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优抚对象信息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信访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动员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布日期】2020.01.09•【文号】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委)、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各银保监局、信访局(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信访局、林业和草原局,各战区、各军兵种、军委机关各部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政治工作部(局、处)、后勤保障部门,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扎实做好优待工作,努力让优抚对象受到全社会尊重,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7.19•【字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江北新区卫生健康和民政局、财政局:依据《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和《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完善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苏民财〔2017〕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标准,同时调整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和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义务兵护理费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1。
二、提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2。
三、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3。
以上新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抚恤补助对象按就高原则享受,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要加强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加大督查力度,确保抚恤补助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
附件:1.南京市2023年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抚恤标准表.png2. 南京市2023年“三属”定期抚恤标准表.png3. 南京市2023年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表.png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南京市财政局2023年7月19日。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京退役军人局发〔2022〕39号各区退役军人局、财政局: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64号)和我市有关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有关规定,决定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标准(见附件1)。
二、提高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见附件2)。
三、提高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见附件3)。
四、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4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4元。
五、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22年8月1日起执行,全市统一标准,目前高于全市标准的,可维持现有水平,暂不调整。
六、2022年期间抚恤补助关系迁移的优抚对象,迁出区负责发放当年的抚恤补助。
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补助的发放,根据有关规定,按标准最高的一类发给。
七、2022年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增量经费,由当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由各区财政负担。
自2023年起,纳入各区财政预算(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各区要高度重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调整工作,确保抚恤补助发放足额、及时、准确。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2.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表3.在乡复员军人、烈士遗属等优抚对象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表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北京市财政局2022年10月28日。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退役军人事务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布日期】2021.12.03•【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正式印发《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优待证管理办法》)。
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关于《优待证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2020年1月,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提出“建立优待证制度”,逐步为退役军人和“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统一制作颁发优待证。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将国家发放优待证写入法律。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优待证相关管理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反复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出台了《优待证管理办法》。
二、关于《优待证管理办法》出台的意义出台《优待证管理办法》,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积极推动退役军人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有利于提升广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荣誉感、获得感,有利于在全社会营造“让退役军人成为全社会尊重的人,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的浓厚氛围。
三、关于《优待证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优待证管理办法》共9章、52条,3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包含第一、二章,共16条。
明确了优待证制发的目的依据、相关定义、适用范围、工作原则、信息支持、职责分工、功能等。
第二部分为优待证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包含第三至八章,共32条。
明确了申请、审核、制发、补换、收回、监督管理等全周期过程的要求。
第三部分为附则,即第九章,共4条。
退伍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表(附信息采集公告)
退伍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表行政区划代码:负责人: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关于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公告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使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精准化,退役军人事务部拟全面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采集目的此次信息采集工作的目标是全面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为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和工作运行体系建设,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奠定基础。
二、采集范围(一)采集对象。
信息采集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十二类人员:1.军队转业干部;2.退役士兵;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4.军队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5.复员军人;6.退伍红军老战士,包括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7.残疾军人;8.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9.烈士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1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11.病故军人遗属,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12.现役军人家属,包括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上述采集对象既包括已享受抚恤优待待遇的对象也包括未享受抚恤优待待遇的对象;采集工作既要丰富完善已有对象信息又要调查核实新增对象信息,力争做到全覆盖。
