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一)
我国民事法律制度
二 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法主体的种类
自然人
法法 人人
其他组织
自 然人民事主体
自然人: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 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的条件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
民法概述
二
民事主体
三
民事 法律 行为
四
民事权利
五
民事责任
六
诉讼时效
案例
1993年12月25日晚,王某要骑自行车与女朋友约会,同伴林某和 吉某提前躲在王某必经的一个急转弯处上想和他开个玩笑。王某途经此 处时二人突然大喝一声:“拿命来!”,王某吓得连人带车跌下3米多 深的路沟,头部刚好撞在一块石头上,当即昏迷过去,林吉二人吓得慌忙 逃走。王某伤势严重导致下肢瘫痪,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当时公安机 关虽然经过缜密侦察,但一直没有找到肇事者。今年2月初,在县城工作 的林某回家探亲,醉酒后来到王某家,说出20年前他和吉某跟王某开玩 笑的经过,并给王某留下了2000元钱。后来王某找到吉某要求赔偿,吉 某拒绝。
显失公平的 基于重大误解的
案例
小王十一期间去华山旅行,正欣赏大自然赐给 人类的美景的时候,发现一年轻女子在悬崖边踱来 踱去,小王对这名女子的可疑行为加以关注。原来 此女是因感情失落意欲轻生,正当她准备跳崖的关 键时刻,小王一把将其抓住,女子为了挣脱,对小 王又抓又挠,造成小王双手和手臂多处受伤,手表 也掉在山下。小王在医务所处理伤口花费医疗费80 元钱。
《民法》-侵权责任-第一章 侵权责任及其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方式是指侵权行为人依法就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具 体的民事责任方式。不同的侵权责任方式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它们 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具体来说,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一)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的责任方式。它既 包括要求应作为而不作为的人履行作为义务,也包括要求不应作为而作为的人履 行不作为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停止侵害的适用,以侵害确已发生但尚未结束为 前提。对于尚未发生的侵害或者已经终止的侵害,不能适用停止侵害的责任方式。
(三)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是指消除因行为人的行为而有可能导致他人的财产、人身权利受 到损害或者损害扩大的危险。消除危险以危险可能性的现实存在为前提,如果危 险已经转化为现实的损害,也就不适用消除危险的责任方式。
(四)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行为人将非法侵占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返还财产仅适用于 财产侵占性侵权行为,在此种情形下,要使受害人的财产利益恢复至侵占前的状 态,最直接的方式就是责令行为人将其所侵占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
(二)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又称排除妨害,是指排除侵权行为给权利人正常行使权利所造成 的障碍。排除妨碍的适用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给他人正常行使权利造成了妨碍, 这种妨碍应当是实际存在的、不正当的。对于行为人正当行使权利给他人造成的 妨碍,受妨碍人不得请求排除。
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对他人正常行使权利造成的妨碍,无论行为人是否 存在过错,也无论妨碍行为持续多久,行为人都应当予以排除。此外,排除妨碍 的费用,也应当由行为人承担。
(五)排除妨碍
恢复原状是指行为人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修复被损坏的财产。恢复原状 的适用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损坏的财产有修复的可能;二是被损坏的财产 有修复的必要。何为有修复的可能和必要,应视行为人的经济能力、技术手段, 以及受害人的需求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
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韩世远什么是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这一看似最普通、最基本的问题,却往往最容易被人忽视。
有时候人们将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分别对应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这恰恰反映出人们观念中存在误解。
一般侵权固然可对应于过错责任,但如果将特殊侵权对应于无过错责任,真是犯了一个天大的错误。
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分类,其实有一个前提,即对于将不幸损害归由他人负责,法律有一个基本规定。
本来,一个人生病、支付医药费,通常只能怪自己运气不佳;一所房子被雷击中起火焚毁,房子的主人只能自认倒霉。
罗马法谚语便称"意外事件让所有主倒霉"。
如果法律背离上述谚语,让他人承担责任,就一定要有正当的理由,这个理由就是归责事由。
在近现代典型民事立法例中,法国民法第1382条、日本民法第709条及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便属于民事法律对损害归由他人负责的基本规定,其中的归责事由便是过错。
因而,一般侵权也就是依民事立法关于侵权的一般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
一般侵权的成立,是确立过错责任原则的结果,从法学方法论的角度看,就是被默认适用的一般法律规则。
与此不同,将适用范围限定于特别的场合,并且规定了不同于一般构成要件的特别构成要件,这时的侵权便被称为特殊侵权。
特殊侵权内部并不完全统一,有的在构成要件上并不要求过错(无过错责任),有的则是被推定有过错、由加害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尽到了注意义务(推定过错责任或中间责任),有的还可能是要求仅在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场合始成立侵权责任。
从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来看,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三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仅从这一条规定来看,似乎应归入一般侵权。
不过,第五十八条规定了过错推定,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因果关系推定,正因如此,医疗损害责任在草案中属于特殊侵权。
关于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第八十二条规定了过错推定。
我国特殊民事侵权行为规则原则论文
探究我国特殊民事侵权行为规则原则摘要我国特殊民事侵权行为的发生频率近年来持续上升,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的研究在国内也日渐增多,民事侵权行为的具体构成要件关系到了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我国特殊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分为过错原则与无过错原则。
在本文中作者主要研究分析了民事特殊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基础理论背景,研究了归责原则系统化发展与归类的详细研究,详细分析了理论与实践相互结合的特殊民事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发展内容,提出了作者的个人看法与认识,为日后研究特殊民事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奠定了理论基础。
关键词特殊性民事侵权行为原则一、归责原则的概述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主要是针对责任的类型做出的判断,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判断标准就是归责原则的基础价值和主要内容,归责原则是侵权法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
