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质包装材料处理方法及标记
集装箱熏蒸标识
集装箱熏蒸标识
集装箱熏蒸标识是用于证明集装箱内的木质包装材料已经过熏蒸处理,以消除可能存在的害虫或病菌。
这种标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IPPC标志:这是《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表示木质包装材料已经过
批准的处理方法。
标志:这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表示该木质包装
材料来自中国。
3.000标志:这是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用于标识具
体的处理企业。
4.YY标志:这是除害处理方法的标识,其中MB表示溴甲烷熏蒸,HT表示热处
理。
5.ZZ标志:这是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2位数代码,用于标识进行熏蒸处理的机
构。
集装箱熏蒸标识的添加应在熏蒸处理完成后进行,并且标记应清晰可见、永久且不可改变。
标记应至少出现在所证明的物品的两个相对面上,以便于查验。
具体的熏蒸处理流程可能因地区和具体规定而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填写熏蒸联系单、熏蒸队贴标签和进行熏蒸处理等步骤。
熏蒸处理完成后,熏蒸队会在集装箱上打上相应的IPPC标识,以证明该集装箱内的木质包装材料已经过处理并符合相关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口的货物包装是天然的木质包装,要根据出口的目的国家加标识IPPC。
例如,出口到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等一些国家的货物包装如果为针叶木包装的,则必须做熏蒸处理并加上相应的标识。
因此,在具体操作时,需要根据出口目的国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熏蒸处理以及具体的标识要求。
欧盟关于木质包装法规总述
欧盟关于木质包装法规总述1. 什么是木质包装?木质包装是指用木材或木材制品(如板材、木屑、纤维板等)制成的、用于包装和运输各种物品的容器,如木箱、木托盘、木制包装袋等。
2. 欧盟对木质包装的法规欧盟对木质包装的法规主要是《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 IPPC)下的《ISPM15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木制包装材料需要进行热处理或使用要求符合标准的木材,以防止有害生物通过木材在国际贸易中传播。
实施欧盟的ISPM15标准自2004年开始。
自此以后,从非欧盟成员国进口的木材包装材料必须符合ISPM15标准。
3. ISPM15标准的具体要求根据ISPM15标准,木材必须进行热处理或其他处理方式,以确保木质包装材料符合以下条件:•原木必须在病原体和有害生物存在的部位达到合格温度,否则木材可能被污染并传播有害生物;•处理后的木材必须标记明显,以证明其符合ISPM15标准。
此外,ISPM15标准还规定,木质包装必须注意以下要求:•木材不能被再次用于生产木质包装;•木材必须从一个标记明显的区域内采伐,并在该区域进行处理;•小于6mm(1/4英寸)厚的木材不需要热处理。
4. 实施ISPM15标准的影响实施ISPM15标准对于欧盟及其贸易伙伴国家的贸易均有影响。
同时,虽然ISPM15标准旨在预防有害生物跨境传播,但在实施中也可能面临一些问题:•在贸易伙伴国的木质包装材料不能符合ISPM15标准的情况下,欧盟企业可能会面临木质包装商标记明显不足、需要进行热处理等问题;•由于木质包装材料无法与其他材料完全替代,同时实施ISPM15标准也可能因成本或技术等原因导致木质包装材料市场份额下降。
5. 欧盟在木质包装方面的其他法规除了ISPM15标准外,欧盟还制定了其他法规来规范木质包装:•“木材和木材制品输入欧盟市场的禁止发表意见”(EU Timber Regulation, EUTR):该法规旨在遏制非法伐木,规定了进口商必须实行“尽职免责”程序,以确保其所进口的木材和木材制品来源合法。
ISPM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的管理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 15-1出台背景这部分不属于本标准的正式内容出版物仅指该语言版本。
出台背景的完整说明参见本标准的英文版。
本标准于2002年3月经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批准ISPM 15。
2002。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罗马,《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粮农组织。
本标准修改于2009年3月,经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审查通过ISPM 15。
2009.《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的管理》罗马,《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粮农组织。
2009年6月,中文翻译由中国NPPO审校2012年8月,本标准由秘书处重订格式已删除的术语和定义包含于ISPM第5号中2013年4月,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第X届会议通过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附件1修订及附件2中相应的修改ISPM 15。
2009。
附件1。
[标题]。
(2013)。
罗马。
《国际植保公约》。
粮农组织植检委第 9届会议 (2014年) 注意到中文语言审查小组提出的编辑修改建议。
