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理解与适用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引言随着全球零售业的发展,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合作关系变得越来越重要。
公平交易成为了维持零售业生态平衡的关键因素。
本文将介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的概念、重要性以及建立公平交易的实践方法。
通过共同努力,我们能够建立一个公平、和谐的商业环境。
什么是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指的是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建立起公正、透明的合作关系,双方遵守贸易规则,平等对待,并且通过合理的合作协议来保护彼此的利益。
这种关系需要建立在互相尊重、平等协商、公平竞争以及责任意识的基础上。
为什么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重要?维护合作伙伴关系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对于双方都是至关重要的。
通过建立公平交易,双方能够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同发展和成长。
没有公平交易,供应商可能会感到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从而损害其信誉和利益,最终可能会终止与零售商的合作关系。
保护消费者权益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不仅对双方有利,也对消费者有着重要意义。
公平交易能够确保供应链的正常运转,保证商品的质量和安全。
如果供应商受到不公平对待,可能会影响到商品的供应和质量,从而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是建立良好企业形象的重要一环。
通过公平交易,企业能够展示自己秉持诚信、公正的价值观,并且关注供应链的可持续性。
这将有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声誉,以及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和有潜力的供应商。
如何建立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建立透明的合作关系为了建立公平交易,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需要建立透明的合作关系。
双方应该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对方的期望和需求,并且共同制定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应该明确规定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以及相关的业务流程和交付要求。
平等对待供应商零售商应该平等对待所有的供应商,不歧视任何一方。
公平交易需要遵循公正的原则,不允许任何形式的歧视或不合理的优惠条件。
所有供应商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竞标和合作,并且在评估供应商时应该依据公正的标准进行判断。
公平交易制度办法
公平交易制度办法一、总则公平交易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旨在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为了建立有效的公平交易制度,制订并实施本办法。
二、交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1.供应商:(1)供应商有权在市场上自由经营和推广产品或服务,但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2)供应商有义务提供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的产品或服务,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条件进行销售;(3)供应商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行为。
2.消费者:(1)消费者有权选择并购买商品或服务,享受公平交易的保护;(2)消费者有义务合理使用商品或服务,不得进行滥用、浪费或破坏行为;(3)消费者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并遵守相关约定。
三、商品、服务标准及认证1.商品标准:(1)供应商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生产商品,确保产品质量安全;(2)商品应当标明产品名称、规格、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必要信息;(3)涉及危险品或特殊商品的标准应当经过相应认证。
2.服务标准:(1)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确保服务质量;(2)服务商应当提供详细的服务内容、时限、费用等信息;(3)服务商应当对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服务质量。
四、价格监管1.价格公示:(1)供应商应当明示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不得进行捆绑销售或不合理的附加费用;(2)服务商应当明示服务费用的计算方式和项目。
2.价格欺诈:(1)供应商不得采取虚假打折、捆绑销售、降低产品质量等手段进行价格欺诈;(2)价格欺诈行为一经发现,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纠纷处理机制1.投诉渠道:(1)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2)相关部门应当设立有效的投诉接收渠道,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2.调解和仲裁:(1)对于涉及金额较小的纠纷,可通过调解或仲裁进行处理;(2)调解和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公正处理纠纷,维护公正交易的原则。
关于转发《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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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 签】公平交易管理办法,零售商供应商,零售商供应商监管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征﹝2006﹞50号
【发文日期】2006-11-17
【实施时间】2006-11-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分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经商务部第七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同意公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2006年第17号令)转知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零售业务的所有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活动。
本办法旨在促进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公平交易,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第二章零售商定义本办法所称零售商,是指直接从事面向最终消费者商品零售活动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章供应商定义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
第四章交易原则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交易。
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应当公开、透明,不得有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零售商与供应商应当依据市场供求关系和商品质量合理确定商品价格,不得有价格欺诈行为。
第五章合同示范文本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应包含商品质量、价格、交货期限、支付方式、退货条件等关键条款。
