其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统一实行减半收取,如出让金减半后达不到按省定计提农业开发资金标准的,按计提农业开发资金标准收取。
三、凡不属于上述第一、二点规定的工业企业,其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按全额收取,不予减免。
四、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金享受优惠后的地价不得低于国家和省定的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的,按最低出让金标准计收。
五、凡在新会区投资创办工业企业的,其土地出让金的收取办法仍按该区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4•【字号】江府办[2007]43号•【施行日期】2007.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07]4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江门市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质监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五月十四日江门市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为推动我市全面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提升标准化在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业发展、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中的有效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十一五”规划》和《关于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江府[2006]31号),现就我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市场为导向,紧紧围绕“工业强市,民资外资富市,科教立市,环境优市,和谐兴市”五大发展战略,坚持自主创新,全面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发挥政府推动作用,增强全社会标准化意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共同参与标准化活动,充分发挥技术标准联结技术创新与市场、联系产业和社会的重要作用。
促进科技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和国际化,使我市的技术特点和优势更多体现在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中,提高我市的产业水平和综合竞争力,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1、坚持企业主体原则。
企业是研制和实施标准的主体,也是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受益者。
要积极引导、扶持企业强化标准化意识,以立足全国、走向国际的战略眼光,制订规划,加大投入,根据各自发展阶段,扎实开展技术标准基础工程、提升工程和创优工程,循序渐进,不断提高企业标准化水平。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2024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2024年度政府
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4.12
•【字号】江府办〔2024〕3号
•【施行日期】2024.04.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2024年度政府规范性
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江府办〔202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江门市2024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业经市政府十六届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2日江门市2024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共12项)。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6.24•【字号】江府办[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府办[2011]2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发展形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试行)》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加快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开发建设,规范运作和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产业转移工业园”)。
第三条产业转移工业园由江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采用“一园三区”的模式,即分为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平园区、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园区和产业转移工业园台山园区。
设立产业转移工业园的目的是促进发达地区的产业向落后地区转移,科学、合理调整江门市的产业布局,并积极承接珠三角和国内、国际的产业转移,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业园管委会)是江门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机构,接受江门人民政府直接领导,负责产业转移工业园的统筹规划、开发建设、招商引资、制定园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重大事务。
台山、开平、恩平等三个产业转移园区分别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为工业园管委会的执行机构,按照工业园管委会的决策,具体负责园区的日常事务,对产业转移工业园实行高效管理。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5•【字号】江府[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的实施意见(江府[2012]14号)台山、开平、恩平市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推动我市双转移工作实现新突破,根据《关于优先扶持产业转移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重点产业发展的意见》(粤府[2011]10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扶持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一)加强对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的统筹和扶持,科学合理安排园区建设资金,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将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成为生态型、效益型、示范性的产业转移工业园,成为我省承接先进地区产业转移的主要园区之一。
(二)实施严格的产业准入管理,加快主导产业在园区聚集发展,完善上下游产业链,确保“十二五”期间主导产业产值占园区产值比重达50%以上,将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成产业特色鲜明、产业配套完善的工业园区。
(三)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加快园区经济发展,力争未来2年园区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年均增长率达到40%以上,力争园区经济总量2012年比2010年翻一番,2015年比2010年翻两番。
二、加强园区产业规划(四)围绕产业转移工业园的主导产业发展定位,开展市县联合定向招商活动,积极承接先进地区的优质项目,省级、市级重点项目优先落户产业转移工业园。
积极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向产业转移工业园集聚,以产业转移工业园为平台,积极向省争取省市共建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
对投资强度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的产业转移项目给予重点扶持,严格控制引进限制类项目,严禁引进产业政策规定的淘汰类项目。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2014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江府办[2014]8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2014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2014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江府办〔2014〕8号)市有关单位:《江门市2014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业经市政府十四届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2月25日江门市2014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一、新制定项目(共6项)序号项目名称起草单位责任人报审时间备注《台山核电厂规划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规定》台山市人民政府张磊3月15日前2《江门市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和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应急办何坚民4月30日前3《江门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市农业局张景卓6月30日前4《江门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办法》市民政局陈霞8月31日前5《江门市长堤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马克烈10月31日前《江门市工业项目用地准入和批后监管管理办法》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彭章瑞10月31日前二、修订项目(共3项)序号项目名称起草单位责任人报审时间备注1《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马克烈3月31日前2《江门市契税征管实施细则》市地税局王毅4月30日前3《江门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马克烈6月30日前——结束——。
