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刑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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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复习资料
刑法总论考试复习资料
1、刑法的解释
一.概念和意义
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阐释;刑法规定具有抽象性;法律稳定性二.分类和类型
1.按效力划分为立法,司法和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通常包括三种情况
①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
②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③刑法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
(2)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
(3)学理解释: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专家学者作出,但无法律效力
2.从解释方法的角度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文理解释
(2)论理解释:当然解释(正意解释和反意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
1、刑法三大基本原则
(重点)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罪行法定原则(重点)
一.渊源
1.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行为的定罪和处罚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界
二.分类
1.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严格的不容任意选择或变通的原则
(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和扩大解释,以明文规定为唯一依据(最相类似)
(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以成文刑法典及其规定的刑法规范为唯一渊源
(3)绝对禁止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罚溯及问题的唯一原则
(4)绝对禁止法外施刑和不定期刑
2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
(1)允许有条件的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
(2)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间接的渊源
(3)不再坚持从旧原则,而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体现“有利被告)(4)在刑种方面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
三.体现和基本要求
1.要求:
(1)法定化:罪的法定和刑的法定
(2)实定化:实体性的规定
(3)明确化:文字清晰,意思明确
2.体现:
(1)立法体现:
①刑法第三条规定
② 1997年刑法典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③取消1979年刑法典中的类推制度
④确立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⑤分则中罪名规定,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
(2)司法体现:正确定罪和量刑;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1、刑法的空间效力的个原则
1.属地原则(领土原则):单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单纯以国籍为标准,要求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自卫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要求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世界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凡侵害由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2、刑法的事件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
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识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1997年刑法典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1997年刑法典不认为是犯罪的,如果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1997年刑法典
(3)当时的法律和
1997年刑法典都认为是犯罪,并按照1997年刑法典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1997年刑法典比当时的法律处刑较轻的,则适用1997年刑法典(4)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对行为作出了生效判决,该判决继续有效。(刑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1、犯罪的概念
犯罪概念是解决“什么是犯罪”的问题,也就是犯罪的一般概念,而不是指具体罪名的具体概念。
刑法第十三条的定义: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
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的构成
概念:犯罪构成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且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犯罪的是否成立,原则上只能以犯罪构成作为标准进行判断。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是否符合犯罪构成,就充分表明了行为是否包含了犯罪成立的全部要件,能否成立犯罪,除此以外,没有其他决定或制约犯罪成立的要件或者因素。这也就是所谓的与德、日等国家三元的犯罪成立要件相对的一元的犯罪成立要件。
3、二者之间的关系
联系:犯罪概念是制定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本质属性的具体化。
区别:
(1)二者所揭示的内容不同。犯罪概念揭示的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本质,是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的问题,而犯罪构成所揭示的是各种具体犯罪的特殊本质,是从具体的角度回答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的问题。
(2)二者所具备的属性不同。犯罪概念具有一般性,它适用于不同性质的犯罪,而犯罪构成具有特殊性,某种
特定的犯罪构成只能适用于性质相同的犯罪,犯罪构成体现了犯罪的个性。
(3)二者所发挥的作用不同。犯罪概念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标准,而犯罪构成则是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
具体标准。
1、犯罪客体的分类
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划分:
一.一般客体
1.一般客体指的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一切社会关系的整体
2.揭示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和阶级本质
二.同类客体
同类客体指的是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三.直接客体
1.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
关系。
2.再分类
(1)简单(单一)客体和复杂客体
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