国家商务部将制定并发布合同示范文本,鼓励双方参照使用。
第六章不公平交易行为零售商不得有下列不公平交易行为:拖延支付货款;要求供应商承担不合理的退货责任;向供应商索取不合理的费用;强制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其他损害供应商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章妨碍公平竞争行为供应商不得有下列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以不正当手段影响零售商的采购决策;给予零售商不合理的折扣、回扣或其他利益;发布虚假信息,误导零售商或消费者;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八章退货情形因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合同约定,零售商有权要求退货。
因零售商经营策略调整或消费者需求变化导致商品滞销,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协商解决退货事宜。
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退货条件、退货期限、退货费用等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商务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解读《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对家电业零供关系的影响
一
优势地位 ,迫使 中小供应商接受不公平 的格式条 款, 损害 了供应商 的利益 ; 二是不合理收费 , 零售 商通过 向供应商收取名 目繁多 、数额 巨大的各种 费用 , 自身经 营 成本 转 嫁 给供 应 商 , 变 相索 要 将 或 商业贿赂 , 使供应商不堪重负 ; 三是拖欠货款 , 一 些零 售 企 业对 供应 商 货 款久 拖 不 还 ,严 重 阻 碍 了 供应商 的生存发展 ,从而影响整个产业经济的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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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费 、 培训费 、 工装费等收费项 目。《 办法》 出台的 目的是促进零供双方 的公平交易行为 ,使供应商 能 在一个相对 公平 的交易环境 中来和零 售商协 商, 并使之有法可依 , 对于零售商变换收费方式该 怎么办 ,办 法》 《 并没有没有规定 , 因此短期 内《 办 法》只不过是使这种零供矛盾不断变换体现 的形
1 3R
取进场费 、 过节费 、 庆费 、 店 堆头费等巧立名 目的 费用 , 并禁止所谓的“ 无条件返利”规定账期不超 , 过 6 天等 , 0 但零售商对此产生的利益损失可 以采 用 转 嫁 和新 设 费用 的 方式 进 行 弥补 。零 售 商 可 以 通过谈判手段提高返点 、 缩短返利期限、 提高条码 费等合法 收费项 目的收费标准 ,另外还可以新设 上架费 、 出库 运输 费 , 位 费 、 度推 广 费 、 选 年 人员 管
根本上解决家电业零供矛盾。文章提 出了家电供应商解决零供矛盾的具体路径 。
[ 关键词 ] 家电业 ; 售商; 零 供应 商; 零供 关系 [ 作者简介 ] 陈建新 , 桂林 工学院管理 学院讲 师, 硕士研究生 , 究方向 , 研 营销管理 , 西 广 [ 中图分类号 ] 7 33 F 1- [ 文献标识码] A 桂林 ,40 4 5 10 [ 文章编号 ] 07 72 (06 1- 18 0 10 — 7 32 0 )2 0 3 — 2
企业管理中的公平交易
企业管理中的公平交易在企业管理中,公平交易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
它涉及到企业与相关方之间的交往和交易过程,在保护各方权益的同时,维护了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本文将探讨企业管理中的公平交易原则及其重要性。
一、公平交易的定义与内涵公平交易是指企业与供应商、客户、员工或其他合作伙伴之间,在商业活动中遵循公正公平原则进行交易的行为。
公平交易的内涵包括:1. 等价交换:交易双方在市场上以平等条件进行交换,双方获得相对等值的利益。
2. 透明交易:交易的过程和条款应明确、清晰地表述,各方在交易中应持有相同的信息。
3. 诚信交易:交易双方应遵守承诺,遵循商业道德,不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利益。
二、公平交易的重要性公平交易在企业管理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 维护企业声誉:公平交易能够建立企业良好的声誉和信誉,提升企业形象,吸引更多的客户和合作伙伴。
2. 促进竞争与创新:公平交易环境下,企业能够公平竞争,激发内部的创新活力,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3. 保障消费者权益:公平交易保障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防止虚假宣传和恶意欺骗,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4. 促进社会进步:公平交易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有效地驱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的繁荣与进步。
三、企业管理中的公平交易问题与挑战企业管理中的公平交易也面临一些问题与挑战,需要引起重视与解决。
1. 信息不对称:供应商、客户等合作伙伴在交易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容易导致公平交易的破坏。
企业应加强信息共享与沟通,建立公平交易的信任机制。
2. 不正当竞争: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价格倾销、商业诽谤等,破坏了公平交易的环境。
法律法规的完善与执行对于打击不正当竞争具有重要作用。
3. 道德风险:企业管理中存在一些道德风险,如腐败行为、贿赂等,这些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道德风险防控机制,强化内部管理。
四、加强为了加强企业管理中的公平交易,以下几点策略可供参考:1. 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明确交易双方的权益和责任,规范交易行为。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简介零售行业是一个竞争激烈的行业,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关系对于零售商的经营成功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的交易公平,许多零售商制定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目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目的是确保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的交易关系公平,促进双方的合作和共赢。
这些管理办法包括了一系列的准则和规定,旨在保护供应商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供应链的可持续性。
主要内容1. 供应商选择和评估零售商应当建立供应商选择和评估机制,确保选择的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稳定的供货能力。
评估供应商时,应当综合考虑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交货准时性等因素。
2. 供应协议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应当签订供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供应协议应当包括供货数量、价格、付款方式、退货政策等关键条款,确保交易公正透明。
3. 价格和折扣零售商应当将价格和折扣政策明确告知供应商,并确保价格和折扣的给予公平。
任何调整价格和折扣的决定都应当事先通知供应商,并给予合理的解释。
4. 供货周期和交货准时性零售商应当与供应商共同制定供货周期和交货准时性的要求,并对供应商的交货准时性进行监督和评估。
如供应商无法按时交货,零售商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调整订单量或寻找替代供应商。
5. 退货政策零售商应当建立明确的退货政策,确保供应商可以依据合理的理由对商品进行退货,并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式进行退款。
退货政策应当公平公正,避免对供应商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6. 争议解决机制零售商应当建立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处理与供应商之间的纠纷和争议。
