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播放音乐的侵权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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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音乐侵权案件(3篇)

法律音乐侵权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音乐作为一种独特的艺术形式,承载着人类情感和文化的传承。

然而,随着音乐产业的快速发展,音乐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音乐侵权案件进行分析,旨在提高公众对音乐侵权问题的认识,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音乐侵权案件概述1. 定义音乐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网络传播等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分类(1)作品侵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网络传播等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录音制品侵权:未经录音制作者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网络传播等侵犯录音制作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3)表演者权侵权:未经表演者许可,擅自录制、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网络传播等侵犯表演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音乐侵权案件的法律分析1. 著作权法(1)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著作权法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2. 音乐侵权案件的认定(1)主观过错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2)侵权行为侵权人实施了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损害事实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了实际损失。

3. 责任承担(1)民事责任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侵权人应承担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侵权人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音乐侵权案件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歌手未经许可翻唱他人歌曲某歌手在演唱会上翻唱了他人的一首歌曲,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未支付报酬。

后著作权人发现此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音乐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若干法律问题

音乐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若干法律问题

摘要:全国众多娱乐场所接到律师函,要求对其未经授权擅自使用音乐作品的侵权行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业界产生了对音乐著作权侵权如何认定?证据制度怎么证明侵权构成?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和标准怎么样等音乐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问题,本文作了必要的法律介绍。

日前各媒体纷纷报道,国际唱片协会作为全球大型唱片公司的联盟,已委托全国50家律师事务所向全国120000家娱乐场所发出律师函,四川某律师事务所表示“成都几百家娱乐场所都会收到律师函,几乎不会有‘漏网之鱼’。

”其中华纳唱片状告成都好乐迪量贩ktv侵犯著作权案件成为了成都首例音乐著作权官司,成都好乐迪量贩也成了被网住的第一条“鱼”。

华纳唱片状告好乐迪的理由是好乐迪在卡拉ok中使用了华纳出品的郑秀文的两首歌曲。

而好乐迪认为,在卡拉ok和mtv中使用唱片公司的音乐,好乐迪每年都向文化部门交纳了费用,“每年5000元,一个子儿都不少,文化局发给我们的证明还挂在大厅。

”(成都商报2004年3月2日a3版)。

因此,好乐迪使用的每一首歌曲都经过文化部门审批,并不存在侵权问题。

那么我国音乐著作权侵权如何认定呢?好乐迪们如何合法使用音乐作品呢?有哪些可以抗辨的理由呢?侵权损害赔偿如何计算呢?本文对上述问题作律师实务上的探讨。

一、音乐电视、音乐录影和卡拉ok曲目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相应的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中包括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第三条第六项)。

《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项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我国首例超市背景音乐侵权案在京受理

我国首例超市背景音乐侵权案在京受理

我国首例超市背景音乐侵权案在京受理5月7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法律部负责人刘平向记者表示,音著协发起了自著作权法颁布以来超市侵权播放背景音乐的“第一案”。

被告方是美廉美连锁商业公司石景山金顶街超市。

此次涉案曲目为谷建芬作曲的《烛光里的妈妈》,音著协本次仅主张曲作者的5月7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法律部负责人刘平向记者表示,音著协发起了自著作权法颁布以来超市侵权播放背景音乐的“第一案”。

被告方是美廉美连锁商业公司石景山金顶街超市。

此次涉案曲目为谷建芬作曲的《烛光里的妈妈》,音著协本次仅主张曲作者的权利索赔金额即达一万余元。

据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将择日开庭审理。

记者从音著协处了解到,美廉美超市在收到音著协告知侵权通知后,并没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

此次音著协发起的针对超市的诉讼只是其近年来一系列大规模维权活动中的一波,目的在于维护音乐著作权人的利益。

“音著协发起诉讼,对于普及商业性使用版权作品应当付费的常识应该有帮助。

”上海中汇法律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游云庭说。

著作权保护升级作为中国大陆目前惟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逐年加大音乐作品版权保护力度。

目前,已同全国数百家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家乐福、沃尔玛等商场、超市以及麦当劳、肯德基等连锁餐厅签订了有偿使用许可协议,国航、东航、南航、海航和厦门等地的航空公司也已为飞机客舱背景音乐定期付费。

迄今为止,同音著协签订背景音乐使用许可协议的商业企业已逾千家。

尽管如此,音著协仍深感维权之难。

“在背景音乐的收费问题上,我们依然面临诸多困难和阻碍。

譬如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漠、对使用背景音乐缴费规定不理解甚至不知,导致法律条款在一定范围内成为一纸空文。

