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责任规则概述

合集下载

民法典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有哪些规定当前,在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中,对于污染环境、破坏⽣态致损的侵权责任进⾏了相应的规定,那么关于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有哪些规定呢?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民法典的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有哪些规定民法典的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相关规定如下:《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九条【污染环境、破坏⽣态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态造成他⼈损害的,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三⼗条【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态发⽣纠纷,⾏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千⼆百三⼗⼀条【两个以上侵权⼈的责任⼤⼩确定】两个以上侵权⼈污染环境、破坏⽣态的,承担责任的⼤⼩,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态的⽅式、范围、程度,以及⾏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等因素确定。

⼆、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私益诉讼要件惩罚性赔偿的适⽤范围,仅限于被侵权⼈提起的因污染环境和⽣态破坏⽽引起的私益诉讼。

《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规定,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使得《民诉法》的公益诉讼条款有了民事实体法上的依据。

但在《民法典》第1235条的公益诉讼赔偿范围中,惩罚性赔偿不在其列。

这也进⼀步说明,惩罚性赔偿不适⽤于公益诉讼。

在环境污染和⽣态破坏责任中引⼊惩罚性赔偿,是《民法典》的⼀⼤亮点。

将“⽤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态环境”理念体现在民事私法中,赋予民法典以更多使命,解决环境保护等公法不能解决的问题,是正确理解民法典中绿⾊条款的关键。

店铺⼩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因污染环境、破坏⽣态造成他⼈损害的,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且⾏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当今社会,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为了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应运而生。

而在这一制度中,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过错责任原则,简单来说,就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确定责任归属和责任范围的依据。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只有当侵权行为人在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中存在过错时,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概念。

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例如,工厂违规排放污水导致河流污染,矿业开采造成山体滑坡和植被破坏等,这些都是典型的生态环境损害行为。

那么,为什么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呢?这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其一,过错责任原则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它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只有在其存在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这样可以避免无辜的行为人被不合理地追究责任,保障了法律的公正性。

其二,过错责任原则有助于激励行为人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

如果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过错行为将导致赔偿责任,那么他们在进行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就会更加谨慎,主动采取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损害。

这对于预防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其三,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平衡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在追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压力。

如果过于严格地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可能会对企业的发展造成过大的负担,影响经济的正常运行。

而过错责任原则则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提供了合理的容错空间,只要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就可以避免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

然而,在实际应用过错责任原则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如何认定行为人的过错是一个关键问题。

第六章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第六章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第六章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第一节环境侵权一、环境侵权的概念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导致自然环境的污染或破坏,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

二、环境侵权的特征(一)主体的不平等性,不可互换性民事主体具有平等性和互换性,是作为近代民法基础的两个基本判断。

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均基于这两个判断。

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和工商业的发达,企业在规模上大型化甚至巨型化,在工艺技术上高科技化,因而危险性大大增强,并造成许多事故,致使“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之重心,业已由传统之主观侵害,转移到危险活动之损害事实,”如工业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核辐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所致权益侵害即其实例:在环境侵权中,加害人多为经国家注册许可的具有特殊经济、科技、信息实力和法律地位的工商企业或企业集团,而受害人则多为欠缺规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通市民、农民。

因此,环境侵权的主体往往具有不平等、不可互换性,明显不同于其主体具有平等性、互换性的传统侵权行为,总体上丧失了近代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

(二)原因行为在价值判断上的社会妥当性、合法性传统侵权现象的原因行为,如伤害他人生命健康、盗窃他人钱财等,本身即是违反社会生活常规,危害社会秩序和安全的无任何价值的行为,在道德和法律的价值判断上,均属于应予严格禁止并加以制裁者,不存在什么疑义和障碍,而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如建筑水坝等开发建设行为和排放废气、废水、废渣发出噪声等排污行为,往往本身就是必要的经济活动或者是伴随正常的生产、生活而生的副产品,在价值判断上,属于符合社会生活常规、有价值、有意义的合法行为,甚至是国家鼓励的活动。

在生态系统自身可以承受的限度内,各种开发建设和排污等原因,并不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更不会造成权益侵害现象。

但是当原因行为对环境的影响超过生态系统的承受能力而生环境污染或破坏时,就往往会造成环境侵权现象。

因此,对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既不能完全禁止,也不能完全放任自流,而应权衡经济、社会、环境等各自效益,确定在发展经济、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资源等方面均等接受的“平衡点”,并据以对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加以一定程度的调控、限制,对国民生命健康、财产和生活环境等加以一定程度的保护,这种平衡点,在环境法上主要表现为各种环境标准,在私法上则有“忍受限度论”等学说的存在。

