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区别有哪些
2022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哪些归责原则
2022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哪些归责原则发生交通事必定会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归责,在交通事故归责的过程中一般适用过错原则以及无过错原则两个归责原则。
往往在交通事故中都会采用过错原则。
那么,接下来由我为大家带有关于2022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哪些归责原则的知识吧,以供大家参考!一、2022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哪些归责原则(一)侵权归责原则的一般理论所谓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之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
归责原则实际上是确定行为人因为何种原因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原因事实就成为了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对侵害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由于责任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的不同,又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犯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致人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不必具备一般侵权责任的四个方面构成要件。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了民事主体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其特殊性在于指明法律的规定不需要全部具备民事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其责任也不限于由行为人本人承担。
从归责原则看,一般侵权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为古罗马《阿奎利亚法》以来特别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来的法律制度中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基础。
无过错责任则是伴随近代大工业发展起来的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别类型案件中,不考虑加害人有无过错,只要符合其他责任要件就要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而免责和减责的事由则由法律做出明确规定。
即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即受害人无须证明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也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作为免责和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而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张免责。
特殊侵权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而特殊侵权责任则是侵权责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与一般侵权责任有所不同,具有自身独特的特点和规则。
特殊侵权责任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事由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的侵权责任。
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特殊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具有多样性。
一般侵权责任通常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即行为人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侵权责任。
但特殊侵权责任则可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等。
无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比如,在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作业人即使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没有过错,也需要承担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则是先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在建筑物等物件致人损害的案件中,所有人、管理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相对特殊。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
而在某些特殊侵权责任中,构成要件可能会有所不同。
比如,在产品责任中,只要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生产者和销售者就需要承担责任,无需证明生产者和销售者存在过错。
再者,特殊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也有别于一般侵权责任。
在一般侵权责任中,通常由受害人承担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等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
但在特殊侵权责任中,可能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行为人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
例如,在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案件中,由污染者承担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众多,下面我们来介绍几种常见的特殊侵权责任。
其一,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一般侵权行为包括哪些
民法典⼀般侵权⾏为包括哪些侵权是⼀种常见的违法⾏为,侵权分割的是他⼈的民事权益,侵权⼈要承担侵权的责任。
⽽侵权⾏为可以分为⼀般侵权⾏为和特殊侵权⾏为,那么民法典⼀般侵权⾏为包括什么⾏为?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般侵权⾏为包括哪些民法典规定,⼀般侵权⾏为包括侵害⼈⾝权利的⾏为、侵害⼈格权利的⾏为、侵害⾝份权的⾏为、侵害财产权利的⾏为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七⼗九条【⼈⾝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出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
第⼀千⼀百⼋⼗⼆条【侵害⼈⾝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侵害他⼈⼈⾝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和侵权⼈就赔偿数额协商不⼀致,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千⼀百⼋⼗四条【财产损失计算⽅式】侵害他⼈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式计算。
⼆、民事侵权⾏为处理1、协商解决。
双⽅当事⼈在平等⾃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解决纠纷。