出台背景:最后更新于2013年4月目录通过 .................................................................................................................................. 15-5 引言................................................................................................................................. 15-5 范围 .................................................................................................................................. 15-5 环境声明 ........................................................................................................................... 15-5 参考文献 ........................................................................................................................... 15-5 定义 .................................................................................................................................. 15-6 要求概要 ........................................................................................................................... 15-6 要求................................................................................................................................. 15-71. 限定的根据 ................................................................................................................. 15-72. 限定性木质包装材料 .................................................................................................. 15-72.1 豁免条款....................................................................................................... 15-73. 木质包装材料的植物检疫措施.................................................................................... 15-83.1 已批准的植物检疫措施................................................................................. 15-83.2 新的或修改的处理措施的审批...................................................................... 15-83.3 替代性双边安排............................................................................................ 15-94. 国家植保机构的责任 .................................................................................................. 15-94.1 法规方面的考虑............................................................................................ 15-94.2 标记的采用和使用 ........................................................................................ 15-94.3 对于再利用、修缮的或再制造的木质包装材料的处理和标记要求 ............... 15-94.3.1 木质包装材料的再利用............................................................................... 15-104.3.2 修缮过的木质包装材料............................................................................... 15-104.3.3 再制造的木质包装材料............................................................................... 15-104.4 过境 ............................................................................................................ 15-104.5 输入时的程序 ............................................................................................. 15-114.6 入境口岸违规时的植物检疫措施 ................................................................ 15-11 附件1:已批准的木质包装材料处理措施....................................................................... 15-12 附件2:标记及其应用 .................................................................................................... 15-17 附录1:违反本标准的木质包装材料的安全处置方法案例 ............................................. 15-20ISPM 15-3ISPM 15-4《国际植物保护公约》通过本标准最初作为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由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第四届会议于2002年3月通过。
第二篇第四章部分国家或地区关于商品包装的一些规定
第四章合同的主体与标的一、美国对木质包装材料要求美国海关边境保护局2006年7月5日全面执行于2005年9月16日生效的木质材料包装规例,所有以有关木质材料为包装(包括装货托板、装货箱、盒子、货垫、木块、垫木等)的货品均受影响(豁免除外)。