江门市工业项目用地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江府办[2011]10号印发江门市工业项目用地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江门市工业项目用地准入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八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江门市工业项目用地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促进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对新增用地工业项目的准入和监管,切实提高引进工业项目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江门高新区、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及全市各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所有新增国有工业用地项目,实行准入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准入管理包括工业用地招拍挂前投资项目的准入评审和准入项目的前期、实施、竣工、达产等过程的管理。
第三章准入评价第三条工业项目准入评价办法。
工业项目同时具备以下准入基本条件的,获得基准分60分,再根据加分项目进行评价,最后得出准入评价综合得分,综合得分100分及以上的为重点支持类项目,得分80分至99分的为支持发展类项目,低于80分的为规范引导类项目。
得分较高者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不达到准入基本条件的,不能参与项目用地竞投,不予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予立项、不予办理环评、报建手续。
对达不到准入基本条件的配套企业、中小企业,各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引导其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或租用标准厂房进行生产建设。
第四条工业项目准入基本条件。
一、产业定位:工业投资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及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
二、用地创税率:江门高新区,15万元/亩·年;蓬江区、江海区其他区域、新会区会城地区及省级经济开发区,12万元/亩·年;各市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新会区各农村镇,10万元/亩·年。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28•【字号】江府〔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2022〕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江门市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十六届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2022年3月28日江门市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1〕226号)和有关规定,促进我市土地资源高效利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主要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实现高质量发展,以显著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为重要抓手,促进产城融合,提高中心城区集聚度,助推产业园区的集约化发展。
“十四五”期间单位GDP建设用地使用面积稳步下降;新增产业用地亩均产出有较大增长;大幅提高供地率、闲置土地处置率;有效盘活低效用地,稳步推进“三旧”改造,实施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
二、工作措施(一)强化规划引领。
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将工业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到不少于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的30%。
引导工业项目向产业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新型产城融合,加强连片综合性开发。
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和建设,促进集约布局和节约用地。
结合产业基础及重点产业集群发展规划,高标准谋划产业园区,引导工业项目向产业园区集聚,新建工业项目和经批准实施异地搬迁的工业项目,除因安全生产、工艺技术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应当进入产业园区生产建设。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入园项目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入园项目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7.02•【字号】江府办〔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入园项目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0〕72号蓬江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入园项目扶持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六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入园项目扶持暂行办法为加快项目引进,推动产业集聚,促进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加快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只适用于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规划面积11000亩,超出规划面积不得享受本办法。
第二条江门市政府和蓬江区政府统筹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奖励和资助入园项目,并由蓬江区政府具体组织落实。
第三条符合如下准入标准的项目,享受本办法:(一)属于交通运输及精密机械、电子信息、精细化工、节能环保和新能源、绿色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的项目,在蓬江区辖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二)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投资强度150万元/亩以上。
(三)容积率不小于0.8,其中电子信息类不小于1.0。
(四)项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后,投资5000万元-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6个月内动工18个月内竣工;投资1亿元或以上,6个月内动工24个月内竣工。
(五)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知名大型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高税收及有影响力的大项目等优质项目,实行个案处理,给予进一步的优惠扶持,具体由园区管委会与投资者洽谈商定。
第四条按投资额和投资进度对入园企业进行专项资金扶持,主要用于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产业转移工业园近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08]101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产业转移工业园近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产业转移工业园近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08]10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江门市产业转移工业园近期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贸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江门市产业转移工业园近期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 4 号)精神,加快我市招商引资和产业建设步伐,促进我市区域协调发展,最终促使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高起点、高标准的统一规划,整合恩平市米仓园区与开平市翠山湖园区,建设“江门市产业转移工业园区”,承接市内、珠三角地区乃至国内外的产业转移,并争取建设成为全省示范性产业转移工业园之一。
二、工作任务2008年11月底前完成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申报的所有文件资料,并上报省经贸委。
