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监理工作廉洁自律制度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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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作廉洁自律制度及措施
特制严格履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定本制度:)不得向承包人与工程长工无关的其它要求,不得无
理刁难1 (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承包人索要现金、有价证券、转( 2帐凭证和各类物资。
)不得向承包人为其报销应由监理方承担的任何费用,工作(3人员不准要求承包人为其报销个人费用。
)不得与承包人建立任何形式的非正
常人际关系,搞权钱交(4易。
)不得要求承包人提供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高消费宴请、娱(5乐活动和其它便利。
我公司派驻现场的各岗位工作人员,如有违反上述各项之规定
凡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向者,视如下情况将按公司制度进行处理:施工单位索要现金、有价证券、转帐凭证和各类物资者,视其情况,若金额较大,情况严重者,黄牌警告;若金额少许,责令其全额返还,公司给予开除并移当地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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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公约
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公约
第一条监理人员应当在工作中遵纪守法,自觉履行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尽职尽责,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严格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提供工程监理服务。
第二条监理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的立场,合理地处理有关各方的争议,严格监理,热情服务,有理有据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条监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不得与委托方或承包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不得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第四条监理人员应当坚持廉洁执业,不利用职务之便谋求私利。
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不占用被监理单位的通讯、交通工具,不在被监理单位报销个人费用。
第五条监理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在施工单位的食堂或小灶上吃饭。
确因工地条件限制而需在施工单位的食堂上灶时,需首先向公司领导汇报,征得公司批准后,再向建设单位说明原因并应征得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同意。
同时,上灶前应先与施工单位明确上灶吃饭付款方式和价格,饭费应每天结清或一周一清,最迟每月一清。
第六条监理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不为所监理工程指定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
第七条在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时应按规定提供真实的相关材料。
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
不出卖、出借、转让、涂改、伪造执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印章。
第八条不得泄露所监理工程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九条应当积极参加规定的继续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更新专业技术和工程监理知识,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工作水平。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天津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天津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建设监理行业的自律管理,提高监理服务质量,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天津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理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具有法律效力。
一、行业协会自律委员会的设立1.为保证《细则》的执行和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天津市建设监理行业协会设立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督促、监督对于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的自律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以及信息公示等。
2.委员会由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代表组成,设主任和秘书,主任由协会会员单位选举产生,秘书由行业协会派员任职。
委员会工作依法进行,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3.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细则》的规定,制定工作计划和年度报告,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行业自律事项。
二、自律行为的管理1.《细则》规定的自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利执业准则,不从事违法乱纪等行为。
(2)严格履行监理合同义务,确保监理服务质量。
(3)保护监理行业信誉和声誉,不进行伪造证件、泄露商业机密等行为。
(4)合理收费,不得搞价格欺诈、诱导消费等行为。
(5)不从事与监理职责有冲突的其他经营活动。
2.委员会将定期不定期组织对从业人员的自律行为进行抽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三、处理程序和措施1.对于发现的自律违规行为,委员会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口头警告:对于轻微的违规行为,可以采取口头警告措施。
(2)书面警告:对于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可以采取书面警告措施,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3)公开通报批评:对于情节较重的自律违规行为,委员会可以公开通报批评,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并对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4)暂停会员权益:对于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委员会可以暂停其会员权益,并通知行业协会。
(5)永久除名:对于恶意造假、重复违规的行为,委员会可以决定永久除名,并向行业协会报告。
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实施办法
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保障《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下称“自律公约”)的实施,促进我市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作为自律公约的组成部分,与自律公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凡在我市从事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工程监理企业(下称: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都应加入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下称“协会”),成为协会会员,并签署自律公约。
第四条协会设立深圳市工程监理行业自律委员会(下称“自律委员会”),负责自律公约和本办法的监督执行,协会会长为自律委员会的当然成员,自律委员会在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常设机构设在协会秘书处,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章公约签署第五条自律公约的签署统一使用协会印制的《深圳市工程监理行业自律公约》签约书格式。
第六条自律公约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企业及所属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签署,并在签约书上加盖企业公章。
如为代理人签署,代理人须出具《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签约书一式两份,企业和协会各留存一份。
签约后,各企业应向本企业所属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印发自律公约,并告知已代表其在公约上签字,如有违反自律公约的任何情形,将受到自律委员会的惩戒。
第七条企业申请加入协会并经批准后,应按规定要求签署自律公约。
