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培训结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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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案浅谈律师承办刑事案件的技能
对于很多律师来说,刑事案件往往是最不愿意触碰的案件类型,其就如暗礁一般,非但不好把握,而且极易“翻船”。而对于一个社会而言,刑事案件层出不穷,占社会总案件的相当比重,这就意味着必须有律师涉足这个领域,并且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处理好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地位及关系,起到其作为律师应有的作用,完成律师应有的使命,保障刑事实体法、程序法以及社会法律体系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如前所述,刑事案件的承办需要与国家公权力机关来往,往往出力不讨好,这就更加需要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讲求方法和技巧,下面就从一个个案来浅谈一下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所需要注意的事项。
案情简介:
某男与某女网恋,交往一年多,期间双方见面走入现实并时有同居,后男方向女方求婚,女方闪烁其辞并婉拒,某男产生怀疑遂跟踪某女,发现其不但隐瞒已婚事实,还与他人育有一女,在又一次逼婚未果的情况下,某男在一个清晨向某女泼洒汽油并引燃,致某女五级伤残。后某男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万念俱灰但求一死。
本案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下面就从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结合上述案例简述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应具备的技能和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侦查阶段律师在会见中最需要完成的工作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
人”。“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应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二是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主要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了侦查机关认为其涉嫌的犯罪及有关情况。三是了解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及已被羁押的期限。四是了解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有无刑讯逼供、骗供、诱供和变相拘禁等违法行为。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几乎是律师在这一阶段唯一能给其提供帮助的机会。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帮助:(1)提供法律咨询。 (2)代理申诉、控告。 (3)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4)代为申请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在这一阶段,最重要的是了解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态。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相对于侦查机关而言,其信息来源是不对称的,律师会见是其唯一能够得到帮助的机会,也是律师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服务的最直接的体现。律师的会见可以让犯罪嫌疑人清晰、全面地认识到涉案的相关法律知识,有利于增强自我权利保护意识。会见中律师的答疑解惑让嫌疑人充分了解自己行为在法律上的评价,有利于其正确面对被羁押的状态。对犯罪嫌疑人确已构成犯罪但自己没有认识到的,律师的会见可以使其纠正错误认识、端正思想态度、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工作、争取坦白立功机会起到积极作用;对犯罪嫌疑人确实没有构成犯罪而自己不能正确对待的,律师的会见可以使其安定心理,采取妥善合法的方式处理问题、避免与侦查机关产生不必要的冲突、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结合案例来说,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时表现出的心灰意冷、但求一死、不肯配合律师的会见,承办律师在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的这一心理特点后,从何处作为切入点令犯罪嫌疑人配合律师的工作是最为重要的,本案的承办律师从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的感情入手,很好的开启了犯罪嫌疑人求生的欲望,从而使本案从一开始得到犯罪嫌疑人最大的配合,为以后的工作奠定了最为重要的基础。
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应开展的工作
(一)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二)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三)进行调查取证。
(四)依法向公诉机关提出辩护意见。
(五)向公诉机关提出解除、撤销、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意见。
(六)代理犯罪嫌疑人控告。
(七)帮助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
结合前述案例来讲,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最重要的工作是调查取证和向公诉机关提出辩护意见。本案因是自首类案件,案件事实方面已不需要多做取证,所需取证的乃是犯罪嫌疑人平时对“女友”的表现,争取到可以出庭的证人或证人的书面证言。最重要的也是新入行的律师往往忽略的,就是不能单独向被害人取证、进行和解,除非向公诉机关申请并获批准,这也是律师自我保护意识的体现。
而向公诉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也是律师辩护权与检察机关听取和审查意见的职责相制衡的体现。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询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律师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与检察机关听取和审查意见,是审查起诉阶段的重要环节,对于检察机关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可能产生重要影响。对于这些意见,检察机关未必要采纳,但是应当听取和审查。否则,法律规定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就无实际意义。本案因事实清楚,可向公诉机关提出自首情节和悔罪态度的辩护意见。
本案的承办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以及得当的方法,为本案的被告最终赢得了有期徒刑14年的审判结果,无疑是相当成功的。
综上所述,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并非可有可无,相反是巨大的。律师的职责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权利并不是虚无的或无意义的,而是对最基本的人权的保障。一名合格的刑事律师,既可以在尽职尽责的基础上保护自我,同时也可以赢得公权力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尊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