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管理规定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推进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教育部等八部委印发《职业学校实习管理规定》修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是指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
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应当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学校组织学生岗位实习应当按照育人为本、体验为主的原则实施,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适应能力。
第二章实习组织第四条学校将学生岗位实习情况按要求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学校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一)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三)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四)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顶岗实习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实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的重要途径。
为规范和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维护顶岗实习学生、学校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生顶岗实习,主要是指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提高教育质量。
第四条顶岗实习应当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按照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第五条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制度。
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六条学校应当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
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安全生产有保障以及生产经营范围与学生所学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的实习单位组织学生顶岗实习。
第七条学校与实习单位合作成立顶岗实习指导小组。
负责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和管理,共同制订顶岗实习计划,开展专业教学和职业技能训练,为学生参加相应的职业资格考试提供条件。
学校应当设立顶岗实习管理工作机构。
校长是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实习辅导员制度。
要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担任实习辅导员,对顶岗实习学生进行管理。
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加强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
职业中专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
xxxxx职业中专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顶岗实习是职业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其他各教学环节的继续、深化、补充和检验,是学生走入社会和上岗前全面提高职业能力的必经阶段。
为了规范学生的顶岗实习,加强顶岗实习的管理,全面提高实习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顶岗实习的意义与要求1.顶岗实习是大力推行工学结合,培养学生综合职业能力的必要环节。
要充分认识学生顶岗实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与企业的合作与交流,与企业建立稳固密切的合作关系,为学生落实实习岗位,做好顶岗实习工作。
2.要将顶岗实习纳入课程计划,制订顶岗实习的实施计划,明确顶岗实习的时间和要求,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有半年以上的顶岗实习时间,对顶岗实习进行跟踪管理,学生顶岗实习成绩考核合格方可毕业。
二、顶岗实习的组织和管理1.顶岗实习由招生与就业中心管理。
招生与就业中心负责顶岗实习企业的联系。
各实习跟班(指导)老师具体负责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工作。
2.顶岗实习可采取学校为学生推荐实习单位和学生个人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相结合的办法,实习单位与学生可以双向选择。
3.顶岗实习的指导方式可以根据专业性质和实习方式的不同,实习跟班(指导)老师可采取实地指导、探访和通讯联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指导。
每月不少于2次。
4.为了加强对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实习跟班(指导)老师工作落实情况,在顶岗实习过程中,招生与就业中心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一方面向实习学生了解实习跟班(指导)老师实习跟踪落实情况,另一方面向实习单位了解实习生的情况,听取实习单位对实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便于落实和提高实习管理水平。
三、顶岗实习的工作职责(一)招生与就业中心职责1.负责与企业、行业的联系,拓宽学生顶岗实习和就业的渠道。
2.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专业顶岗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等教学文件,并根据各顶岗实习教学计划组织实施,确保顺利完成教学计划。
3.与企事业单位共同制订顶岗实习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建立顶岗实习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和质量评价体系,对顶岗实习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评价,会同企业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教育部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doc
苏州工业园区工业技术学校(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苏州工业园区分院)学生顶岗实习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上级文件规定一、《教育部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4-7)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8-12)三、《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3-21)四、《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22-27)第二章学校文件规定顶岗实习管理办法............................................................(28-31) 附件1:学生顶岗实习要求................................................(32-34) 附件2:顶岗实习学生安全管理规定....................................(35-36) 附件3:顶岗实习突发事件应急预案....................................(37-39) 附件4:系部顶岗实习工作考核办法 (40)附件5:顶岗实习班班主任考核办法………………………………(41-42) 附件6:学生顶岗实习考核办法……………………………………(43-46) 附件7:学生继续学习、顶岗实习工作安排流程…………………(48-48)第三章相关材料表格一、学生继续学习、顶岗实习意向征求表…………………………(49-50)二、班级学生继续学习、顶岗实习意向统计表……………………(51-52)三、系部学生继续学习、顶岗实习意向汇总表……………………(53-54)四、学生离校手续单 (55)五、顶岗实习推荐表 (56)六、顶岗实习协议……………………………………………………(57-58)七、校园招聘会企业情况统计表 (59)八、自找顶岗实习单位申请表 (60)九、继续学习申请表…………………………………………………(61-63)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投保清单 (64)十一、违纪调查表 (65)十二、违纪处分审批表 (66)十三、违纪学生跟踪调查表 (67)十四、撤销处分申请审批表 (68)十五、班级学生去向统计表 (69)十六、班级学生实习材料上交情况及实习成绩统计表 (70)十七、班级学生就业情况统计表(一) (71)班级学生就业情况统计表(二) (72)十八、届毕业生就业情况汇总表 (73)十九、届学生信息统计表 (74)二十、届实习班主任统计表 (75)二十一、届学生获奖信息统计表 (76)二十二、届学生资格证书统计表 (77)二十三、届学生实习信息统计表 (78)二十四、届学生就业信息统计表 (79)第一章上级文件规定一、教育部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职业学校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维护顶岗实习学生、学校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制定本规定。
