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教师发〔201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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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明珠小学

浦东新区明珠小学

浦东新区明珠小学2015学年度课程设置、课程计划及其说明(2015年7月)目录序言一、指导思想二、安排说明三、 2015明珠小学课程计划四、排课原则五、注意事项六、作息时间表序言课程是为培养学生具有基本知识、素养、技能等能力而设置的教育内容。

现行课程主要以国家规定课程为主,同时结合学校的实际而设置的学校课程。

自98年启动二期课改以来,按照“以人为本”思想,提出建立以功能性课程为主的多维度课程结构,强化了课程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新一轮学校四年发展(初始年度),本校将在完善前一轮四年课程设置的基础上,努力建构符合学生终身健康成长的智慧课程体系,使学生从中受益并从中发展。

按照二期课改和“基于课程标准的教学与评价”的指导思想,学校所编制的课程,将充分认识到课程设置的教育功能,以“智慧学习”为载体,以学生喜欢的文化内容为纽带,从学习智慧、合作智慧、生存智慧三个维度出发,给学生学习、创造的空间的课程。

表现在学习价值上,满足学生的知识学习和能力发展的需要,让学生学会学习,关注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实现学生智慧的提升。

学校的课程设置着重体现以下内容的培养:1、注重基本知识与技能的培养。

2、注重兴趣与学习习惯的培养。

3、注重团队精神与自我目标实现的培养。

4、注重问题生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

5、注重科学素养与人文精神的培养。

学校试图将这些内容的培养纳入到课程建设中,通过课程的设置、实施、管理,达到实现学校办学的基本思想,使学生学有所长,教师专业发展。

课程设置的课时按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探究型课程三类课程的比例,分别以4:1:1的要求设置,在每周的学校总课程表中予以体现。

总课程表体现课时分配、作息时间安排等内容。

一、指导思想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上海市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负担,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减轻过重课业负担深入实施中小学素质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38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课程教学工作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0】23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小学阶段实施基于课程标准的教学与评价工作的意见(沪教委基…2013‟59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学实施“快乐活动日”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11】53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2015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60号)等文件精神,管理中心制订了本校2015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请各区域按照要求执行。

社区养老服务发展评价指标体系

社区养老服务发展评价指标体系

社区养老服务发展评价指标体系我国目前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主要由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等三个部分组成。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加上独生子女政策导致的家庭结构发生了深层次的变化,面对家庭“空巢”化和市场经济竞争日益激烈的现实,传统家庭养老模式面临极大危机。

另一方面,除了公办的机构养老面临一床难求“等不起”的难题;另一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养老机构的模式,也可能在我国面临“水土不服”的风险。

以高端养老机构为例,在我国未富先老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有限的支付能力限制了高端养老机构的定价空间,护理服务的高人力、高管理成本也抑制了高端养老机构的利润。

高端养老机构空置率高,“付不起”已成普遍现象。

所以,目前,大力发展介于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之间的社区养老是我国目前养老模式的必然选择。

本文旨在依托我国强有力城镇基层社区管理组织,创新我国社区养老模式的实践与发展。

1资料与原则1.1资料来源1.1.1国际研究进展为了更好地应对老龄化,2012年世界卫生组织选取世界卫生日的主题〔1〕是“老龄化与健康”,口号是“健康有益长寿”。

如,肯特大学个人社会服务研究小组发布的“健康与社会照料单位成本”2013年度报告〔2〕;欧洲六国的国家卫生和社会保障系统中,关于老年人护理需要与社会照料服务的范围〔3〕。

1.1.2国内统计资料主要有:①参考与老年人社区服务相关的统计资料,包括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中国民政统计年鉴、天津统计年鉴等在内的各种全国性统计年鉴及国家及地方相关文件,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0号),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1号),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等。

②选择天津高校的相关专家学者、部分不同年龄段的老年人、民政部门的管理人员、老龄委工作人员、社区工作者对他们进行访谈,获得最终指标。

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培训文件

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培训文件

加教字201111号各中小学、两乡中心校、教师进修校、成教中心现将《关于落实省人社厅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黑教师函201145号和《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人社函【2011】105号转发给你们望各校按照要求切实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黑教师函〔2011〕45号关于落实省人社厅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各市行署教育局、省直有关企业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11〕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经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商定现就全省教育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对象根据黑人社函〔2011〕105号文件规定全省各级各类学校中具有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

