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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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1995.06.22•【文号】农发行字[1995]148号•【施行日期】1995.06.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5年6月22日农发行字〔1995〕148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行,望遵照执行。

请将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是为支持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而设置的政策性贷款,是国家有偿有息的信贷资金。

为了管好用好此项贷款,提高贷款使用效益,促进农业综合开发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基本任务是: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总体部署下,以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为主要目标,支持农业优势资源的开发,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提高粮棉油肉蛋奶等主要农产品的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产品系列开发和多层次增值,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和政策,按照信贷资金的运动规律,坚持借款自愿、贷款自主,谁用谁借谁还,有借有还、到期收回,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依法经营和管理,保证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周转、安全和效益,实现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贷款范围和用途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使用范围:用于国家确定的农业综合开发区(以县级为单位)和为农业综合开发服务的非开发区的多种经营项目。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主要用途:(一)中小型农口水利工程建设所需的机电设备和原材料;(二)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所需的良种、化肥等生产费用;(三)农业机械的购置、修复与配套;(四)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购置设备及物资;(五)农业科技推广所需设备和物资;(六)农产品加工业的机械设备购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流动资金需要;(七)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以及农产品贮藏、保鲜、运输的设备购置;(八)其他与农业综合开发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1.11.05•【文号】农发行字[2001]218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11月5日农发行字[2001]218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为了贯彻落实温家宝副总理在中央金融工委《关于呈送<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0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检查报告>的报告》(金融工字[2001]62号)上“请农发行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抓紧研究和完善粮食收购贷款的会计制度和管理办法,以利于真实反映贷款质量,防止信贷风险”的批示精神,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意见》(财金办[2001]17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批复》(银复[200l]l58号)的要求,现将总行制定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称《办法》,见附一)印发给你们,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行新《办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现行以贷款期限为依据的贷款“四级”分类和以借款人还款能力为依据的贷款“五级”分类,主要是商业银行以贷款对象为基础的贷款风险分类办法。

农发行作为国有政策性银行,贷款风险具有明显的特殊性,现行风险分类标准难以真实、准确反映信贷资产风险程度。

一是贷款对象的特殊性。

农发行只能以国家指定的粮棉购销企业两大系统客户为贷款对象,而不能像商业银行那样自主选择客户,这决定其不能按照借款人的贷款偿还能力为标准对贷款进行分类二是贷款用途的特殊性。

农发行的贷款严格按照国家粮棉购销和储备政策用于粮棉收购和储备,由于粮棉物资质量的物理指标有着严格的界定,在目前粮棉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超期储存和陈化变质的粮棉将直接影响贷款质量,这决定其不能以贷款期限为标准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三是存量贷款的特殊性。

银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

银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

信贷一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贷款八级归人五级分类统计上报工作的紧急通知》(农发行字[2002]120号),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废止。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办法》坚持以借款企业自身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情况作为贷款分类标准,同时结合农发行贷款资金占用形态与贷款实物占用形态的实际情况,在充分利用贷款质量八级分类成果的基础上,对贷款进行五级分类。

二、各级行要严格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归并关系一览表(报银监会)》(见附3)所列出的归并关系,统计生成《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情况监测表(报银监会)》(见附2—1和附2—2),并报送银监会。

总行统一制作报送银监会口径的监测表模板,2004年1月30日放于Notes统计分析数据库中。

(表格略)三、在农发行内部统计分析或进行对外披露时,要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归并关系一览表(对外披露)》(见附5)所列出的归并关系,由各级行自行制作《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情况监测表(对外披露)》(见附4—1和4—2)。

(略)四、各级行要继续按季度做好商品粮棉油正常库存和超期库存潜亏分析,将潜亏分析作为农发行贷款五级分类结果的补充材料,上报当地银监局,以利于全面动态地反映农发行的贷款质量状况。

2004年1月14日附: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风险管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现行信贷险分类与监控办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以及《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面实施贷款五级分类制度的意见》(银监发[2003]24号)的要求,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称农发行)贷款基本制度和各项贷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1.06.15•【文号】农发行字[2001]107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2001年6月15日农发行字[2001]10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发行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农发行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农发行各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贷款管理的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农业经济政策,确保贷款封闭管理,支持粮棉油等农副产品流通,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