职业中专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制度
顶岗实习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实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的重要途径。
为规范和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维护顶岗实习学生、学校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规定学生在校学习两年半,完成专业理论学习和课题基本技能训练后,到校外企业进行专业对口的顶岗实习 6 个月,让学生与企业零距离接轨,扎实掌握操作技能。
为加强我校学生校外实习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学生校外实习行为,提高校外实习教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校外实习时职业学校实现技能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教育教学环节,是一体化教学向企业的延伸。
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按照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实施,对于学生进一步充实先进的专业理论、掌握专业核心技能和辅助技能、积累实际操作和管理经验,提高创新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具有很好的推动作用。
校外实习是一项全校性、综合性的工作,由招生就业办、教学处、各专业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其工作分工如下:(一)招生就业办公室:1.统一负责各专业的校外顶岗实习及单位落实,根据各专业的实习需要,制定明确的校外实习教学计划和目标。
2.积极对外联络具备实习条件的对口企业,确保各专业学生的校外顶岗实习专业基本对口。
3.负责实习生实习结束后的就业手续办理和推荐就业工作。
(二)教学处:1.负责确定校外实习带队老师的职责范围、工作任务、岗位纪律。
2.负责定期对带队老师进行考评、考核。
3.向学生所在实习企业提出加强学生专业训练的建议和意见。
4.实习结束,做好学生的实习成绩考核、评定工作。
(三)各专业部:1.充分利用与企业的良好关系配合就业办安排学生校外顶岗实习。
2.负责选派和组织带队老师对校外实习学生进行统一管理。
3.对实习的学生提出具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考核内容,并进行随机考察。
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制度
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工作,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顶岗实习是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校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重要途径。
顶岗实习应遵循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共同参与、共同管理。
第三条学校应为学生顶岗实习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确保实习质量。
企业应为学生提供实习岗位,并对实习学生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学生应认真履行实习职责,积极参与实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二章实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校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学生实际情况,制定顶岗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内容、实习时间、实习地点等,并将实习计划纳入教学大纲。
第五条学校应与企业签订顶岗实习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在实习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合作协议应包括实习岗位、实习内容、实习时间、实习待遇、安全保障等内容。
第六条学校应为学生提供实习前的培训,包括职业道德、职业技能、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教育,确保学生具备实习所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第七条学校应指派专人对实习工作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定期了解学生实习情况,及时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
学校应与企业共同对学生实习情况进行评价,对实习成果进行认定。
第八条企业应为学生提供实习所需的岗位和工作条件,对实习学生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企业应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进行指导和培训,确保实习安全。
第九条学生应按照实习计划和要求,认真履行实习职责,积极参与实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学生应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尊重实习单位的员工,保守实习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实习待遇与保障第十条学校应与企业协商,为实习学生提供合理的实习待遇,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
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规范和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切实维护顶岗实习学生、学校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顶岗实习是职业教育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的基本要求。
本办法所称学生顶岗实习,主要是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创业。
第三条顶岗实习应当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按照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第四条按照中等职业学校管理权限,建立健全省、市、县(区)、校四级管理制度。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个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实施头筹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管理。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是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责任主体,学生顶岗实习原则上由学校统一组织。
学校应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有保障以及生产经营范围与学生所学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的实习单位作为实训基地,组织学生顶岗实习。
学校要积极创办企业、引进企业,为方便学生顶岗实习提供服务。
第六条学生因个人原因要求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必须由学生本人和家长共同提出申请,并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实习。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学生及家长自行承担实习安全责任.学校对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学生应定期进行检查。
教育部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