但其中2005年含2005年以来参加教育厅规定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的各类继续教育培训、进修等达到240学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继续教育证书或证明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免于参加培训。

二、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证书的效用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结业证书是本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重要条件。

培训合格人员的学时可记入教育部门组织的本轮教师培训学时。

三、其他问题培训的报名、收费、开课时间等其他问题按照黑人社函〔2011〕105号文件执行。

2010年已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但没有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人员应按要求参加培训。

继续教育是国家的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的需要也是建设学习型社会的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继续教育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和动员应培训人员积极参加培训省教育厅将实施对教育系统继续教育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确保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与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与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与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确保我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与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建设高素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队伍为宗旨,以教师专业化为导向,通过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严格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完善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通过建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强化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与教育教学能力建设,推进教师教育改革和入职后教师管理机制创新,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提高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与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创新教师资格考试内容、考试形式和考试评价,引导教师教育改革,完善教师资格认定办法,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把好教师职业入口关;创新教师准入后管理机制,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参加培训学习等情况,规范教师行为,提高教书育人本领和教育教学质量;为逐步形成和建立“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教师职业准入和管理制度提供有益经验。

三、主要任务(一)启动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教育部统一的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组织实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

1、研究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明确符合我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特点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考试科目的学科设置和考试内容,特别是初中综合课程的学科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国家考试科目中尚未设置的相关学科的考试,结合面试确定省自行命题学科的考试内容和考核方式,特别是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专业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的考试。

中职招生实施方案(最新)

中职招生实施方案(最新)

为保障我院2020年中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满足我市今年中职招生规模扩大的需求,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一、组织保证学院成立以分管招生领导为组长,招生就业处、中专部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为成员的中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中职招生工作的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中职招生、录取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招生原则学院中职招生及录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阳光招生政策,规范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三、招生专业及计划数2020年中职招收护理、药剂、建筑工程施工、机电技术应用、美术设计与制作五个专业,计划招收1000人,其中护理350人、药剂200人、建筑工程施工200人、机电技术应用150人、美术设计与制作100人。

四、报名须知1、报名对象:户籍在川内的初中应往毕业生及以上。

主要招收达州、巴中、广安和南充等地市户籍的学生。

2、招考条件:2020年7月1日前年满14周岁。

护理专业原则上有身高要求:女生1.58米及以上,男生1.68米及以上。

3、报名方式:⑴对于初中应届毕业生:严格按照《市教育局关于规范2020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达市教[2020]51号)要求,应届初中毕业生均应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在生源学校报名,并填报志愿。

报名方式、报名时间、报名办法、报名网址详见《关于做好全市2020年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达市教〔2020〕48号)。

具体报名请咨询就读中学。

⑵对于初中及以上往届毕业生:可持本人身份证和毕业证于2020年6月20日—7月10日期间到学院老校区(北外徐家坝)中专教育部现场报名。

报名时还将预交书本等费用。

五、录取原则初中应届毕业生按照《通知》要求,由市教育局、市招办统一录取的原则,初中及以上往届毕业生按照现场报名即录取、先来先到、报满为止的原则。

六、其它事项中职报名成功后,如果考生中考成绩达到五年制要求,考生可在中考成绩出来后一周内到当地县招办填报我院五年制,学院会按五年制要求录取。

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北京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进行评估检查的通知

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北京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进行评估检查的通知

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北京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进行评估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9.08•【字号】京体群字[2011]60号•【施行日期】201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北京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进行评估检查的通知(京体群字〔2011〕60号)各区县体育局、教委:为进一步加强对北京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管理,依据国家体育总局相关文件精神及《北京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关于对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进行评估检查的规定,市体育局、市教委决定于2011年11月至12月对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进行评估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请各区县加强领导,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于10月30日前将评估检查报告和传统校评估得分表报送市体育局群体处。

