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及其完善
浅析我国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该 由以下要件构成 : 损害事实、 加害行为、 推定因果关系
后果。它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 也是侵权民事责任的一个 组成部分胆 它与普通的民事责任又存在诸多的差异。
卜・ ) 环境侵权 民事责任与普通民事责任 的差异 1 .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主体具有多样性。根据我国 现行法律的规定 , 机关、 部队、 企事业单位 、 个体工商户 、 农村承包经营户或居民等一切排污单位和个人 ,只要实 施了排污行为并对他人的环境权益造成损害,均应承担
第 2 1 年第 1 期 02 O ( 第 48期 ) 总 0
商 业 经 济
S HANG E JNC I Y I J
No1 2 2 .0, 01 Toa tlN04 8 .0
【 文章编号】 1 964(021- 1 —3 0 -0321) 02 0 0 0 7
浅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的一个概括性规定 。另外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 20 0 1年 1 2
[ 关键词] 环境侵权 无过错责任
代 表人诉讼 举证责任倒置 赔偿损失 防止污染的规定 ,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而在最新实行 的 《 侵权责任法 》中设立了 “ 环 境污染责任”的章节 ,对环境侵权 的民事责任进行 了更为详 细的规定 , 这些法律应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法律依据 。
指因人 为的活动 ,致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遭受破坏或污染
自身的特点 ,这也使得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也存在特殊性 。 传统的侵权构成理论认为 ,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个 必要条件是 ,行为人存在过错 ,损害事实与加 害行为之间要
存 在必 然 的因果 关 系 。但是 在 环境 侵权行 为 中 ,这 种理 论 有 着 明显的 不足 ,主 要表 现 在 :第一 ,损 害环 境 的污染 行 为 往
环境污染事故而受损的民众应如何去维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 。 根据现行 的法律 ,受损 民众可以通过刑事 、行政、民事等途 径追究责任方的法律责任。 本文谨依据我 国现行的法律制度 ,
2 环境侵权 的构成要件
根据传统的侵权构成理论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 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
因果 关 系 、行为 人 主观上 有过 错 等 四个 方 面 。
对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进行分析和解读。
1 我 国现 行 的环 境侵 权 民事 法律 体 系
环 境侵 权 的概 念有 广 义和 狭 义之分 。广义 的环境 侵权 是
环境侵权作为一种侵权行 为,原则上应当遵守上述的侵
论我国环境侵权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环境侵权制度的完善摘要《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是法律的“绿化”需求在环境时代的体现,但《侵权责任法》未将生态破坏行为纳入到环境侵权的范围。
本文通过分析扩大环境侵权的调整范围,即将生态破坏行为纳入环境侵权,以便进一步解决解决由环境侵权引发的损害,就首先应明确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上位概念。
关键词环境侵权生态破坏《侵权责任法》作者简介:董双锋,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052-0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八章专门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体现当今社会亟需法律“绿化”,与传统侵权责任法不同,环境污染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形式,其并不以行为违法性作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要件,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实为危险责任)。
许多学者指出未将生态破坏行为纳入到环境侵权之内是《侵权责任法》的失误,环境侵权的客体包括哪些?进一步完善环境侵权责任救济机制需要明确生态破坏能否纳入民事侵权责任调整对象。
一、立法——未将生态破坏纳入环境侵权调整范围目前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并未将生态破坏列为环境侵权的调整对象,这在很大程度上暴露了我国在环境侵权立法方面的不足。
环境问题的制度因应大致经历了民刑法沿用、行政管制立法主导和多元因应三大阶段。
在环境民事立法上,主要形成了两种应对思路,一是英美法系的相邻侵害、损害赔偿和禁制令制,二是大陆法系的相邻关系和损害赔偿。
作为改革开放后首批立法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对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并未做出特别规定,1982年制定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和1984年制定的《水污染防治法》开始首先涉及具体污染类型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并为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所确认。
1989年《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也做对环境侵权责任做了明确规定,该条款确认环境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并规定因环境污染导致的排除妨害和赔偿损失责任。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xx年xx月xx日CATALOGUE目录•环境侵权概述•环境民事责任理论•环境侵权的救济途径•环境民事责任的具体实践•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的立法与完善•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研究的展望与发展趋势01环境侵权概述环境侵权是指因行为人污染或破坏环境,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及环境受到损害的行为。
定义环境侵权主要分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两类。
其中,环境污染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土壤污染等;生态破坏则包括自然资源破坏、生态平衡破坏等。
类型定义与类型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且该行为违反了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行为违法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因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及环境受到实际损害,且该损害具有可确定性。
