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破产托管人制度的启示
《2024年雷曼兄弟公司破产过程、原因和启示》范文
《雷曼兄弟公司破产过程、原因和启示》篇一一、雷曼兄弟公司的破产过程雷曼兄弟公司(Lehman Brothers)曾是全球知名的投资银行之一,其历史可追溯至1850年。
然而,2008年的金融危机使得这家曾经风光无限的金融机构陷入了破产的困境。
雷曼兄弟公司的破产过程主要分为几个阶段。
首先,随着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全球金融市场开始动荡不安。
在此背景下,雷曼兄弟公司的业绩逐渐下滑,财务状况日趋紧张。
由于其在风险投资、衍生品等业务领域的深度涉足,导致公司陷入流动性危机,无法通过市场筹集资金以偿还债务。
其次,随着财务状况的进一步恶化,雷曼兄弟公司开始寻求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并或出售部分业务以寻求救赎。
然而,由于市场信心严重不足,潜在的合作伙伴和投资者都持观望态度,未能找到有效的救助方案。
最后,在种种努力无果之后,雷曼兄弟公司不得不选择申请破产。
这一决定导致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大量资产被冻结,数千名员工失业,公司及其关联机构陷入了一系列法律诉讼和调查中。
二、雷曼兄弟公司破产的原因雷曼兄弟公司的破产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首先,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为公司的破产提供了直接的环境背景。
其次,公司在风险投资、衍生品等业务领域的过度涉足以及不合理的风险管理策略导致了公司陷入流动性危机。
此外,公司内部管理层的决策失误、对市场变化的应对不力以及监管机构的监管不足等因素也加速了公司的破产进程。
具体来说,雷曼兄弟公司在次贷危机期间未能及时调整业务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导致其资产质量严重下降。
同时,公司过度依赖短期融资来维持运营,一旦市场信心丧失,资金链就会断裂。
此外,公司内部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问题,部分高管和员工为了追求高收益而忽视了风险控制,最终导致了公司的破产。
三、雷曼兄弟公司破产的启示雷曼兄弟公司的破产为我们提供了深刻的教训和启示:首先,金融机构应高度重视风险管理。
在金融市场中,风险是无处不在的。
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对业务和投资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美国课后服务治理的动因、特点与启示
美国课后服务治理的动因、特点与启示作者:潘亚东来源:《教学与管理(小学版)》2023年第12期摘要美國的课后服务起步较早,在发展过程中把不断创新治理与全整规划相结合,促进课后服务质量的提升。
美国课后服务治理的动因源自纾解工薪家庭学生放学后看管压力,降低学生自我照顾风险,缩小学生放学后成长差距,提升学生社会情感技能与社会责任感。
其特点呈现出遵循递归原则、以“有效”与“协同”为价值取向、以实践证据为基础明晰质量指标等特点。
美国课后服务运行的治理对我国以系统思维为导向,整体规划课后服务;以多中心治理为行动逻辑,构建课后服务新生态;以教育智库为依托,探索课后服务政策决策与实践的新出路具有启示性意义。
关键词美国课后服务教育治理引用格式潘亚东.美国课后服务治理的动因、特点与启示[J].教学与管理,2023(35):72-76.美国的课后服务起步早,经过百余年的发展,已形成了成熟的课后服务运行机制,且在实践中取得了显着的成效。
近年来,美国联邦政府积极引导课后服务,打造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服务项目也扩充至营养饮食、文娱活动、学业支持、STEAM课程、学生问题行为矫正、社会情感技能学习等方面,课后服务已成为美国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一环。
相比较而言,我国的课后服务才刚刚起步,在相关政策的指导下,全国各地积极落实课后服务工作,但还面临很多问题,通过分析美国课后服务运行结构及特点,可以为我国课后服务的实施提供借鉴。
一、美国课后服务治理的动因美国课后服务治理的目的是为了增加社会劳动力的投入,降低学龄儿童自我看管的风险,缩小不同群体学生课后成长的差距,并培养学生的社会情感能力。
1.纾解工薪家庭学生放学后看管压力,保障社会劳动力美国的课后服务是女性就业观念转变和政策引导的产物。
20世纪70年代,女权主义运动促使美国妇女民主平等意识崛起,助推了美国女性就业的高潮,女性就业率从1955年的38%攀升至1995年的76%[1]。
1996年,联邦政府出台《个人责任和工作机会协调法》,以“贫困家庭临时援助项目”取代“未成年人子女家庭援助”,意味着联邦政府对贫困家庭的直接补助转变为引导就业以实现自立[2]。
硅谷银行破产事件对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启示
硅谷银行破产事件对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启示
郑玥
【期刊名称】《经济师》
【年(卷),期】2024()6
【摘要】2023年,美国硅谷银行破产事件对美国银行业和全球金融市场造成一定冲击。
文章对该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其影响进行细致剖析和深入总结,认为硅谷银行倒闭主要源于其资产与负债严重错配,进而致使利率风险敞口暴露在美联储频繁加息的过程中,引发挤兑风波,最终由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接管。
作为全球高科技服务的典范,硅谷银行破产为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敲响了警钟。
同时,也为我国银行业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提供有益启示,即坚持稳健审慎的经营理念、加强对新兴风险的识别研究、构建快速响应的风险处置机制及强化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协调联动。
【总页数】3页(P105-107)
【作者】郑玥
【作者单位】山西省社会科学院<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经济研究所【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3
【相关文献】
1.硅谷银行破产事件的思考及启示——基于资产负债表期限错配视角
2.基于资产负债经营管理视角下的硅谷银行破产事件研究
3.硅谷银行破产事件对商业银行利
率风险管理的启示4.硅谷银行破产对我国中小商业银行提升全面风险管理能力的启示5.从硅谷银行破产事件看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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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破产法资产清算与债权人保护
美国破产法资产清算与债权人保护美国破产法是美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解决企业破产问题,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在美国的资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保护是一项关键的工作,以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其应有的权益。