处理及标记规定:国际货物所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必须(a)经过加热处理,最低木心温度为摄氏56度,最少需处理30分钟,或(b)以甲基溴进行薰蒸约16小时。
此外,木质包装材料必须加上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标记,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双字母国家编码,显示处理木质包装材料的国家。
标记又必须包括由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向负责公司分配的独有号码,确保木质包装材料已经适当处理。
二、各国对包装材料的部分规定美国规定,为防止植物病虫害的传播,禁止使用稻草作为包装材料。
海关一旦发现稻草包装材料,必须当场烧毁。
日本、加拿大、毛里求斯及欧洲若干国家都禁用稻草、干草和报纸屑作为包装衬垫物。
埃及禁用原棉、葡萄树枝、旧材料或易于滋生害虫、寄生虫的植物材料作为包装衬垫物。
新西兰农渔部农业检疫所规定,进口商品包装严禁使用以下材料:土壤、泥灰、干草、稻草、麦草、谷壳或糠、生苔物、用过的旧麻袋和其也废料等作为进口商品的包装。
菲律宾卫生部和海关规定,凡进口的货物禁止用麻袋和麻袋制品及稻草、草席等材料包装。
澳大利亚防疫局规定,凡用木箱包装(包括托盘木料)的货物进口时,均需提供熏蒸证明。
三、包装上文字的规定希腊商业部规定,凡进口到希腊的外国商品包装上的字样,除法定例外者,均要以希腊文书写清楚。
否则将追诉处罚代理商、进口商或制造商。
包装上书写项目包括:代理商或公司名称,进口商或制造商全名(如两家以上也要逐一写明),上述商号公司营业地址与城市名称,制造国家名称,货品的内容和种类,货品净重量或液体货品毛重量。
加拿大政府规定,进口商品包装上必须同进使用英、法2种文字。
销往香港的食品标签,必须用中文,但食品名称及成份,须同时用英文注明。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标准)
先,应尽快收集和掌握各国或地区的木质包装处理标识 以及特殊检疫要求,加大对出口企业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其次,改变检疫查验方式,重点放在木质包装处
理标记的查验上,对重复使用的木质包装重点检疫,以 防二次感染。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在部分国家实施 新的进境木质包装检疫要求之前,国内采用木质包
装运输货物的出口企业、木质包装生产企业以及国际货 运企业,应及时了解《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 则》的详细内容以及不同国家对木质包装的特殊检
质包装检疫管理规定,并在制定过程中加入了一些特殊 要求。 ISPM15标准对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理要求 ISPM15标准要求所有进境木质包装必
须进行检疫处理,并加贴国际标识。植物检疫措施国际 标准中的处理方法———1.热处理: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 56℃,持续30分钟以上,其他方法只要
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2.溴甲烷熏蒸处理: 熏蒸最低温度不低于10℃,时间不少于16小时。3.输入国 家或地区认可的其他除害处理方法
。 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 IPP国家编号、000———木质
包装生产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YY———除害处理方法、 ZZ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4位数代码。 ISPM15标 准实施后的对策ISPM15使
木质包装检疫在世界范围内有了一个统一的标准,提高 了检疫查验的效率。随着该标准的逐步实施,检验检疫 部门也应适当改变检疫方式,以适应新的形势。首
疫要求,及时调整货物包装,采用新的国际标识,确保 货物顺利通过检验检疫。
谢谢您的观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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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于2002年制定了第15号植物检 疫措施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 则》(ISPM15),目的在于规范国
40木质包装材料的处理程序
木质包装材料的处理程序一、木质包装熏蒸的目的和意义在国际贸易中,各国为保护本国的资源,对有的进口商品实行强制的检疫制度。
木质包装熏蒸就是为了防止有害病虫危害进口国森林资源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因此,含有木质包装的出口货物,就必须在出运前对木质包装物进行除害处理,熏蒸是除害处理中的一种方式。
二、木质包装熏蒸的范围对我国出口的木质包装物进行熏蒸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及澳大利亚,其中对美、加必须出具官方熏蒸证书。
木质包装一般指用于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材料,如木箱、木板条箱、木托盘、垫仓木料、木桶、木垫方、枕木、木衬板、木轴、木稧等。
三、熏蒸程序1.如果输往欧洲的货物为针叶木包装,则须提供熏蒸证明书。
⑴工厂所在地不在出口港口所在城市,则熏蒸须在当地工厂进行。
①提前7-8天向当地商检局申请报检;②提供箱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给商检局;③与商检局约定时间进行商检;④工厂须提供熏蒸的场地,如温度低须在室内进行;⑤熏蒸完毕后,向商检局索要熏蒸证明书;⑥付款给商检局。
⑵工厂所在地在出口港口所在城市,则熏蒸可委托船代办理。
①向船代提供箱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②由船代申请报检;③熏蒸证明书由船代连同其它单据一起递给公司;④付款给船代。
2.输往美国、加拿大的货物无论是何种木质包装,都要提供熏蒸证明书,熏蒸可委托船代办理。
⑴向船代提供箱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⑵由船代申请报检;⑶熏蒸证明书由船代连同其它单据一起递给公司;⑷付款给船代。
四、熏蒸的一些要求1、木质包装物不得带有树皮。
2、熏蒸处理过的木质包装物要尽快出运,同时要注意单独存放,并与其它未处理的木制品、木料隔离。