”刘平表示。

难以一步到位“中国的经营性场所,如酒店、餐厅、超市所播放‘免费’背景音乐已经成为长久以来的习惯。

很多商家要么是不愿支付背景音乐的使用费,要么就是根本不知道有支付费用的义务。

国内首例酒店餐饮行业背景音乐侵权案

国内首例酒店餐饮行业背景音乐侵权案

国内首例酒店餐饮行业背景音乐侵权案商场、饭店等营业场所播放未经著作人许可的音乐将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处罚。

日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了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起诉杭州华溥实业有限公司凯越酒店分公司和杭州九百碗连锁餐饮食品有限公司侵权使用背景音乐的案件,这也是国内首例酒店和餐饮行业背景音乐侵权案。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诉讼书中称,被告杭州华溥实业有限公司凯越酒店分公司和杭州九百碗连锁餐饮食品有限公司在没有征得其许可、没有交纳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分别长期公开使用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作为场所的背景音乐,其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音乐作品的表演权。

诉讼书要求两家侵权单位在立即停止公开播放未经许可歌曲外,并各自赔偿经济损失及相关合理费用3.5万元。

据了解,背景音乐是在商场、饭店、酒吧、超市等营业性场所内,以机械表演的方式使用的音乐,使用背景音乐付费既是法律规定,也是国际通行的惯例。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负责人告诉记者,近年来,作为全国首个"版权保护示范城市",杭州一直在努力加快版权示范城市的建设工作,因此,在背景音乐的缴费问题上,大部分企业都能认识到背景音乐已经不再是"免费的午餐",但是要将发放使用许可并收取使用费的工作落到实处,还存在诸多困难和阻碍。

"对于诉讼的两家单位,我们此前都有过多次的干涉,但仍然无法使他们对音乐侵权事件引起重视,所以只能诉诸法律来解决。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近年来在不断完善背景音乐法律服务和内容服务的基础上,同全国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以及商场、超市、航空公司、连锁餐饮等行业、企业签订了有偿使用许可协议。

迄今为止,与他们签订背景音乐使用许可协议的商业场所已近万家。

我国法院首次就背景音乐版权官司做出判决

我国法院首次就背景音乐版权官司做出判决

我国法院首次就背景音乐版权官司做出判决月日,我国法院首次就因商家侵权播放背景音乐引发地诉讼做出了判决.因美廉美超市将《烛光里地妈妈》作为背景音乐在超市里播放,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将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诉至北京市海淀法院,要求美廉美超市针对未经许可使用该曲作为背景音乐地行为赔偿经济损失万元,并支付诉讼费用元.最后海淀法院判决美廉美就其使用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元,支付维权地合理开支元.原告音著协表示,歌曲《烛光里地妈妈》地曲作者谷建芬,将自己音乐作品地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复制发行权授权给音著协进行管理.年月日,音著协委托公证人员在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下属金顶街超市进行录音公证,对超市内播放地首背景音乐进行了录音,其中包括涉案曲目.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涉及在营业性场所使用背景音乐地行为性质地认定.法院认为,虽然在营业性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并非直接利用音乐作品获利,但可以营造氛围,提高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地愉悦程度,进而对商家地销售起到促进作用,是一种间接获利地商业性使用行为.因此,在营业性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应属于行使了著作权人地机械表演权,应当缴纳合理地使用费.音乐作品地使用者在购买音乐载体时地价格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该音乐载体地价格,另一部分是音乐作品许可个人用户使用地费用.商家购买后可以像普通消费者一样欣赏使用,但如果进行商业性用途地公开表演,应经过著作权人地许可并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有权将其音乐作品地表演权等项权利许可他人使用,并据此获得报酬;商家使用他人劳动成果间接获取利益,理应支付费用.因此,在营业性场所使用背景音乐地商家应当缴纳合理地使用费.法院认为,谷建芬是歌曲《烛光里地妈妈》地曲作者,对该曲享有著作权,并将该作品地公开表演权等项权利授权给音著协进行管理.音著协作为音乐著作权人地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地授权,可以以自己地名义对侵犯其代表地著作权人地合法权益地行为提起诉讼.本案中金顶街超市在经营期间将涉案曲目作为背景音乐播放,侵犯了歌曲作者地表演权.音著协以其名义代表曲作者谷建芬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地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音著协针对其管理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使用地收费标准,系经国家版权局年月日发出地国权()号文确认,同意试行地《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依据不同商家地经营性质和营业面积,确定不同地收费标准,其中商场和超级市场使用背景音乐,营业面积不足平米地,每平米每年按照元收费,平米为元,万平米为元,万平米为元,万平米以上为元;上述标准在音著协网站上进行了公示.该协会以曲库方式将背景音乐提供给用户使用,一次性提供首,使用期间可以更换歌曲.关于赔偿金额地确定,因本案仅涉及一首曲目地曲作者权,且公证时金顶街超市开业不久,使用时间较短,侵权程度较低.法院经过综合考虑涉案作品地知名度,音著协许可使用收费地标准,金顶街超市使用地方式、时间和范围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最后,法院判决美廉美就其使用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元,支付维权地合理开支元.法院在判决书中还建议音著协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进一步提供适应市场需求地不同层次地多种收费模式,并明确公示,以促进商家对背景音乐许可付费地认同和接受.如其现阶段实行地首作品打包授权地作法,对于中小规模地商家即不甚合理,应允许不同地商家有多种选择地余地,才能平衡各方利益,最大化地开拓商用音乐作品著作权地授权市场,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地合法权益.此案判决后,记者就此案当中涉及地一些法律问题采访了音著协法律部主任刘平.他表示,本案是我国第一起针对商家违法使用背景音乐导致侵权地司法判例,此案对于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地规定,向对社会普及著作权法知识有着重要地现实意义.长期以来国内地很多经营场所,如酒店、餐厅、商场超市等场所免费播放背景音乐已经成为长久以来地习惯,很多商家根本不知道此举要事先征得音乐著作权人地许可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即使知道,有地也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交,甚至进行公开抵制,使得广大音乐著作权人地合法权益长期被践踏.在目前全社会地版权保护意识不强地情况下,音著协希望通过本案诉讼,一方面,提示广大背景音乐使用商家要自觉守法经营,尊重他人著作财产权利;另一方面,藉此加大音乐版权保护地宣传力度,促进全社会普及著作权法常识,全面提高公众地版权法律意识.对于判决书中提到地许可收费方式应多样化地适应市场地问题,刘平说,在背景音乐地许可业务中,协会从来不是按照歌曲数量进行背景音乐计费地,而是一直按照使用者地营业播放面积计费,此项计费方法是国际通行惯例,即依据不同商家地营业面积,确定不同地收费标准,收费高低与使用多少首歌曲并无直接关系.换言之,就是一旦与使用商家按照面积将计费标准协商确定之后,使用商家都是希望播放曲库中地音乐越多越好.。