侵权法的归责原则直接体现了政府的侵权法案的立法政策与立法的根据,针对侵权的规范性也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与价值,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不仅是一种“归责行为”的判断依据,还是侵权诉讼与后期举证的责任分配标准。
在我国,通说认为,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不是归责原则,它是公平原则在侵权法中的体现。
因为归责原则主要考虑的是加害人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公平责任指的是在判断过错归责的过程中,加害者并没有过错因素,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判定其存在法律责任,受害者也不存在过错行为,法官会认为不利后果全部由受害者独自承担以显示公平性时,必须要经过公平原则来进行判定,以此为根据解决好特殊案件的处理,公平责任不能作为归责原则,必须要建立归责体系,通常情况下民事侵权行为分为两种,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与特殊民事侵权行为,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为主,特殊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为非过错的原则判定,作者针对性的分析了相关环节与观点。
二、特殊民事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概述特殊民事侵权行为归责的理论与实践都会对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做出细致的分析与认识,但是往往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存在认识的偏差,特殊民事侵权行为适用于无过错的归责原则。
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二者有什么不一样
⼀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者有什么不⼀样我们都知道⽣活中经常会发⽣⼀些侵权责任⾏为,对于侵权责任可以区分为⼀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
当然,这两种光从名字上⾯看就是有显著区别的,那究竟⼀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有哪些区别?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者有什么不⼀样1、归责原则适⽤的区别⼀般侵权责任适⽤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为则依民法通则和有关民事法规的规定,适⽤⽆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以保护受害⼈的合法权益。
2、责任构成要件的区别⼀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为⼈的过错,特殊侵权责任的成⽴不能按照⼀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它由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这些特殊要件不具有普遍性,每⼀种特殊侵权⾏为所要求的特别条件各不相同,不具备该特别条件就不能构成该特殊侵权责任3、举证责任分配⽅式不同⼀般侵权责任的证明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赔偿权利⼈负举证责任。
证明加害⼈的过错,加害⾏为,损害后果,加害⾏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特殊侵权责任实⾏举证责任倒置,但其倒置的范围并不是全部侵权责任要件,⽽是在过错证明实⾏举证责任倒置。
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的要件仍由赔偿权利⼈证明,在适⽤过错推定原则推定过错的,加害⼈否认,应证明⾃⼰⽆过错;在适⽤⽆过错责任时,加害⼈主张损害是由是受害⼈或第三⼈过错所致时,应负责举证。
加害⼈证明⾃⼰的主张成⽴的,才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为⼈虽不具备⼀般侵权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仍要承担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特殊性在于:法律明确规定这种民事责任不需要具备民事责任的⼀般构成要件;赔偿责任也不限于由⾏为⼈本⼈承担。
⽐如,《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致⼈损害的民事责任,由其监护⼈承担;动物致⼈损害的民事责任等都属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试论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试论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引言法律责任是法理学(法哲学)中的一个基本范畴。
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是法律责任中的重要问题,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归责原则对部门法之适用,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则常常被当作一个预设的前提和重要标尺,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深入研究这个问题,有助于充分发挥法律责任在法律制度中的作用。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本文拟对归责的基本原则及其在部门法中的实践和运用等问题作一简单论述。
一、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的含义(一)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归结法律责任要先认清楚法律责任的构成。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法律责任的归责条件,依法理,其由行为、心理状态、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四要素构成。
(二)归责原则的含义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执行法律责任的活动。
国家机关既不能任意创造或扩大法律,也不能任意消灭或缩小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认定法律责任和在此基础上的归责,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环节。
这里讲的归责的基本原则,不同于民法中的归责原则,它是具体法律部门归责原则的基础。
归责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
它是特定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的体现,一方面,指导着法律责任的立法,另一方面,指导着法律实施中对责任的认定与归结。
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归责原则乃是归责的规则,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存在差别。
二、我国的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的归结必须首先服从于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正义。
在我国,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责任法定原则、因果联系原则、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责任自负原则。
这些原则对正确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责任法定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的概念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了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3篇)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侵权责任法》是我国____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一项重要立法,该法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学习《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我深刻地认识到了侵权责任法的作用和意义,并总结出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首先,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一个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领域中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它是指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导致损害的一种责任形态。