本文将重点探讨美国破产法的资产清算和债权人保护。
一、破产法概述美国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法律体系。
根据美国联邦法律,破产程序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七章和第十一章破产。
第七章破产,即清算破产,是指债务人的债务超过其资产的情况下,将其全部资产变现以清偿债务。
而第十一章破产则是重组破产,债务人与债权人根据破产计划进行债务重组。
二、资产清算程序在美国破产法中,资产清算是指将债务人的资产变现以偿还债务。
这个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破产申请和自动停止令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可以向破产法院申请破产。
一旦破产申请被批准,自动停止令会生效,禁止债权人采取任何追债行动。
2. 破产管理人的任命根据破产程序的需要,破产法院会任命一个破产管理人来管理债务人的财产。
破产管理人负责组织和监督资产的变现过程。
3. 资产辨认和变现破产管理人将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辨认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将这些资产变现。
这可能涉及到拍卖、出售、租借或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
4. 分配资金给债权人在资产变现后,破产管理人将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按照债权人的优先顺序把变现所得分配给债权人。
债权人的优先顺序通常根据其债权种类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三、债权人保护在美国的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保护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以下是一些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措施:1. 自动停止令一旦债务人提交破产申请,自动停止令会禁止债权人采取任何追债行动。
这样做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他们采取可能导致其他债权人受损的行动。
2. 债权人委员会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破产法院会组建一个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代表债权人利益,参与破产程序的决策过程,并确保债权人获得其合法权益。
美国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权益
美国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权益在经济运行中,破产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现象。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以及实现破产企业的合理清算,美国制定了一系列与债权人权益相关的法律和规定。
本文将以美国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权益为主题,探讨其背后的法律保护和实践应用。
一、美国破产法概述美国破产法主要分为两个方向,即债务人申请和债权人申请。
债务人申请是指破产企业自愿申请破产,而债权人申请则是债权人发起破产程序。
美国破产法主要依据联邦法律进行,在其范围内各个州都有所不同的适用方式。
美国联邦破产法院负责处理破产案件,旨在确保公平公正的解决纠纷,并保护债权人权益。
二、债权人的优先权在美国破产法中,债权人根据其债权类别的不同拥有不同的优先权。
一般来说,债权人的优先次序是按照联邦破产法规定的顺序进行排列,也就是所谓的“债权人优先级”。
在破产清算中,具有更高债权优先级的债权人将优先受偿。
例如,劳工工资、税款以及部分特定的债权可以享有“超级优先权”,即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人受偿。
三、债权人的案件参与权美国破产法确保债权人能够充分参与破产案件的过程。
根据独立证券律师协会的规定,债权人有权选择代表他们的律师,并在破产案件的重要决策中发表意见和提出异议。
此外,债权人还有权获得破产企业的财务信息,确保案件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债权人的治疗权在美国破产法中,债权人通常有权以现金或债务出资的形式收购破产企业的资产。
这种方式被称为治疗权(cram-down),债权人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强制破产企业采取这种方式来偿还债务,而不必同意破产计划。
美国破产法的目的之一就是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其应有的利益。
五、债权人的破产计划权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有权参与并投票通过或拒绝破产计划。
债权人的投票权数取决于其拥有的债权金额。
债权人可以通过合理的债务重组来恢复债权,接受新的债务安排或部分债务免除。
通过投票,债权人可以决定破产计划的最终结果,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其权益。
六、债权人的诉讼权债权人在美国破产法下还享有诉讼权。
美国课后托管教育对我国的启示
计划 ; 三是 由地方 教 育 局 向教 育 部 提 出计 划 申请 经 费, 督 导计 划实施 , 州 立大 学提供 实 习大学 生或参 与
者 的人员 训练 , 博 物 馆 等 机构 则 为 社 区 提供 艺 术 活 动方 案 。 由上述 的 法 律规 定 和 机 构设 置 的要 求 、 途
第 6卷第 4期
2 0 1 4年 7 月
南 阳 理 工 学 院 学 报
J OUR NAL OF NAN YANG I N S T I T UT E OF T E CHNOL 0GY
Vo 1 . 6 No . 4
J u 1 .2 0 1 4
美 国课 后 托管 教育 起 源 于 1 9世 纪 9 0年 代 , 用
于 照顾适 龄儿 童 的慈 善机 构和 日间托 儿所 。二 战期 间, 托管班 数 量 有 所 增 加 。2 0世 纪 8 0年 代 中 后 期 开始, 美 国逐 步制定 了一 系 列学 龄 儿 童课 后 托 管 教
径可 以看 出 , 美 国 的课 后 托管 教 育 是 一种 以教 育 部 门为主导 , 社 区为 载体 , 家长 配 合 实施 , 三方 责 任 分
形 势 日趋 复杂 , 使得 家长不 放心让 孩子 独 自在家 , 因 此催 生 了学校 、 家 庭 之外 的课 后托 管 教 育 。课 后 托 管 教育 又 称 “ 学 龄 期 儿 童 课 后 托 管 ”( s c h o o l —a g e
c h i l d c a r e , S A C C ) 或者“ 课后托育” ( a f t e r s c h o o l p r o - g r a ms ) 。美 国儿 童 福 利联 盟 的定 义 是 : 当学 龄 前 或
美国硅谷银行破产事件启示和经验教训
美国硅谷银行破产事件启示和经验教训美东时间3月10日,美国加州金融保护和创新部(DFPI)宣布美国硅谷银行破产,并任命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为破产管理人。
