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因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污染、破坏等现象而引发的法律责任。
环境侵权不仅损害了生态环境,也给人们的健康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因此,在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环境侵权民事责任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本文将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进行探析。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或者民间规则,而导致环境质量下降或者损害环境资源的,造成了对其他人或者群众财产、人身、优惠利益等损失的,依据民法分配一定的赔偿或者其他救济责任的法律责任。
从概念上来看,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必须涉及三个要素:一、侵权行为;二、侵权成果;三、侵权损失。
侵权行为即指违反环保法律法规;侵权成果指环境质量下降或者损害环境资源;而侵权损失则指对其他人或者群众财产、人身、优惠利益等造成的损失。
中国现行的法律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环境保护法是最基础的法律基础,它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并规定了承担环境损害责任的法律责任。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土地管理法》等与环境有关的法律,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依据民法分配原则,造成环境侵权的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针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惩罚,赔偿受到损失的公民、法人、组织的损失。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判断标准通常是:是否满足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是否产生了负面影响、是否给公民、法人、组织带来了损失。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赔偿以损失赔偿和合理开支为主,同时也需要加强惩罚性赔偿,引导环保责任更加明晰、严格。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日益突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亟待解决。
在现实中,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1. 其法律意义并不普及,社会大众的环保意识存在一定的缺失;2. 许多环境侵权行为被视为商业行为,难以界定其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3. 对于一些国有企业和重点项目的侵权,赔偿额度相对较低,难以弥补其环境和社会影响造成的损失。
浅谈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浅谈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随着我国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气候、地下水等自然环境资源的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由于环境侵权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与日俱增。
一、环境侵权的含义和特征1.环境侵权的含义。
环境侵权是指由于行为人污染或者破坏环境从而侵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环境权等民事权益的行为而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2.环境侵权的特征。
环境侵权是由于环境因素造成侵害行为,和传统的民事侵权有着明显的区别,具有特殊的特征。
(1)侵权对象的不确定性。
环境侵害的对象往往是某个区域范围内的设施、动植物、人的身体健康及气候等,由于受到侵害与否、侵害程度不同,所以侵害对象具有不确定性。
后代人、将来生态环境等在现有法律中不能作为法律的主体,则他们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通过环境保护等措施能够间接地实现对我们的子孙后代及生态环境的保护。
(2)侵权行为通常是有价值的侵害。
当地政府或个人通常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发展高产值、高效益的产业,这些高效益的产业往往对环境有污染或破坏,为了创造高额的社会财富而忽视了生态环境的保护。
这些产业由于能够为当地政府创造巨额财富,甚至会出现地方保护主义。
(3)损害后果的不可逆性和持续性。
一般的侵权行为是侵害随着侵权行为的停止而消失,而环境侵权行为的侵害后果通常并不是立即表现出危害性,而是经过一段时间后才表现出来,一旦造成环境的破坏,将无法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并且造成的侵害是持续不断的,甚至影响到子孙后代。
二、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环境侵权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根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依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责任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责任规则起着统帅作用的指导方针。
1.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以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任判断行为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否有主观过错、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是判断的主要依据。
2.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无过错原则是指行为人损害他人的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行为人都要承担侵权责任,是否存在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和因果关系是判断的主要依据。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概述:环境侵权是指在环境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侵犯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体现了对环境的保护与修复,涉及到环境权益的行使与保障。
本文将从环境侵权行为、环境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形式以及环境侵权案例等方面进行探讨。
第一节:环境侵权行为环境侵权行为是指个人或组织在利用环境资源过程中,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导致环境受到损害或污染的行为。
常见的环境侵权行为包括非法排放废气、废水,擅自占用生态保护区,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等。
第二节:环境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1.责任主体:环境民事责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行政机关等。
不同主体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方式和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2.举证责任:环境侵权案件中,原告需要举证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以及环境受损的事实,被告有反驳的权利。
3.损害赔偿:环境民事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应当包括实际损失、合理支出以及利益损失等方面的赔偿。
4.积极修复:环境侵权责任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环境修复,尽力消除或减少环境损害。
5.连带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多个人共同侵权的,侵权责任将由多个人承担,即连带责任。
6.过错要素:环境民事责任一般需要存在过错行为,即侵权人在知情的情况下故意或者过失地侵害环境。
7.公平与公正:环境民事责任的认定与赔偿应当坚持公平与公正的原则,确保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三节:环境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1.损害赔偿:环境民事责任主要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根据环境损害的性质和程度,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
2.民事救济:环境民事责任强调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民事责任。
3.公益诉讼:在某些情况下,环境侵权行为损害的是公众的利益,相关环保组织或公民可以代表公众提起诉讼,维护公共环境的权益。
