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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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履行职能,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结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信贷营运与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营运与管理制度、办法、流程、指引、意见等的基本依据;是对整个信贷营运与管理全过程、全方位、各环节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贷包括为客户提供的各种贷款类信用业务和非贷款类信用业务,是一切信用活动的总称,但本制度重点对贷款类信用业务作出规定。

第四条信贷营运与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政府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银行监管当局的有关规定,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持信贷营运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围绕全行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实现信贷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信贷营运以风险管理为核心,坚持审慎原则,通过建立健全合理的信贷管理组织体系和完善信贷政策,对信贷业务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因素进行控制和管理,以减少或避免信贷资产损失,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第二章信贷管理体制与机制第六条实行民主决策。

对信贷营运与管理的重大决策,应根据情况分别召开行长办公会议、行务会议或党委会议进行决策;或设立相关的委员会(信贷管理委员会、信贷决策委员会、贷款审查委员会等)进行决策。

对各种决策机构或组织形式,必须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

第七条实行审贷分离。

根据审贷分离的原则建立信贷组织体系,按照不同的职责分工设立相关部门。

按照横向制衡、纵向制约的原则划分权限职责。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分级、分权限进行营运与管理。

第八条实行授权管理。

根据统一的授权管理办法,综合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各级分支机构的信贷营运与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进行信贷统一授权和差别授权。

对常规信贷业务进行基本授权,对非常规信贷业务和因经营发展带来的特殊要求进行特别授权。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业务责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业务责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业务责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业务责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营业部:为进一步明确信贷岗位职责,规范信贷业务操作,提高信贷人员的责任意识,防控操作风险,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业务责任管理办法(试行)》,经总行第23次行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馈。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业务责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信贷岗位职责,切实提高信贷人员的责任意识,有效防控信贷风险,促进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有关尽职管理规定、农发行信贷基本制度和操作流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责任管理,主要是指按照信贷业务办理的环节,明确各级行、各部门、各岗位及相关操作人员的责任,作为责任认定、责任追究、责任免除的依据。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主要指本外币贷款业务的增量发放和存量管理,其他信贷业务可比照执行。

第三条信贷业务责任管理以信贷业务办理的基本流程为主线,实行分级管理、部门落实,岗位明确、责任到人,尽职免责、失职追究的原则。

第四条信贷业务责任按照信贷业务办理的贷前、贷中、贷后三个阶段及其主要环节分别确定,合理划分。

主要环节包括受理、申报复核、调查(或评估,下同)、资金定价和信贷计划审查、法律审查、信贷审查、审议、审批、报备、贷前条件落实、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检查、收贷收息14个环节。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集团客户信贷管理若干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集团客户信贷管理若干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集团客户信贷管理若干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为加强集团客户信贷管理,防范多头授信、过度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2号,以下简称《指引》)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基本操作流程(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集团客户的认定按照《指引》规定的特征标准进行。

对符合集团客户特征的,开户行及各有关行应收集整理客户本身及关联方有关资料,逐级上报至各关联方所跨区域的共同上级行客户部门(以下简称“共同上级行客户部门”),由其对集团客户进行认定,并确定集团成员企业名单。

如集团内仅有一家成员企业拟(已)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且其与其他成员企业之间关联交易比较透明,在经营、财务、资金上的独立性较强,经共同上级行客户部门认定,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可将其视同单一法人客户进行管理。

第二条对认定的集团客户,应由共同上级行负责统一协调管理。

共同上级行客户部门应明确各有关行的管理责任,并协调解决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条对认定的集团客户,开户行应在CM2006客户基本信息中维护对应的集团客户信息,根据有关办法需要纳入关联关系管理的,由共同上级行在CM2006中维护关联关系管理信息。

第四条集团客户及成员企业的信贷准入,应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根据集团客户信用等级、主营业务范围以及本行的信贷监管能力,由共同上级行客户部门负责核准。

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集团成员企业除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经营主业或核心产业符合农发行的业务范围。

(二)主要从事政策性业务和准政策性业务的集团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主要从事商业性业务的集团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三)集团建立了符合现代企业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自我约束、科学发展、稳健经营、有效控制的管理机制。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办法(试行)正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办法(试行)(2007年5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稳定,维护农民利益,加强和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资料贷款,是指农发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从事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农用燃料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和销售而发放的贷款。

该类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

第三条农业生产资料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导向性原则。

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以及宏观调控政策,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稳定和发展,积极发挥信贷资金支持“三农”的作用。

