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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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中学)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中学)学校学籍管理制度(中学)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学籍管理是学校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稳定学校教学秩序,实现学生有序流动,有效控制辍学的必要措施。

为了维护我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一、入学管理我校每届新初一招生必须按照区教体局当年招生政策、计划招生,录取的新生一律凭入学通知书、小学生档案及户口簿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凡不符合条件的,一经查出,取消学籍。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号。

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一式三份的新生花名册,一份班主任留用(班主任变动时,学生花名册要移交),一份学校存档,上报区教体局教育一份。

4、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建立一式三份义务教育学籍卡,分别由学校、区教体局教育负责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

5、学生的学籍档案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

学籍档案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事实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

学籍档案应一式两份,一份学校政教处留存,另一份报区教体局教育股存档。

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档案归档以备查考。

二、学生档案管理1、用蓝黑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必须字迹工整,出现错误不能剔涂,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须与户口相符,不得弄虚作假。

凡无档案的,一律不承认学籍,不发毕业证书,不准报考上级学校。

2、学生档案材料包括:(1)小学毕业生登记卡和入学通知书;(2)初中学生学籍簿(加盖区教体局学籍章);(3)初中学生卡片;(4)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5)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登记卡;(6)学生体格检查表;(7)初中毕业生登记表(加盖区教体局学籍章);(8)初中档案中所有材料。

2024年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范本(三篇)

2024年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范本(三篇)

2024年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范本一、新生需持入学通知书,到校完成入学注册流程,而借读生则需经过审批同意,并携带借读证明材料,方可插班就读。

二、教导处负责建立并管理学生学籍档案。

班主任需负责填写学生的成绩及品德评语,并提交至教导处进行保存。

学生所获得的各种奖励或受到的处分,均应及时记录在档案中。

三、学生请假必须遵循正式程序,提交书面请假条。

若未履行请假手续,将视为旷课处理。

请假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二天以上至五天以内的,由教导处审批;请假五天以上的,需由校长室审批。

四、对于以下情况之一者,教导处与政教处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1. 新生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周未入学,或入学后一个月内自动停学。

2. 在籍学生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三十六节(注:三次迟到或早退计为一节旷课)。

3. 一学期内请假累计时间达到两个月。

4. 在籍学生开学时逾期三天未到校。

5. 休学期满后,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

6. 因犯严重错误而被留校察看。

五、学生因病需休学的,必须提交休学申请报告及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文件。

经学校审批同意并盖章后,还需报教育局备案。

休学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复学时需向市教育局提交申请并经批准。

六、学生因特殊原因可申请转学,但不得利用转学机会跳级。

七、学生不得自行申请退学。

留级或降级需经市教育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2024年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范本(二)一、新生需凭入学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而借读生则需经研究同意后,凭借读证明材料方可插班就读。

二、教导处负责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班主任需填写学生成绩及品德评语,并交教导处保存。

学生所受的各种奖励或处分均应及时记录在档。

三、学生请假必须遵循正式手续,需提交请假条。

否则,将按旷课处理。

请假天数在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两天以上至五天以内的,由教导处审批;五天以上的,则需由校长室审批。

四、针对以下情况之一者,教导处、政教处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1. 新生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周未入学,或入学后一个月内自动停学。

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范本一、入学及注册1. 学生入学需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照片等有效证件。

2. 学生须按时办理入学手续,准确填写个人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

二、学籍管理1. 学生个人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是学籍管理的基础,学生及家长需定期更新和核实个人信息。

2. 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事宜需提前办理相关手续,并得到学校批准。

3. 学生学籍档案由学生个人负责保管,并按照学校规定定期进行备案。

三、学业管理1. 学生应按时上、下课,严禁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的发生。

2. 学生应按照学校课程表参与课程学习,并按时完成各项作业和考试。

3. 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及评定,如有舞弊行为,将面临相应的处分。

4. 学生应认真对待学习,积极配合学校的学业指导和辅导工作。

四、行为规范1. 学生应遵守学校纪律,行为规范良好,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2. 学生在校内严禁使用手机,上课期间禁止吸烟和食用零食。