第四节:环境侵权案例1.某化工厂非法排放废水案:某化工厂未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废水处理设施,直接将废水排放至附近河流中,导致周边水源被污染。
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反思与完善开题报告
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反思与完善开题报告1. 引言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而环境侵权行为对环境质量的影响日益凸显。
在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目前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旨在对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进行反思,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2. 现状分析2.1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基本原则2.2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2.2.1 赔偿标准不明确2.2.2 证明难度较大2.2.3 处罚力度不够3. 反思与完善3.1 建立严格的赔偿标准针对环境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建立明确的赔偿标准。
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赔偿费用:恢复费用、修复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同时,在制定赔偿标准时应考虑具体情况,如地区差异、环境敏感度等因素。
3.2 简化证明程序当前,环境侵权行为的证明难度较大,给受害人带来不小的困扰。
为此,应通过简化证明程序来提高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实现效率和准确性。
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如加拿大的"倒退解释"制度,从而降低受害人的举证负担。
3.3 加强执法力度目前,对于环境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不足。
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我们应加强对环境侵权行为的执法力度。
增加对环境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如提高罚款额度、加大起诉力度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威慑作用,促使企业和个人更加重视环境保护。
4. 经济与环境的平衡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必须考虑经济与环境之间的平衡。
在完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时,需要兼顾环境损害的赔偿和企业的生存发展,避免给企业造成过大的负担。
可以通过建立环境保险制度,以转移部分责任和风险,实现保护环境和维护经济发展的双重目标。
5. 环境教育与宣传加强环境教育和宣传对于完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至关重要。
应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环境侵权行为的认识和保护环境的意识。
6. 结语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反思与完善是环境保护的重要一环。
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作为一种重要的对环境破坏行为的制约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手段,已经被写入我国法律法规之中。
本文将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定义、内容、条件和作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定义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指因违反法律规定,导致环境质量下降或影响他人身体健康等方面造成损害的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简单地说,就是对于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所造成的损害,需要对其责任人进行民事赔偿。
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内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修复损害,二是赔偿损失。
1、修复损害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仅是经济上的,还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
因此,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第一个内容就是修复损害。
这需要侵权人采取相应措施,使环境恢复到原有的水平。
2、赔偿损失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第二个内容就是赔偿损失。
侵权人需要对因其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这包括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指环境侵权行为直接带来的商业损失和物质损失,间接损失则指由于环境污染和破坏所带来的健康损失和心理损失等。
三、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条件要想确定环境侵权民事责任,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侵权行为的存在这个条件是设置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前提。
只有在确定了环境侵权行为确实存在的情况下,才能进一步考虑责任人该承担的民事责任。
2、损害结果的发生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不仅要求侵权行为的存在,还必须确定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环境侵权行为必须是导致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
3、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确定环境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条件满足的前提下,还需要确定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即环境侵权行为必须是导致损害结果的唯一原因,否则就不能认定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四、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作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公民的生态权益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设置旨在保护公民的生态权益,倡导尊重自然、保护生态环境。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在环境保护方面发生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随着现代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环境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严重影响着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因此如何保护环境、修复环境成为了社会的共识。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设立和适用有助于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进行。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主体是环境侵权行为的侵权人和受害人。
侵权人是指在环境保护方面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损害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受害人是指因环境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害或潜在损害的个人、集体或社会公众。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内容包括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危害、修复环境、赔偿损失等。
停止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应立即停止环境侵权行为,并采取措施防止继续造成损害。
消除危害是指侵权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
修复环境是指侵权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受损环境进行修复,恢复环境功能。