(二)择优性原则。

严格贷款准入,对规模较大、效益较好、在本地区或本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和辐射带动效应的客户择优支持。

(三)安全性原则。

贷款只能用于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和销售的合理资金需求,不得挪作他用。

根据行业和企业自身特点,综合运用多种风险防范措施,确保贷款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

第四条借款人不得以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与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农用燃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资质,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贷款种类。

农业生产资料贷款按性质属流动资金贷款。

第七条贷款用途。

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在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和销售中,合理的经营资金需求第八条贷款条件。

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政策

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政策

农业开发和乡村基础设备建设类业务水利建设水利建设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依据政府水利发展规划,为知足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水利建设项目资本需求,向借钱人发放的贷款。

主要用于支持农田水利建设、防洪工程建设、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保护建设等主要与“三农”发展有关的乡村地域的水利建设项目。

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批准登记的从事水利建设任务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余经济组织。

贷款条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批准登记;信誉状况和财务状况优秀,无重要不良记录,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供给资料真切、完好、有效;切合国家对水利项目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的要求,拥有肩负项目建设的经验和实力;治理构造完美,内部控制制度健全;项目已经有权部门审批、批准或存案,切合国家法律法例及有关政策要求。

借钱用途及还款根源明确、合法;应具备的其余基本条件。

贷款限期:依据客户信誉状况、项目运作周期、资本回笼计划等要素合理确立贷款限期,最长不超出10年。

贷款利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有关规定履行。

可依据项目的详细状况予以适合优惠政策支持。

贷款方式:原则上采纳担保贷款方式。

乡村土地整顿1.乡村土地整顿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支持乡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乡村乡村整顿、乡村土地收储整理开发等,向借钱人发放的贷款。

2.3.贷款对象:4.5.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登记,推行独立核算的公司、事业法人或其余经济组织。

6.7.贷款条件:8.9.依法经有权部门批准登记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事业法人。

10.11.经政府受权(拜托),肩负乡村土地整顿项目融资、建设和营运职能;经营范围包含项目建设内容。

12.13.具备与债务相应的权益性资本,财产欠债率切合有关规定,信誉记录优秀。

14.15.法人治理构造完美、组织健全、财务规范、内控到位。

16.17.拥有稳固的经营性现金流,业务经营和财务可连续性优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9.12•【文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9年12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小企业贷款,是指农发行为解决农业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

农业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的规定。

第三条农业小企业贷款遵循“政策引导、择优扶持,科学高效、精细管理,严控风险、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小企业贷款实行单独核算和单独考核。

农业小企业贷款客户不得发放其他种类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为从事农、林、牧、渔业种植、养殖、加工、流通的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企业。

以下企业不得作为农业小企业贷款客户:(一)纳入合并报表的集团成员企业。

(二)大中型企业因生产经营恶化或业务下滑导致规模缩小的企业。

(三)达不到农发行规定的相关行业信贷准入标准的企业。

第六条贷款种类。

农业小企业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

(一)流动资金贷款。

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需要。

(二)固定资产贷款。

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

第七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农业小企业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对增加农民收入和就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示范效应,体现地方产业特色和行业优势;(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资信状况良好,无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三)借款人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四)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资本金不低于农发行规定标准;(五)农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1.06.15•【文号】农发行字[2001]107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2001年6月15日农发行字[2001]10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发行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农发行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农发行各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贷款管理的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农业经济政策,确保贷款封闭管理,支持粮棉油等农副产品流通,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

第四条贷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区别对待,分类管理;(二)钱随物走,购货销还,全程监管,封闭运行;(三)风险管理与封闭管理相统一。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农发行各级行(含农发行业务代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六条农发行的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是:(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库;(二)经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三)专门从事批发、调销、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四)经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专门从事棉花收购(含初加工)、调销、进出口业务资格和能力的供销社棉花企业;(五)农业部门所属的良种棉加工厂;(六)供销社棉花企业控股的股份制棉花企业;(七)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企业。

第七条借款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认真执行国家粮棉油购销政策,烙守信用;(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三)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同时开立收购资金存款账户、应付利息存款账户、财务资金存款账户等专用存款账户(简称“一基三专”账户,下同),并按规定使用;(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五)按规定及时向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行)提供真实的财务和统计资料,并接受其信贷管理和监督。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政策性贷款管理,明确和维护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策性贷款是指为支持客户执行国家及地方宏观调控任务而发放的,政府给予相应利息、费用、损失等补贴的贷款。

