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稿-重庆市海绵城市规划与设计导则(试行版201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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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07•【字号】綦江府办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19〕2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办发〔2018〕135号)已于2018年9月13日印发实施,为深入贯彻《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实现在土地出让、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维护等全过程闭合管理,全面推进綦江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是“十三五”期间国务院重点督办事项之一。

市政府明确指出区县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请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结合本单位职能职责深入研究《管理办法》,梳理本单位、本行业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认真贯彻《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二、明确目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37号)等文件要求,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根据《綦江区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确定目标,2020年綦江区海绵城市建设面积需达4.4平方公里,以部分北部组团、东部新城组团为近期重点建设区域,确保2020年底完成海绵城市建设任务。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3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3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3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积极落实新型城镇化和水安全战略有关要求,切实转变城市规划建设理念,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防止水污染、保障水安全,切实担负起改善三峡库区水体水质及保障库区水体安全的重任。

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让群众切身感受到海绵城市建设的效果。

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有效削减径流污染,促进雨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构建健康完善的城市水生态系统,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

综合考虑降雨、洪涝、排水、水系、径流、土壤、植物等因素,因地施策,合理确定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科学布局和建设低影响开发设施。

规划引领。

城市总体规划、相关专项(专业)规划及详细规划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科学划定城市蓝线和绿线,严格落实海绵城市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领作用。

生态优先。

重点保护河流、湿地、坑塘、沟渠等水生态敏感区,加强源头控制,实现可持续水循环,提高水生态系统的自然修复能力,维护城市良好的生态功能。

海绵城市技术导则

海绵城市技术导则
4.1 一般规定 ..................................................................................................................................... 14 4.2 降雨参数 ..................................................................................................................................... 15 4.3 技术措施 ..................................................................................................................................... 18 4.4 设施计算 ..................................................................................................................................... 21 4.5 建筑与小区 ................................................................................................................................. 25
主要起草人: 赵乐军、王秀朵、孙杰、刘建华、梁佳斌、高斌、王洪成、白繁义、田乃婷、 周玉明、王卫红 主要审查人: 赵世明、曾捷、阚薇莉、贾海峰、杨宪云、郁片红、王和祥、辛玮光、赵 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14•【字号】渝北府办发〔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国有公司,有关单位:《重庆市渝北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十八届第5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14日重庆市渝北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渝北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促进城市建设与生态系统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办法》(国办发〔2015〕75号)、《重庆市海绵城市规划与设计导则(试行)》、《重庆市主城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3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在城市建设中,充分保护、修复和恢复城市水生态系统,统筹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城市雨水管渠系统、超标雨水排放系统,实现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和利用,并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的城市开发建设方式。

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设施,是指落实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的各项设施。

本办法所称低影响开发,是指在城市开发过程中采用源头、分散的小型雨水控制设施,维持场地开发前后水文特征基本不变,有效缓解因不透水地面增加而导致的径流总量、径流污染、径流峰值等增加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要途径之一。

低影响开发设施是指实现低影响开发目标的各项设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6.03.11•【文号】建规[2016]50号•【施行日期】2016.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规[2016]5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委(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指导各地做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抓紧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设市城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草案,按程序报批。

《规定》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告我部城乡规划司和城市建设司。

联系人:城乡规划司王武科和朝东电话:************,58933414(传真)城市建设司徐慧纬牛璋彬电话:************(兼传真)附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3月11日附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做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是建设海绵城市的重要依据,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016年版)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016年版)

城市道路⼯程设计规范(2016年版)城市道路⼯程设计规范C ode f or d esign of u rban r oad e ngineering(2016年版)2012-01-11发布2012-05-01实施中华⼈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修订说明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道路⼯程设计规范》CJJ37-2012进⾏修订⽽成。

本次局部修订依据海绵城市建设对城市道路提出的相关要求,对原有条⽂中道路分隔带及绿化带宽度、道路横坡坡向、路缘⽯形式、道路路⾯以及绿化带⼊渗及调蓄要求、道路⾬⽔排除原则等相应修改或补充规定。