机构媒体表示,美联储加息下投资亏损与流动性断裂导致硅谷银行破产,料重创科创行业生态,需警惕美中小银行流动性困境;市场认为硅谷银行流动性危机传染力度有限,引致系统性金融风险可能性较低。
事件带来两点启示和教训:一是美联储加息可能引发连锁效应,破坏银行体系稳定性,警示货币政策应综合考虑衍生金融风险而非仅仅关注通胀;二是建议引导金融机构树立风险分散意识,强化中小银行流动性管理。
一、基本情况美东时间3月10日,美国加州金融保护和创新部(DFPI)宣布关闭美国硅谷银行(Silicon Valley Bank,SVB),并任命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为破产管理人。
FDIC创建存款保险国家银行(DINB)保护投保储户,硅谷银行在关闭时,FDIC 需立即将硅谷银行所有受保存款转移到DINB。
这是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美国规模最大的银行倒闭事件。
二、导致硅谷银行破产的原因(一)硅谷银行抛售资产引发市场恐慌,因股价暴跌和客户挤兑而迅速导致破产。
美东时间3月9日,硅谷银行出售了可销售证券约210亿美元,造成18亿美元税后亏损,并寻求通过出售普通股和优先股募资22.5亿美元。
硅谷银行这一自救举措被华尔街视为恐慌性的资产抛售和对股权的猛烈稀释,声明发布后,硅谷银行暴跌60%,创1998年以来最大跌幅,盘后跌近23%。
(二)投资者情绪普遍恶化,硅谷银行债券价值跌至面值三成;美国三大股指跌逾1%,美银行股出现抛售。
市场方面,美国国债收益率暴跌。
2年期美国国债收益率下跌0.314个百分点至4.586%,为2008年9月以来最大单日跌幅。
美股市普遍下挫、美银行股出现抛售。
截至美东时间3月10日收盘,标普、道指、纳指分别收跌点,跌幅分别为1.4%、1.1%、1.8%。
美国破产重整DIP融资制度研究
美国破产重整DIP融资制度研究张思明【摘要】美国DIP融资主要是指债务人从外部获得的独立于债务人财产之外的资金融资模式,但是陷入困境的债务人企业若要获得推进其顺利重整的外部融资实则不易,尤其在破产重整DIP治理模式下更显复杂.本文介绍美国DIP融资模式的程序规范,阐述有利于重整程序顺利进行的DIP融资优先权制度,分析DIP融资模式下的重整公司治理约束机制,探讨多样化的DIP融资模式,并就相关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破产重整债务人自行管理融资制度的立法建议.【期刊名称】《商业研究》【年(卷),期】2016(000)006【总页数】8页(P186-192,185)【关键词】破产重整;DIP融资;DIP融资担保优先权;DIP融资模式【作者】张思明【作者单位】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北京100721;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北京10008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411.92DIP(debtor in possession)即“占有中的债务人”, DIP模式是困境公司的重整治理范畴,指由债务人继续营运企业并掌握重整控制权。
美国破产法第11章的重整程序以债务人自行管理为一般,而以选任破产托管人为例外。
破产重整的实质是按照司法程序重新优化组合债务人的资本结构,使债务人有能力摆脱财务困境,恢复其流动性而获得更生。
重整融资是公司重整中的关键环节,美国重整程序中的融资通常由DIP发起,该融资模式被称之为DIP融资。
DIP融资是美国破产重整程序中较具特色的制度之一,美国不少陷入困境的大公司赖于DIP融资而获得重整成功。
我国新破产法引入了重整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也即DIP制度,但只是简略的原则性规定,DIP融资规范尚属空白,有待破产立法进一步完善。
(一)DIP融资制度的发展美国DIP重整融资主要是指重整程序启动后,由债务人申请,经法院批准,债务人能够直接从其外部获得的额外融通资金。
美国破产法学界通常把该重整融资模式称为DIP融资(DIP financing)。
美国破产管理制度研究
美国破产管理制度研究一、前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破产管理制度在各国的重要性和实用性也日益凸显。
破产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破产企业进行管理、重组和清算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组织程序。
它为破产企业提供了一种合法的、有序的、公平的解决破产问题的途径。
而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破产管理制度在全球都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因此,本文将对美国破产管理制度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分析其特点、优缺点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二、美国破产管理制度的法律基础美国破产管理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破产法》和《破产法规》,其中《破产法》是最基本的法律框架。
美国破产法最早可以追溯至1800年,经过多次修订,现行的《破产法》最早于1978年通过,并于2005年进行了较大的修订。
《破产法》规定了破产程序的各个环节,包括申请破产、财产清算、债务重组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同时,美国各个州也有不同的破产法规,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有不同的规定。
不仅如此,美国政府还成立了专门的机构来管理破产程序,即美国破产法院和破产监管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管辖破产案件、审理破产申请、组织债务重组和财产清算等工作。
同时,美国律师事务所和专业的金融机构也在破产管理领域提供了大量的法律和专业服务。
三、美国破产管理制度的特点1.法律程序严谨美国破产程序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包括破产申请和审理、债务重组和财产清算等环节。
破产法院和破产监管机构依据《破产法》的具体规定,保障了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透明性。
2.债务重组为主与清算破产不同,美国的破产管理制度更注重债务重组,即通过破产程序重新安排债权人的债权顺位和还款条件,以帮助破产企业摆脱财务困境,并实现整体或局部的经营恢复。
3.保护债权人利益美国的破产法律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对破产企业的债务申报、债务清偿、债务重组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债权人在破产过程中得到应有的权益保障。
4.多元化破产途径在破产管理中,美国不仅支持企业债务重组,还采用了多种破产途径,包括破产重整、破产重组、破产清算、破产重组计划等多种方式,以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破产处理需求。
破产管理人制度
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资质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是整个程序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