赔偿损失是指侵权人应向受害人支付相应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适用主要依据是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适用。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侵权民事责任通常是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害人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是个人、集体或社会公众,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后可以主张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危害、修复环境、赔偿损失等民事权益。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适用还要考虑到相关的证据和证明问题。
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存在环境侵权行为,并且能够证明该行为对环境造成了损害或者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
还需要证明受害人与环境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且能够证明受害人的损失是由环境侵权行为直接引起的。
证据的收集和证明的规范不仅对受害人主张民事权益有重要意义,也对确定侵权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具有重要作用。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适用还需要考虑到侵权人的违法成因、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侵权行为的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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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环境侵权民事的责任伴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活动所引起的污染和破坏环境并造成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财产乃至环境权益等损害的侵权行为屡屡发生。
以下就是再论环境侵权民事的责任。
为追究这类侵权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以救济受害人,我国《民法通则》采取了二分法的做法。
一方面,在《民法通则》第124条中做出了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将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作为特殊侵权行为,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并且,又通过司法解释缓和受害人举证困难,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1]为救济受害人提供了有效途径。
另一方面,与前述规定相对,《民法通则》将破坏环境的侵权行为排除在特殊侵权行为之外,将其归类于一般侵权行为,实行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贯彻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2] 我国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证明,这种将同属于第二类环境问题的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截然割裂开,分别采取特殊侵权行为责任与一般侵权行为责任进行处理的做法,不仅违背了环境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欠缺科学性,而且还不利于充分发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功能以实现救济受害人的目的。
近年来,当我们翘首以待《侵权责任法》能科学构建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时,2009年12月26日通过并于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却令人失望!特别是《侵权责任法》第65条依然沿袭《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继续无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特殊性,固守传统二分法的做法,其实质是原地踏步,毫无进展。
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件的分析,反思我国现行立法在构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方面的严重不足,探寻我国司法实践适用现行立法所存在的问题,以期对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尽绵薄之力。
2007年4月9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梁平县七星镇仁安村村民委员会、吴高斌、杨正平等与刘国权、汤昌华等环境侵权纠纷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二、环境侵权的概念和类型
环境侵权是指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的损害行为。环境侵权主要包括以下类 型:
1、水源污染:对水源造成严重污染的行为,如化工废水排放、农业化肥和 农药使用等。
2、空气污染:对空气质量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如燃煤排放、汽车尾气排 放等。
3、噪音污染:对周围居民造成严重噪音干扰的行为,如工厂机械噪音、建 筑工地噪音等。
1、承担方式:在环境侵权案件 中
2、程序:在处理环境侵权案件 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
总之,国际水道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多方面的综 合因素进行考虑和解决。在处理环境侵权案件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原 则,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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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过错程度: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违法行为存在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
参考内容
随着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严重,环境 侵权民事责任也越来越受到。本次演示旨在比较分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为完善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提供参考。
在国内外学者的研究中,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环境侵 权的定义与特征、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程序以及环境侵权民事赔偿机制。大多数文献都认为,环境侵 权民事责任是指因污染或破坏环境,导致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环境权益受到损害, 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完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 义。未来研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是深入研究不同国家环境侵权民事责 任制度的具体实践,为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二是探讨如 何更好地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相结合,形成综合性的环境 保护法律体系;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在现代社会中,环境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当环境资源遭到污染破坏时,直接受害人可以向污染者主张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探析,有助于了解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促进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是人类生活的物质基础和活动的场所。
由于人类社会的迅速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环境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环境问题已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
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正是为了保护人与环境的关系,维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利益。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包括三个要件:环境资源受到实际损害、侵权行为的存在以及侵权行为与环境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环境资源的实际损害是指环境资源受到破坏和污染,包括水质恶化、空气浑浊、土壤退化等。