版权-餐馆播放电影或音乐构成侵权吗

版权-餐馆播放电影或音乐构成侵权吗

餐馆播放电影或音乐构成侵权吗有些餐厅会播放一些电影和音乐,那餐馆播放电影或音乐构成侵权吗?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下面来看看关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公众场合播放,如未经授权,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1、简单的有抄写,剽窃,篡改,牟利。

2、复杂的有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侵犯著作权罪的起刑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版权又称著作权,版权包括作品版权和软件版权。

版权登记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

每位版权作者都一样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而汇桔网就是立志于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版权的一家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我们努力让每位作者的版权权益都能得到维护,并能从版权中实现作者的价值!以上就是关于版权中与餐馆播放电影或音乐构成侵权吗相关内容的介绍。

商场超市音乐播放管理制度

商场超市音乐播放管理制度

商场超市音乐播放管理制度1 .目的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商场超市内的音乐播放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增强形象,并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2 .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商场超市内的所有音乐播放行为。

3 .职责分工・商场超市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音乐播放管理制度,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商场超市音乐播放管理人员:负责音乐的选择、播放、维护和管理,确保音乐播放的质量和效果。

・消费者:有权对商场超市内的音乐播放提出意见和建议。

4 .音乐选择•根据不同时间段和场景的需要,选择适宜的音乐进行播放,避免过于刺耳、震耳欲聋或过于柔和、无节奏感的音乐。

•应根据商场超市的品牌定位、产品特色和消费者需求来选择音乐,让音乐与商场超市的文化氛围相融合。

5 .法律和版权•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版权保护的规定,不得在商场超市内播放未经授权的音乐或使用盗版音乐。

•在使用商业音乐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版权保护的规定,向音乐版权方支付相应的版权费用。

6 .音■控制•确保音乐播放的音量适中,避免给消费者带来噪声污染。

•应根据商场超市的不同区域和场景,合理调节音量大小,确保音乐能够营造出相应的氛围。

7 .设备维护・定期检查音响设备的工作状态,确保音质清晰、无杂音,并及时维修或更换损坏的设备。

•在维护设备时,应注意安全操作,避免对消费者造成危害。

8 .播放时间・控制音乐播放的时间,避免过长,以免对消费者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应根据商场超市的营业时间和不同时间段的消费者需求,合理控制音乐的播放时间。