本次局部修订条⽂合计9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补充了需要在道路绿化带或分隔带中设置低影响开发设施时,绿化带或分隔带的宽度要求,以及各种设施间的设计要求。

2.增加⽴缘⽯的类型和布置型式。

3.细化了道路横坡的坡向规定。

4.按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补充道路⾬⽔低影响开发设计的原则和要求。

5.按《室外排⽔设计规范》GB50014修订的内容,调整了道路排⽔采⽤的暴⾬强度的重现期规定。

6.补充了低影响开发设施内植物的种植要求。

本规范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体字表⽰的条⽂为强制性条⽂,必须严格执⾏。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的解释,由北京市市政⼯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北京市市政⼯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街32号3号楼(市政总院⼤厦),邮政编码:100082)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员、主要审查⼈员: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天津市市政⼯程设计研究院重庆市设计院主要起草⼈员:和坤玲王晓华杨斌盛国荣审查⼈员:张⾠包琦玮李俊奇赵锂⽩伟岚任⼼欣5 横断⾯5.3 横断⾯组成及宽度5.3.4 路侧带可由⼈⾏道、绿化带、设施带等组成(图5.3.4),路侧带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图5.3.4路侧带1 ⼈⾏道宽度必须满⾜⾏⼈安全顺畅通过的要求,并应设置⽆障碍设施。

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两江新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推进两江新区海绵城市建设,指导新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等工作,促进城市建设与生态系统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37号)等法律及相关文件,结合悦来新城海绵试点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两江新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管理活动,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等功能的城市建设发展方式。

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分类实施;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应将海绵城市建设贯穿于项目各个阶段。

海绵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条新建项目应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改建、扩建项目要结合现状,以问题为导向,以水环境治理、雨水收集利用、解决城市内涝为重点,开展海绵城市建设。

第七条小区与绿地等地块项目及排水分区的雨水排出口,应当同步建设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小区等地块项目污水排出口,应当同步建设水量监测设施。

第八条建设局是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和协调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

经济运行局、财政局、城市管理局、国土房管分局、环保分局、规划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将海绵设施建设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总投资,运营维护费用由海绵设施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承担。

第十条海绵城市建设实施单位应灵活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及运营维护管理。

专题重庆市海绵城市规划与设计导则(中)

专题重庆市海绵城市规划与设计导则(中)

专题重庆市海绵城市规划与设计导则(中)4低影响开发设计篇4.1 ⼀般规定4.1.1 建设项⽬的低影响开发⽬标应按该区域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执⾏;条件不具备时,可按照本导则执⾏。