2、调解解决。
在有关组织(如⼈民调解委员会)或中间⼈的主持下,在平等、⾃愿、合法的基础上分清是⾮、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当事⼈⾃主达成协议,从⽽解决纠纷。
3、仲裁解决。
纠纷当事⼈根据纠纷前或者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作出裁决,并通过当事⼈对裁决的⾃觉履⾏或由⼀⽅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使纠纷得以解决。
4、诉讼解决。
通过打官司解决,它指纠纷当事⼈⼀⽅依法向⼈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当事⼈对⽣效裁判的⾃觉履⾏或⼈民法院的强制执⾏⽽解决纠纷。
特殊侵权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大多数情况下,我们所熟知的是一般侵权责任,比如某人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或者因为疏忽导致他人受伤。
然而,还有一类相对较为特殊的侵权责任,它们在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等方面有着独特的规定。
特殊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对他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与一般侵权责任相比,特殊侵权责任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归责原则的不同是一个显著特点。
一般侵权责任通常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也就是说,只有在行为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但在特殊侵权责任中,可能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就需要承担责任。
例如,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作业人就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则是先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
其次,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也有所不同。
在一般侵权责任中,通常需要同时满足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过错这四个要件。
而在某些特殊侵权责任中,可能不需要全部满足这些要件。
比如,在环境污染侵权中,只需要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论污染者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
接下来,让我们具体了解几种常见的特殊侵权责任类型。
产品责任就是其中之一。
当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生产者和销售者需要承担责任。
这里的“缺陷”不仅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还包括警示缺陷。
比如,某款电器在设计上存在安全隐患,导致用户在使用时触电受伤,生产者就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如果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未能发现产品存在的缺陷,或者明知产品有缺陷仍进行销售,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也是常见的特殊侵权责任。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如果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对周围居民的健康和环境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二者有什么不一样
⼀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者有什么不⼀样我们都知道⽣活中经常会发⽣⼀些侵权责任⾏为,对于侵权责任可以区分为⼀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
当然,这两种光从名字上⾯看就是有显著区别的,那究竟⼀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有哪些区别?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者有什么不⼀样1、归责原则适⽤的区别⼀般侵权责任适⽤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为则依民法通则和有关民事法规的规定,适⽤⽆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以保护受害⼈的合法权益。
2、责任构成要件的区别⼀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为⼈的过错,特殊侵权责任的成⽴不能按照⼀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它由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这些特殊要件不具有普遍性,每⼀种特殊侵权⾏为所要求的特别条件各不相同,不具备该特别条件就不能构成该特殊侵权责任3、举证责任分配⽅式不同⼀般侵权责任的证明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赔偿权利⼈负举证责任。
证明加害⼈的过错,加害⾏为,损害后果,加害⾏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特殊侵权责任实⾏举证责任倒置,但其倒置的范围并不是全部侵权责任要件,⽽是在过错证明实⾏举证责任倒置。
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的要件仍由赔偿权利⼈证明,在适⽤过错推定原则推定过错的,加害⼈否认,应证明⾃⼰⽆过错;在适⽤⽆过错责任时,加害⼈主张损害是由是受害⼈或第三⼈过错所致时,应负责举证。
加害⼈证明⾃⼰的主张成⽴的,才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为⼈虽不具备⼀般侵权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仍要承担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特殊性在于:法律明确规定这种民事责任不需要具备民事责任的⼀般构成要件;赔偿责任也不限于由⾏为⼈本⼈承担。
⽐如,《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致⼈损害的民事责任,由其监护⼈承担;动物致⼈损害的民事责任等都属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一般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一般侵权行为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概说一、一般侵权行为概说一般侵权行为是日常生活中最经常发生的侵权行为,也是侵权责任最常见的一种。
和特殊侵权行为不同,其贯彻了两个基本原则:(1)对自己行为负责原则。
(2)过错归责原则。
二、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并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一般侵权行为,并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三要件说,即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如法国。
五要件说,即行为、过错、违法、因果关系、损害,如德国。
七要件说,即行为、责任能力、过错、违法、侵害权利或法益、因果关系、损害,如台湾。
在大陆,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是众说纷纭,有三要件说,也有四要件说,但通说为四要件说,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