侵权行为是指污染者为了自身利益而实施的行为,例如非法排放工业废水、工业废气等。
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环境损害之间的直接、合法和连续的因果关系。
我国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和内容。
根据法律规定,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包括了责任的认定、损害的界定、赔偿的方式等。
环境侵权损害的界定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核心问题之一。
环境侵权损害的界定可以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两种。
直接损害指环境中的自然资源因侵权行为而直接破坏和遭受的损失,例如被排放废水污染的河流、湖泊等。
间接损害则是指环境侵权行为导致的不良后果,例如人类健康问题和生态系统破坏。
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赔偿是一种常见的方式。
赔偿的目的是通过经济补偿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受害人可以要求污染者赔偿直接损失、生活费用、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等。
根据环境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赔偿金额也有所不同。
除了经济赔偿外,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还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弥补,如受害人可以要求污染者采取措施进行环境修复和恢复。
目前我国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还存在一些问题。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定位不清晰。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因为破坏或污染环境导致他人权益受到损害时,侵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近年来,随着我国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和环境法律体系的完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也受到重视。
本文将从环境侵权的类型与构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与界定、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追究及弥补等方面对其进行探析。
一、环境侵权的类型与构成环境侵权主要包括物理侵权、化学侵权和生物侵权三类。
其中,物理侵权是指人为行为导致的环境物理条件的变化,如建筑物挡住了他人的通风采光,降雨不畅导致水灾等;化学侵权是指人为行为导致的环境化学物质的污染,如企业排放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致使土地、水源等被污染;生物侵权是指人为行为导致的环境生物种群的变化,如过度捕捞导致海洋生物种群减少等。
构成环境侵权必须满足三个条件:首先,必须存在行为人的不当行为;其次,环境损害必须是可见并且是对他人造成了实际损害的;最后,行为人的不当行为必须与环境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主体为环境侵权行为人,而受害人可以是个人、机构、社会公众及其利益所在的生态环境。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和公开道歉等。
具体责任的范围及界定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而定。
例如对于导致土地污染的企业,其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停止污染、排除危险、恢复土地原状、消除污染影响等;对于因为大气污染导致身体健康损害的个人,其民事责任则应包括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
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要追究责任,以便形成防范环境侵权的有效威慑。
在追究责任的过程中,应当注重证据的收集、环境损害的评估及赔偿金额的确定。
此外,环境损害的恢复工作同样十分重要。
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也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法规和标准,对于环境损害的恢复提出具体要求。
例如,对于土壤污染的恢复,要求进行污染土地的清理、治理及修复,以保障生态环境的恢复及地下水的安全。
综上所述,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保障公民及社会公众环境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保障自身生存、发展环境有利条件的重要要求。
浅析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
浅析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我国环境保护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环境污染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和健康带来了巨大风险,因此有必要加强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
其中,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是重要的补充措施,它为受到环境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维权和追偿的途径。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出现,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司法保障。
它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责任规则,能够制约环境污染行为的法律,使环境污染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有效的经济、技术和管理手段。
下面,结合实际案例,浅析我国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
案例一:广汇能源集团装饰石材有限公司废水直排污染案该案中,广汇能源集团装饰石材有限公司非法直排污染,破坏了周边环境的生态平衡,严重影响了当地居民和生态环境的健康。
经审理,该公司被判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和因为直排污染造成的人身伤害费等经济损失,同时被罚款70万元。
这个案例就是通过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对污染企业进行了有效的惩罚,保护了当地的生态环境。
案例二:九江溶洞再现污染干扰2014年4月,有人在九江溶洞中扔入了大量废弃物和建筑垃圾,导致溶洞内环境极度恶劣,破坏了原有的生态环境。
相关部门根据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追究了废弃物扔入者的法律责任。
经审理,该人被判决支付环境损害赔偿金和罚款,以此惩戒车前草的不良行为。
案例三:浦江县板桥水稻种植区农药超标事件该案中,浦江县板桥水稻种植区的农民超标使用农药,导致较大面积农作物死亡,并造成水土流失、农作物质量下降、地下水污染等严重的环境问题。
相关部门通过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对超标农民进行了罚款、严厉批评教育,并且要求开展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农民环保意识,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综上所述,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为环境污染案件的处理和解决提供了法律和司法保障,它的出现和实施为环境保护注入了新的生机和动力。
人们应该增强环保意识,共同推动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有效实施,共同建设美丽中国。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2
杨芬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环境侵权行为是随着环境问题的浮现而产生的。
早期的社会的环境问题主要是一些零星的、小规模的生态破坏,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并不构成实质性威胁,因此,有关的法律规定也很不发达。
但是,产业革命以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代意义的环境问题,特殊是环境污染也相伴而生,与此相关的权益侵害现象也更为严重和频繁。
环境侵权这一概念早为英美法学家提出并使用,但他们并未对其进行严格界定。
目前,对环境侵权称为“公害”,制定了《公害对策基本法》;英美国家普通称为“妨害”,美国法律协会所编《侵权法重述》将妨害分为公共妨害和私人妨害;而德国、法国则单纯从司法角度将环境侵权称为“干扰侵害”或者“邻近妨害”。
而在我国,法律上同时使用了多种形式不同但含义相近的表达方式。
我国学者多从追究加害人民事责任的角度来探讨环境侵权行为的涵义。
有学者认为“公民或者法人因过失或者无过失排放污染物或者其他伤害环境的行为,而造成被害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时,要承担民事责任”;有学者认为“危害环境的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
