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的区别
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的区别

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的区别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的区别摘要: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基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不同可划分为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
二者在概念、构成要件、免责事由、承担责任的方式及适用范围上存在着诸多区别。
关键词:一般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区别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对他人承担这规定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
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
侵权责任分为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二者区别如下:一、概念不同一般侵权责任,又称直接侵权责任,是指直接因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权利的不法行为和故意违背公共秩序、道德准则而加害于他人的不当行为造成他人损失而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应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构成要件不同(一)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理论上讲,一般侵权行为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的侵权责任构成一般包缺陷产品所致,否则生产者或销售者不承担责任。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产品制造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即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的,产品的生产者赔偿后,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的,产品的销售者赔偿后,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如果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有责任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向受害者赔偿后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要求赔偿。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由于人类还不能完全控制自然力量和某些物质属性,虽以极端谨慎经营仍有可能致人损害的危险性行为。
侵权行为的分类

侵权行为的分类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根据侵权行为的过错要求、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等,可以对侵权行为进行分类。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这可以从词源学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证。
根据侵权行为的过错要求、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等,侵权行为一般分为以下几类:
(一)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这是侵权行为的最基本分类。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为过错而实施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以认定的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不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适用无过错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归责的侵权行为。
(二)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这种分类是根据侵权行为人的人数多少划分的侵权行为类型,一人即为单独行为。
(三)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
这种分类是基于行为的主观行为所作的分类,行为人以作为形式造成的侵权就是积极侵权行为,而行为人的无意识行为或者默示不作为造成的侵权就是消极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大多数情况下,我们所熟知的是一般侵权责任,比如某人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或者因为疏忽导致他人受伤。
然而,还有一类相对较为特殊的侵权责任,它们在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等方面有着独特的规定。
特殊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对他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与一般侵权责任相比,特殊侵权责任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归责原则的不同是一个显著特点。
一般侵权责任通常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也就是说,只有在行为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但在特殊侵权责任中,可能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就需要承担责任。
例如,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作业人就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则是先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
其次,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也有所不同。
在一般侵权责任中,通常需要同时满足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过错这四个要件。
而在某些特殊侵权责任中,可能不需要全部满足这些要件。
比如,在环境污染侵权中,只需要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论污染者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
接下来,让我们具体了解几种常见的特殊侵权责任类型。
产品责任就是其中之一。
当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生产者和销售者需要承担责任。
这里的“缺陷”不仅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还包括警示缺陷。
比如,某款电器在设计上存在安全隐患,导致用户在使用时触电受伤,生产者就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如果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未能发现产品存在的缺陷,或者明知产品有缺陷仍进行销售,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也是常见的特殊侵权责任。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如果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对周围居民的健康和环境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二者有什么不一样

⼀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者有什么不⼀样我们都知道⽣活中经常会发⽣⼀些侵权责任⾏为,对于侵权责任可以区分为⼀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
当然,这两种光从名字上⾯看就是有显著区别的,那究竟⼀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有哪些区别?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者有什么不⼀样1、归责原则适⽤的区别⼀般侵权责任适⽤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为则依民法通则和有关民事法规的规定,适⽤⽆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以保护受害⼈的合法权益。
2、责任构成要件的区别⼀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为⼈的过错,特殊侵权责任的成⽴不能按照⼀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它由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这些特殊要件不具有普遍性,每⼀种特殊侵权⾏为所要求的特别条件各不相同,不具备该特别条件就不能构成该特殊侵权责任3、举证责任分配⽅式不同⼀般侵权责任的证明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赔偿权利⼈负举证责任。