附件:1.北京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估办法2.北京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估标准3.北京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估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附件1:北京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估办法第一条评估目的为了加强北京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以下简称“传统校”)的建设,规范传统校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和体育后备人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对象市级传统校。

第三条评估原则坚持标准,实事求是,注重发展,保证质量。

通过评估,切实起到先进性和示范性作用,促进传统校的发展。

第四条评估程序传统校评估检查采取各区县自查,市级督查的方式进行。

由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及市级传统校教研组部分教师组成“传统校评估检查组”,分别对区县的评估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各区县须成立相应的评估检查小组,负责对本区县市级传统校进行评估检查工作,制定评估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区县评估检查小组在各校自查评分基础上,根据《北京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估检查标准》,对传统校进行评估检查。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以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乐政发〔2018〕26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以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乐政发〔2018〕26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以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以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乐政发〔2018〕2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市政府对2016年12月31日以前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统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十六届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现将继续有效、废止、已明令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016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其他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规划方面的文件及市委、市政府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除外),一律不再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已明令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4.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乐清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4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乐政1乐政〔1990〕63号《乐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方江屿围垦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通知》2乐政〔1996〕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3乐政〔1996〕1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告》4乐政〔1998〕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告》5乐政〔2000〕2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企业改革政策处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6乐政〔2001〕2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7乐政〔2001〕2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教育园区规划和土地管理的通告》乐政发8乐政发〔2002〕4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海洋与渔业经济的通知》9乐政发〔2003〕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中小学教师工资财政统一发放意见的通知》10乐政发〔2003〕4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11乐政发〔2003〕7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2乐政发〔2003〕7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13乐政发〔2004〕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非公企业中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14乐政发〔2004〕2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15乐政发〔2005〕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16乐政发〔2005〕2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7乐政发〔2005〕2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18乐政发〔2005〕4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门岛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的通告》19乐政发〔2006〕1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技局关于乐清市科技孵化创业服务基地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20乐政发〔2006〕5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的通知》21乐政发〔2007〕3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22乐政发〔2007〕4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23乐政发〔2007〕4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24乐政发〔2007〕5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5乐政发〔2007〕7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的若干意见》26乐政发〔2007〕7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施办法的通知》27乐政发〔2007〕8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28乐政发〔2008〕1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29乐政发〔2008〕4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0乐政发〔2008〕4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处置民间非法金融活动债务人房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31乐政发〔2008〕6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征入伍城镇兵、进藏兵、高原兵有关问题的通知》32乐政发〔2008〕7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33乐政发〔2009〕4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34乐政发〔2009〕4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35乐政发〔2009〕5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科技孵化创业中心运行机制的意见》36乐政发〔2009〕5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37乐政发〔2009〕5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农村独女户父母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38乐政发〔2009〕6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通告》39乐政发〔2009〕6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40乐政发〔2009〕7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41乐政发〔2009〕8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居(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42乐政发〔2009〕8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43乐政发〔2010〕2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意见》44乐政发〔2010〕3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办法的通知》45乐政发〔2010〕3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殡葬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46乐政发〔2010〕4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7乐政发〔2010〕4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48乐政发〔2010〕5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49乐政发〔2010〕5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0乐政发〔2011〕3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据<海域使用权证书>实行基本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51乐政发〔2011〕3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的通知》52乐政发〔2011〕3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53乐政发〔2011〕3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54乐政发〔2011〕3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55乐政发〔2011〕3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户外广告资源公开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6乐政发〔2011〕4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通知》57乐政发〔2011〕4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58乐政发〔2011〕5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库、标准海塘管理的通告》59乐政发〔2011〕5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60乐政发〔2011〕6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61乐政发〔2011〕6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62乐政发〔2012〕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63乐政发〔2012〕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的通知》64乐政发〔2012〕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乐清湾港区疏港公路工程建设范围内土地、浅海滩涂管理工作的通告》65乐政发〔2012〕1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最高限额的通知》66乐政发〔2012〕1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明期间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67乐政发〔2012〕4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的通知》68乐政发〔2012〕5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区野外用火管理的通告》69乐政发〔2012〕5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70乐政发〔2012〕5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71乐政发〔2012〕6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72乐政发〔2012〕6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乐清市基准地价的通告》73乐政发〔2012〕7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雁荡山风景区进行客运改革的通告》74乐政发〔2013〕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75乐政发〔2013〕1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中村改造、一般村改造、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城市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76乐政发〔2013〕1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线性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办法的通知》77乐政发〔2013〕2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78乐政发〔2013〕2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招商引资工作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79乐政发〔2013〕2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优化民间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的通知》80乐政发〔2013〕3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小型水库、山塘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81乐政发〔2013〕3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若干意见》82乐政发〔2013〕4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3乐政发〔2013〕5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84乐政发〔2013〕5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85乐政发〔2013〕6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工作提速提效若干规定的通知》86乐政发〔2013〕6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部分区域禁止“四小车”通行的的通告》87《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88乐政发〔2014〕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办法的通知》89乐政发〔2014〕2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违法占用、出租或者承租海域的通告》90乐政发〔2014〕2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资金互助会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91乐政发〔2014〕2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92乐政发〔2014〕3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总部(楼宇)经济园企业入驻办法的通知》93乐政发〔2014〕3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