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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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三篇)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三篇)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是指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必备文书,用于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情况、监督管理和追责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确保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制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一、联单的基本要求1. 联单必须真实、准确地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情况,包括废物的种类、数量、性质、来源和去向等信息。

2. 联单必须由转移双方共同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确保转移双方对废物的转移情况达成一致。

3. 联单必须及时完整地填写,确保在转移过程中随时查阅和监督。

4. 联单必须留存备查,转移双方应分别留存一份,并在转移结束后归档备查。

二、联单的编制和使用1. 联单的编制:联单的编制由转移双方共同完成,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和转移双方的需求进行制定,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编制。

2. 联单的使用: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转移双方应使用规定的联单进行记录。

联单应随同危险废物一起传递,并在危险废物到达目的地后由接收方确认并签字。

3. 联单的复制和保存:转移双方应分别复制一份联单,并在转移结束后保存备查。

联单的保存期限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不少于5年。

三、联单的监督和追责1. 监督责任:转移双方应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的监督,确保联单真实、准确地记录了废物的转移情况。

监督机构和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进行检查和抽查,对违规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2. 追责机制:对于联单记录失实、虚假的行为,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污染事件等严重后果,责任方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和追责。

四、联单管理的改进和完善1. 技术手段的应用:通过使用电子联单等新技术手段,可以提高联单的操作效率和准确性,并方便监督和追溯。

2. 信息共享和协同:各地的监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建立统一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平台,实现跨地区的联单信息管理。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附件1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前言:危险废物是指因其毒性、腐蚀性、爆炸性、可燃性、感染性等特性,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的废弃物。

为了确保危险废物在转移过程中得到正确处理和安全运输,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得以制定。

该管理办法将在下文中予以详细说明。

一、概述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确保转移联单的准确、完整和合规,从而降低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风险而制定的。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产生单位到接收单位之间的危险废物转移过程。

二、转移联单管理要求1. 转移联单的填写与审核- 转移联单必须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向危险废物接收单位提供。

填写时,应准确详细地描述废物的性质、数量、包装和运输方式等信息。

- 转移联单填写后,应由产生单位进行审核,并签署确认。

审核时需要核对废物的性质、数量和运输要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接收单位收到联单后,应及时进行验收,核对联单信息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如有问题应及时反馈给产生单位,并及时更新联单。

2. 转移联单的保存与备案- 转移联单应保存在产生单位与接收单位各自的档案中,至少保存5年。

- 产生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定期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废物产生量、转移量、处理方式等,以便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和统计。

3. 转移联单的追踪与监管- 监管部门可通过各种方式对转移联单进行抽查,以确保转移过程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 转移联单应与危险废物运输行为相结合,实行追踪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三、违规行为与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转移联单填写不准确、不完整,导致信息不对称或错误;2. 转移联单审核不严格或漏审;3. 转移联单违规保存或不备案;4. 转移联单随意更改或篡改;5. 转移联单追踪与监管不力等。

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对以上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警告、责令改正;2. 罚款;3. 暂停相关许可证;4. 撤销相关许可证;5. 吊销生产或经营许可证;6. 追究法律责任。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危险废物的交换和转移操作进行的制度。

以下是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相关内容:
1. 转移联单的编制:转移联单是指在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过程中,交由承运人携带的一份文件,包括转移联单格式、内容和填写要求。

2. 转移联单的使用:转移联单应在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前编制,并在交换和转移过程中随行。

承运人应在转移开始前确认联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与交接单位签署确认。

交付后,承运人应及时发送确认单据给原交接单位。

3. 转移联单的内容:转移联单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和处理方法;转移起始地和目的地的详细地址;交接单位和承运人的名称和联系方式;转移日期和时间;危险废物交接证明等。

4. 转移联单的保存:转移联单应由转移起始单位和目的单位保存备查,保存期限为5年。

转移单位应妥善保管原始联单和相关文件,并做好备案工作。

5. 转移联单的追溯:转移联单可以作为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过程的重要依据,具备溯源功能。

当出现问题或争议时,可以通过转移联单来查找相关的信息和责任。

通过制定和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可以提高危险废物的管理水平,规范交换和转移过程,减少环境和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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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背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类企业的生产活动不断增加,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废物。

废物如果不得妥善处理,将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严重影响。

因此,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定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指在危险废物的运输过程中,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危险废物装载、运输和处置情况的一种必备管理方式。

