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管理办法(同名16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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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管理办法(同名16657)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管理,规范行为,在服从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上海分公司的地域优势,切实做好各项工作,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高效、及时、全面的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及其他相关制度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分公司。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四条上海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独立核算。
第五条组织结构图为(见图一):
图一分公司组织结构图
第六条上海分公司为总公司下属一级部门,上海分公司负责人接受总经理的直接领导。
第七条市场部在上海分公司设置华东渠道销售岗、机构销售岗、营销策划岗,分别负责华东区渠道销售的开拓及维护、基金市场营销策划,以及在公司总部的指导和管理下按照基金销售适用性相关的制度和程序进行市场渠道的拓展与维护。
第八条上海分公司市场部人员直接向分管市场的副总经理汇报。
第三章分公司职责
第九条上海分公司主要负责与所在地监管机构的沟通与联系,市场渠道的拓展和维护。
第十条上海分公司主要职责:
(一)了解国家宏观政策,为公司投资决策提供宏观经济信息;
(二)与监管部门、其它机构等的各种对外沟通与联络工作;
(三)负责协助全国市场开发和产品销售工作,包括渠道开发及维护、机构客户开发及维护、营销策划等;
(四)协助公司其他业务部门在上海开展工作;
(五)公司授权且中国证监会允许经营的其它业务。
第十一条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岗位职责:
(一)贯彻落实公司规章制度,监督分公司员工执行;
(二)负责组织制定并落实上海分公司规章制度;
(三)制定日常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四)及时向公司领导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汇报情况;
(五)根据上海的地域优势,创造性地开展日常工作,为公司整体业务发展服务;
(六)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营销策划岗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媒体推广及宣传广告业务;
(二)负责产品营销宣传材料的设计制作及物流;
(三)制定各种产品市场推广活动计划,与销售人员共同完成客户的开发;
(四)根据公司产品开发规划,了解各种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机会并协助进行相关活动;
(五)跟踪分析营销宣传动态及其发展趋势,提出有针对性建议;
(六)跟踪、评估、总结营销策划效果;
(七)部门总监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渠道销售岗的主要职责:
(一)进行渠道调研,对各渠道的整体情况、基金业务情况以及其他与渠道合作相关的方面作出综合价值评估,提交评估报告;
(二)根据整体营销战略规划制定渠道拓展与组合计划,配合营销策划人员进行阶段性营销活动中针对各渠道的营销方案策划;
(三)负责与渠道总部的关系维护,建立与渠道总部相关部室的密切联系,协调、处理渠道总部的营销需求;
(四)对渠道营销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基金产品及营销培训;
(五)及时向渠道传递基金政策、产品信息、营销活动规则、公司报告刊物等各类与基金营销相关的信息资料;
(六)按照渠道营销方案中制定的内容,执行并落实对渠道的佣金分成等具体事宜;
(七)在渠道有需求的情况下,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协助渠道进行重点客户的开发、维护与服务工作;
(八)协调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建设渠道维护系统,有效管理渠道人员的相关信息,形成数据库和定期的分析报告;
(九)结合各渠道业务特点和发展动态,积极探索渠道营销创新思路与措施;
(十)部门总监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机构销售岗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机构客户的开发、维护和服务工作,制定及组织实施公司机构客户开发的目标、计划和方案;
(二)收集、整理、完善机构客户信息,建立机构客户信息数据库;
(三)与所管辖的机构客户进行经常性的联系沟通,宣传推荐本公司,并形成相应的走访制度;
(四)在职权范围内,统一协调机构客户与公司的各项业务合作,并及时解决双方合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机构客户建立长期信任的合作关系;
(五)积极开拓新的客户资源,不断增加基金规模和数量;
(六)根据公司市场发展策略和需要,协助制定机构客户维护及拓展策略、工作计划提出费用预算等;
(七)根据公司和部门的安排,策划、组织针对核心客户的业务推介会、研讨会等活动;
(八)部门总监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上海分公司各工作岗位,应职责明确,做到各守其职,各负其责,在既内控严格又高效有序的原则下,除不相容岗位
外,经监察稽核部审核,在实际工作中可实行一人多岗。
第四章印章管理
第十六条上海分公司应根据需要提出刻印申请,经审批后由公司统一刻制,由公司发放并发文授权持有和保管。
第十七条上海分公司公章、印鉴章由上海分公司负责人或指定专人保管;业务专用章由业务岗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专人保管;财
务专用章由财务人员保管。财务专用章和印鉴章不得由同一人同时
保管。任何岗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私自持有和保管印章。上海
分公司应将印章及保管人清单交综合管理部备案,并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未经公司授权,上海分公司印章不得用于对外签署可能使公司承担责任、义务的所有合同、协议等文件。
第十九条用印前,印章保管人需查询用印审批流程,在确认审批流程已结束的情况下方可用印,不得擅自用印。
第二十条公司监察稽核部对上海分公司印章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其他事宜遵照公司印章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上海分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公司综合管理部的指示、指导和检查,执行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上海分公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行政类材料由行政秘书负责管理,业务类材料由各业务岗位负责保管,并及时移交公
司归口业务部门。
第二十四条上海分公司档案材料应按年度移交综合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