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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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置方案
为了切实加强我县医疗废物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07〕71号)的要求,鉴于我县目前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特制定本处置方案。
一、我院医疗废物的种类
我院医疗废物主要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按照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执行。
二、我院对医疗废物处置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以院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后勤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临床科室、医院感染管理、总务后勤等相关部门具体管理、分工协作。
(二)任何部门、科室、个人不得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宣传品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处置方式按照本方案执行。
(三)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培训。
三、医疗废物收集与运送
(一)我院医疗废物处置、由环境保洁监控专门机构(同心公司)负责,我院配备有专职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与其接洽,我院建立了健全的规章制度,实行定人、定点、定时操作与管理,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我院按照有关规定,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专场存放,专人管理,做到了不将一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放、混装。
(三)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医疗废物必须由专人管理,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隔离,按传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四)我院建立了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避免了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建立了封闭式的垃圾处理场所,保证各项设备运转正常。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按要求做好申报登记工作。
(五)生活垃圾处理做到日产日清,不得积存污物;生活垃圾中不得混杂医疗垃圾,生活垃圾清理后,要做好垃圾堆放地点的清洁与消毒。运载途中不得随意扔撒、倾倒、堆放,应当按照环保和城市环卫部门的规定放置,防止污染环境。
四、医疗废物处置方法
(一)传染性或感染性病人的生活垃圾处置:可用0.5%过氧乙酸或有效氯2000mg/L含氯消毒剂溶液喷洒,作用30分钟以上。再用双层黑色垃圾袋装载,集中放置到暂时贮存场所,然后按规定进行处置。
(二)感染性(非锐器)医疗废物处置:废物产生单位应当用规定专用垃圾袋盛装,统一存放等待同心公司处置。
(三)一次性使用医疗废物处置:此类废弃物须经初步消毒、毁形处理,再用双层黄色垃圾袋包扎运送焚化处置,也可妥善贮存于防渗透的容器内,待集中回收处置。
(四)锐器废物:要求在废物产生单位配置适合的毁形装置并立即毁形处理,等待同心公司统一处理。
(五)药理性和化学性废物等:此类废物可交还原生产单位销毁。
(六)其他有害物质:压力容器废弃物和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置,应遵照环保部门和劳动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五、污水处理和排放
(一)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增强污水处理能力,确保医疗污水不成为环境污染源。外排废水污染物要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9878-1996》的要求;尽可能实现达标排放,在目前条件下,医疗污水必须采取加氯、加过氧乙酸等临时消毒杀菌措施。
(二)医疗废水的监督性监测必测项目为:PH、余氯、COD、B0B、悬浮物、挥发酚、油类、总磷、汞、砷、粪大肠菌群、细菌总数。监督性监测频次为每半年1次。医疗机构自我监测项目为PH、余氯、COD。可按废水处理的周期确定监测频次,一般每班次至少1次。
(三)为加强对医院废水排放的监测工作,医院废水排放应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医院排放污水余氯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技术要求》(暂行)的规定,安装污水余氯自动监测系统。
六、医疗废物处置的院内监管
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领导,制定和建立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工作职责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预案等有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和污染防治制度,要对每批医疗废物处置环境保护和卫生学效果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要存入医疗废物临时处置档案,每半年向县环保局和县卫生局报告一次。
七、医疗废物监督管理
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的管理,在卫生局、环保局的领导下,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处置中的病防治工作和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定期对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查,严禁未经处理的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废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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