环境公益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分配规则

环境公益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分配规则

由此可见,根据对原告诉讼资格的梳理,
否适用其 1230 条关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七章对于环境公益侵权
益诉讼和公益诉讼进行区分。 《 民法典》 第
府部门、检察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倒置规则仍有解释的空间,该条并没有对私
1230 条规定了两项举证责任:一是行为人对
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
法律规定的组织,其往往具有较强的举证能
坏生态不仅可能侵犯私益,其行为本身就是
力,没有必要对其进行保护。 二是从体系解
收稿日期:2023 - 05 - 23
基金项目: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创新青年项目 “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规划研究: 理 论 重 构 与 路 径 优 化”
(23ZFQ820003) 。
作者简介:张冉,中国政法大学讲师,主要研究环境法、自然资源法、比较法。
了“ 初步证明材料” “ 关联性” 等,在有的法律
理论基础
法规中,也通过对相关内容的规定,间接表明
通过对我国《 民法典》 及现有相关法律
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及司法解释的梳理,不难看出现有规范对环
诉讼中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立场。 例如,
境侵权这一特殊领域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已经
《 民事诉讼法》 第 64 条规定,当事人有责任
度包含的具体诉讼类型,主要包含生态环境
举证责任转移给行为方的前提而不是因果关
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两大类。
再者,结合现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174
系本身 [8] 。
此外,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据分配
第 44 卷 张 冉:环境公益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分配规则
度看,两种形式都会对环境带来不同程度的

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我国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摘要】环境问题是当今社会发展所面临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随着社会工业化的发展,环境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而我国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体系还未形成。

本文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阐述,并研究了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在对我国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来制定出对其完善的对策。

【关键词】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一、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概述(一)环境侵权的概念及特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也随之产生,而环境的侵权行为就是由于环境问题而引发的。

对于环境侵权的概念,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规定。

马骧聪教授认为环境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它的客体包括人身财产权、环境权等。

笔者分析认为环境侵权指的是人为的活动使得环境受到污染而对他人的生命、财产等造成损害的一种法律事实。

环境侵权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与传统的侵权行为相比有着如下特点:第一,环境侵权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

在现实生活所存在的环境侵权案件中,我们能看出案件中的加害者一般都是具有实力的企业,而受害者却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普通百姓,此种情况下就显示出了其地位的不平等性。

第二,环境侵权行为具有间接性。

第三,环境侵权的损害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对人们的生活也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二)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及特征。

在环境侵权过程中的损害赔偿是指由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对他人的损害而应当承担的对其进行金钱等方式补偿受害人的一种民事责任。

从对环境侵权损害的概念进行分析可知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对受害人进行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其受到了由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加害人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或是财产等行为。

第二,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比较广泛,它不仅包括物质金贩赔偿也包括对精神等方面进行赔偿。

(三)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在环境侵权的法律关系中,由于一方所实施的侵权行为致使另一方受到损害,这就是一方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所造成的后果。

论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论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论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发表时间:2013-10-17T16:11:03.840Z 来源:《赤子》2013年8月下总第288期供稿作者:米克拉依·尼加提[导读] 根据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来判断他应否对此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这无疑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

米克拉依·尼加提(新疆社会科学院,新疆乌鲁木齐 830011)摘要:在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人类社会内部的矛盾曾是主要矛盾,人与自然的矛盾还没有凸显出来,没有受到过人们的关注。

随着人类社会的向前推进,由于人类的不当行为,人与自然的矛盾逐渐凸显出来。

这是一个要我们同时面对两个难题的时代:要同时处理好社会内部的矛盾和人与自然的矛盾。

环境侵权作为一个特殊侵权行为随着工业革命、城市化、高度危险来源的出现已经逐渐具有区别于传统侵权的明显的自身特征。

合理的责任构成要件的确定和运用, 不仅使归责具有明确的尺度和可行的办法,而且有助于司法审判人员在正确的理解并运用归责原则的基本价值和内涵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处理环境侵权案件。

关键词:环境侵权;责任;构成中图分类号:D923;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035(2013)08-0000-02一、环境侵权概念与特征(一)环境侵权概念。

环境侵权责任主要是基于环境侵权发生的。

环境侵权是指污染和破坏环境,从而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和环境享受等民事权益的依法应承担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

也就是说,他们一方面承认环境侵权是侵权行为的一种,从而与民法理论形成一定的共识,另一方面有指出环境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的最大区别在于,环境侵权损害了一定区域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权甚至后代人的利益,从而扩冲了环境权所侵犯的利益范围,作为现代社会特有的权益侵害现象,性质上属于特殊侵权行为。