第三章履约监督第八条会员签约后,协会应在有关媒体予以公布,接受会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自律委员会应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及受理举报投诉案件等方式,对签约会员执行公约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九条对于按规定需申请加入协会但未申请加入,或虽已加入但未签约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自律委员会将增加对其在深圳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情况的抽查次数,并建议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监理执业活动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条自律委员会随时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在深圳执业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
投诉人应实事求是地说明被投诉企业或从业人员的违约行为。
第十一条协会每年不定期地组织对建设单位的回访,了解签约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履行自律公约的情况。
江西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附件一:江西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监理企业及其监理人员的行为,维护监理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监理行业的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促进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自律公约》和《江西省建设监理协会章程》设立江西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委员会并制定自律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江西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是指江西省建设监理协会会员选举产生,在江西省建设监理协会领导下的行业自律性组织。
第三条适用于在江西省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单位和监理人员。
所有在江西省从事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监理企业自律第四条监理企业在从事监理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行为准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独立自主开展监理工作,遵守合约,注重信誉,严格监理,热情服务;不徇私舞弊和违反社会公德。
第五条严格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监理资质等级和规定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不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不接受挂靠的监理业务,不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把资质转让给其他企业和个人使用。
第六条在监理招投标活动中,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遵守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
不得弄虚作假,扰乱市场秩序。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损害监理行业利益的监理招标公告、监理招标文件的内容或监理合同条款自觉进行抵制;不参与建设单位的压价协商和谈判;不以任何形式诋毁、中伤监理投标竞争对手。
第七条坚持监理的根本原则和宗旨;拒绝“同体监理”的各种相关行为,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产生利害关系或者共谋利益。
第八条坚决抵制损害行业利益、有碍行业发展的行为,发现监理行业的有关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应积极举报和举证;不隐瞒不规范的监理活动和工作的事实,不销毁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监理行为的证据和材料。
第九条监理企业应按合同示范文本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不得签订有损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虚假合同或附加条款,严禁签订阴阳合同。
(完整版)建筑行业自律公约
建筑行业自律公约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行业自律,规范建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行业、建筑业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凡从事我县建筑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严格遵守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方针政策,诚信守法,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严格按照本企业的资质许可范围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不出借、转让企业的资质证照,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五条坚持正当竞争,不与他人围标、串通投标,不以欺骗、弄虚作假、行贿、提供回扣、合同外让利、签订阴阳合同等不正当手段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不以低于企业成本的价格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在投标报价或施工承包合同中严格按照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计取不可竞争费用(规费),不损害、侵犯行业和其他单位的正当权益。
第六条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足额配备管理和技术力量,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
确保企业的相关人员持有效证照上岗,确保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在其执业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不允许其他单位的注册执业人员在本企业的工程中执业。
第七条确保工程质量,严格履行工程质量责任,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不偷工减料,不以次充好,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
工程竣工后,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条确保安全生产,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两项许可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强化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安全生产专项经费。
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和条件,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条坚持文明施工,重视环境保护。
有效防止渣土遗洒、灯光、噪音扰民、扬尘、废污水直接排放,做好节能、节材、节水,为施工人员提供生产、生活、学习环境和条件,维护好施工现场的治安环境。
总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公约
总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公约
1、热爱科技,献身事业,树立“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敬业爱岗,勤奋钻研,追求新知,掌握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更新业务知识,拓宽视野。
忠于职守,辛勤劳动,为企业的振兴与发展贡献自己的才智。
2、深入实际,勇于攻关。
深入基层,深入现场,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科研和生产相结合,把施工生产中的难点作为工作重点,知难而进,百折不挠,不断解决施工生产中的技术难题,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3、一丝不苟,精益求精。
牢固确立精心工作、求实认真的工作作风。
施工中严格执行建筑技术规范,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做到技术上精益求精,工程质量上一丝不苟,为用户提供合格建筑产品。
积极推广和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大力发展建筑高科技,不断提高建筑科学技术水平。
4、以身作则,培育新人。
谦虚谨慎,尊重他人,善于合作共事,搞好团结协作,既当好科学技术带头人,又甘当铺路石,培育科技事业的接班人,大力做好施工科技知识在职工中的普及工作。
5、严谨求实,坚持真理。
培养严谨求实、坚持真理的优良品德。
在参与可行性研究时,坚持真理,实事求是,协助领导进行科学决策;在参与投标时,从企业实际出发,以合理造价和合理工期进行投标;在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程序、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安全标准,决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_secret
《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签约书经认真阅读《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全文,我公司及所属监理人员已全面理解该公约的要求和含义,一致同意签约。
为推进我市监理行业的诚信建设,共同维护我市监理市场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作为《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的签约单位及从业人员代表,我们郑重承诺:完全接受《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的约束;如有违约行为,愿意接受《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相关条文所规定的惩戒。