这些机制可以包括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确保争议得到及时、公正和有效的解决。
7. 供应商培训零售商应当积极开展供应商培训,提高供应商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通过培训,供应商可以了解零售商的经营理念和要求,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结论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是零售商为了确保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的交易公平而制定的一系列准则和规定。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报送贯彻实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情况的通知-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报送贯彻实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情况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报送贯彻实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情况的通知各市(州)商务局:为贯彻实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我厅会同省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制定印发了《四川省整治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川商建〔2005〕79号)和《四川省整治商业零售企业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川商建〔2005〕78号),同时,为确保元旦、春节节日市场繁荣稳定、活跃,我厅下发了《关于开展节日市场促销行为监督检查的通知》(川商建〔2006〕124号)。
按照近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报送贯彻落实《两个办法》通知(商办建函〔2007〕30号)要求,为了解掌握各地实施情况,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照下列事项,认真总结,特别是零售商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损害供应商利益以及突出表现的不公正条款,不合理收费以及长期拖欠货款等问题,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于3月底前将总结上报省商务厅市建处,以便汇总上报商务部。
具体报送内容如下:一、两个《办法》颁布后,本地区如何宣传贯彻,是否举办了相关培训,是否制定了实施细则或发布了相关规定,实施效果。
二、本地区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的情况,包括促销活动的主要方式,促销活动的广告及相关宣传内容是否清晰、真实,有否采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误导消费者,是否制定了促销活动安全预案,有无发生人身财产安全事故,存在哪些问题。
石家庄市商务局关于认真落实《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商务局关于认真落实《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流通领域食品安
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07.05.16
【实施日期】2007.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商务局关于认真落实《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各县(市)区商务局,各零售商、市场:
为进一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切实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交易和零售商促销行为,加强食品流通的行业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贸流通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商务部与有关部委先后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17号令)、《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18号令)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1号令)(以下简称三个《办法》)。
为贯彻落实好三个《办法》,根据国家商务部、省商务厅的指示精神,现通知如下:1 / 1。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7号)制度法规2篇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7号)制度法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7号)制度法规精选2篇(一)以下是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7号)的主要内容:一、总则该办法的目的是保障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公平交易关系,促进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
二、公平交易原则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要遵守公平、公正、诚实的交易原则,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妨碍供应商的正常经营。
三、交易合同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应当建立在合同基础上,包括合同签订、履行和解除等程序,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合同条款应当公平合理。
四、价格交易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价格交易应当遵守市场规律和价格自主原则,不得实施与公平竞争相悖的价格行为,不得操纵市场价格。
五、支付结算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支付结算应当及时、准确,支付方式应当合理,不得搞虚假支付,不得拖延支付期限。
六、信息共享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完善市场信息,提高交易效率,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七、争议解决对于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八、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公平交易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九、法律责任对于违反该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同时还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该办法于颁布之日起生效。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7号)制度法规精选2篇(二)根据《商务部令第18号》制定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促销活动的范围和适用对象:适用于零售商进行促销活动的所有行为和活动,包括价格优惠、赠送商品、购买返利等各种促销手段。
2. 促销活动的宣传:零售商在进行促销活动时,应当明确标示促销活动的时间、地点、优惠内容等信息,并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虚假宣传。
公平交易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旨在保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防止和纠正经营者的不公平交易行为。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公平交易权的规定,为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将详细阐述公平交易权的法律规定,包括其含义、法律依据、具体内容以及法律保障措施。
