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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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8年本书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08年最新调整的进出口关税税率编制而成。

全书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关税税则》在海关税则8位编码的基础上加列了10位编码,包括货品名称、进口税率(最惠国税率、曼谷协定税率、普通税率)、增值税率、消费税率、计量单位、监管条件,以及准确规范的英文商品名称各栏,并加列了进口商口暂定税率表、从量税和复合税税率表、进口商品关税配额税率表,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税率表,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税目、税率表,对柬埔寨,缅甸、老挝和孟加拉特惠税目、税率表,出口退税率调整表,以及2008年出口税则和出口暂定税率;第二部分为中英文对照的“进出口贸易管理法律、法规及规定”,汇集财政部、商务部、中国海关等相关部委最新颁布的有关外贸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

为方便读者在海关报关和计算关税。

本书另含有报关自动化系统常用代码表及《海关关税计算方法》两部分。

本书在16开,定价260元(含光盘)。

读者可通过本书或光盘查找到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有关数据资料及相关中英文法规。

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和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对进出口税率进行较在范围的调整,国务院各主管部门也相应调整了进出口管理措施。

本书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08年最新调整的进出口关税税率编制而成。

本书为中英文对照版,大大方便了报关企业与个人准确地:将外贸单证中的英文商品名称翻译成规范的中文名称,及时办理报关手续。

全书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中英文对照海关进出口关税税则,分进口税则速查一览表及其附表、出口税则速查一览表及其附表两部分进口税则速查一览表共分八列:随后加列了出口退税率调整表、2008年出口税则和出口暂定税率等附件。

第二部分:中英文对照的“进出口贸易重要法律、法规及规定汇编”,汇集财政部、商务部、中国海关等相关部委最新颁布的有关外贸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涉及外经贸法规、进口环节国内税、一般商品进出口管理、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医药检验、化学品登记、出口退税及其他贸易经营权有关的管理措施、加工贸易、外汇管理以及其他贸易管理措施等,是我国迄今为止内容最全面、资料最新的且唯一一本含有法律法规(英文版)的进出口管理参考工具书。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7号——关于明确保税油跨关区直供业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7号——关于明确保税油跨关区直供业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7号——关于明确保税油跨关区直供业务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7.10.09•【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7号•【施行日期】2017.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7号关于明确保税油跨关区直供业务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海关对保税油跨关区直供业务的实际监管,规范开展保税油跨关区直供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供油企业)业务操作,现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供油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的相关管理规定,向供油地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备案、变更及撤销手续。

二、供油企业应当具备商务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四部委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复的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供应跨关区直供经营资质;配备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供油地海关联网,确保海关可通过联网系统或进入供油企业自有信息化管理系统查询、统计保税油入库、存储、供应、承运船舶等情况;符合《监管办法》有关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备案的条件。

三、供油企业申请办理承运船舶备案、变更及撤销手续时,应当向供油地海关提交《保税油跨关区供应承运船舶备案/变更/撤销表》(附件1)、《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涉及船舶租赁的,供油企业还需向供油地海关提交船舶租赁协议复印件等资料。

承运船舶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供油企业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撤销申请。

四、承运船舶应当安装船舶实时定位设备等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设备,并与供油地海关联网。

五、供油企业在开展保税油跨关区直供业务前,应当向受油地海关提出业务申请,提交《保税油跨关区直供申请单》(附件2);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将受油地海关制发关封提交供油地海关。

六、保税油出库前,供油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供油地海关办理保税油出库申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98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98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 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15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现决定对下列海关规章进行修改:一、对下列海关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署令第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属于《分类表》第三、四、五类物品”修改为“属于《分类表》第三类物品”。

2.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附件1、2。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第四条“属于《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见附件1)第三、四、五类物品”修改为“属于《旅客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三类物品”。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第八条“均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表》(见附件2)(注)所列物品”修改为“均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表》所列物品”。

3.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署令第55号)第六条“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申报单副本或专用申报单证”修改为“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专用申报单证”。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署令第55号)第八条“《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四类物品”修改为“《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类物品”。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企业申领《加工贸易分册》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企业申领《加工贸易分册》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企业申领《加工贸易分册》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9.12.20•【文号】•【施行日期】1999.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企业申领《加工贸易分册》问题的公告(1999年12月20日)为加强海关对《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以下简称《总册》)的管理,适应加工贸易企业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现就加工贸易企业申领《加工贸易分册》》(以下简称《分册》)问题公告如下:一、加工贸易企业从多口岸进出口《总册》项下保税货物,或因深加工结转报关有困难时,可向海关申请办理《分册》。