第三条政策性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策指导。

以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为指导,贷款严格按国家下达的计划和农发行的相关规定发放和管理。

(二)严格准入。

借款人必须具备承担政策性任务的资格,满足政策性贷款的条件。

(三)落实补贴。

政策性贷款发放前,必须落实各项财政补贴来源。

(四)分类管理。

对不同类别的借款人,采取不同管理方法。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凡承担县级(含)以上政府赋予的政策性任务的客户,均可申请政策性贷款。

第五条贷款种类和用途。

(一)储备类贷款。

用于解决借款人执行政府粮、棉、油、肉、糖等储备计划的资金需要。

(二)调控类贷款。

用于解决借款人执行政府粮、棉、油、肉等调控计划的资金需要。

(三)轮换类贷款。

用于解决借款人轮换政策性库存商品的合理资金需要。

(四)其他类贷款:经农发行总行批准的其他政策性贷款。

第六条贷款条件。

申请政策性贷款的借款人,除应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政府或相关部门确定,具有承担政策性商品储备、调控任务的资格;(二)持有政府相关部门指定或委托执行储备、轮换、调控等任务的相关文件;(三)政府确定的利息、费用、损失等补贴来源已落实;(四)具备相应的承储能力。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额度和方式第七条贷款期限。

政策性贷款期限按照储备或调控计划规定的期限确定;没有规定期限的,按照政策性商品轮换期限确定,一般不超过3年;轮换贷款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八条贷款利率。

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政策

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政策

农业发展银行(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Bank)是中国的一家主农业金融机构,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金融服务。

该银行的贷款政策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1. 农业生产贷款:农业发展银行向农民和农业企业提供用于农业生产的贷款。

这些贷款可以用于购买农业设备、农业生产原料、农作物种子和化肥等。

2. 农产品加工贷款:该银行提供用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贷款,用于购买设备、原材料和人力资源,推动农产品的加工和增值。

3. 农村基础设施贷款:农业发展银行为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贷款,包括农村道路、农村电力供应、农田水利等。

4. 农业科技贷款:该银行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为农业科技企业和农民提供贷款,用于研究开发新的农业技术和推广现有科技。

5. 农村金融服务贷款:农业发展银行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向农民提供贷款,用于小额信贷、农村微型企业贷款和农村居民消费贷款等。

请注意,以上是一般性贷款政策,具体的贷款条件和利率等细节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借款人的情况而有所不同。

建议具体申请贷款时咨询农业发展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以获得最准确的信息。

合规测试题及标准答案

合规测试题及标准答案

合规测试题及答案————————————————————————————————作者:————————————————————————————————日期: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60分)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违反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经济处罚规定》适用于对农发行员工和各级机构在办理业务中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实施的经济处罚。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违反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经济处罚规定》对经办人员违规操作、责任岗位明确的一般性违规行为,直接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对因管理不到位或多个岗位失误形成的一般性违规行为,对责任单位给予经济处罚。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违反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经济处罚规定》包括了9大类违反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经济处罚,即:①违反资金计划、中间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经济处罚,②违反信贷经营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经济处罚,③违反信贷风险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经济处罚,④违反会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经济处罚,⑤违反结算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经济处罚,⑥违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经济处罚,⑦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及大宗物品集中采购规章制度行为的经济处罚,⑧违反有关业务系统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经济处罚,⑨违反国际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经济处罚。

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是信贷营运与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制定信贷制度、办法、操作流程、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基本依据,所称信贷指为客户提供的各种本外币贷款类信用业务和非贷款类信用业务。

5、农发行信贷营运与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围绕农发行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持履行政策职能,坚持信贷营运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坚持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开管理, 建立健全信贷管理组织体系和信贷政策制度体系,实现信贷业务的有效发展。

6.根据《中国银行合规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于一家银行来讲,合规是指银行及其员工必须遵守外部法规,即其经营所在司法辖区内的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际惯例及当地监管部门具有约束力的要求;必须遵守银行规章制度、操作流程等内部规范。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农业发展提供贷款支持的管理规定和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贷款资金的合理利用,促进农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

本文将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了贷款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农户需要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提出贷款申请,提交相关的材料和证件。

银行将根据农户的申请情况,进行初步评估和筛选。

一旦通过初步审核,银行将进行详细的贷款审批,包括风险评估、还款能力评估等。

最后,银行将根据审批结果通知农户,并进行贷款的发放。

其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了贷款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