别地类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94乐政发〔2014〕3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95乐政发〔2014〕4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乐清市县级以下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96乐政发〔2014〕4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江镇山马段国有围糖、滩涂使用权回收工作的通告》97《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政策的实施意见》98乐政发〔2014〕5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推进挂牌上市的意见》99乐政发〔2014〕5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打击涉渔“三无”船舶专项执法行动的通告》100乐政发〔2014〕5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和支持发展村集体经济的通知》101乐政发〔2014〕5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102乐政发〔2014〕6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地名管理细则的通知》103乐政发〔2015〕1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省级中心镇扩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104乐政发〔2015〕2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乐清市省级工业设计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105乐政发〔2015〕2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退二进三”和“优三”实施办法>和<乐清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办法>的通知》106乐政发〔2015〕2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107乐政发〔2015〕3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108乐政发〔2015〕3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109乐政发〔2015〕3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信联信惠农贷”行动计划试点的通知》110乐政发〔2015〕4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部分区域限制黄标车通行的通告》111乐政发〔2015〕4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112乐政发〔2015〕4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命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113乐政发〔2015〕4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端装备制造业(工业机器人)发展的若干意见》114乐政发〔2015〕5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等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115乐政发〔2015〕5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和乐清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116乐政发〔2015〕5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乡节约用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17乐政发〔2015〕5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118乐政发〔2015〕5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119乐政发〔2015〕5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中心区D-a地块限价商品住房高端人才申请购买实施方案的通知》120乐政发〔2015〕6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121乐政发〔2015〕6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负面清单”外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122乐政发〔2015〕6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雁荡山旅游功能区部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职能委托下放工作的通知》123乐政发〔2015〕6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乐清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的通知》124乐政发〔2015〕6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乐成水电站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125乐政发〔2015〕6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核定雁荡山景区道路客运票价的通知》126乐政发〔2015〕6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历史遗留违建住宅处置办法的通知》127乐政发〔2015〕7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128乐政发〔2015〕7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129乐政发〔2015〕7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130乐政发〔2015〕7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31乐政发〔2015〕7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商贸流通等服务业小微企业规范升级的若干意见》132乐政发〔2015〕7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133乐政发〔2015〕7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实施工作的通知》134乐政发〔2015〕8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投资(基金)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135乐政发〔2015〕8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36乐政发〔2015〕8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涉税信息交换实施办法的通知》137乐政发〔2015〕8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民异地搬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138乐政发〔2015〕9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乐成、柳白供水区域自来水价格的通知》139乐政发〔2015〕9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乐清市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140乐政发〔2015〕9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的实施意见》141乐政发〔2015〕9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2016-2020年畜禽定点屠宰场(点)设置规划的通知》142乐政发〔2015〕9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43乐政发〔2015〕10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没收建筑物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144乐政发〔2016〕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45乐政发〔2016〕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普通建筑石料矿采矿权公开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146乐政发〔2016〕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147乐政发〔2016〕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148乐政发〔2016〕1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49乐政发〔2016〕1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50乐政发〔2016〕1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51乐政发〔2016〕2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线性工程房屋征收重置基准参考价的通知》152乐政发〔2016〕2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土地地类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53乐政发〔2016〕2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征收耕地以外农用地参保人数标准的通知》154乐政发〔2016〕2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和实行若干差别化政策加快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试行)》155乐政发〔2016〕2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发改局等七部门委托雁荡山管委会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的通知》156《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157乐政发〔2016〕3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领军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158乐政发〔2016〕4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159乐政发〔2016〕4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耕地保护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160乐政发〔2016〕4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倡导推行节地生态葬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61乐政发〔2016〕4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第一批森林消防常年禁火区的通告》162乐政发〔2016〕4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163乐政发〔2016〕5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164乐政发〔2016〕5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乐清科技大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165乐政发〔2016〕5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166《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与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及政策处理工作的通知》167乐政发〔2016〕6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的通知》168乐政发〔2016〕6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169乐政发〔2016〕6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新十条”政策(试行)>的通知》170乐政发〔2016〕6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71乐政发〔2016〕7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正乐政发〔2016〕62号文件有关条款的通知》172乐政发〔2016〕7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砩头等13个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通告》173乐政发〔2016〕7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乐清市2016-2020年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174乐政发〔2016〕7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175乐政发〔2016〕7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76《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重点区域范围内个人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177乐政发〔2016〕7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线性工程工业用房拆迁货币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178乐政发〔2016〕7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79乐政发〔2016〕8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乐清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180乐政发〔2016〕8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中村改造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政策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81乐政发〔2016〕8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实施程序规定>的通知》182乐政发〔2016〕9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乐政函183乐政函〔2003〕1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退离休职工住房补贴标准的批复》184乐政函〔2004〕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胜利塘北片围垦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乐清市胜利塘北片围垦工程建设政策处理意见的通知》185乐政函〔2006〕1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湾港区开发建设一期启动区域政策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86乐政函〔2007〕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里港二期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87乐政函〔2007〕3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湾港区一期北港区政策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88乐政函〔2009〕3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申报征缴方式的批复》189乐政函〔2009〕5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190乐政函〔2009〕5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乐清市捕捞渔民生活补助方案的批复》191乐政函〔2009〕8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转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192乐政函〔2010〕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标准的批复》193乐政函〔2010〕3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农村独女户父母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批复》194乐政函〔2010〕4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局关于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195乐政函〔2010〕54号。