《教育部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职业院校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维护顶岗实习学生、学校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生顶岗实习,是指职业院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院校(以下简称“学校”).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职业技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提高教育质量.第四条顶岗实习应当按照育人为本、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实施.第二章组织与领导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学校举办方)进行管理,其中行业部门举办的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由行业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管理.高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由学校举办方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安全防护条件完备以及提供岗位与学生所学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的实习单位组织学生顶岗实习.高等职业学校原则上应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管理规范、规模较大、技术先进、有较高社会信誉或具有较高资质等级,提供岗位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实习单位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学生因个人原因要求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必须由学生本人和家长共同提出申请提供实习单位同意接收该学生顶岗实习的公函及实习协议,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实习.对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学生应定期进行实习过程检查.第七条学校与实习单位合作成立顶岗实习管理组织,共同制订顶岗实习计划, 共同负责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和管理.实习计划包括:实习教学所要达到的总目标(目的)、各实习环节(或类型)、课题内容、形式、程序、时间分配、实习岗位、考核要求及方式方法等.学校要设立顶岗实习管理工作机构,院(校)长是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八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建立实习指导教师制度.学校应当与实习单位协商一致,由实习单位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安排思想素质好、经验丰富、技术熟练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加强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安全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原则上安排在学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进行.接受“半工半读”形式职业教育的学生,在保证公共基础课和专业理论总课时的前提下,可以灵活安排实习时间.高等职业学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以上顶岗实习时间,实习形式可灵活多样,支持鼓励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改革创新.第三章过程管理第十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应当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学生顶岗实习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对学生顶岗实习的单位、岗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应包括:学生实习岗位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及安全防护等方面,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应签订三方顶岗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中职学生应及时将协议内容告知家长.对于未满18周岁的学生,应由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与法定监护人(家长)共同签订.顶岗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工作负责人和实习指导教师的姓名,实习学生和家长的姓名、专业班组、注册学号及实习期间住址;(2)实习期限;(3)实习内容和实习地点;(4)实习时间、休息休假;(5)实习劳动保护;(6)实习报酬;(7)实习责任保险、工伤保险和其它保险;(8)实习纪律;(9)实习终止条件;(10)学校和实习单位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顶岗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顶岗实习劳动环境.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顶岗实习岗位,中职学生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顶岗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和接收16周岁以下学生顶岗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学生顶岗实习应当执行国家在劳动时间方面的相关规定.第十五条鼓励有条件的实习单位向顶岗实习学生按工作量或工作时间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教育、财政部门对学生实习给予必要的财政补助.实习报酬的形式、内容和标准应当通过签订顶岗实习协议进行约定.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和实习报酬提成.第十六条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定期信息通报制度.学校向家长通报学生顶岗实习情况.学校与实习单位共同做好顶岗实习期间的教育教学工作.第十七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学校和实习单位组织的文化教育及相关培训活动;未经实习单位和学校批准,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违反顶岗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按学校与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学生顶岗实习期间,遇到问题或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及学校报告.学校应制定《实习学生安全管理规定》及《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文件.第十九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加强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住宿管理,并在三方顶岗实习协议中作出明确约定,保障学生的住宿安全.中职学生在学校、实习单位统一安排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校、实习单位、家长或监护人三方同意,并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负责管理.第二十条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建立实习日志,定期检查顶岗实习情况,及时处理顶岗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学校应该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信息化顶岗实习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顶岗实习过程管理.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一条实行学校和实习单位双方顶岗实习共同考核制度,共同制定实习评价标准,共同考核学生实习效果.第二十二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统一格式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对中职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分两部分:一是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原则上占总成绩的70%;二是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对学生的顶岗实习进行评价,原则上占总成绩的30%.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生考核结果在合格及以上者获得学分,学校为其颁发由实习单位和学校共同认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并纳入学籍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内容包括实习单位与学校双方对学生实习的评价与鉴定,其依据为学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学生顶岗实习考核的成绩记入毕业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组织做好学生顶岗实习材料的归档工作.顶岗实习教学文件和资料包括:(1)顶岗实习协议;(2)顶岗实习计划;(3)学生顶岗实习报告;(4)学生顶岗实习成绩;(5)顶岗实习周志;(6)顶岗实习巡回检查记录;(7)实习考核表、实习经历证书等.