4.1.2 本导则中建设项⽬的低影响开发⽬标包括年径流总量控制、年径流污染去除、⾬⽔径流峰值控制及⾬⽔资源化利⽤等,可通过不同LID设施的组合实现。

4.1.3 低影响开发的各类技术措施应与城市⾬⽔管渠系统合理衔接,不应降低城市⾬⽔管渠系统的设计标准。

4.1.4 项⽬总占地⾯积⼤于200公顷(含)时,应采⽤⽔⽂⽔⼒模型辅助低影响开发设计。

4.1.5 道路、硬质铺装地⾯的标⾼宜⾼于其周边绿地,并宜优先考虑在其周边绿地中就近设置LID设施。

4.1.6 LID设施内植物宜根据绿地竖向布置、⽔分条件、径流⾬⽔⽔质等进⾏选择,宜选择耐盐、耐淹、耐污等能⼒较强的本⼟植物。

4.1.7 ⾬⽔塘、⾬⽔湿地等⽔体类LID设施应采取湿地植物、⽔⽣动物、⽣态堤岸等措施提⾼⽔体的⾃净能⼒。

有条件的可采⽤⼈⼯⼟壤渗滤、增氧曝⽓、⽔泵循环等辅助设施净化⽔体。

4.1.8 有⼊渗要求的LID设施,当所处区域⼟壤下渗速率较⼩时,应采取必要的改良措施,如更换表层⼟壤、⼟壤改良、设置渗⽔导管、控制调蓄深度等。

4.1.9 当LID设施底部渗透⾯距离季节性最⾼地下⽔位或岩⽯层⼩于1m及距离建筑物基础⼩于3m(⽔平距离)的区域,应在底部设置防渗层。

4.1.10 存在特殊径流污染地区,应设置初期⾬⽔收集设施,收集的初期⾬⽔应处理达标后排放。

其低影响开发措施应经专题论证。

4.1.11 设计⽔深超过1m的开敞式⽔体,应设置栏杆或警⽰标志等安全措施。

4.1.12 在⾬⽔回补地下⽔的区域,其地下空间的开发应考虑⾬⽔的渗透路径。

4.2 建设标准4.2.1年径流总量控制⽬标新建项⽬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根据⽤地类型宜按照表3.3.2-1确定。

改、扩建项⽬,可不作年径流总量控制要求,但改、扩建后不透⽔硬化地⾯⾯积应⽐改扩建前减少20%以上;如有新增⽤地,其新增⽤地部分宜按新建项⽬执⾏。

重庆长寿区海绵城专项规划

重庆长寿区海绵城专项规划

重庆市长寿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6-2025)规划文本林同棪国际工程咨询(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勘测规划院二零一七年八月第一章总则规划背景和目的为落实国家建设海绵城市的要求,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规[2016]5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37号)等文件的精神,本规划针对长寿区“山水+工业”的城市特点,研究长寿区的城市化对“山、水、林、城、湖”格局变化及其对城市水文过程的影响,提出符合长寿区自然环境特征和城市发展定位的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框架。

规划范围规划范围:本规划范围与长寿区“总规”、“控规”范围一致。

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为89.5平方公里(总规2025年建设用地面积),包含八个组团,分别为:八颗组团、渡舟组团、菩提组团、桃花组团、阳鹤组团、凤城组团、晏家组团、江南组团。

规划期限规划年限:2016年~2025年。

近期:2016~2020年。

规划依据1)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8)《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相关文件(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2)《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C2016]8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5)《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规[2016]50号)(7)《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一一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8)《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建规[2016]50号)(9)《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37号(10)《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基本资料调查及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渝建[2016]191号)(11)《重庆市主城区城市防洪规划(2006-2020)》(12)《重庆市城乡规划——绿地与隔离带规划导则》(2007年)(13)《重庆市长寿区城乡总体规划(2013年编制)》(14)《重庆市长寿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2015年版)》(15)《重庆市长寿区综合管网及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排水工程规划专篇》(2014)(16)《重庆市长寿区城镇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2014—2025)》(17)《重庆市长寿区防洪规划报告(2015-2025)》(18)《重庆市长寿区城市规划区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报告》(2015)(19)《重庆市长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2年~2015年)(20)《长寿区综合交通规划修改(2014-2025年)》(2015)(21)《长寿区“十三五”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报批稿)》(2016)(22)《长寿区海绵城市建设基本资料调查报告》(2016)3)技术规范及标准(1)《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4)《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技术规范》(GB50400)(5)《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6)《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50805)(7)《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50513)(8)《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9)《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10)《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11)《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12)《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13)《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14)《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15)《公园设计规范》(CJJ48)(16)《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17)《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T50596) (18)《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 (19)《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 (20)《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1)《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CJJ/T135) (22)《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CJJ/T190)(23)《透水砖路面技术规程》(CJJ/T188)(24)《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2013)(25)《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DB11/685-2013)总体思路本规划从长寿区富有山地城市特点的“山、水、林、城、湖”总体格局及其水文特征研究入手,分析城市化带来的“水生态、水安全、水环境、水资源”等方面的相关问题,提出海绵城市建设总体目标和实现这一目标的控制指标,并对实现规划目标的技术和管理体系做出了总体性的规划。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万州府办发〔2017〕98号•【施行日期】2017.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37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规范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重庆市万州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五届区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30日重庆市万州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规范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3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需要时将蓄存的水“释放”并加以利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雨水资源化利用。