二、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一)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念。

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环境侵权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责任须具备的条件,即什么情况下环境侵权行为人才承担环境侵权的责任[2]。

民法典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民法典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民法典环境侵权⾏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在现实社会中个⼈的合法权益是会受到国家法律所保护的,但是很多时候会出现侵权⾏为,那样的话是属于违法的,作为受害⼈可以要求侵权赔偿。

那么关于民法典环境侵权⾏为责任构成要件有什么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环境侵权⾏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1、污染环境的⾏为污染环境的⾏为具有复杂性、渐进性、多样性的特点。

作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污染环境⾏为,⼀般情况下是违法的,特殊情况下是不违法的。

由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采⽤⽆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在其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只提“污染环境的⾏为”。

2、损害损害是指受害⼈因接触被污染的环境⽽受到的⼈⾝伤害、死亡以及财产损失等后果。

这种损害的特殊性包括:潜伏性,只有部分污染致⼈损害的后果较快显现,⼤多数环境污染致⼈损害的后果,尤其是损害他⼈健康的后果要经过较长的潜伏期才显现出来。

⼴泛性,多数案件表现为受污染地域、受害对象、受害的民事权益⼗分⼴泛。

3、污染环境的⾏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环境民事侵权以致害⾏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致害⼈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由于实践中认定⽐较困难,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适⽤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

因果关系的推定,即在确定污染⾏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如果⽆直接证据,可以通过间接证据推定其因果关系。

原因在于:第⼀,污染环境⾏为的形式复杂多样,同⼀危害后果可能由数个不同的⾏为引起,⽽且绝⼤部分环境危害后果的发⽣,是由污染环境⾏为和污染物的作⽤过程共同完成的,后者在法律上应认为是环境违法⾏为的继续,环境违法⾏为不是即时完成的,⽽是持续渐进的,使得其违法⾏为的实施与危害后果的发展时间间隔较长,其因果关系具有不紧密性和隐蔽性,证据也易灭失。

第⼆,由于⼈⼒、物⼒和科学技术的局限,要查明环境违法⾏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尚⾮⼒所能及。

如果处理环境案件仍要求有严密科学的因果关系的证明,并按通常的诉讼程序去查证,就会拖延诉讼时间,使受害⼈⽆法得到及时的赔偿。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一、概述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是法学领域中的一项重要课题,它涉及环境法、民法等多个法律领域的交叉与融合。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侵权行为及其带来的损害后果愈发严重,这使得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侵权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这种责任不仅体现了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对环境保护的重视。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研究中,我们需要关注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责任主体的确定、损害后果的评估、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责任追究的程序等。

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有助于完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也有助于为环境侵权纠纷的解决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研究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关注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以及环境损害的复杂性。

例如,环境侵权行为往往具有潜伏性、长期性等特点,这使得损害后果的评估和责任主体的确定具有较大难度。

我们需要通过深入研究,探索出更加科学、合理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认定与承担机制,以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1. 环境侵权问题的背景与现状随着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侵权问题也逐渐成为社会的焦点。

在全球范围内,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我国作为一个经济快速发展的大国,同样面临着严峻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环境侵权是指因污染或破坏环境,导致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环境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环境侵权事件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涉及的污染类型也日益多样化,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

这些污染行为不仅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环境侵权案件法律依据(3篇)

环境侵权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侵权案件频发。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多项法律法规,为环境侵权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阐述。

二、环境侵权案件的概念及特征(一)环境侵权案件的概念环境侵权案件是指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产生的纠纷案件。

(二)环境侵权案件的特征1. 案件涉及面广:环境侵权案件往往涉及多个领域,如环境保护、民法、刑法等。

2. 案件复杂:环境侵权案件往往涉及多个当事人、多个侵权行为,案件事实复杂。

3. 案件证据要求高:环境侵权案件需要收集大量证据,包括污染源、污染物、损害后果等。

4. 案件处理难度大:环境侵权案件往往需要专业的技术支持,案件处理难度较大。

三、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一)环境保护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对环境侵权案件具有普遍适用性。

2.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制度、法律责任等内容,为环境侵权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侵权责任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侵权责任的基本法律,对环境侵权案件具有直接适用性。

2.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赔偿范围等内容,为环境侵权案件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

(三)刑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环境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对环境侵权案件具有补充适用性。

2. 《刑法》规定了环境污染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等罪名,对环境侵权案件提供了刑事制裁的法律依据。