证明加害⼈的过错,加害⾏为,损害后果,加害⾏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特殊侵权责任实⾏举证责任倒置,但其倒置的范围并不是全部侵权责任要件,⽽是在过错证明实⾏举证责任倒置。
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的要件仍由赔偿权利⼈证明,在适⽤过错推定原则推定过错的,加害⼈否认,应证明⾃⼰⽆过错;在适⽤⽆过错责任时,加害⼈主张损害是由是受害⼈或第三⼈过错所致时,应负责举证。
加害⼈证明⾃⼰的主张成⽴的,才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为⼈虽不具备⼀般侵权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仍要承担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特殊性在于:法律明确规定这种民事责任不需要具备民事责任的⼀般构成要件;赔偿责任也不限于由⾏为⼈本⼈承担。
⽐如,《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致⼈损害的民事责任,由其监护⼈承担;动物致⼈损害的民事责任等都属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一般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一般侵权行为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概说一、一般侵权行为概说一般侵权行为是日常生活中最经常发生的侵权行为,也是侵权责任最常见的一种。
和特殊侵权行为不同,其贯彻了两个基本原则:(1)对自己行为负责原则。
(2)过错归责原则。
二、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并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一般侵权行为,并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三要件说,即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如法国。
五要件说,即行为、过错、违法、因果关系、损害,如德国。
七要件说,即行为、责任能力、过错、违法、侵害权利或法益、因果关系、损害,如台湾。
在大陆,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是众说纷纭,有三要件说,也有四要件说,但通说为四要件说,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
三、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一般侵权行为适用基础的一般条款。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节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一: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若行为人未为任何损害受害人之行为,自然谈不上承担侵权责任。
从举证责任角度论述,此点举证责任应当由受害人来承担。
注意,这里只考虑要有行为这样一个客观事实就可以了,即该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不考虑行为的违法性、过错等。
加害行为可以分为直接加害行为与间接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分为积极加害行为和消极加害行为。
行为人消极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积极作为义务,可以构成消极加害行为,这些积极作为义务的产生大致有下列来源:1.由法律规定的积极作为的义务,2.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积极作为的义务,3.来自于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
民法总则一百二十条是什么

Men do not show their ambitions and are born with eight feet in the air.(页眉可删)民法总则一百二十条是什么在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现实生活中,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如果公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民法的保护的,要求侵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接下来,将为大家介绍民法总则一百二十条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现实生活中,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如果公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民法的保护的,要求侵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接下来,将为大家介绍民法总则一百二十条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区别是什么?1)构成要件不同。
特殊侵权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而一般侵权行为以行为人有过错为成立要件。
2)抗辩理由不同。
一些在一般侵权行为中适用的抗辩理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不能成为特殊侵权的抗辩理由。
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为赔偿损失;而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除赔偿损失外,还有如返还财产、排除妨碍、停止侵害等。
4)适用的范围不同。
为了防止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被滥用,特殊侵权只被限制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范围内。
而一般侵权行为的范围则没有该限制。
根据《民法》,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主要包括: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侵权承担的责任;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就工作人员职务侵权承担的责任;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的接受个人劳务方就提供劳务方的劳务侵权承担的责任;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者的产品责任;第四十八条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侵害非机动车的交通肇事事故;第六十五条以及整个第八章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第六十九条以及整个第九章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第七十八条以及除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侵权外的整个第十章规定的饲养动物侵权;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物件倒塌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行为会有哪些形态-

People who like to say that they are lucky, generally work harder than other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侵权行为会有哪些形态?导读:1、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2、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3、按致害人的人数分单独侵权行为:致害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致害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致害人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侵权行为会有哪些形态?1、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2、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3、按致害人的人数分单独侵权行为:致害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致害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致害人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4、按行为性质分积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消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二、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
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但执行职务的行为,正当防卫的行为,紧急避险的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因其不具有违法性,故不为侵权行为。
2、损害事实。
既包括对财产权利的损害,也包括对非财产权利的损害。
对财产的损害可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直接损害是指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害是指可得利益的减。
3、因果关系。