3. 学生应尊重师长和同学,不得进行欺凌、暴力、诽谤等行为,不得传播不良信息。

4. 学生禁止在校内参与涉及赌博、吸毒等不良活动,如发现将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予以处理。

五、奖惩措施1. 对于表现优秀、品学兼优的学生,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如优秀学生奖、荣誉奖等。

2. 对于违反学校规定、触犯法律法规的学生,学校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等。

六、学校权利与义务1. 学校有权对学生的学籍和行为进行管理,并根据需要对学生的个人信息进行调整和更新。

2. 学校有义务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持校园的安全和秩序。

3. 学校有权根据教育部门的要求调整学籍管理规定,并提前通知学生及家长。

七、附则1. 本规定由学校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2. 学生及家长对学籍管理规定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

3.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注:以上为学籍管理规定的范本,根据不同学校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可作适当修改和补充。

《福建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

《福建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

《福建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从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订《福建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简称《办法》,下同)。

第二条本《办法》按学校(含私立学校)办学管理体制的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入学第三条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均应依法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小学毕业生就近免试升入初中。

应届初中毕业(结业)学生(含工读学校)可参加各地组织的升学考试,由高级中等学校择优录取.初、高中新生的入学录取登记表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后生效。

第四条凡符合有关规定应入学或被录取的新生,持入学录取通知书及本市、县(含市、区,下同)户籍证件等,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初级中等教育属于义务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依法组织小学毕业生按时进入初中,严格控制学生辍学。

高一新生在开学后的二周内不到校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非本市、县(区)户籍的学生中,其家长系烈士或属于地质、矿井、外海、支边人员等,在原户籍所在地学习确实有困难者,由家长工作单位和公安部门出具证明,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进入指定的中学学习,取得正式学籍。

毕业时准予报名参加所在地的中学高中阶段招生考试。

外国中学生来我省接受基础教育按教育部制定《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号)执行。

在大陆的台湾人士的随行子女到大陆的中学就读的有关事项,按原国家教委、国务院台办、公安部的教外港(1991)5号文的有关规定通知和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要求办理。

第六条因家长调动工作或举家迁移,且户口已迁进转入地区而未办理入学手续的初、高中新生,由学生提出申请,经转入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由转出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部门,将该生的入学录取证件和全部考试材料送转入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部门,经审核,按规定统筹安排在转入地区学校的初一或高一就学。

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月 日

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月 日

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13年12月27日,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工作相关规定;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对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进行相应管理;定期上报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上报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籍信息收集、转接、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凡年满六周岁(截至当年八月三十一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施教小学办理入学手续。

中学籍管理规定

中学籍管理规定

中学籍管理规定中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学校必须确保学生的学籍管理得以有效实施。

学籍管理规定是指针对学生学籍相关事务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规定。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的内容。

一、学籍档案管理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保证学生学籍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学生学籍档案应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业情况、奖惩记录等内容,并应按照一定的分类和保管方式进行归档。

二、学籍注册与变更学生入学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学籍注册。

学籍注册包括学生基本信息登记、户口档案核实等内容。

学生学籍变更时,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并及时更新学生学籍信息。

三、学籍异动管理学生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在学习期间发生的包括转学、休学、退学等变动。

学生经过学籍异动后,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和流程,学校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保证学籍异动过程的透明和合法。

四、考勤管理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考勤管理制度,确保学生正常上课,并及时记录课堂出勤情况。

学生旷课、迟到、早退等情况应及时记录,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和追究相应责任。

五、学业管理学校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学业管理制度,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各类作业和学习任务,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和测评活动。

六、奖惩管理学校要明确学生奖惩管理制度,建立奖励和惩罚的机制。

对于优秀学生,学校要及时表彰和奖励;对于违规违纪学生,学校要及时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建立档案记录。