(四)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环境侵权案件具有专门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监测法》等法律法规,为环境侵权案件的调查、取证提供了法律依据。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研究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研究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研究随着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侵权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焦点。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侵害环境权益的行为人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本文将探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

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是由四部分组成:环境权益、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

具体如下:1. 环境权益:环境权益是指自然环境、文化环境和社会环境等公益性质的利益。

侵犯的环境权益具有广泛性、公益性、共性和非财产性等特点。

2.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环境权益保护范围内侵害了环境权益。

例如,环境污染、砍伐林木、非法采矿等。

同时,行为人还需要有违法性和过失性。

3.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了环境权益受损害。

行为人必须要承担因果关系,即行为的结果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

4. 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指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环境权益遭受了实际损失。

例如,环境污染导致健康问题、资源浪费等等。

二、相关案例1. 案例一:某公司违法排放废水,导致当地水质严重污染,居民饮用水遭到威胁。

因此,居民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居民经济损失,并且采取必要措施恢复水质。

2. 案例二:某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导致周边居民房屋出现裂缝。

居民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赔偿,并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建筑公司赔偿居民经济损失、恢复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 案例三:某旅游景点因违法上马超时而致使游客在骑马途中落马,造成游客身体伤亡。

游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景区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景区存在过失,被判赔偿游客医疗费、抚恤费,同时进行整改。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在不同的案件中具有不同的体现。

只有当环境权益、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四个要素都符合时,才能构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

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


2、主张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违法性为前提,而是以侵权损害的客观 性作为承担责任的要件;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各国的通例。

3、主张二元归责体系。分两类处理:一种是破坏环境的污染,以过错
责任原则归责;另一种是非故意造成环境污染责任,以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
以结果的违法性直接断定行为违法的做法,有悖于法的客观理性。


2、英美法系立法
自1970年以来,美国逐渐采取以环境专门立法的形式来确立严厉的行
政控制制度以及损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如《综合环境治理损害赔偿法》
(或称1980超级基金法)、《安全饮用水法》、《清洁空气法》和《清洁水法》 等,均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
六、无过错原则的理论基础
• 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个必要条件是,损害事

2、由于环境案件十分复杂,要证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是十分困难的。
如果坚持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受害人提出加害人是否有过错的证据,就必然 使受害人陷入不利的境地,在举证成本与获胜机会作价值权衡时,如果受害 人另有退路-如获得社会救助可供选择的话,往往会选择后者而使侵权行为 人免责。这对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都是非常不利的,同
的生命或健康时,与该排放有关的企业者对由此而引起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
任。”

《水污染防治法》第19条规定:“伴随企业的活动排放含有有害物质的
废水或废液,或者向地下渗透而危害了人的生命和身体时,与该排放或向地
下渗透有关的企业者,应该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 《矿业法》第109条第1款规定:“为了采掘矿物而挖掘土地,由于排放 坑水或废水、堆积废石或排放矿烟,对他人造成损害时,损害发生时的该矿 区的矿业权者,或者损害发生时矿业权业已消灭,矿业权消灭时该矿区的矿 业权人,负赔偿该损害的责任。”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概述(一)环境权与环境侵权1、环境权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人类每天从环境中索取各种资源。

在生产力低下,人口少的条件下,各种资源被认为是无限获得的,不具有稀缺性;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口的膨胀,人类生存环境逐步恶化,各种资源不断减少。

某些资源越来越稀缺,如清洁的水,阳光等。

这就迫切需要平衡和缓解人类的开发利用与环境资源稀缺性的矛盾,赋予主体一定的享受利用公共资源的支配权。

随着对环境权的重视,各国相继制定专门的保护环境的法律,并从法律上确立环境权这一概念。

但是我国法律还没有规定环境权,只有一些学者对环境权做了定义,综合比较我认为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在适宜的环境中生存和利用资源的权利,以及同时承担的不得侵犯他人权利和社会资源的义务。

2、环境侵权的概念及特征环境权与环境侵权行为密切相关,关于环境侵权定义有各种定义。

有人认为:“环境侵权是“公民或法人因过失或无过失排放污染物或其他损害环境物质的行为,而造成被害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时,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还有人认为:“环境侵权是因为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的原因致使自然环境污染或破坏,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的事实。

”综合认为,环境侵权行为是指因污染或破坏环境而对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产生危害,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后果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

其特征包括:第一,环境侵权主体的不平等性、广泛性;现代环境侵权主体多为大企业、大集团,受害人多为普通市民,他们相互间的对比往往非常明显,因此坏境侵权的主体之间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

