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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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同侵权 共同环境侵权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的排污行为共同致人 损害或共同引起致人损害的危险发生,又可称为复合污染 或复合公害。 共同环境侵权被确定后,受害人不必确定致害者的排放比 例和责任比例,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侵权者先行承担全部侵 权责任,然后先行承担责任者可要求其他侵权者按照比例 承担侵权责任,若侵权比例无法确定,则可由共同侵权者 平均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加害人存在污染损害的行为 有客观的污染损害事实

(2)实行较长的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的第66条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 害时起计算。”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实行较长的诉讼时效是 由环境污染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当然,《民法通则》中 关于20年长期诉讼时效的规定在此仍然适用,即如果当事 人不知道或者不能知道的,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 年。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86条: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 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第87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 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 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 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 )化肥厂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全部损失。 对因“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 , 漫溢流入鱼塘”造成 的财产损失应予赔偿。对因“当地连降暴雨,以至外洪内 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以 不可抗力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 (3 )我国《环境保护法》对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害 的责任作出了如下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 的,免予责任。

(二)因果关系 指环境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即受 害人的损害是因行为人排放污染物或破坏环境原因所造成。 因果关系推定的的法律方法: 盖然因果关系 流行病学(或疫学)因果关系 间接反证说的因果关系理论




二、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一)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1、仅仅是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2、不可预见、不可避免 3、加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 4、损害完全由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 (二)受害人的过错 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 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 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如某人将工厂在生产过 程中产生的但尚未经处理排放到河流中的废水引入自己的 花园浇花,而导致大量花草死亡。显然,损害后果是受害 人自身的原因所致,工厂不承担责任。


二、环境侵权的特征
1、主体方面的特征。当事人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环 境侵权的受害主体不仅包括当代人,而且可能包括后代 人,甚至当代人侵害的完全是后代人的环境权益。 2、客体方面的特征。环境民事侵权侵害对象具有广泛 性与复合性。侵害对象有自然要素、无主物、公私财产 与人身。造成的损害后果严重。 3、内容方面的特征。首先,环境侵权行为具有价值双 重性;其次,环境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潜在性及不确 定性。


案例1:红星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水,渠 道附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地农民承包的鱼塘.1998年6月暴雨 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水猛张,堤外水面逐渐接 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 塘.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交涉 ,要求采取措施 ,阻止废水 漫溢致鱼死亡.化肥厂对此请求并未予理睬.数日后鱼塘里 出现死鱼现象. 于是鱼塘承包人联合向化肥厂提出排除废水侵害和赔偿死 鱼损失请求,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要求处理此污 染纠纷.化肥厂在鱼塘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后,立即在排污 渠入江闸门处安装了两台大功率水泵 ,将废水扬高排入江 中.在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纠纷期间,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 峰多发,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鱼 塘里的鱼部分被大水冲走,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对此, 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厂赔偿其全部财产损失。化肥厂则以 洪水,暴雨为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第三节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环境损害的事实 环境损害的事实即环境侵权造成的环境损害后果,根据侵 权行为法补偿功能的基本要求,无损害即无救济,因而它 是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财产损害 2、人身损害 3、环境享受损害:一是妨碍他人依法享受适宜环境的权 利或正常生活;二是环境要素造成非财产性损害,降低环 境要素的功能或价值。

客观过错论,是善良管理人所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没有 尽到这种义务即为过失。 过错推定,若原告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 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就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 应负民事责任,其基本适用方法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法中的适用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法律规定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就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 担责任。 我国法律关于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对生态环境资源的 保护,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各种环境要素污染防治。


四、诉讼:基本上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 序进行 (1)环境污染民事诉讼实行举证责任转移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第74条规定,在因环境污染引 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 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 2001年12月6日通过,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第 4 条第 3 项规定: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 的免责事由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 证责任。”这足以说明我国已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确认了 在环境污染民事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转移原则。




(三)第三人的过错 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 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 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四)战争行为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二条 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 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 (一)战争; (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三)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 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根据以上情况,请同学们先思考,然后分成小组进行讨论: 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那些损 失? 2、化肥厂能否认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



答案:(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 括:购买鱼苗费用、鱼塘经营费用、鱼塘承包费用、污染 清除费用和出售鱼产品预期收入。

第五节

环境侵权的救济途径
一、自行协商 二、调解 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居中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 人不愿意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司法调解:人民法院居中调解,只有强制执行力