9.示例商场超市音乐播放管理计划时间段播放区域播放音乐类型音・大小8:00-11:00蔬菜区流行、轻音乐、古典音乐适中11:00-14:00肉类区流行、R&B、爵士、轻音乐适中14:00-18:00零食区流行、摇滚、电子舞曲、轻音乐较小18:00-21:00食品区流行、R&B、爵士、轻音乐适中21:00-22:00全场轻音乐、古典音乐、宁静音乐较小注:播放音乐类型和音量大小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整。

长安商场被告案和解 背景音乐使用费问题成为焦点

长安商场被告案和解 背景音乐使用费问题成为焦点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宣布,备受关注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长安商场背景音乐侵权案在市一中院审结,以原告音乐著作权协会撤回对长安商场的起诉,转向双方和解结束了在法院的交锋。

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诉称,长安商场作为一家大型商业企业,长年在其经营场所播放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该商场这种行为属侵权行为,应支付侵权赔偿金等费用22万余元。

长安商场认为,音著协无权就商场播放背景音乐收取费用。

此外,音著协收费的标准是其于2000年9月制定的《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仅仅依靠自己单方制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更不符合《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而且音著协本身就无权制定强制性收费标准。

长安商场还表示,他们播放背景音乐并非以营利为目的。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音著协以原告、被告双方同意协商解决争议为由向法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虽然审结了,但关于背景音乐的使用,尤其是使用费问题仍会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商场卖场音乐管理制度

商场卖场音乐管理制度

商场卖场音乐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需求的增加,商场卖场已经成为人们购物娱乐的主要场所。

商场卖场内的音乐播放对商场氛围的营造起着重要作用,能够提升消费者的购物体验和情绪,增加消费者停留时间,促进销售额的提升。

因此,商场卖场音乐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二、商场卖场音乐管理的必要性1. 营造轻松愉悦的购物氛围:商场卖场内的音乐应该选择适合的曲风和节奏,以营造愉悦的购物氛围,让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感到放松和愉快。

2. 提升消费者购物体验:音乐的选择和播放对消费者的购物体验有影响,商场卖场应该根据顾客的需求和喜好选择合适的音乐,提升消费者的购物体验,增加他们的满意度。

3. 增加停留时间:适当的音乐可以增加消费者在商场卖场内的停留时间,提高他们对商品的关注度和购买欲望,从而促进销售额的增加。

4. 维护商场形象:商场卖场的音乐播放要符合商场的定位和形象,避免播放过于吵闹或不雅的音乐,影响商场的形象和声誉。

5. 规范音乐管理:建立完善的音乐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商场卖场内的音乐播放,避免出现不良的音乐现象,提高管理效率和品质。

三、商场卖场音乐管理制度的建立1. 制定具体的音乐播放规定:商场卖场应该制定具体的音乐播放规定,包括音乐的种类、播放时间、音量控制等方面的规定,明确规定商场卖场内允许播放的音乐类型和内容,避免出现不恰当的音乐播放。

2. 定期更新音乐资源:商场卖场应该定期更新音乐资源,根据时下流行的音乐趋势和消费者的喜好选择合适的音乐播放,使音乐一直保持新鲜和具有吸引力。

3. 设立专门的音乐播放部门:商场卖场可以设立专门的音乐播放部门,负责音乐的选播和管理,保证音乐的品质和效果。

该部门应该有专业的音乐管理人员和设备,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定制化的音乐播放方案。

4. 加强音乐播放效果的监测和评估:商场卖场应该加强音乐播放效果的监测和评估,定期对音乐播放效果进行评估和调整,以确保音乐播放的效果达到预期的效果。

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侵权案法律要点梳理与分析

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侵权案法律要点梳理与分析

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侵权案法律要点梳理与分析总第41期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国际投融资部律师文/张延来发表,[版权]文章经营场所内播放背景音乐的现象十分普遍,而且就目前的情况看,有相当一部分商家是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播放的,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对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表演权的侵犯。

针对上述现象,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称“音著协”)作为国内唯一一家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自2009年起开展大规模的维权行动,引发了业内人士和民众的广泛关注,笔者曾参与办理音著协进行过一次以知名茶楼为被告的背景音乐侵权诉讼,现就此类型诉讼案件的法律要点进行一番梳理和分析,以供借鉴参考。

本案起因是杭州某知名茶楼在其营业场所内播放背景音乐《晚秋》供顾客欣赏,音著协发现后派员与之协商许可事宜,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音著协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请求茶楼立即停止播放《晚秋》,并赔偿包括制止侵权合理费用在内的损失。

