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歧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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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歧视案例
【篇一:性别歧视案例】
企业实施了就业歧视,女大学生胜诉
今年6月24日,应届毕业生郭晶在赶集网上看到杭州市西湖区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在招聘文案人员,她认为自己的学历以及实习经验符合学校的要求,便在网上提交了简历。
等待多天后没有得到任何回复,郭晶又浏览了赶集网相关的页面,才发现招聘页面上写着“限男性”的要求。郭晶表示不解,多次向对方咨询,并到学校当面了解,对方坚持只要男性,表示这个岗位不适合女生。
记者就此事向该学校求证,其人事部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没有性别歧视的意思,而是这个岗位的人经常要和男厨师一起出差,女生不方便。
“企业拒绝女生的理由太多了,女生们不能再忍气吞声。”郭晶在7
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11月12日,这起“浙江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宣判,法官认为“被告不对原告是否符合其招聘条件进行审查,而直接以原告为女性、其需招录男性为由拒绝原告应聘,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平等就业的权利,对原告实施了就业歧视”。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小楠对郭晶案评论说:“中国在女性就业歧视案件上最大的问题是没有判例,虽然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对于法律只有原则性规定的性别歧视案件,判例对于实践该部分法律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个案件为消除女性就业歧视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记者调查
就业性别歧视,明里暗里普遍存在
胜诉让郭晶十分激动。“可能会有企业或法官认为我们无理取闹,正是因为就业歧视太普遍了,以至于很多时候大家会认为这是正常现象。”郭晶说,她更多地是想传递一个理念。
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明文规定,女性享受与男性平等的就业权,然而在现实中,女性就业遭歧视仍常见。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2011年发布的《女大学生就业创业状况调查报告》指出,56.7%的受访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感到“女生机会更少”,91.9%的受访女大学生感受到用人单位的性别偏见。
今年六月毕业的女大学生张晓晴说:“我们班级25个女生,5个男生,女生绝不比男生差,可在找工作的时候,一家企业把男生都要走了,优秀女生一个都没要。”
有些企业在招聘时公开限定“只招男生”。2012年12月26日,上海、广州等八个城市的女大学生向各地人社局、工商局举报了267家在
专业招聘网站“智联招聘”中发布性别歧视招聘信息的企业,并集体
向北京朝阳区人社局举报了“智联招聘”。
令女大学生担忧的是,除了“摆在台面”上的歧视外,更多的是隐性
歧视。“企业不挑明,但实际上设置了不要女生的条件,这往往让我
们做很多无用功,还会打击信心。”曾发起女生学花木兰“女扮男装”
找工作行为艺术活动的女大学生李甜甜说。
杭州一家培训类的企业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他们有时的确不乐意要
女性,除了一些活比较累怕女生无法胜任外,更主要是女性的生育
成本很高。“产假3个多月,有的女职工还要休哺乳假,有的生了孩
子就不来了,企业压力很大,所以女职工多了,企业吃不消。”这位
负责人说,这是现实所迫,并非有意歧视。
专家观点
公平就业梦想不能只靠女生维权
面对歧视,近年来有部分女生开始通过多种形式维权。
虽然我国在劳动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提出反对
就业歧视,但有专家认为,由于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何种
行政和民事责任,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执行机关,对就业歧视起不到
实质的规范作用。这就是目前多数企业有恃无恐,法院遇到此类诉
讼不乐意立案,相关监管部门不主动采取措施保护女性的原因。
反性别歧视专家马寅娜呼吁国家能出台反就业性别歧视方面的专门
法律,从制度和操作层面给予女性就业全面支持。“比如考虑到企业
的负担,国家应该帮助企业分担,当企业有休产假的女职工时,可
给予一定税收的减免,这样企业招收女性就没有后顾之忧了。”
【篇三:性别歧视案例】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以来的有关情况,并公布了十个典型案例。
其中,第九个案例《邓某某诉某速递公司、某劳务公司一般人格权
纠纷案》,小编认为当之无愧成为指导性案例,对于遏制目前低成
本的就业歧视逆流,推动相关法律的变革,具有积极的意义。
基本案情
某劳务公司在某同城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标题为“某速递员三千加
计件”,任职资格:男。邓某某遂在线投递简历申请该职位,并于2014年9月25日到某速递公司进行了面试。邓某某主张其面试后
并在某速递公司酒仙桥营投部试干了两天。邓某某称,根据试干结论,双方达成于10月8日签约的意向,某速递公司酒仙桥营投部主
任戴某要求其先做入职体检,因此花费体检费120元。邓某某就此
提交2014年9月28日其与戴某的谈话录音以及体检报告予以佐证。邓某某表示因10月8日未能签约,故其于10月16日给某速递公司
人事专员打电话询问戴某的联系方式,后戴某让其联系李某。10月
19日邓某某给李某打电话询问不能签合同的原因,李某确认因为邓
某某是女性所以某速递公司不批准签合同。邓某某就此提交2014年10月19日其与李某电话通话录像复制件予以证明(诉讼中,邓某某申请对该录像中画面是否经过剪辑修改、录音是否经过剪辑修改进
行鉴定,邓某某交纳鉴定费6450元)。2015年3月31日,邓某某
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保全某劳务公司在其官网上发布快递员招
聘单位及条件的网页,花费公证费1000元。邓某某称其应聘的快递
员一职并不属于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但某速递公司、某劳务
公司仅因为邓某某是女性就表示不予考虑,导致邓某某受到了就业
性别歧视。邓某某自从被拒后一直没有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情绪
低落、沮丧、失眠,邓某某受歧视、遭排挤的心理阴影难以消除。
综上,邓某某请求判令:某速递公司、某劳务公司向邓某某以书面
形式赔礼道歉,连带赔偿邓某某入职体检费用人民币120元、公证
费用人民币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鉴定费
6450元。
某速递公司则认为:一、我方不存在歧视邓某某就业的客观条件,
也无歧视邓某某就业的实际行为。广告不是我方发布的,我方也从
未委托某劳务公司发布此类广告。如果该广告存在就业性别歧视,
应当由某劳务公司承担责任。假设邓某某提供的证据都是真实的,
但我方的员工没有一句是对女性就业的歧视。二、投递员是法律法
规禁止女性从事的负重体力劳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我国法律
法规中也有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