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生导师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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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生导师名录
2011年6月
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发布时间:2010-3-14 来源:金融学院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2009年12月
所属学科门类:经济学
所属一级学科:应用经济学
所属院系:金融学院
一、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三个代表”精神,德智体全面发展,专业基础扎实,综合素质优异,并具有创新意识的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高级金融研究、教学和管理人才。
本专业博士学位取得者应具有扎实精深的专业知识和系统全面的经济学和管理学等学科的相关知识;把握本专业领域的主要研究成果和最新趋势,能够站在学术前沿运用先进的研究方法和手段进行创新性研究;熟练掌握一至二门外语,具有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毕业后能在本专业和相关领域内胜任高层次的科学研究、高等教育或担任重要管理职务。
二、研究方向
1.货币理论与政策
2.国际金融
3.投资与金融市场
4.公司金融
三、学习年限
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4年共8学期。在规定时期完成课程学习,但未完成学位论文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累计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不得超过6年。允许成绩优秀的博士研究生在完成所要求的学分、相应的科研任务和学位论文后,经导师和学院教授委员会同意,提前进入论文答辩和提前毕业。
四、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
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修满43学分,学分来自以下5项:
(1)学位公共课2门(第一外语,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共6学分。
(2)学位基础课3门(高级微观经济学I,高级宏观经济学I,高级计量经济学I):共9学分。
(3)专业必修课5门(资产定价理论,公司金融理论,货币理论,国际金融理论,金融计量经济学):共15学分。
(4)专业选修课4门(从相关课程中选择):共9学分。其中至少一门从资产定价实证研究,公司金融实证研究,货币经济学实证研究,和国际金融实证研究中选出。
(5)学期论文报告:第四、五、六、七学期每学期提交一篇学期论文并在金融学院内做一次报告,每次1学分,共4学分。
以上各项学分为该项目所要求的最低学分,总计43学分。学生在每一项目所得学分不得低于相应的规定分数,各项目分数不得互相代替。
五、综合考试和导师选择
博士研究生在完成第一学年的学位公共课与学位基础课和第二学期的专业课学习后,分别参加两次综合考试,综合考试以笔试的方式进行。第一次笔试科目包括高级微观经济学,高级宏观经济学和高级计量经济学,笔试安排在第一学期末,未通过者可于第二学期初参加一次补考。第二次笔试科目包括四门专业必修课(资产定价理论,货币理论,公司金融理论,和国际金融理论),笔试安排在第二学期末,未通过者可于第三学期初参加一次补考。综合考试和期末考试合二为一。未通过两次综合考试中任何一次的博士生将被取消博士生资格。
除课程学习外,对博士生的培养主要通过导师小组进行。导师小组由第一导师和其他教授,副教授或者“常任轨”老师组成,由第一导师负责。在通过综合考试后,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每位博士生在第二学期末至第三学期初确定第一导师。导师小组其他成员原则上由第一导师决定。第一导师对博士生进行日常培养和学术指导,而导师小组则对博士生的选题、开题、答辩等重要环节提供咨询与监督。
六、学位论文
博士研究生应在导师小组的指导下准备论文选题和收集资料,并于第四学期结束前做开题报告。开题报告经院学术委员会表决同意后正式进入论文研究阶段。开题报告未通过者,延迟3-6个月后重做开题报告,仍未通过者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学位论文的要求详见《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基本要求》。博士研究生申请论文答辩前,必须通过预答辩。预答辩时间安排在第七学期末,正式答辩安排在第八学期。学位论文的评审采用学生和导师回避的盲审办法。答辩委员会由5名教授专家组成,答辩主席必须由校外教授(原则上是博士生导师)担任。第一导师应回避答辩委员会投票表决。
七、学术活动与研究
博士研究生应积极参与校内外学术活动。尤其在第四、五、六、七学期,每学期在学院内的博士生论坛至少作一次学术报告,同时每学期要求参加博士生论坛,其出勤率至少在70%以上,计1学分,四学期总计为4学分。
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完成一定的科研工作量。科研工作量的计算见《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博士研究生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