即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
4、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
三、侵权责任的特点1、侵权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
民事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行为人违反约定的民事义务产生违约责任,而违反法定义务则产生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是以侵权行为为事实根据所产生的责任没有侵权行为,就没有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是不可分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侵权行为的具体类型有哪些

侵权⾏为的具体类型有哪些侵权因为因为⽬的以及⾏为的⽅式不同,所以划分的类型也是不同的,她的划分和侵权的对象有直接的联系,但是对于侵权⾏为的具体类型的内容,我们可以进⾏适当的了解⼀下,这样可以有助于对于侵权⾏为的理解,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侵权⾏为的具体类型有哪些侵权⾏为⼀般是指⾏为⼈由于过错侵害他⼈的财产、⼈⾝,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为;⾏为⼈虽⽆过错,但法律特别规定应对受害⼈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为,也属于侵权⾏为。
从构成要件区分,侵权⾏为可分为⼀般侵权⾏为与特殊侵权⾏为。
⼀般侵权⾏为是指⾏为⼈有过错直接致⼈损害,因此适⽤民法上的⼀般责任条款的⾏为。
这是最常见的侵权⾏为,例如⾏为⼈故意损坏他⼈财产,故意损伤他⼈⾝体等。
特殊侵权⾏为指⾏为虽⽆过错,但他⼈的损害确系与⾏为⼈有关的⾏为、事件或特别原因所致,因此适⽤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的规定应负民事责任的⾏为。
规定了以下⼏种特别侵权⾏为:(1)国家或者国家机关⼯作⼈员在执⾏职务中,侵犯公民、法⼈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财产、⼈⾝损害;(3)从事⾼空、⾼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速运输⼯具等对周围环境有⾼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损害;(4)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损害;(5)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底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损害;(6)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损害;(7)饲养的动物造成他⼈损害。
侵权民事责任的⼀般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指要有侵权损害事实,加害⾏为的违法性,违法⾏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主观要件指⾏为需有⾏为能⼒,⾏为⼈主观上有过错。
对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则实⾏⽆过错原则。
即不管⾏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为造成损害结果的,均要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司考】考点侵权责任法一般规定(上)(星考点)

基本概念1.一般侵权行为:即行为人基于过错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失的,并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
2.特殊侵权行为:即由法律直接规定,无须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而必须就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负民事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
3.直接责任:是指对自己的行为或自己管理控制的物致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4.替代责任:是指依法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5.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
6.过错推定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所管理的人或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8.公平责任:是指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重点考点详解一、责任方式与责任形态(一)责任方式1.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2.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
但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有顺序限制。
3.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4.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责任形态1.分类(1)单方责任、双方责任。
(2)单独责任、共同责任(按份、连带、补充、不真正连带)。
(3)财产责任: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包括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非财产责任: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4)直接责任、替代责任。
2.法律明文规定的几种替代责任(1)监护人对被监护人。
民事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 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 应承担民事责任.共两种 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 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 特殊形式.过错责任原则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 特殊形式.过错责任原则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 原则,但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问题的认定 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受害人只需证明加害人实施 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间 存在因果关系,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证明, 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加 害人为了免除其责任,应由其自己证明主观上无过错. 过错推定责任不能任意运用,只有在法律进行明确规定 过错推定责任不能任意运用,只有在法律进行明确规定 的情况下才可适用.
1,一般侵权行为的特征 ①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 行为的违法性是侵权行为的前提,给他人造成人身 与财产损害的行为应当是违反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行 为.如果虽有损害后果,但行为是合法实施的则不构成 侵权行为.如工商机关工商人员依法销毁假冒伪劣产品 是其履行职责的合法行为,不构成侵权 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绝对权(侵权违约竞合的问 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绝对权(侵权违约竞合的问 题)如热水器致人损害等 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他人的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与 债权不同,侵权行为侵害的权利均是绝对权,其义务主 体是不特定的,该权利的实现无须借助权利人以外的其 他人协助.债权作为一种请求权,是相对权,其实现需 要他人实施一定的行为.虽然在理论上已出现了将第三 人侵害债权的行为纳入侵权行为的观点,但按照通说及 现行立法,债权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对象
②产品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 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 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 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啤酒瓶伤人) ③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 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 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 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 民事责任(如小孩子拾到放射物) ④环境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 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 事责任.(牛和污染水致死)