第二十四条各级地方政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积极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管理规范、成绩显著的学校、单位以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五条对不履行顶岗实习管理职责的学校,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对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安全保障措施第二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顶岗实习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实习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做好顶岗实习管理工作,保证顶岗实习工作健康、安全和有序.第二十七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联合建立安全保障组织,加强顶岗实习学生安全意识教育、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顶岗实习学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实习学生,不得顶岗作业.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针对自身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为实习学生投保与其实习岗位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伤保险等险种.保险责任范围应当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事故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认定为工伤情形下校方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和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学校学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免除学费的中职学生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中职学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投保经费的,企业支付的实习责任保险费据实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第二十九条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接收学生实习的需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实习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学校应当与实习单位协商,为实习学生提供必需的食宿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生活便利和人身安全.第三十条实习单位培训实习学生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实习单位接收学生顶岗实习并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报酬,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顶岗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三十一条顶岗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行业部门应统一建立学生顶岗实习服务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和企业,为学生顶岗实习提供信息服务.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院校顶岗实习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承担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等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第二章实习组织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
中职学校顶岗实习意见
中职学校顶岗实习意见顶岗实习是中职学校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教育形式,是职业教育“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的必然要求,是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科学创新精神和熟练专业技能”人才的有效途径。
为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进一步规范我市中职学校工学交替、顶岗实习工作,推进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有效健康持续开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和国务院《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及省教育厅相关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顶岗实习的对象和时间凡我市在籍的普专、职专各专业学生,必须修完两年文化基础、专业理论和实践课,各项成绩合格者,由各校安排到企业顶岗实习,顶岗实习时间一般安排在第三学年,时间为一年;二年制职高各专业学生,必须修完前三个学期文化基础课、专业理论课,顶岗实习时间一律安排在第四个学期。
二、顶岗实习的组织和管理组织安排中职学生顶岗实习,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和《关于禁止学校非法组织和介绍未成年学生外出务工的通知》精神,严格遵守“五个不得”的规定:不得安排一年级的学生到企业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岗位上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这些娱乐场所实习;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坚决禁止组织或介绍未成年学生外出务工的现象发生。
为加强顶岗实习的领导和管理,各中职学校要建立顶岗实习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校长负全责,各校要加强顶岗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选派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能指导学生顶岗工作和进行思想教育的专业教师和管理人员担任顶岗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学生顶岗实习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须认真做好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考勤、业务考核、技能训练、实习鉴定、思想政治和安全教育等工作,关心学生的工作和生活,维护学生的权益。
中职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中职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职学生实习管理,规范实习过程,保障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组织学生(以下简称“实习生”)进行的实习活动。
第三条实习是指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校外场所,进行的专业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教育的活动。
第二章实习安排与管理第四条学校应当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实习要求,制定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内容、时间、地点等。
第五条学校应当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实习生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实习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实习单位报到。
实习单位应当对实习生进行身份核验,并安排实习岗位。
第七条学校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实习生的管理工作,定期了解实习生的实习情况,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生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合理安排实习生的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并对实习生进行安全、职业道德和岗位技能培训。
第九条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尊重实习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爱护实习单位的设施设备。
