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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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

机械工程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为充分发挥研究生在学院自主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形成有利于激发创新热情、鼓励创新实践的培养和奖助机制,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江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江大校办【2010】26号)(见附件1),结合机械工程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学院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学习与科研评定工作小组”和“研究生思想品德评定工作小组”。分别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和分管研究生德育工作的副书记牵头开展工作。

二、奖学金滚动评定分配比例

本细则主要针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依据《江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江大校办【2010】26号)第二十条规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包括学业成绩、学术科研能力、思想品德、社会活动等四个方面。评定按百分制进行综合测评、排序划等。四个方面的具体权重依据学习阶段和学习任务的不同合理分配。具体比例分配如下表:

学术型硕士(类型一)参加前两次滚动评定,专业学位硕士(类型二)参加第一次滚动评定,博士(类型三)参加三次滚动评定,三种类型分开评定。

各专业的评奖计划由学院按专业人数和学校规定的比例分学年下达。

三、成绩计算(总分100分)

1、学业成绩计算(第一次总分60分,第二次及第三次不计入总分,保留两位小数)

学业成绩按培养计划认定的课程成绩计算。

每门课程规定学分

该课程规定学分)(每门课程成绩平均学业成绩∑⨯∑= 其中英语通过六级者基础英语免试,不计算成绩;专业英语不计算成绩;

选修课成绩选择所修课程中成绩最高的4门计入学业成绩。

2、学术科研能力成绩计算(第一次总分20分,第二次及第三次总分80分,保留两位小数)

学术科研能力成绩由导师评分(5分)和学术科研业绩分(第一次15分,第二、三次均为75分)构成,学术科研业绩分由科研成果获奖计分与科学论文及著作计分构成,学术科研业绩分由高到低排列,最高分定为15分(第一次)或75分(第二、三次),其他同学成绩按比例折算,

最高学术科研业绩分

)或

本人学术科研业绩分

折算成绩75

15

=,科研成果获奖计分标准见附表2,发表论文(含录用)及著作计分标准见附表3。导师有一票否决评奖资格权利。

3、思想品德成绩计算(总分10分,保留两位小数)

(1)班主任、辅导员考评:总分3分,由班主任和辅导员根据学生综合表现等给予相应分数。

(2)同学互评:总分3分,由全班同学进行测评打分和自我测评打分后,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计算平均分。

(3)宿舍卫生:总分4分,以个人学年宿舍卫生平均成绩×

100

4计入,走读学生以80分计。(注:《江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四点:学年内宿舍卫生总评未达标者,具体指个人学年宿舍卫生平均成绩低于80分,无参评资格;私接电源,违章使用各种电热器具者,视情节轻重,提请学院研究生思想品德评定工作小组审议,直至取消参评资格。)

4、社会活动成绩计算(总分10分,保留两位小数)

学生参与社会活动(集体活动、承担社会工作等)并产生较好影响,可计社会活动分。具体计分标准见附表4。

四、研究生岗位助学金、研究生困难补助、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细则按照《江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江大校办【2010】26号)执行。

五、其他基本条件、实施步骤、经费管理等未尽事宜按照《江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江大校办【2010】26号)执行。

六、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10级及以后研究生,由学院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机械工程学院

2011年4月

附件1

江大校办〔2010〕26号

江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研究生在学校自主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形成有利于激发创新热情、鼓励创新实践的培养和奖助机制,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总体思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统筹国家财政拨款、学校经费投入、导师资助经费和社会捐助等资源,构建新的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切实加大对研究生的奖助力度。研究生可以通过申请各类奖助学金获得培养费与生活费资助。

第三条新的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由学业奖学金、优秀奖学金、社会奖学金、岗位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等构成。实施新的奖助学金体系后,原有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以及津贴、补贴等随之取消。

第四条研究生奖助学金仅对规定学制期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含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有条件的奖励资助;MBA研究生、委培生、港澳台及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均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由各学院组织实施,每学年评定一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宁缺勿滥,保证质量的原则;遵循自下而上,逐级选优的程序;实行综合量化,公平竞争,动态管理。

第六条各学院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的学科与管理特色,制定切实可行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经报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审批备案后实施。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七条学校研究生工作委员会兼管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工作,主要

负责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制定、奖助学金计划分配、奖助学金评定中普遍性问题与重大问题的协调和解决等。学生工作处作为执行部门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的具体组织、协调、审核等工作。

第八条学院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负总责,包括制定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组织综合测评、等级评定、汇总公示、申诉处理、结果报审等工作。下设“研究生学习与科研评定工作小组”和“研究生思想品德评定工作小组”。

(一)研究生学习与科研评定工作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研究生秘书、学科负责人、导师及研究生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核实、测评、汇总测评对象的学习与科研成绩,并报学院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复核、汇总。

(二)研究生思想品德评定工作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德育工作的副书记、研究生辅导员、导师(班主任)代表、研究生党支部书记、班长、研究生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对测评对象的思想品德与社会活动等情况进行核实、测评、汇总,并报学院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复核、汇总。

第三章基本条件

第九条研究生申报奖助学金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

(二)严守校纪校规和国家法律,自觉维护校园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勤奋学习,锐意创新,学业成绩优良,科研成果显著;

(四)热爱集体,乐于奉献,善于协作,身心健康,品行端正。

第十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评当年的奖助学金:

(一)未按规定时间注册报到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应缴学费及其他费用者;

(二)课程考试有不及格科目或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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