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导致的。
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历史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侵权问题逐渐凸显。
各国在不断加强环境保护的同时,也逐步完善了环境侵权相关法律法规和民事责任制度。
现状目前,各国已经普遍重视环境保护,并加强了对环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取证难、赔偿不足等。
环境侵权的历史与现状02环境民事责任理论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因污染或破坏环境而对他人的环境权益造成损害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概念环境民事责任具有广泛性、多样性、严格性、强制性等特点。
广泛性表现在责任范围不仅包括财产损失,还包括人身健康、环境质量等;多样性表现在责任形式包括赔偿损失、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严格性表现在责任认定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只要有损害结果即可认定责任;强制性表现在责任承担方式的强制执行性。
特点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点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民事责任中,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或其管领下的物件对环境造成了污染或破坏,且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作者:葛君来源:《学理论·下》2017年第10期摘要:新环保法背景下,中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日益完善。
随着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终审判决的宣布,其作为一个新兴法律制度,目前在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中仅有原则性规定,现有司法解释也存在一些法律漏洞,使该案胜诉后呈现出若干实务问题。
本文力图对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进行剖析,总结出在诉讼实施方面的问题,并在目前已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一些改进性的意见,来改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施难的问题,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10-0142-02得益于我国对环境保护的日趋重视,以及实施、颁布的新《民事诉讼法》和新《环保法》,还有相关环境法律、法规、政策的落实,对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无论是在法学理论上的探究,还是在司法实践中摸索,想要建立和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都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不过可以说在发展和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进程中,司法审判实践过程中的一些经典案例对此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如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①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就是司法实践案例推动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典型。
一、案情的基本介绍2015年,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以下简称绿家园)以谢知锦等四人为被告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场诉讼一经曝出,社会上便一片哗然,而且这也是我国新《环境法》实施以来第一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08年,四被告在没有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将采矿的范围擅自扩大,并造成28.33亩林地植被被严重毁坏的后果。
2014年,四被告因其违法行为分别被判处刑罚。
浅议环境侵权及其完善
二、 环境 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环 境 侵 权 民 事 责 任 的 归 责 原 则 是 指 侵权 主 体 实施 的侵 权 行 为 造 成 了生 态 环 境 受 损 害 的事 实 发 生 后 , 据 何 种 判 断标 准 确 认 主体 的 民 根 事 责 任 的 原 则 。 境 侵 权 民 事 责 任 经 历 了 一 个从 加 害责 任 , 到 过 错 环 再 责任 、 错推 定 , 后 到无 过错 责任 的历 史 变 迁 过 程 。 过 最 在原始社会, 氏族之 间的侵害往往是通过“ 血亲同态复仇” 的方式 解 决, 这就是加害责任的一种。公元前 2 7年, 8 罗马平 民会议通过的 “ 阿奎利亚法” 废除 了对于侵权行为的同态复仇和人身处罚, 实行 以过 错为责任要件的损 害赔偿制度. 所谓过错责任, 是指加害人对其有过错 的行为承担 民事 责任, 无 过错 既无责任” 正 如耶林形象的对比所 即“ 。 表 明 :使 人 负 损害 赔 偿 责 任 的 。 “ 不是 因为 有 损 害 , 是 因 为有 过 失 , 而 其 道 理 就 如 同 化 学上 原 则 , 蜡烛 燃 烧 的 , 是 光 , 是 氧 一般 的浅 显 明 使 不 而
L g l y t m dS cey e a S se An o it
{占 I 缸会 } I j
20. ( 5 09 )
浅议环境侵权及其完善
方 伟 魏 宁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 环境污染的问题也变得 日益严 重。 本文对环境侵权的概念和特征及其归责原则进行 了简要 的介 绍和论 述 , 并提 出 了相 关的 完善 建议 。
概 念 是 思 维 的细 胞 , 认 识 事 物 , 行 逻 辑 判 断 、 理 的基 础 。 是 进 推 博
环境侵权免责事由的立法完善
《 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五条规定:“ 水污染损害是由受 害人故意造成的 , 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水污染损害是 由 受害 人 重 大 过 失 造成 的 。 以 减轻 排 污 方 的 赔偿 责任 。 因而 可 ” 在水污染侵权损害中, 排污方的免责事由还包括受害人故意
责 事 由。 【 ”
我国现行立法 中环境侵权免责事由
目前 , 国对 环境 侵 权 责 任 免 责事 由直 接进 行 规 定 的 主 我
二、我国环境侵权免责事由的立法缺陷
( )立 法形 式上 的缺 陷 一
要有 《 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 、 、 《 海洋环境保护法》 同时 , 民法通则》 , Ⅸ 中关于免 责事 由的一 些规定也应当适用于环境侵权 中。 噪声污染防治法 《 而《 、 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没有对
2 0 0 9年 ・第 6期
一
等普遍适用的免责事的规定也不 一致 则不合理 , 易造成 司法 实践 中适用的混乱 , 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易出现类似的侵权 行为 、 类似的损害程度仅仅因为发生在不同的环境侵权领域 , 就产生免责或不免责两种完全不 同的结果 ,显失公平。