第二,环境侵权行为的合法性、连续性;环境侵权行为,如建筑垃圾和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这些行为本身就是必要的经济活动或者是伴随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而生的“副产品”,在价值判断上,属于符合社会生活常规的合法行为,甚至是国家鼓励的活动。

第三,环境侵权结果的潜伏性、社会性。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原则是什么?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原则是什么?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原则是什么?1、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2、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另外有人认为还应包括公平责任原则。

小时候看见蓝天白云,许多人都觉得很正常。

然而,现在看见蓝天白云,许多人都会感叹一句好美。

由此可见,我们所处的环境变糟糕了,曾经习以为常的事,现在不多见了。

对于现在所处的环境,还好人们发现的及时,并且在尽力挽救。

对于一些乱排乱放的企业,环保部门是会对其追责的。

接下来,365律师将和大家分享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原则。

一、什么是环境污染侵权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为因素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和生存生活,影响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侵权责任法》所指的环境污染,既包括对生活环境的污染,也包括对生态环境的污染。

因污染者的行为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受害人有损害事实发生,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在一定的时间、空间里,可能会出现对个污染者共同排污的行为可能超过环境容量和环境的自净能力,污染环境给受害人造成损害时,多个污染者之间对受害人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对于污染者来说,也相对公平、合理。

第六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070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

070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一、责任承担1229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举证责任倒置1230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行为人想不承担责任,有两部分需要举证:一是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举证;二是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

三、共同污染责任的确定市场份额规则的运用。

1231条: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四、惩罚性赔偿1232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四、第三人的过错1233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五、公益诉讼(新增)1、生态环境修复责任1234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2、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1235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案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案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案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的表达方式:污染者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依法不问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诽谤的特殊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明定的环境污染责任由一下几个特征:1.环境污染责任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按《侵权责任法》第65条和第7条规定,构成构成环境污染责任不问民事责任,无论污染者在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实施污染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责任。

2.环境侵权责任保护的是环境,即包括生活环境自然生态也包括自然环境,保护范围更为辽阔,具有更广泛的意义。

3.污染行为人是污染者的作为或不作为。

污染环境的行为可以是作为的行为,也可是不作为的违规行为,不作为的形式更为有用。

不论是作为不论是还是不作为的不道德,只要引发生活和生态环境的损害,都构成侵权责任。

4.责任保护的被侵权人范围广泛,环境污染重的造成损害,《侵权责任法》65条规定是“造成损害”。

这意味着环境损害并不仅指自然人的人身损害和税金损害,还包括了更为广泛的损害。

在很多情况下,环境污染责任的权利市场主体甚至是国家。

5.环境污染责任方式范围极广。

环境污染环境污染责任的责任模式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可以适用停止侵害、排出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民事诉讼等多种责任方式,而不限于损害赔偿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1.环境污染责任里韦县适用无过错原则是各国立法通例,采用这一立法例,可以顺应世界侵权法的发展潮流,有利于我国民商法与过级民商法接轨2.适用无过错责任,有利于是社会关系参加者增强意识,强化环境观念,水污染强化环境污染环境者的刑事责任,履行环保义务严格控制罐箱积极治理污染。

3.适用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可以减轻被侵害人的举证责任,加重加害人的举证责任,更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构成环境污染责任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亦须须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环境污染行为。

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环境民事责任一般是指公民、法人因污染或破坏环境,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其他权益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环境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和受害主体的广泛性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性表现为:致害人在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受害人在任职、防御、诉讼等方面的弱势地位。

受害主体的广泛性表现为:不仅包括直接受害的当事人,也包括不特定的人,以及后代人。

2.侵害对象的广泛性和损害程度的严重性侵害对象的广泛性表现为:侵权行为通过环境这一中介作用于人身和财产,不仅是人身和财产权受到侵害,还包括各种环境要素.损害程度的严重性表现为:由于环境的整体性和共享性,一旦造成损害,会危及到整个生态平衡。

3.环境侵权行为的价值双重性环境侵权行为的价值双重性表现为:排污行为是在合法的生产活动中产生。

4.环境侵害的持续性、潜伏性、不确定性持续性:有生产和消费就有排污,排污行为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潜伏性:污染物一旦进入环境,如若不清除,便会长久的存在下去,并且不断的累积。

不确定性:污染物进入环境后,其变化、变异的机理无法明确分清。

有的还会发生二次污染。

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环境侵权行为一般分为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和破坏环境的侵权行为,因此,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亦分为污染环境的民事责任和破坏环境的民事责任.破坏环境的民事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包括四要件,即1.行为的违法性; 2.损害结果;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4.主观上具有过错。