第三章实习成果与评价第十条学校应当根据实习计划和实习单位提供的实习生表现,对实习生的实习成果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实习单位应当对实习生的工作表现和实习成果进行评价,并出具实习证明。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将实习评价结果纳入学生的学业成绩,作为学生毕业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实习保障与激励第十三条学校应当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包括实习前的培训、实习中的指导和实习后的评价等。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实习生补贴制度,保障实习生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对表现优秀的实习生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学生的实习积极性。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学校应当及时进行教育、纠正,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07〕4号)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0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财务司(局):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教育部、财政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学生实习工作,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实习,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实习,主要是指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的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是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的重要内容。
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要到生产服务一线参加顶岗实习。
第四条学生实习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和管理。
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安排学生实习时,要共同制订实习计划,开展专业教学和职业技能训练,组织参加相应的职业资格考试;要建立辅导员制度,定期开展团组织活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学生实习期间,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五条组织安排学生实习,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
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教育部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
《教育部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职业院校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维护顶岗实习学生、学校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生顶岗实习,是指职业院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院校(以下简称“学校”).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职业技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提高教育质量.第四条顶岗实习应当按照育人为本、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实施.第二章组织与领导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学校举办方)进行管理,其中行业部门举办的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由行业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管理.高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由学校举办方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安全防护条件完备以及提供岗位与学生所学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的实习单位组织学生顶岗实习.高等职业学校原则上应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管理规范、规模较大、技术先进、有较高社会信誉或具有较高资质等级,提供岗位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实习单位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学生因个人原因要求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必须由学生本人和家长共同提出申请提供实习单位同意接收该学生顶岗实习的公函及实习协议,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实习.对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学生应定期进行实习过程检查.第七条学校与实习单位合作成立顶岗实习管理组织,共同制订顶岗实习计划, 共同负责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和管理.实习计划包括:实习教学所要达到的总目标(目的)、各实习环节(或类型)、课题内容、形式、程序、时间分配、实习岗位、考核要求及方式方法等.学校要设立顶岗实习管理工作机构,院(校)长是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八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建立实习指导教师制度.学校应当与实习单位协商一致,由实习单位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安排思想素质好、经验丰富、技术熟练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加强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安全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原则上安排在学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进行.接受“半工半读”形式职业教育的学生,在保证公共基础课和专业理论总课时的前提下,可以灵活安排实习时间.高等职业学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以上顶岗实习时间,实习形式可灵活多样,支持鼓励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改革创新.第三章过程管理第十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应当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学生顶岗实习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对学生顶岗实习的单位、岗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应包括:学生实习岗位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及安全防护等方面,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应签订三方顶岗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中职学生应及时将协议内容告知家长.对于未满18周岁的学生,应由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与法定监护人(家长)共同签订.顶岗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工作负责人和实习指导教师的姓名,实习学生和家长的姓名、专业班组、注册学号及实习期间住址;(2)实习期限;(3)实习内容和实习地点;(4)实习时间、休息休假;(5)实习劳动保护;(6)实习报酬;(7)实习责任保险、工伤保险和其它保险;(8)实习纪律;(9)实习终止条件;(10)学校和实习单位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顶岗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顶岗实习劳动环境.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顶岗实习岗位,中职学生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顶岗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和接收16周岁以下学生顶岗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学生顶岗实习应当执行国家在劳动时间方面的相关规定.第十五条鼓励有条件的实习单位向顶岗实习学生按工作量或工作时间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教育、财政部门对学生实习给予必要的财政补助.实习报酬的形式、内容和标准应当通过签订顶岗实习协议进行约定.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和实习报酬提成.第十六条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定期信息通报制度.学校向家长通报学生顶岗实习情况.学校与实习单位共同做好顶岗实习期间的教育教学工作.