目前 , 我国 《 环境保护法 仅规定不可抗力为环境侵权 责任的免责事由。 在几部污染防治单行法中 ,大气污染防治 ( ( 法》 水 污 染 防 治法 》和 《 、 海洋 环 境 保 护 法》亦 对 不 可抗 力 免责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而 《 噪声污染防治法》 ( 、( 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和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均未规定不 可抗力等侵权责任的免责事 由。 此外 , 水污染防治法》 《 对受 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海洋环境保护法》 《 对第三人故意或过 失进行了可以免责或减责的规定。 而其他污染防治单行法和 《 环境保护法》 对此均未进行规定。 这种立法上的不一致导致
浅论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中法律责任规定之不足与完善
浅论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中法律责任规定之不足与完善论文关键词:环境保护法;法律责任;不足;完善论文摘要:时代的呼唤以及法本身存在的问题使得我国环境保护法必须予以修改完善。
环境保护法中法律责任的规定必须体现其基本精神和指导价值,但是我国环境保护法中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定位不准、主体狭窄、内容模糊、失衡等情况。
必须以确立环境责任、义务本位为出发点,着手完善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方法,才能实现其应有目的,才能保障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法律责任制度是环境法律制度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没有环境法律责任制度作保障,环境法律、法规设定的各种环境义务就如同“环境道德”的宣示,难以实现其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更难以实现环境法的立法目的。
法律在规定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同时必须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以规范或约束权力、权利的行使以及义务的履行,防止权力、权利的滥用或玩忽以及义务的懈怠而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得以维护。
一、环境保护法中的法律责任定义及特征关于法律责任的定义,在目前法学界存在有如下几种观点:处罚说;后果说;责任说;否定性评价说;义务说;负担说;等等。
义务通常被解释为公民或法人按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可见责任与义务是存在重合之处的,责任比义务具有更广泛的意义。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都不能完全明确法律责任之应有内涵。
基于对责任与义务关系的分析理解,笔者认为在传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除了专章明确的法律责任外,其他的义务性或职责(政府的义务)性规范也可以理解为法律责任规范。
因此,法律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公民或法人应当履行的行为,以及违反法律规定而由国家机关强制责任者承受的否定性评价或相应的处罚、惩罚或制裁。
那么,环境保护法中的法律责任就是指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公民或单位应当履行的行为,以及违反法律规定或虽未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的,而由国家机关强制责任者承受的否定性评价或相应的处罚、惩罚或制裁。
综合对此概念以及对环境保护法本身的分析,可以总结出环境法律责任的几个特征:(1)是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不是基于某个人或单位的意志随意确定的。
我国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贾旭 花 1 李 海龙
( 1 . 天津 科 技 大 学 , 天津 3 0 0 2 2 2 ; 2 . 天津铁路运输学院 , 天津 3 0 0 2 4 0 )
摘要: 针 对 环 境 侵 权 行 为致 害 机 理 的 间 接 性 、 潜伏 性 , 后 果 的不确 定性 , 社 会 效 应 的 广 泛 性 以及 因果 关 系的 隐 蔽
境 受害人 及时 、 有效的救 济。
关键词 : 环境侵 权 责任 ; 环境 公益诉 讼 ; 环 境 保 险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2 2 . 6
Th e Co n s t r u c t i o n a nd Pe r f e c t i o n o f Di s pu t e Re s o l u t i o n
v i c t i m c a n r e c e i v e t i me l y a n d e f f e c t i v e c o mp e n s a t i o n.
Ke y wo r d s : t h e l i a b i l i t y o f e n v i r o n me n t a l i n f in r g e me n t ; e n v i r o n me n t a l p u b l i c i n t e r e s t l i t i g a t i o n; e n v i r o n me n t a l
o f En v i r o n me nt a l I nf r i ng e me nt s i n Chi na
J I A Xu h u a , L I Ha i l o n g 2
( 1 . T i a n j i n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S c i e n c e& T e c h n o l o g y , T i a n j i n 3 0 0 2 2 2 , C h i n a ;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一、概述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是法学领域中的一项重要课题,它涉及环境法、民法等多个法律领域的交叉与融合。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侵权行为及其带来的损害后果愈发严重,这使得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侵权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这种责任不仅体现了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对环境保护的重视。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研究中,我们需要关注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责任主体的确定、损害后果的评估、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责任追究的程序等。
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有助于完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也有助于为环境侵权纠纷的解决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研究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关注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以及环境损害的复杂性。
