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播放音乐的侵权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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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货商场将流行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在商场里播放,由于未经著作权人和音著协的许可,在未交纳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公开表演音乐作品的构成侵权。
首先管理主体的资格,著作权人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均享有管理权。中国音著协是我国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只要著作权人与音著协存在授权协议,音著协就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其次商场里播放的背景音乐的性质问题。在商场里将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播放主要涉及著作权中的表演权问题,表演权既包括公开表演的行为,也包括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行为。在商场里播放背景音乐的行为属于后者,也就是通过借助技术设备(如音乐播放器等)公开播送音乐。著作权保护的限制是允许合理使用的,公民个人购买音乐用作个人欣赏的就是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的。但是使用音乐作品的主体是作为法人主体的商场,音乐所娱乐的对象也不仅仅是商场的员工,更包括每天进入商场消费购物的不特定的消费群体。因此商场播放背景音乐不能认定为合理使用,必须事先获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许可使用费。否则将构成侵权,承担侵权责任。
《著作权法》相关法条列举:
第八条第一款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