贷款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技术改进等方面。

贷款使用需要符合国家农业政策和规定,不能用于非法用途或违规操作。

同时,农户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按时还款,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了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

贷款利率是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情况确定的,并会根据不同的贷款对象和项目进行差别化定价。

还款方式一般采取定期还款或等额本息还款的方式,以确保农户能够合理安排还款,不给农户带来过大的压力。

最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了贷款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银行将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确保贷款资金的合理利用和真实效果。

同时,银行也将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以了解项目的进展和收益情况,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

综上所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是为了促进农业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而设立的制度。

该制度规定了贷款的申请和审批流程、贷款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及贷款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通过这一制度,可以确保贷款资金的合理利用,推动农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知识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知识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知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银行)是中国唯一一家国家性农业政策性银行,成立于1994年,是由中国农业银行改制而成的专门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银行。

农发银行在中国农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向农业领域提供信贷支持,促进农业现代化、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第一,农发银行信贷政策。

农发银行通过向农业、农村、农民提供信贷支持,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信贷政策主要包括向农业生产主体(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组织等)提供贷款、融资,支持农民、农村居民在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农村企业等方面的创业与发展。

同时,农发银行还提供专门的信贷政策,鼓励农业科技创新、农村电商发展、农村旅游和农产品加工等领域的发展,帮助农民增加附加值和提升竞争力。

第二,农发银行信贷产品。

农发银行推出了多种信贷产品,以满足农业、农村、农民的不同需求。

主要信贷产品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农业保险贷款等。

通过这些信贷产品,农发银行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满足各种融资需求。

第四,农发银行的风险控制。

农发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在信贷过程中注重风险控制,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

农发银行会对申请贷款的客户进行严格的审核,评估其还款能力和贷款用途,以减少不良贷款风险。

此外,农发银行还会实施贷后管理,定期跟踪客户的经营状况和还款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风险问题。

总体而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通过信贷支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了重要的金融服务,促进了农业现代化、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随着中国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转型的深入推进,农发银行将继续发挥其独有的政策性和专业性优势,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更加全面、便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金营运管理制度-农发行字[2001]107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金营运管理制度-农发行字[2001]107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金营运管理制度正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金营运管理制度(2001年6月15日农发行字[2001]10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信贷资金营运管理,保证粮棉油收购资金及时足额供应,促进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目标的实现,依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贷资金营运管理的任务:(一)组织筹措信贷资金;(二)按政策及时足额供应收购资金;(三)限额管理资金头寸,灵活调度信贷资金;(四)提高信贷资金营运效益。

第三条信贷资金营运管理坚持统筹统还、分级管理、统一调度、逐级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农发行各级行及其业务代理机构。

第二章信贷资金来源第五条信贷资金来源包括:信贷营运资本、向中国人民银行借款、系统内存放款项、政策性金融债券、企事业单位存款、财政性专项存款、同业存放款项、应付联行汇差等。

第六条信贷营运资本是国家核拨农发行实收资本中用于信贷资金营运的资本金,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使用。

第七条向中国人民银行借款是农发行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

总行负责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借款和还款,省及省以下分支行未经上级行批准,不得擅自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借款。

第八条系统内存放款项是下级行开展信贷业务活动向上级行借入的款项,是省及省以下分支行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

第九条政策性金融债券由总行根据业务经营需要组织发行,并负责债券还本付息等管理工作。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存款包括:粮油企业存款、棉花企业存款、其他专储企业存款、其他活期存款和单位定期存款等。

各级行应当监测企业存款增减变化,监督企业存款支取和使用,并对开户企事业单位现金收支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合规测试题3及答案

合规测试题3及答案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60分)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违反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经济处罚规定》适用于对农发行员工和各级机构在办理业务中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实施的经济处罚。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违反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经济处罚规定》对经办人员违规操作、责任岗位明确的一般性违规行为,直接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对因管理不到位或多个岗位失误形成的一般性违规行为,对责任单位给予经济处罚。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违反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经济处罚规定》包括了9大类违反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经济处罚,即:①违反资金计划、中间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经济处罚,②违反信贷经营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经济处罚,③违反信贷风险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经济处罚,④违反会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经济处罚,⑤违反结算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经济处罚,⑥违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经济处罚,⑦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及大宗物品集中采购规章制度行为的经济处罚,⑧违反有关业务系统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经济处罚,⑨违反国际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经济处罚。

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是信贷营运与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制定信贷制度、办法、操作流程、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基本依据,所称信贷指为客户提供的各种本外币贷款类信用业务和非贷款类信用业务。