例如,环境侵权行为往往具有潜伏性、长期性等特点,这使得损害后果的评估和责任主体的确定具有较大难度。
我们需要通过深入研究,探索出更加科学、合理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认定与承担机制,以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1. 环境侵权问题的背景与现状随着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侵权问题也逐渐成为社会的焦点。
在全球范围内,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我国作为一个经济快速发展的大国,同样面临着严峻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环境侵权是指因污染或破坏环境,导致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环境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环境侵权事件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涉及的污染类型也日益多样化,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
这些污染行为不仅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分析及完善
第一, 关于环境侵 权的构成 , 民法通则》 《 的规定与《 环境保护法》 年两次修订的《 大气 污染防治法》 以及 1 9 , 9 5年通过 的《 固体废 物污 的规定 不协调 , 根据 《 民法通则》 1 4条的规定 , 第 2 环境污 染侵 权须 染环境 防治法》 1 9 和 9 6年通 过的《 环境 噪声污染 防治法》 也基本 上 违反 国家保 护环境 防止污染 的规定 ” 为前提 , 环境保护法》 而《 及 作 了与 《 环境保护 法》相似 的规定。在 自然资源保 护法方面 ,森林 以“ 《 法》 《 、草原法》 《 、土地保护法》 中也有相关规定。 在民事程序法方面的 各单 行 法 的规 定 并 无 此 要 求 。 第 二 , 于举证 责任转移 , 关 因果 关 系推 定 规 则 , 法 上 没 有 做 出 立 主要规定 有: 国 1 9 我 1年 《 9 民事 诉讼法 》 5 、 5条规定 了 当事 人 第 45
一
( 接 第 1 0页 ) 上 3 不 到 位 给 当 事 人造 成 损 失 的 不足 ,从 而 化 解 当事 人 由此 产 生 的 矛 盾 险 , 护 公 证 员 的 合 法 权利 , 护 公 证 文 书 的权 威 性 。 保 维 和积怨。 对新 公 证 复查 制 度 的思 考 ( 公 证 复 查 制 度 对 公 证 机 构 应 当承 担 的 民事 法 律 责 任 更 加 明 3) ( 公证 书是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 序制作的具有特殊 法律效 力 1) 确 , 对 保 护 了公 证 机 构 的合 法权 益 。 证 机 构 仅 在 因过 错 对 赔偿 数 的证 明 文 书 , 现 代社 会 已经 成 为不 可 或 缺 的 法 律 文 书 , 以在 作 出 相 公 在 所 额 与 当 事 人 或 公 证 事 项 的利 害 关 系 人 发 生 争 议 且 协 商 不 成 的情 形 复 查 决定 前 , 证 机 构 应 当 慎 之又 慎 。 证 员 应 当充 分运 用 自 己 良好 公 公 下 , 有可 能 成 为 民事 诉 讼 的 被告 。 才 的业 务 素质 , 住 关键 环 节 , 取 相 应 的措 施 , 出 正确 的 判断 。 抓 采 作 ( 公 证 争 议 的 解 决 途 径 , 行 政 复 议 , 是 公 证 复 查 必 须 具 体 4) 是 还 f 公 证 书 的 内 容 合 法 、 确 、 理 程 序 无 误 的 , 必 须 维 护 公 2) 正 办 就 问题 具体 分 析 。 证 书 的 法律 效 力 ,作 出维 持 公 证 书 的 处理 决定 ,不 能 随 意 更 改 或撤 更 复查 根据 司法部 《 关于公证法施行后如何 办理公证行政 申诉 问题 的 销 , 不 能 支 持 复 查 申 请 人 的 不正 当要 求。 申请 人 存在 误解 的 , 公证 员可以利 用掌握 的业务知识 向申请人阐明理论 , 明事 实, 说 以利 批复》 的规 定 ,0 6年 3月 1日以后出具 的公证书 , 20 当事人、 公证 事 项 的利害 关 系人认 为有错误 的 , 当根据 《 应 公证 法》 3 9 条 的规 达 到 息 纷止 诉 的 目的。 第 定 , 出具 该 公 证 书 的公 证 处 提 出 复 查 , 公 证 书 的 内 容 有 争 议 的 , 向 对 ( 3)对 于 确 实存 在 公证 书 的 基 本 内容 违 法 或 者 与 事 实 不 符 的 , 缺 复 根据《 公证 法》 4 第 0条 的规定 , 以就 争议 向人民法 院提起 民事 诉 或 其他 违 反公 证 程 序 , 乏 必 要 手续 而 无 法 补 正 的 公 证 事项 , 查公 可 讼 。 司 法 行政 机 关 不再 按 行 政 申诉 程 序 处 理 有 关 争 议 。 证 员 要依 据 法律 规 定 , 该 公证 书 的情 况 从 法 律 理 论上 作 出 分析 , 对 并 20 0 6年 3月 1日以 前 出具 的 公 证 书 , 事 人 、 证 事 项 的 利 害 以无 可 辩驳 的证 据 理 论 证 明被 诉 公 证 事 项 所 存在 的 问题 ,写 出 复查 当 公 关 系人 认 为 公 证 书 有 错 误 的 , 于 3月 1日 以前 根 据 《 证 程 序 规 结论 提 交 公证 处领 导 审 批 。 并 公 公证 机 构 对 于 这 类 公 证 事项 要采 取 及 时 、 则 》 出 行 政 申 诉 , 法行 政 机 关 已经 受理 尚 未 作 出 处理 决 定 的 , 提 司 应 果 断 地 措 施作 出 予 以撤 销 的决 定 。 当继 续按 行 政 申诉 程 序 办 理 。 ( 对 于 有 瑕疵 的 公 证 书 和 公 证 书 内 容 部 分 违 法 虚 伪 的公 证 事 4) 20 0 6年 3月 1日以 前 出具 的 公证 书 , 事 人 、 证 事 项 的利 害 项 , 查 公 证 员 应 当 以 维 护 公平 正 义 的角 度 , 当地 向 申请 人 说 明 以 当 公 复 恰 关 系 人 认 为 公 证 书 有 错 误 或 者 对 公 证 书 的 内 容 有 争 议 , 3月 1日 收 回 或补 正 公 证 书 的做 法 ,仍 然 能够 达 到 满足 公 证 当事 人 或 公证 事 于 以 后 提 出行 政 申诉 的 , 司法 行 政 机 关 不 再 受理 ,并 告 知 申 诉 人按 照 项利 害关系人 的证 明需求的 目的 ,尽 最大可能行使 收回或补正公证 《 公证 法》 第三十九条 、 四十 条的规定向公证 处提 出复查或者 向人 书 的纠 正 方法 来 消 除不 良公 证 文 书 所 造成 的 负面 影 响 。 但 是对 于 坚 第 持 自己看 法 的 当事 人 , 复查 公证 员也 应 当据 理 力 争 , 过 法 理 分 析做 通 民 法 院提 起 民事 诉 讼 。 以维 护 公 证 员和 当事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 5)公 证 当 事 人 或公 证 事 项 利 害 关 系人 所 提 出 的 公 证 复 查 请 出正 确 的决 定 , ( ) 证 机 构 确 无 过 错 的 , 申请 人 的 撤 销 申请 应 当不 予 核 准
浅析我国环境侵权民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浅析我国环境侵权民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摘要]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伴随而来的环境污染事故也频繁发生。
传统的部门法规在危机面前暴露出一些问题和缺陷:“环境侵权”概念界定的不全面、环境侵权构成要件在立法上的不统一、对侵权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不明确以及环境侵权在诉讼上的困难等等。