第四条贷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区别对待,分类管理;(二)钱随物走,购货销还,全程监管,封闭运行;(三)风险管理与封闭管理相统一。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农发行各级行(含农发行业务代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六条农发行的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是:(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库;(二)经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三)专门从事批发、调销、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四)经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专门从事棉花收购(含初加工)、调销、进出口业务资格和能力的供销社棉花企业;(五)农业部门所属的良种棉加工厂;(六)供销社棉花企业控股的股份制棉花企业;(七)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企业。

第七条借款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认真执行国家粮棉油购销政策,烙守信用;(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三)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同时开立收购资金存款账户、应付利息存款账户、财务资金存款账户等专用存款账户(简称“一基三专”账户,下同),并按规定使用;(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五)按规定及时向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行)提供真实的财务和统计资料,并接受其信贷管理和监督。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9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农发行按照国家政策,自主选择客户,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与管理应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农发行信贷政策,坚持服务客户、防范风险、全程监控、良性循环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种类、对象、用途和条件第四条贷款种类。

(一)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

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的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

(二)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按使用周转性分为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和循环流动资金贷款。

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单笔审批、单笔或分笔发放、贷款收回后不得循环使用的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循环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在一定期限、一定额度内多次滚动使用的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

第五条贷款对象。

农发行商业性信贷业务支持范围内的客户,符合条件均可申请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

第六条贷款用途。

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采购物资、支付生产经营费用等合理流动资金需求。

第七条贷款条件。

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财务资料,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农发行信贷调查及贷后管理。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发行字[1999]215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发行字[1999]215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10月11日农发行字[1999]215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计划管理职能,促进粮棉油收购资金持续稳定封闭运行,依据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收购资金管理和信贷资金计划管理的法规、政策和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行(含业务代理机构)的信贷计划管理。

第三条信贷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信贷计划的编制上报、分配下达、调整平衡、监测考核和综合反映。

第四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适时调整,逐级负责”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信贷计划的管理原则:坚持执行宏观经济金融调控政策与保证信贷合理需求相一致的原则、信贷计划安排与物质运动相一致和信贷计划严肃性与适时灵活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信贷计划的编制上报第六条信贷计划种类按内容分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按照时间期限分为中长期信贷计划、年度信贷计划、季度信贷计划和夏、秋两季收购贷款计划。

第七条依据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我行确定的中长期发展计划目标,以及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赋予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职责、任务,编制中长期信贷计划。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题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题

6《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1.贷款风险分类是指按照()将贷款划分为不同级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单选题]*A.风险程度。

确答案)B.贷款本金C.贷款利息D.客户不同2.农发行实行贷款风险()。

[单选题]*A.五类管理B.十二级管理C.五类十二级管理(止小付案)D.以上均错误3.贷款风险分类应遵循的原则包括:()o [单选题]*A.真实性原则、及时性原则B.审慎性原则、规范性原则C.区别分类标准原则D.以上均包括(4.通过贷款风险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o [单选题]*A.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全面、真实、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B.及时发现贷款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贷款的风C.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D.以上均包括。

(正碰答案)5.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包括:()。

[单选题]*A.正常、关注B.次级、可疑C.损失D.以上均包括(莉答案)6.贷款风险十二级分类包括:()。

[单选题]*A.正常一级、正常二级、正常三级、正常四级B.关注一级、关注二级、关注三级C.次级一级、次级二级、可疑一级、可疑二级、损失级D.以上均包括(E确答案)7.不良贷款包括:()o [单选题]*A.正常、关注B.次级、可疑、损失(确答;)C.次级D.可疑3.不良贷款包括:次级、可疑、损失。

[判断题]* 对(确答案)错4.贷款风险分类指标体系由客户评价指标和债项评价指标构成。

[判断题]* 对(:确答案)错5.十二级分类初分采用“客户分类+债项调整”的两步分类模式,使用打分模型结合逻辑判断的方法,计量客户的违约风险和债项特定的交易风险,并据此确定贷款风险十二级分类结果。

[判断题]*对(:确答案)错6.贷款风险分类打分模型以客户信用等级为起点计算基础分。

[判断题]* 对(:确答案)错7.贷款风险分类的逻辑判断是指当客户评价指标或债项评价指标达到或超过某一临界值时,贷款的风险分类结果将受到刚性控制,不得优于某一级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0.12.23•【文号】农发行字[2000]305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发行字[2000]305号2000年12月23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与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贷款风险分类方法,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银发〔1999〕263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分类的目标。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的质量;(二)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三条贷款风险分类管理的原则。