其侵害的客体包括他人的财产权、人生权和环境权”;也有的学者认为“环境侵权行为是在环境活动和生产、生活等其他财产、人生权益,并致他人以环境权益或者其他财产、人身权益伤害的行为”;还有的学者认为环境侵权应界定为“因产业活动或者其他人为原因,致生自然环境的污染或者破坏,并于是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者公共财产造成伤害或者有造成伤害之虞的事实”;……以上表述都认为环境侵权行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而这种特殊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环境权益。
笔者赞同上述学者的观点,但同时认为环境侵权行为根据其造成的危害,不仅应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在有些情况下,还应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惟独这样,才干对环境侵权行为进行更为全面地认识,从而采取有效措施,制裁环境侵权行为,同时防止和减轻侵权行为的伤害。
而环境侵权是指因行为人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权、人格权以及环境权受到伤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1. 引言在当代社会中,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成为热点话题。
环境侵权指的是对环境的非法侵害行为,而环境民事责任则是对环境侵权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探讨环境侵权的概念,环境民事责任的形成与认定,以及相关司法实践案例等内容。
2. 环境侵权的概念环境侵权是指在资源开发、生产活动、生活消费等过程中,对环境造成了破坏、污染或其他不良影响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包括工业排放污染、非法倾倒废弃物、毁坏自然生态系统等。
环境侵权不仅会损害自然环境,还对人类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3. 环境民事责任的形成与认定环境民事责任是对环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环境民事责任的形成与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
根据法律规定,环境民事责任一般由破坏环境的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侵权人的过错三个要素构成。
在认定环境民事责任时,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行为人是否主观故意或过失、行为是否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行为是否造成了实际损害等。
行为人如果故意或过失导致环境损害,一般会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并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 环境民事责任的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民事责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4.1 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是指环境侵权行为方需要对环境的损害结果承担经济责任。
侵权方需要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包括修复环境、恢复生态系统、医疗费用、生活损失等。
4.2 效力消除责任效力消除责任是指环境侵权行为方需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少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例如,修复受损的生态系统、减少污染排放等。
4.3 暂时停止活动责任暂时停止活动责任是指环境侵权行为方在法院判决之后,需暂停相关活动,以避免进一步对环境造成损害。
5. 环境民事责任的司法实践案例5.1 案例一:某化工厂污染环境某化工厂非法排放有毒废气,导致周边环境受到污染,居民健康受到影响。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在环境保护活动中,违反了环保规定,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应承担给予被侵权人经济补偿、修复环境等民事责任的法律关系。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确立,有助于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保护公众利益和个人权益,推动环境侵权行为的纠正和防范。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主体包括环境侵权人和被侵权人。
环境侵权人指的是违反环保规定,对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主体,可以是个人、企事业单位等。
被侵权人是指受到环境破坏行为损害的公众利益和个人权益的主体。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内容主要包括经济责任和修复责任。
经济责任是指环境侵权人应当承担给予被侵权人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责任,以补偿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
经济责任是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维护公众利益。
修复责任是指环境侵权人应当承担修复环境的责任,将被破坏的环境恢复到原有的状态或者尽可能接近原有状态。
修复责任是保护环境权益和生态平衡的重要手段,重点保护公共资源和集体利益。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救济方式包括经济补偿、停止违法行为、修复环境等。
经济补偿是一种主要的救济方式,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环境侵权人给予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以弥补因环境破坏造成的经济损失。
停止违法行为是指要求环境侵权人停止对环境破坏的行为。
当环境侵权人继续违法行为时,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停止违法行为。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实施受到一定的限制。
一方面,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观过错,即故意或过失。
环境侵权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损害程度,即需要存在一定的实际损害。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救济程序也需合理有效。
被侵权人应及时采取救济措施,向有关部门报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部门需要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对环境侵权行为的查处和处理力度,保障公众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实现。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介绍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介绍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环境问题的重要性也逐渐被人们所重视。
环境侵权和环境民事责任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介绍环境侵权和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特点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以增进大家对这一领域的了解。
一、环境侵权的概念和特点环境侵权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未尽到环境保护义务,导致他人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环境侵权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侵害环境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环境侵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环境侵权是一种无形的侵权行为,一般不会直接给人们带来直接的权益损害,但却可能给环境与生态系统带来严重破坏。
其次,环境侵权常常具有长期性和累积性,存在连续性的侵害行为。
再次,环境侵权是一种均衡倾斜的侵权行为,通常是强势方侵犯弱势方的环境权益。
二、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环境民事责任是指环境侵权行为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或其他民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主要包括损害赔偿责任、恢复原状责任和停止侵权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是环境侵权行为主体向受侵权人赔偿因环境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
恢复原状责任是环境侵权行为主体恢复环境资源的损害,将环境恢复至侵权前的状态。