三、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一般侵权行为适用基础的一般条款。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节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一: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若行为人未为任何损害受害人之行为,自然谈不上承担侵权责任。
从举证责任角度论述,此点举证责任应当由受害人来承担。
注意,这里只考虑要有行为这样一个客观事实就可以了,即该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不考虑行为的违法性、过错等。
加害行为可以分为直接加害行为与间接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分为积极加害行为和消极加害行为。
行为人消极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积极作为义务,可以构成消极加害行为,这些积极作为义务的产生大致有下列来源:1.由法律规定的积极作为的义务,2.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积极作为的义务,3.来自于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
民法学1c第三部分 侵权责任法
第二章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第一节 概述 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含义 确定责任归属的根本依据 标准
与民法基本原则
与损害赔偿原则
二、归责原则的体系
一元说 二元说 三元说
第二节 过错责任原则
一、概念 以过错为要件 以过错为最终要件 过错对责任范围的影响 二、价值功能 平衡个人自由与社会安全 三、我国侵权法中过错责任的地位 四、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
间接因果关系问题
因果关系的证明
四、过错
地位 侵权责任的决定性要件
本质 主观过错说 客观过错说 形式 故意 过失
重大过失 轻过失
认定 客观化 举证倒置
第四章 数人侵权
第一节 共同加害行为
一、概念 二、构成要件 1、主体多数 2、行为关联 3、共同过错 4、同一损害结果 三、本质 意思联络说;共同过错说;共同行为说; 关连共同说
(二)帮助侵权
五、责任承担 连带责任 内部责任分担
受害人能否免除部分侵权人责任
教唆、帮助侵权责任
第二节 共同危险行为
一、概念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财产 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 际侵害行为人。 二、要件 三、责任 连带责任 四、免责
第三节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 ,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合理的自助行为。 条件: 目的要件 情势要件 对象要件 限度要件 法律后果 临时性救济
(三)受害人同意 受害人同意作为加害人免责的一种事由,是 指按照私法自治的原则,除了依法不能处分的权 益以外,受害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只 就是有效的。
要这种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善良风俗,
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其特征:(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2)侵权行为的对象是绝对权;(3)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
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是:(1)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的是约定义务;(2)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行为侵犯的是相对权;(3)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违约行为的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
二、侵权行为的分类1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
2单独侵权与共同侵权。
3积极侵权与消极侵权。
应掌握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的区分标准,应掌握作为侵权和不作为侵权的区分标准,应特别掌握共同侵权的情况:(1)加害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2)加害人之间虽无共同意思联络,但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具有不可分性;(3)教唆人和实施人共同造成他人损害。
共同侵权要求侵权人均存在过错,无意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
应注意区分共同侵权和单独侵权:共同侵权人负连带责任;单独侵权负自己责任。
实例演练1甲为了报复乙,与丙一起对乙施以殴打,致乙全身多处受伤,花去药费若干,误工工资损失若干。
事情发生后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甲、丙15天。
乙出院,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丙赔偿损失。
在审理中,甲因车祸死亡,身后未留有遗产。
甲有一个儿子,法院应如何判决?A由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B由甲的独生子和丙分担赔偿责任C由丙赔偿乙的一半损失,甲的独生子不承担责任D由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丙在赔偿全部损失后,有权向甲的儿子追偿【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
依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乙的损害是由于甲丙的共同侵权造成的,故应由甲丙负连带责任。
因甲死亡,且未留下遗产,故应由丙承担全部责任。
2某日,刘某与好友任某一起外出用猎枪打猎,忽见前面丛林中有一灰影闪动,二人同时举枪射击,不想击中的是在山中采蘑菇的农民。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1、实施了侵权行为这里所谓的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
若无行为人的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权利的相对人均负有不得侵犯权利的一般义务。
侵犯权利的行为因为违反了法定义务,故具有违法性。
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侵权行为的作为,是指不该作而作;作为侵权行为的不作为,是指该作而不作。
2、存在侵权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侵权责任法》在一般意义上采最广义的损害概念,不仅包括现实的已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
一般而言,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损害事实具有可确定性等。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考量的问题是责任的成立。
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涉及的是责任成立后责任形式以及大小的问题。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意义在于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又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
4、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
我国民法通则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
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极为疏忽大意的情况;而一般过失则是指尚未达到重大过失的过失。
民法总则一百二十条是什么