应该由谁来负责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呢?是法院、债权人还是破产人?我们说,在管理和清算破产财产的过程中,既要维护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的利益,又要减轻法院的负担,就必须在法院、债权人和破产人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这就是设立一个专门管理破产财产的机构,即破产管理人。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有不同的称谓。
例如,在美国破产法中存在“破产托管人”( Bankruptcy trustee )、“临时管财人”( Interim Trustee )和“政府破产托管人”( Official Receiver )的概念和制度。
英国破产法中存在“官方接管人”、受托人和清理人的概念和制度。
法国商法典中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则分为两种:一是司法管理人,二是受托清理人。
德国新近颁布的《支付不能法》称为支付不能管理人。
日本法称为破产管财人。
我国台湾地区称其为“破产管理人”。
这些差异是各国在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理解和翻译方面的原因,同时也反映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破产法在立法模式、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以及作用等问题上的不同见解。
但是尽管各国的称谓不同但就其在破产程序中负担的“管理破产财产、处理破产事务”的基本职责是相同的,因此我们在研究这个专题时用“破产管理人”这个称谓。
管理人制度是西方发达国家破产法中最成熟的一项制度,其产生与发展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
破产管理人的设立是进行破产程序的必然要求,破产程序能否公正、高效、顺利地进行与破产管理人有着密切的联系。
可以说,整个破产程序是以破产管理人为中心而推进的,破产管理人在整个程序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初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如何建立和完善管理人制度将会在理论和实践上有许多值得探索的问题。
对于管理人制度的研究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条件、破产管理人的资质要求、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破产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法律责任。
(完整word版)美国安然公司倒闭的原因及启示
美国安然公司倒闭的原因及启示2001年末,美国安然公司申请破产,创下了美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企业破产记录。
安然公司通过创造性地将期货、期权等金融工具引入能源交易中,扩大交易领域,短期内迅速成长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和其它商品交易商。
但是在宏观环境剧烈变化、股市出现大幅振荡的情况下,它将公司收入和业务稳定与自己的股票价格绑在一起,实行泡沫化经营,利用会计审计制度中的缺陷隐瞒债务、人为操纵利润等手段难以为继,加上公司监管机构形同虚设等,导致很快崩溃。
安然案件提醒我们必须密切注意研究经济中出现的新事物、新问题,切实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努力加强监管,消除制度上的监管缺陷,重视培育市场内在的监管机制,切实保证企业的内部监管机制发挥作用。
美国安然公司于2001年12月2日正式申请破产,由备受业界尊重、颇有创新能力的一家超级上市企业,在短时间内戏剧性地由顶峰坠至谷底,创下了美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破产记录,在美国金融市场引起了巨大的震动。
深入分析安然公司倒闭的背景和原因,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安然公司的基本情况安然公司成立于1985年,由当时的休斯敦天然气公司(Houston Natural Gas)和北联公司(Inter North)合并而成,主要经营北美的天然气与石油输送管道业务。
80年代后期,美国政府开始放松对能源市场的管制,导致能源特别是天然气与石油价格的波动加大.安然公司抓住时机,利用市场上随之出现的希望规避与控制能源价格波动风险的需求,创造性地将金融市场中的期货、期权等概念移植到能源交易中,从提供能源产品的期货、期权等新型交易入手,广泛开拓其它大宗商品(如天气预报、通讯带宽等)的衍生交易市场,扩大经营范围。
同时依靠所研制的能源衍生证券定价与风险管理系统,加上财力上的优势,占据了新型能源交易市场的垄断地位,成为一个类似美林、高盛,但以交易能源衍生产品为主的新型交易公司。
雷曼兄弟公司破产过程、原因和启示
雷曼兄弟公司破产过程、原因和启示雷曼兄弟公司破产过程、原因和启示一、引言雷曼兄弟公司作为美国历史上最大的投资银行之一,在2008年的破产事件震惊了全球金融市场。
其破产事件不仅给美国经济造成了重大冲击,也对全球经济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雷曼兄弟公司破产的具体过程、原因以及我们从中所能得到的启示。
二、雷曼兄弟公司的破产过程1. 步入困境:雷曼兄弟公司显露出危机的苗头是从2007年次贷危机开始的。
次贷危机使房地产市场开始崩溃,导致雷曼兄弟公司投资组合价值急剧下跌。
2008年1月,雷曼兄弟公司公布2007年同比净亏损8.96亿美元。
2. 收缩规模:随着危机的蔓延,雷曼兄弟公司开始寻求危机调整和削减开支。
该公司关闭了位于日本、中国和澳大利亚的部分办事处,并削减了员工人数。
然而,这些措施并没有阻止其破产危机的进一步恶化。
3. 惊人的破产:2008年9月15日,雷曼兄弟公司宣布申请破产保护。
此举使得全球金融市场陷入混乱,股市暴跌,信心崩溃。
雷曼兄弟公司的破产事件成为次贷危机爆发以来第一个大型金融机构的破产事件,也是美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破产事件之一。
三、雷曼兄弟公司破产的原因1. 高风险投资策略:雷曼兄弟公司在房地产市场存在高度投资,其投资组合主要包括次贷产品和房地产相关资产。
他们以高风险、高回报的策略,进行大量的杠杆投资,从而在破产风险加大时受到严重冲击。
2. 财务报表失真:雷曼兄弟公司在财务报表中对其投资组合进行了估值调整,将一些高风险资产的价值保持在较高水平,不合理地降低了风险预警。
这种财务报表的失真导致外界对雷曼兄弟公司的实际风险认识不足,进一步加剧了破产风险。
3. 监管缺失:监管机构在对雷曼兄弟公司的风险进行评估时存在失职的情况。
监管机构未能充分认识到雷曼兄弟公司的高风险投资策略以及其财务报表的失真情况,未能及时出手阻止其危机的发生。
四、启示与反思1. 加强金融监管与透明度:雷曼兄弟公司破产事件表明,金融监管机构在风险评估、监管和透明度方面需要加强。
20世纪末美国政府规制改革历程及启示
20世纪末美国政府规制改革历程及启示摘要:为了迎接全球化、信息化及国际竞争,摆脱财政危机、管理危机和信任危机,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西方各国政府相继掀起了新一轮的行政改革。
其中,放松规制改革成为美国政府改革的突破口,在政府规制改革中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具有比较典型的代表性,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其中的很多做法和措施值得我国政府学习和借鉴。