停止侵权责任是环境侵权行为主体应立即停止破坏环境行为,保护环境权益。
三、环境侵权和环境民事责任的立法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侵权和环境民事责任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法明确规定了环境权益受侵害的赔偿、恢复和停止侵权的责任和义务。
此外,我国还有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为环境侵权和环境民事责任提供了详细规定。
四、环境侵权和环境民事责任的完善与拓展尽管我国法律法规对环境侵权和环境民事责任做出了一定的规范,但在实践中仍然面临一些问题。
一方面,环境侵权行为的主体往往具有一定的强势地位,导致环境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维权。
另一方面,环境民事责任的赔偿标准也需要更加明确和细化,以更好地保护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随着现代工业化的不断深入,环境问题日益成为我们面临的重要挑战,而环境侵权及环境民事责任就是该领域中的两个主要概念,它们的出现旨在保护环境及妥善处理因环境破坏带来的损失和责任。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环境侵权的概念与形式环境侵权是指个人、企事业单位等在生产、生活、经营等活动过程中,以侵犯生态环境为行为方式,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对现有的自然环境、生态系统、地貌、废弃物、空气、水、土壤以及生活环境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具体而言,环境侵权行为包括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侵犯他人权益等多种形式。
在环境侵权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包括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废水、废渣、垃圾等,污染空气、水、土壤等环境;破坏森林、湿地、草地等自然生态系统,使野生动植物种群减少、生态环境失衡;挖掘采矿、建筑拆迁等,破坏地貌和文物;产生噪音、震动、异味等,影响人们的健康和正常生活等。
二、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与要素环境民事责任是指依法由破坏环境的个人、企业等承担的责任,其主要涵义包括经济赔偿、修复环境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环境民事责任的要素通常包括环境行为、环境损害和经济赔偿这三个方面。
具体而言,要素包括:1、环境行为:要求具备环境污染、破坏的主体具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也就是制造环境问题的行为或者不当行为。
2、环境损害:指因为环境护理的不当,导致生态环境不可逆转的破坏,如林木遭到砍伐、水貌被污染、UN放废料、土质被侵蚀等。
3、经济赔偿:环境民事责任之一,是要求污染和破坏者承担经济上的责任,进行赔偿。
经济赔偿目的包括弥补环境损害以及设立环境基金以便日后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的资金来源。
三、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的关系及应对措施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是紧密相关的两个概念。
环境侵权是导致环境损害的原因,也是环境民事责任的基础;环境民事责任则旨在通过追究污染和破坏者的责任,来遏制环境侵权的行为。
因此,环境保护部门不能忽视其中任何一方的作用。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在环境保护方面,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所引发的民事责任。
随着环境问题的凸显,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探析变得愈发重要。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具有公益性质。
环境问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环境侵权行为对环境的危害性无可忽视。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不仅仅是对个人利益的保护,更是对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环境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常常不仅仅局限于某个个人或群体,而是影响到了更广泛的范围。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应当是公益性质的,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涉及多方利益的平衡。
环境问题往往涉及到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如企业与居民的利益、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利益等。
环境侵权行为的承担民事责任时,就需要权衡各方利益,寻求最大的公平和社会效益。
在确定环境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时,需要综合考虑环境价值、经济影响、社会效益等多方面因素,以避免对任何一方利益造成明显的偏袒。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应具备可追溯性。
环境问题的特点是一定存在延迟性,一些环境污染行为的后果并不会立即显现。
确定环境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时,应考虑到时间上的连续性和可追溯性。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手段可以帮助确定环境侵权行为的责任,并对其后果进行评估。
在环境侵权行为责任的追溯准则中,应明确有关责任主体的行为、时间、范围等要素,并确保责任能够得到明确追究。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需要加强法律保障。
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影响范围,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追究往往面临诸多困难。
需要加强法律保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环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承担方式。
应加强环境监管力度,提高环境侵权行为被发现和追究的概率,以提升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有效性。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探析需要重视公益性质、平衡多方利益、具备可追溯性,并加强法律保障。
只有通过合理的界定和有效的追究,才能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环境保护中的民事责任
环境保护中的民事责任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了全球范围内的重要议题。
随着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日益加剧,环境问题愈发严峻,各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时有发生。
在保护环境的众多手段中,民事责任的承担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民事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公民或法人在民事活动中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环境保护领域,民事责任主要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责任。
那么,哪些行为可能会导致环境保护中的民事责任呢?比如说,企业违规排放污水、废气,造成周边居民健康受损、农作物减产;个人随意倾倒危险废物,破坏土壤和水源;开发商过度开发土地,破坏生态平衡等等。
这些行为一旦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行为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承担环境保护中的民事责任,其意义十分重大。
首先,它能够对受害者进行合理的补偿。
当人们因为他人的环境违法行为而遭受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时,通过民事责任的追究,可以让受害者获得经济上的赔偿,用于治疗疾病、恢复生产生活等。
其次,能够对环境违法行为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当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面临巨额的赔偿和法律制裁时,就会在行动之前更加谨慎,从而减少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再者,有助于推动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
当社会公众看到破坏环境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就会更加自觉地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在确定环境保护中的民事责任时,通常需要考虑几个关键因素。
一是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要证明损害后果是由被告的环境违法行为直接导致的。