Men do not show their ambitions and are born with eight feet in the air.(页眉可删)民法总则一百二十条是什么在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现实生活中,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如果公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民法的保护的,要求侵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接下来,将为大家介绍民法总则一百二十条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现实生活中,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如果公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民法的保护的,要求侵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接下来,将为大家介绍民法总则一百二十条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区别是什么?1)构成要件不同。
特殊侵权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而一般侵权行为以行为人有过错为成立要件。
2)抗辩理由不同。
一些在一般侵权行为中适用的抗辩理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不能成为特殊侵权的抗辩理由。
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为赔偿损失;而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除赔偿损失外,还有如返还财产、排除妨碍、停止侵害等。
4)适用的范围不同。
为了防止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被滥用,特殊侵权只被限制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范围内。
而一般侵权行为的范围则没有该限制。
根据《民法》,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主要包括: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侵权承担的责任;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就工作人员职务侵权承担的责任;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的接受个人劳务方就提供劳务方的劳务侵权承担的责任;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者的产品责任;第四十八条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侵害非机动车的交通肇事事故;第六十五条以及整个第八章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第六十九条以及整个第九章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第七十八条以及除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侵权外的整个第十章规定的饲养动物侵权;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物件倒塌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行为会有哪些形态-
People who like to say that they are lucky, generally work harder than other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侵权行为会有哪些形态?导读:1、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2、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3、按致害人的人数分单独侵权行为:致害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致害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致害人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侵权行为会有哪些形态?1、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2、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3、按致害人的人数分单独侵权行为:致害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致害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致害人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4、按行为性质分积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消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二、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
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但执行职务的行为,正当防卫的行为,紧急避险的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因其不具有违法性,故不为侵权行为。
2、损害事实。
既包括对财产权利的损害,也包括对非财产权利的损害。
对财产的损害可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直接损害是指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害是指可得利益的减。
3、因果关系。
即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
4、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
三、侵权责任的特点1、侵权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
民事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行为人违反约定的民事义务产生违约责任,而违反法定义务则产生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是以侵权行为为事实根据所产生的责任没有侵权行为,就没有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是不可分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侵权行为的具体类型有哪些
侵权⾏为的具体类型有哪些侵权因为因为⽬的以及⾏为的⽅式不同,所以划分的类型也是不同的,她的划分和侵权的对象有直接的联系,但是对于侵权⾏为的具体类型的内容,我们可以进⾏适当的了解⼀下,这样可以有助于对于侵权⾏为的理解,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侵权⾏为的具体类型有哪些侵权⾏为⼀般是指⾏为⼈由于过错侵害他⼈的财产、⼈⾝,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为;⾏为⼈虽⽆过错,但法律特别规定应对受害⼈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为,也属于侵权⾏为。
从构成要件区分,侵权⾏为可分为⼀般侵权⾏为与特殊侵权⾏为。
⼀般侵权⾏为是指⾏为⼈有过错直接致⼈损害,因此适⽤民法上的⼀般责任条款的⾏为。
这是最常见的侵权⾏为,例如⾏为⼈故意损坏他⼈财产,故意损伤他⼈⾝体等。
特殊侵权⾏为指⾏为虽⽆过错,但他⼈的损害确系与⾏为⼈有关的⾏为、事件或特别原因所致,因此适⽤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的规定应负民事责任的⾏为。