5、农发行信贷营运与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围绕农发行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持履行政策职能,坚持信贷营运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坚持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开管理, 建立健全信贷管理组织体系和信贷政策制度体系,实现信贷业务的有效发展。

6.根据《中国银行合规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于一家银行来讲,合规是指银行及其员工必须遵守外部法规,即其经营所在司法辖区内的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际惯例及当地监管部门具有约束力的要求;必须遵守银行规章制度、操作流程等内部规范。

7.合规工作是指为加强员工合规意识,保障全行合规经营,实现对违规行为的早期预警,防范或降低经营风险、法律风险、道德风险和信誉风险,各级法律与合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的规章制度建设、合规监督检查、合规培训、咨询、调研、宣传及反洗钱等工作。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准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准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准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准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9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保护农民利益,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准政策性贷款管理,有效防控贷款风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准政策性贷款是指为履行农业政策性银行职能,支持粮棉油收购,促进产销衔接,维护重要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稳定,由农发行自主发放、风险自担的贷款。

包括粮棉油收购贷款、粮棉调销贷款和省级(含)以上商业储备贷款。

第三条准政策性贷款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执行政策。

以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为前提,围绕支持和服务“三农”,做好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

(二)防控风险。

以借款人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为核心,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

(三)分类管理。

在确保专款专用的前提下,区分不同贷款用途和客户类型,采取差别化管理方式。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准政策性贷款。

第五条贷款用途。

(一)粮棉油收购。

用于解决借款人从省(市、区)内粮棉油收购市场收购,并在本地储存的稻谷、小麦、玉米、大豆、籽棉、皮棉(仅限于新疆兵团所属企业)、油菜籽、花生等合理资金需求。

能够落实符合总行规定的第三方监管的,可不受储存地限制。

凡经省级(含)以上政府认定的当地大宗粮油品种,经总行批准后,也可纳入收购支持范围。

(二)粮棉调销。

用于解决借款人从农发行开户企业购入农发行贷款形成的粮棉、从粮食批发市场竞买农发行贷款形成的粮食以及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进口粮食或棉花的合理资金需求。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10.09.10•【文号】农发银发[2010]185号•【施行日期】2010.09.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发银发〔201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营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总行2010年第17次行办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新农村建设贷款业务的重要性。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已经成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镇化进程和开拓农村市场的重要途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今年中央1号文件等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有效缓解工业化城镇化“缺地”、新农村建设“缺钱”、耕地保护“缺动力”、统筹城乡“缺抓手”等矛盾,总行决定推出“新农村建设贷款”产品,积极支持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新农村建设贷款逐步打造成为集政策性、专业性、品牌性于一体的主打产品,更加彰显“建设新农村银行”的品牌效应,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的支农作用。

二、准确把握有关政策要求。

新农村建设贷款是对县域城镇建设贷款中有关农村土地整治和农民集中住房建设支持领域的产品创新整合。

在制定《办法》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项目的运作规律,根据国务院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行信贷管理制度实际,按照“政策支农、规划先行、依法合规、防控风险”的原则,努力体现《办法》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各级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新农村建设贷款业务的产品特性,准确把握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业务指导,确保新农村建设贷款业务合规经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计划分类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计划分类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计划分类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7.04•【文号】•【施行日期】2007.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计划分类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7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粮棉流通体制改革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业务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信贷计划的调控作用,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提高规模使用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信贷计划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发行各级行的信贷计划管理。

第三条信贷计划管理坚持“区别对待、分类管理、规模调控、均衡实施”原则。

(一)区别对待。

在贷款计划管理上,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要有区别;商业性粮棉油购销贷款和商业性一般短期贷款要有区别;商业性短期贷款和商业性中长期贷款要有区别。

(二)分类管理。

在贷款计划分配上,对政策性贷款,要及时安排、足额保障;对商业性粮棉油购销贷款,要根据国家和省级政府购销政策优先安排;对商业性一般短期贷款,要视全行信贷规模和资金筹措运用情况,根据各行的经营绩效水平、风险防范能力等,择优安排;对商业性中长期贷款,要依据全行发展规划和资金来源期限结构,合理确定长、短期贷款比例,审慎安排。