(二)采集内容。
信息采集的内容主要包括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个人身份信息、政治面貌、对象类别、基本生活状况等,涵盖户籍、救助、社保、医疗、住房、抚恤优待、服役及安置情况等多项基础信息和照片。
具体内容以信息采集工作软件填报表或纸质填报表为准。
三、采集方法(一)采集方式。
信息采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落实,以采集对象户籍所在地申报采集为基本原则。
各县(市、区)为基本采集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会同当地组织、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医保和兵役等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乡镇(街道)、村(居)全面参与落实。
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动员部•【公布日期】2024.02.02•【文号】财社〔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新疆军区、西藏军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军事部:为进一步规范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我们对《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2024年2月2日附件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对地方发放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烈士褒扬金等给予补助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8年12月31日。
到期前,财政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组织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等人员(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按规定享受抚恤金和生活补助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烈士老年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农村籍退役士兵、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等人员。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短期休养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短期休养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布日期】2021.04.19•【字号】鲁退役军人发〔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短期休养办法的通知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厅直属荣军医院:现将《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短期休养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2021年4月19日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短期休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新形势下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短期休养工作,进一步规范管理服务,提高保障水平,增强优抚对象的荣誉感和获得感,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短期休养对象为具有山东省居民户籍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上述人员中,符合国家集中供养条件但未集中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优先。
第三条参加短期休养的优抚对象,应无精神疾病、癫痫病、传染病、危急重病且能生活自理。
对不能参加短期休养的优抚对象,优抚医院组织医疗巡诊时应优先安排。
第四条优抚对象短期休养时间,厅直属荣军医院每期不少于30天,市属优抚医院每期不少于15天。
第五条优抚对象短期休养坚持本人自愿、家属同意、统一组织、分期安排、安全第一的原则。
同一优抚对象不得连年安排,且一年内不得安排两期。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六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是优抚对象短期休养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省、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优抚对象短期休养年度计划制定及计划落实督导;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确定短期休养优抚对象人员名单,并组织协议签订和优抚对象出入院接送等。
退伍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表(附信息采集公告)
退伍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表行政区划代码:负责人: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关于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公告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使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精准化,退役军人事务部拟全面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采集目的此次信息采集工作的目标是全面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为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和工作运行体系建设,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奠定基础。
二、采集范围(一)采集对象。
信息采集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十二类人员:1.军队转业干部;2.退役士兵;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4.军队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5.复员军人;6.退伍红军老战士,包括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7.残疾军人;8.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9.烈士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1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11.病故军人遗属,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12.现役军人家属,包括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上述采集对象既包括已享受抚恤优待待遇的对象也包括未享受抚恤优待待遇的对象;采集工作既要丰富完善已有对象信息又要调查核实新增对象信息,力争做到全覆盖。
(二)采集内容。
信息采集的内容主要包括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个人身份信息、政治面貌、对象类别、基本生活状况等,涵盖户籍、救助、社保、医疗、住房、抚恤优待、服役及安置情况等多项基础信息和照片。
具体内容以信息采集工作软件填报表或纸质填报表为准。
三、采集方法(一)采集方式。
信息采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落实,以采集对象户籍所在地申报采集为基本原则。
各县(市、区)为基本采集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会同当地组织、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医保和兵役等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乡镇(街道)、村(居)全面参与落实。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鲁退役军人发〔2020〕5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税务局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山东省城乡居民户口,且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及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住房优待。
第三条优抚对象住房优待以现行住房制度为依托,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属地管理、因地制宜。
第四条对于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以家庭为单位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给予适当补助或租金减免,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选择实物配租的,优先配租,对城镇低保家庭予以租金全额减免;选择住房租赁补贴的,优先发放。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实施办法的通知为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提高全省优待工作水平,现印发《山东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实施办法》,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共山东省委党史研究院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军区政治工作局2020年12月29日山东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实施办法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推动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全面实施优待项目清单管理(一)制定优待项目清单。