3、熏蒸证书的有效期为21天。
五、注意事项在知道货物的包装后,每次必须向船代询问是否需要熏蒸,确认后方可定舱。
第15号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第15号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2002年3月IPPC发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出版物《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Guidelines for Regulating Wood Packing Material in International Trade),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即为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标准。
木质包装是有害生物传播和扩散的重要途径,由于木质包装往往重复使用,产地难于确定,不可能通过风险分析来确定采取措施的必要性。
因此,IPPC制定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建议所有国家或地区采取统一的木质包装管理措施,降低有害生物传播和扩散的风险。
标准所指的木质包装,指用于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箱、木板条箱、木托盘、垫仓木料、木桶、木垫方、枕木、木衬板、木轴、木楔等。
经人工合成的材料或经加热、消毒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不在此列。
标准明确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及标识方法,建议所有国家或地区采用该标准,而不再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等。
标准要求输出国对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过程实施监控,给予实施除害处理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特定的编码。
输入国有权对采用第15号国际标准的木质包装实施检疫。
标准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包括热处理和溴甲烷熏蒸处理。
IPPC将根据国家植保机构提供的信息,审查修订已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批准其它的除害处理方法。
标准规定,标识标识必须加施于木质包装显著位置,至少应在相对的两面,标识应清晰易辨、永久且不能移动,避免使用红色或橙色。
木质包装检疫处理规范及技术[1]
帐幕的苫盖和密封
➢ 四周留出0.5m左右的裙边 ➢ 帐幕裙边应尽量展平,四角处要折叠规整 ➢ 用双排沙袋交错重叠地沿着垛四周将帐幕平
整压实,重叠20cm以上 ➢ 堆垛四角、测毒采样管和投药管等引出之处,
再压一个沙袋
第三部分 热处理
一、库房建造要求 二、处理程序 三、电子监管
一、库房建造要求
➢ 密闭保温 ➢ 同时要有 加热系统 调湿系统 进气排气系统 ≥ 1m/s 强制循环系统 水分测定仪 数据自动存储、打印,不可人为修改
温度 剂量
≥21℃ 48 ≥16℃ 56 ≥11℃ 64
最低浓度要求(g/m3)
2小时 4小时 12小时
36
31
28
42
36
32
48
42
36
24小时 24 28 32
散气
➢ 戴好防毒面具,做好防护措施 ➢ 清场 ➢ 做好记录
标识加施
标识加施企业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 下,按照规定对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 包装加施标识。标识至少应加施于木 质包装两个相对面的显著位置。
熏蒸时间8h~12h 散气前检测浓度值低于最低浓度值5g/m3以上,补
充投药并延长熏蒸时间12h~24h
符合性要求
➢ 符合要求最低浓度要求且相关规定的,判定合格,具体浓 度要求为: 1,熏蒸温度不低于10℃,熏蒸时间不少于24小时。熏 蒸处理过程中应至少在第2、4、24小时时进行熏蒸浓度检 测。 2,下表是常压下的标准
行业已有广泛应用。导热油供热是以导热油作为热 传导介质,油温最高可达350℃
投药管要求
➢ 库房长度小于8m安放1根投药管 ➢ 库房长度大于8m,每增加6m添加1根投药管 ➢ 投药管出口固定
采样管要求
ISPM15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ISPM15标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于2002年制定了第15号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目的在于规范国际贸易中货物木质包装质量,防止农林有害生物随木质包装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和扩散。
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理要求ISPM15标准要求所有进境木质包装必须进行检疫处理,并加贴国际标识。
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中的处理方法:1.热处理: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分钟以上,其他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
(新规定的木材中心温度达到56℃,持续240分钟以上,其中超过71℃,持续60分钟以上。
)2.溴甲烷熏蒸处理: 熏蒸最低温度不低于10℃,时间不少于16小时。
(新规定熏蒸时间不少于24小时。
)3.输入国家或地区认可的其他除害处理方法ISPM15规定的标识图样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CN—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中国国家编号、000—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YY—除害处理方法、ZZ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4位数代码。
ISPM15标准实施的意义ISPM15使木质包装检疫在世界范围内有了一个统一的标准,提高了检疫查验的效率。
随着该标准的逐步实施,检验检疫部门也应适当改变检疫方式,以适应新的形势。