二、申请《分册》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1、已持有海关核发的《总册》的加工贸易企业,但不包括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2、《总册》在有效期内且未执行完毕。

三、企业向海关申请《分册》时应提交以下单证:1、已填写并加盖企业印章的《加工贸易分册申请表》一式两份;2、已预录入的《加工贸易分册呈报表》;3、海关核发的《总册》;4、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四、《分册》内容发生变更,企业应填写《分册变更申请表》,并办理《分册》变更预录入,持申请表、预录入呈报表和《分册》向主管海关申请变更。

《分册》的进口和出口商品的序号、品名、规格型号、计量单位等不得变更。

五、《分册》只能由经营单位或其委托人(需有经营单位的委托书)持有,并用于办理保税货物的报关手续,不得移做他用。

异地报关《分册》只能在经批准的异地口岸办理保税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

深加工结转《分册》只能在经批准的口岸办理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报关手续。

六、企业使用《分册》办理在异地口岸报关的,报关单的“备案号”栏应填报《分册》号。

深加工结转进口《分册》仅限在本地报关,报关时报关单的“备案号”栏应填报《总册》号、其他内容应按照《分册》备案内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规范》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7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7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7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03年9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和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且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加贸学习资料

加贸学习资料

加工贸易学习资料1加工贸易基本概念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主要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为了更好的掌握加工贸易知识,首先必须了解以下基本概念:1)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2)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3)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4)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5)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6)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

7)单位耗料量,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的数量,简称单耗。

8)单耗标准是指供通用或者重复使用的加工贸易单位成品耗料量的准则。

9)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联网监管,是指加工贸易企业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方式向海关报送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海关对数据进行核对、核算,并结合实物进行核查的一种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方式。

2加工贸易业务流程2.1总体业务流程(一)加工贸易总体流程(二)加工贸易业务实际执行(三)手册变更流程2.1.1加工贸易合同备案(一)申请备案的条件:1、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必须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2、加工贸易加工企业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3、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必须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4、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已经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加工贸易管理制度

加工贸易管理制度

加工贸易管理制度加工贸易是指国内企业将进口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工加工后出口的一种贸易形式。

加工贸易管理制度是指对加工贸易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管的制度体系。

下面将从加工贸易的定义、发展背景、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详细讨论。

一、加工贸易的定义和发展背景加工贸易是指国内企业利用国外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半成品等进行加工、组装、包装等处理后,再出口到国外的贸易形式。

加工贸易之所以能够发展起来,主要得益于全球化的经济发展,国际分工和产业链的深度分工。

加工贸易的发展背景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方面,随着国际分工的深入,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优势产业逐渐形成,加工贸易可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利比亚互利共赢。

另一方面,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推进和跨国公司的崛起,为加工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无限的机会和空间。

二、加工贸易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许可证制度:加工贸易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取得加工贸易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加工贸易许可证的核发主要考察企业的资质、实力和信誉等方面。

2.对外贸易合同备案制度:加工贸易企业需要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到相关部门,包括合同的内容、金额、合同方信息等。

备案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监管外贸合同的履约情况和防止欺诈行为。

3.加工贸易税收政策:加工贸易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关税减免、退税等方面。

税收政策的设计是为了提高加工贸易的竞争力和促进出口。

4.质量检验和监管:加工贸易产品需要符合国家和进口国的质量和标准要求。

相关部门对加工贸易产品进行抽查和检验,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加工贸易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加工贸易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加工贸易的发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信息不对称:加工贸易涉及到多个部门和环节,信息的对称性较差。

企业难以全面了解政策和监管要求,导致操作上出现问题。

2.管理制度复杂:加工贸易管理制度繁多且复杂,涉及到很多具体的规定和流程。

企业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和人力成本来适应和遵守这些管理制度。

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办理指南

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办理指南

⾏政许可事项名称:加⼯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深加⼯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 许可内容: 海关准予企业从事加⼯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深加⼯结转、余料结转、核销、余料放弃等活动。

设⽴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海关法》第32条第⼆款: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第33条第⼀款:企业从事加⼯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件和加⼯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