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区别

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区别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有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此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这是最常见的侵权行为,例如行为人故意损坏他人财产,故意损伤他人身体等。
一般侵权行为,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指行为人有过错直接致人损害例如,行为人故意损坏他人财产在民法理论上,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理论,可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两大基本类型。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致人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一、有加害行为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
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
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
此处所称的加害行为是一个未经法律评价的行为,(行为是不是法律上的违法)。
从表现形式上看,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此处所称的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
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另一个要件。
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侵权,更谈不上侵权损害赔偿。
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损害系合法权益受侵害所致;二是损害具有可补救性,即所受损害可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补救;三是损害的确定性,即损害事实确实发生,并可通过一定的方式衡量其大小和程度。
损害事实依其性质和内容,可分为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三种。
财产损害,主要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权利施加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如毁人房屋,盗人车辆等行为致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
财产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直接损害是既得利益的损害,如车辆被盗;间接损害是可得利益的损害,如因车辆被盗导致营业收入的减少。
人身伤害,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人身施加侵害所造成的人身上的损害。
侵权行为及其特征

侵权行为及其特征
一、侵权行为的分类
1、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
2、单独侵权与共同侵权。
3、积极侵权与消极侵权。
应掌握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的区分标准,应掌握作为侵权和不作为侵权的区分标准,应特别掌握共同侵权的情况:
(1)加害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
(2)加害人之间虽无共同意思联络,但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具有不可分性;
(3)教唆人和实施人共同造成他人损害。
共同侵权要求侵权人均存在过错,无意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
应注意区分共同侵权和单独侵权:共同侵权人负连带责任;单独侵权负自己责任。
二、侵权行为的特征
(1)侵权行为是一种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
侵权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且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所预期的,因此,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2)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及时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法律所不许,其实质就是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3)侵权行为是加害于他人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对象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
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物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一般不包括债权。
除民事权利以外的其他合法利益,也属于侵权行为法保护的范围。
(4)侵权行为是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
侵权行为是一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这种法律后果就是侵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法律对产品质量侵权中的举证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产品质量侵权中的举证是如何规定的产品质量侵权举证近年来,各种损害赔偿,尤其是产品质量侵权⽅⾯的赔偿案件在逐年增多。
产品质量侵权属特殊侵权,它与⼀般侵权相⽐,既有联系⼜有区别。
⼀般侵权,是指⾏为⼈的⾏为直接侵权,⾏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有主观过错和责任能⼒以及⾏为的违法性和造成损害的事实存在;特殊侵权,是指⾏为⼈的⾏为间接侵权,⾏为⼈承担侵权责任,不需要完全具备⼀般侵权的成⽴要件,法律对此类侵权责任构成⼀般都有特别规定。
产品质量侵权与⼀般侵权相⽐有较⼤区别。
有关产品质量侵权的法律规定为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早在1986年就制定了产品责任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和《⼯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之中。
1993年我国第⼀部《产品质量法》出台。
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我国在产品⽣产、销售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快了⽴法步伐,逐步⾛向法制化管理轨道。
2001年12⽉6⽇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规定:“因缺陷产品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很明显,对于产品质量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实体法已有规定。
产品质量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般侵权诉讼中,实⾏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责任分配⽐较明确,但在特殊侵权诉讼中,实⾏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举证责任分配就不太明确。
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倒置”这⼀法学术语容易引起歧义,⼈们往往会存在⼀种误解,认为特殊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是被告承担,原告没有举证责任。
虽然法律以及最⾼⼈民法院司法解释有规定,但都过于原则⽽不具体,在具体案件中还是存在举证责任分配不明和举证责任分配随意性⼤的问题。
笔者认为,被告在举证责任倒置中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应限定在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范围之内,不能将全部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任意加重被告的举证责任。
因为,不管是⽣产者、销售者还是消费者,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特殊侵权行为的规定是怎样的

特殊侵权行为的规定是怎样的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特殊侵权行为其实指的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主观构成要件以及侵权责任的主体等方面和一般的侵权行为不一样。
那么关于特殊侵权行为的规定是怎样的,这是大家想要了解的。
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特殊侵权行为的规定的相关内容。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
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情况都有具体的条文明确加以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责任。