文章主要针对这些问题,说明我国环境侵权民事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不足,从而提出一些完善的决策和建议。
[关键词]环境侵权;违法性要件;因果关系;公益诉讼一、我国环境侵权民事制度的现状环境侵权是环境法和侵权法的交叉领域。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环境侵权民事制度的规定主要分散于《民法通则》、环境基本法与单行法、民事程序法以及《侵权责任法》之中。
首先是我国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124条和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第41条,专门针对环境污染中的民事责任问题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此后,其他关于环境问题的民事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如1982年通过,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1987年通过、1995年、2000年两次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通过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1996年通过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这些陆续颁布的单行法基本上作了与《环境保护法》相似的规定,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环境民事责任制度体系。
在民事程序法方面的规定主要有: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54、55条,规定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同样适用于环境侵权的民事诉讼,以及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3项之规定。
此外,2009年12月26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环境污染问题在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作的专章共四条(第65条至68条)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环境民事责任法律体系。
二、我国现行环境侵权民事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对“环境侵权”概念的界定问题对于环境侵权,各国都有不同的表述,在日本和其他一些地区通常称之为“公害”,这一概念现也基本为各国所接受。
论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立法进路
论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立法进路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快速增长,环境问题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由于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环境保护法律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其中,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是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旨在探讨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立法进路。
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源于国际惯例和国际法律规则。
在“里约宣言”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国际公约中,都对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做出了规定。
国内法方面,中国的《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核心法规,该法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
此外,还有一些单行法律法规也在特定情况下提到了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比如《草原法》、《森林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我国的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初期阶段、中期阶段和现代阶段。
初期阶段,主要是在《民法通则》等法规中对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进行探讨,但规定较为简单,缺乏可操作性。
中期阶段,则是在90年代中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式制定,明确将生态环境损害纳入环境保护范畴,并规定了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责任,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基本法律框架。
现代阶段,我国逐步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制度,例如为受害人提供救济、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管理,同时也逐步实现了实施与完善国家环境监管制度等。
1.立法落后。
目前我国对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负有民事责任的规定,仅在部分环境污染事件中得到落实,对于一些新兴的生态环境问题,如土地污染、大气污染等方面,尚未得到有力的法律支持。
2.制度不健全。
尽管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法律法规,但是在实际的操作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
比如,由于制度设计不够完善,投入不足等问题,导致实际赔偿困难,受害人难以维权。
3.法律执行力度不足。
由于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性质复杂,判断和证明难度大,使得执法部门常常难以对侵权行为及时有效地进行查处和处罚。
论我国环境侵害救济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决 策 参 考 I
论 我 国环 境 侵 害救 济 制 度 的缺 陷与 完善
向 前
( . 国政 法 大 学 , 京 10 8 ;. 庆 市 南 川 区环 境 保 护 局 , 庆 4 8 0 ) 1中 北 0 0 8 2重 重 0 4 0
【 摘 要 】 日益严 重的环境侵害 问题 引发 了人们 的高度 重视. .面对环境侵 害, 受害者 通过 各种渠道进行控告和 申 诉, 以期获得救济。但 囿于我 国现有 的相 关法律 制度在 框架设计上存在缺 陷, 受害者往往 无法得 到合 情合理 的救 济, 由此 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和问题。 笔者分析 了环境侵害 的涵义及特征 , 揭示 了我国现 阶段的环境侵害状况 , 并对相应的救济 制度
,
环境侵权说脱胎于 民事侵权 理论 ,认为造成环境 污染 、 导 致 民事主体人身和财产受损 害者 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 补偿受 害 者 的损失 。 显然 , 境侵 权说 强调两个方面 , 环 一方 面客观上存 在 致 害者的环境 行为致 人权利受损 的事实 ; 另一方 面 , 依据我 国