规定了以下⼏种特别侵权⾏为:(1)国家或者国家机关⼯作⼈员在执⾏职务中,侵犯公民、法⼈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财产、⼈⾝损害;(3)从事⾼空、⾼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速运输⼯具等对周围环境有⾼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损害;(4)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损害;(5)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底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损害;(6)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损害;(7)饲养的动物造成他⼈损害。
侵权民事责任的⼀般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指要有侵权损害事实,加害⾏为的违法性,违法⾏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主观要件指⾏为需有⾏为能⼒,⾏为⼈主观上有过错。
对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则实⾏⽆过错原则。
即不管⾏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为造成损害结果的,均要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八种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以及侵权行为的分类有哪些
⼋种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以及侵权⾏为的分类有哪些据⼩编所知,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侵权⾏为。
⾸先是⼀种民事过错⾏为,也就是说,侵权⾏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
这⾥我们要了解的是侵权⾏为的相关问题。
请看店铺的⼩编在下⾯的⽂章中为您具体的分析⼋种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以及侵权⾏为的分类。
⼋种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以及侵权⾏为的分类有哪些⼀、⼋种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因新产品制造⽅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对其产品制造⽅法不同于专利⽅法承担举证责任;(⼆)⾼度危险作业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就受害⼈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倒塌、脱落、坠落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或者管理⼈对其⽆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或者管理⼈就受害⼈有过错或者第三⼈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为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为的⼈就其⾏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侵权⾏为⼀般分为以下⼏类1、⼀般侵权⾏为和特殊侵权⾏为,这是侵权⾏为的最基本分类⼀般侵权⾏为是指⾏为⼈因为过错⽽实施的、适⽤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般构成要件以认定的侵权⾏为;特殊侵权⾏为,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不以⾏为⼈具有主观过错、适⽤⽆过错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归责的侵权⾏为。
【司考】考点侵权责任法一般规定(上)(星考点)
基本概念1.一般侵权行为:即行为人基于过错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失的,并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
2.特殊侵权行为:即由法律直接规定,无须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而必须就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负民事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
3.直接责任:是指对自己的行为或自己管理控制的物致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4.替代责任:是指依法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5.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
6.过错推定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所管理的人或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8.公平责任:是指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重点考点详解一、责任方式与责任形态(一)责任方式1.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2.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
但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有顺序限制。
3.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4.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责任形态1.分类(1)单方责任、双方责任。
(2)单独责任、共同责任(按份、连带、补充、不真正连带)。
(3)财产责任: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包括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非财产责任: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4)直接责任、替代责任。
2.法律明文规定的几种替代责任(1)监护人对被监护人。
民事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 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 应承担民事责任.共两种 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 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 特殊形式.过错责任原则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 特殊形式.过错责任原则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 原则,但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问题的认定 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受害人只需证明加害人实施 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间 存在因果关系,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证明, 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加 害人为了免除其责任,应由其自己证明主观上无过错. 过错推定责任不能任意运用,只有在法律进行明确规定 过错推定责任不能任意运用,只有在法律进行明确规定 的情况下才可适用.