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商家播放背景音乐侵权的案例,在此种类型的案例中,双方当事人一般就以下几个争议焦点展开质证和辩论,现就将其归纳并分析如下:一、音乐著作权协会诉讼主体资格及作品权利变动问题(一)音著协主体资格一般来讲,考虑到维权的成本,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单独维权诉讼的情况比较少,大部分都是通过将作品权利以信托的方式交由音著协进行集体行权和维权。

那么这种“信托”行为就赋予了音著协合法的诉讼主体,音著协代理著作权人提起维权诉讼的主体资格来源于两个方面:法律规定和著作权人授权。

(二)音乐作品权利人证明背景音乐侵权诉讼中一个首要的问题就是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一般是作者)的权利主体身份证明,著作权人是音著协的权利来源,因此证明其为所涉背景音乐合法的权利人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关于作者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著作权登记证书、合法出版物、取得权利的合同、底稿、原件等都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利归属证据,在这些证据中,考虑到取得成本、证明力等因素,原告方一般会选择合法出版物作为著作权主体资格证明,这些合法出版物主要表现为记载着所涉音乐作品及作者信息的书籍、唱片、报刊、杂志等。

商场未经许可播放背景音乐侵权吗

商场未经许可播放背景音乐侵权吗

一、商场未经许可播放背景音乐侵权吗背景音乐的作用。

商场播放背景音乐在于提升商场的品味,提高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的愉悦程度,为消费者提供一个良好的购物环境,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来光顾商场,从而为商场带来了更大的经济效益,所以说是一种间接获利的商业性使用行为。

背景音乐的播放是其整个获利行为中的一个环节,是商场的一种投入,不是无成本无收益的。

因此,商场播放背景音乐的行为是一种营利行为。

商场播放背景音乐应事先征得音乐着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使用费,否则将侵犯音乐着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说,商场播放背景音乐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商场未经许可播放背景音乐侵权吗二、如何在不侵权播放背景音乐采购公播音乐通过音乐音乐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取版权直接从着作权人获取版权公播音乐,是指某特定主体已向着作权人取得许可并支付费用的音乐库。

通俗的说,就是由许多音乐版权方面的专业人士设立的公司(“公播音乐公司”)根据音乐风格去整理的歌单,并且这份歌单中的每一首歌都是由版权代理或者专业的版权律师进行过版权clearance的,版权方面的事务已经处理清晰,商家只要直接拿来播放即可,不会构成侵权,也不需要考虑背后复杂的版权clearance。

商家只要每年向公播音乐公司支付一定的费用,就可以使用公播歌单在经营场所内进行商业播放。

音着协,是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音着协适用于取得一些大众流行歌曲(具体请联想春晚音乐及KTV音乐),对于小众歌曲或者特定氛围歌曲,此类曲目音着协未必取得相应授权。

具体收费标准赵律师也从音着协官网截取了一小部分,供大家体会一下。

适用于酒吧、咖啡厅、餐厅仅提供机械表演的标准:营业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天收费0.025元;营业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增加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天收费0.02元。

着作权人是版权的拥有方,经营者也可以跳开公播音乐或者音着协直接联系到音乐的创作者,这也是一种可行的方式。

歌曲侵权的法律规定(3篇)

歌曲侵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音乐作品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其创作、传播和使用都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歌曲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关于歌曲侵权的法律规定,包括侵权行为的认定、法律责任以及维权途径等。

一、歌曲侵权的定义歌曲侵权,即侵犯歌曲著作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2. 篡改、剽窃他人作品;3.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歌曲;4. 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歌曲侵权的认定1. 作品是否构成歌曲:判断作品是否属于歌曲,首先要看其是否具有歌曲的基本特征,如旋律、歌词、节奏等。

2. 著作权归属:确认歌曲的著作权人,即歌曲的词曲作者或其继承人。

3. 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三、歌曲侵权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消除影响:侵权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 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因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失。

2. 行政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侵权人应当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侵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罚款。

3. 刑事责任:- 侵犯著作权罪:侵权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维权途径1. 协商:当事人可以就侵权行为进行协商,达成和解。

2. 调解:当事人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3. 仲裁: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4. 诉讼: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案例分析以下为一起歌曲侵权案例:案例背景:某歌手甲未经著作权人乙许可,在演唱会中演唱了乙的歌曲丙。

乙发现后,向甲提出了侵权指控。

处理过程:1. 甲承认演唱了乙的歌曲丙,但认为自己已经向乙支付了演出费用,因此不构成侵权。

2. 乙要求甲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3. 双方协商未果,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饭店与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法律问题