关键词:政府规制;规制改革;启示一、美国政府规制的历程⒈政府规制。
“规制”一词是舶来词,日本学者植草益认为,规制是指依据一定的规则对构成特定社会的个人和构成特定经济的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
[1]一般认为,政府规制,是政府或者其他公共机构凭其法定的权力,制定一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权威性的规则,并将其付诸实施,对社会主体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的一种管理、控制行为。
作为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主要治理工具,包括对经济和社会的规制,也包括对政府自身行为的规制,其中经济规制是政府规制的主要方式,是对市场进行调控的一种手段,也是对市场失灵的一种补充。
在市场经济过程中,政府规制主要的功能:一是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二是减少外部性问题;三是防止市场垄断和恶意竞争。
[2]⒉美国政府规制的历程。
从维斯教授和斯旺教授整理的美国1980年主要经济性规制的体系看,美国经济规制的历史大体可分为3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在19世纪80年代到20世纪初开始的对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铁路、电力、煤气、电话等产业领域的规制。
20世纪初以前,美国政府一贯奉行自由经济主义,但市场调节也不是万能的,出现了“市场失灵”。
正是自由竞争带来的恶性过度竞争,最终导致了美国第一个规制机构——州际商业委员会(1887)的诞生。
对铁路各个公司进行规制,处理与铁路运费有关的问题,以维护社会公平,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从此开始了政府对社会经济的规制。
第二个时期是20世纪30年代到40年代以大危机为背景建立的规制领域,主要是以结构竞争产业为主要对象。
中美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比较研究【摘要】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中一个重要的要素,中国的破产管理人从资格选任、权责体系、管理人报酬、监督机制等等方面都存在不完备之处,在破产管理人的制度设计与完善方面我们应该向“他人”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
笔者从中美破产管理人的任选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对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提出自己的意见。
【关键词】中国破产法,美国破产法,破产管理人一、我国的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一)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及方式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通过该条规定不难看出,我国关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模式属于法院选任模式,但又不是完全由法院决定,而是赋予债权人会议一定的否决权,或者称作异议权,即只能请求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但是否更换管理人仍由人民法院决定。
根据我国现行破产法,人民法院在破产管理人选任上拥有绝对的权利。
虽然《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但是除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权完全由法院掌控之外,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也由人民法院决定,破产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对人民法院负责。
但目前债权人会议在选任时的异议权不能对法院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一旦法院在选任过程中权力滥用,那么仅靠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的事后监督,包括债权人在内的多方利益将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资格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该规定只是对破产管理人选任的积极资格进行了原则上的规定,并没有进行具体细化。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制定管理人的规定》,我国的破产管理人既可以由组织来担任,也可以由自然人来担任。
【案例分析】雷曼兄弟破产对企业财务管理目标选择的启示
【案例分析】雷曼兄弟破产对企业财务管理目标选择的启示2008年9月15日,拥有158年悠久历史的美国第四大投资银行—雷曼兄弟(Lehman Brothers)公司正式申请依据以重建为前提的美国联邦破产法第11章所规定的程序破产,即所谓破产保护。
雷曼兄弟公司,作为曾经在美国金融界中叱咤风云的巨人,在此次爆发的金融危机中也无奈破产,这不仅与过度的金融创新和乏力的金融监管等外部环境有关,也与雷曼公司本身的财务管理目标有着某种内在的联系。
本文将从公司内部财务的角度深入剖析雷曼兄弟公司破产的原因。
一、股东财富最大化:雷曼兄弟财务管理目标的现实选择雷曼兄弟公司正式成立于1850年,在成立初期,公司主要从事利润比较丰厚的棉花等商品的贸易,公司性质为家族企业,且规模相对较小,其财务管理目标自然是利润最大化。
在雷曼兄弟公司从经营干洗、兼营小件寄存的小店逐渐转型为金融投资公司的同时,公司的性质也从一个地道的家族企业逐渐成长为在美国乃至世界都名声显赫的上市公司。
由于公司性质的变化,其财务管理目标也随之由利润最大化转变为股东财富最大化。
其原因至少有:(1)美国是一个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建立了完善的市场经济制度和资本市场体系,因此,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为财务管理目标能够获得更好的企业外部环境支持;(2)与利润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相比,股东财富最大化考虑了不确定性、时间价值和股东资金的成本,无疑更为科学和合理;(3)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相比,股东财富最大化可以直接通过资本市场股价来确定,比较容易量化,操作上显得更为便捷。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股东财富最大化是雷曼兄弟公司财务管理目标的现实选择。
二、雷曼兄弟破产的内在原因:股东财富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是通过财务上的合理经营,为股东带来最多的财富。