七、辅导员工作学校的辅导员在学籍管理中起到重要的角色。

辅导员要关心和照顾学生的学习生活,及时了解学生的困难和问题,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八、家长参与学校鼓励家长积极参与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家长要配合学校的工作,及时了解学生的学籍变化和学习情况,并与学校保持良好的沟通。

九、学籍管理流程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流程,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学籍管理流程包括学籍注册、学籍异动、考勤管理、学业管理、奖惩管理等环节,学校要建立各项制度和流程,并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初中学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2篇)

初中学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2篇)

初中学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是为了规范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包括以下内容:1. 学籍注册:学生入学后,需按照学校要求进行学籍注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个人信息。

学生必须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联系方式等。

2.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设立学籍档案,对每位学生进行相应的档案管理,包括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奖惩记录等内容。

学生需遵守学校规定,不得私自篡改、毁损学籍档案。

3. 学籍变动:学生因各种原因可能发生学籍变动,如转学、休学、退学等。

学生及家长需按照学校要求进行相关手续办理,并及时通知学校。

4. 学籍管理责任:学校设立学籍管理部门或相应岗位,负责学生学籍的管理工作。

学籍管理人员需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学籍档案的归档整理、信息更新等工作。

5. 学籍纪律: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学籍纪律,不得伪造、冒用他人学籍,不得利用学籍进行违法活动。

如有违反学籍纪律的行为,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 学籍保密:学校应严格保护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不得随意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学生及家长也应自觉保护自己的学籍信息,不得将自己的学籍信息透露给他人。

7. 学籍查询:学生及家长可向学校查询学生学籍信息,如个人信息、学习成绩等。

学校需提供相关的学籍查询服务,并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以上是初中学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的一些重要内容,不同学校可能会有细微的差异,具体以各学校的规定为准。

初中学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和综合素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籍管理是指学校对学生进行全面管理的一种制度,包括学生的入学、注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事务的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并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学籍管理的具体责任由学校领导班子、学生管理部门和班主任等共同承担,各班级的学生会代表、团支书等也要积极参与学籍管理工作。

初中学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

初中学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

初中学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
1. 学生的学籍是学校管理学生的重要依据,学生应当遵守学籍管理规章制度。

2. 学生入学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齐入学材料,并按照要求进行报到手续。

3. 学生在就读期间,应当按时参加学校举行的各类考试和评价活动,不得擅自缺考或作弊行为。

4.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课程安排和选课制度来选择和修读课程,并完成学校所要求的学分要求。

5. 学生应当按时缴纳学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如未按时缴纳学费,学校有权暂停或取消学生的学籍。

6. 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学校规定的各类活动,如社团、科研课题等,以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7.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纪律,不得违反校规校纪,如有违规行为,学校有权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

8. 学生在就读期间,应当注意自身形象和仪表,保持良好的学习态度和行为习惯。

9. 学生的学籍档案应当按照学校规定进行管理,学生不得私自篡改或窜改自己的学籍档案。

10. 学生如需转学或退学,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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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籍管理规定(3篇)

中学学籍管理规定(3篇)

中学学籍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学生档案管理:学校应建立学生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家庭背景、考试成绩等。

学生档案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管理,并严守信息保密原则。

2. 入学报到:学生入学报到时,需要提交相应的入学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相片等。

3. 休学、复学和退学:学生如需休学、复学或退学,需要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

4. 学籍异动:学籍异动包括升级、留级、转系、转学等,学校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及时记录学生学籍变动情况。

5. 学籍管理责任: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负责,学校应明确学籍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负责人,并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

6. 学籍信息维护:学校应保证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更新学生信息,并及时通知学生和家长。

7. 学籍档案保管:学校应做好学生档案的保管工作,确保学籍档案的安全可靠。

学生毕业或离校时,学校应对学生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

8. 学籍查询与使用:学校可以向学生和家长提供学籍查询服务,并保障学生学籍信息的合法、合理使用。

9. 学籍证明与报名:学生需要向学校申请学籍证明时,学校应及时提供。

学生报名参加各类考试时,有关学籍信息应由学校提供。

10. 学籍变更手续:学生如需办理学籍变更手续,需要提供相应申请材料,并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