《侵权责任法》确立了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明确了侵权行为的种类和损害赔偿的方式,并规定了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范围。
学习《侵权责任法》使我深入了解了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和相关原则,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侵权责任法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合法权益。
侵权行为往往意味着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对被侵权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精神痛苦等不良后果。
侵权责任法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和赔偿,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得到有效保护。
在学习《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同时也意识到自己作为一个公民,要积极守法、尊重他人的权益,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原则是多元化的。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合同责任、不当得利责任、无过错责任和约定责任等多种责任原则。
这些原则相互之间具有独立性,各自适应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因此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并依法进行合理的选择。
学习《侵权责任法》使我了解到不同的侵权行为可能会适用不同的责任原则,这对于正确处理侵权纠纷、维护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最后,侵权责任法的适用需要考虑社会公共利益。
侵权行为不仅会给个体带来损失,也有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在适用侵权责任法时,需要综合考虑公众利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多个因素,判断侵权行为的后果和社会影响,合理确定赔偿责任和处罚措施。
侵权责任法 7大类 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 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是对民法通 则规定的编纂。
第五章 产品责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四十八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七条)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第八十四条)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一条)
064第一章侵权责任一般规定(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侵权责任概述一、侵权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一)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或者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
(二)侵权行为的特征1、性质特征。
侵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非表意行为,也称事实行为(区别于合同行为)2、法律特征。
侵权行为是民事违法行为(区别于无因管理等事实行为)3、客观特征。
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害绝对权)4、侵权行为的构成一般以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
但不限于过错。
5、行为方式既有积极行为,又有消极行为6、后果特征。
侵权行为是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7、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二、侵权行为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侵权行为可以作不同的分类。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侵权行为的种类不同,它们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责任形式等都存在着差别。
侵权行为的分类情况如下:1、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一般侵权行为,又称普通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典的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即使无过错,但他人的损害确系与行为人有关的行为、事件或者特别原因所致,因而适用民法典的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的规定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4—10章规定的七种特殊侵权行为主要有: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②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③医疗事故中的侵权行为;④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和破坏生态的侵权行为;⑤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⑥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⑦建筑物和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2、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不同)积极侵权行为,又称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作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的论文
[内容摘要]2022 年12 月26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其所涵盖内容,跟公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产品责任、网络侵权、环境侵权、高度危(wei)险责任等时常发生的侵权责任。
文章介绍、讨论了赔偿原则、医疗矛盾、精神损害赔偿、饲养动物侵权等方面的立法背景及现实意义,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意义侵权责任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的一编,已经2002 年12 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
民法草案共9 编、1200 多条,由于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了分编审议的方式。
2022 年12 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2022 年10 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了第三次审议。
2022 年12 月26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一、立法背景与进程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民事基本法律。
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对侵权责任作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我国侵权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侵权类型不断浮现,而现行法律有些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不少规定分散在单行法律中,缺乏对侵权责任共性问题的规定。