主要内容联单的内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包含以下内容:1.转移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2.收发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3.危险废物名称、种类、数量、危害程度、重量等基本信息;4.废物从发货地点到收货地点的运输路线、运输工具等基本信息;5.废物的处理方式、处置单位等基本信息;6.废物联单的编号、填写日期等基本信息。

联单的填写和审查1.转出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向转入单位出具联单;2.联单应当实名填写,并由转出单位及转入单位签字盖章;3.联单的填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夹带虚假内容;4.联单的转移过程中,转出单位和转入单位应当共同对废物的种类、数量及重量等信息进行核对;5.联单审查单位应主要审查联单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并进行统计、登记和台帐的建立。

相关责任人的职责1.转出单位应对危险废物进行实际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2.转入单位应对危险废物进行验收检测,并出具验收报告;3.转移过程中,危险废物的运输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路线、方式、时间进行,并确保废物不泄漏、不扩散、不污染;4.转移过程中,如危险废物发生泄漏等意外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迅速向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报告;5.转移过程中,转出和转入单位应当对问题危险废物的处理进行跟踪和监督。

相关法律法规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条例》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行,能够有效防止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保障了环境和人类健康安全。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范文(4篇)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范文(4篇)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范文一、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为了有效管理危险废物的交换和转移,并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制定以下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

(一)危险废物定义及分类危险废物是指因具有毒害性、腐蚀性、可燃性、爆炸性、感染性等特性,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的固体、液体、气体等物质。

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和来源,将其分为四类:毒性废物、腐蚀性废物、可燃性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

(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机构及职责1.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机构由环保部门设立,负责制定管理规定、审核交换转移申请,监督检查和处罚违规行为等。

2.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制定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规定;- 审核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申请;- 监督检查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过程和结果,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公布;- 收集和分析有关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数据,并定期报告。

(三)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程序和要求1. 申请和审批程序:- 申请人需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符合要求则予以批准,并发放交换转移许可证;- 审批结果将及时通知申请人。

2. 交换转移要求:-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应在合法经营单位之间进行;- 交换转移的危险废物必须符合标准规定,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量;- 危险废物的包装和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3. 监督检查要求:-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过程中,管理机构有权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现场检查、检测分析等;- 若发现违规行为,管理机构将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责令停止交换转移、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违规行为将及时公布,以示警示。

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范文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过程中的重要文件,旨在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情况,并确保相关方便履行自己的义务。

以下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范文: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编号:__________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1. 发出单位信息:单位名称: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2. 接收单位信息:单位名称: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3. 危险废物信息:废物名称: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包装方式:__________运输方式:__________4. 转移日期和时间:起始日期:__________终止日期:__________5. 监督检查: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机构将对转移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可随时进行现场检查、取样和检测分析等。

医院危废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医院危废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医院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废”)的管理,确保危废的安全转移和处置,防止环境污染和危害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涉及危废产生、收集、暂存、转移、处置的单位和个人。

三、职责分工1. 医院环保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危废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并对危废转移进行全程监管。

2. 医院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产生的危废收集、分类、暂存等工作,确保危废安全转移。

3. 医院危废处置单位负责接收、处置医院危废,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危废转移联单管理1. 危废转移联单是指医院危废产生单位、接收单位、运输单位、主管部门等五个单位之间,用于记录危废转移过程和责任主体的凭证。

2. 危废转移联单应包含以下内容:(1)产生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2)接收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3)运输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4)主管部门名称、地址、联系方式;(5)危废名称、数量、特性、转移时间、地点;(6)转移联单编号;(7)各单位负责人签字。

3. 危废转移联单的填写要求:(1)填写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2)各联单应顺序填写,不得跳行、漏项;(3)各联单填写完毕后,由各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4. 危废转移联单的管理:(1)产生单位在转移危废前,应向接收单位、运输单位、主管部门等五方发出转移联单,五方收到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签字确认;(2)危废转移过程中,各联单应随车携带,并妥善保管;(3)危废转移完成后,各联单由接收单位保存,作为危废处置的依据。

五、监督与检查1. 医院环保管理部门定期对危废转移联单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危废安全转移。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医院将依法予以查处。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环保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024年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范文(五篇)

2024年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范文(五篇)