中学学籍管理规定(2)中学学籍管理是指对中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管理和维护的一系列规定。

下面是常见的中学学籍管理规定:1. 学籍登记:学校要求学生在入学时提交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以便学校进行学籍登记。

2.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个人信息、成绩记录、奖惩情况等内容,并按照规定进行妥善保管。

3. 注册规定:学校要求学生按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如提交证明材料、缴纳学费等,以确保学生的合法身份和学籍。

4. 排课管理: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习需求和课程设置,进行排课管理,确保学生按照规定的课程学习。

初中学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

初中学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

初中学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学校学籍管理制度,规范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管理,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保障学生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校所有在校学生,学生及其家长应自觉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学籍管理是指学校根据国家教育法规,对学生在校期间的行为、学业、其他综合素质进行管理的制度。

第四条学校学籍管理的宗旨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健康个性,培养学生的学科能力和综合素质,提高学校教育质量。

第二章学生入学管理第五条学校对外招生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在招生宣传中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夸大宣传,欺骗学生及其家长。

第六条学生入学时须提供真实准确的各项报名材料,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入学时必须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合格才可以入学。

同时,学生还需要提供户口迁移证明、父母工作单位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学生入学时需要缴纳学费和杂费。

学校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公开收费,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资助。

第九条学生入学时应当参加学校举行的入学教育活动,了解学校的校规校纪,学习校园安全知识。

第三章学生行为管理第十条学校要求学生遵守社会道德和学校行为规范,尊重师长,友善同学,不得有侮辱、欺凌、打架、造谣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的行为。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要爱护学校财物,不得损坏、污损学校设施设备,如有损坏应及时赔偿。

第十二条学生不得偷盗他人物品,不得带入校内违法物品,不得参与赌博、吸烟、酗酒等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要遵守校规校纪,按时参加正常的学习和活动,不得随意旷课、迟到、早退。

第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要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文体活动,发展自身兴趣,丰富自己的课余生活。

第四章学业管理第十五条学生应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要求,完成学校布置的学习任务,不得抄袭、作弊。

第十六条学生在课堂上应认真听讲,积极发言,不得在课堂上进行无关的行为,不得干扰他人学习。

初中学籍管理规定(3篇)

初中学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初中教育管理,规范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初中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第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学籍管理工作,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转学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六条学生注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 学生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 学生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 学生入学通知书;4. 其他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学生转学手续:1. 学生转学应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初中学生转学申请表》;2. 学生转学需提供以下材料:a. 转出学校的学籍证明;b. 学生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c. 学生近期免冠一寸照片;d. 其他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学校应在收到学生转学申请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学生转学后,原学校应将学生的学籍档案、成绩单等材料转至新学校。

第三章学籍变更第十条学生学籍变更包括:1. 学生姓名变更;2. 学生出生日期变更;3. 学生家庭住址变更;4. 学生户籍变更;5. 学生学籍类别变更;6. 学生休学、复学、退学等。

第十一条学生学籍变更程序:1. 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初中学生学籍变更申请表》;2. 学校对学生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3. 学校对变更后的学籍信息进行更新。

第四章学籍保留与恢复第十二条学生休学:1. 学生因故需休学,应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初中学生休学申请表》;2. 学校对学生休学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3. 学生休学期间,其学籍保留。

第十三条学生复学:1. 学生休学期满后,需复学,应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初中学生复学申请表》;2. 学校对学生复学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3. 学生复学后,其学籍恢复。

初中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初中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初中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初中学生学籍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初中阶段的学生学籍管理。

二、入学与注册1、凡符合初中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一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业成绩、奖惩情况等。