实施依据: 1、《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 2、《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实施办法》(署令第117号) 3、《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对加⼯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 4、《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加⼯贸易企业联监管办法》(署令第150号) 5、《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加⼯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署令第155号) 6、《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贸易边⾓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署令第111号) 7、《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结转的管理办法》(署令第109号) 8、《海关加⼯贸易监管业务操作规程》(署加发[2005]73号) 9、海关总署2005年第9号关于加⼯贸易监管中有关问题的公告 10、《海关总署关于简化“加⼯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深加⼯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政许可⼿续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5]316号) 11、其他法律、⾏政法规、规章、规范性⽂件 申请条件: 1、企业具有从事加⼯贸易的资格和能⼒; 2、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3、经海关注册登记; 4、法律、⾏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时应提交的⽂件: (⼀)申请加⼯贸易货物备案(变更)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准予开展加⼯贸易的有效批准⽂件; 2、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贸易加⼯企业⽣产能⼒证明》(企业在其《加⼯贸易加⼯企业⽣产能⼒证明》有效期限内再次申请备案的,海关可收取加盖企业印章的《加⼯贸易加⼯企业⽣产能⼒证明》复印件); 3、空⽩《加⼯贸易登记⼿册》(加盖企业报关专⽤章); 4、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5、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产品单耗核算资料,包括⼯艺流程图、排版图、⼯艺配⽅等; 6、属国家管制商品的,需交验有关部门许可证件; 7、需要办理担保⼿续的,按规定提交保证⾦或者银⾏保函; 8、经营企业委托加⼯的,还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企业《加⼯贸易加⼯企业⽣产能⼒证明》; 9、经营企业开展异地加⼯贸易的,还应提交经营企业主管海关签发的《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贸易申请表》(附件1); 10、经营企业委托报关企业代为办理⼿册备案等加⼯贸易业务时,还需提供《代理加⼯贸易委托协议书》(附件7); 11、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统一使用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统一使用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统一使用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8.02.06•【文号】[1998]外经贸政发第21号•【施行日期】1998.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5月27日实施日期:1999年6月1日)废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统一使用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21号1998年2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西安、成都市外经贸委(厅、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各部委直属公司,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筹):为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规范和统一加工贸易合同审批格式,经商海关总署,我部制定了《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以下简称《批准证》)及其填写说明(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请转发各级负责审批加工贸易合同的外经贸主管部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1998年3月15日起,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统一使用《批准证》。

原各外经贸主管部门使用的加工贸易合同批准文件或表格一律停止使用。

二、《批准证》由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标准格式附后,大小同A4复印纸)。

对有条件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可统一使用电脑程序发证。

三、《批准证》编号由各批准单位自行编制,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带有年份;(二)批准单位及批准证类别;(三)批准证自然序号。

四、申请《批准证》一律由经营单位负责办理。

请各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落实,及时与海关联系,并将《批准证》在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报我部(发展司)。

附件:如文附件一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申请表1.申请文号:2.批准证号:<font size=+1>┏━━━━━━━━━━━━━━━━━━━━━┯━━━━━━━━━━━━┓┃3.加工贸易项目名称:│4.加工贸易方式:┃┠─────────────────────┼────────────┨┃5.经营单位名称:│6.经营单位代码:┃┃│海关注册编码:┃┠─────────────────────┼────────────┨┃7.加工企业名称:│8.加工企业类别:┃┠──┬──────────────┬───┼────────────┨┃9.│10.进口合同号:│13.│14.合作外商:┃┃进├──────────────┤来├────────────┨┃料│11.出口合同号│料│15.合同号:┃┃加├──────────────┤加├────────────┨┃工│12.客供辅料合同号│工│16.加工费(美元):┃┠──┴──────────────┴───┼────────────┨┃17.进口料件总值(美元):│24.加工企业审查单位:┃┠─────────────────────┤(审查证明作为附件)┃┃18.进口料件品种、数量、价值详见《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19.出口制成品总值(美元):│25.来料加工项目协议号┃┠─────────────────────┤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号┃┃20.出口成品品种、数量、价值详见《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21.申请批准合同有效期:│26.外经贸部批件文号:┃┃年月日│(外经贸部批件作为附件)┃┠─────────────────────┤┃┃22.加工地(加工企业地址):│┃┠─────────────────────┼────────────┨┃23.其他需批准或注明事项:│27.主管海关:┃┠─────────────────────┼────────────┨┃28.备注:│29.┃┃1.凭此批准证一个月内办理海关备案及有│┃┃关事项;│经办人:┃┃2.进口料件、出口成品数量以海关核定为│┃┃准;│┃┃3.本批准证一式3-4份,经营单位(含│审核:┃┃申领许可证用)、主管海关、税务机关(进料加│┃┃工用)、批准单位各执1份;│┃┃4.批准证内容变更,需在原审批单位办理│签发:┃┃批准手续;│┃┃5.批准证及《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经批准单位盖章有效│日期:┃┃。