做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

第三条万州区中心城区内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农房建设除外)、道路工程、雨污工程、水利工程、广场、公园绿地等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各镇(乡)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必须坚持生态为本、自然循环。

充分发挥山、水、林、田、湖等原始地形地貌对降雨的积存作用,充分发挥植被、土壤等自然下垫面对雨水的渗透作用,充分发挥城市湿地、水体等对水质的自然净化作用,努力实现城市水体的自然循环。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的通知-渝环[2011]216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的通知-渝环[2011]216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的通知(渝环[2011]216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北部新区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进一步发挥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的作用,我局组织编制了《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附件:后评价技术导则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试行)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二〇一一年七月目录1 内容和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程序4环境影响后评价形式及评价等级的划分5环境影响后评价大纲的编制6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的编制7工程分析8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9周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10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11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12环境风险评价13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14后评价结论的编写1 内容和适用范围本导则规定了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一般性原则、方法、内容及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重庆市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亦可参照本标准所规定的原则和方法使用。

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情形可参考本导则附录A执行。

2 引用标准HJ/T 2.1-199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T 2.2-2008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 2.3-199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 2.4-2009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 19-1997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 89-200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石油化工建设项目HJ/T 88-200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水利水电工程HJ/T 349-2007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HJ 453-2008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HJ 582-20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农药建设项目HJ/T 169-2004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3 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程序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程序大体分为四个阶段。

《重庆两江新区海绵城市建设模型应用技术导则(试行)》

《重庆两江新区海绵城市建设模型应用技术导则(试行)》

《重庆两江新区海绵城市建设模型应用技术导则(试行)》技术导则(试行)目录1 总则2 术语及符号2.1 术语2.2 符号3 模型主要功能及建模步骤3.1 模型主要功能3.2 建模步骤4 模型模拟方法选取4.1 水文计算方法与模型4.1.1 产流模型4.1.2 汇流模型4.2 水力学模型4.2.1 排水管网模型4.2.2 二维地表淹没模型4.2.3 河道模型4.3 面源水质模型4.3.1 地表污染物累积模型4.3.2 地表污染物冲刷模型4.3.3 街道清扫模拟4.4 海绵设施模型4.4.1 LID低影响开发的模拟4.4.2 生物滞留设施模拟4.4.3 绿色屋顶模拟4.4.4 透水铺装模拟4.4.5 植草沟模拟4.4.6 模型软件比选5 模型构建5.1 基础数据收集5.1.1 地理数据5.1.2 管网数据5.1.3 海绵设施数据5.1.4 气象数据5.1.5 监测数据5.2 产汇流模型5.3 海绵设施模型5.4 排水管网模型5.5 地表淹没模型5.6 河道模型6 模型参数率定与验证6.1 一般规定6.2 率定与验证标准7 模型本地化参数7.1 水文产汇流模型参数7.2 设计降雨7.3 年平均蒸发量7.4 水质模型参数7.5 海绵设施参数7.6 水力学模型参数8 模型应用8.1 海绵城市评价目标计算8.1.1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计算8.1.2 内涝风险评级8.1.3 径流污染控制率目标计算8.2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预测与评价8.2.1 预测方法8.2.2 预测范围8.2.3 模拟工况8.2.4 指标评价8.3 内涝风险预测与评价8.3.1 预测方法8.3.2 预测范围8.3.3 模拟工况8.3.4 指标评价8.4 年雨水污染径流去除率预测与评价8.4.1 预测方法8.4.2 预测范围8.4.3 模拟工况8.4.4 指标评价9 模型更新维护附录应用实例1 SWMM水文水质模型1.1 EPA SWMM模型介绍1.2 SWMM水文模型的构建1.3 SWMM水质模型的构建1.4 SWMM 海绵设施模型的构建1.5 28个汇水分区模型建立2 InfoWorks ICM城市内涝模拟2.1 InfoWorks ICM城市内涝模拟2.2 InfoWorks ICM二维城市/流域洪涝淹没模型2.3 Infoworks ICM内涝模型的构建3 模型率定3.1 水文模型率定3.2 水质模型率定4 模型验证4.1 水文模型验证4.2 水质模型验证1 总则1.1 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理念,全面推进重庆两江新区海绵城市建设,根据国家和重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划,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本导则。