3、学生学籍实行注册制度。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转学1、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家长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转学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对转学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转学条件的,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3、转入学生应当持转学证明、学籍档案等材料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

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并将其编入相应班级。

4、转出学生的学籍档案应当由学校密封后,交给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带往转入学校。

四、休学与复学1、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审核同意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休学证明。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3、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持休学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五、退学1、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学:(1)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 100 节的;(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的;(3)因违法犯罪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

2、退学应由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六、毕业与结业1、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出台_办法_

《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出台_办法_

《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出台近日,《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出台了,明确规定了可以转学的情形,并规定学生学籍号以身份证号为基础,一人一号,终身不变,下面是详细内容。

记者昨日获悉,省教育厅日前印发《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了可以转学的情形,并规定学生学籍号以身份证号为基础,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以身份证号为基础学籍号终身不变《办法》规定,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通过全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终身不变。

小学、初中、高中一年级新生入学注册后,由学校为学生编列全省使用的学籍辅号,并纳入全国学籍系统统一管理。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

学生学籍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并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

小学生和初中生5种情况可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学: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学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跨省、市、区县工作调动(不含同城区内调动)的;随迁子女及其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区县、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视情况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或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

高中遇4种情形可以申请转学普通高中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学生因身体等特殊原因确需在同城区内转学的,其中考成绩须达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有技术特长或爱好的,可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精编版

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精编版

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工作相关规定;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对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进行相应管理;定期上报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上报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籍信息收集、转接、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凡年满六周岁(截至当年八月三十一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施教小学办理入学手续。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

佚名
【期刊名称】《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7(000)011
【摘要】<正>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随着我省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在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后,原省教育委员会印发的《福建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闽教[2000]中15号)中的许多款项已不适应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

为此,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
【总页数】23页(P24-4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37
【相关文献】
1.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师发展基金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J],
2.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行业技术开发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福建省命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J], ;
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师发展基金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无;
5.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师发展基金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厦门市高中学籍管理办法厦教局综〔2021〕14号 附件3

厦门市高中学籍管理办法厦教局综〔2021〕14号 附件3

厦门市高中学籍管理办法厦教局综〔2021〕14号附件3
厦门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开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及我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本办法按学校管理的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各校教务处应有一位主任分管此项工作,并配备专职的学籍管理员主办日常的学籍管理和质量分析事务。

学校的其他部门以及年段长、班主任都有责任和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共同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必须参加我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考试(或市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学校组织的招生考试),按照当年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招生政策规范录取。

录取名单须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部门验印后方可生效。

学校不得拒收符合录取条件,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学生入学。

第五条普通高中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普通高中的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20个班。

实际班生总数不得超过54人。

第六条凡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

解读福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解读福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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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身份证号为基础学籍号终身不变《办法》规定,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通过全国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终身不变。

小学、初中、高中一年级新生入学注册后,由学校为学生编列全省使用的学籍辅号,并纳入全国学籍系统统一管理。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

学生学籍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并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

小学生和初中生5种情况可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学: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学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跨省、市、区县工作调动(不含同城区内调动)的;随迁子女及其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区县、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视情况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或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

高中遇4种情形可以申请转学普通高中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学生因身体等特殊原因确需在同城区内转学的,其中考成绩须达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有技术特长或爱好的,可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执行同级别学校互转的原则。

中学新生入学学籍管理

中学新生入学学籍管理

中学新生入学学籍管理
中学新生入学学籍管理规定如下:
1.每届新生报到结束后两个月内,学籍管理员应组织有关人员如实填写学籍表、录取卡等
表格内容,完成学生建档工作。

2.在学籍管理员指导下,每学期放假前,各班主任老师应如实填写学生操行评语和操行等
级,班主任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让学生自填或互填。

3.学生毕业时,年级组、班主任或负责的科任教师应如实填写《中学生社会实践登记表》
《毕业生登记表》等表格,并加盖学校印章。

1。

解读xx福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解读xx福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解读xx福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方法记者昨日得悉,省教育厅日前印发《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方法》,其中明确规定了可以转学的情形,并规定学生学籍号以身份证号为根底,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方法》规定,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通过全国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根底生成,一人一号,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终身不变。