1,一般侵权行为的特征 ①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 行为的违法性是侵权行为的前提,给他人造成人身 与财产损害的行为应当是违反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行 为.如果虽有损害后果,但行为是合法实施的则不构成 侵权行为.如工商机关工商人员依法销毁假冒伪劣产品 是其履行职责的合法行为,不构成侵权 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绝对权(侵权违约竞合的问 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绝对权(侵权违约竞合的问 题)如热水器致人损害等 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他人的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与 债权不同,侵权行为侵害的权利均是绝对权,其义务主 体是不特定的,该权利的实现无须借助权利人以外的其 他人协助.债权作为一种请求权,是相对权,其实现需 要他人实施一定的行为.虽然在理论上已出现了将第三 人侵害债权的行为纳入侵权行为的观点,但按照通说及 现行立法,债权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对象
②产品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 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 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 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啤酒瓶伤人) ③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 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 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 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 民事责任(如小孩子拾到放射物) ④环境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 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 事责任.(牛和污染水致死)
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现在环境污染也是触犯了法律,需要承担⼀定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保护环境⼈⼈有责,只是有些⼈环境污染是不⼩⼼造成,那么,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听⼀听店铺⼩编给出的详细讲解。
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为⼈实施了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污染环境的⾏为⾏为⼈须实施了污染环境的⾏为,且该⾏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
在我国,有许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件,⾏为⼈如违反这些规范性⽂件实施了污染环境的⾏为,就须对该⾏为承担赔偿责任。
2、有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此处所称的损害包括⼈⾝损害和财产损害两种情形。
有⼈因环境污染⽽染病、死亡,农作物因环境污染⽽⽋收、绝收等。
3、污染环境⾏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这是指有关的损害事实是由⾏为⼈所实施的污染环境⾏为所造成。
污染环境⾏为是因,损害事实是果。
只有在⼆者有因果关系时,⾏为⼈才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污染环境致⼈损害虽实⾏⽆过错责任,但这只是⼀般情形,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也有例外规定,如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2条规定:“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赔偿责任:(1)战争⾏为;(2)不可抗拒的⾃然灾害;(3)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为。
”环境污染侵权属于特殊侵权⾏为,与⼀般侵权⾏为存在两⼤区别:1,举证责任不同:在⼀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原告被害⼈应当对要件事实(加害⾏为、损害结果、侵权⾏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加害⼈过错)承担证实的举证责任。
特殊侵权⾏为则反之。
⼀般说来,被告对其免责事由的证明,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应属于举证责任的⼀般分配。
⽐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4条规定的关于环境污染和产品责任中的免责事由的举证、⾼度危险作业中受害⼈故意的举证、饲养动物致⼈损害中的过错举证,均属于被告对⼰有利事实所负担的举证责任,并⾮举证责任倒置。
侵权行为的分类包括哪些
侵权行为的分类包括哪些在法律里侵权种类一般分为一般侵权行为、财产侵权行为、单独侵权、共同侵权、积极侵权,消极侵权。
特殊侵权行为:当事人基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产品缺陷高度危险作业、污染环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说起侵权行为,大多数人都能信手拈来,通常的侵权行为有动物伤人、高空坠物、产品侵权等等,当然这都是侵权行为具体分类中的行为了。
关于侵权行为的分类,相信很多人并不是太了解,下面就让小编告诉你侵权行为的分类包括哪些吧。
▲一、侵权行为的分类包括哪些▲(1)按构成要件分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2)按侵害对象分侵害财产权行为:包括侵害物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行为。
侵害人身权行为:包括侵害他人身体和心理的行为。
▲(3)按致害人的人数分单独侵权行为:致害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致害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致害人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4)按行为性质分积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消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应掌握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的区分标准,应掌握作为侵权和不作为侵权的区分标准,应特别掌握共同侵权的情况:(1)加害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2)加害人之间虽无共同意思联络,但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具有不可分性;(3)教唆人和实施人共同造成他人损害。
共同侵权要求侵权人均存在过错,无意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
应注意区分共同侵权和单独侵权:共同侵权人负连带责任;单独侵权负自己责任。
▲二、侵权行为的特征▲(1)侵权行为是一种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
侵权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且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所预期的,因此,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怎么样的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怎么样的侵权涉及的领域非常多,是实际生活中出现比较多的一类法律问题。
对于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的行为,例如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怎么样的?下面我就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关于行为的违法性,德国法规定了检验违法性的三个法定标准:即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和故意违背善良风俗加害于他人。