一
、
环 境侵 害概 念 的提 出及 界 定
随 着 我 国经 济 快 速 、 入 的发 展 , 深 以及 城 镇 化 突 飞 猛 进 的 扩 张 , 境侵害开始 在各个领域 出现 , 环 已经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造 成 个人 、 集体和 国家利益 的损害 , 有愈演愈烈之势。 并 对于环境侵 害行 为的提法及界定 ,法学界及 环境法工作者们众说 纷纭 , 各 有 侧 重 , 本 上 形 成 了 两 种 学 说 , 是 环 境 侵 权 说 , 是 环 境 侵 基 一 一 害说 。 ( ) 境 侵 权 还 是 环 境 侵 害 一 环
论我国环境侵权非诉讼救济现状及其完善
据 一 定 的社 会 规 范 ( 括 道 德 规 范 和 法 律 规 范 ) 间 调处 . 包 居 促 使 双方 相 互 谅 解 , 成 合 意 。 达 解决 纠 纷 。 民 间调 解 主 要包 括 纯 粹 的 民 间 人 士 出 面进 行 的 调 解 和 人 民调 解 委 员 会 进 行 的 调 解。 民间 调解 与诉 讼 相 比具 有 责 任 形 式 、 用 手 段 的 灵活 多 样 运 的特 点 ,运 用 民间 调解 对 于 减少 环境 纠纷 的行 政处 理 和 民事
纠 纷解 决 方 式 。
诉讼 , 防止 矛 盾 的激 化 , 迅速 解 决 矛盾 , 便群 众 , 轻行 政 机 方 减 关 和 司法 机 关 的 负 担 , 有 积 极 作 用 。④ 都
3 仲裁 .
我 国《 仲裁 法 》 定 ,平 等 主 体 的 公 民 、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规 “ 法 之 间 发 生 的合 同 纠纷 和其 他 财 产 权 益 纠 纷 , 以仲 裁 ” 对 于 可 。 环 境 纠 纷 的 仲 裁 , 国 既 无 专 门 的 环 境 仲裁 机 构 , 无 专 门 的 中 亦 环 境 仲 裁 法规 , 实 践 中 , 国仲 裁 的 适 用 上 主要 局 限 于 劳 动 在 我 纠纷 和 商 事 纠纷 ,有 明确 规 定 可 以适 用 环 境 仲裁 的 只有 海 洋 环 境 污染 纠纷 , 境 纠 纷 的 仲裁 解 决 甚 为少 见 。 环
行 政处 理 是 指 行 政 主 体 依 照 法 律 授 权 。对 平 等 主 体 之 间 发 生 的 、 与行 政 管 理 活 动 密 切 相 关 的 或 者 特定 的 民事 纠纷 进 行 审 查并 作 出处 理 的程 序 或 方 式 。 政处 理 包 括 两 种 , 行 即行 政 调 解 和行 政裁 决 , 实 践 中 , 政 处 理 发 挥着 重 要 的 作 用 。 在 行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随着现代工业化的不断深入,环境问题日益成为我们面临的重要挑战,而环境侵权及环境民事责任就是该领域中的两个主要概念,它们的出现旨在保护环境及妥善处理因环境破坏带来的损失和责任。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环境侵权的概念与形式环境侵权是指个人、企事业单位等在生产、生活、经营等活动过程中,以侵犯生态环境为行为方式,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对现有的自然环境、生态系统、地貌、废弃物、空气、水、土壤以及生活环境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具体而言,环境侵权行为包括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侵犯他人权益等多种形式。
在环境侵权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包括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废水、废渣、垃圾等,污染空气、水、土壤等环境;破坏森林、湿地、草地等自然生态系统,使野生动植物种群减少、生态环境失衡;挖掘采矿、建筑拆迁等,破坏地貌和文物;产生噪音、震动、异味等,影响人们的健康和正常生活等。
二、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与要素环境民事责任是指依法由破坏环境的个人、企业等承担的责任,其主要涵义包括经济赔偿、修复环境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环境民事责任的要素通常包括环境行为、环境损害和经济赔偿这三个方面。
具体而言,要素包括:1、环境行为:要求具备环境污染、破坏的主体具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也就是制造环境问题的行为或者不当行为。
2、环境损害:指因为环境护理的不当,导致生态环境不可逆转的破坏,如林木遭到砍伐、水貌被污染、UN放废料、土质被侵蚀等。
3、经济赔偿:环境民事责任之一,是要求污染和破坏者承担经济上的责任,进行赔偿。
经济赔偿目的包括弥补环境损害以及设立环境基金以便日后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的资金来源。
三、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的关系及应对措施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是紧密相关的两个概念。
环境侵权是导致环境损害的原因,也是环境民事责任的基础;环境民事责任则旨在通过追究污染和破坏者的责任,来遏制环境侵权的行为。
因此,环境保护部门不能忽视其中任何一方的作用。
我国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制度研究
郑 小 维 。 孙 学 财 关 影
( 庆 市 让 胡路 区人 民检 察 院, 庆 1 3 0 2大 庆 师 范 学 院 , 庆 1 3 0 ) 大 大 6 0 0;. 大 6 0 0
【 关键字】 环境权 ; 环境侵权 ; 民事责任 ; 无过错责任 ; 环境保护
权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包 括 直 接 损 失 和 间 接 损 失两部分。 3 污 染 环 境 的行 为 与 损 害 结 果 之 间 . 的 因 果关 系 。 “ 因果 关 系 , 原 因 与 结 果 指 间之 关 系 。 原 因 而 言 . 某 一 原 因 引 出 从 乃 某 一 结 果 之 关 系 ; 结 果 言 . 某 一 结 果 从 乃 因某 一原 因 所 造 成 之关 系 ” 传 统 的 民事 。 责 任要 求 违 法 行 为 与 损 害 结 果 之 间 有 因 果 关 系 。 由 于 环 境 民事 侵 权 不 以违 法 性 为构 成 要 件 .致 害 行 为 与 损 害 结 果 之 间 的 因果 关 系 ,就 作 为 承 担 民事 责 任 的 必 要条件 。 ( ) 境 侵权 民事 责任 的 承担 方 式 三 环 环 境 民 事 责 任 主 要 由于 侵 权 行 为 所 导致 。 即环 境 侵 权 民事 责 任 的 承 担 方 式 , 即对 他 人 的合 法 环 境 民 事 权 益 实 施 侵 害 的加 害 人 所 承 担 的 不 利 的 法 律 后 果 的形 式 。环 境 污染 与 破 坏 对 人 身 和 财 产 造 成 巨大 伤 害 , 已被 世 界 各 国 高 度 的 关 注 。 都 这在原则上把 “ 除危害 ” “ 偿 损失” 排 和 赔 作为 环境侵 权民事 责任 主要承 担方式 。 综 合 上 述 分 析 ,我 国 环 境 侵 权 民事 责 任 的 承 担 方 式 应 该 分 三 大 类 共 五 种 具 体 形 式 : . 除 危 害 : . 偿 损 失 ; . 复 原 1排 2赔 3恢 状 ; . 止 侵 害 ; 梢 除危 险 。 4停 5 三 、 环 境 侵 权 中 无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的
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楚健黄金菊福州大学法学院【摘要】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环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也日益突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亟待完善。