小学、初中、高中一年级新生入学后,由学校为学生编列全省使用的学籍辅号,并纳入全国学籍系统统一管理。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

学生学籍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并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展信息化管理。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学: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学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跨省、市、区县工作调动(不含同城区内调动)的;随迁子女及其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区县、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guo(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立、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学生承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视情况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或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

普通高中学生在承受教育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guo(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立、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学生因身体等特殊原因确需在同城区内转学的,其中考成绩须达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有技术特长或爱好的,可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执行同级别学校互转的原那么。

国际课程班与普通班学生不得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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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才柔性引进与人才居住证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2004〕53号)等精神,持有厦门市人事局颁发的留学人员身份认定书的留学人员或持有人才居住证的“柔性”引进人才子女可享受市民待遇,就近进入片区中学就学,免交借读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规范学校管理,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使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及我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学校对符合转学条件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入的学生不得借故拒收,不得用“试读”形式拖延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学校因该年级学额已满,接收确有困难的,应及时报告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学。
教育行政部门应严格审核转学有关材料,根据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学生到转入学校就读。
学生转学应认真填写转学申请书,学校应严格审查,凡涂改、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者应追究责任。
1.常住地户籍册(经核查后留复印件);
2.转学申请表(一式四份)(附表6);
3.转学证明(附表7);
4.新生入学登记表;
5.学生学籍卡片和综合素质评价登记册;
6.义务教育登记卡;
7.学生就学期间重读、休学证明(须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十六条 我市中学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接收外地转学生的地段安排来接收转学生。
符合重点人才引进条件,持有厦门市人事局颁发的人才引进优惠证的重点引进人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允许一次择校入学。
申请择校时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协调安排接收学校。办理时提交下列文本(经核查后留复印件):
1.书面申请,简要介绍家长及子女情况及申请就读的学校。
引进人才(留学人员)子女申请在厦就读,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手续,填写《引进人才(留学人员)子女入学申请表》(附表5),并提交下列文本(经核查后留复印件):
1.厦门市人事局颁发的人才居住证或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
2.适龄儿童少年和监护人的户籍或护照。
3.在厦的居住证明(在厦购房的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与交款发票或在厦租房的租赁合同、居住地居委会证明等)。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可复学的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在学期初注册时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对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学校应准其复学,并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学,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学力,编入原年级就读。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延长一年。学生在休学期间,仍保留学籍,但不得转学。
学校接收转学生后,应及时将转学证明书的回执寄回转出学校存档。
非本市常住户口经批准在本市公办中学借读,入学后才取得厦门市常住户口(含蓝印)须转学的学生,一般应将学籍转入已借读的中学。我市同一辖区内中学之间,原则上不转学。户口未迁入我市的民办学校学生不得转入公办学校。厦门一中、双十中学、厦门六中、外国语学校初中部不接收转学生。
1.捐资者亲笔签字的推荐介绍函。写明捐资兴学的项目以及被推荐对象的姓名、性别、与捐资者的关系、原毕业学校和拟选择就读的学校。
2.受益学校或教育基金会出具的证明。写明捐资项目、日期、金额,以及与此捐资相关的照顾入学权是否已经使用等情况。
3.受益学校或教育基金会出具的资金到位的相关票据。
第八条 已完成小学学业的适龄儿童、少年如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延缓入学。延缓入学期满后,应按时就近入学。延缓入学期一般为一学年,延缓入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延缓入学申请。
第十四条 民办初中在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下进行招生,学校应按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收初中新生。新生名单要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章 转 学