加工贸易管理制度

加工贸易管理制度

加工贸易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加工贸易的管理与监督,规范加工贸易活动,保护国家利益,促进进出口贸易平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加工贸易活动的生产经营者、加工贸易经营者及相关机构和个人。

三、申请及审批程序1. 加工贸易经营者申请加工贸易项目前,应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审批。

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1) 申请书(2) 营业执照(3) 生产企业许可证(4) 出口加工业务经营资格证明(5) 进口加工贸易备案登记证明(6) 相关合同及技术协议2. 海关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审批合格后,签发《加工贸易业务审批通知书》。

3. 完成审批程序后,加工贸易经营者可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书面申报手续。

四、生产加工管理1. 生产加工企业应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加工生产,并保证加工产品的质量和规格符合合同约定。

2. 生产加工企业应向海关提交加工产品的加工业务登记申报,海关对其进行备案登记并发放《加工业务备案登记证》。

3. 生产加工企业应建立并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加工产品符合质量标准与要求。

五、进出口管理1. 进口加工贸易(1) 进口加工贸易商应按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并提供加工产品所需原材料的清单、规格和数量等相关资料。

(2) 海关对进口原材料进行查验,并发放《进料货物放行通知单》。

(3) 进口原材料全部放行后,加工贸易商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加工生产。

2. 出口加工贸易(1) 出口加工贸易商应向海关提交出口申报材料,并办理出口手续。

(2) 出口加工贸易商应按照合同要求将加工产品交付给出口方,并在出口前进行报关手续办理。

六、监督管理1. 加工贸易经营者应按照海关规定及时向海关提交相关的加工贸易业务申报和备案报告。

2. 海关将对加工贸易经营者的年度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其继续进行加工贸易业务的审批或备案。

3. 对于违反加工贸易管理规定的行为,海关将对其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可能暂停或终止其加工贸易业务。

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7.09.14•【文号】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7.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8月21日商务部第10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钟山2017年9月14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要求,商务部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涉及的规章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一、对3部规章予以废止(一)废止《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3号)。

(二)废止《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21号)。

(三)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废止《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9号)。

二、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经商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同意,删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第2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二)经商财政部、银监会同意,将《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自收到中标文件或签署项目商务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银行缴存备用金。

备用金缴存标准为300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已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足额缴存备用金的,不需依照本条再次缴存备用金。

以现金形式缴存备用金的,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中填写并打印《备用金缴存申请表》,连同《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到指定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并办理存款手续,签订《备用金存款协议书》,并将复印件送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原备用金账户余额已达到缴存标准的除外)。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2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2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29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及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有关要求,保障我省贸易政策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及有关国际条约、协议规定,提高国际贸易规则意识,促进我省开放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深化我省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加快融入国际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

贸易政策合规的根本是坚持市场经济和法治精神,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加强合规审查,注重贸易政策事前沟通、事中评估,进一步提高我省对外开放政策的稳定性、透明度和可预见性。

二、准确把握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定义本通知所称贸易政策,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不包括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通知所称合规,是指上述贸易政策应当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

三、明确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内容和程序省商务厅在省人民政府领导和商务部指导下,具体负责全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

(一)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在拟订、修改贸易政策时应进行合规性评估,对涉及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等国际经贸条约、协定之间衔接或可能对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容,应在按照有关程序报送审查或自行发布之前就是否合规征求省商务厅意见。

异地加工贸易操作方法

异地加工贸易操作方法

异地加工贸易操作方法异地加工贸易(Outward Processing Trade)是指企业将国内生产的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运往海外进行加工,然后再将加工完成的产品重新运回国内销售或出口到第三国。

这种贸易方式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异地加工贸易的操作方法如下:1.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首先,企业需要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来执行加工任务。