签约单位名称(公章):签约单位代表(签字):签约时间:年月日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维护我市监理市场秩序和监理行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市监理行业的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促进我市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是指由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会员选举产生的、在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领导下的行业自律性组织。
第三条所有在深圳市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监理企业自律第四条监理企业在从事监理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行为准则,重约守信,严格监理,热情服务。
第五条严格遵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监理资质等级和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
第六条严格执行政府有关监理取费标准及相关规定,不以超出监理取费标准所允许浮动范围的价格进行竞标;不与任何建设单位订立违背监理取费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阴阳合同”。
第七条发现任何建设单位的监理招标公告、监理招标文件的内容或监理合同条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理行业利益的,应及时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自律委员会反映,并执行自律委员会就此做出的相应决议,共同抵制损害行业利益、有碍行业发展的行为。
第八条不与任何单位串通投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不以任何方式诋毁、中伤监理投标的竞争对手;不以私下交易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监理业务。
安徽省建设监理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附件1:安徽省建设监理行业诚信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并有效约束我省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维护我省监理市场秩序和监理行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我省监理行业的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促进我省监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等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和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安徽省建设监理行业诚信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是指由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在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领导下的行业自律性组织。
第三条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应遵循“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职业准则,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规范服务行为,廉洁执业,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并配合有关调查工作。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根据自律公约建立企业内部约束机制。
第四条凡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及其监理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公约;所有在安徽省从事监理活动的工程监理企业及其监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监理企业自律第五条工程监理企业应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
遵守合约,注重信誉,严格监理,热情服务,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和违反社会公德,不泄露所监理工程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六条严格遵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监理资质等级和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
第七条遵循市场规律和行业自律原则参与市场竞争,履行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职责,参照《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服务费计费规则》,签订工程监理合同。
第八条严禁“同体监理”行为,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存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廉洁自律制度
工程监理廉洁自律制度一、基本原则工程监理廉洁自律制度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监理人员需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坚守职业道德,保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受任何非法利益的影响。
二、职责与义务1. 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恪守职业操守,拒绝一切形式的贿赂和不正当利益输送。
2. 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合同,确保监理活动的独立性,不得与施工单位或材料供应商发生利益关联。
3. 对工程进度、质量、成本和安全进行严格监管,确保信息透明,及时向建设方报告情况。
三、行为规范1. 不得接受施工单位、供应商等业务相关方的礼金、回扣、股份等任何形式的利益。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商业机密或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3.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当存在利益冲突时,应当主动声明并申请回避。
4. 保持工作场所的清正廉洁,不得参与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
四、监督与惩处1.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监理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估。
2. 鼓励社会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对举报人身份保密,确保其不受不利影响。
3. 对违反自律制度的监理人员,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解除合同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处理。
五、培训与教育1. 定期对监理人员进行廉洁自律教育和职业道德培训,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
2. 通过案例分析等形式,使监理人员充分认识到廉洁自律的重要性,提高自我约束能力。
六、结语工程监理作为保障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的重要环节,其自身的廉洁自律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石。
通过上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为建设方提供更加可靠和高效的服务。
同时,这也有助于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赢得市场和社会的广泛认可。
广东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广东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监理行业的管理,规范我省监理企业和监理从业人员的行为,维护我省监理市场秩序和监理行业的社会信誉,提高我省监理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我省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监理行业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凡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的会员及其监理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公约,所有在广东省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广东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是指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的会员及其监理从业人员或在广东省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不损害其他监理企业、监理人员和与监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和声誉,不影响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信誉,自觉规范与监理业务相关的各项工作、行为和活动。
第二章 监理企业自律第四条 监理企业在从事监理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行为准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独立自主开展监理工作,遵守合约,注重信誉,严格监理,热情服务;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和违法社会公德。