最新重庆市海绵城市规划与设计导则

最新重庆市海绵城市规划与设计导则

重庆市海绵城市规划与设计导则目录1 总则 02 术语 (2)3 海绵城市规划篇 (6)3.1 一般规定 (6)3.2 总规层级海绵规划 (7)3.3 控规层级海绵规划 (11)4 低影响开发设计篇 (15)4.1 一般规定 (15)4.2 建设标准 (16)4.3 计算方法 (17)4.4 建筑与小区 (26)4.5城市道路 (29)4.6 城市绿地及广场 (31)4.7 城市水系 (34)4.8 常用LID设施 (36)4.9 低影响开发设施实施效果评估 (48)5 附录 (50)附录A 重庆市主城区降雨资料 (50)附录B 初期雨水径流水质分类 (56)附录C 土壤渗透系数 (57)附录D 重庆市低影响开发相关植物名录 (58)附录E 部分低影响开发设施单价估算(重庆地区) (62)附录F 设计流程 (63)附录G 计算示例 (65)1 总则1.0.1 为全面贯彻落实海绵城市理念,加强城市雨水径流源头控制,有效利用雨水资源,合理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和指标,指导和规范重庆市海绵城市规划与设计工作,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重庆市市域内根据海绵城市理念进行开发建设的区域。

海绵城市建设涵盖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本导则的重点在于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主要应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指导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二是指导新、改、扩建项目的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设计。

1.0.3 海绵城市建设应贯彻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理念,注重对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城市原有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强调采用低影响开发模式。

1.0.4 海绵城市应综合考虑流域内的水污染防治、排水防涝和雨水利用的需求,并以雨水径流污染削减、内涝灾害防控为主、雨水资源化利用为辅。

1.0.5 海绵城市应尽量减少开发建设中的不透水面积,使雨水最大程度就地下渗、储蓄和滞留,减少对原有水文循环的影响。

印发稿-重庆市海绵城市规划与设计导则(试行版20161229)

印发稿-重庆市海绵城市规划与设计导则(试行版20161229)

重庆市海绵城市规划与设计导则(试行)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局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前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37号),加强对我市海绵城市规划与设计的指导工作,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海绵城市规划篇;4:低影响开发设计篇;5:附录。

本导则的重点在于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

本导则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重庆市规划局联合组织编制和管理,由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相关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村69号,电话及传真:67738852、135****4210,邮箱:***************)。

本导则应结合《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共同使用,部分内容引用自北京市《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DB11/685-2013)、深圳市《低影响开发雨水综合利用技术规范》(SZDB/Z 145-2015)、《上海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和《南宁市海绵城市规划与设计导则》。