从实际情况看,侵权案件逐年增多。
2022 年,我国法院受理一审侵权案件已达99.2 万件。
2003 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共有216 人次提出了7 件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议案和8 件建议。
一些部门、地方和专家、学者也不断提出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意见和建议。
人民法院实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罗东川袁春湘人民法院实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思量2022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这是继《合同法》 (1999年)、《物权法》 (2022年) 通过之后,我国民事立法中又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诞生,这对保护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它的制定,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又向前迈进了重要一步,离我国民法典的完成越来越近,意义重大。
侵权民事案件向来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份。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工业化、信息化,特殊是社会经济科技的高速发展,因各种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案件逐年增多,例如,2022 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侵权案件86.3 万件,2022 年高达99.2 万件。
不仅如此,侵权案件的类型、复杂性和专业性都与过去有较大的变化。
与网络发展相应,网络侵权纠纷大量产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赔偿、医疗伤害赔偿、产品责任、死亡赔偿金、环境污染伤害赔偿、精神伤害赔偿等方面浮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解决如此大量纷繁复杂的纠纷,仅靠《民法通则》、单行法律的个别规定和司法解释是不够的,必须制定完备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所以,《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不仅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满足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需求、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审理侵权纠纷案件的质量和水平,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结合参预侵权责任法的起草过程,就人民法院如何正确理解和合用《侵权责任法》,就几个重要问题谈些认识。
一、充分理解和把握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侵权责任法》最核心的精神就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彰显人文关心。
首先,《侵权责任法》在第1条开宗明义地宣示了本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在第2条中概括性列举了19 种人身和财产权益,本条中之所以没有区别权利和权益,除两者界限含糊不好区分外,从立法目的和立法实践经验上看,也有保持保护范围呈现开放性的意图,因为许多现实的、为社会普遍认可和接受的权益,往往会通过司法审判实践首先赋予保护,成为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继而在成熟后通过立法上升为法律上的权利。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侵权责任(一)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侵权责任(一)(总分135, 做题时间90分钟)民法学一、案例分析题1.2010年7月,被告谢某与原告张某之妻姜某结识,二人一见钟情,不久遂发生通奸关系。
二人有家不回。
某天夜里,二人不回家,同宿于村中的柴草棚。
同宿时,谢某、姜某二人感觉前途无望,但又难舍难兮,遂决定双双殉情。
于是,谢某即返回家中取来磷化锌。
两人当即同时服用,服后双双昏迷,直到天明才被人发现。
经抢救,谢某脱险,但姜某却死亡。
姜某死亡后,留下3个未成年子女,给其夫张某生活带来许多困难。
为此,原告张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谢某赔偿经济损失。
问:(1)谢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行为?(2)一般侵权行为责任的特征是什么?SSS_TEXT_QUSTI分值: 15答案:(1)在本案中,谢某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对姜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张某能否要求被告谢某赔偿经济损失,首先应当考察的是谢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只有谢某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才能产生侵权的赔偿责任。
因此,在分析本案时,应当从侵权行为的基本含义上对谢某的行为进行具体分析。
(2)侵权行为是指不履行债务以外的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利和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
侵权行为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项:第一,侵权行为是一种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
第二,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属于违法的事实行为。
因此,违法性是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
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使其与合法的事实行为,如无因管理行为、从事智力活动的行为等区别开来。
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就是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法律所不许,其实质就是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就其违反义务的角度说,侵权行为所违反的是法定的、针对一般人的义务。
第三,侵权行为是加害于他人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侵犯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其侵害对象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
第四,侵权行为是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
侵权行为是一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这种法律后果就是侵害人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民事案例实例分析(1)
7、继承案例
赵某与李某夫妇生有三个女儿:长女赵 英、二女赵红,三女赵立,均已结婚。 2002年年初,赵某与李某搬来与二女 儿赵红一起居住,二老的退休金由赵红 领取,日常生活费、医疗费也由赵红一 人承担。2003年6月,赵某所在单位集 资建房,赵某以6万元购得房屋一套, 其中赵红出资5000元。房屋购得后, 赵某与李某夫妇并未搬进去住,而是将 该房出租,租金由赵红收取贴补家用。 2008年3月、5月赵某、李某夫妇先后 因病去世。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 果,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 不予支持。(第8条)
本案涉及的法律规范
侵害致人死亡的,受害人近亲属单独提 起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之诉的,原则上 应予支持。(省高院人身损害赔偿意见 第84条)
受害人因侵害行为影响正常工作、生活、 学习的,为一般性精神损害;受害人因 侵害行为导致工作失误、学害。(高院意见第86条)
本案涉及问题
1、李某是否应对王某死亡承担民事责 任?