2024年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范文管理部门需申请获取联单。

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在转移前3日内向移出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通知接受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预计的到达时间。

第五条规定,每当转移同种危险废物的一车、船(次),须填写一份联单。

若一车、船(次)包含多种危险废物,每种废物应分别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指出,产生单位需在联单的产生单位栏目中准确填写,并盖章。

经运输单位验收签字后,保留联单第一联的副本,将联单第二联交给移出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而联单第一联的正本及其余联应随同危险废物交给运输单位。

第七条中,运输单位应如实填写运输单位栏目,遵循国家关于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确保危险废物安全抵达指定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的第一、二、三、四、五联交给危险废物的接受单位。

第八条规定,接受单位应对照联单内容对危险废物进行核实接收,真实填写接受单位栏目并盖章。

接受单位须在接收危险废物后的10日内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的副本交给产生单位,由产生单位保留作为档案,同时在2日内将联单第二联的副本送交移出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接受单位应将联单第三联交给运输单位存档,将第四联自留作为档案,且需在接收危险废物后的2日内将联单第五联送交接受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若在验收中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或包装方式与联单不符,接受单位应及时向接受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024年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范文(二)根据要求,我将保持内容的含义不变,并以严谨、稳重、理性、官方的语言风格进行改写,结果如下:分五联,联单编号采用十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1. 第一位与第二位数字代表省级行政区划代码。

2. 第三位与第四位数字则为省辖市级行政区划代码。

3. 第五位与第六位数字用于标识危险废物的具体类别代码。

4. 剩余四位数字则由负责发放空白联单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局,依据危险废物转移流水号进行依次编制。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是指因其危险性质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威胁的废弃物。

危险废物的交换转移管理制度是指对危险废物的交换、转移和处置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则是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的一部分,用于记录危险废物的交换转移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并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和合规转移。

转移联单是危险废物交换转移中的重要文件,它是危险废物从产生单位转移到处置单位的必备文件。

转移联单应当明确记录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接收单位、危险废物的数量、性质和特征、运输方式、包装物的种类和规格、运输工具的车牌号等重要信息。

使用转移联单可以确保危险废物的正确、安全、高效转移,并可以有效地追溯危险废物的转移记录,排查问题,解决纠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制度设计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联单的格式和内容要求。

转移联单的格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的要求,并确保其内容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危险废物的相关信息。

联单中应当包括危险废物的基本信息、产生单位和接收单位的基本信息、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的信息、包装物和容器的信息、转移日期和地点等重要信息。

2.联单的管理和使用要求。

转移联单应当由产生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管理,并确保其安全、准确的使用。

联单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填写完整,并由产生单位和接收单位同时签字确认。

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联单应当随同危险废物一起进行,不得丢失或遗失。

转移联单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或篡改。

3.联单的备案和审批要求。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制定和使用应当依法进行备案或审批。

相关部门或机构应当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格式和使用进行审查,并在符合要求后予以备案或审批。

备案或审批后的转移联单应当进行登记,以备后续的监督和管理。

4.联单的监督和追溯要求。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使用应当接受相关部门或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相关部门或机构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其合规性和可追溯性。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 引言危险废物的转移是指将产生的危险废物从产生单位转移到处置单位的过程。

为了规范危险废物转移的操作和管理,保障环境安全和人身安全,本文档制定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2.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定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指在危险废物转移的过程中,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之间进行信息交流的文件,记录了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转移的原因等重要信息。

3.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要求3.1 联单的基本信息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包含以下基本信息:•转移联单编号:用于标识每一份联单的唯一编号。

•产生单位信息:包括产生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处置单位信息:包括处置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详细记录转移的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

•转移日期: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日期。

3.2 联单的填写要求•联单应由产生单位填写,并在转移过程中随废物一起移交给处置单位。

•联单的填写应准确无误,不得出现错误或遗漏信息。

•联单应加盖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公章,并由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确认。

4.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4.1 联单的归档每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按照转移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归档,归档期限为五年。

4.2 联单的保存归档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妥善保存,确保联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4.3 联单的核对每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转移过程中应进行核对,确保转移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4.4 联单的备份为了防止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丢失或损坏,应进行联单的备份,备份的方式可以是电子存储或打印纸质副本。

5.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违规行为和处理5.1 违规行为的定义•提供虚假的危险废物转移信息。