这往往需要专业的环境监测和评估,以确定污染物的来源、传播途径以及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联。
二是过错程度。
如果行为人是故意违法排污或者破坏环境,那么其承担的民事责任可能会更重;如果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技术原因导致的,责任可能相对较轻。
三是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
损害后果越严重,赔偿的金额通常也会越高。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环境保护中的民事责任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实现。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环境侵权是指在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过程中,对他人的环境权益造成损害或威胁的行为。
由于环境资源的特殊性和环境问题的复杂性,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问题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就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进行探析。
1. 环境资源的法律性质环境资源具有公共性、不可再生性和生态性等特点,对社会和个人以及进一步人与自然的平衡有着重要作用。
这种特殊性决定了环境资源的法律属性和保护方式。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环境资源属于公共财产,国家依法保护。
环境资源的公共性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界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指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即在环境资源的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损害他人环境权益的行为。
1. 违法行为构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是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环境资源的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违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未经环境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对环境进行污染的行为即属于违法行为。
2. 直接损害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要求存在直接的损害行为和具体损害结果。
直接损害是指侵权行为产生的直接后果,比如环境污染导致水源受到污染,进而对居民生活产生影响。
3. 因果关系构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还要求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侵权行为是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并且该损害结果在正常条件下是可以预见的。
构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还要求侵权行为人有过错。
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在违法行为中有过失或疏忽,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过错是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前提。
1. 举证责任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实施中,诉讼双方对事实的证明存在一定难度。
环境侵权案件属于事实特殊、证据难产的案件类型,通常需要通过复杂的专业鉴定来证明环境损害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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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伴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活动所引起的污染和破坏环境并造成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财产乃至环境权益等损害的侵权行为屡屡发生。
为追究这类侵权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以救济受害人,我国《民法通则》采取了“二分法”的做法。
一方面,在《民法通则》第124条中做出了“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将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作为特殊侵权行为,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并且,又通过司法解释缓和受害人举证困难,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1]为救济受害人提供了有效途径。
另一方面,与前述规定相对,《民法通则》将破坏环境的侵权行为排除在“特殊侵权行为”之外,将其归类于一般侵权行为,实行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贯彻“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2] 我国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证明,这种将同属于第二类环境问题的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截然割裂开,分别采取特殊侵权行为责任与一般侵权行为责任进行处理的做法,不仅违背了环境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欠缺科学性,而且还不利于充分发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功能以实现救济受害人的目的。
近年来,当我们翘首以待《侵权责任法》能科学构建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时,2009年12月26日通过并于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却令人失望!特别是《侵权责任法》第65条依然沿袭《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继续无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特殊性,固守传统“二分法”的做法,其实质是原地踏步,毫无进展。
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件的分析,反思我国现行立法在构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方面的严重不足,探寻我国司法实践适用现行立法所存在的问题,以期对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尽绵薄之力。
一、法官断案:是固守现行立法,还是造法创新?2007年4月9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梁平县七星镇仁安村村民委员会、吴高斌、杨正平等与刘国权、汤昌华等环境侵权纠纷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该判决虽然及时解决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使本案受害人也在经历了一审、二审的维权历程之后,获得了民事救济,[3]但是,该案的判决理由却不得不令我们进一步反思。
(一)基本案情本案是一起因煤矿开采引起的水资源破坏纠纷案件。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受理了原告重庆市梁平县七星镇仁安村4组村民以梁平县七星镇仁安村村民委员会、高斌煤矿业主吴高斌、高平煤矿业主杨正平等作为被告的民事诉讼。
在一审诉讼中,原告认为原告所在地所发生的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水位下降、当地水资源流失严重等现象,是由于被告开设煤矿矿井后的采煤行为所致,因而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调查,在对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作出了“由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每人3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760元,其他诉讼费25350元,共计42110元”,由四被告承担的一审判决。