本文从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找出该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制度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环境侵权责任保险保险模式保险范围近年来,一系列重大的环境污染事件相继出现,造成了生态环境严重污染损害。
企业在面对巨额的环境损害赔偿时难以承受,而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措施,它通过适当转移和分散企业风险,及时救济受害人,维护社会稳定。
一、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的内涵环境侵权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环境污染而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环境侵权责任保险是以“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即以被保险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
同时,环境侵权责任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被保险人通过支付保险费的方式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以达到对这种消极损害进行填补的目的。
二、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及问题1.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
从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立法的现状来看,我国只在一些法律中有部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规定,主要有《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环境保护法》等,规定了特定行业要强制投保环境责任保险。
从我国现有的保险业务来看,20世纪90年代初,保险公司和当地环保部门合作推出过污染责任保险。
并进行过环境责任保险的试点,后来都处于停顿状态。
2008年,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局联合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
在污染事故发生率高的行业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了一些进展。
2.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分析,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自愿为主,保险缺乏强制性;现阶段,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多属于企业自愿投保,由于环境污染具有外部不经济性的特性,企业为追求最大利润,不愿将环境成本纳入其成本范畴,因此,企业大多都不愿购买环境侵权责任保险。
论《民事诉讼法》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民事诉讼法》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Introduction随着环境问题的愈发严重,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
政府、企业、个人都应该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为环境保护作出积极的贡献。
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环境公益诉讼在法律中被赋予了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侧重于民事诉讼法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探讨在实践中如何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与完善。
Part 1: The Concept and Significance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1.1 The Definition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针对大环境的诉讼方式,旨在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环保问题。
环境公益诉讼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
被赋予公益性质的环境公益诉讼对于环境保护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对象是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环境问题的主要责任人。
1.2 The Significance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重要的环境保护手段,对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的防范有很大的作用。
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社会性,传统的解决方式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处置。
环境公益诉讼的出现为解决环境保护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途径。
环境公益诉讼可推动环境问题的引起,而且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对环保领域的信息权保护、社会监察与保障体系构建有着重要的作用。
从而达到提高环境保护的效率和质量的目的。
Part 2: The Practice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 China2.1 The Establishment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 in China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可以追溯到2004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及其完善【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现实生活中工业化市场化的不断深入演变,环境侵权不仅成为人与自然、个体与群体、经济与法律等诸多领域的难题,由之导致的环境纠纷更加成为我国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而又棘手的问题之一。
本文主要阐述环境侵权的概念,类型以及评价目前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以期待更加有效的立法来保护公民的切身利益。
【关键词】环境侵权;制度分析评价;制度改善与建议
一、环境侵权
环境侵权从广义上讲是指因生产和生活行为侵害环境并因而对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等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它也是通过环境媒介产生侵权后果的行为,具有“准行为”特征。
1从狭义上讲,环境侵权则指的是对权利主体的环境权及其行使所构成的侵害与破坏。
因为环境权本身也可说是一种准民事权利。
既涉及人身权与财产权,又超脱于二者之外自存空间。
环境侵权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海洋污染、环境噪音污染、能量污染、有害有毒物质污染、破坏自然资源等侵权行为。