合作伙伴应具备适当的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和管理经验,以确保加工质量和交货期的达到。

2.签订协议:双方合作后,签订异地加工贸易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协议中应包含合作期限、产品规格、质量要求、加工工艺、产能要求、交付时间、价格和支付条件等内容。

3.交付原材料:企业将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交付给合作伙伴。

在交付时,应制定详细的物流计划,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和准时送达目的地。

4.加工生产:合作伙伴按照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生产。

企业需要与合作伙伴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及时了解生产进度和质量状况。

如果需要,企业可以派遣工程师或质检人员到异地加工场进行现场监督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5.质检和验收:合作伙伴完成加工后,企业需要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和验收。

质检过程中,可采用抽样检验或全检的方式,以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如果出现不合格品,企业可以要求合作伙伴进行返工或补偿。

6.包装和装运:产品通过合作伙伴的装配和包装流程后,企业需派遣人员到加工场进行最终包装和装运工作。

在包装过程中,需要确保产品的安全、防潮和防震。

在装运前,企业需要制定详细的物流计划,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并遵守国际贸易规定和相关管理措施。

7.清关和进口:产品运抵国内后,企业需要进行海关清关手续。

根据国家的法规和政策,企业需要提供必要的进口文件,如发票、装箱单、产地证明、质量证明等。

同时,还需要缴纳相应的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8.销售和售后服务:清关完成后,企业可以将产品投放市场进行销售,或出口到第三国。

加工贸易题库

加工贸易题库

报关员测试题库(加工贸易)一、判断题1、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总署令第 113 号) 第三条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

2、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料件、成品、半成品、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总署令第 113 号) 第三条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3、加工贸易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合理原因,可将加工贸易货物进行抵押、质押或留置。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总署令第 113 号) 第七条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质押、留置”。

4、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企业可直接向主管海关提交变更申请。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总署令第 113 号)第十八条需“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5、经营企业应当持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报关手续。

( √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总署令第 113 号) 第二十条6、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报关地海关必须在手册的进出口口岸中予以备案。

( √ )7、经营企业因自身工序限制,可直接将加工贸易货物的某道生产工序外发至承揽企业进行加工,加工后的成品须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出口。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总署令第 113 号) 第二十三条“经海关批准”。

8、经营企业应当将外发加工的成品和剩余料件等加工贸易货物运回本企业,边角料、残次品和副产品可自行处理。

海关总署第109号令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

海关总署第109号令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经2004年1月7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署长牟新生二○○四年一月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以下简称“结转”)。

第三条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结转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主管海关申报结转计划,经双方主管海关备案后,可以办理实际收发货及报关手续。

海关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货物实施单项统计。

第四条转出、转入企业向海关申报结转计划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并如实填写《申请表》的各项内容。

一份《申请表》只能对应一个转出企业和一个转入企业;一份《申请表》只能对应转出企业一本《加工贸易手册》(包括联网监管电子帐册,以下简称《手册》),但可对应转入企业多本《手册》。

结转双方填写的商品编号、数量、计量单位应当一致。

第五条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结转的,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填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见附件3,企业按格式自行印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标注“保税结转货物”字样;(二)列明转出、转入企业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数量、收发货时间、收发货单编号等内容;(三)每批次收发货记录加盖经主管海关备案的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第六条申请结转的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受理:(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二)有逾期未报核《手册》的;(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填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的;(四)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4 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署长钱冠林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异地加工贸易”是指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将进口料件委托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加工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加工企业)开展的加工业务。

不包括加工出口产品过程中某一加工工序的外发加工业务(外发加工业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业务,双方须签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加工合同”。

第四条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双方必须遵守国家对加工贸易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营单位不得将保税进口料件转卖给加工企业。

第五条经营单位开展异地加工贸易,须凭其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向经营单位主管海关提出异地加工申请。

第六条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在核准其异地加工申请时,对于办理过异地加工贸易业务的经营单位,须查阅由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回执》(格式见附件2,以下简称《回执》)。

经核实合同执行情况正常的,在《申请表》(一式二联)内批注签章,与《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一并制作关封,交经营单位凭以向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第七条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凭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委托加工合同”、《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申请表》及其他有关单证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81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0.05.24【实施日期】2000.05.24【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00年4月27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8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完善加工贸易管理,规范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的监管,促进出口加工区的健康发展,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防止重复建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加工区”),只能设在已经国务院批准的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加工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海关在加工区内设立机构,并依照本办法,对进、出加工区的货物及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