三、仲裁 我国目前除海事纠纷外,既无环境纠纷的仲裁法规,也无 环境纠纷的仲裁机构。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纠纷中,有 可能是涉外纠纷,如船舶污染、海上石油开发勘探或其他 海事中因污染发生的涉外赔偿纠纷。这部分纠纷有事先或 事后书面仲裁协议的,就只能提交涉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而不能提起诉讼。


案例3:

养鸡场经营者甲发现自她所在市某公司在她鸡场附近修建 预制板厂以来,小鸡纷纷死亡,产蛋鸡也不再下蛋,经济 损失达数万元。同时,其住宅出现裂缝,家人住院。主要 原因是各种设备产生的震动和噪声。据环保局监测,其住 宅及养鸡场噪声已达80分贝和95分贝。该厂自规划以来, 未履行“三同时”手续,也未安装任何消声防震措施。环 保局在调解同时,对该厂罚款 3 万元,并要求补办“三同 时”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前不得生产。


第四节

环境民事责任wk.baidu.com承担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排除危害: 1、消除、治理已造成的污染 2、设置或加强防治污染的措施、设备 3、停止正在进行的污染行为

(二)赔偿损失:国家强令污染危害者以自己的财产弥补对 他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民事责任形式。 1、直接损失:直接造成受害人财产的减少和丧失 2、间接损失:预期利益 3、此外,环境危害还有可能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包括 因严重污染造成受害者死亡,而给其亲属造成的精神上的 巨大痛苦,也包括环境危害给受害人造成残疾,或是公民 因环境享受权益受到损害引起的精神痛苦等。实践中,已 有地方法院对环境侵权案件判决精神赔偿。


【分析】(1)农药厂应当对该街居民承担赔偿责任。该厂 的行为(使用不当致使发生事故)与居民们所受损害之间存 在因果关系。 (2)电镀厂的损失不应由农药厂承担。电镀厂的损失是因 为部分失控群众造成,构成普通的民事侵权关系;而环境 民事经权关系则仅存在在农药厂和居民之间。农药厂的行 为与电镀厂的损害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电镀厂损 失应由肇事者承担。



案例2:1991年9月,湖南某市发生严重大气污染事件。21 日凌晨,工业街一带居民被有毒气呛醒,感觉喉咙堵、胸 闷、全身乏力。居民纷纷的湿毛巾捂鼻口躲避。上午,群 众认为是于该街中部的电镀厂造成,出现围攻情况,当地 政府与公安机关将厂房封锁停工。当日午,该街又出现相 同的气体。小部分情绪失控的群众推倒了电镀厂围墙,毁 坏了一些设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万余元。经市环保局调 查,该污染事故是因为当地一农药厂的化磷反应锅使用不 当致使防爆膜破裂,三氯化磷泄人大气反应生成酸雾和有 毒气体。图该厂在工业街东北方 2公里处,东北使有毒物 质从电镀厂平房上方侵入工业街,致使群众误认电镀厂为 污染源。 【问题】(1)农药厂对工业街居民应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 (2)你认为电镀厂的损失是否应由农药厂承担?为什么?
(1)环保局的处罚有无法律依据? (2)该厂若拒不履行调解协议时,甲有何救济?


【分析】 (1) 环保局的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首先,该厂未执行 “三同时”规定。其次,该厂排放噪声及震动等已严重超 标,违反了法律规定。 (2)该调解属于行政调解,不具强制执行力。当该厂拒不 履行时,甲可以到法院起诉该预制板厂。当然甲必须注意 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五章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环境侵权 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 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 环境侵权的救济途径
第一节


环境侵权
一、环境侵权的概念
环境侵权是指污染或破坏环境,从而侵害他人的人身、 财产权益和环境享受等民事权益的行为。


(3)在海洋环境保护中实行“代索赔”制度。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 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 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 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根据该条规定,如果海洋 环境污染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由行使海洋环境监 督管理权的部门作为其诉讼主体的原告代表国家提起诉讼。


第二节

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是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 任并立的二元化归责体系。 一、过错责任原则及其调整 加害人对其有过错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包括环境公害在内的各种人为 侵权造成的事故和灾害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而这些侵权 行为往往因加害主体复杂、因果关系不明和过错认定极其 困难,而逐渐令过失责任原则黯然失色,客观过错论和过 错推定论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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