本导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定人主编单位: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重庆市风景园林规划研究院重庆市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总负责人:吕波主要起草人:杨弘罗翔陈德玖张晓阳靳俊伟陈治刚杨平程吉建苏定江吴君炜程巍蒲贵兵陈圆孙黎潘终胜毛绪昱敖良根尹洪军张靖强魏映彦王志标王胜刘媛媛廖聪全樊崇玲刘亚丽詹正福毕生兰彭颖彭先涛李艳陆颂秦江许竣方波黄文勋徐嘉主要审定人:任心欣何强周玉文马洪涛盛国荣龚安军龚华凤柴宏祥雷晓玲陈岩黄显奎马念任荣志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3)3 海绵城市规划篇 (7)3.1 一般规定 (7)3.2 总规层级海绵规划 (8)3.3 控规层级海绵规划 (12)4 低影响开发设计篇 (16)4.1 一般规定 (16)4.2 建设标准 (17)4.3 计算方法 (18)4.4 建筑与小区 (27)4.5城市道路 (30)4.6 城市绿地及广场 (32)4.7 城市水系 (35)4.8 常用LID设施 (37)4.9 低影响开发设施实施效果评估 (49)5 附录 (51)附录A 重庆市主城区降雨资料 (51)附录B 初期雨水径流水质分类 (57)附录C 土壤渗透系数 (58)附录D 重庆市低影响开发相关植物名录 (59)附录E 部分低影响开发设施单价估算(重庆地区) (63)附录F 设计流程 (64)附录G 计算示例 (66)1 总则1.0.1 为全面贯彻落实海绵城市理念,加强城市雨水径流源头控制,有效利用雨水资源,合理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和指标,指导和规范重庆市海绵城市规划与设计工作,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导则。

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两江新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推进两江新区海绵城市建设,指导新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等工作,促进城市建设与生态系统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37号)等法律及相关文件,结合悦来新城海绵试点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两江新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管理活动,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等功能的城市建设发展方式。

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分类实施;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应将海绵城市建设贯穿于项目各个阶段。

海绵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条新建项目应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改建、扩建项目要结合现状,以问题为导向,以水环境治理、雨水收集利用、解决城市内涝为重点,开展海绵城市建设。

第七条小区与绿地等地块项目及排水分区的雨水排出口,应当同步建设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小区等地块项目污水排出口,应当同步建设水量监测设施。

第八条建设局是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和协调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

经济运行局、财政局、城市管理局、国土房管分局、环保分局、规划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将海绵设施建设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总投资,运营维护费用由海绵设施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承担。

第十条海绵城市建设实施单位应灵活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及运营维护管理。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更新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更新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更新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8.23
•【字号】渝建人居〔2022〕26号
•【施行日期】2022.08.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更新海
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的通知
渝建人居〔2022〕26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十四五”规划》等要求,结合《重庆市城市更新技术导则》关于在片区策划和项目实施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规定,市住房城乡建委组织编制了《重庆市城市更新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城市更新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8月23日。

重庆市海绵城市规划与设计导则

重庆市海绵城市规划与设计导则

重庆市海绵城市规划与设计导则(试行)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局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前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37号),加强对我市海绵城市规划与设计的指导工作,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海绵城市规划篇;4:低影响开发设计篇;5:附录。

本导则的重点在于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

本导则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重庆市规划局联合组织编制和管理,由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相关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村69号,电话及传真:67738852、135****4210,邮箱:***************)。

本导则应结合《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共同使用,部分内容引用自北京市《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DB11/685-2013)、深圳市《低影响开发雨水综合利用技术规范》(SZDB/Z 145-2015)、《上海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和《南宁市海绵城市规划与设计导则》。