在上文中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特殊侵权行为的规定,相信大家在阅读了上文的内容过后对于特殊侵权行为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侵权行为的分类包括哪些

侵权行为的分类包括哪些在法律里侵权种类一般分为一般侵权行为、财产侵权行为、单独侵权、共同侵权、积极侵权,消极侵权。
特殊侵权行为:当事人基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产品缺陷高度危险作业、污染环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说起侵权行为,大多数人都能信手拈来,通常的侵权行为有动物伤人、高空坠物、产品侵权等等,当然这都是侵权行为具体分类中的行为了。
关于侵权行为的分类,相信很多人并不是太了解,下面就让小编告诉你侵权行为的分类包括哪些吧。
▲一、侵权行为的分类包括哪些▲(1)按构成要件分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2)按侵害对象分侵害财产权行为:包括侵害物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行为。
侵害人身权行为:包括侵害他人身体和心理的行为。
▲(3)按致害人的人数分单独侵权行为:致害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致害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致害人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4)按行为性质分积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消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应掌握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的区分标准,应掌握作为侵权和不作为侵权的区分标准,应特别掌握共同侵权的情况:(1)加害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2)加害人之间虽无共同意思联络,但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具有不可分性;(3)教唆人和实施人共同造成他人损害。
共同侵权要求侵权人均存在过错,无意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
应注意区分共同侵权和单独侵权:共同侵权人负连带责任;单独侵权负自己责任。
▲二、侵权行为的特征▲(1)侵权行为是一种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
侵权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且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所预期的,因此,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侵权法重点难点指导

侵权法重点难点指导八、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重点: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与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的区分是什么?1.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全面适用。
责任承担方式有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法政策弱化:单向连带、不真正补充责任。
2.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类型法定。
责任承担方式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
法政策强化:“连带责任”。
难点1:试比较《侵权责任法》与《民通意见》中对于教唆行为、帮助行为规定的异同?对于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两法都规定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于监护人责任有额外规定:《侵权责任法》第9条,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民通意见》只规定,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难点2:《侵权责任法》中一般数人侵权责任的分担规则概念:如果侵权人为数人,则是数人侵权行为。
数人侵权责任,就是指数个侵权人对同一被侵权人承担的侵权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民法通则》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教唆、帮助行为: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共同危险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

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服务型的场所比如银行商场等是需要保障客户或者是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这就是安全保障义务,那么接下来由的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1.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学界的意见是一致的,均持否定态度。
学者断言,至少在目前,我们还没有发现必须在此类案件中使用严格责任或者危险责任的必要性有多么高,而且严格责任与危险责任有赖于制定法的明确规定,司法解释显然不具有这样的权力,规定适用严格责任或者危险责任。
这种说法是正确的。
因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推定原则确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责任,行为人必须具有过错,这是一致的意见。
但是,过错的证明究竟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却有不同的意见。
这就涉及到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推定原则的问题。
多数人的意见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发生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仅在自己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因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仍应由受害人一方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否则不能适用过错推定的严格责任。
我对此提出不同的意见。
在《人身损害赔偿――以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为中心》一书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释义》一书中,我都坚持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我认为,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过错认定,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推定的事实基础,就是受害人已经证明了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
在此基础上,推定被告具有过错。
如果否认自己的过错,则过错的举证责任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自己承担,由他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事实。
如果他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翻过错推定,免除其侵权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证明不足,则过错推定成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法知识要点

侵权行为法知识要点整理一.相关概念:1.侵权行为:是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2.规范竞合:同一事实符合数个规范的要件;使该数个规范都得到适用的法律现象..3;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实施某行为致人损害时;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4.特殊侵权行为: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事件或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规定或特别法的规定而应付民事责任..5.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6.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种类、对侵权行为如何制裁、对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如何救济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7.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和归责的最终要件;同时;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即在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与此相关的行为人谁有过错谁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行为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8.