当雷曼兄弟公司选择股东财富最大化为其财务管理目标之后,公司迅速从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店发展成闻名于世界的华尔街金融巨头,但同时,由于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利益主体单一(仅强调了股东的利益)、适用范围狭窄(仅适用于上市公司)、目标导向错位(仅关注现实的股价)等原因,雷曼兄弟最终也无法在此次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中幸免于难。
美国八九十年代银行危机_成因_处置方法及启示_三_
美国八九十年代银行危机:成因、处置方法及启示(三)徐诺金三、危机所引发的监管问题及启示1 危机引发的监管问题美国八九十年代金融危机引发的监管问题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存款保险的作用、大银行的处置、宽容政策的运用、金融监管的效力。
(1)存款保险的作用。
存款保险涉及到银行稳定性与道德风险的权衡问题。
一方面,存款保险通过向存款人提供保护以避免其存款遭受损失,消除银行被挤兑的危险;另一方面,通过承担应由存款人负担的损失,使存款人不再有管理银行风险的动机而听任银行承担过度的风险。
存款保险的存在,使银行产生了把资产投向风险与收益不对称的高风险项目的动机,从而造成了资源的错误配置和银行的破产。
这一政策在维护美国银行业的稳定方面是比较成功的,但这种稳定是有代价的。
1980~1994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处置破产银行的费用达363亿美元,政府为保障存款支付共动用纳税人税赋1321亿美元。
1986 ~1991年,对未保险人的保护率达83%。
1992年后,美国立法当局改变了这一做法,更倾向于加强市场约束,采取了三条对策:一是对银行实行按风险级别收取差别保费率;二是严禁用纳税人的钱处置风险;三是未保险人要承担银行破产损失和分担处置成本。
(2)大银行的处置。
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在20世纪80年代初处置银行危机时往往注重稳定而忽视市场规则,这一点在大银行的处置中十分明显。
美国金融监管当局通常认为,好的公共政策应使银行免于市场力量的影响并使大银行的未保险存款人受到保护。
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在处理第一宾夕法尼亚州银行危机时,采取的是营业银行援助方式,其理由是该银行为所在城市的最大银行,它的破产有可能引发地区甚至全国性的连锁反应。
对第一宾夕法尼亚州银行的处置方法后来成为处置大银行的模式,并最终发展为大银行不会倒!的理论。
这种处置方法引出两个最突出的问题:一是道德风险,二是公平性。
1997年出台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良法#解决了这两个问题。
它严格了对大银行的救助条件,规定在大银行倒闭确实会引发系统风险的情况下,可以突破最低成本处置法则,但要求联邦储备银行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三分之二的委员提出建议,交由财政部长与总统协商后最终决定是否救助,而由此产生的救助成本要由所有受益金融机构分担。
美国保险企业破产模式选择及其启迪:基于公司治理的视角
美国保险企业破产模式选择及其启迪:基于公司治理的视角一、美国保险企业破产与一般企业破产的区别当企业面临财务危机的时候,需要有法律程序来有效地解决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这就是破产处理。
由于企业性质的不同,保险业与一般竞争性企业采用的是两种类型的破产处理模式,这种区别在美国表现得特别明显。
在适用法律方面,规制美国一般企业破产的法律主要是《破产法典》。
保险业与银行业由于受到额外的金融监管,其破产处理被明确排除在此法典外。
美国保险业主要受各州的保险监督官管制,适用法律是各州的《保险法》,与之相关的还有由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制定的《保险重整和清算法案》。
在破产原因方面,一般企业适用的是流动性标准或资产负债标准,一旦出现破产触发事件,债权人就有权申请企业破产,进行清算。
保险企业由于行业性质特殊,债务杠杆率高,主要适用于保险监管部门提出的监管性标准,比如说最小资本充足标准。
监管性标准一般来说要比流动性标准更为严格。
在破产程序启动方面,一般企业在发生破产触发事件后,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是一种市场驱动的经济行为。
美国各州建有保险基金,在保险企业破产时用来偿付保户,因此州保险监管部门在保险破产程序启动方面拥有排他性权力,行政主导色彩较浓。
两类企业破产处理还有一个明显差别表现在对原有经理层的处理上。
一般企业破产时,由于原有经理层最熟悉企业情况,为寻找最佳的破产重组机会,这些原经理层还有可能留守企业,目的是为了使企业的持续经营价值最大化。
而保险企业一旦出现经营危机,经理层会被立即替换,很少能参加清算过程。
从表1对比能够看出,美国一般企业的破产是市场驱动型的。
债权人或其他主要投资者在企业出现破产危机之前并非进行干与,只有当企业碰到财务危机以后,才按有关司法程序或市场的力量来纠正。
无论是司法程序的破产清算重组仍是市场驱动的兼并与收购,对企业而言都是一种事后的纠正办法,因此称之为事后破产模式。
与之相反,美国保险企业除市场竞争外,还要受到州保险监督官的行政监管。
MPS破产保护案影响几何
市 场 察 观
MP 破产保护案影响几何 S
中国船舶工业经济研究 中心 刘玮
催 缴 行 为。 为对 抗船 东 法 国农业 信 贷银 行 联 合 R S B 抗
辩 称 MP 并 非 美 国公 司 ,在 美亦 无 业务 不 适 用美 国联 S 邦破产 法 .而应在 荷兰 申请 破产 。 M S申请第 1 章 破产 保护 ,如获 得通 过 ,可 受益于 P 1 美国联 邦破 产法 。根据 该法 案 , 获益 主要有 如下 三点 : 其 债 务重 组机 会 。美国联 邦破 产法 第 1 章本 意是 在 法 1 庭 的保 护 之下 于债 权人 追 索之 前 .给 予债务 人 一定 时 间 重 组其 业务 及资 本结 构 ,进入 第 1章 破产 保护 程 序的 公 1 司业务 照 常进 行 。而在 其他 国 家 尽 管 也有 破产 保 护程 序 ,但 大部 分 会 以清 算终 结 。如若 按 照 M S 国荷 兰 的 P本 破 产 法 ,申请破 产 基本 意 味着 随之 而来 的 清算 ,债 务人 很 难获 得债 务重组 的机 会 。 暂 缓 债 务 追 索 。按 照 美 国联 邦 破 产 法 ,债 务 人 破 产 申请 一 经 备 案 即可 生 效 ,同 时 自动 终 止 世 界 范 围 内 债 权 人 的债 务 催 缴 行 为。 对 于债 权 人 而 言 .在 债 务 重 组 期 间进 一 步 的债 务 催 缴 行 为 将 受 到 处 罚 .即便 是 抵 押 债 务 的催 缴 也 是 不 被 允 许 的 。本 案 中法 国农 业 信 贷 银 行 的扣 船 和 冻结 资 金 账 户 的 行 为都 与 第 1 章破 产 保 1
近 来 ,欧 洲银 行风 险 意识 增强 ,国际航 运 市场 扣船 案例 频 发 。一 家 名 为 M S 航 运 公 司 ,在 美 国 联 邦 破 P的 护 程序 相 悖 。
美国证券公司清算程序的法律适用(一)――两种托管制度的并行运用
美国证券公司清算程序的法律适用(一)――两种托管制度的并行运用1970年12月正式挂牌开业的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Corporation,简称SIPC )是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法》(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Act,简称SIPA )成立的。
SIPA明确了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介入过程,并由此发展起来一种别具特色的证券公司。
此次介绍SIPA与美国并行运用的关系。
SIPA 在法典中的位置别具一格。