2、李某受到的损害应由谁承担? 3、刘某受到的损害应有谁承担?
分析要点
1、李某侵权责任的构成(民法通则106 条)
2、雇主责任(执行意见第58条、人身 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第11条)。
3、李某的过错状态(重大过失、具体 轻过失、抽象轻过失)
4、王某的过错状态(重大过失、轻过 失)
分析过程
损害
↓
王某 刘某 李某
→ 李某的行为 →王某的行为
↓
违法性
↓
违法性
重大过失
具体轻过失
因果联系
因果联系
王某死而复生案
6、2009年1月7日,王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 李某发生争吵,一气之下将家中一瓶农药喝 下,不省人事。家人连忙将其送到医院抢救, 急救大夫在经过一番检查后,得出结论:王 某已经死亡,停止抢救。王某的家人悲痛万 分,将王某运回家后,便通知亲友,料理王 某后事。当晚,李某在王某床前“守灵”, 半梦半醒中突然听到王某一声咳嗽,发现王 某苏醒过来了。
《侵权责任法》解读
侵权责任法逐条解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解读:此条明确了本法的立法目的,即明确、预防、制裁侵权行为。
首次在法律条文中规定侵权损害赔偿具有制裁、惩罚性。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解读:列举了此法所保护的法益对象。
但此法中所针对的主要对象只有前6项,只有一条涉及第7项隐私权。
对所列举的其他权利的保护多在其他法规中体现,在此法中是否须一一列举在立法讨论过程中有过争议,对外公布版依然如数列举,可能是对以后修正或者民法典的编撰留下伏笔或者说是立法空间。
亮点在于首次在我国成文法中列举了隐私权这一概念。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而在此法出台之前,我国并无事实上的隐私权利的规定,故而学界仅冠以隐私利益,而实践中则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隐私利益的保护是参照名誉权的形式来加以保护。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此条规定了按照本法行使权利的主体和承担责任的主体。
我们注意到这里对行使权利主体的限定并没有按照以前民法通则的规定定义为受害人,而是用了一个新的概念即被侵权人。
按照我们通常的理解,受害人与被侵权人的概念几乎是等同的,但事实并非如此。
如构成侵权责任应符合三大要件,即有侵权行为的发生、有损害后果的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抛开其一均不可能构成侵权责任。
因此,仅仅强调受害人的权利并不符合本法的立法意图,人们即使受到伤害成为受害人也应首先考虑是否有侵权行为、造成侵权行为的人是谁才能按照本法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否则一人完全因自身原因受到伤害是否一定能找到承担侵权责任的对象呢?因此我个人认为,此法使用被侵权人这一法律概念更为科学、合理。
关于侵权案件的法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侵权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侵权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从侵权案件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为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理论依据。
一、引言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案件是指因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案件。
在我国,侵权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探讨。
本文将从侵权案件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理论支持。
二、侵权案件的定义及构成要件1. 侵权案件的定义侵权案件是指因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民事侵权案件、行政侵权案件、刑事侵权案件。
民事侵权案件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行政侵权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刑事侵权案件是指侵犯国家、社会、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
2. 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侵权行为是侵权案件的核心要素,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等。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即侵权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
(4)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三、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1. 民事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民事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处理民事侵权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明确了侵权行为的认定、损害赔偿标准等内容。
(2)合同法:合同法是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还可以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
民法典中的特殊侵权责任内容
民法典中的特殊侵权责任内容特殊侵权⾏为是指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致⼈损害的⾏为,从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来看,它不同于⼀般侵权⾏为。
那么,中的特殊侵权责任内容有哪些?今天店铺⼩编针对这⼀问题,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民法典中的特殊侵权责任内容有哪些(⼀) 国家机关及其⼯作⼈员职务侵权⾏为职务侵权⾏为,或称职务侵权损害⾏为,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作⼈员,在执⾏职务中侵犯他⼈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为。
侵权⾏为的⾏为⼈是国家机关或其⼯作⼈员;侵权⾏为系国家机关或其⼯作⼈员在执⾏职务中所为;侵权⾏为违背了国家机关或其⼯作⼈员执⾏职务所应当的注意义务。
国家机关或其⼯作⼈员执⾏职务致⼈损害的侵权责任,适⽤⽆过错原则归责,受害⼈只须举证证明存在侵害⾏为和损害事实及⼆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国家机关不能证明其有免责事由的即构成侵权责任。
职务侵权⾏为作为特殊的侵权⾏为,其构成要件包括:1、侵权⾏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作⼈员。
国家机关不仅包括⾏政机关,还包括⽴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
受委托⾏使国家权⼒的机关或公民,也被视为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作⼈员。
2、侵权⾏为的发⽣必须是执⾏公务所致。
如果不是在执⾏职务中或是与执⾏职务⽆关的侵权⾏为则不适⽤职务侵权⾏为的规定。
但如果法律规定有为某种预防或防⽌义务⽽不为反⽽参与,则认为这是与其职务有关的⾏为,对因此造成他⼈损害的,也属于职务侵权⾏为。
国家机关⼯作⼈员的⾮职务⾏为、个⼈⾏为则不构成职务侵权。
3、须是执⾏职务中的不当⾏为。
所谓不当⾏为,是指执⾏职务中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公民、法⼈的合法权益的⾏为。
如果依法剥夺、限制公民、法⼈的某些利益则不构成侵权。
对违反执⾏职务的注意义务情况,既表现为执⾏职务不当或滥⽤职权的作为⾏为,也表现为应当作为⽽不作为的情形。
4、必须造成公民、法⼈、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失。
对合法权益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损失。
什么是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什么是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
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仍应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
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仍应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
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仍应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案例分析