首先,应尽快收集和掌握各国或地区的木质包装处理标识以及特殊检疫要求,加大对出口企业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其次,改变检疫查验方式,重点放在木质包装处理标记的查验上,对重复使用的木质包装重点检疫,以防二次感染。
世界各国实施ISPM15标准的时间及检疫措施1、美国最新通报时间:2003年6月完全实施时间:2005年9月16日过渡期:2004年1月1日-2005年9月16日旧木质包装检疫措施:()自1998年12月27日起,输美货物木质包装须经热处理、熏蒸处理或防腐处理,并附有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2)如无木质包装则由出口商出具无木质包装证明。
木质包装材料标准
无标识或标识不符合要求
主要情况:无IPPC标识、标识不清楚、 标识可移动、标识加施不规范等;
处理措施:销毁或熏蒸处理或退货; 预防措施:提前与客户沟通,要求其严 格按要求进行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特 别应要求其加强对木质包装的验收和垫 木的关注。
检出活体有害生物
基本情况:活体线虫、活体昆虫等
进境木质包装检疫监管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质检总局 2005年第84号令 ) 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组织(IPPC) 发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出 版物《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 则》(Guidelines for Regulating Wood Packaging Material in International Trade);
汽车配件行业、仪器仪表行业、医药食 品行业、金属制品行业、化工业、电子 业等出口产品包装的需要。
1.木箱
(1)普通木箱 长宽高之和在2600mm内,包装内容物不
超过200kg的一类木箱。它由侧面、端面、 底及盖构成。先将端面装在侧面上,然后将 底和盖装在侧面与端面上而成。
(2)滑木箱 滑木箱属于中型木箱,其内装物质量限于200-1500㎏, 外尺寸长、宽、高之和限于7m,宽、高在1.5m以下,主 要用于机械产品的包装,也可用于小件货物的集装。
用胶水加热加压或者这些方法的结合制成复合木材的产品用于固定或支撑货物但与货物无关的木质包装材料热处理按官方认可的技术规范对商品加热直到该商品在最短时间内达到最低温度为止的过程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5号出版物2002植物检疫措施旨在防治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或扩散或者限制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经济影响的任何法律法规或官方程序实施木质包装材料管理的依据木质包装材料通常由原木制成这种原木可能未经充分加工或处理以去除或杀灭有害生物因而是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的一个途径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2003年,罗马本出版物中使用的名称和介绍的材料,并不意味着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对任何国家、领地、城市、地区或其当局的法律地位、或对其边界或国界的划分表示任何意见。
版权所有。
为教育和非商业目的复制和传播本信息产品中的材料不必事先得到版权持有者的书面准许,只需充分说明来源即可。
未经版权持有者书面许可,不得为销售或其它商业目的复制本信息产品中的材料。
申请这种许可应致函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新闻司出版管理处处长,地址:意大利罗马Viale delle Terme di Caracalla, 00100或以电子函件致copyright@。
© 粮农组织 2003年目录批准应用审查及修改分发引言范围参考文献定义和缩写要求概要管理要求1. 限定的依据2. 限定木质包装材料3. 关于木质包装材料的措施3.1 批准的措施3.2 待批准的措施3.3 其它措施3.4 对措施的审查业务要求4. 垫木5. 输出之前采用的程序5.1 关于在输出之前采用的措施的遵守情况检查5.2 过境安排6. 输入时的程序6.1 在入境口岸违规的措施6.2 处置附件I - 有关木质包装材料的批准的措施附件II - 批准的措施的标记附件III - 本标准中正在审议供批准的措施批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由《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编纂,作为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全球植物检疫政策和技术援助计划的一部分。
该计划为使植物检疫措施实现国际统一而向粮农组织成员和其他有关各方提供标准、准则及建议,以期促进贸易并避免采用诸如贸易壁垒等无理措施。
本标准已由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于2002年3月批准。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总干事雅克·迪乌夫应用《国际植保公约》缔约方和非缔约方的粮农组织成员经由植检措施临时委员会通过了国际植检措施标准。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系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根据卫生和植检措施应用协定采用植检措施的基础的标准、准则和建议。
木质包装热处理
木质包装热处理木质包装热处理是一种简单有效的保护木质包装材料的方法,它可以增加木质包装材料的耐久性和抗菌性,从而延长其使用寿命。
本文将介绍木质包装热处理的原理、方法和应用。
一、热处理的原理木质包装热处理的原理是通过加热材料,使其内部温度达到一定的水平,从而改变木材组织结构和物理性质,达到杀菌、防腐和防虫的效果。
当木材内部温度达到60℃以上时,就可以有效杀死一些细菌和真菌,当温度达到80℃以上时,还可以杀死害虫和其它有害生物,从而达到保护木质包装材料的目的。
二、热处理的方法木质包装热处理的方法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干热处理,一种是湿热处理。
1. 干热处理干热处理是将木材放入干热箱中进行处理,一般要求温度在60℃以上,处理时间在2-3个小时左右。
这种方法适用于不含水分较多的木质包装材料,如托盘、木箱、木板等。