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内涵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实质上也是一种侵权的民事责任。
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保护环境义务,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系统侵
犯他人环境民事权益而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
2它是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其以行为人污染或破坏环境,且造成环境损害或他人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害为前提条件。
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也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队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故保护环境是民事主体的法定义务,其造成环境的污染或损害均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即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其主要是指涉及环境污染侵害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而不是人类意义上的环境权利所指向的责任。
三、关于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分析与评价
(一)积极意义的方面
从宏观上看,现有的民事基本法、环境基本法、环境单行法和民事程序法等有关法律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均作了不同层次不同
内容的规定,民法通则确立了我国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制度。
此后的有关环境立法,包括《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均对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
因此,可以说,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体系已经随之基本形成,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已经比较严密了。
较为彻底的是我国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这一领域的贯彻。
因为不论是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还是作为环境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亦或各环境单行法,都贯穿着无过错责任的立法原则,并且,该原则不仅适用于生命、身体、健康遭受损害的场合,也适用于财产损害场合。
(二)尚不完善的方面
首先,立法思想被限制。
我国目前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注重各项经济指标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等权力主体往往只考虑现阶段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忽略了长远的社会利益,仅从发展本地区经济出发,对各种环境侵权行为采取姑息、包庇、纵容的态度,进而影响到环境侵权在司法领域救济乏力,无法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其次,法律体系的不完整。
环境法律体系尚待完善。
长期以来,我国民法领域不得不面临着这样的尴尬局面:一、未编订统一的民法典;二、尚未将环境权写入宪法;三、仍未颁布独立的侵权行为法;四、现行立法上的矛盾冲突大量存在;五、之前出台的许多环境法律都过于原则化,缺乏相应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的配套,结果导致法律的可操作性差,执法随意和执法标准不一致。
再次,基本原则的不确定。
关于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转移问题,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至于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则既无法律规定,也无司法解释。
也就是说,对这些重要的基本原则法条上均没有做出明确而详尽的规定与阐释。
最后,救济的途径和保障方面明显不足。
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障制度尚未建立,我国环境法中,无论是基本法还是各单行法皆未明确规定仲裁制度,而其相对诉讼,更具有迅速、便利等优势。
二是环境侵权的知情权和请求鉴定权尚属空白,这对弱势地位的被侵权人进行举证及请求救济十分困难。
三是尚没独立的对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进行认定的机构等。
四、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一)坚持全部赔偿与限制赔偿相结合的原则。
让企业承担无过错责任在有些合法化的情况下会导致企业的破产并不利于社会
稳定与经济发展。
而不全部赔偿受害人,则又显示公正公平。
所以,就要坚持此原则,对于二者之间的差价,可以通过另外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或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等社会性救济来弥补。
(二)有限度且适时地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
在加害者主观上具有恶意的情况下,甚至经过加害者深思熟虑后实施的环境侵权,除了要以行政手段,刑事制裁等途径进行管理和惩罚,还应当适时适用惩罚性赔偿,如我国的《产品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三)具体明确侵权责任主体。
环境法同我国各种各样的法律制度一样,对环境侵权责任承担者常笼统地定义为“有关责任人员”、“有关单位”,而造成环境污染的原因也较为复杂,涉及的有关人员也形形色色。
因此,在制订相关法律条文时如能将责任落实到人,视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规定,则更能够达到法律所追求的弥
补损失和惩戒侵害的目的。
(四)保障受害人合法咨询和鉴定责任的请求权利。
环境侵权很多时候涉及高科技以及专业性极强的业务理论,有关机器设备、使用原料、排放废弃物的种类、数量、迁移转化规律及可能的危害后果、产生侵权的原因、程度,侵害的等级等等都是一般公众所不熟悉和难以理解的。
因此,立法应当明确授予受害人对相关问题的咨询权,以及向当地有关环境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责任鉴定的请求权。
(五)确立环境侵权仲裁制度。
环境侵权纠纷一般都关涉财产权益,而我国仲裁法就可以对其加以调整。
而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环境侵权纠纷不仅能大大节约国家的诉讼资源,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调和社会矛盾,立法理应在条件具备时加以明定。
【参考文献】
[1]张新宝.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j].法学研究,2001(4):20.
[2]吕忠梅.环境法导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