特定的法定作为义务的来源,为以下三种:一是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二是来自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三是来自行为人先前的行为。
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亦构成侵权行为的行为方式。
两种行为方式,均可构成侵权行为的客观表现方式。
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而为之,是作为的违法行为。
反之,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而不履行之,即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客观后果的要件,这是产生赔偿责任的基础。
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相关利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
损害事实包括三大类:一是人身损害事实,二是财产损害事实,三是精神损害事实。
人身损害事实是侵害物质性人格权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侵害自然人身权、健康权、生命权,其人格利益的损害为有形损害。
财产损害事实,是对财产权利的侵害所造成的财产利益的损失。
包括侵害所有权、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所造成的财产的损失。
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精神损害事实是侵害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所造成的人格利益损害,是无形的人格利益损害。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指的是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果,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
关于因果关系,有些情况下是无需证明,只需推定。
4、主观过错主观过错要件是一个主观的要件,是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时候的主观上的心理状态,而不是客观表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信托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区别有哪些在现实侵权法律事务中,有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两种分法,那么到底什么是一般侵权?什么是特殊侵权?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区别有哪些?赢了网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关的解答。
一、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一)侵权行为的类型主要包括:(1)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
(2)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权行为。
(3)侵害身份权的侵权行为。
(4)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
(5)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二)侵权行为法侵权行为法是调整因侵害他人财产、人身行为所产生的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侵权行为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部分。
(三)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对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侵权行为法上,将侵权责任分为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
二、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一)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职务侵权行为,或称职务侵权损害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是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系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所为;侵权行为违背了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所应当的注意义务。
(二)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的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失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由于人类还不能完全控制自然力量和某些物质属性,虽以极端谨慎经营仍有可能致人损害的危险性行为。
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行为是指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后果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引起的;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行为;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
从事高空、高速、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污染环境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而使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和资源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以至于影响人类健康的生产活动或生物生存的现象。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五)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施工,对在此地通行的人会造成一定的危险,如果施工人不进行特别的标志提醒,往往会使通行人遭受伤害。
因此中国法律明确规定施工人未尽警示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六)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地上工作物包括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依法由动物饲养人或保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三、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区别是什么1.构成要件不同。
特殊侵权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而一般侵权行为以行为人有过错为成立要件。
2.抗辩理由不同。
一些在一般侵权行为中适用的抗辩理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不能成为特殊侵权的抗辩理由。
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为赔偿损失;而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除赔偿损失外,还有如返还财产、排除妨碍、停止侵害等。
4.适用的范围不同。
为了防止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被滥用,特殊侵权只被限制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范围内。