2. 湿热处理湿热处理是将木材放入蒸汽箱中进行处理,一般要求温度在70℃以上,处理时间在30分钟以上。
这种方法适用于含水分较多的木质包装材料,如木托盘、木箱等。
三、热处理的应用木质包装热处理广泛应用于各种木质包装材料的生产和使用中,可以有效延长其使用寿命,提高其质量和安全性。
以下是几个应用场景:1. 木托盘木托盘是一种常用的物流包装材料,它可以用于运输各种货物,如水果、蔬菜、饮料、化工品等。
由于木托盘易受潮、易生霉、易滋生细菌和虫害,因此需要进行热处理,以保证其质量和安全性。
2. 木箱木箱是一种常用的运输包装材料,它可以用于运输各种大型设备、机器、工具等。
由于木箱易受潮、易生霉、易滋生细菌和虫害,因此需要进行热处理,以保证其质量和安全性。
3. 木板木板是一种常用的建筑材料,它可以用于地面、墙面、天花板等。
由于木板易受潮、易生霉、易滋生细菌和虫害,因此需要进行热处理,以保证其质量和安全性。
四、总结木质包装热处理是一种有效的保护木质包装材料的方法,它可以增加木质包装材料的耐久性和抗菌性,从而延长其使用寿命。
木质包装材料处理方法及标记
⽊质包装材料处理⽅法及标记⽊质包装材料处理⽅法及标记⼀、热处理(HT)1. ⽊质包装材料应由去⽪⽊材制成,并应根据特定时间-温度安排加热。
必须保证⽊材中⼼温度⾄少达到56oC,持续30分钟以上。
2. 窑中烘⼲(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它处理⽅法只要符合热处理规范则可视为热处理。
例如,化学加压浸透通过利⽤蒸汽、热⽔或⼲热,可能符合热处理规范。
3. 热处理以HT标记表⽰。
⼆、熏蒸处理(MB)⽊质包装材料⼀般应由溴甲烷熏蒸。
溴甲烷处理⽤MB标记表⽰。
常压下,对⽊质包装材料的最低溴甲烷熏蒸处理标准如下:最低浓度要求(g/m3)温度剂量(g/m3)0.5⼩时2⼩时4⼩时16⼩时≥21oC 48 36 24 17 14≥16oC 56 42 28 20 17≥11oC 64 48 32 22 19最低温度不应低于100C,最低熏蒸时间应为16⼩时。
三、标记1.下⾯所⽰标记证明带有此标记的⽊质包装材料已采⽤批准的措施。
其中: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缩写;CN——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000——出境货物⽊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YY——除害处理⽅法,溴甲烷熏蒸-MB,热处理-HT;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位数代码(如上海局为31)。
2. 标记⾄少应包括:· 如要求去⽪,在批准的措施缩略语表中应添加DB这两个字母。
· 容易辨认· 永久性及不可改变性· 最容易看到的地⽅,最好⾄少在所证明的物品的两个相对⾯。
· 应避免使⽤红⾊或桔黄⾊,因为这些颜⾊⽤于危险货物的标签。
· 再利⽤、再加⼯或经修理的⽊质包装材料应重新验证和进⾏重新标记。
这种材料的所有成分均应得到处理。
出口货物木质包装标识要求
ISPM15标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于2002年制定了第15号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目的在于规范国际贸易中货物木质包装质量,防止农林有害生物随木质包装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和扩散。
1. ISPM15标准对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理要求ISPM15标准要求所有进境木质包装必须进行检疫处理,并加贴国际标识。
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中的处理方法:1.热处理: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分钟以上,其他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
(新规定的木材中心温度达到56℃,持续240分钟以上,其中超过71℃,持续60分钟以上。
)2.溴甲烷熏蒸处理: 熏蒸最低温度不低于10℃,时间不少于16小时。
(新规定熏蒸时间不少于24小时。
)3.输入国家或地区认可的其他除害处理方法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CN—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中国国家编号、000—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YY—除害处理方法、ZZ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4位数代码。
世界各国实施ISPM15标准的时间及检疫措施1、美国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所有的进境木质包装均按ISPM#15国际标准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2)不符合ISPM#15号国际标识的将立即要求退运。
2、加拿大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所有的进境木质包装(除美国)均按ISPM#15号国际标准实施除害处理;(2)标识可以采用国际标准的要求,也可自行制定,但必须事先通报CIFA.(3)不符合ISPM#15号国际标准的将实施退运处理。
3、澳大利亚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按国际标准处理并标识,同时不带树皮,且溴甲烷熏蒸处理应符合澳大利亚检疫处理规程要求;(2)不得带有树皮、虫孔及活的有害生物为害迹象。
取消处理到装船不超过21天的期限;(3)无IPPC标识的须出具除害处理证书或由A QIS实施除害处理、销毁。
木托盘处理流程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一、热处理(HT)1.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分钟以上。
2.窑内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它处理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
如化学加压浸透可通过蒸汽、热水或干热等方法达到热处理的技术指标要求。
二、溴甲烷熏蒸处理(MB)1.常压下,按下列标准处理温度剂量(g/m3)最低浓度要求(g/m3)0.5小时2小时4小时16小时≥21℃48 36 24 17 14≥16℃56 42 28 20 17≥11℃64 48 32 22 192.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10℃,熏蒸时间最低不应少于16小时。