(一)贷款风险分类管理与收购资金贷款封闭管理相结合;(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与期限分类管理相结合;(三)贷款风险分类与企业资产相对应。

第二章贷款风险分类标准第四条评价贷款质量,以风险为基础,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五条正常贷款。

借款人能够履行借款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一)借款人正常保管期内没有陈化的库存粮棉油等商品所占用的贷款。

(二)借款人在粮、棉、油等商品收购和调销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贷款。

(三)借款人合理的货币资金(主要指用于收购和调销的现金和存款)所占用的贷款。

(四)借款人正常结算期内的结算资金(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所占用的贷款。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操作流程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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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1999.10.11•【文号】农发行字[1999]214号•【施行日期】1999.10.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10月11日农发行字[1999]21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金管理职能,保证粮棉油收购资金的及时供应,不断提高资金运用效率,促进收购资金实现封闭运行和良性循环,根据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收购资金管理和信贷资金计划管理的法规、政策和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行(含业务代理机构)的信贷资金管理。

第三条信贷资金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信贷资金的筹集与运用。

主要包括:信贷资金需求预测,借款计划的编报;向中央银行借款、发行金融债券和系统内借款的资金管理;信贷资金的调拨、资金头寸管理和资金协调营运;信贷资金营运情况的监测、分析和考核。

第四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金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统筹统还、分别平衡”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信贷资金管理必须坚持保证资金供应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相统一、资金运动与信贷活动变化相一致和统一调度资金与合理安排使用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信贷资金营运管理第六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金来源有:资本金、向中央银行借款、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财政性专项存款、企事业单位存款以及其他符合有关规定的资金来源。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资金运用于信贷投放、联行汇差清算、同业往来资金占用的清算。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贷款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1995.05.06•【文号】农发行字[1995]83号•【施行日期】1995.05.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5月6日农发行字〔1995〕83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为了加强商业贷款管理,促进粮棉油收购资金的良性循环,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该《暂行规定》业经农业银行会签同意,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商业贷款的供应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农业发展银行的性质、任务,以及目前贷款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商业贷款的管理必须按照国家经济政策和金融方针、政策、计划,实现收购资金的良性循环,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条商业贷款的管理必须按照国家界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实施。

主要管理和发放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批发、进出口以及猪肉、食糖、烟叶、羊毛储备所需资金的贷款。

贷款必须坚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专款专用和逾期、挪用加息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商业贷款必须坚持自主经营,以贷款的安全为前提,以临测考核为手段,保证商业贷款的体内循环,防止资金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商业贷款坚持区别对待、分类供应的原则。

粮、棉、油收购、储备的资金需要,保证供应资金;对列入国家专项储备的猪肉、食糖、烟叶及羊毛的资金需要,保证供应。

粮棉油其他贷款,坚持按照“以销定贷,确保还款”的原则,酌情支持。

二、贷款对象、条件第六条办理贷款的对象。

(一)国有各级粮油(集团)经营公司;(二)国有基层粮食收购企业;(三)供销社各级棉花经营公司;(四)供销社基层棉花收购企业;(五)承担国家储备任务的其他收购企业或经营单位。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jsp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jsp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担保,是指担保人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承诺,在债务人(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清偿对农发行所负债务时,担保人替代债务人向农发行清偿债务,或以特定物或权利向农发行清偿债务。

第三条贷款担保分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三种担保方式。

各种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混合使用。

具体使用时应优先考虑有利于补偿贷款风险的担保方式。

第四条贷款担保范围一般应涵盖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实现债权和抵质押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五条担保贷款应当以确认的保证能力或担保物(权利)评估价值作为核定贷款额的依据之一。

担保债权存续期间,应定期对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和担保物价值进行重新评估,经重新评估确认保证人的保证能力或担保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或提前归还不能被担保的部分债务。

第六条贷款担保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及相关书面协议、凭证等为依据;(二)以防范贷款风险,保全贷款债权为目的;(三)审慎选择,严格审查,动态监控,合法处置,合规操作。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向农发行申请各类本外币贷款的担保。