第四条加工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须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及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经海关总署对加工区的隔离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加工区有关业务。

第五条区内设置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和出口加工企业、专为出口加工企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以及经海关核准专门从事加工区内货物进、出的运输企业。

除安全保卫人员和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加工区内居住。

不得建立营业性的生活消费设施。

第六条区内不得经营商业零售、一般贸易、转口贸易及其他与加工区无关的业务。

第七条在加工区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应向海关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区内企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

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记录本企业有关进、出加工区货物和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和损耗等情况。

第九条加工区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和海关稽查制度。

区内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电子计算机管理数据库,并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7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7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7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4年3月12日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第七条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加工贸易成品退换管理的通知-署加发[2010]244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加工贸易成品退换管理的通知-署加发[2010]244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加工贸易成品退换管理的通知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加工贸易成品退换管理的通知(署加发〔2010〕244号)各直属海关:为规范加工贸易成品出口后的退换监管,统一海关执法,防范海关在成品退换监管过程中的执法和廉政风险,现就加工贸易成品退换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来、进料加工正在执行的手册或电子帐册项下出口成品因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退运进境,经加工、维修或更换同类商品复出口时,允许企业凭成品退换合同在同一手册或电子帐册项下按“成品退换”方式进行管理。

二、成品退换分“来料成品退换(4400)”和“进料成品退换(4600)”。

成品退换时,应先按“来料成品退换”或“进料成品退换”方式进口原已出口的不符合品质、规格要求的成品,再出口品质、规格符合要求的成品。

同一手册(帐册)的成品退换申报的进出口监管方式应当对应,数量、金额应当一致。

三、成品退换过程中用于加工、维修或更换的料件,海关可要求企业按如下方式办理相关手续:(一)一般贸易征税进口或国内采购;(二)保税料件用于成品退换的,不纳入工艺性损耗。

四、对成品退换下的废、旧料件,按下列方式处理:(一)通过一般贸易征税进口或国内采购替换的,由企业自行处置;(二)通过保税料件替换的,由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办理成品退换时,海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以下材料:(一)成品退换合同;(二)原出口货物报关单;(三)需加工、维修或更换的证明材料。

六、以“成品退换”方式进口原已出口的成品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口,确实不能出口的,由企业按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9号――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9号――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9号――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法规类别】来料加工与补偿贸易海关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9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6.11.28【实施日期】2016.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9号)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规范海关对出境加工货物监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出境加工”是指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自有的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等货物委托境外企业制造或加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并支付加工费和境外料件费等相关费用的经营活动。

对保税货物复出口和运往境外检测、维修货物的监管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企业开展出境加工业务,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企业;(二)不涉及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货物;(三)不涉及国家应征出口关税货物。

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出境加工业务:(一)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案件尚未审结的;(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核报已到期出境加工账册的。

四、出境加工货物不受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商品目录限制,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及单耗管理等加工贸易相关规定。

五、海关采用账册方式对出境加工货物实施监管。

在信息化系统上线前,暂用纸质账册进行管理(见附件)。

企业开展出境加工业务,应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出境加工货物有关的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并接受海关监管。

六、开展出境加工业务的企业,应向其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账册设立手续,并提交下列单证:(一)出境加工合同;(二)生产工艺说明;(三)相关货物的图片或样品等;(四)海关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企业提交单证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应自接受企业账册设立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境加工账册设立手续。

账册核销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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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海关于办管人加民海工和地异贸关国易关关国民异第一条为了完善和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异地加工贸易”是指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将进口料件委托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加工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加工企业)开展的加工业务。

第三条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业务,双方须签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加工合同”。

第四条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双方必须遵守国家对加工贸易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营单位不得将保税进口料件转卖给加工企业。

第五条经营单位开展异地加工贸易,须凭其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向经营单位主管海关提出异地加工申请。

第六条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在核准其异地加工申请时,对于办理过异地加工贸易业务的经营单位,应查阅由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开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回执》(以下简称《回执》),核查其异地加工合同的履行情况;如无《回执》,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应主动与加工企业主管海关联系。

经核实执行情况正常后,在《申请表》(一式二联)内批注签章,与上述有关单证一并制作关封交经营单位凭以向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第七条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凭经营单位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委托加工合同”、《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申请表》及其他有关单证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如由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应持有经营单位出具的委托书。