特殊侵权责任案例分析在现实法律事务中,有⼀种叫特殊侵权的侵权⾏为,包括国家机关及其⼯作⼈员职务侵权纠纷;⾼度危险作业致⼈损害纠纷等等15类的情况,这些特殊侵权⾏不的归责问题也⽐较特殊,店铺通过⼀个案例为⼤家对归责问题进⾏分析。
特殊侵权责任案例分析基本案情2012年12⽉初,被告刘⽅给原告张林打电话说⾃⼰家有两台锅炉要拆除,让张林再找⼀个⼈⼀起⼲,于是原告找到王连军⼀起到被告家拆锅炉,被告刘⽅派两名⼯⼈配合帮助原告拆锅炉,2012年12⽉11⽇上午10时许,在拆锅炉的过程中,原告被锅炉上⽅掉下来的铁管砸伤,事故发⽣后,被告将原告送到⼤洼县第⼀⼈民医院救治,诊断为脑震荡、头⽪外伤,住院治疗16天,共发⽣经济损失⼈民币60663.32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双⽅形成了雇佣关系,原告在提供劳务时头部受伤,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刘⽅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该事件中因也存在⼀定过错,故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案情,酌定被告刘⽅承当70%的民事责任,原告承担30%的民事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民币42464.32元及精神抚慰⾦⼈民币4000元。
评析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个⼈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受到伤害,在提供劳务者向接受劳务⼀⽅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根据各⾃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特点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件,多数发⽣在⼀些⼩⼯⼚、⼩作坊、农村⾃建房、装修、装饰等业务中,此类案件普遍存在以下⼏⽅⾯的特点:1、安全意识淡薄。
提供劳务者⼀般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专业技术,接受劳务⼀⽅往往不对提供劳务⼀⽅进⾏基本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要求提供劳务⼀⽅超负荷⼯作,违章蛮⼲,双⽅忽视安全问题,导致事故频发,造成意外伤害。
2、法律意识差。
接受劳务⼀⽅,多数为农民⼯,⽂化程度偏低,法律知识⽋缺。
由于经济不宽裕,受到伤害后,不能聘请法律专业⼈⼠参与诉讼,导致对索赔的项⽬不明,经常遗漏、或过⾼、过低提出诉讼请求,维权能⼒差,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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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一)摘要]: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运用,经济生活条件,生活方式的改变,新的损害不断涌现,而且一些损害后果极其严重,如果拘泥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适用于侵权行为的赔偿原则,受害人就会得不到赔偿,影响社会的安定。
于是出现了特殊侵权行为。
本文针对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法律特征、种类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进行了论述。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仍应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种类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等八种侵权行为,以及这八种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
关键词:特殊侵权责任种类免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因其不法行为给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造成损失的,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种因侵权侵权责任也称侵权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在大陆法系中常将侵权责任规定为一种债的关系,即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以请求赔偿与给付赔偿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侵权责任又分为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法律对于特殊侵权责任作出了严格的界定与规制。
一、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概述(一)特殊侵权责任的概念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运用,经济生活条件,生活方式的改变,新的损害不断涌现,而且一些损害后果极其严重,如果拘泥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适用于侵权行为的赔偿原则,受害人就会得不到赔偿,影响社会的安定。
于是出现了特殊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仍应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是:1.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公平责任。
2.特殊侵权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
此处的法律包括民法的特别规定和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3.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倒置原则,即由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4.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严格规定。
一般免责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
此外,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加害人没有过错或者履行了法定义务也可能基于特别规定成为免责事由。
5.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存在分离现象。
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包括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两种,特殊侵权责任不像一般侵权责任那样具有侵权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前提。
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归责于行为人或第三人责任的一种不法行为。
它并不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为前提,受害人也不因此负举证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我国特殊侵权责任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职务侵权行为,或称职务侵权损害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项规定是我国《宪法》第41条所规定的国家赔偿的具体化。
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52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种侵权责任,在国外的立法例中多称为“公务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是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系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所为;侵权行为违背了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所应当的注意义务。
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归责,受害人只须举证证明存在侵害行为和损害事实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而国家机关不能证明其有免责事由的即构成侵权责任。
职务侵权行为作为特殊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1.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不仅包括行政机关,还包括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