石阡县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工作意见(试行)

石阡县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工作意见(试行)

石阡县教育局关于印发《石阡县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教字…2011‟60号石阡中学、民族中学、职校、各乡(镇)教办及中小学:现将《石阡县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工作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 O 一一年五月九日石阡县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工作意见(试行)一、指导思想教学是学校工作的中心工作,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对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加强教学常规管理与督导评价,发挥教学管理督导的导向作用,使学校和教师树立正确的教育质量观、发展观及学生评价观,转变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和方式,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教学常规要求教师教学常规是落实学校教育教学任务的中心环节,是提高学校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是规范教师教学行为的重要依据。

教学常规的主要内容:教师研修(学习培训)、拟定教学计划,课前备课(备目标、备教法、备学法、备学具等)、课堂教学、作业布臵与批改,检测及评析,课内课外指导辅导、教学实验、教学研究、教学交流等。

(一)教师研修。

研修是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及科学素养的重要方法。

学校每学期应组织对教师进行一次校内培训或校外培训;教师每学期观看一节以上优质课,撰写学习心得一篇;教师每学期授一节教学汇报课或展示课,写一篇优秀的课后反思,学校将课后反思汇编成集。

学校定期举行学科教学优质课竞赛。

教师每学期假期中对本学科在下期教学的《课程标准》内容及教材编排写一篇教材分析及教学设计。

通过上述内容的学习培训,达到提高的目的。

(二)计划拟定。

( 1 )学校及教导处要结合本校实际,认真拟定学年及学期工作计划,大力开展以教学为中心的教学活动,有内容充实的月工作表。

( 2 )教师在学习《课程标准》前提下,对本学期教学安排及教学内容,提出并拟定教学计划,计划有周时间、内容、活动、教学方法和学法等内容,不能是简单条款式计划,计划中要体现现代教学手段和现代教学理念。