第二章保证担保第八条保证人范围。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可以作为债务人在农发行贷款的保证人。

本办法所指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乡镇、街道、村办企业;(二)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不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

第九条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独立财产;(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四)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五)无重大经济纠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6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委托贷款业务行为,防控业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发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农发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农发行名义发放的人民币委托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委托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和农发行开户企业。

第五条农发行委托贷款业务宗旨是为“三农”领域提供融资服务。

第六条农发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属于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不垫付委托贷款资金和利息,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受理和审批第七条农发行各级分支机构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

第八条受理委托贷款业务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需符合《贷款通则》有关借款人条件的规定;(二)委托资金是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资金;(三)委托贷款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导向;(四)委托贷款利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五)委托贷款不损害我行整体利益。

第九条委托贷款的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条件等贷款要件由委托人确定。

委托贷款的借款人也可以由农发行根据委托人要求向其推荐,并由委托人最终确定。

第十条根据委托人提出的委托申请,受托人(指经办行)应对委托人和借款人提供的全部资料进行综合调查,主要内容包括对委托人和借款人资格及身份证明、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贷款要件等。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1999.11.15•【文号】农发行字[1999]255号•【施行日期】1999.11.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11月15日农发行字[1999]255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国家专项储备贷款(以下简称储备贷款)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国家专项储备商品(以下简称专项储备商品)管理政策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储备贷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专项储备商品的管理政策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履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的基本职能,按照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的政策要求,建立起与国家现行商品储备体制相适应的储备贷款管理体制,保证资金供应,加强信贷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实现收购资金持续稳定封闭运行,为实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目标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储备贷款是指储备棉贷款(包括国家储备和省级储备)、储备肉贷款、储备糖贷款、储备烟叶贷款和储存羊毛贷款。

第四条储备贷款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储备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专项储备商品管理的政策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收购资金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储备贷款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解决借款人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数量、质量储备国家指定商品的资金需要,禁止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

(三)储备贷款的发放必须有相应的物资做保证,并有利息来源,实行钱随物走、库贷挂钩、储贷销还、封闭运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准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准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准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准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9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保护农民利益,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准政策性贷款管理,有效防控贷款风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准政策性贷款是指为履行农业政策性银行职能,支持粮棉油收购,促进产销衔接,维护重要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稳定,由农发行自主发放、风险自担的贷款。

包括粮棉油收购贷款、粮棉调销贷款和省级(含)以上商业储备贷款。

第三条准政策性贷款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执行政策。

以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为前提,围绕支持和服务“三农”,做好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

(二)防控风险。

以借款人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为核心,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

(三)分类管理。

在确保专款专用的前提下,区分不同贷款用途和客户类型,采取差别化管理方式。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准政策性贷款。

第五条贷款用途。

(一)粮棉油收购。

用于解决借款人从省(市、区)内粮棉油收购市场收购,并在本地储存的稻谷、小麦、玉米、大豆、籽棉、皮棉(仅限于新疆兵团所属企业)、油菜籽、花生等合理资金需求。

能够落实符合总行规定的第三方监管的,可不受储存地限制。

凡经省级(含)以上政府认定的当地大宗粮油品种,经总行批准后,也可纳入收购支持范围。

(二)粮棉调销。

用于解决借款人从农发行开户企业购入农发行贷款形成的粮棉、从粮食批发市场竞买农发行贷款形成的粮食以及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进口粮食或棉花的合理资金需求。

银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

银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

信贷一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贷款八级归人五级分类统计上报工作的紧急通知》(农发行字[2002]120号),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废止。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办法》坚持以借款企业自身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情况作为贷款分类标准,同时结合农发行贷款资金占用形态与贷款实物占用形态的实际情况,在充分利用贷款质量八级分类成果的基础上,对贷款进行五级分类。

二、各级行要严格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归并关系一览表(报银监会)》(见附3)所列出的归并关系,统计生成《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情况监测表(报银监会)》(见附2—1和附2—2),并报送银监会。

总行统一制作报送银监会口径的监测表模板,2004年1月30日放于Notes统计分析数据库中。

(表格略)三、在农发行内部统计分析或进行对外披露时,要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归并关系一览表(对外披露)》(见附5)所列出的归并关系,由各级行自行制作《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情况监测表(对外披露)》(见附4—1和4—2)。