第十七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学校和实习单位组织的文化教育及相关培训活动;未经实习单位和学校批准,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违反顶岗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按学校与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顶岗实习期间,遇到问题或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及学校报告.学校应制定《实习学生安全管理规定》及《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文件.第十九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加强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住宿管理,并在三方顶岗实习协议中作出明确约定,保障学生的住宿安全.中职学生在学校、实习单位统一安排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校、实习单位、家长或监护人三方同意,并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负责管理.第二十条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建立实习日志,定期检查顶岗实习情况,及时处理顶岗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学校应该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信息化顶岗实习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顶岗实习过程管理.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一条实行学校和实习单位双方顶岗实习共同考核制度,共同制定实习评价标准,共同考核学生实习效果.第二十二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统一格式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对中职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分两部分:一是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原则上占总成绩的70%;二是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对学生的顶岗实习进行评价,原则上占总成绩的30%.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生考核结果在合格及以上者获得学分,学校为其颁发由实习单位和学校共同认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并纳入学籍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内容包括实习单位与学校双方对学生实习的评价与鉴定,其依据为学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学生顶岗实习考核的成绩记入毕业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组织做好学生顶岗实习材料的归档工作.顶岗实习教学文件和资料包括:(1)顶岗实习协议;(2)顶岗实习计划;(3)学生顶岗实习报告;(4)学生顶岗实习成绩;(5)顶岗实习周志;(6)顶岗实习巡回检查记录;(7)实习考核表、实习经历证书等.第二十四条各级地方政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积极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管理规范、成绩显著的学校、单位以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五条对不履行顶岗实习管理职责的学校,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对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安全保障措施第二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顶岗实习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实习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做好顶岗实习管理工作,保证顶岗实习工作健康、安全和有序.第二十七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联合建立安全保障组织,加强顶岗实习学生安全意识教育、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顶岗实习学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实习学生,不得顶岗作业.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针对自身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为实习学生投保与其实习岗位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伤保险等险种.保险责任范围应当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事故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认定为工伤情形下校方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和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学校学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免除学费的中职学生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中职学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投保经费的,企业支付的实习责任保险费据实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第二十九条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接收学生实习的需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实习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学校应当与实习单位协商,为实习学生提供必需的食宿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生活便利和人身安全.第三十条实习单位培训实习学生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实习单位接收学生顶岗实习并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报酬,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顶岗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三十一条顶岗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行业部门应统一建立学生顶岗实习服务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和企业,为学生顶岗实习提供信息服务.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doc
苏州工业园区工业技术学校(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苏州工业园区分院)学生顶岗实习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上级文件规定一、《教育部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4-7)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8-12)三、《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3-21)四、《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22-27)第二章学校文件规定顶岗实习管理办法............................................................(28-31) 附件1:学生顶岗实习要求................................................(32-34) 附件2:顶岗实习学生安全管理规定....................................(35-36) 附件3:顶岗实习突发事件应急预案....................................