(三)规模调控。

在人民银行核批农发行贷款计划之内,总行对各省级分行实行总规模和分类规模控制,在总行核批贷款计划之内,各省级分行对辖内也要实行总规模和分类规模控制。

(四)均衡实施。

要充分发挥贷款计划对业务经营方向及规模的规划和引导作用,通过贷款计划安排与资金供应的有效衔接,引导各行均衡实施贷款计划,实现贷款规模合理增长。

第四条农发行信贷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信贷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信贷计划的编制上报、核批下达、组织实施与调整、监测考核。

第二章信贷计划的编制上报第六条信贷计划的编制程序:计划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当期有关政策,并对计划期内的政策和形势变化进行分析和判断,系统收集行内外相关资料和数据,做好编制准备;与行内外相关部门充分协调与沟通,提出年度分季信贷计划编制草案;计划草案经征求客户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提交本行行务会或行长办公会审议;报送上级行核批。

01.信贷业务无纸化审批管理办法(v.5.3)20120730

01.信贷业务无纸化审批管理办法(v.5.3)20120730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业务无纸化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信贷电子化管理水平,提高办贷效率,增强风险控制能力,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管理系统(CM2006)基本操作流程指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业务无纸化审批是通过CM2006信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将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纸质资料转换为电子资料,运用电子手段记录、存储、传递和管理信贷业务信息,在信贷审批流程中实现无纸化操作的信贷业务办理方式。

第三条信贷业务无纸化审批管理应遵循数据真实、资料完整、流程规范、职责明确、存储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无纸化审批的业务种类包括:客户评级、授信、贷款、银行承兑汇票。

实行无纸化审批的操作环节包括:受理、调查(或评估,下同)、审查、审批、作业监督。

第五条各环节信贷业务操作人员在进行无纸化审批操作时应做好本环节业务资料的影像加载工作,并对加载影像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负责。

已加载的影像可多次调阅及使用,不需重复上传。

信贷业务操作人员在组织信贷审批资料时,可调用系统中已有的影像资料,但应对调用的影像资料进行审核,并对影像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信贷业务操作人员应在系统中签署明确的业务处理意见,作为其表达意见、传递信息、履行职责、认定责任的正式依据。

无纸化审批当前处理环节的操作人员,有权进行该笔信贷业务资料的上传、下载、修改和删除操作,其他人员未经授权不得进行相关操作。

第七条系统操作实行“一人一码、以码定责”。

信贷业务操作人员应根据实际业务的职责分工,以本人的柜员号登录系统进行相应操作,不得由他人代替操作。

柜员应妥善保管密码,对本人柜员号录入或上传的信贷业务信息和影像资料负责。

第二章无纸化审批操作管理第一节客户基础档案第八条开户行客户经理对客户基础档案进行影像维护和日常管理,并对客户基础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业务及其管理讲座精品PPT课件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业务及其管理讲座精品PPT课件

商业性贷款,是农发行在国务院和银监会批准的业 务范围内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财政对贷款损失 不予弥补的贷款。具体包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 款、粮食加工企业贷款、其他粮食企业贷款、种子 贷款、农业科技贷款、仓储设施贷款、农业小企业 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 等。
2、三者的区别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信贷业务及其管理
目录
一、信贷业务与信贷管理沿革 二、信贷产品与客户 三、信贷规模与结构 四、信贷组织、流程与管理体制 五、信贷管理改革及成效 六、信贷业务与管理展望
一、信贷业务与信贷管理沿革
(一)信贷业务发展三阶段
第一阶段:1994年成立至1998年3月
全面支农阶段。这一时期,农发行在完善组织机构 体系、实现业务基本自营的基础上,及时、足额供 应粮棉油收购信贷资金,从根本上解决了 “打白 条”问题。同时,大力支持农业开发、扶贫、农业 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到1998年2月末,贷款余 额已从1994年6月底成立时划转的2587.3亿元增加 到了8522.9 亿元。
定资产(粮仓建设、棉花技改、农村基础设施 建设贷款) 按期限划分:短期、中长期
(2) 基本上都是贷款产品
004年以前基本上都是贷款产品,虽有银行承 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但几乎没有开办。
2005年发布新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承兑、贴现业务呈发展之势,其中主要以承兑 为主。
2007年银监会批准开办保函业务。
(1)贷款对象。政策性贷款:执行国家政策和宏 观调控任务的责任主体,由国家有关部门事先确 定,不可选择。商业性贷款:在农发行业务范围 内自主确定,择优选择。准政策性贷款:自主经 营粮棉收购业务、自担风险的粮棉经营企业。这 类企业中相当一部分风险承受能力较差,不具备 农发行贷款条件,但为了保证粮棉油收购不出问 题,农发行不得不将其作为贷款对象,选择上具 有较大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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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履行职能,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结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信贷营运与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营运与管理制度、办法、流程、指引、意见等的基本依据;是对整个信贷营运与管理全过程、全方位、各环节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贷包括为客户提供的各种贷款类信用业务和非贷款类信用业务,是一切信用活动的总称,但本制度重点对贷款类信用业务作出规定。