二、公平交易权的含义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具体来说,公平交易权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 质量保障权:消费者有权要求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得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
2. 价格合理权:消费者有权要求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价格公道,不得受到价格欺诈。
3. 计量正确权:消费者有权要求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计量准确,不得出现计量欺诈。
4. 知情权:消费者有权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包括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价格、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等。
5. 选择权: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不受经营者的不合理限制。
三、公平交易权的法律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公平交易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中: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浅谈《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对药品零售业的影响
浅谈《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对药品零售业的影
响
杜晶晶;马爱霞
【期刊名称】《中国药房》
【年(卷),期】2006(17)5
【摘要】目的:为药品零售商与供应商应对<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可能产生的影响提供参考.方法:通过研究<办法>的出台背景和药品零售业的现状,分析该<办法>对药品零售业可能产生的影响.结果与结论:药品零售业受政策性因素影响较大,<办法>的出台有望解决药品零售业中拖欠货款、不合理收取通道费用等不规范经营问题,并对药品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力量对比产生影响.
【总页数】2页(P398-399)
【作者】杜晶晶;马爱霞
【作者单位】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南京市,210009;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南京市,21000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13;R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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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连锁超市通道费探讨——关于《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影响 [J], 刘莉琼
4.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有规可循 [J], 灵芝
5.解读《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对家电业零供关系的影响 [J], 陈建新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全文_办法_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全文为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制定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零售商与供应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相关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年销售额(从事连锁经营的企业,其销售额包括连锁店铺的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包括制造商、经销商和其他中介商。
第四条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妨碍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不得侵害交易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鼓励零售商与供应商在交易中采用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示范文本。
第六条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下列不公平交易行为:(一)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双方就商品的特定规格、型号、款式等达成一致后,又拒绝接收该商品。
但具有可归责于供应商的事由,或经供应商同意、零售商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的除外;(二)要求供应商承担事先未约定的商品损耗责任;(三)事先未约定或者不符合事先约定的商品下架或撤柜的条件,零售商无正当理由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或撤柜的;但是零售商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撤柜的除外;(四)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销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约定销售额却向供应商收取返利的;(五)强迫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
第七条零售商不得从事下列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一)对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价格予以限制;(二)对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销售服务予以限制。
贵州省零售商与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贵州省《零售商与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维护全省流通领域市场秩序,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促进双方平等合作,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零售商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通过代销、代购、联营、购销等方式销售商品时与供应商发生的交易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及提供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本实施细则所称供应商是指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包括制造商、经销商和其他中介商。
第五条零售商、供应商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不得显失公平、妨碍竞争,不得侵害交易对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市场交易秩序,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向零售商提供商品,零售商向供应商提供服务,均应签订合同,明确约定商品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包装方式、运送方式、验收标准、退换货条件、货款支付期限、支付方式、缺货责任、合同解除条件、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采用一方提供格式条款订立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注明格式合同提供方。