饭店与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法律问题

饭店与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法律问题报刊精选加入时间:2008-3-1 19:13:25点击:424作者:刘卫饭店作为一个经营单位,也与其它行业的经营实体一样,在日常经营中也会遇到种种法律问题,包括知识产权法律问题,比如冒用他人知名商标从事经营活动,或采购使用侵犯专利的设备等等侵犯工业产权的行为,但相对于侵犯著作权来说,上述侵犯工业产权的现象在饭店行业中是比较少见的。

而在侵犯著作权诸类事件中,最常见的恐怕是由于未经许可在饭店公共场合播放背景音乐和在KTV包厢中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以及侵犯音乐作品的邻接权,这也许是目前饭店经营活动中涉及知识产权法律纠纷中最多的一类纠纷。

因此本文将重点讨论饭店使用音乐作品所引起的侵权纠纷。

一、饭店使用音乐作品应否支付报酬的法律依据建国以来,中国的饭店一直自由地播放《东方红》等歌曲,有时播放还是一种任务,不播还不行,从来没想到过播放歌曲还要缴费。

到了改革开放后十多年,忽然有人向饭店伸手要钱了,因为它播放了人家的歌曲。

怎么,我免费传播你的歌曲还要缴费?这世道怎么变了?这世道确实变了,西方的法律文化开始深深影响中国,不仅使用他人的专利开始要付费了,使用他人的歌曲也得付费了,否则就是侵权。

但是何种情况下使用音乐作品构成侵权对于相当一部分人来说还是一个比较模糊的问题,因为使用音乐作品的现象太普遍了,不仅饭店行业,而且商场、火车、航空、港口、影院、剧院、公园、歌舞厅等几乎涉及一切服务行业都在使用音乐作品,长期以来没有人指责它们侵权,即使在《著作权法》实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也没有人追究它们侵权,现在开始维权,指出它们习以为常的行为是侵权行为让它们反倒感到很诧异,也感到恐慌,不知自己哪里做错了。

使用音乐作品最通行的方式就是播放光盘,那么,饭店从市场付费购买音乐光盘进行播放是否构成侵权?如果饭店从市场购买的是盗版光盘进行播放,当然构成侵权;但如果饭店购买的是正版光盘,饭店在其营业场所播放是否也构成侵权呢?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七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属于侵权行为,目前许多饭店被他人依据这条规定被起诉侵权。

商铺音乐扰民的法律规定(3篇)

商铺音乐扰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活动日益繁荣,商铺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部分商铺为了吸引顾客,提高销售额,常常播放高分贝音乐,导致周边居民深受其害,影响正常生活。

为了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共秩序,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商铺音乐扰民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法律责任、维权途径等方面对商铺音乐扰民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我国关于噪声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噪声污染防治的原则、责任、措施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法规定,噪声污染分为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

商铺音乐扰民属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关于治安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包括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

商铺音乐扰民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我国关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基本法规,其中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维护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法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

商铺音乐扰民属于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经营者义务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商铺音乐扰民属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商铺音乐扰民的行为将受到以下行政责任:(1)警告;(2)罚款;(3)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4)责令停业整顿。

经营场所音乐侵权案法律要点梳理

经营场所音乐侵权案法律要点梳理

经营场所音乐侵权案法律要点梳理【摘要】:基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和法律意识均起步较晚,自上个世纪年代,我国的核心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才开始逐步建立,至年,我国正式确立知识产权国家战略。

应该说在近三十年左右的时间里,我们取得了值得骄傲的成绩,但距离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程度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表现在实务领域上,越来越多的新型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不断涌现出来,而其中相当大的部分是由于侵权人知识产权法律认识和意识水平不够造成的,最近两年涌现出的背景音乐侵权案就是典型的例子,本文通过对此类案例法律要点的分析梳理,力图能够对其中存在的法律争议有所明确,在供同行参考的同时,也希望借此提高有关公众的知识产权认知程度,并引发其对后续有关行为的重新考量。

【关键词】:背景音乐侵权法律要点经营场所内播放背景音乐的现象十分普遍,而且就目前的情况看,有相当一部分商家是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播放的,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对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表演权的侵犯.针对上述现象,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称“音著协”)作为国内唯一一家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自年起开展大规模的维权行动,引发了业内人士和民众的广泛关注,笔者曾参与办理音著协进行的一次以知名茶楼为被告的背景音乐侵权诉讼,现就此类型诉讼案件的法律要点进行一番梳理和分析,以供借鉴参考。