•未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超过规定的转移时间限制。

5.2 处理措施•对于提供虚假信息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立即停止转移行为。

•对于未按规定填写联单的,责令其补正,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对于超过转移时间限制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为了保护环境、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管理危险废物的产生、处置和转移。

其中,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是重要的一项法规,旨在规范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减少环境污染和人身安全风险。

危险废物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爆炸性、放射性等特性,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的废物。

这些废物如果不经过正确的处理和处置,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的管理至关重要。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指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所使用的一种凭证,用于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情况。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填写和报送要求。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填写,并在转移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报送。

联单应包括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数量、包装方式等信息,同时还需要提供转移的起止时间、转移路径、承运人和接收人的相关信息等。

联单填写完毕后,应当及时报送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其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角色和责任。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需要由转移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并确保转移过程中信息的真实准确。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需要随时携带转移联单,并定期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报送运输过程中的情况。

同时,接收人在收到危险废物后需要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备案,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理。

再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监督与执法。

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填写和报送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反联单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执法部门还可以对运输过程中的危险废物进行抽样检测,以确保废物的种类、数量和运输方式符合联单的要求。

最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数据管理和公开透明。

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建立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数据管理系统,记录和存储每笔联单的信息。

相关数据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环境组织和学术研究机构等使用,增加管理的透明度和监督力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一、背景和概述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危险废物转移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危险废物的安全转移、追踪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提高危险废物转移的效率和安全性,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危险废物的转移环节中涉及的联单管理。

三、联单的定义和要求3.1 联单的定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指在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中,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或转移单位填写的包含转移信息的文书。

3.2 联单的要求1.联单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危险废物的相关信息,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包装情况等。

2.联单必须按照一定的格式进行填写,确保便于阅读和管理。

3.联单必须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或转移单位负责出具,并在转移过程中随附危险废物一起进行传递。

四、联单的流转和监管4.1 联单的流转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之前,必须先填写联单并在联单上作出真实、准确的签名和日期。

2.转移单位在接收危险废物时,必须查验联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在联单上作出签名和日期。

3.联单必须随危险废物一同进行流转,转移过程中不得更换或丢失。

4.2 联单的监管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转移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联单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管理流程。

2.监管部门有权随时对联单和危险废物的转移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实,确保联单和危险废物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3.违反联单管理要求的单位将被依法追究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联单的保存和归档5.1 联单的保存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转移单位必须对联单进行及时的保存和整理,确保联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联单的保存期限为五年,保存方式可以采用电子存档或纸质存档。

5.2 联单的归档1.联单的归档必须按照一定的顺序和分类进行,方便查询和检索。

2.联单的归档必须保密,确保不对外泄露危险废物的相关信息。

六、附则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环字〔2015〕4号)同时废止。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方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方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方法嘿,咱今儿就来唠唠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方法。

你说这危险废物,那可不是闹着玩的呀!就好比是一颗颗随时可能爆炸的小炸弹,要是没管理好,那可不得了!这转移联单呢,就像是给这些“小炸弹”安排的行程表。

每一步都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

首先呢,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那可得认真填写联单,把废物的种类、数量、特性啥的都写得详详细细,不能有一点儿马虎。

这就好比是给危险废物办个身份证,让它们都有自己的身份信息。

然后呢,接收单位也要仔细核对,看看送来的和联单上写的是不是一回事儿。

这就像你收到个快递,不得先看看是不是你买的东西嘛。

要是对不上,那可不行,得赶紧找原因,解决问题。

在转移过程中,那更是要小心谨慎。

这危险废物可不是能随便扔来扔去的,得按照规定的路线、方式运输。

就跟护送宝贝似的,得小心翼翼地护着。

这要是在路上出了啥岔子,那后果可不堪设想啊!咱再想想,要是没有这个转移联单管理,那得多乱套啊!危险废物到处乱跑,谁知道会跑到哪里去,会不会对环境造成巨大的破坏,会不会危害到人们的健康呢?所以说啊,这个转移联单管理可太重要了,就像是给危险废物上了一道保险。

而且啊,这管理还得严格执行。

不能说今天心情好就管得严点,明天心情不好就松松垮垮的。

这可不是闹着玩的事儿!就像你每天都得按时吃饭睡觉一样,这管理也得持之以恒。

你想想,要是大家都不重视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那咱们生活的环境还能好吗?咱们的子孙后代还能有个干净、安全的生活空间吗?这可不是危言耸听啊!这都是实实在在的问题。