第四条信贷营运与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政府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银行监管当局的有关规定,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持信贷营运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围绕全行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实现信贷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信贷营运以风险管理为核心,坚持审慎原则,通过建立健全合理的信贷管理组织体系和完善信贷政策,对信贷业务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因素进行控制和管理,以减少或避免信贷资产损失,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第二章信贷管理体制与机制第六条实行民主决策。

对信贷营运与管理的重大决策,应根据情况分别召开行长办公会议、行务会议或党委会议进行决策;或设立相关的委员会(信贷管理委员会、信贷决策委员会、贷款审查委员会等)进行决策。

对各种决策机构或组织形式,必须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

第七条实行审贷分离。

根据审贷分离的原则建立信贷组织体系,按照不同的职责分工设立相关部门。

按照横向制衡、纵向制约的原则划分权限职责。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分级、分权限进行营运与管理。

第八条实行授权管理。

根据统一的授权管理办法,综合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各级分支机构的信贷营运与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进行信贷统一授权和差别授权。

对常规信贷业务进行基本授权,对非常规信贷业务和因经营发展带来的特殊要求进行特别授权。

第九条实行有权审批人审批制度。

各级行的行长或主持工作的副行长作为有权审批人。

如行长或主持工作的副行长因合理原因不能履行审批权的,必须书面授权其他副行长审批。

要明确有权审批人的审批权限,包括范围、种类、金额等。

第十条实行部门合作。

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确保有关部门协调一致,建立一个统一、合作、高效的信贷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制定信贷业务营运与管理的发展规划。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全行业务经营的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制定信贷业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按年度编制信贷业务发展计划。

第十二条建立灵活的信贷营运与管理决策机制。

根据内外环境的发展变化,动态调整信贷营运与管理的发展战略与策略,不断完善信贷政策与制度体系,实现信贷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奖优罚劣,确保信贷营运与管理健康发展。

第三章信贷制度与政策第十三条在本制度的指导下,制定信贷综合管理办法、信贷专项业务品种管理办法、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信贷专项业务品种操作规程及有关信贷业务的意见和指引等,构成信贷管理制度体系。

第十四条上述体系中的各种制度由总行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统一制定、解释、修改和发布,各省级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但不得违背总行的规定。

第十五条所有信贷营运与管理行为,都必须按照有关制度、办法、流程、意见、指引等操作,任何机构和人员都不得违背。

第十六条建立科学的信贷政策体系。

包括对客户、产业、行业和区域的优先支持、重点支持、一般支持、限制支持、不予支持的信贷政策;包括总量、结构、价格的信贷政策等。

第十七条根据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特别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根据农发行的业务发展战略、资本约束条件、资产负债规模与结构分别制定不同的客户信贷政策、产业信贷政策、行业信贷政策、区域信贷政策,确定信贷投量、投向、价格等方面的信贷政策,明确优先和重点支持的方向。

第十八条信贷政策的制定权原则上在总行。

各省级分行可在总行的规定范围内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性更强的政策。

省级以下分支行不具有信贷政策的制定权。

第十九条上级行有关部门要经常监督检查下级行信贷制度、政策的执行情况,下级行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反映信贷制度、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完善和调整的意见。

第四章信贷业务种类第二十条信贷产品包括贷款类信贷产品和非贷款类信贷产品。

为了满足客户的需要,应不断地进行产品的开发和创新。

第二十一条贷款类信贷产品的基本分类是:政策性贷款、准政策性贷款与商业性贷款。

根据政府指令发放的,有风险补偿来源的贷款属政策性贷款;在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发放的贷款为商业性贷款。

对为缓解农民粮棉“卖难”而发放的粮棉收购贷款(不含龙头及加工企业),属于准政策性贷款。

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长期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

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根据客户的信誉状况发放的贷款为信用贷款;根据客户或第三方依法提供的担保而发放的贷款为担保贷款。

担保贷款根据担保方式不同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

为了满足客户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需求而发放的贷款为流动资金贷款,包括期限在1年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期限为1至3年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为固定资产贷款。