第十五条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变化确需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向转出、转入学校分别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双方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办理转学手续须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符合借读条件要求到我市普通中学借读的学生,可直接与借读学校联系,填写借读申请表(附表12),经原学籍所在校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在借读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后,拟接收学校应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安排入学。未经学生原学籍所在校同意及拟接收校的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学校不得擅自接收学生入校借读。
1.边防、海岛驻守部队的子女;
2.在我市兴办企业或居住的港、澳、台胞及华侨、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
3.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4.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
5.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2.厦门市人事局颁发的人才引进优惠证。
3.适龄儿童少年和监护人的户籍或护照。
第七条 根据《厦门市捐资兴学奖励办法》及厦府办〔2000〕226号文等精神,境外人士捐助厦门市属的教育事业,累计捐赠人民币4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推荐照顾一名学生入学,受益对象仅限于捐资者的直系亲属。
境外捐资兴学者推荐学生入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协调安排接收学校。办理时应提交下列文本: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学生辍学。学生中途辍学,学校应及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同当地政府依法动员、组织其返校就学(具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执行);对借读生辍学的,接收借读的学校应与原学籍所在校共同承担起动员辍学生返校就学的责任并及时书面通知学生学籍所在学校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其学籍所在学校应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协同做好动员入学工作。
在小学随班就读的学生原则上在小学期间完成筛查认定工作,毕业班学生应通过划片或电脑派位就近升学,继续随班就读,升入中学后一般不再进行筛查认定。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协调安排不适合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到特教学校或辅读班就学。
第九条 因家长工作调动等,并已办理户籍迁移手续而未办理初中入学手续的小学毕业生,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小学毕业证明材料,经迁入地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安排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借读学生的学籍由原学籍所在学校管理,借读学校应为借读生建立专门学籍(内容要求与在校生学籍同),并注明“借读”字样和借读时间、年级,单独装订成册,学生借读关系终止时,转原学籍所在学校登记、存档。借读学校应将借读学生花名册(附表11)报地申请借读,应填写借读申请表(附表1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允许借读: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初中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实验班。学校不得拒收服务区范围内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政策统筹安排的适龄学生入学。
第十三条 初一新生名册(附表1)、未报到学生名册(附表2)和每学期初的学生增减登记表(附表3),必须在开学后15天内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留档一份备查。
学校每学期期初期末均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初中巩固率简表》(附表9),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本区情况报送市教育局基教处。出现流生现象的,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还应填报期初(末)初中辍学生情况表(附表10),交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备案,市局直属学校直接报送市教育局基教处。
第五章 借 读
第二十二条 借读系指学生到非学籍所在学校就读。
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流出学生建立并保留学籍。流出学生需返回户籍地,要求回原学籍所在学校就学,学校不得拒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为流动人口子女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教育的条件,并建立专门学籍,列入事业统计。
第十一条 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使其获得初中学生学籍。
学生因病休学,疾病情况必须记入学籍卡片,并由学校在学生报考高一级学校时,如实填写体检表中“既往病史”栏目。
第十九条 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需要办理休学手续的,由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表8),出具出国签证、护照等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同意休学。保留学籍一年,学生的有关材料由学校保存备查。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初中(含完全中学初中部)。
第三条 本办法按学校管理的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各校教务处(或教导处,下同)应有一位主任分管此项工作,并配备专职的学籍管理员主办日常的学籍管理和质量分析事务。学校的其他部门以及年段长、班主任都有责任和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共同执行。
第五条 超过规定期限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学校须及时家访动员。班主任及年段长或科任老师在学生未报到入学起两周内应该家访三次,并填写《厦门市义务教育阶段动员流生返校情况登记表》(附表4),做好记录(包括未报到原因、去向、家长态度、动员效果及居委会联系的情况)。第二次至少应有一位段长以上领导同往家访,若第三次家访仍无效,应报综治副校长和校长,由他们签署意见后一份送交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局直属学校还应送一份市教育局基教处备案),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依法组织动员学生入学。确实动员无效,视为辍学,每学年初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确定学生辍学后两周内及时将初一未报到学生名单汇总,填写《厦门市秋季初一新生未报到名册》(附表2)送交市教育局基教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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