受委托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或公民,也被视为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是执行公务所致。
如果不是在执行职务中或是与执行职务无关的侵权行为则不适用职务侵权行为的规定。
但如果法律规定有为某种预防或防止义务而不为反而参与,则认为这是与其职务有关的行为,对因此造成他人损害的,也属于职务侵权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个人行为则不构成职务侵权。
3.须是执行职务中的不当行为。
所谓不当行为,是指执行职务中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如果依法剥夺、限制公民、法人的某些利益则不构成侵权。
对违反执行职务的注意义务情况,既表现为执行职务不当或滥用职权的作为行为,也表现为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情形。
4.必须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失。
对合法权益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失。
财产损失只限于直接财产损失,间接财产损失不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列。
人身损失主要是指对公民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的损害。
对于单纯的精神损害,国家不予赔偿,但应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5.不当职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遭受侵权行为,可要求国家赔偿的范围有:一是因行政违法行为要求的行政赔偿;二是因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要求的刑事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行为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的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失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这种侵权行为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备过错,从责任上来讲,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也就是说只要产品有缺陷,对消费者或使用者具有不当危险,使其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该产品的产销各个环节的人,包括制造者、销售者、运输者、保管者等,就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构成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1.产品质量不合格。
产品质量不合格即该产品存在缺陷。
所谓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缺陷则是指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这种危险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判断危险的标准有一般标准和法定标准。
一般标准是一般的消费者有权期待的安全性,法定标准是国家标准以及行业对某些产品规定的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专门标准。
2.不合格产品造成了他人财产、人身损害。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事实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等。
人身伤害包括致人死亡和致人伤残。
财产损失不是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失,而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这里所指的他人财产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至于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购买者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产品责任。
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者,可是购买者、销售者,也可是购买者、销售者以外的第三人。
精神损害,是指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给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感情创伤。
3.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
损害事实应当是由该缺陷产品所致,否则生产者或销售者不承担责任。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产品制造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即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的,产品的生产者赔偿后,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的,产品的销售者赔偿后,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如果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有责任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向受害者赔偿后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要求赔偿。
(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由于人类还不能完全控制自然力量和某些物质属性,虽以极端谨慎经营仍有可能致人损害的危险性行为。
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行为是指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后果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引起的;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行为;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
该项责任是一种典型的无过错责任。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速、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行为不以作业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为条件,其构成要件只包括:1.存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列举的高度危险作业的范围包括高空、高速、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7项。
但不局限于这7项情况,只要在性质上符合高度危险作业的概念,均可适用此种特殊侵权责任。
2.存在损害事实。
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与财产损失。
3.危险作业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应当证明损害事实是由该危险作业引起。
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只要存在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即使损害是由受害人的过失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也不能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必须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特别许可。
行为人非法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人民法院除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的规定予以民事制裁。
(四)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污染环境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而使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和资源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以至于影响人类健康的生产活动或生物生存的现象。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