兰教发60号(无烟示范学校)

兰教发60号(无烟示范学校)

兰教发…2011‟60号关于印发《创建兰州市无烟示范性学校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教育局,市属各学校,各事业单位中小学,市管民办中学:根据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甘教体…2010‟42号)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无烟环境创建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兰政办发…2010‟371号)精神,结合我市学校控烟工作现状,特制定创建兰州市无烟示范性学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 创建兰州市无烟示范性学校实施方案2.兰州市无烟示范性学校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试行)二O一一年四月二日附件1:创建兰州市无烟示范性学校实施方案学校是学习知识的圣殿,传承文明的摇篮。

在学校进行无烟环境创建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绿色健康校园的需要,是构建和谐校园和平安校园的需要,是促进广大师生身体健康的需要,是校园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对全民体质的增强和良好社会风范的建立具有深远意义。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广大教职员工和儿童青少年身体健康为目的,进一步增强师生健康、环保意识,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创造良好的学习和工作环境,营造健康、文明、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总体目标1.到2011年底,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完成无烟环境创建。

2.2011年在无烟环境的基础上创建20所市级无烟示范性学校。

3.自2012年起,每年创建至少50所市级无烟示范性学校,至2015年达到220所。

4. 各县(区)教育局在2011年底完成无烟环境的基础上也要积极创建县(区)级无烟示范性学校。

三、工作步骤(一)组织发动:2010年12月,兰州市教育局、兰州市卫生局转发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甘教体…2010‟42号),对全市教育系统的控烟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各县(区)教育局、各级各类学校充分认识学校控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控烟领导小组,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初步的烟草危害宣传,动员广大师生积极参加无烟学校创建活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高等学校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高等学校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高等学校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6.24•【字号】•【施行日期】202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高等学校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高等学校,区直各有关单位职改办: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4年度我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在我区高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相应职称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职称。

有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一)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二)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除外。

(三)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四)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近两年存在年度师德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申报高校教师系列职称。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人员,其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途径申报人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高校申报。

三、评审时间安排全区各高校原则上应在2024年7月中旬前印发部署文件,并报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备案,2024年11月中旬前完成本年度自主职称评审,评审结果材料于2024年11月底前报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备案。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9•【字号】鄂政办发[2011]60号•【施行日期】2011.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6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及时调整修订本地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湖北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按照《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要求,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1〕27号),结合我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发展现状截止2010年底,全省共有幼儿园4395所,共有在园幼儿(含学前班)1118360人,幼儿园教职工66202人,专任教师38494人。

其中,公办幼儿园909所,在园幼儿561294人,教职工19048人,专任教师12201人;民办幼儿园3486所,在园幼儿557066人,教职工47154人,专任教师26293人。

全省适龄幼儿三年毛入园率57.4%,全省公、民办园在园幼儿数各占50%。

目前,我省学前教育发展主要存在总体发展不足、城乡发展不平衡、公益性和普惠性不够、幼儿园办园条件较差、办园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等问题,与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还有较大差距。

二、发展目标与任务三年总体目标:2011年-2013年,全省新建和改扩建幼儿园1500所,培训3万名以上幼儿园园长和教师。

到2013年,全省各乡(镇)至少建有1所中心幼儿园;全省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0%以上,其中市辖区、县城城区达90%以上,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乡镇达80%以上;乡镇及以下入园幼儿基本享受普惠性服务,城市、县镇享受普惠性服务的入园幼儿数占本地全部入园幼儿数的70%以上。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11.22
•【字号】渝教策发〔2016〕16号
•【施行日期】2016.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通知
渝教策发〔2016〕16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高校,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有关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6﹞16号)要求,我委对2016年9月30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精神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适用期已过的7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

现将我委继续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不含党内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附件:1.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9件)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件)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6年11月22日附件1
附件2。

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甘人发〔2007〕35号2007年10月17日)(甘人社厅发〔2011〕60号2011年11月19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简便易行、宜于操作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围绕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及遵守聘用合同等方面,采取群众评议、领导评定、实绩分析和综合评价等符合单位性质、岗位特点和工作性质的方式方法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考核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考核除特指平时考核和聘期考核外,一般指年度考核。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六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能力、创新能力以及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情况。