(略)四、各级行要继续按季度做好商品粮棉油正常库存和超期库存潜亏分析,将潜亏分析作为农发行贷款五级分类结果的补充材料,上报当地银监局,以利于全面动态地反映农发行的贷款质量状况。

2004年1月14日附: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风险管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现行信贷险分类与监控办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以及《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面实施贷款五级分类制度的意见》(银监发[2003]24号)的要求,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称农发行)贷款基本制度和各项贷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贷款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切实化解和消化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保证信贷资产安全,建立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的信贷管理体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下同)关于贷款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称农发行,下同)贷款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发行贷款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适应农发行贷款业务特点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强化贷款风险全程管理,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各类贷款风险,降低不良贷款,提高贷款质量。

第三条贷款风险管理原则。

农发行贷款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贷款风险管理一般原则与农发行贷款业务实际相结合;(二)实行贷款按风险性质和历史成因分类管理;(三)坚持贷款风险管理权责相结合;(四)坚持把封闭管理措施纳入风险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发行(含农发行业务代理机构)办理的各项人民币贷款。

总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贷款风险划分第五条贷款风险。

贷款风险是指银行在贷款业务运营中,由于受到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致使贷款无法按期收回本息,银行可能遭受资金损失。

按照银行业对银行风险的划分原则,结合农发行贷款业务实际,农发行的贷款风险主要划分为政策风险、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六条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农发行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为实施宏观调控、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市场等政策和特定的产业政策、区域政策,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因执行政策出现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风险。

第七条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是指农发行根据借款人自身经营需要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因经营管理、市场变化、灾害和道德因素等原因的影响,不能或不愿意按照事先达成的协议履行其义务,出现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风险。

第八条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银行内部控制及治理机制失效以及信息技术系统失效等可能造成的贷款风险。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0.09.27•【文号】农发行字[2000]175号•【施行日期】2000.09.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7月31日实施日期:2001年7月31日)废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化解信贷经营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信贷资产结构,规范呆账贷款的管理及核销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的原则是:统一认定,单独管理,集中审批,账销案存。

第三条呆账准备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

总行按年确定呆账贷款核销的控制额度,统一安排全行呆账贷款的核销工作。

第四条呆账贷款的核销审批权在总行。

第五条各级行要成立以行长为组长,信贷、计划、财会、稽核和监察等部门参加的信贷资产保全领导小组,负责呆账贷款认定与核销的审查、审批工作。

第二章呆账贷款的认定与管理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呆账贷款:一、借款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1991年底以前集体所有制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清理,并征求有关银行意见后批准关闭,进行破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五、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六、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且借款人已名存实亡,复工无望,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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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贷款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切实化解和消化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保证信贷资产安全,建立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的信贷管理体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下同)关于贷款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称农发行,下同)贷款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发行贷款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适应农发行贷款业务特点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强化贷款风险全程管理,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各类贷款风险,降低不良贷款,提高贷款质量。

第三条贷款风险管理原则。

农发行贷款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贷款风险管理一般原则与农发行贷款业务实际相结合;(二)实行贷款按风险性质和历史成因分类管理;(三)坚持贷款风险管理权责相结合;(四)坚持把封闭管理措施纳入风险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发行(含农发行业务代理机构)办理的各项人民币贷款。

总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贷款风险划分第五条贷款风险。

贷款风险是指银行在贷款业务运营中,由于受到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致使贷款无法按期收回本息,银行可能遭受资金损失。

按照银行业对银行风险的划分原则,结合农发行贷款业务实际,农发行的贷款风险主要划分为政策风险、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六条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农发行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为实施宏观调控、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市场等政策和特定的产业政策、区域政策,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因执行政策出现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风险。

第七条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是指农发行根据借款人自身经营需要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因经营管理、市场变化、灾害和道德因素等原因的影响,不能或不愿意按照事先达成的协议履行其义务,出现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风险。

第八条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银行内部控制及治理机制失效以及信息技术系统失效等可能造成的贷款风险。

主要包括农发行内控制度和治理机制缺陷及内部员工操作失误、违反操作规程、信贷决策超越权和道德因素等造成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损失的风险。