污染环境的民事责任一般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包括三要件,即1.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达标排污不应成为无过错归责原则下污染者的免责和减责事由。

2.损害结果;在《民法通则》中表述为“损害”,即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利益受到的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

3.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我国环境法认为环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应当采用推定原则,采取有利于受害人的原则。

环境污染归责原则

环境污染归责原则

环境污染归责原则环境污染归责原则一、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责任的概念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进展的各种自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爱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因污染生活、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当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为无过错责任,但法律规定不承当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按照其规定。

二、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无过错原则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别的侵权责任,其特别性首先表如今其采纳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依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受害人有损害、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状况下,不管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承当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背国家爱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责任。

'《环境爱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海洋环境爱护法》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有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当赔偿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实行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环境侵权责任规则概述摘要:所谓“归责”(imputation),即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小编将在本文中为您介绍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知识。

一、关于归责原则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

侵权法的归则原则在整个侵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一定的责任构成、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等。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另外有人认为还应包括公平责任原则。

对于环境侵权而言,由于其具有间接性、连续性、反复性、缓慢性和累积性等特征,决定了其与一般民事侵权归责原则的不同。

目前世界各国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归则原则基本都规定为无过错责任。

我国亦采用该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通说认为这是我国环境民事侵权责任无过错规则原则的法律规定,笔者亦持此观点。

但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

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不妥,从实质上看过错推定并没能摆脱过错责任原则的窠臼。

如民法通则126条规定的过错推定表述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从这段话可以看到,过错推定时将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推给了加害人,只要其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推定为有过错。

可见,过错推定仍然认定加害人是有过错的,只不过这个过错是推定的,没有一般过错责任严格,是过错责任的特殊形式。

其与无过错责任有着严格的区别,主要是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的场合只要加害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而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本就不考虑加害人的主观状况,即使证明了自己没有过错仍然避免不了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具有免责事由。

由此可见,我国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不能和过错推定原则混淆的。

除对我国环境侵权责任是否实行无过失责任有分歧外,对于什么是过错,过错与违法的区别在哪里,理论界也时常混淆。

王利明教授认为:“过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而违法行为强调的是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若人们的意识活动沙尚未表现为外在的行为时,不构成违法行为”。

应该说此观点正确的界定了过错与违法的区别,纠正了将两者含混不清的错误认识。

但对于违法性的认识就有点微妙了,有学者将违法性作为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认为:“判断行为人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根据行为的违法性要件来判定”。

其指责环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就是指违反排污标准的观点是片面的“在环境侵权中,如果严格要求行为人只有违反污染物排放标准才承担民事责任,势必使受害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

并进一步对《民法通则》第124条中的“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规定认为“凡是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都是违反了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的。

即使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的排污行为,一旦造成污染损害,从民法上看已属于违法行为”。

这种观点笔者实难苟同,首先,对“凡是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都是违反了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的。

即使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的排污行为,一旦造成污染损害,从民法上看已属于违法行为”一说,容易使人把违反环境法规的违法行为与民事违法行为混淆不清,思想上也对遵守了刑法行政法的强行性规定仍构成违法不好接受,事实上,理论界对《民法通则》第124条限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多有诟病,有人将其理解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并不排除虽未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但仍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也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另外,还有人撰文主张民法修订时删去该条。

其次,既然“一旦造成污染损害,从民法上看已属于违法行为”,直接用污染损害或损害后果完全可表达清楚,没必要推出一个易造成混淆的违法行为。

第三,“在环境侵权中,如果严格要求行为人只有违反污染物排放标准才承担民事责任,势必使受害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的说法不正确,否定民事违法性并不是说只有违反污染物排放标准才承担民事责任,如陈泉生女士就认为“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只要造成环境污染危害,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也不管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是否违法,行为人都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里承担责任的根据是是否有损害结果及该结果与污染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用损害结果代替了民事违法性的说法。

第四,如果损害就是违法,易给人可以用损害大小来确定违法的轻重的错觉。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此种观点不符合我国现行的民法规定,《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并没有仿照德国将“不法”“违法”作为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

基于以上观点笔者认为:民事侵权连证据规则都可用盖然性大小来确定,可见其并不求确凿无疑,这样由于证据不够充分也可被认定为违法显得有些牵强,事实上民事侵权行为五花八门,不可能像刑法那样做到一一界定下来,所以民事违法行为的科学性有待证实,在已有概念能清楚表达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情形下,我们没必要非得在此问题上套用德国等国家的规定。