第五条 严格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监理资质等级和规定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不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不接受挂靠的监理业务,不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把资质转让给其他人员使用。
第六条 自觉维护监理市场投标秩序,严格执行政府关于监理取费标准及相关规定;不以超出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所允许浮动范围的价格进行竞标;不与任何建设单位订立违背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阴阳合同”。
第七条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损害监理行业利益的监理招标公告、监理招标文件的内容或监理合同条款自觉进行抵制;不参与建设单位的压价协商和谈判。
第八条 履行监理招投标的责任和义务;拒绝与任何单位串通投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不以任何方式诋毁、中伤监理投标的竞争对手,不以私下交易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企业自律制度
工程监理企业自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监理企业的管理行为,维护行业秩序,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自律制度。
第二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自律机制,加强自我约束和监督,维护企业声誉,提升服务质量。
第三条工程监理企业自律制度是企业员工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违反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建立自律委员会,负责制定配套规定、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和处理违规行为。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涉及企业员工、管理人员等所有相关人员。
第二章自律规范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依法、规范、公正、诚信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
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严格保守业务秘密,对客户信息和业务资料进行严格保密,未经客户同意不得泄露。
第八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参与非法勾结、串通等行为。
第九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自觉维护公平竞争,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独立行使职责,坚决抵制利益输送、回扣等腐败现象,不得接受客户贿赂。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遵守行业规范和标准,提高专业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内部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和效果。
第三章自律管理第十三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自律管理体系,明确组织结构,明确岗位职责,划分管理权限。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审批程序,加强内部监督,提高管理效能。
第十五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员工教育培训体系,提高员工素质和能力,增强员工的自觉自律意识。
第十六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保障业务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防止数据泄露。
第四章自律监督第十七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加强自我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发现并及时整改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接受客户和员工的投诉建议,及时处理并回复。
建筑工程自律公约制度范本
建筑工程自律公约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建筑工程行业市场秩序,建立和健全行业自律机制,约束和惩戒行业内的不正当执业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自律公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自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行业标准和规范,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二)诚实守信原则:遵循诚实、信用、公平、透明的原则,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三)公平竞争原则:提倡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不得采用非法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四)质量安全原则:强化工程质量安全意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自律约定(一)建筑工程设计1. 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设计,确保设计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2. 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抄袭、盗用他人的设计成果。
3. 保守客户和技术秘密,不得泄露设计过程中获取的敏感信息。
(二)建筑工程施工1. 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3. 尊重劳动者权益,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4. 加强工程进度控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工程。
(三)建筑工程监理1. 客观、公正地进行监理,确保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2. 严格执行监理程序和监理标准,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3. 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建筑材料供应1. 供应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提供合法的产品证明和检验报告。
2. 遵守合同约定,按时供应材料,确保施工进度。
3. 诚信经营,不得以次充好、哄抬价格、垄断供应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
第五条自律监督与惩戒(一)建立自律监督机制,对行业内不正当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工程建设行业自律规约
工程建设行业自律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行业诚信自律建设要求,规范会员企业生产和经营行为, 引导广大工程建设企业依法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左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是工程建设行业共同遵守的自律性公约,是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广大工程建设企业和个人应自觉履行和维护。
第三条本规约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正当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行为准则第四条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行业有关产业政策,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倡导建立共赢的合作伙伴关系,同行不分体制,不分大小,互相团结、互相协作,共同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弘扬诚信文化,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加强内部管理,约束企业员工,建设良性健康的发展理念。
第七条规范自身市场竞争行为,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反对不正当竞争,提倡不低于成本价投标,不囤标,不串标,不签订阴阳合同,不以相互压缩合理价格和合理工期等手段承揽工程。
第八条推进质量诚信建设,认真履行质量责任制,建立质疑诚信制度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图纸、规范及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加强施工过程中的事前、事中控制,提高品牌意识, 科学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严格履行相关建筑安全及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增加安全设施投入,确保施工安全,提倡建筑标准化施工,推进绿色施工。
第十条加大科技创新力度,积极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十一条认真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V能减排的有关要求,大力推进智能和装配式建筑,实现建筑产业现代化。