能够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所有贷款为项目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部分农业中长期贷款。

第二十二条根据不同业务品种特点和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信贷产品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作为信贷产品管理的准则。

各级行无论经营何种产品,都必须获得上级行的批准。

第二十三条根据不同信贷产品的宏观调控功能、发展潜力、风险和综合效益确定不同信贷品种的发展规模和结构,制定不同信贷产品的支持、维持、限制和退出策略。

第五章信贷操作流程第二十四条根据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综合管理办法制定信贷操作基本流程,根据有关产品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专项产品业务的操作流程。

办理信贷业务必须按规程运作。

第二十五条信贷产品流程设计遵循审贷分离原则,实施横向制衡、纵向制约、明确职责、分级管理。

第二十六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是: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贷审会审议、审批、与客户订立合同、信用支付、贷后管理、收回信用、贷款后评价、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在遵循基本流程、专项流程的前提下,对低风险贷款业务,可制定简易贷款流程,建立特殊贷款业务的绿色通道。

第二十八条针对办理信贷业务的需要,对操作流程中的各个环节、各种事项要制定相应的办法、指引、操作表格和规范文本。

第六章信贷客户及条件第二十九条在中央政府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内选择确定农发行的信贷客户。

第三十条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和有效年检手续;事业法人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了登记或备案。

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或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三)在农发行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农发行的信贷管理,恪守信用,遵守合同。

(四)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如果公司章程未做规定的,可提供具有股东大会(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总经理)对外借款的决议。

(五)持有中央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并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补贴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企业法人资产负债率等主要财务指标达到农发行规定的要求。

(七)不符合信用贷款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八)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

(九)申请项目贷款,项目资本金来源和比例应符合国家和农发行规定。

各级行不得违背和降低上述基本条件提供信贷业务。

第三十一条实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制度。

运用规范、统一的评价方法,对客户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偿债能力和意愿,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从而对客户信用等级做出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

按照信用等级实行不同的信贷管理。

第三十二条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经济效益和发展潜力及对农发行的综合效益影响等因素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对各种不同类别的客户提供有区别的信贷服务。

第三十三条根据客户分类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制定客户准入和退出策略。

培育、吸引和发展优良客户,限制和淘汰劣质客户,从而优化信贷资源配置,调整信贷与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第三十四条对客户要提供信贷、理财、代理等多种服务,做好优质客户群的维护和巩固工作。

第三十五条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应如实提供农发行要求的各种资料;接受农发行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等的监督;严格执行信贷合同,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按期还本付息;对有危及农发行信贷资金安全的情况应及时通知农发行并采取保全措施。

第七章信贷方式与额度第三十六条根据具体信贷产品的风险程度及客户的信用等级状况确定信用贷款方式或担保贷款方式。

第三十七条在信贷的审批与发放上,可以采取一次审批,一次或分次发放的方式。

第三十八条根据不同的贷款风险可以与客户约定其他附加条件,如要求自有资本金比例,缴存保证金或风险准备金等。

第三十九条对所有与农发行有信贷关系的客户都要逐渐通过实行内部授信管理,核定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作为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最高限额,对客户使用的各种信贷类产品和非信贷类产品都要纳入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在内部掌握使用。

第四十条在内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指导下,可根据客户申请使用信贷产品的种类及需求,分别核定单笔贷款额度、最高限制额度(余额或累放额)的办法,符合公开授信条件的,可核定最高公开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十一条对项目贷款,一律采用单笔核定额度的办法。

第四十二条根据客户的需求和还款来源,确定与之相匹配的信贷产品。

同时要明确每一种信贷产品的具体用途范围。

第四十三条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监管当局及我行规定的最高限额或比例。

第八章信贷期限与定价第四十四条根据农发行资金来源与信贷产品营运、客户生产经营周期与还款能力等综合确定信贷产品的期限结构,确保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短期信贷、中期信贷与长期信贷的合理配置。

第四十五条针对每一种信贷产品的用途范围合理确定使用期限。

并严格按约定的期限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对储备贷款、调控贷款、购销流转贷款可在约定的期限指导下实行购贷销还的可调整期限的管理方式。

第四十七条对上述以外的流动资金贷款,采取一次约期,一次收回本金的做法。

第四十八条对项目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中长期农业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项目情况和农发行资金供应能力协商确定贷款期限,对建设期内应给予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借款人只偿还贷款利息,不归还贷款本金;在宽限期外按约定还款期限和额度逐次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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