第三章贷款风险预测第九条贷款风险预测。

贷款风险预测是指运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对贷款的各种风险因素、风险性质及风险程度进行识别和测定。

贷款风险预测是贷前调查、审查的重要内容。

风险预测结果,是贷款是否发放、贷款期限确定、发放额度控制、贷款方式选择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政策风险预测。

主要以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政策、政策性资金来源的落实与承诺保证情况、贷款利息补贴和挂账贷款本金消化资金的到位情况为依据,对贷款的政策风险进行预测。

第十一条经营风险预测。

应根据不同的风险因素,分别按照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对风险性质及程度进行识别和预测。

(一)定性分析预测。

主要是通过对借款人内部各有关因素以及与借款人贷款偿还密切相关的外部环境和现象的不确定性分析,预测贷款风险。

定性分析预测主要包括对借款人法人代表素质、经营管理水平、内部控制能力、信誉程度和发展前景分析;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所产生的影响;特定行业或地区的经济政策、经济环境、市场供求变化、价格震荡等情况;各种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外部因素或诉讼、疫情等突发事件影响的分析。

(二)定量分析预测。

主要是依据借款人的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对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预测。

预测借款人经营风险主要采用借款人信用等级评定、贷款项目评估、贷款风险度计量以及贷款风险敏感性分析等方法。

借款人信用等级评定主要是根据借款人财务指标设置评价指标,将评价指标划为不同分值,根据分值划分信用等级,根据信用等级识别贷款风险程度。

贷款项目评估主要是通过对借款人财务指标和投资估算、筹资成本、项目效益测算和不确定性分析等量化指标评估,综合评价项目贷款风险。

贷款风险度计量主要是通过设置贷款风险权重,计量贷款风险程度,量化贷款风险。

贷款风险敏感性分析是指对贷款风险的主要或关键影响因素的变化进行量化分析,测定和判断其对贷款风险的影响程度。

第十二条操作风险预测。

主要依据贷款行是否具有较强的风险决策能力;员工是否具备所承担职责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执行信贷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能力;风险管理是否覆盖贷款操作的各个环节;是否具有完善的信息管理手段等。

第四章贷款风险预警第十三条贷款风险预警是指在贷款操作和监管过程中,根据事前设置的风险控制指标变化所发出的警示性信号,分析预报贷款风险发生和变化情况,提示贷款行要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贷款风险预警包括微观预警和宏观预警。

微观预警是根据各种风险预警信号,及时判断单个借款人或单笔贷款的风险程度和风险性质。

宏观预警是在微观预警的基础上,通过对贷款风险分类监测,依据贷款组合风险分析,综合评价贷款质量状况,判断全行或地区或行业的贷款风险程度(宏观预警详见第七章)。

第十四条政策风险预警。

主要通过政策风险信号反映。

政策风险信号一般包括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政策、财政金融政策、农业政策、其他特定行业政策、信贷政策、汇率和利率政策等的调整、变动。

其中,国家和地方政府与农发行贷款密切相关政策调整、政策性资金来源的落实和承诺保证变动、贷款利息补贴和挂账贷款本金消化资金的到位异动,应当作为当前政策风险预警的主要信号和监测的重点。

通过对各种政策风险信号进行识别、分析,及时发现危及贷款本息按期偿还的风险苗头,提前对政策风险预警做出反映。

第十五条经营风险预警。

主要通过财务预警信号、市场预警信号、行为预警信号和其他预警信号反映。

(一)财务预警信号。

财务预警信号一般包括借款人各项财务指标如流动性比率、资产负债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收回率、现金流量等指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有较大变动。

(二)市场预警信号。

主要通过市场供求和价格波动信号进行综合反映。

市场预警信号一般包括借款人所处行业或地区的宏观政策、特定行业政策、财政金融政策等发生改变,可能对行业经济周期和市场发展前景产生不利变化;市场供求关系、产品价格发生持续性或大幅度的波动;贷款上限和贷款支持价格上限面临挑战;地区和行业信用环境以及整体经济环境恶化等。

(三)行为预警信号。

行为预警信号一般包括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存在违约记录,提供虚假资料套取贷款,在他行违规开立存款账户,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借款人贷款展期次数增加,借款人法人代表的变动,法人代表及其财务、会计人员发生违规违纪行为,主要股东或关联企业发生较大调整,改制改组不规范,担保物品价值下降或担保撤销,借款人未经银行同意对外提供担保等。