第十二条提高企业信息化管理水平,着力增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努力形成关键信息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保护建筑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到位,禁止恶意拖欠施工人员工资。
第十四条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遵守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国际市场上维护中国工程建设行业的整体利益和形象。
监理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监理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监理人员是工程建设项目中的紧要角色,担负着监管工程施工过程、确保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等责任。
为了保证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提高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订立下面的监理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一、职业操守1.监理人员要严格要求本身,遵守法律法规、敬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准则,做到合法、合规、合理。
2.监理人员要通过自身的努力和不断学习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确保自身监理执业本领。
3.监理人员要公正、客观、真实、精准地订立监理报告,不得为利益团体或个人谋取私利。
4.监理人员未经项目委托单位同意,不得泄漏项目信息、施工方案、工程质量情况和其他有关项目的机密信息。
5.监理人员要遵守职业操守和纪律规定,不得利用职务或职权谋求私益或接受不当行为。
二、职业责任1.监理人员应积极搭配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合作单位开展各项工作,并对合作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监理人员要了解和把握项目建设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对难点和重点问题积极进行解决方案的讨论和提出,为项目建设进展供给技术支持。
3.监理人员要在工程建设实践中,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监理程序,并尽职尽责地做好监理工作。
4.监理人员在处理纠纷时,要维护执法公正,依照法律法规,客观地进行评估和结论,做出公正决议。
三、经济纪律1.监理人员在接受项目委托单位的聘任前,要依照规定进行资格审查,以确保自身合法、合规、合理。
2.监理人员接受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服务经费,依照国家及有关行业标准,执行项目经费管理标准,公开透亮地进行工作。
3.监理人员在接受项目委托单位的聘任后,不得从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设备供应商、工程设计单位等利益相关方取得任何不当经济利益。
四、行为规范1.监理人员要遵纪守法,不得参加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显现行贿、受贿等严重违法行为。
2.监理人员在执行监理工作期间,要维护自身的公信力和声誉,不得在监理工作中利用权力谋取私利或参加不当活动,坚决维护监理行业形象。
天津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天津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诚信建设,维护我市建设监理市场秩序;规范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自律行为;根据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天津市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的企业以及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监理资质的企业和监理人员。
第三条协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负责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的制定、修改。
负责检查、评估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执行细则的情况。
第四条自律委下设办公室。
该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行业自律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协会理事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对自律委工作进行监督,并审议自律委年度行业自律工作报告。
第六条为规范工程监理行业的市场自律行为,充分发挥自律委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行业自律管理的作用,逐步建立、完善行业自律相应的制度和措施。
第七条建立行业自律检查制度是行业诚信评价实施的一项具体措施。
行业自律检查制度实行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定期检查:监理企业每半年自查一次并将自查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自律委办公室;自律委每年度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自查情况按比例抽查一次。
自查书面报告(监理企业自查报告,监理人员自查报告)具体内容要求。
(见附件)第九条监理企业定期自查本企业监理人员执行行业自律的情况,自查内容重点围绕:一、监理人员履行法律法规以及监理合同的义务和职责的情况。
二、监理人员有无转借、伪造、涂改监理证书及其他资信证明等行为。
三、监理人员有无为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指定承包商或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商;有无接受被监理方馈赠的任何礼品、礼金等行为。
四、监理人员遵纪守法、恪守执业道德、行为准则的遵守以及与本企业签约履责等情况。
第十条监理企业定期自查本企业遵守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的执行情况。
自查内容重点围绕:一、本企业有无在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中,超越资质或挂靠承揽业务、出借资质或转让监理业务的行为。
工程监理 廉洁自律制度
工程监理廉洁自律制度为了规范工程监理行业的工作秩序,强化监理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提高监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制度依据1.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监理行业实际制定。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工程技术人员等。
第二条廉洁自律基本要求1.监理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做到公正、客观、廉洁。
2.监理人员要严守法纪,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
3.监理人员要勤勉尽责,认真履行监理工作职责,做到细致、认真、负责。
4.监理人员要保守机密,不得泄露项目相关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三条廉洁自律具体要求1.不收受贿赂、回扣,不违规接受礼品、礼金。
2.不擅自与被监理单位及相关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不从事与监理工作无关的活动。
3.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私下接受委托做其他违规事项。
4.不泄露项目相关信息,不违规收集、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信息。
5.不参与与工程监理无关的商业活动,不在监理项目中违规推销产品或服务。
第四条廉洁自律监督检查1.公司将建立监理人员廉洁自律档案,定期对监理人员进行廉洁自律情况检查。
2.公司将组织进行监理人员廉洁自律的培训教育,提高监理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
3.公司将建立举报制度,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监理人员,将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处罚措施1.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监理人员,公司将做出相应处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政治处分等。
2.对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监理人员,公司将按照公司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开除。
第六条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本制度制定:日期:XXXX年XX月XX日公司名称:XXXX公司签字:XXX监理人员:XXX以上就是关于工程监理廉洁自律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监理人员认真执行,确保工程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保障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监理人员自律
监理人员自律
第一条监理从业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自觉履行职业道德准则,行为规范,尽职尽责,坚持工作的服务性、公正性、科学性,严格按合同约定,为工程提供优质监理服务。
第二条不能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不在施工企业或材料、设备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不为所监理的项目指定施工队伍和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商;不向施工企业索取钱物,不收受施工企业的任何礼金和礼品,不参与、不干预施工企业正常的用人安排。
第三条不得转借、出卖、伪造、涂改监理资格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资信证明。