整合国家和省优待政策,形成涵盖优抚对象荣誉激励、生活保障、养老服务、医疗住房、退役安置、就业创业、教育培训等各个方面的基本优待项目清单,并发布实施,推动优待工作向体系化、规范化发展。
(二)实施项目清单动态管理。
适应时代发展,根据优抚对象需求,拓展优待范围,创新优待方式,调整完善基本优待目录清单,努力让优抚对象有更多的获得感、荣誉感、幸福感。
6、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填报表样说明
5
5-1 5-2 5-2-1 5-3 5-4 5-5 5-5-1 5-6 5-7
采集记录模块
对象确认签字 采集人 联系电话 采集单位 采集时间 审核人 联系电话 审核单位 审核时间
电子签名 根据登陆权限自动生成
第2页
2-8 伤残民兵民工
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残,并持有《伤
残民兵民工证》或《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的人员
第1页
项目编 号
项目类别
2-9 烈士遗属
2-10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2-11 病故军人遗属 2-12 现役军人家属
备注
包括: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 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采集范围。 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 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采集范围。享受生活补 助的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列入此类。 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采集范围。 包括:现役军人(含武装警察部队)的父母(抚养人)、配偶 、子女。
在对象类别模块中,选择2-1、2-2、2-5、2-6、2-9至2-12的, 根据就业状况加载该模块内容。单位性质分为:国家机关,事 业单位,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公益性 岗位,自由职业,创业 包括工资性收入、离休退休金、养老金等,勾选:0-10000, 10001-30000,30001-50000,50001-120000,120000以上 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勾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 疗,无 勾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 金,无 勾选:有,无 勾选:无,自建房,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 房,商品房。选择自建房的,下拉选择间数或面积,选择其他 类型房屋的,下拉选择面积 勾选:低保,五保,建档立卡贫困户,无。(低保和五保不可复 选,只能二选一) 勾选:是,否。 勾选:是,否。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表
填表说明
1.正常情况下,每人填2种表,总表必填,再填本人类别的分表(如复员军人、退役士兵、转业干部、现役军人家属等)。
如果采集对象有多重身份,每种身份的分表都要填,如:退役士兵、残疾军人。
2.不清楚的不要填,或咨询后再填。
不知具体月日的,一律统一填01月、01日
3.对退役证件丢失或损毁,无论有无复印件,凡建瓯市退役军人花名册中有其记载的,可以登记采集,纸质分表及系统中的(复员、退役)证件号填写为“乡镇名称+档案+编号”(如:东峰档案23),若有复印件,拍照保存到相应位置并勾选;若没有退役证明材料或只有复印件,建瓯市退役军人花名册中没有记载的,暂不予采集,采集点可先将采集表收下,待此次采集工作结束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优抚对象基本情况登记
优抚对象基本情况登记优抚工作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为国家和人民作出贡献的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而优抚对象基本情况登记则是优抚工作的基础,通过全面、准确地了解优抚对象的基本情况,为制定和实施优抚政策提供有力依据。
优抚对象主要包括现役军人及其家属、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等。
他们在保卫国家、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作出了巨大的牺牲和贡献。
在进行优抚对象基本情况登记时,需要收集多方面的信息。
首先是个人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等。
这些信息有助于对优抚对象进行准确的身份识别和分类管理。
其次是服役相关信息,包括服役时间、服役部队、所获荣誉、伤残情况等。
对于退役军人,还需要了解其退役时间、退役方式以及安置情况等。
这些信息对于评估其为国家作出的贡献以及应享受的优抚待遇具有重要意义。
家庭状况也是登记的重要内容之一。
包括家庭成员的情况、家庭经济状况等。
了解家庭状况有助于综合评估优抚对象的生活需求,为提供精准的帮扶和救助提供依据。
健康状况同样不容忽视。
对于残疾军人和患有重大疾病的优抚对象,需要详细记录其病情、治疗情况以及康复需求等。
这对于提供医疗保障和康复服务至关重要。
教育和就业情况也是登记的一部分。
了解优抚对象的教育程度和就业状况,有助于为他们提供教育培训和就业扶持,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实现自身价值。
在登记过程中,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登记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耐心,认真询问每一个细节,仔细核对每一项信息。
同时,要尊重优抚对象的意愿和隐私,对于敏感信息要严格保密。
为了提高登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和手段。
一方面,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建立电子数据库,实现信息的快速录入、存储和查询。
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上门走访、集中登记、电话沟通等多种方式,确保不漏登任何一位优抚对象。
此外,还需要加强宣传工作,让优抚对象充分了解登记的目的和意义,积极主动地配合登记工作。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做好为退役军人和烈属、军属等其他优抚对象悬挂光荣牌工作,切实摸清全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精准服务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结合既有数据信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X办函〔20XX〕49号)和《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方案>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XX〕31号)及省州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为全面做好我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此次信息采集工作主要目标是为彻底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并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加强退役军人工作数据调查分析,积极探索大数据在退役军人工作中的开发和应用,切实夯实退役军人工作基础。
结合信息采集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县民政局会同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统计局、县信访局以及县委组织部、县人武部等军地有关单位,通过数据交叉比对等方式建立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全面推进“互联网+”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保障等体系建设,建立上下贯通的全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综合信息大数据平台,为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信息技术支撑,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做好全县光荣牌悬挂工作,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和工作运行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奠定基础。
二、采集对象本次信息采集对象为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12类对象,包括: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老复员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土(含红军失散人员)、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含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
三、采集内容信息采集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类对象的个人基本信息、生活状况、享受待遇、近期照片等主要信息,涵盖户籍、救助、社保、医保、住房、抚恤优待、服役及安置情况、主要诉求等多项信息,全面反映各类对象的综合情况。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布日期】2021.11.15•【文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正文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落实《退役军人保障法》有关要求,做好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退役军人事务部2021年11月15日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简称优待证)制发、使用和服务管理,维护持证人权益,提高优待服务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待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两种,分别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发放。