[4]一审判决后,一审被告人均不服(2006)梁平县人民法院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以损害行为不存在、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诉讼程序违法等为上诉理由,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受理了此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二审诉讼中,二审法院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但终因双方争执较大而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因此,二审法院最终于2007年4月9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5](二)法官造法:创新性地运用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理论本案一审与二审法院创新性地运用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理论,科学地对原告与被告的举证责任进行分配,充分发挥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功能,迅速救济了受害人。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本案一审与二审判决突破了我国现行立法仅将“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案件作为特殊侵权案件的缺陷,将法学界成熟的环境侵权理论成果运用到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之中,堪称积极学习法学新理论、灵活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现结合、积极救济受害人的司法实践典范。
1.明确案件性质是环境侵权在审理过程中,本案一审、二审法院首先明确了案件的性质,并以此作为前提对原、被告的举证责任进行科学分配。
具体而言,在一审审理中,原审法院即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中首先对本案性质进行了判断,认为“本案原告主张被告采煤后,煤炭矿层遭到破坏,原告赖以生存的地表、地下水位下降,水资源流失,导致原告的生产生活受到了严重损害,属于因水资源受到破坏而引起的诉讼”,在此基础上,认为“水资源破坏属于环境侵权,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为原被告双方举证责任分配奠定了理论基础。
一审法院最后以“要求被告举证证明其开采行为与水资源受到破坏无关,但被告未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为由而判决被告败诉。
在二审审理中,二审法院继续坚持一审法院关于本案性质是环境侵权纠纷案件的判断,在阐明环境侵权属于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以及在因果关系方面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等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认定上诉人构成环境侵权,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突破现行立法存在的缺陷,创新造法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关于“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环境保护法》第41条关于“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的规定,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74条的规定,以及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三)的规定等,只有“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才被作为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且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即“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对于破坏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只能按照一般侵权行为处理,且在举证责任方面也只能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进行举证。
显然,这样对遭受因具有复杂性、渐进性、潜伏性和广泛性等特征的环境侵权行为侵害的受害人而言,是很难获得救济的。
为了有效救济受害人,对于并非属于“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本案一审及二审法院均突破了其审理案件时现行立法的缺陷,创新性地运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理论这一法学研究成果,[6]将环境侵权扩展至“水资源破坏”的情形,认为“水资源破坏属于环境侵权”,并进一步阐明“环境侵权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因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因环境侵权具有复杂性、渐进性和多因性,且损害具有潜伏性和广泛性,故法律规定应由被告对损害事实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川由于被告未能举证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被告的采矿行为已构成环境侵权,应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本案一审、二审法院通过活学活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理论研究成果,最终实现了积极救济受害人,充分发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功能的效果。
二、立法现状:《侵权责任法》第65条的缺陷如前所述,2009年12月26日通过并于2001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的第八章的规定依然沿袭了此前的立法规定,固守“环境污染责任”的传统规定,在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在第66条中规定只有在“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的情形下,“污染者”才“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可见,《侵权责任法》第65条的规定是对《民法通则》第124条的沿袭,虽然该条删除了《民法通则》第124条中有关“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但由于针对“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所引起的司法实践的困惑,国家环境保护局(现国家环境保护部)早在1991年已通过发布《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1991年10月10日((91)环法函字第104号]进行了解决;[8]而((侵权责任法》第“条的规定,也只是对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三)的规定的照抄,因此,《侵权责任法》第65,66条的规定实际上是原地踏步,并没有克服我国现行立法中所存在的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规定的缺陷。
第一,《侵权责任法》第65条的规定欠缺科学性。
我们知道,因人为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于影响人类的生产或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被称为环境问题,其通常可分为第一环境问题和第二环境问题。
第一环境问题,是因自然界自身变化而引起的、人类不能预见或避免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现象,因此,对这类环境问题,人类只能通过采取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其危害后果的发生。
与此不同的是,第二环境问题,是因人类自身的人为活动所引起的地球局部或全球性的环境变化以及环境污染等现象。
[9]这样,通过对人类活动进行调整,不仅能够避免、减少该类环境问题的发生,而且还能对已产生的有关环境问题进行抑制、治理,从而使已被污染、破坏的环境得以再生。
从民事侵权法的角度而言,环境侵权行为,正是引起第二环境问题,并致使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财产乃至环境权益遭受侵害的行为。
在环境法上,根据环境问题引起危害后果的不同,第二环境问题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
[10]尽管如此,由于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都是人类不合理开发利用环境的结果,二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并具有复合效应。
即严重的环境污染可以导致生物死亡从而破坏生态平衡,使自然环境受到破坏;而自然环境的破坏则降低了环境的自净能力,加剧了污染的程度。
[11]同样,因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侵害生命、健康、财产等损害后果,与因破坏环境的侵权行为所引起的后果也并无显著差别,都会在引起环境恶化的同时,造成他人生命、健康、财产等损害。
因此,在研究第二环境问题,探索解决第二环境问题的有效途径时,应该遵循该二者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以及复合效应等特征,而不能将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二者截然割裂开来。
因此,从本质上而言,环境侵权行为,不仅包括诸如因工业生产活动等引起的大气污染、水质污浊、土壤污染、噪音、振动、恶臭等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类型;而且,还包括因不合理的开发利用资源或进行大型工程建设等活动,引起的诸如破坏森林资源、土地资源,引起水土流失、土壤沙漠化、盐碱化等其他类似的破坏环境的侵权行为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