(37-39) 附件4:系部顶岗实习工作考核办法 (40)附件5:顶岗实习班班主任考核办法………………………………(41-42) 附件6:学生顶岗实习考核办法……………………………………(43-46) 附件7:学生继续学习、顶岗实习工作安排流程…………………(48-48)第三章相关材料表格一、学生继续学习、顶岗实习意向征求表…………………………(49-50)二、班级学生继续学习、顶岗实习意向统计表……………………(51-52)三、系部学生继续学习、顶岗实习意向汇总表……………………(53-54)四、学生离校手续单 (55)五、顶岗实习推荐表 (56)六、顶岗实习协议……………………………………………………(57-58)七、校园招聘会企业情况统计表 (59)八、自找顶岗实习单位申请表 (60)九、继续学习申请表…………………………………………………(61-63)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投保清单 (64)十一、违纪调查表 (65)十二、违纪处分审批表 (66)十三、违纪学生跟踪调查表 (67)十四、撤销处分申请审批表 (68)十五、班级学生去向统计表 (69)十六、班级学生实习材料上交情况及实习成绩统计表 (70)十七、班级学生就业情况统计表(一) (71)班级学生就业情况统计表(二) (72)十八、届毕业生就业情况汇总表 (73)十九、届学生信息统计表 (74)二十、届实习班主任统计表 (75)二十一、届学生获奖信息统计表 (76)二十二、届学生资格证书统计表 (77)二十三、届学生实习信息统计表 (78)二十四、届学生就业信息统计表 (79)第一章上级文件规定一、教育部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职业学校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维护顶岗实习学生、学校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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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工业技术学校(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苏州工业园区分院)学生顶岗实习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上级文件规定一、《教育部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4-7)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8-12)三、《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3-21)四、《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22-27)第二章学校文件规定顶岗实习管理办法............................................................(28-31) 附件1:学生顶岗实习要求................................................(32-34) 附件2:顶岗实习学生安全管理规定....................................(35-36) 附件3:顶岗实习突发事件应急预案....................................(37-39) 附件4:系部顶岗实习工作考核办法 (40)附件5:顶岗实习班班主任考核办法………………………………(41-42) 附件6:学生顶岗实习考核办法……………………………………(43-46) 附件7:学生继续学习、顶岗实习工作安排流程…………………(48-48)第三章相关材料表格一、学生继续学习、顶岗实习意向征求表…………………………(49-50)二、班级学生继续学习、顶岗实习意向统计表……………………(51-52)三、系部学生继续学习、顶岗实习意向汇总表……………………(53-54)四、学生离校手续单 (55)五、顶岗实习推荐表 (56)六、顶岗实习协议……………………………………………………(57-58)七、校园招聘会企业情况统计表 (59)八、自找顶岗实习单位申请表 (60)九、继续学习申请表…………………………………………………(61-63)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投保清单 (64)十一、违纪调查表 (65)十二、违纪处分审批表 (66)十三、违纪学生跟踪调查表 (67)十四、撤销处分申请审批表 (68)十五、班级学生去向统计表 (69)十六、班级学生实习材料上交情况及实习成绩统计表 (70)十七、班级学生就业情况统计表(一) (71)班级学生就业情况统计表(二) (72)十八、届毕业生就业情况汇总表 (73)十九、届学生信息统计表 (74)二十、届实习班主任统计表 (75)二十一、届学生获奖信息统计表 (76)二十二、届学生资格证书统计表 (77)二十三、届学生实习信息统计表 (78)二十四、届学生就业信息统计表 (79)第一章上级文件规定一、教育部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职业学校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维护顶岗实习学生、学校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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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顶岗实习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实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的重要途径。
为规范和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维护顶岗实习学生、学校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生顶岗实习,主要是指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提高教育质量。
第四条顶岗实习应当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按照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第五条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制度。
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六条学校应当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
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安全生产有保障以及生产经营范围与学生所学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的实习单位组织学生顶岗实习。
第七条学校与实习单位合作成立顶岗实习指导小组。
负责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和管理,共同制订顶岗实习计划,开展专业教学和职业技能训练,为学生参加相应的职业资格考试提供条件。
学校应当设立顶岗实习管理工作机构。
校长是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实习辅导员制度。
要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担任实习辅导员,对顶岗实习学生进行管理。
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加强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
第九条学校应当与实习单位协商确定实习单位专门人员负责学生顶岗实习工作。
实习单位要推荐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条学校原则上应当安排学生在校期间最后一学年进行顶岗实习。
接受“半工半读”或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在保证文化知识和专业理论总课时的前提下,可以灵活安排实习时间。
第三章过程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应当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十二条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同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与实习单位、学校与学生家长应当分别签订学生顶岗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
顶岗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工作负责人和实习指导教师的姓名,实习学生的姓名、住址和注册学号;(2)实习期限;(3)实习内容和实习地点;(4)实习时间、休息休假;(5)实习劳动保护;(6)实习报酬;(7)意外伤害保险;(8)实习纪律;(9)实习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顶岗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顶岗实习劳动环境。
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安排非专业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顶岗实习劳动;不得安排非专业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顶岗实习;学生顶岗实习应当执行国家在劳动时间方面的相关规定。
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顶岗实习工作。
第十五条实习单位应当向顶岗实习学生按工作量或工作时间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
实习报酬应当不低于当地劳动力最低收入标准。
对学生实习没有报酬的特殊专业,学校要报请地方教育、财政部门,给予学生和学校必要的补助。
学校要积极创办企业、引进企业,为方便学生顶岗实习提供服务。
实习报酬的形式、内容和标准应当通过签订顶岗实习协议约定。
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
第十六条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定期信息通报制度。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应当积极参加学校和实习单位组织的文化教育及相关培训活动;没有正当理由并且未经学校批准,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违反顶岗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按学校及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对实习期间发生的问题及突发事件,学生应当及时向实习指导教师和学校实习辅导员报告;学生不能及时与实习指导教师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实习单位报告。