本导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定人主编单位: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重庆市风景园林规划研究院重庆市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总负责人:吕波主要起草人:杨弘罗翔陈德玖张晓阳靳俊伟陈治刚杨平程吉建苏定江吴君炜程巍蒲贵兵陈圆孙黎潘终胜毛绪昱敖良根尹洪军张靖强魏映彦王志标王胜刘媛媛廖聪全樊崇玲刘亚丽詹正福毕生兰彭颖彭先涛李艳陆颂秦江许竣方波黄文勋徐嘉主要审定人:任心欣何强周玉文马洪涛盛国荣龚安军龚华凤柴宏祥雷晓玲陈岩黄显奎马念任荣志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3)3 海绵城市规划篇 (7)3.1 一般规定 (7)3.2 总规层级海绵规划 (8)3.3 控规层级海绵规划 (12)4 低影响开发设计篇 (16)4.1 一般规定 (16)4.2 建设标准 (17)4.3 计算方法 (18)4.4 建筑与小区 (27)4.5城市道路 (30)4.6 城市绿地及广场 (32)4.7 城市水系 (35)4.8 常用LID设施 (37)4.9 低影响开发设施实施效果评估 (49)5 附录 (51)附录A 重庆市主城区降雨资料 (51)附录B 初期雨水径流水质分类 (57)附录C 土壤渗透系数 (58)附录D 重庆市低影响开发相关植物名录 (59)附录E 部分低影响开发设施单价估算(重庆地区) (63)附录F 设计流程 (64)附录G 计算示例 (66)1 总则1.0.1 为全面贯彻落实海绵城市理念,加强城市雨水径流源头控制,有效利用雨水资源,合理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和指标,指导和规范重庆市海绵城市规划与设计工作,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导则。

《海绵城市系统方案编制导则》

《海绵城市系统方案编制导则》

CECS XXX:201X 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海绵城市系统方案编制导则Guideline for the Compilation of SystematicSolution of Sponge City(征求意见稿)201X-XX-XX 发布201X-XX-XX 实施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前言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8年第一批协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8]015号)的要求,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5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编制要求、编制内容及技术要点、编制成果。

本导则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海绵城市工作委员会归口管理,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研究院标准规范所(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号,邮编200092)或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文兴街1号北矿金融大厦805,邮编100044)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中规院(北京)规划设计公司厦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清源华建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起草人:马洪涛吕永鹏王家卓吴连丰郭迎新邓婧许可张春洋李运杰周丹吕梅赵晨辰梁雨雯黄黛诗曾坚王宁刘世龙莫祖澜张格刘鹏飞主要审查人: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编制要求 (4)3.1 编制原则 (4)3.2 编制目的 (5)3.3 编制期限 (7)3.4 编制范围 (7)3.5 其他要求 (8)4 编制内容及技术要点 (9)4.1 一般规定 (9)4.2 现状及本底条件分析 (9)4.3 排水分区划分与模型构建 (14)4.4 现状问题分析 (19)4.5 目标和指标确定 (22)4.6 方案制定 (25)4.7 保障体系 (35)4.8 与规划设计的承接与传导 (37)5 编制成果 (39)本导则用词说明 (43)引用标准名录 (44)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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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热点关注................................................................ 2三部委启动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e 观察探讨.............................................................. 4装配式建筑:房产界的下一个焦点e 行业论坛.............................................................. 7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探讨e 业界纵览................................................................ 10主办:重庆市建设信息中心电话:(023)63672019邮箱:***************地址: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电子版:/xwzx/xxkb/第八百六十七期2016年3月15日本期关键字:e 热点关注三部委启动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 据日前出台《关于开展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消息,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决定启动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

同时印发的《2016年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申报指南》指出,竞争性评审方面,工作目标主要包括:已按照国办发〔2015〕75号文件要求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贯彻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和水安全战略有关要求,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试点区域实施方案的目标与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目标协调一致,符合当地实际、重点突出。

规划目标清晰。

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此外,申报城市要提出明确的建设运营模式,有利于实现海绵城市项目建设运营维护全生命周期高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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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海绵城市规划与设计导则
(试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局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前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37号),加强对我市海绵城市规划与设计的指导工作,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海绵城市规划篇;4:低影响开发设计篇;5:附录。

本导则的重点在于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

本导则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重庆市规划局联合组织编制和管理,由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相关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村69号,电话及传真:、,邮箱:)。

本导则应结合《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共同使用,部分内容引用自北京市《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DB11/685-2013)、深圳市《低影响开发雨水综合利用技术规范》(SZDB/Z 145-2015)、《上海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和《南宁市海绵城市规划与设计导则》。

本导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定人
主编单位: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
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重庆市风景园林规划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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