SIPA立法是1968-1970年间美国证券市场的混乱的背景下,大量的证券公司合并、被收购、或破产倒闭,导致了投资者信心的动摇。
为此,美国国会迅速采取行动,在1970年通过了SIPA,其目的是在证券公司不能履行支付义务时,客户的损失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从而提高投资者对美国证券市场的信心。
SIPA第二条规定本法构成对1934年证券交易法之修改,并且是该法的组成部分。
但同时,SIPA也明确规定,在与SIPA相一致的范围内,破产法的第一、三、五章以及第七章的第I、II节适用于SIPA。
破产法的第742条也规定,一旦SIPC 向法院提出保护令的申请后,就中止根据破产法提出的所有清算程序,直到SIPC 根据SIPA 完成清算程序为止。
由此可知,SIPA在美国法律体系中的位置主要是在证券交易法的体系里,但也同时和破产法里的部分章节交互适用,起到相互补充的作用。
SIPA与美国破产法分别规定了两种托管人制度。
根据SIPA的规定,由SIPC启动的清算程序的托管人及其律师由SIPC 全权选出,然后由法院任命,托管人及其律师可以是同一事务所的人员。
在证券公司赔偿数额少于75万美元并且该证券公司的客户少于五百人的情况下,SIPC 可以全权将自己或自己的某一名雇员列为托管人。
而破产法规定托管人的情况较为复杂一些,其产生可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是临时托管人,此种托管人是由美国联邦托管人从私人托管人团中选出一名无利害关系人担当,其任务的临时性或长期性在于随后的第三种情形的托管人是否产生,如果第三种情形的托管人产生了,临时托管人的任务便结束,反之,临时托管人的任务会直至破产结束;第二种是美国联邦托管人自己担当临时托管人,即如果私人托管人团中没有任何人愿意当托管人,就可以由美国联邦托管人自己担当;第三种是选举托管人,此种托管人由选举产生,享有此种选举权的债权人必须具有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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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 破产法 并未设立国家公务人员性质的破 产管理人, 所有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法框架下都属于私权 利范畴下的私法主体, 由人民法院指定, 向人民法院报告 工作, 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这种 立法设计隐含的理论话语就是将破产法上公共利益审查 的职责交由人民法院行使 , 因为破产管理人的法定职责 并无 公共利益 的相关规定。 实践中, 也有人提出破产 管理人应当承担社会责任, 并将其界定为 以高度的责任 心在法律的基础上平衡处理好债务人、 债权人、 消费者、 出资人、 职工、 政府、 社会和环境等各方的利益 , 维护社会 的稳定 , 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 但这种社会责任的提法 仍值得商榷。事实上, 破产法 第 6条直接规定 人民法 院审理破产案件, 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 依 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可以说, 破 产法 使得人民法院的角色更为积极主动。 从我国破产管理人任职的相关规定以及实践操作来 看 , 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以及集体企业的破产管理人仍 然实际履行公共利益的监督职责。 破产法 第 24 条规 定 ,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 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 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破产清算事务 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 况 , 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 指定该机构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清算组一般由相关政府机构派出有较强办事能力和协调 能力的专业人员组成, 而且往往在其上还会有由各政府机 构领导干部组成的协调小组。事实上 , 清算组的组成人员 也并非都是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公务人员。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第 19 条规定, 清算组为管理人的 , 人民法院可以从政府有关部 门、 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中指定清算组成员, 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按 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 如果破产管理人组成人员都是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 构的公务人员 , 那么其监督社会公共利益自然为其职责 之所在, 尽管破产法上并未规定破产管理人应当考虑公 共利益 , 所以也就出现了理论和实践的脱节。一个明显 的问题就是, 当公务人员组成的破产管理人考虑社会公 共利益而损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利益的情况出现时 , 人 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显然实践中人民法院是很难对此 进行干预的。 如果破产管理人组成人员既有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 构的公务人员 , 也有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或 者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 规的规定派出的工作人员 , 那么他们之间由于各自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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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的, 是一种全方位的监督。 ( 四 ) 依照破产法典 345的 规定, 对履行破产案件托管人职责收集到的金钱进行储 蓄或者投资。 ( 五 ) 履行破产法典和 U. S. Code T itle 28中 规定的以及 司法部 长要 求的联 邦破 产托管 人的义 务。 ( 六 ) 向司法部长报告工作, 包括消费者保护和防止破产 滥用法案中 603( a) 项下的审计结果。 ( 七 ) 履行在一些 小的商业破产案件中的直接参与义务 , 比如同破产债务 人面谈, 告知其破产法上的义务, 着手调查债务人的偿债 能力等。 ( 八 ) 一旦发现有重要证据证明存在破产法典中 1112项下的债务减轻, 应立即向法院提出申请。 综上所述 , 美国破产法上的联邦托管人是相对于私 人托管人 ( Private T rustee) 而言的 , 强调了公与私的对立 与统一。对立面体现在联邦 托管人对私 人托管人的监 督 , 而且联邦托管人的职责是考虑公共利益 , 私人托管人 基于私人信托, 只需考虑委托人利益。