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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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苏大[2005]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增强学校办学实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拥有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其来源包括国家拨给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学校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组织各项收入形成的资产,各单位、各部门利用自有资金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依据法律法规等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具体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它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体制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实行职能部门与使用单位分级管理。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任务是:明确资产属性,划清产权关系,合理有效配置,提高使用效益,保证资产安全,防止资产流失。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是:产权管理、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收益管理等。具体内容是产权的界定、登记,资产的购置、保管、使用、调拨、盘查、评估、清理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一级管理机构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学校及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统一监督管理,是学校的一级管理机构,国资委主任是责任人。其办事机构(国资办)设在财务处。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管理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制定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审核批准二级管理机构制定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三)决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比如: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等资产重大变动问题,经营性资产的投入、收益和分配问题等。
第七条 二级管理机构
校有关部门是校国有资产的二级管理机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责任人。
(一)归口分工如下
1、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文体设备(不动产除外)、标本模型等及相关的低值易耗品和集中采购的材料。
2、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不动产、文体设施不动产、一般设备(含家具、行政用办公设备、交通工具、非教学科研专用的卫生医疗器械、印刷机械、机电设备、仪器仪表等其它设备)及相关的低值易耗品和文物(存放在各部门、
各院系的文物,不论是否标明经济价值,都要登记、造册)。
3、财务处:以价值形态核算学校账面国有资产总量并管理好学校账面的货币资金、应收款项、校对外投资、材料等。
4、图书馆:图书资料(含纸本书刊及电子资源)
5、科研处:申报、管理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6、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该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经营管理的各项经营性国有资产、学校的无形资产及学校授权管理的其它经营性资产。
7、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对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审计。
8、博物馆。
(二)职责
1、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拟定管理本部门分管的国有资产的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对分管的国有资产进行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的管理,建立资产的数量、金额明细帐,定期与财务处核对金额,与各使用部门核对数量。核对工作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3、负责做好日常资产的购置、调配和修理等工作。采购工作要遵循《苏州大学大件物品、大宗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苏大[2001]44号)对新建房屋要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4、负责组织资产的清查、登记工作,负责审批或报批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和报废等手续。对拆除房屋要及时办理清理、报废手续。
5、管理经营性资产的部门,及时掌握直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和所属企业经营活动情况及资产变动状况,力争为学校取得最大的经济收益。
6、有关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校国资委报告。
第八条 三级管理机构是资产的使用部门。非经营性资产的使用部门是院(系)、所、室、机关各部门;经营性资产的使用部门是资产经营公司及各企业。责任人分别是各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学校颁发的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二)各资产使用部门都要明确专(兼)职的资产管理人员。
(三)根据有关职能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种资产的明细帐或卡片,对资产进行实物形态管理,按规定做好设备的保养与维修工作。
(四)及时办理资产的验收、领用、调拨、报损和报废等手续,及时反映本部门资产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
(五)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做到帐(卡)物相符。
(六)企业要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核算资产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的同时,还要核算资产保值增值的成果,按时上交国有资产使用费。
第三章 固定资产购置、处置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购置,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任务,促进学校事业发展及保障师生员工工作、生活需求,通过购置、投资等方
式增加学校固定资产的行为。学校任何单位、部门不得随意购置,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确为现在教学、科研或为师生服务所必须,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要求。
(二)无法通过与其它单位共享、共用实现其功能。
(三)无法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服务的方式实现其功能,或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服务的成本大于购置资产的成本。
(四)其它必须购置的资产。
确需购置的固定资产,需通过学校相关申报、审批、采购程序,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实现资产的有效配置。
第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对外捐赠、出售、调拨、报损、报废等。确需处置的资产,需通过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处置资产的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上级颁布的新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国资办)负责解释。
苏州大学一般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校一般设备的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苏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