本办法适用于优待证的申请、审核、制作、发放、使用、服务、管理及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条优待证是持证人彰显荣誉的载体、享受优待的凭证。
第四条优待证服务管理工作坚持彰显荣誉、规范有序、精准动态、便捷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指导全国优待证制发和服务管理工作,确定并适时调整合作银行范围。
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负责明确本地区优待证服务管理具体要求,在退役军人事务部确定的合作银行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合作银行,推进优待证在本地区的使用。
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本地区优待证发放和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式样,印有优待证种类名称、持证人姓名、持证人性别、持证人相片、发放单位等信息。
优抚对象档案信息更新维护
优抚对象档案信息更新维护优抚对象是为国家和社会做出过特殊贡献的群体,他们包括现役军人、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
对于这些优抚对象,建立准确、完整、及时更新的档案信息至关重要。
这不仅关系到他们应享有的权益和待遇能否得到切实保障,也是对他们奉献精神的尊重和肯定。
优抚对象档案信息更新维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是确保优抚政策精准落实的基础。
只有通过及时更新档案信息,我们才能准确了解优抚对象的最新情况,包括家庭状况、经济收入、健康状况等,从而根据政策为他们提供合适的帮扶和保障。
其次,这有助于提高优抚工作的管理效率。
准确的档案信息能够让相关部门在工作中迅速检索、查询所需资料,减少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浪费,使优抚工作更加高效、有序。
再者,它能够增强优抚对象对政府的信任和满意度。
当他们的信息得到及时、准确的记录和处理,能够切实感受到政府的关心和重视,从而增强对政府工作的认可。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优抚对象档案信息更新维护面临着诸多挑战。
信息收集困难是其中一个重要问题。
由于优抚对象分布广泛,且部分人员可能居住在偏远地区或联系方式变更,导致信息收集难度加大。
有些优抚对象可能对相关政策不了解,或者出于个人原因不愿意提供详细信息,这也给信息收集工作带来了阻碍。
信息准确性难以保证也是一大难题。
在信息收集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工作人员的疏忽、优抚对象提供信息有误等原因,导致档案信息存在错误或不准确的情况。
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信息可能会发生变化,但如果没有及时更新,就会影响到优抚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此外,技术手段的滞后也影响了档案信息更新维护的效率。
在信息化时代,如果缺乏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设备,就难以实现对大量档案信息的快速处理和有效管理。
为了做好优抚对象档案信息更新维护工作,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加强宣传教育是首要任务。
通过多种渠道,如宣传手册、社区公告、网络平台等,向优抚对象宣传档案信息更新维护的重要性和相关政策,提高他们的认识和配合度。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有关问题简答
1.什么是优待证?优待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的简称。
优待证由退役军人事务部统一制发,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放。
优待证全国统一式样,是持证人彰显荣誉的载体,是持证人在国家、社会相关单位、机构、场所提供优待服务时享受优待的凭证。
优待证以银行卡为载体,不具备透支功能。
2.哪些人可以申请优待证?申请人应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或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其中:(一)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也符合申领条件。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抚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三)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不予通过: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的;处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内的;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有关问题简答(四)申请人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被开除公职或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由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进行审核,审核情况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3.如何申请优待证?申请优待证有三种方式:一是现场申请。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前往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二是网上申请。
已完成建档立卡信息并补充完善的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登陆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在线提交申请。
三是工作人员入户办理。
对于年龄较大、无自理能力、长期卧床等不便到现场的申请人,本人及其家属可联系就近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入户办理。
4.应该去哪里办理优待证?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原则上应向户籍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优待证。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北京市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申领工作的公告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北京市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申领工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公布日期】2021.12.17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优抚安置
正文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
北京市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申领工作的公告
全市广大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
全国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申领工作已于2021年12月14日正式启动。
为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制发优待证,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
为平稳有序开展这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我市将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统一安排部署,于2022年年底前完成优待证申领和制发工作。
目前,正在开展工作方案制定、政策培训、系统调试等相关工作,拟于2022年4月起在全市全面开展优待证申领、制发工作,具体时间及有关要求将另行通知。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申领优待证前,应首先完成建档立卡工作。
优待证申领相关政策可就近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咨询,也可登录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了解。
感谢广大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对退役军人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我们将尽心尽力为您提供服务!
特此公告。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年12月17日。
优抚对象网上年度确认流程
优抚对象网上年度确认流程
1. 登录
优抚对象本人或委托人需登录当地民政部门的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
如果是首次使用系统,需先申请账号并激活。
2. 填写基本信息
登录后,系统将显示优抚对象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优抚对象类别等。
请仔细核实,如有错误需及时更正。
3. 资格审核
上传所需材料,包括居住证明、银行卡信息等。
系统将自动审核资格条件,确认优抚待遇。
4. 签署确认书
资格审核通过后,请签署年度确认书。
可使用数字签名或上传签字扫描件。
5. 提交确认申请
签署完成后,点击"提交"完成年度确认。
工作人员将对信息进行复核。
6. 等待审批
等待工作人员审批通过后,按时领取相应的优抚金或其他优待。
7. 查询结果
审批通过后可在系统内查询本年度优抚待遇的具体内容。
以上是优抚对象网上年度确认的主要流程。
全程在线操作,方便高效。
遇到问题可及时与工作人员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