第八条海关对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如果两者的管理类别不相同,按其中较低类别采取监管措施。

如需实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的应按规定由经营单位交付货物税款等额保证金。

经营单位不得委托按D类管理的加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贸易。

第九条异地加工贸易如有发生走私违规行为或无法正常核销结案的,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应负责将保证金转税或转罚款。

有内销行为的应按规定予以补税及补征缓税利息。

保证金数额不足或因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制度的,由加工企业主管海关负责向经营单位追缴税款,经营单位主管海关负责协助扣划税款。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构成走私和违规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在执行本办法和海关各项规定时,负有共同责任。

对其违法行为,海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不在同关区,但属同一法人开展异地加工贸易业务的,可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海关总署以往所发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应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回执》附件一:海关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海关:我------------(公司、厂)需将加工贸易合同(合同号:)委托------------(公司、厂)进行加工,委托合同号------------。

我们保证遵守《海关法》及有关规定,如有违反,我们愿承担有关法律及经济责任。

--------------------------------------------------------------------|商品编码|进口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值|出口货物名称|数量|价值||--------|----------------|----|----|------------|----|----|| | | | | | | ||--------|----------------|----|----|------------|----|----|| | | | | | | ||--------|----------------|----|----|------------|----|----|| | | | | | | |--------------------------------------------------------------------经营单位:地址:电话: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年月日(盖章)------------------------------------------------------------------------企业管理类别:经营单位主管海关意见:年月日(盖章)------------------------------------------------------------------------1、本申请表一式二联:第一联经营单位主管海关留存,第二联加工企业主管海关留存。

2、企业管理类别由海关填写。

附件二:海关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海关:你关区内------------公司的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海关编号------------),我关已同意并办理了合同登记备案(手册号为------------),现将合同履行情况反馈如下:--------------------------------------------------------------------|实际进口料件|实际出口成品|内销情况|走私违规情况|合同结案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注:本回执一式两联,一联加工地海关留存,一联交经营单位所在地海关。