过错推定原则: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9.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10.公平责任原则: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也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11.抗辩事由:是指行为人针对受害人要求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其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对抗性;客观性12.责任形态:是指在侵权法律关系重;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不同表现形式;即在侵权法律关系中;根据不同的民事行为类型的要求;民事责任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表现形式..13.直接责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责任..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14替代责任:为他人的行为负责或为自己管领下的物件致害负责的侵权责任..是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15单方责任:由侵权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16双方责任:由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各方承担责任..主要表现为过失相抵..17过失相抵:在侵权损害赔偿中;由于与有过失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18补充责任:有数人须承担责任;但责任有先后顺序;首先由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在直接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才由其他责任人承担责任;并可以向直接责任人追偿的责任形态.. 19责任竞合: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多种责任形式并存和相互冲突..20一般侵权行为:是最基本的侵权行为形态;是指法律无特殊规定、适用一般侵权规则的行为..21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个人基本权利..22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23.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或不履行债务时而对他方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补偿对方损失的责任二.侵权行为的特征: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人身和财产的行为2、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物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利3、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4、侵权行为是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三.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1.法律依据不同:民法;刑法2.侵害的对象不同:后者的客体更为广泛;不仅涉及到某一主体的财产权或人身权;还直接侵害了我国法律保护的社会主义关系..3.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后者比前者大..4.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前者必须在造成他人损失时才承担民事责任;后者无论既遂或未遂都承担刑事责任..5.主观恶性程度不同:行为人实施某些危害社会的行为;若为故意则是犯罪;若为过失则是民事侵权行为..6.责任的目的不同:前者适用民事责任;为了弥补受害人受到的损失;对不法行为实施制裁和教育;后者适用刑事制裁具有明显的惩罚性..四.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1.前者的违法性体现在违反法律直接规定的、针对一般人的义务...后者的违法性表现在当事人违反自己设立的;并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义务;2.前者只是因为侵权行为的存在;才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侵权损害赔偿关系;而后者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的..3.前者侵害的对象是财产权、人身权等绝对权;后者侵害的对象是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即相对权..4.前者的主体在一般情况下是不特定的;行为人可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者的主体是特定的;仅限于合同当事人..5.前者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后者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五.侵权责任的特点:1、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2、是以侵权行为为前提..3、责任性质具有强制性4、责任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限于财产责任..六.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1、归责原则不同: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争议:推定过错2、构成条件不同:四要件、三要件;一般三要件3、免责条件不同:法定;法定、约定4、举证责任不同:受害人证明对方过错;例外……;无须证明违约方的过错5、责任形式不同: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财产责任6、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财产与非财产损害;财产损害七.侵权责任法一调整对象:侵权行为人与被侵权人之间的民事责任关系..二规范对象:侵权行为及其责任..三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1内容: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以过错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2.适用时须注意的问题: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民事责任;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为条件;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只有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按“谁主张权利谁提供证据”的规则;应由受害人证明致害人有过错;过错决定应否承担责任;而责任范围主要取决于损害的大小..2.过错推定原则:1理解: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即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责任的构成条件;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只有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即应由加害人证明自己无过错而认定其无责任;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无须受害人证明加害人有过错而直接推定其有过错;并令其承担侵权责任..2一般过错推定和特殊过错推定:一般过错推定:指法律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并造成损害的;应负民事责任;但如果加害人能够证明损害不是由于他的过错所致;可以被免除责任..特殊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特殊的侵权行为中;法律规定行为人要推翻其过错的推定;必须证明有法定的抗辩事由的存在;以表明自己是无过错的;才能对损害后果不负责任..——”不可推倒的过错推定”3具体运用:判定被告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依据法律规定或案件的具体需要;由审判人员在因果关系存在的基础上;推定被告对损害具有过错被告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存在特殊的抗辩事由;推翻过错推定认定反证是否成立;从而最终确定被告是否具有过错..4过错推定责任与过错责任:举证责任不同:“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倒置能否确定过错的等级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能否确定双方的过错程度保护的对象不同3.无过错责任原则:1.