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签订含有不公平、不合理条款的合同,不得损害对方合法经济利益。
鼓励零售商、供应商采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七条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下列不公平交易行为:㈠要求供应商对所供商品给予最优惠价格,否则将对供应商加以处罚或采取其他对供应商不利的措施;㈡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双方就商品的特定规格、型号、款式等达成一致后,又拒绝接收该商品。
但具有可归责于供应商的事由,或经供应商同意、零售商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的除外;㈢事先未书面约定商品损耗的缺货责任,而要求供应商承担缺货责任,如出现事先未约定的商品损耗后,双方基于公平原则协议补损;本条所述商品损耗,是指因商品的自然属性或销售环节中第三方的介入,导致的商品数量减少、被污染、包装破损、变质等商品价值减少或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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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理解与适用
近年来,大型零售商滥用其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向中小供应商要求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不公平交易问题日益凸现出来,为从法律上规制大型零售商的不公平交易行为,2006年国务院五部门联合发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已于2006年11月15日生效。
《办法》对大型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的不公平交易行为作出了具体的禁止规定。
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的不公平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零售商具有优势地位,二是实施了《办法》规定的不公平交易行为,三是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不公平性。
不公平交易行为大致可归纳为8种,分别是:不正当地拒绝接收定制商品;不正当地要求不合理条件,如零售商要求供应商承担事先未约定的商品损耗责任,零售商无正当理由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或撤柜,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等;强迫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妨碍公平竞争;不正当地要求派遣人员;不正当地退货;不正当地收费;延迟支付货款等。
其中,对于《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零售商以店铺改造、节庆等名义未提供服务而向供应商收取费用的不公平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贿赂行为,有不同的认识。
有人认为这种行为构成商业贿赂,其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笔者认为,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零售商假借各种名义未提供相应服务而向供应商收取不合理费用,二是供应商为得到进入零售商经营场所销售商品的机会而主动给予上述费用。
反之,如果是零售商滥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假借各种名义未提供相应服务而强行向供应商收取不合理费用,而供应商不得不接受其不公平交易条件,则属于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的不公平交易行为。
应该说,零售商滥用其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的不公平交易行为,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
《办法》在这几个月以来的贯彻执行中,虽然在规制零售商的不公平交易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实践来看,作为部门规章,它仍有些局限性,如处罚太轻等等,因此仍需在相关法律的制定或修订中予以完善。
目前正在审议的我国反垄断法草案关于垄断行为的实体规定主要有四块:一是禁止垄断协议,二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是控制经营者集中,四是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
制竞争。
大型零售商滥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的不公平竞争行为,可以归类到反垄断法草案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
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统计,中国最大的连锁超市的市场占有率不足1%(当然,这里也有如何划分相关市场的问题);即使是全球最大的连锁零售商沃尔玛在美国的市场份额也仅占8%。
由此可见,大型零售商的市场优势地位是市场支配地位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们的市场份额在该领域内可能并不突出,其优势实际上是一种交易中的优势,这种交易中的优势可以使大型零售商有能力决定交易的内容,甚至提出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而中小供应商在交易过程中处于劣势,甚至不得不接受其提出的不合理交易条件。
大型零售商的这种优势地位主要来源于供应商对其的依赖性,这种依赖表现为对品牌的依赖、因长期契约的依赖、对优势购买力量的依赖、对有利店址或商业圈的依赖等很多方面。
反垄断法草案关于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中,经营者的市场份额是认定其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并且门槛较高。
而如前所述,大型零售商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可能并不突出,而是相对于中小供应商的具有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是市场支配地位的一种特殊形式。
因此,根据反垄断法关于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的规定,来解决大型零售商滥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限制竞争的问题,将来在法律适用上会有一定难度。
大型零售商与供应商由“进场费”而产生的矛盾,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流通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也同样发生过和正在发生着。
日本、韩国反垄断法中关于禁止不公平交易行为的规定有三个特点:一是在行为的表现上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有重合之处,如不正当地拒绝交易、不正当地差别待遇、不正当地搭售或者附加限制性条件等。
二是对行为人的主体规模要求不高,即行为人有优越于交易对方的地位。
在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大型零售商与供应商交易中不公正交易方法的特殊指定中,以销售额和营业面积标准确定了行为人的主体,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
三是其行为性质是妨碍公平竞争的不公平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
这些规定很值得我们在立法中借鉴。
笔者认为,反垄断法应对经营者滥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的不公平竞争问题作出专门规定,以规制经营者的不公平交易行为。
当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中对经营者滥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作出专门规定也是一种选择。
(中国工商报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