所以说啊,大家都得重视起来,认真对待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

产生废物的单位要负责,接收单位也要负责,运输单位更要负责。

大家齐心协力,才能把这危险废物管理好,让咱们的环境更美好,生活更安心。

总之呢,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不是小事,是关乎咱们每个人的大事。

咱可不能掉以轻心,得打起十二分的精神来对待。

这就跟咱们每天要吃饭睡觉一样重要,千万不能马虎!你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总局令 第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总局令 第号

19.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是指含有有害物质,在废弃后会对人类、动物和大自然造成严重危害的废弃物。

危险废物的处理、转移需要采取特殊措施,因此需要制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以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转移和处理。

一、法律法规基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

其中,《危险废物管理条例》明确了危险废物的种类、规定了危险废物的分类管理制度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使用等管理措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则规定了危化品的分类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

这些法律法规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制定提供了依据。

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定义和作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指在危险废物的运输、转移和处置过程中,所必需的一种书面文件,用于登记和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情况和有关方面的责任,以便监督管理机关进行监管和跟踪。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包括危险废物的来源、数量、性质、运输方式、运输车辆、运输路线、接收单位等信息,是确保危险废物转移安全的重要手段。

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1.发放与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发放必须由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转移单位或有资质的危险废物转移经营单位进行。

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责任在发送单位和接收单位之间共同承担。

填写时要注意填写规范、准确、完整、明确,并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进行签字确认。

2.储存与备案被发放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必须储存备案,其有效期限为6个月。

应按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性质等因素建立相应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档案,并进行归档管理。

3.盖章与验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发运前必须由发送单位盖章,并预先通知接收单位关于危险废物的运输路线、运输方式、运输车辆等信息。

接收单位在接收危险废物后,要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进行验收,确认运输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

4.监管与处罚监管部门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对于在运输、转移、处置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危险废物,监管机关有权进行调查、检查,要求发送单位进行整改,并对其依法予以处罚。

医疗机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一、目的和范围:医疗机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医疗废物的流转过程,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在产生、转移、处理过程中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的危害。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科室和部门,涉及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包装、转运、交接、处理及监督等环节。

通过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安全、高效、合规的处理,降低环境污染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定义: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弃物质。

为明确管理范围,医疗废物依据其特性及危害程度,细分为以下五大类:1. 感染性废物:指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废物。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质:- 污染的棉球、纱布、口罩、手套等一次性医用物品;- 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等生物性废物;- 病原体培养物、标本、疫苗等。

2. 损伤性废物:指在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可能对人体造成物理性伤害的废物。

主要包括:- 医用锐器,如针头、刀片、玻璃器皿等;- 废弃的医疗器械、设备部件等。

3. 病理性废物:指来源于人体或动植物体,具有病理学、生理学或解剖学特征的废物。

包括:- 手术切除的组织、器官、尸体等;- 胎盘、死胎等。

4. 药物性废物:指过期、变质、淘汰的药品及其包装物,以及患者在治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药品。

包括:- 过期的药品、疫苗;- 患者未使用完的药品;- 被污染的药品及其包装物。

5. 化学性废物:指在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具有化学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等特性的废物。

包括:- 化学试剂、消毒剂;- 临床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和样品;- 废弃的电池、荧光灯管等。

各类医疗废物均需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包装、运输和处理,以确保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

三、职责:为确保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明确各部门职责,特制定以下分工:1.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 负责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定期评估制度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制定医疗废物管理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对医疗废物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决策。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管理工作,保障环境安全,维护公共
利益,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包括危险废物的运输、装卸、储存等各个环节。

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填写和要求
2.转移联单应当由转移方和接收方在必要时签字确认,并保留备查;
3.转移联单应当与危险废物一同送达接收方,不得擅自修改;
4.转移联单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格式进行填写,并经相关部门批
准或备案。

四、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保障措施
1.转移方在转移危险废物时,应当确保危险废物装载坚固、包装完好,防止泄露;
2.转移方应当在危险废物装载和卸载过程中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避
免事故发生;
3.接收方应当确保危险废物的接收、储存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五、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1.监督部门应当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确
保转移过程安全、合法;
2.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监督制度,定期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进行抽查,
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六、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
1.发现转移联单填写不实、转移环节不符合要求等违规行为,监督部
门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监督部门有权暂停或取消相关单位资质,追究
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七、附则
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如对本制度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向相关部门提出。