理解: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民事责任;不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为条件;即不问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只有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被告需要证明的不是自己无过错;而是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损害发生因而可以免除致害人侵权责任;2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归责依据不同: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为依据;不问主观上的过错构成条件不同:四要件;四要件举证责任不同:受害人对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负举证责任;受害人对加害人主观过错不负举证责任适用范围不同: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3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的区别:归责依据不同:不问主观上的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为依据构成条件不同:三要件;四要件举证责任不同:原告无须举证;被告不能以无过错抗辩;原告无须举证;但被告可以无过错抗辩适用范围不同:均为特殊侵权行为;具体种类范围不同责任的功能不同责任基础不同:‘乃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责任性质不同:法官发挥的作用不同:4.公平责任原则1.理解:以公平观念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责任;适用于当事人均无过错而法律又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只有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才能适用..2公平责任与过错责任的区别:适用范围适用的目的构成要件责任形式责任范围3公平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法官所起的作用是否有最高赔偿数额的限制与责任保险制度的关系适用范围与过错责任的关系八.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方式:作为——侵害权利;不作为——不履行特定义务2、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4、过错形态:致害人过错——单独过错、共同过错;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与有过错——受害人与致害人均有过错;双方均无过错九.抗辩事由:1.分类:一般抗辩事由:损害是行为人合法行为引起特殊抗辩事由:损害不是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而是外在与行为的原因造成的..2.相关法条: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3.一般抗辩事由:一职务授权行为:必须有合法的授权;程序和方式合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必要的二正当防卫:为了使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人所采取的以排除或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还击措施..1以不法侵害的存在为前提2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3不法侵害正在进行4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免受不法侵害5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正当防卫的;防卫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不法侵害人自食其果..防卫过当的;承担适当责任..——防卫时采取的措施超过排除或制止侵害的必要..三紧急避险:为了使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利益免受更大的损害;不得已采取的致使他人或本人较小损害的行为..1以危险存在为前提 2危险正在进行3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免受危险损害4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险情由人引起的;引起人承担..险情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由收益人适当补偿;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的;避险人承担适当责任..四受害人被侵权人同意:受害人被侵权人容许他人侵害其权利;自己自愿承担损害结果;且不违背法律和公共道德的一方意思表示..1受害人被侵权人有行为能力;2明确表示接受损害后果;3事前同意;4同意不得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五自助行为: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况紧迫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行为人实施自助行为之后;必须立即向有关机关申请援助;请求处理..1自己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 2时间紧急;来不及国家机关援助3不得滥用自助行为 4实施行为后立即请求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处理..4.特殊抗辩事由:受害人被侵权人过错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意外事件:不可预见性以当事人的合理注意为标准;归因于行为人自身意外的原因;行为人已经尽到了他在当时应当和能够尽到的注意;或者行为人采取合理措施人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意外事故是指偶然发生的事件;并不包括第三人的行为..不可抗力具有更强的不可预见性;不可抗力更难避免和克服;意外事故只适用于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以适用.十.替代责任的特征:1.责任人与致害人或致害物相分离;2.责任人与致害人或致害物之间存在特定关系;与致害人:隶属、雇佣、监护、代理等;与致害物:所有、使用等支配状态3.责任人为赔偿义务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十一.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1.受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共同原因;2.受害人的行为须为不当;3.受害人须有过错..十二.补充责任的特征:1.各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不同:直接责任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补充责任人的行为是间接原因..2.各责任人的主观意志不同3责任的承担有先后顺序:直接责任人先承担全部责任;不足或不能时才由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4.有对内对外效力之分:对外:任一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各责任人的责任即消灭..对内:直接责任人承担后;不能向补充责任人追偿;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直接责任人追偿..十三.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1、举证责任2、义务性质与内容3、时效4、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5、责任形式6、责任范围7、对第三人责任8、诉讼管辖十四.一般侵权行为(一)特征:1、行为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3、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4、归责原则上;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可以依据过错程度确定责任范围5、责任构成要件6、免责事由7、责任功能二行为方式:直接行为:责任人自己的行为.. 间接行为:他人的行为或物件的行为..三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四构成条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五责任形态:直接行为——直接责任..十五.一般人格权的特征: 1、主体普遍性2、权利客体高度概括性;是具体人格权的母权3、权利内容的广泛性: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4、权利性质的特殊性:既是基本权利;又是具体权利5、权利功能的特殊性十六.一般人格权的权利功能:1解释功能 2创造功能 3补充功能十七.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1、主体复合性:行为主体是多个人;2、主观的共同过错:行为人主观上有共同过错;3、行为的共同性:行为相互联系;形成一个统一的致损原因;4、结果的共同性:共同过错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十八.无意思联络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各行为人均实施了加害行为;2各行为人的行为相互直接结合时空同一性;是损害结果的唯一原因;3损害结果不可分;具有同一性..(4)各行为人无意思联络..十九.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1、有数人实施了相同性质或相同种类的行为;2、数人的行为都具有危险性;3、数人的危险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4、损害结果不是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无法判断谁是加害人..二十.特殊侵权行为的特征:1、归责原则的特殊性..