本案起因是杭州某知名茶楼在其营业场所内播放背景音乐《晚秋》供顾客欣赏,音著协发现后派员与之协商许可事宜,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音著协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请求茶楼立即停止播放《晚秋》,并赔偿包括制止侵权合理费用在内的损失。

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商家播放背景音乐侵权案,在此种类型的案例中,双方当事人一般就一下几个争议焦点展开质证和辩论过程,现将其归纳并分析如下:一、音乐著作权协会诉讼主体资格及作品权利变动问题(一)音著协主体资格一般来讲,考虑到维权的成本,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单独维权诉讼的情况比较少,大部分都是通过将作品权利以信托的方式交由音著协进而进行集体行权和维权的。

超市音乐管理制度

超市音乐管理制度

超市音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营造良好的购物氛围,提升顾客的购物体验,保障超市内部音乐的版权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超市内所有区域的音乐播放,包括但不限于收银台,商品陈列区,休息区等。

第三条超市内音乐的播放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不侵犯他人的版权利益。

第四条超市应当购买合法的音乐版权,不得擅自使用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

第五条超市音乐播放应当符合超市的整体经营理念,不得使用不雅、低俗、暴力等内容的音乐作品。

第六条超市应当设置专门的音乐管理部门,负责音乐的选播、更新和监督。

第七条超市应当建立健全的音乐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八条超市应当定期对音乐播放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音乐播放计划。

第九条超市应当加强与音乐服务商的合作,及时了解最新的音乐资讯和版权政策。

第二章音乐播放规范第十条超市内的音乐播放应当保持适度,既不能过于嘈杂,也不能过于沉闷,以便顾客的购物体验。

第十一条超市应当根据不同的时间段、不同的区域和不同的节日活动,选择合适的音乐播放曲目。

第十二条音乐播放应当与超市的主题和品牌形象相匹配,体现超市的文化内涵和价值观。

第十三条超市内的音乐播放应当符合顾客的口味和喜好,增加顾客的购物愉悦感。

第十四条音乐播放应当注意节奏和节拍的选择,使其与顾客的购物行为相协调,不影响商品的销售。

第十五条超市应当设置合适的音量大小,以避免过大的音量对顾客的安静和休息造成干扰。

第十六条超市应当为特殊顾客群体设置特别的音乐播放服务,如儿童区、老年区等。

第十七条对于特殊活动,如促销活动、客户聚会等,超市应当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音乐播放计划。

第三章音乐版权管理第十八条超市应当购买合法的音乐版权,不得使用未经许可的音乐作品。

第十九条超市应当与合法的音乐版权机构进行合作,签订相关合同,明确音乐播放的版权责任。

第二十条超市应当定期向音乐版权机构进行版权缴费,并及时更新版权许可证书。

第二十一条超市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版权法律法规,不得私自复制、传播或变相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

音乐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细说

音乐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细说

音乐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细说音乐作为一种艺术形式和文化表达方式,一直以来都拥有广泛的受众和巨大的市场潜力。

然而,由于行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和监管缺失,音乐行业也存在着一些乱象和违法行为。

为了规范音乐行业的发展,保护音乐产业的正常运营秩序,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音乐行业的行政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音乐著作权保护和侵权行为处罚1.音乐著作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音乐作品作者享有对其作品的著作权。

任何非经授权的音乐使用行为都会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

在音乐行业中,一些未经授权的音乐发布、传播和演出行为常常存在。

对于盗版音乐行为,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

例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传播以及有偿提供盗版音乐软件的,可以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此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管理办法》也规定了对于盗版音像制品的罚款和没收措施。

2.侵权行为处罚当他人未经授权使用音乐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时,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行政途径进行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理。

行政处罚的形式多样,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等。

被侵权的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二、音乐市场监管和违法行为处罚1.音乐活动审批管理为了规范音乐市场活动,许多地方都出台了针对音乐演出、音乐节以及其他音乐活动的审批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通常包括演出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以及对未经许可擅自举办音乐活动的处罚措施。

对于未经许可或超范围举办音乐演出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

根据《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暂行规定》,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甚至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决定。

2.商业欺诈和侵权行为处罚在音乐市场中,一些商家和从业者利用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手段谋取利益,给消费者和整个行业造成了严重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对商业欺诈行为和侵权行为都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解读】卖场、商店播放背景音乐构成侵权!

【解读】卖场、商店播放背景音乐构成侵权!