以上就是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相关部门认真执行,确保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总局令第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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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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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人民国境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式与联单填写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单位。

第十条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第十一条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也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

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汇报情况。

第十二条转移危险废物采用联运式的,前一运输单位须将联单各联交付后一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后一运输单位必须按照联单的要求核对联单产生单位栏目事项和前一运输单位填写的运输单位栏目事项,经核对无误后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并签字。

经后一运输单位签字的联单第三联的复印件由前一运输单位自留存档,经接受单位签字的联单第三联由最后一运输单位自留存档。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
(二)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
(三)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
(四)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
(五)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依据《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依据《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联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联单共分五联,颜色分别为:第一联,白色;第二联,红色;第三联,黄色;第四联,蓝色;第五联,绿色。

联单编号由十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一位、第二位数字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省辖市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五位、第六位数字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其余四位数字由发放空白联单的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流水号依次编制。

联单由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其编号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零。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执行流程说明
转移联单制度,又称之为废物流向报告单制度,是指在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时,其转移者、运输者和接受者,不论各环节涉及者数量多寡,均应按规定的统一格式、条件和要求,对所交接、运输的危险废物如实进行转移报告单的填报登记,并按程序和期限向有关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实施转移联单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废物流向,掌握危险废物的动态变化,监督转移活动,控制危险废物污染的扩散。

本流程说明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环保总局年月日令)编制。

一、流程说明
①产生单位将废物交付运输者启运时
·产生单位事先按要求,在第一联上完成第一部分产生单位栏目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将联单连同废物交付运输者;
·运输者核实联单容(主要核实该批次拟转移废物种类、特性、数量是否与联单所载定容一致)无误后,在第一联上填写联单第二部分运输企业栏之后,将第一联的副联与第二联的正联交还给产生单位;
·产生单位将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保存期限为年),第二联的正联在废物启运起个工作日
寄送移出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留档。

②运输者运输废物时
·运输者将联单其余第一联正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等各联随废物一起转移运行。

③运输者将废物运抵目的地,交付接受单位时
·运输者将所承运废物连同联单一起交付接受单位;
·接受单位须按照联单容对所接受废物核实验收无误,在第一联上填写第三部分废物接受单位栏并加盖公章后,将第四联自留存档;
·接受单位将正确填写完毕并加盖公章的联单的第三联交还给运输单位存档;
·接受单位将第五联自接受废物之日起二日寄送接受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留档;
·接受单位将第一联正联及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废物之日起十日之寄送废物产生单位;
·产生单位收到接受单位返还的第一联正联及第二联副联之后,第一联正联自留存档,将第二联副联自收到之日起二日寄送移出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留档。

注:上述联单各联留档保存期限均为年,以贮存为目的的危险废物转移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二、流程示意图
为便于描述,以下将联单的第一、二、三、四、五联等五联用英文字母、、、、表示,则第一联的正联表示为,副联为,第二联的正联表示为、副联表示为。

第一联副联 产生单位
第二联 移出地环保局
第二联副联 移出地环保局
第三联 运输单位
第四联 接受单位
第五联接受地环保局
、联单共分联页(第一、第二联均有正、副联);
、“类别编号”一栏应填写该废物所对应的《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类别编号;
、“废物特性”一栏应填写该废物的危险特性,如急性毒性、易燃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包括爆炸性)、浸出毒性等;
、“形态”一栏应填写该废物的物理相态,如粉末状、直径××厘米的块状、高浓度液态物等;、“包装式”一栏应填写废物包装物或容器的材质及规格;
、“主要危险成分”一栏应填写该废物所含主要危险成分的化学名称;
、“禁忌与应急措施”一栏应填写运输、贮存或处理处置过程中,可能会引发生产事故、人身伤害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须注意的事项及一旦引发上述事件时的应急措施;
、“发运人”一栏应填写废物移出单位负责废物启运人员姓名;“运达地”一栏应填写废物运抵目的地的设区市地名;“转移时间”一栏应填写该批废物启运确切时间;
、“车(船)型”一栏填写交通工具的类型(应与公安或交通部门核发的运输工具牌照有关运输工具类型相符)。

、联单编号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编制法遵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环保总局年月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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