笔者也强烈建议删去《民法通则》124条中“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一句,以求与无过错责任归则原则相适应。

三、免责事由虽然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实行的是无过错的归则原则,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污染损害都一定要承担责任。

我国的《民法通则》及相关环境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即免责事由。

如《民法通则》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完全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四款规定:“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该承担责任。

水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56条“完全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完全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失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1)战争行为;(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3)负责灯塔或则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是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安全是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综观以上规定我国环境侵权的免责条件大体有如下几种: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行为,受害者自身的责任,第三者故意或过失。

除此之外,我国《民法通则》第128条和129条规定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也是当然的民则事由;根据法理依法执行职务和受害人同意等情形也应该免责。

虽然我国的环境侵权规定了不少免责事由,但还是略显不足。

主要有:一、各单行法免责事由很不统一,如《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其他单行法区别较大;二、不可抗力范围过窄,除《海洋环境保护法》有战争外,其他单行法都没将社会因素列入进去。

其实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的“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此已有了规定,单行法中加了限定词“自然灾害”反而使不可抗力适用变得不确定了。

如有人认为自然灾害的场合适用特别法环境法,其他社会因素的不可抗力适用民法规定,但真是这样的话,既然民法都有规定,环境法是否还有规定的必要。

第三、缺乏意外事件的有关规定,虽然意外事件常有人将其与不可抗力相混淆,但根据定义二者还是有区别的。

意外事故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

如某物质达标排污一般不会致人身体伤害,但对于某些特质的身体即使很少的量也可能致其损害。

根据无过错的归则原则似乎该赔,但赔了又不合乎法理。

这些都需今后立法予以明确。

最后需要说明的一点是,虽然环境侵权的民事诉讼采用无过错的归则原则。

但这并不说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对其承担责任毫无影响。

这在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是否适用时就能看得出来,如“受害人自身过错”这个免责条件适用的前提应该可推断出加害人没有过错,否则两者都有过错就构成了“混合过错”,显然是不能够免责的。

