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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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中国制药装备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以规范制药装备行业全体从业组织及从业人员的商业行为,依法维护行业内部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正常的市场环境,促进和保障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中国制药装备行业是指国内各类法人组织或个人从事制药装备的开发、生产、销售、服务以及与制药装备有关的科研、咨询、展览、设计、教学、检测、认证等从业群体和从业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中国制药装备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从业守法、商德诚信、竞争公平、秩序规范、行业公正。
第四条凡中国制药装备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均应加入本公约,成为本公约的成员单位,并倡议:全行业从业组织与从业人员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从我做起”推进行业整体繁荣和健康发展的高度出发,积极维护并遵守本公约。
第五条非协会会员,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向中国制药装备行业协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申请加入本公约,并经同意,成为公约成员单位。
第六条自律委员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在全行业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自律声明
第七条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中国制药装备行业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国家或行业产品标准,不断提高自身修养、恪守职业道德,积极推动全行业的自律建设。
第八条在制药装备开发、生产、销售、服务以及与制药装备有关的科研、咨询、展览、设计、教学、检测等从业活动中,开展合法、公平、正当、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部的竞争,并承诺履行如下自律义务:
(一)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护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的法律法规;
(二)遵守国家或行业认证规则,不伪造或冒用各类名优或质量认证标志,
不使用过期的认证证书;
(三)不申请、不接受不具备认证资质的机构的认证,不使用不具备认证资
质的机构颁发的证书;
(四)精心设计、精心制造,保证合格产品的出厂验收达到或超过国家或行业各相关标准的要求;
(五)不制作虚假宣传资料;
(六)不套用他人的图片、文件和资料;
(七)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
(八)不采取帐外回扣的暗箱操作进行促销;
(九)不与招标方合谋或与其他投标方串通投标;
(十)不散布损害竞争者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的言论;
(十一)不以窃取或利诱获取等非法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十二)产品应节能、高效、安全,提高自动化水平,易于操作和控制;
(十三)不生产国家或行业明令淘汰产品;
(十四)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
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十五)依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客观公正地检测,提供实事求是的检验报告;
(十六)准确、公正地反映被审核组织的管理体系与认证准则的符合性和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第九条对待用户诚信守约、平等互利。不向用户进行虚假、夸大的产品广
第十条尊重人才、尊重技术、自主创新,在行业中提倡和鼓励企业、科研、教学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制药装备产品,为我国制药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一条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制定我国制药装备行业的发展战略,对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第十二条支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行业科研、生产及服务等领域的协作,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十三条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WTO国际规则。
第十四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公约的执行
第十五条自律委员会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达行业自律信息,维护公约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理解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规则及自律声明。
第十七条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团结友好的原则,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自律委员会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八条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公约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自律委员会进行检举,要求自律委员会进行调查。自律委员会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十九条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自律委员会视不同情况给予批评、限期改正、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公开通报、向协会建议取消参加协会主办的展览会的资格、取消公约成员单位资格、取消协会会员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条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自律委员会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协会检举自律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自律委员会及公约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并经协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报民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备案,由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本公约生效后,经自律委员会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但需书面通知自律委员会。自律委员会定期公布加入和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五条自律委员会根据本公约制定实施细则,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公约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