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或输入国家/地区认可的其它除害处理方法。
只要窑能装的下,一般是没有尺寸的要求的有效期方面,因为热处理的标识上也没有注明热处理日期,应该是没有具体要求的,只要经过热处理的托盘贮存适当,再长时间也不会有问题的。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问答第一部分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标准一什么是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IPPC)发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出版物――《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Guidelines for Regulating Wood Packaging Material in International Trade),即为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
IPPC是WTO/SPS指定的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的制定机构。
二、为什么要制定木质包装检疫国际保准?一是降低国际贸易中林木有害生物随木质包装在全球传播扩散的风险;二是协调WTO成员制定统一的木质包装管理措施,避免不合理的技术措施影响国际贸易。
三、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要求用于国际贸易的木质包装要在出口前实施有效的熏蒸处理或热处理,并在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加施全球统一的标识,不再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货物木质包装热处理工作程序
货物木质包装热处理工作程序1.适用范畴:物资木质包装热处理。
2.设施及器材2.1干燥窑:干燥窑必须保证保温顺密闭性能。
依照干燥窑内容积的大小、安装若干供热设备、调湿设备和强制循环设备(循环风机应由耐热防潮电机驱动,通过木堆的循环气流速度达到1米/秒),以保证窑内温度、湿度的平均分布。
假如热源不是蒸汽,那么干燥窑内应设计安装加湿装置,以保证热处理成效和木材干燥质量;干燥窑附属燃烧装置的选址与建筑应符合环保、劳动和消防等部门的要求。
2.2温度检测记录仪2.2.1温度检测记录仪用于检测记录热处理全过程窑内干、湿球温度变化情形。
温度检测记录仪应具自动多点检测、打印检测数据和不可人为修改的功能。
2.2.2干、湿球温度感温头须安装于窑内一侧墙壁的中部距地面1.3米的地点,干、湿球温度感温头相距8-10厘米,湿球感温头距水面3-5厘米。
每次热处理前,还须在堆材中安放另外一个感温头。
2.3木材水分检测仪器。
2.4所采纳的各种检测外表应有国家标准计量检定合格标志或符合有关行业标准。
3.预备工作3.1确定热处理方案:依照目标有害生物制定处理指标。
先用木材水分检测仪器测定木材含水率,核实木板的最大厚度。
依照木质包装材料的种类,规格,数量,材质,含水率,板材厚度等情形,查阅相关技术要求或进口国家或地区的热处理要求,确定热处理时所需要窑内干湿球温度和连续时刻。
3.1.1以木材中心温度为热处理技术要求的。
1)依照窑内温、湿度确定达到所需木材中心温度的加热时刻:应用木材对流加热有关公式,通过设定干燥窑内干、湿球温度,推算达到所需木材中心温度的加热时刻。
木材中心达到所需温度的加热时刻依照所设定的窑内干、湿球温度和木材厚度不同而异。
2)采纳埋入法直截了当测定木材中心温度:在无疵检验板的一侧埋植热电偶,测点的部位距端头应不小于30厘米。
沿木料宽度方向钻孔,孔径为0.2厘米,空深应大于板的厚度,并与板面保持平行。
然后,将直径不大于0.15厘米的热电偶插入孔内,其末端应与孔底紧贴,并用同一树种的细木粉填塞压紧,确保热电偶埋植牢固,接触良好,再用硅橡胶封牢,将热电偶的引线与窑外的测量外表连接。
木箱熏蒸标识
木箱熏蒸标识摘要:1.木箱熏蒸的必要性2.木箱熏蒸的方法3.木箱熏蒸标识的作用4.木箱熏蒸标识的分类5.我国木箱熏蒸标识的管理规定正文:木箱熏蒸是为了防止有害生物随货物传播,对木材及其制品进行热处理的一种方法。
熏蒸过程中,会对木箱进行标识,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和顺利通关。
本文将详细介绍木箱熏蒸标识的相关知识。
一、木箱熏蒸的必要性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木质包装材料的使用越来越广泛。
为了防止有害生物随货物传播,很多国家对进口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提出了熏蒸要求。
我国也明确规定,凡涉及木质包装的出口货物,必须进行熏蒸处理。
二、木箱熏蒸的方法木箱熏蒸方法有多种,如热处理、冷处理、气调处理等。
其中,热处理是最常用的一种方法,其原理是通过高温高压的环境,杀死木材中的有害生物。
三、木箱熏蒸标识的作用木箱熏蒸标识主要有以下作用:1.确认货物是否经过熏蒸处理。
2.确认熏蒸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3.便于海关查验和处理。
四、木箱熏蒸标识的分类根据不同的熏蒸方法,木箱熏蒸标识分为以下几类:1.热处理标识:适用于热处理方法进行的熏蒸。
2.冷处理标识:适用于冷处理方法进行的熏蒸。
3.气调处理标识:适用于气调处理方法进行的熏蒸。
五、我国木箱熏蒸标识的管理规定我国对木箱熏蒸标识的管理非常严格。
凡涉及木质包装的出口货物,必须按照要求进行熏蒸处理,并在木箱上粘贴熏蒸标识。
同时,熏蒸单位需向相关部门备案,确保熏蒸过程的规范和质量。
总之,木箱熏蒸标识是确保货物安全和顺利通关的重要手段。
我国已建立了完善的管理体系,对木箱熏蒸标识进行严格监管。
货物木质包装热处理工作程序
货物木质包装热处理工作程序货物木质包装热处理工作程序是指对出口货物木质包装材料进行热处理的一项程序。
热处理是指对木材进行一定温度、时间和湿度的处理,以达到杀死有害生物、预防生物入侵和减少木材含水率的目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货物木质包装热处理工作程序的具体步骤。
一、准备工作1.查看货物的木质包装材料是否需要进行热处理。
2.查看所需热处理的木材是否合乎要求。
3.确定热处理的方式,可采用干热处理或湿热处理。
4.检查热处理设备是否正常运转。
二、进行热处理1.把木材放进热处理设备中。
根据所需的温度、时间和湿度等要求,对设备进行调整,如设定温度、加湿等。
2.开始热处理。
在设备运行的过程中,需注意监控温度及湿度的变化。