第十九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住宿管理,保障学生的住宿安全。
学生在学校、实习单位和家庭以外场所住宿的,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要协同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学生顶岗实习的过程管理。
实习单位的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建立实习日志,学校的实习辅导员应当定期检查顶岗实习情况,及时处理顶岗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顶岗实习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一条实行校企双方共同考核制度,双方共同填写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统一格式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
第二十二条明确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
一是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原则上占总成绩的70%;二是学校指导教师对学生的顶岗实习报告进行评价,原则上占总成绩的30%。
考核方式为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生考核合格者获得学分,学校为合格学生颁发由实习单位和学校共同认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并纳入学籍管理内容。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内容包括实习单位与学校双方对学生实习的评价与鉴定,其依据为学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
学生顶岗实习考核的成绩作为评价学生学业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组织做好学生顶岗实习材料的归档工作。
顶岗实习教学文件和资料包括:(1)顶岗实习协议;(2)顶岗实习计划;(3)学生顶岗实习周志;(4)学生顶岗实习报告;(5)学生顶岗实习成绩;(6)顶岗实习巡回检查记录等。
学生顶岗实习周志和学生顶岗实习报告由学生撰写。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市(地、州)、省(区、市)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积极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范、成绩显著的学校、企业单位以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不履行顶岗实习管理职责的学校,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二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顶岗实习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实习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做好顶岗实习管理工作,保证顶岗实习工作健康、安全和有序。
第二十七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对顶岗实习学生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顶岗实习学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实习学生,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为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要根据自身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选择为最后一年学生投保全年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等险种,或者为全部学生投保与其实习期间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等险种。
保险责任范围应当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事故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认定为工伤情形下校方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和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
投保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等险种的经费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解决。
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保险费据实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学校支付投保经费的,保险费可以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实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根据接收学生实习的需要,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实习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
学校应当与实习单位协商,为实习学生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条实习单位培训实习学生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实习单位接收学生顶岗实习并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报酬,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顶岗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三十一条顶岗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财政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职业教育坚持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重的原则,切实加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管理,保障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规格和质量,现就加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管理的重要性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是中等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形式。
两种形式在招生对象、学籍管理、教育教学等方面存在差异。
中等职业学校面向未就业的初中、高中毕业生开展的学历教育主要采用全日制形式;面向已就业或待业的青年农民、进城农民工、退役士兵、生产服务一线职工、下岗失业人员等城乡劳动者开展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主要采用非全日制形式。
建立健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是中等职业教育服务社会、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构建面向人人、面向社会、体现终身教育理念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新探索。
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实行分类指导,是加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管理,促进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明确办学资格与条件中等职业学校是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主体,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举办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校,必须为国家级重点、省或市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
举办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校,确需在校外举办、设立分校或教学点,应当具备能够满足学历教育需要的办学条件,并且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设立或举办。
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校,应当规范学籍管理,严格成绩考核,切实保证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质量。
三、规范学籍管理,统一质量标准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职业准入条件对学习时间有特殊要求的,按相关要求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