∙长子能多继承遗产吗_生活困难的人能多继承遗产吗/w/mf/530695.html∙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w/mf/530693.html ∙关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后保证人是否继续承 /w/mf/530692.html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新疆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与乌鲁木齐市一0四团青 /w/mf/530689.html ∙怎么分配法定继承中的遗产_在遗产分配中需注意什么/w/mf/530687.html∙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从贷款保证人存款帐户直接扣收贷款问题的复函 /w/mf/530685.html∙转继承适用范围是什么_转继承是否受次数限制/w/mf/530684.html∙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 /w/mf/530681.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都县毛毯厂与呼和浩特联合毛纺织科研实验厂加工承揽毛毯 /w/mf/530679.html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怎么解决_法律如何规定/w/mf/530678.html∙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进行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w/mf/530675.html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道路项目招投标信息发布 /w/mf/530674.html ∙生母和继母的继承权一样吗_继母有继承权吗/w/mf/530672.html∙关于加强技术引进合同及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w/mf/530669.html∙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原北海十二家城市信用社经济纠纷案件诉讼时效 /w/mf/530668.html ∙抚恤金能不能作为遗产继承_保险金能不能作为遗产继承/w/mf/530665.html∙地政士专业训练机关构学校团体认可办法/w/mf/530664.html∙继承权放弃的方式_被放弃的财产怎么处理/w/mf/530662.html∙厦门市技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w/mf/530660.html∙天津市若干公民权益纠纷分工受理的规定[已被修正]/w/mf/530658.html∙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违约形式_违约后有什么后果/w/mf/530656.html∙中国建设银行提货担保管理规定/w/mf/530654.html∙经济合同示范例2018最新本管理办法/w/mf/530651.html∙公房能不能作为遗产继承_宅基地能不能作为遗产继承/w/mf/530649.html∙关于认真执行《航空货物合同实施细则》的通知/w/mf/530648.html∙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企业法人互相持股试点办法》的决定 /w/mf/530645.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西省余江县土产再生资源公司与湖南省安化县农业生产资料 /w/mf/530644.html ∙如何对放弃继承权进行公证_放弃继承权后可以撤销吗/w/mf/530641.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水泉诉郑戴仇名誉权案的复函/w/mf/530639.html∙如何准确理解遗产继承的范围_哪些财产和权利不属于遗产/w/mf/530638.html∙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专家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w/mf/530635.html∙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 /w/mf/530633.html∙犯了重婚罪_会丧失继承权吗/w/mf/530632.html∙批转市人民公社企业管理局/w/mf/530629.html∙无效口头遗嘱有哪些_什么样的遗嘱无效/w/mf/530628.html∙关于公布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命题范围的公告/w/mf/530625.html∙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_怎么写遗赠抚养协议/w/mf/530624.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w/mf/530621.html∙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管理工 /w/mf/530619.html∙什么情况下会丧失继承权_具体怎样认定/w/mf/530617.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答复/w/mf/530615.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请示抵押权问题的答复/w/mf/530613.html∙股票能不能继承_如何办理股票继承手续/w/mf/530611.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西高院请示黄仕冠/w/mf/530610.html∙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w/mf/530607.html∙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意见 /w/mf/530606.html∙公司章程未约定股权继承_股东资格能否继承/w/mf/530603.html∙衡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备案的通知/w/mf/530601.html∙北京市公证机关办理提存业务暂行规定/w/mf/530599.html∙养孙女可以继承遗产吗_可继承的遗产有哪些/w/mf/530597.html∙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是否应当征 /w/mf/530595.html ∙继承权如何取得_服刑人员有继承权吗/w/mf/530594.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美华/w/mf/530591.html∙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奖励制度(试行)/w/mf/530589.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 /w/mf/530587.html∙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有关问题意见的 /w/mf/530585.html ∙继承遗产的诉讼时效_继承遗产的诉讼如何确定原被告/w/mf/530584.html∙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w/mf/530582.html∙遗嘱无效应如何处理_什么是遗嘱信托/w/mf/530579.html∙2002年摩托车产品出口无偿招标中标企业名单及中标额度/w/mf/530577.html∙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若干意见的 /w/mf/530576.html∙过继子女继承引纠纷_农村过继子女如何继承/w/mf/530574.html∙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朝阳电池厂关闭后清偿债务问题的答复 /w/mf/530572.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驻乌贸易公司与 /w/mf/530570.html ∙哪些人有继承权_小三的孩子有继承权吗/w/mf/530567.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复函/w/mf/530566.html∙深圳市建设局 /w/mf/530564.html∙继承权丧失有何法律效力_老人取消子女的继承权合法吗/w/mf/530561.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外侨婚姻问题处理原则的复函/w/mf/530559.html∙中共中央宣传部 /w/mf/530557.html∙哪些财产能继承_哪些财产不能继承/w/mf/530556.html∙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电话答复 /w/mf/530554.html∙遗赠扶养协议分类_解除协议的原因都有什么/w/mf/530552.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嘉山县土产杂品公司与四川省眉山县土产果品公司购销 /w/mf/530550.html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试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中标价月报分析制度的通知 /w/mf/530547.html∙房产赠与过户手续的办理_过户费用是多少/w/mf/530545.html∙关于厦门市政府采购信息网开通网上招投标业务流程的公告/w/mf/530543.html∙分割房屋遗产采取何种方式_如何过户/w/mf/530542.html∙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深圳市动产拍卖行拍卖公物的通知/w/mf/530539.html∙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w/mf/530538.html∙办理房屋继承公证的程序_夫妻之间怎样继承房产/w/mf/530536.html∙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的决 /w/mf/530534.html ∙湖南省科委 /w/mf/530532.html∙儿媳要求分父母赠送给儿子房屋财产继承法律如何规定/w/mf/530530.html∙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理协议书/w/mf/530527.html∙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关于同一抵押物设立数个抵押权依次受偿问题的函 /w/mf/530526.html∙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无效借款合同造成贷款损失银行能否共同承担责任 /w/mf/530524.html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北京龙凤酒厂诉牡丹江市西安钢木门窗厂购销合同 /w/mf/530522.html ∙继承纠纷该到哪个法院起诉_继承诉讼怎么确定原被告/w/mf/530520.html∙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对六个外侨继承案件的批复/w/mf/530517.html∙关于印发《总行签署经济合同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w/mf/530515.html∙什么是受遗赠权和遗嘱继承权_受遗赠权和遗嘱继承权区别是什么 /w/mf/530513.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中国国际旅行社与福建省中国国际旅行社购销汽 /w/mf/530511.html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动产为个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办 /w/mf/530510.html ∙遗嘱有效需要什么条件储户死亡后继承人取款需哪些手续/w/mf/530507.html∙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临床诊疗技术整理与研究项目2003年度课题招 /w/mf/530505.html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淮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w/mf/530503.html∙公司章程未有明确规定_股权如何继承/w/mf/530501.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彭志新诉梁广成/w/mf/530500.html∙关于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等入学考试科目的通知/w/mf/530497.html。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