3.热处理结束后,需要将木材放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方,进行自然降温。
三、记录数据1.在进行热处理之前,需记录木材的尺寸、种类、来源、数量等相关信息。
2.在热处理过程中,需记录各种数据,包括温度、湿度、处理时间等等。
3.热处理结束后,需再次记录处理后的木材信息,如重量、存储地点等。
四、进行检查1.对热处理后的木材进行检查,是否达到了热处理的要求。
2.检查木材表面是否出现裂痕、变形等情况。
3.对于出现异常的木材,需进行进一步处理,如进行修复、重新热处理或丢弃等。
五、审核报告1.根据记录的数据,进行审核。
2.根据国家标准和技术标准对木材的热处理进行评估。
3.准备好相应的审核报告,并加盖相关章节。
六、质量控制1.制定并执行合理的质量控制方法。
2.完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出口货物的质量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技术标准。
3.确保规范化生产,避免对出口货物造成影响。
以上就是关于货物木质包装热处理工作程序的详细介绍。
需要注意的是,热处理所需的温度、时间和湿度等参数要根据国际和国内相关标准执行;热处理的设备需要进行定期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转。
热处理虽然是一项看似单调的工序,但对于出口货物的安全运输和减少环境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出口木质包装检验标准
中国出口木质包装检验标准一、木材原料要求1. 用于制作木质包装的木材应采用干燥、无虫蛀、无腐朽、无疖疤、无裂纹的合格木材。
2. 木材含水率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一般不得高于20%。
3. 木材原料应来自合法砍伐的森林,不得侵犯知识产权。
4. 禁止使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类的木材制作木质包装。
二、木质包装制作要求1. 木质包装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制作,外观应平整、光滑,不得有毛刺和锐利边缘。
2. 使用的胶合剂应是环保型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合格产品。
3. 制作过程中应避免过度磨损和碰撞,以免损坏木质包装的结构和表面。
4. 对于需要印刷标识的木质包装,印刷应清晰、耐久,并符合相关规定。
三、标识和信息要求1. 木质包装上应清晰标注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信息。
2. 木质包装上还应标注所用木材的种类、产地以及干燥处理等信息。
3. 对于需要熏蒸或热处理的木质包装,应在标识中注明处理方法及相应编号。
4. 标识和信息应易于识别,字迹清晰、持久。
四、包装性能测试1. 木质包装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抗压、抗拉、抗冲击等性能测试。
2. 测试结果应符合规定的性能指标,以确保在运输过程中能够有效保护内部物品。
3. 对于不合格的木质包装,不得投入使用。
五、防疫和卫生要求1. 用于制作木质包装的木材应经过防疫处理,以杀灭病虫害和有害生物。
2. 木质包装制作过程中,应保持生产场所的卫生,避免交叉污染。
3. 木质包装成品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定,不得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4. 对于可能接触食品或药品的木质包装,应进行严格的卫生检测和管理。
六、环境要求1. 木质包装制作过程中应采用环保型的胶合剂和其他辅助材料,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 废弃的木质包装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理,可回收利用的应进行回收利用。
3. 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木质包装应避免对环境造成损害。
4. 企业应建立木质包装废弃物处理方案和制度,确保环境友好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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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质包装材料处理方法及标记
一、热处理(HT)
1. 木质包装材料应由去皮木材制成,并应根据特定时间-温度安排加热。
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oC,持续30分钟以上。
2. 窑中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它处理方法只要符合热处理规范则可视为热处理。
例如,化学加压浸透通过利用蒸汽、热水或干热,可能符合热处理规范。
3. 热处理以HT标记表示。
二、熏蒸处理(MB)
木质包装材料一般应由溴甲烷熏蒸。
溴甲烷处理用MB标记表示。
常压下,对木质包装材料的最低溴甲烷熏蒸处理标准如下:
最低浓度要求(g/m3)
温度剂量(g/m3)
0.5小时2小时4小时16小时
≥21oC 48 36 24 17 14
≥16oC 56 42 28 20 17
≥11oC 64 48 32 22 19
最低温度不应低于100C,最低熏蒸时间应为16小时。
三、标记
1.下面所示标记证明带有此标记的木质包装材料已采用批准的措施。
其中: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
CN——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
000——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
YY——除害处理方法,溴甲烷熏蒸-MB,热处理-HT;
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位数代码(如上海局为31)。
2. 标记至少应包括:
· 如要求去皮,在批准的措施缩略语表中应添加DB这两个字母。
· 容易辨认
· 永久性及不可改变性
· 最容易看到的地方,最好至少在所证明的物品的两个相对面。
· 应避免使用红色或桔黄色,因为这些颜色用于危险货物的标签。
· 再利用、再加工或经修理的木质包装材料应重新验证和进行重新标记。
这种材料的所有成分均应得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