------------海关(盖章)年月日∙航空运单的作用 /l/gj/720368.html ∙明阳船务有限公司 /l/gj/720367.html ∙浅论实际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责任(上)/l/gj/720366.html∙必须结汇的外汇收入有哪几种/l/gj/720365.html∙船舶抵押权法条 /l/gj/720364.html ∙从理发看移民加拿大生活的变迁/l/gj/720363.html∙安达海轮期租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项下租金/l/gj/720362.html∙有哪些新兴的签章方式/l/gj/720361.html∙国际多式联运的优越性/l/gj/720360.html∙办理船舶抵押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l/gj/720359.html∙价值1700万元的印钞机全损,责任在何方/l/gj/720358.html∙山东省威海船厂诉SCHOELLER控股有限公司确认无船舶买卖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关系/l/gj/720357.html∙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纠纷案件/l/gj/720356.html∙新式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如何开具/l/gj/720355.html∙在美国就读大学的费用如何/l/gj/720354.html∙什么是无船承运人 /l/gj/720353.html ∙一起重大船舶碰撞事故的启示/l/gj/720352.html∙承运人免责条款 /l/gj/720351.html∙班轮运输货运程序 /l/gj/720350.html ∙中长期国债期货定价有哪些方法/l/gj/720349.html∙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与联系/l/gj/720348.html∙救助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l/gj/720347.html∙海事仲裁案例 /l/gj/720346.html∙澳元走高学费上涨留学生家庭深感无力承担/l/gj/720345.html∙国家主管机关在海难救助中的权利和义务/l/gj/720344.html∙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全文)/l/gj/720343.html∙指示提单有什么特点/l/gj/720342.html∙海难救助 /l/gj/720341.html∙金融工程专业就业与职业规划/l/gj/720340.html∙共同海损费用有哪些/l/gj/720339.html∙船舶碰撞纠纷案件件如何选择适用法律/l/gj/720338.html∙国际贸易合同要如何写/l/gj/720337.html∙国际多式联运的定义和基本条件/l/gj/720336.html∙中国抽纱公司上海进出口公司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 /l/gj/720335.html∙船舶所有权注销材料目录和依据/l/gj/720334.html∙出国留学,改掉事事依赖的习惯/l/gj/720333.html∙注册外资公司的好处有哪些/l/gj/720332.html∙东方之光海运有限公司与莱州市安达船运代理有限公司海难救助纠纷 /l/gj/720331.html∙承运人责任险条款 /l/gj/720330.html ∙共同海损如何进行分摊/l/gj/720329.html∙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l/gj/720328.html∙浙江省岱山县电力公司诉岱山县高亭海运公司船舶触碰港口设施损害 /l/gj/720327.html∙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l/gj/720326.html∙澳大利亚投资移民政策改变/l/gj/720325.html∙收到外币计算税款时应该怎样确认汇率/l/gj/720324.html∙天津市航运公司诉中国国际工程和材料公司/l/gj/720323.html∙船舶租赁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中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需要承担什么义务 /l/gj/720322.html∙什么是无过失船舶碰撞/l/gj/720321.html∙七个先决条件 /l/gj/720320.html∙什么是空运实际承运人/l/gj/720319.html∙书面审理的一起滞期费争议仲裁案/l/gj/720318.html∙共同海损沿革 /l/gj/720317.html∙第三人致旅客伤亡承运人尽了救助义务不应担责/l/gj/720316.html∙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救助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标准格式/l/gj/720315.html∙逃避商检是犯罪吗 /l/gj/720314.html∙发生海损后进行索赔的注意事项有哪些/l/gj/720313.html∙红旗151轮船载货物保险纠纷案件/l/gj/720312.html∙自考毕业生能否出国留学/l/gj/720311.html∙丰昌轮与太白山轮碰撞货损赔偿纠纷案件/l/gj/720310.html∙衍生金融工具的定义和特征是什么/l/gj/720309.html∙韩国对离境国际航班手提行李实行新规定/l/gj/720308.html∙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怎么规定的/l/gj/720307.html∙育鸿轮光船租赁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纠纷案件/l/gj/720306.html∙烟台海事局采取6项措施全面保障十八大期间安全稳定/l/gj/720305.html∙承运人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有哪些风险/l/gj/720304.html∙对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一切险条款的理解之最高法院裁定顶盛公/l/gj/720303.html∙共同海损制度 /l/gj/720302.html∙海事仲裁程序 /l/gj/720301.html∙明月轮触碰响噍门大桥桥梁设施损害赔偿纠纷案件/l/gj/720300.html∙选律师有哪些注意事项/l/gj/720299.html∙船舶碰撞有哪些情形/l/gj/720298.html∙海上承运人无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l/gj/720297.html∙海难救助双方的义务/l/gj/720296.html∙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案件件的管辖/l/gj/720295.html∙文化和心理同等重要/l/gj/720294.html∙富阳3轮船载货物保险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纠纷案件/l/gj/720293.html∙原告上海东海救助技术服务中心诉被告小川航运有限公司海难救助 /l/gj/720292.html∙损伤残缺人民币应该如何处理才能合法有效/l/gj/720291.html∙收货人如何对共同海损说不/l/gj/720290.html∙振达时装公司诉桐乡市进出口公司代理出口直接向代收行寄单致进口 /l/gj/720289.html∙新加坡技术移民条件/l/gj/720288.html∙对外债的举借应该从哪些方面来进行管理/l/gj/720287.html∙浅析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律责任/l/gj/720286.html∙定期租船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有哪些法律特征,船东要承担哪些默示义务 /l/gj/720285.html∙走技术路线更易“拔尖”/l/gj/720284.html∙碧华山轮与皖南陵货0258轮碰撞事故案例分析/l/gj/720283.html∙构成共同海损须具备的条件/l/gj/720282.html∙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法律问题/l/gj/720281.html∙国际贸易合同仲裁的法律程序是什么样子的/l/gj/720280.html∙新中国第一次移民潮/l/gj/720279.html∙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l/gj/720278.html∙共同海损构成要素 /l/gj/720277.html ∙无船承运人与货代的身份识别/l/gj/720276.html∙环保意识的增强对海难救助制度的影响/l/gj/720275.html∙印度的外汇管理制度内容有哪些/l/gj/720274.html∙解读美国留学政策新变化/l/gj/720273.html∙承运人过失共同海损不得赔/l/gj/720272.html∙珠运201轮无正本提单提货纠纷案件/l/gj/720271.html∙理算的法律依据 /l/gj/720270.html∙签发清洁提单的责任是什么/l/gj/7202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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