三、工作措施(一)成立推进产业转移工作专门机构1、参照省的做法,成立江门市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双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推进我市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财政、发展改革、劳动、工业的副市长为副组长,成员由相关分管副秘书长、各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市发展改革、经贸、教育、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建设、外经贸、环保、规划、信息产业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其中产业转移工作由市经贸局负责,劳动力转移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江门市(省级)园区工业投资项目 “零收费”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江门市(省级)园区工业投资项目“零收费”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12.22•【字号】江府办[2010]121号•【施行日期】201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关于调整江门市(省级)园区工业投资项目“零收费”试行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0]12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江门市(省级)园区工业投资项目“零收费”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江门市(省级)园区工业投资项目“零收费”试行办法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进一步引导产业集聚,根据市委、市政府对江门市(省级)园区工业投资项目实行“零收费”试点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零收费”实施范围对在江门市范围内的省级以上产业园区(下称园区,包括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东江门新会区经济开发区、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平园区和恩平园区)实行“零收费”试点,将省级园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园区准入条件且依法依规设立并在规定的建设期限内如期动工建设的工业投资项目,在新设立和运营过程中涉及各行政管理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向投资者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纳入“零收费”范围,实现对企业“零收费”。
园区内工业投资项目以外的房地产开发、娱乐性、商贸等项目不纳入“零收费”范围。
市本级部门(单位)收取的纳入“零收费”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45项)详见附件。
二、“零收费”实施方式实施“零收费”原则上以直接减免和园区代缴方式进行,其中:地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各有关行政单位在投资项目办理申报手续时直接予以免收;中央、省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上级政策明确不能减免的地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企业缴纳后,由投资项目所在园区管理单位给予专项扶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现行收费标准下调50%后,余下50%由投资项目所在园区管理单位负责缴纳。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28•【字号】江府办函〔2024〕30号•【施行日期】2024.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江府办函〔2024〕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做好市政府2024年度规章制定工作通知如下:一、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市委“1+6+3”工作安排,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切实做到把党的领导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全面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突出立法重点,谋划推进相关立法项目。
严格执行立法重大问题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政府规章,以及政府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要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确保立法工作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不断健全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坚持围绕中心大局,紧扣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任务,以人民为中心,突出问题导向,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规律,进一步拓展立法调研的深度和广度,充分听取意见,深入研究分析,广泛凝聚共识,努力提高立法质量,不断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进一步完善政府法律顾问、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参与立法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在政府立法工作中的智力支持和咨询参谋作用,规范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规章草案机制,为政府立法工作赋能增效。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移交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1]60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移交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移交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1]6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江门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移交养护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八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管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江门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移交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政设施建设及移交养护管理工作,明确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的职责,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工程质量和维护管理规范,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江门市中心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的建设、移交、养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供电、供水、燃气、消防、电信、有线电视、道路交通安全和绿化等其它附属市政设施的管理,依法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执行,并应符合相关市政设施建设管理要求。
第三条市政设施管理要坚持统筹规划、科学配套、协调发展、高效便民的原则,努力提高管理现代化水平。
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江门市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符合《江门市区市政设施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的要求。
第四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负责其辖区内市政设施的建设、移交、养护及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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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产业准
入标准的通知(2009)
【法规类别】行业标准管理
【发文字号】江府办[2009]50号
【发布部门】江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5.21
【实施日期】2009.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产业准入标准的通知
(江府办[2009]5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根据省环保局的意见,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修订《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产业准入标准》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产业准入标准的通知》(江府办[2008]123号)同时废止。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产业准入标准
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由恩平市米仓工业园区和开平市翠山湖工业园区组成,以“一区两园”模式建设全省示范性产业转移工业园,特制订产业准入标准。
一、入园项目
入园项目主要发展电子信息、五金机械、纺织服装等无污染或轻污染的高效、低能耗产业,严格控制水污染型行业的企业入园,严禁重污染行业的企业入园,严禁引进排放含有有毒物质和一类污染物的项目。
二、入园项目工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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