第四条坚持原则,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地处理施工质量问题。
评定工程质量及统计工程数量,要以准确的测试数据和资料为依据,并对自己签认的各种证据负责。
第五条遵守公共关系准则,同行间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友好合作。
不损害同行的声誉,不妨害同行的工作。
第六条按照聘用合同的规定在聘用单位从事监理工作,不擅自离聘,对因个人擅离职守给工程和聘用单位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责任。
第七条积极参加监理技术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学习、掌握新知识、新技术、新法规,努力提高技术、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法律意识、合同意识、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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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第四届十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过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的行为,维护监理市场秩序及监理行业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促进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重庆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是指由重庆市建设监理协会会员选举产生、在重庆市建设监理协会领导下的行业自律性组织。
第三条本公约适用于在重庆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单位和监理人员。
所有在重庆市从事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监理单位自律
第四条监理单位在从事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行为准则,重约守信,严格监理,热情服务。
第五条严格遵守建设主管部门关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核准的监理资质等级和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第六条发现任何监理招投标公告、监理招投标文件的内容或监理合同条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损害监理行业利益的,应拒绝参加投标并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自律委员会反映。
第七条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不以超出监理取费标准所允许浮动范围的价格进行竞标;不与建设单位订立违背监理取费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阴阳合同”。
第八条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存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不与被监理的施工单位、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串谋损害建设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九条不与任何单位串通投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不以任何方式诋毁、中伤监理投标的竞争对手;不以私下交易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监理业务;不得以其它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不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条依据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
并根据合同和相关规定配置相应监理人员,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强化监理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保证监理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重庆市有关劳动用工规定,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劳动保护,不拖欠监理人员工资,依法维护监理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加强监理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并落实工作责任制和奖惩机制。
第十三条积极协助配合自律委员会对违反本公约的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的调查活动。
第十四条主动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坚决抵制损害行业利益、有碍行业发展的行为,发现监理单位有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的行为应积极举报和举证;不隐瞒不规范的监理活动和工作的事实,不销毁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监理行为的证据和材料。
第三章监理人员自律
第十五条自觉遵守建设主管部门关于注册人员执业资格管理的相关规定,恪守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十六条不利用从事监理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施工单位介绍劳动用工和推销工程材料、设备和建筑构配件;对于不符
合工程质量标准或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验收,应明示监理意见并拒绝签字。
第十七条严格遵循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开展工程监理活动。
坚守岗位,勤奋工作,严格监理,热情服务。
第十八条公正维护所监理项目相关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不剽窃、出卖和违规泄露监理项目技术与项目管理的成果。
第十九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不使用虚假证件、虚假工作经历或隐瞒本人不良素质条件骗取监理单位聘用或与监理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在与受聘监理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尚未解除或终止之前,不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不在任何与监理工作有关联的施工单位或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兼职。
第二十一条自觉遵守受聘监理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受聘监理单位的工作安排;不以个人名义或挂靠监理单位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受聘担任项目总监的监理人员辞职,必须提前三个月向受聘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并与新任项目总监完成全部工作交接后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其它监理人员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时间向受聘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监理单位安排接替的监理人员到岗且完成相关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岗。
第二十三条积极协助行业及相关部门的调查、调研工作。
不隐瞒不规范的监理活动的事实,不销毁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的证据和材料。
第四章违约惩戒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公约的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惩戒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一、对监理单位违反公约行为的惩戒:
(一)书面警告;
(二)通报批评并在协会会刊及网上公布;
(三)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在协会会刊及网上公布;
(四)暂停或取消协会会员资格,并在协会会刊及网上公告;
(五)建议政府主管部门按规定降低或撤销资质等级;
(六)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监理人员违反公约行为的处罚:
(一)由相关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按规定进行处分;
(二)书面警告;
(三)通报批评并在协会会刊及网上公布;
(四)取消评优资格并在协会会刊及网上公布;
(五)建议政府主管部门按规定暂停、取消执业和上岗资格;
(六)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于自律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可在接到《惩戒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自律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将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公约经重庆市建设监理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公约在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和补充,应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本公约由重庆市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