统一面体现在两 者都是破产托管人 , 在同一破产法律程序下分工合作, 而 且在有的情况下 , 联邦破产托管人直接从事破产案件的 托管。尽管联邦托管人确立的直接原因在于人们持续对 法院越俎代庖的批评, 事实上, 美国破产法上区分联邦托 管人和私人托管人不仅仅是基于行政权和司法权分离的 制度需求, 更深层次的原因则在于社会本位理念不断崛 起 , 私人本位理念不断得到修正。在美国破产法的历史 上 , 无论公司破产还是个人破产, 早先认为只是纯粹私权 利处分的问题 , 后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人们对社 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意识日趋强烈, 私权利日益受到公共 政策的调整, 私法领域的破产法也对此作出了积极回应, 于是建立联邦破产托管人制度才显得如此紧迫。私人破 产托管人没有义务去考虑公共利益 , 尽管我们可以用社 会责任一类的话语去要求私人托管人 , 但是这与私人信 托的法律构造是格格不入的。在公共利益问题不是很突 出的情况下, 由法院在司法裁判中进行公共政策调整似 乎也能解决问题, 但是当公共利益问题突出时, 法院也就 会显得力不从心。比如 , 对破产企业的税收、 医保、 养老、 职工安置、 消费者保护等问题, 法院很难做到面面俱到。 从司法实践来看, 如果这些问题直接交由法院司法处理, 一方面无疑变成了 行为不可诉 的最终结局, 缺少了必 要的行政救济程序 , 另一方面也加大了法院的工作量, 使 其陷入较为尴尬的局面, 处理不好更有损害司法的社会 公信力之虞。再者 , 若从破产管理人制度来考察, 美国区 分联邦破产托管人和私人破产托管人的做法, 有助于破 产管理人的提名、 监督和管理更科学合理 , 使破产管理人 作为破产制度的中枢神经表现得更加淋漓尽致, 体现了 对破产中公共利益保护更为成熟的法律技巧。 二、 我国破产法对公共利益的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
区。司法部长给每个司法辖区任命一名联邦托管人, 如 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 他还可以给一名联邦托管人配 备一个甚至更多的联邦托管助理。如果该司法辖区内的 联邦托管人空缺, 司法部长还可以任命一位代理托管人。 联邦托管人及其助理任职前需要宣誓忠于职守, 他们的 办公经费由国库设立的 联邦托管人制度基金 支持。该 基金由司法部长支配, 托管人薪酬、 雇员 ( 联邦托管人可 以经司法部长同意雇用相关专业人士 ) 报酬、 办公地点租 赁、 交通费用、 办公设备、 安全调查和审计费用等可以不 受财政年度限制。该基金可从事储蓄或者基金投资管理 以获得增值。 每个联邦 托管人受司法 部长监督。其 主要职责 如 下 : ( 一 ) 建立、 维护和监督破产法典第 7章 破产清算 案 件中的私人破产托管人名单。 ( 二 ) 当破产法上要求联邦 破产托管人担任破产案件托管人时, 履行该案件中破产 托管人的义务。 ( 三 ) 对破产法典中第 7章 ( 破产清算 ) 、 第 11章 ( 重整 ) 、 第 12章 ( 有固定收入的家庭农场主的债 务调整 ) 、 第 13章 ( 有固定收入的个人债务调整 ) 和第 15 章 ( 其它跨境破产案件 ) 中的破产案件管理和破产托管人 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既包括实体方面的 , 也包括程序方
作者简介 : 贺轶民 ( 1974- ), 男 , 汉族 , 江西吉安人 , 清华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博士研 究生 。
Brian A. B lum, B ankrup tcy and D eb tor /C red itor , 3rd E d it ion, A spen Pub ishers , P113 . See : Am erican B ankruptcy Inst itu te , Am erican Bank r up tcy I n stitute Jou rna, l O ctober , 2008 . 27 - OCT AM BK R IJ 10. U. S. C ode 581- 589, Charpter 39 U N I TED STA TES TRU STEES, T it le 28 .
参见 破产法 第 22条、 第 23 条的规定。 具体参见 破产法 第 25 条, 该条明确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九项职责 , 并以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作为兜底条款。 张小炜、 尹正友主编 : 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年版 , 第 2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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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美国联邦破产托管人的立法规定及评析 美国联邦破产托管人 ( U. S. T rustees) 制度于 1986年 在全美正式获得确立。此前美国的破产法典并无联邦托 管人这个称谓 , 联邦托管人的角色则主要由法院来承担。 法院一方面任命破产托管人, 另一方面还参与债务人的 监督和整个破产案件的管理。这一早期的制度设计后来 饱受批评, 直接原因在于 法院应当扮演司法角色, 这种 破产法上的破产监督属于行政职能 , 它无疑会对法院的 司法角色功能造成不当的干扰, 最为明显的是会威胁到 司法的公正性。 因此, 后来国会才立法将公众利益代表 的功能分离出来, 转而由联邦托管人承担 , 联邦托管人是 国家公务人员而非破产法院的人员 , 独立于法院履行职 责 , 其基本职能就是确保公众利益在破产案件管理中得 到正确执行。美国破产协会 2008 年 10 月的一份报告显 示 , 在联邦托管人的工作当中, 作为一个破产托管人 , 他 们既保护债权人 , 也保护债务人免受破产制度滥用的危 害 , 而且还执行重要的公共政策, 比如确保儿童支持令的 执行、 监管医保需求和记录、 保护养老金安全等, 还帮助 联邦和各州以及地方政府征收未付的税收。 根据 U. S C ode的规定, 全美共划分为 21个司法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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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
2010年第 5期
美国联邦破产托管人制度的启示
Analysis About TheM andator System O f Am erican Federal Bankruptcy And Its Enlightenm ent
贺轶民
( 清华 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084)
内容提要 : 美国联邦破产托管人制度创立于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 , 用 以确保公 共利益 在破产 案件中 能够得 到正 确执行 , 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 该制度规定 , 联邦破产托管人直接向司法部长负责 , 有权监 督私人破产 托管 人和 进行破产案件的行政管理 。 我国破产法并无公共利益的直接规定 , 破产案件中人民法院履行 的公共利益 审查 职能存在诸多弊病 , 有必要在我国设立统一的行 政机构实现对破产 案件中 公共利 益的有 效保护 , 促使 破产管 理人 制度更加完善 。 关键词 : 公共利益 司法审查 联邦托管人 破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