适用过错推定、公平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2、责任的构成要件的特殊性;3、举证责任具有特殊性;一般实行“举证责任倒置”..4、责任形态的特殊性..主要的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但不仅限于替代责任..二十一..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二十二.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1、职务侵权民事责任——单位承担2、雇佣人致人损害民事责任——雇主承担、雇主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承担连带责任3、帮工人损害民事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被帮工人与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4、地下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施工人承担5、地上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6、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民事责任——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承担责任7、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监护人、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8、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教育机构9、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机构10、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二十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1、产品侵权——销售者、生产者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作业人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污染人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公司5、动物致人损害——所有人或使用人二十四.损害赔偿的原则:1、全部赔偿原则:全额赔偿2、财产赔偿原则3、损益相抵原则4、衡平原则二十五.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1、主体:赔偿权利主体直接受害人、间接受害人赔偿义务主体加害人2、内容:请求权、相对权、财产权3、客体:给付赔偿金的行为二十六.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1、人身伤害的一般赔偿2、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3、致人死亡的赔偿4、间接受害人的抚养损害赔偿5、抚慰金赔偿二十七.人身伤害的一般赔偿1.医疗损害赔偿2.受害人误工工资赔偿3.护理人员误工工资赔偿4.专员医疗的交通费5.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赔偿.。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怎么样的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怎么样的侵权涉及的领域非常多,是实际生活中出现比较多的一类法律问题。
对于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的行为,例如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怎么样的?下面我就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关于行为的违法性,德国法规定了检验违法性的三个法定标准:即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和故意违背善良风俗加害于他人。
特定的法定作为义务的来源,为以下三种:一是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二是来自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三是来自行为人先前的行为。
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亦构成侵权行为的行为方式。
两种行为方式,均可构成侵权行为的客观表现方式。
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而为之,是作为的违法行为。
反之,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而不履行之,即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客观后果的要件,这是产生赔偿责任的基础。
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相关利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
损害事实包括三大类:一是人身损害事实,二是财产损害事实,三是精神损害事实。
人身损害事实是侵害物质性人格权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侵害自然人身权、健康权、生命权,其人格利益的损害为有形损害。
财产损害事实,是对财产权利的侵害所造成的财产利益的损失。
包括侵害所有权、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所造成的财产的损失。
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精神损害事实是侵害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所造成的人格利益损害,是无形的人格利益损害。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指的是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果,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
关于因果关系,有些情况下是无需证明,只需推定。
4、主观过错主观过错要件是一个主观的要件,是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时候的主观上的心理状态,而不是客观表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的区别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主观过错实施的,应适用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和一般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的构成要件。
不同于一般侵权的行为,应适用民法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两者的特点和区别如下:
(一)法律的规定不同。
法律没有对一般侵权行为类型作出具体的规定;法律则直接规定了具体种类的特殊侵权行为。
对于一般侵权的类型,民法通则只作了笼统的规定,而对于特殊侵权行为的具体种类,法律则作出了规定。
例如《民法通则》第121-127条,产品质量法第41条。
(二)侵权责任主体不同。
一般侵权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特殊侵权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如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造成环境污染的人员,施工单位或者人员,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产品质量法里规定的生产商和销售商等。
(三)主观构成要件不同。
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也就是故意或者过失。
而上面所列举的8类特殊侵权行为除了第125-126条规定的地面施工责任与建筑物责任采过错推定外,其余皆采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他构成要件具备,都构成特殊侵权;过错推定也就是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除非行为人可以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
(四)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
一般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被害人一方承担,即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行为和结果的因果关系,都由被害人一方证明,如果有一
个证明要件无法证明,则被告方不构成侵权行为。
而特殊侵权行为的证明责任
则由不一定全部由被害方承担,例如上述主观构成要件,如果法律还有具体规定,则其他构成要件也需要被告方承担,例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三)规定被害方不需要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五)适用法律不同。
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两者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法律对特殊侵权有规定的,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从特殊法;法律没有规定的,则依照法律关于一般侵权的规定。
法律没有对一般侵权行为类型作出具体的规定;法律则直接规定了具体种类的特殊侵权行为。
对于一般侵权的类型,民法通则只作了笼统的规定,而对于
特殊侵权行为的具体种类,法律则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