(四)其他预警信号。

主要是可能发生各种影响借款人经营水平的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等。

第十六条操作风险预警。

主要通过银行内部操作风险信号反映。

操作风险信号一般包括贷款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信贷岗位责任不明确、信贷档案不规范、客户信息资料不全面以及信贷管理内控机制不完善等;对不符合贷款基本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不按规定办理贷款担保、不按规定用途或超权限发放贷款;贷款“三查”或审贷分离操作不规范、信贷监管制度不落实、信贷信息资料缺乏、借款合同要素不全、信贷文本遗失或失效、数据统计失真、风险预测失误以及其他违反贷款管理制度的各种违规操作行为和工作失误等。

第十七条建立和健全贷款风险预警系统。

要建立微观风险预警与宏观风险预警相一致的预警体系。

各级行要运用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客户信息系统、行业或行情信息分析系统、信贷监管系统,特别是粮棉库存监管系统等信息,对贷款运营各环节和各种状态下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整理、识别、反馈,对影响贷款安全的主要风险信号进行前瞻性判断,并制订处置方案,落实各环节的责任,提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预防性和补救性措施。

第五章贷款风险控制第十八条贷款风险防范与控制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在贷款发放前所采取的预防措施以及在贷款发放后、收回前应当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控制贷款风险的发生、扩大和恶化。

应对不同性质的贷款风险采取不同的防范措施,也可以对同一种类贷款风险同时采取多种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实行借款人贷款资格认定制度。

应当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经营效益、资信情况定期进行综合评价,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及贷款风险程度进行贷款资格认定。

第二十条实行有效的贷款管理方法。

贷款风险防范与控制按照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和贷款性质、种类,分别实行授信管理、逐笔核贷管理和项目管理的方法。

(一)授信管理。

通过核定借款人一定时期内的授信额度,集中统一控制借款人信用风险。

根据借款人的不同信用状况分别实行内部授信和公开授信。

结合农发行贷款业务的性质和贷款的特殊要求,确定借款人的基本授信和特别授信。

(二)逐笔核贷管理。

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贷款的风险性质及程度,对不符合授信管理条件的,继续实行逐笔审贷、钱粮挂钩、购贷销还的贷款管理办法。

(三)项目管理。

对各种专项贷款,要按照项目管理程序,对贷款项目进行立项、评估、审批、实施、验收、评价的管理过程,以确保贷款项目的成功。

第二十一条选择有效的贷款方式。

应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和贷款性质、种类,分别选择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方式。

选择信用贷款方式的借款人,除总行另有规定外,原则要有相应的风险补偿金和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并分别采取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和自有流动资金比例管理的方式。

(一)贷款担保。

对不确定性风险因素较多的贷款,可以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分别采取贷款保证、抵押、质押担保方式。

(二)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

对借款人自主经营粮棉油的贷款需求,但又不具备发放担保贷款的相应条件,可以采取贷款补偿金方式,作为贷款风险补偿。

借款人在贷款前,提供符合有关自筹要求的收购(调入)粮棉油价款一定比例的补偿金,存入指定的贷款补偿金存款账户。

补偿金在贷款本息未结清前,不参与借款人的购销经营活动,专项用于弥补收购(调入)粮棉油产生的风险。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开户行全额退还补偿金。

(三)自有流动资金比例管理。

可以根据贷款种类和性质,确定借款人自有流动资金比例最低限额。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贷款操作规程。

实行贷款审贷分离和贷款审批授权制度,按照贷款“三查”程序规范操作,签订借款合同,确保要素完整,合法有效,规避操作风险。

第二十三条完善库存监管办法。

根据收购资金贷款的特点,制定库存监管办法,对借款人粮棉油库存实施有效监管,控制贷款风险。

坚持实行粮棉油收购报账制度、库存检查制度和货款回笼制度。

定期检查或抽查责任人的管户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加强对贷款管理制度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稽核。

信贷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信贷员落实贷款管理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情况进行检查。

稽核部门要及时组织对信贷员贷款操作规范情况的稽核,以促进各项管理制度办法的落实,做到规范和及时操作。

第二十五条鼓励借款人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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