【解读】卖场、商店播放背景音乐构成侵权!导读:在卖场或者商店逛街购物的时候,大家经常会听到卖场或者商店播放的背景音乐。

然而这些在各大音乐平台需要付费下载甚至是付费收听的音乐作品,这样堂而皇之地被用来当做商店或者卖场的背景音乐真的不构成侵权吗?审理经过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诉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果超市)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音著协的委托代理人张烨,被告苏果超市委托代理人金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在原告已经告知原告所享有的著作权的情况下,仍然不经征得权利人和原告许可,也不交纳著作权使用费,而在其经营的17家面积达十多万平方米的超市卖场公开表演使用原告管理的上述41首涉案音乐作品作为其经营场所的背景音乐。

经原告多方交涉和劝告,被告拒绝与原告整体解决著作权授权使用问题。

被告作为商业场所的经营者,其把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为其商业场所背景音乐播放使用应事先征得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许可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

为保护包括涉案歌曲在内的广大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涉案行业的守法经营以及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制度的普及实施,根据《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现追究被告侵权责任,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苏果超市:1、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70000元;2、赔偿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53900元。

被告辩称被告苏果超市辩称,我们一直与原告洽谈合作事宜,以取得授权合法播放。

但双方对相关使用费的金额问题一直有分歧,原告的要价过高,超出我们的承受范围,我们使用他的音乐并非恶意侵权。

我们也认可使用歌曲要支付费用,但是原告要求的费用过高。

且原告要求的赔偿也过高,请法院查明事实后综合考虑,公平依法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如何确定。

法院认为,被告苏果超市未经音著协许可,分别将涉案41首音乐作品分别作为其经营的涉案17家门店中的背景音乐播放之行为,侵犯了原告音著协对上述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表演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音乐原声侵权法律规定(3篇)

关于音乐原声侵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音乐原声,作为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等视听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和商业价值。

然而,随着我国影视产业的快速发展,音乐原声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音乐创作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影视产业的健康发展,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音乐原声侵权法律的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音乐原声侵权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音乐原声侵权的定义音乐原声侵权,是指未经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音乐作品用于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等视听作品;2.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音乐作品用于广告、宣传片等商业用途;3.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音乐作品;4.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改编、翻译、汇编音乐作品。

三、音乐原声侵权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2)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因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3)消除影响:侵权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因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的不良影响。

2. 行政责任(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侵权人违法所得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

(3)罚款: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侵权人处以罚款。

3. 刑事责任(1)情节严重的,侵权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等。

(2)侵权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我国音乐原声侵权法律制度的发展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我国关于音乐原声侵权法律制度的基础性法律。

该法明确规定了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著作权法》进行了细化,明确了音乐原声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赔偿标准等。

商场播放音乐的侵权定性

商场播放音乐的侵权定性

商场播放音乐的侵权定性百货商场将流行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在商场里播放,由于未经著作权人和音著协的许可,在未交纳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公开表演音乐作品的构成侵权。

首先管理主体的资格,著作权人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均享有管理权。

中国音著协是我国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

只要著作权人与音著协存在授权协议,音著协就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其次商场里播放的背景音乐的性质问题。

在商场里将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播放主要涉及著作权中的表演权问题,表演权既包括公开表演的行为,也包括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行为。

在商场里播放背景音乐的行为属于后者,也就是通过借助技术设备(如音乐播放器等)公开播送音乐。

著作权保护的限制是允许合理使用的,公民个人购买音乐用作个人欣赏的就是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的。

但是使用音乐作品的主体是作为法人主体的商场,音乐所娱乐的对象也不仅仅是商场的员工,更包括每天进入商场消费购物的不特定的消费群体。

因此商场播放背景音乐不能认定为合理使用,必须事先获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许可使用费。

否则将构成侵权,承担侵权责任。

《著作权法》相关法条列举:第八条第一款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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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货商场将流行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在商场里播放,由于未经著作权人和音著协的许可,在未交纳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公开表演音乐作品的构成侵权。

首先管理主体的资格,著作权人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均享有管理权。

中国音著协是我国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

只要著作权人与音著协存在授权协议,音著协就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其次商场里播放的背景音乐的性质问题。

在商场里将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播放主要涉及著作权中的表演权问题,表演权既包括公开表演的行为,也包括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行为。

在商场里播放背景音乐的行为属于后者,也就是通过借助技术设备(如音乐播放器等)公开播送音乐。

著作权保护的限制是允许合理使用的,公民个人购买音乐用作个人欣赏的就是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的。

但是使用音乐作品的主体是作为法人主体的商场,音乐所娱乐的对象也不仅仅是商场的员工,更包括每天进入商场消费购物的不特定的消费群体。

因此商场播放背景音乐不能认定为合理使用,必须事先获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许可使用费。

否则将构成侵权,承担侵权责任。

《著作权法》相关法条列举:
第八条第一款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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