而一般侵权行为的范围则没有该限制。
以上就是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区别有哪些”的内容,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构成要件、抗辩理由、承担责任的方式和适用的范围四点的不同。
如果读者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来赢了网。
∙保险车辆最高赔偿金额是多少/w/xt/670290.html∙车祸致人重伤拒绝赔偿该如何处理/w/xt/670287.html∙人身损害赔偿怎么申请/w/xt/670285.html∙转载的内容本身侵权该如何/w/xt/670282.html∙债权信托-种类 /w/xt/670277.html∙产品质量侵权与违约之间的区别是什么/w/xt/670274.html∙经营层收购中的信托融资方案设计及相关风险探讨/w/xt/670272.html∙物流货物损坏赔偿时间/w/xt/670269.html∙转载报纸文章算侵权吗/w/xt/670266.html∙保护信托的定义是什么/w/xt/670264.html∙建筑物侵权的责任如何划分/w/xt/670261.html∙当法院判决赔偿而对方拒绝履行时,能否申请强制执行/w/xt/670259.html∙交强险包含精神损害赔偿吗/w/xt/670256.html∙产品质量侵权被告主体有什么特殊规定(2018) /w/xt/670253.html∙法人财产权的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及其文义解释/w/xt/670251.html∙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举证责任是否相同/w/xt/670246.html∙信托法释义:第七十一条/w/xt/670242.html∙信托受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本质区别在哪/w/xt/670239.html∙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信托的概述/w/xt/670235.html∙人身损害赔偿的债权能不能转让/w/xt/670232.html∙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怎么样的/w/xt/670230.html∙如何正确理解债权信托/w/xt/670227.html∙拒绝报强交险赔偿时,受害人能否代为提起/w/xt/670223.html∙信托的职能都有哪些/w/xt/670221.html∙信托责任缺失会造成哪些灾难后果/w/xt/670218.html∙特殊侵权是否可以庭外和解/w/xt/670215.html∙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2018年)及相关注意问题有哪些/w/xt/670211.html∙汽车三包法退货是如何规定(2018)的/w/xt/670208.html∙高空坠物砸死人,他的父母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责任吗/w/xt/670205.html∙信托委托人资格的要求有哪些/w/xt/670202.html∙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如何确定/w/xt/670199.html∙信托受益权的应用研究/w/xt/670197.html∙租赁信托有什么形式/w/xt/670194.html∙公益信托的定义是什么/w/xt/670191.html∙转载网络文章在杂志上侵权吗/w/xt/670188.html∙污染环境侵权案件的原告范围有哪些/w/xt/670186.html∙打架人身损害赔偿上诉状/w/xt/670182.html∙交通事故两年后是否可以拒绝赔偿/w/xt/670179.html∙再融资是什么 /w/xt/670176.html∙qq上转载说说算侵权吗/w/xt/670173.html∙交通事故中对方负大部分责任但拒绝赔偿,该如何维权/w/xt/670170.html∙信托的概念及特征 /w/xt/670167.html ∙概述信托投资公司面临的注意事项/w/xt/670165.html∙信托受托人的权利有哪些/w/xt/670161.html∙特殊侵权案件起诉条件是什么/w/xt/670158.html∙拒绝出差被炒了有赔偿么/w/xt/670153.html∙小孩在学校受伤谁来承担赔偿责任/w/xt/670150.html∙转载他人的文章算是侵权吗,转载与引用有何区别/w/xt/670147.html∙谁主张谁举证是否适用于污染环境侵权/w/xt/670144.html∙什么是单一资金信托/w/xt/670141.html∙天降水泥砸晕女子要如何维权/w/xt/670138.html∙胜诉后拒绝赔偿能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w/xt/670135.html∙经营者的主体包含哪些/w/xt/670132.html∙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要遵循什么原则/w/xt/670129.html∙融资租赁信托的概念/w/xt/670127.html∙高危作业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有哪些/w/xt/670124.html∙如何利用信托合理避财产税/w/xt/670121.html∙权利信托分为哪几分类/w/xt/670118.html∙天将水泥砸晕女子属于侵犯人身权利吗/w/xt/670115.html∙信托受托人和代理人之间有没有区别/w/xt/670112.html∙信托财产具体指哪些/w/xt/670109.html∙特殊侵权责任案例分析/w/xt/670107.html∙信托投资公司为企业提供售后回租模式/w/xt/670105.html∙信托产品的可控风险和不可控风险有哪些/w/xt/670102.html∙互碰自赔可以拒绝吗/w/xt/670099.html∙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2018年)是怎么样的/w/xt/670096.html∙商事信托的定义具体是什么样子的/w/xt/670093.html∙什么是金融信托法律关系/w/xt/670090.html∙婚纱照被托运毁坏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吗/w/xt/670086.html∙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在法律的区别有哪些/w/xt/670084.html∙网络编辑转载违法后果有哪些/w/xt/670081.html∙经作者同意转载图书内容算侵权吗/w/xt/670077.html∙信托占有担保制度的概述/w/xt/670075.html∙24小时内未向保险公司报备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w/xt/670072.html∙托管机制为公益信托财产保驾护航/w/xt/670069.html∙开车遇到突发情况如何正确避险/w/xt/670066.html∙订定「信托业会计处理原则」/w/xt/670064.html∙有关法国产品的责任法/w/xt/670062.html∙债权信托的种类有哪些/w/xt/670060.html∙网络转载版权如何确定/w/xt/670057.html∙信托合同应书写格式2018 /w/xt/670053.html∙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w/xt/670051.html∙出口退税应收款信托有哪些风险/w/xt/670048.html∙什么是特殊侵权行为/w/xt/670045.html∙信托在实践中有什么作用/w/xt/670042.html∙什么是房地产信托 /w/xt/670039.html ∙产品质量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w/xt/670036.html∙交通事故发生后赔偿金额如何确定/w/xt/670034.html∙微信图文信息转载侵权吗/w/xt/670032.html∙信托以目的为标准(2018年)划分种类/w/xt/670029.html∙股权托管和投票信托的比较分析/w/xt/670026.html∙环境损害赔偿的原则有哪些/w/xt/670022.html∙从事资金信托业务要遵循哪些基本要求/w/xt/670019.html∙转载别人的视频侵权吗/w/xt/670016.html∙房地产企业投资信托融资策略/w/xt/670013.html∙拔罐被烫起皮怎么赔偿/w/xt/670010.html∙海关查验导致货物损坏,需要负责任吗/w/xt/670007.html∙追尾拒绝赔偿时该如何追偿/w/xt/670004.html∙物流签字后发现货物损坏如何处理/w/xt/670001.html∙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原则是什么/w/xt/6699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