考核内容可以包括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

关于做好2011年度乌鲁木齐市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1)

关于做好2011年度乌鲁木齐市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1)

关于做好2011年度乌鲁木齐市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8-19 11:38:51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各县级以上事业单位及有关企业人事部门:根据乌鲁木齐市职改办《关于印发二○一一年乌鲁木齐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职称工作的安排意见的通知》(乌职改[2011]60号)文件精神,我市2011年度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宜安排如下:一、时间安排(一)职称材料申报、审核工作自2011年8月29日开始,至9月22日结束(各专业报送材料时间安排参见附件1),逾期不予受理;(二)职称申报材料的整理分类和计算机录入工作由市职称社会化评价中心于2011年10月10日前完成;(三)2011年10月24日至11月25日期间召开各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四)2011年12月12日至12月16日,市职称社会化评价中心将各系列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在乌鲁木齐市人事局网站(http//)进行公示;(五)2011年12月底,完成各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及评审材料清退工作(各专业评审材料清退时间安排参见附件2)。

二、推荐职称评审的材料(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报中级职称备一式三份、初级一式二份);(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或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满(年度)定性定量考核表》(参见附件3)。

(2008年至2010年度);(三)任现职以来本人业务工作总结一份,不少于3000字;(四)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通知单,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业务考试成绩单原件;(五)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教师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或新培网《培训电子证书》、(《乌鲁木齐市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通知单》)或经市职改办批准的《申请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考审批表》原件;(七)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八)《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聘任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九)任现职以来的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及经济、社会效益等业绩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十)任现职以来能充分代表本人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成绩的论文、著作的原件及复印件(具体篇数及发表情况根据各系列(专业)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确定,原件审核后退回);(十一)小学(幼儿园)教师任现职以来某学期听课记录本一册,教案、说课、评课(双向评课)原始材料一课时,需由学校(幼儿园)教务部门盖章确认;民族教师取得国家规定的汉语水平测试合格证;汉语语文学科教师提供普通话二级甲等以上测试证;(十二)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业绩的其他材料。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6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6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6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六月七日陕西省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陕政发〔2010〕51号)精神,加快普及学前教育,现就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时间及范围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全省实施学前一年免费教育。

实施范围为全省所有公办(包括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及村民自治组织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或参与举办的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

二、主要内容(一)免除学前一年幼儿(学前班、幼儿园大班,下同)保教费。

对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学前一年幼儿免收保教费,对在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学前一年幼儿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予以减免。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前一年幼儿补助生活费。

补助对象主要包括: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低保户、农村低保户,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及社会散居孤儿,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幼儿以及残疾幼儿;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家庭的幼儿。

三、资金分配(一)学前一年免费教育以县(市、区)为主组织实施,省财政给予奖补支持。

省级奖补资金分配的基本思路是:以促进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率为目标,大力支持实施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坚持向困难县倾斜,免除学前一年保教费补助资金分配与市县人均财力挂钩、与学前一年幼儿在园人数挂钩、与学前一年毛入园率等挂钩。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2.29
•【字号】
•【施行日期】2017.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确认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的136件,需修订的40件,废止的25件,失效的17件。

需修订的,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届时未能完成的,该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1. 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 需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7年12月29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2)《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 知》(国土资发[2011]60 号)

(2)《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 知》(国土资发[2011]60 号)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的基础和保障,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2010年1号文件精神,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手段。

为此,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部门配合,统筹各方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各市、县(市、区)要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国土资源、财政、农业部门领导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工作作风硬的人员,组成工作班子,负责地籍调查、权属争议调处、确权登记发证等具体工作,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参与做好相关工作。

二、明确要求,确保工作落实(一)充分宣传动员。

各地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充分发动乡镇、村配合做好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落实工作经费。

各地要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工作范围和时间。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其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要求做到全覆盖。

各地要力争在2012年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未按时完成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各地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努力扩大登记发证范围。

忻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评审办法

忻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评审办法

忻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评审办法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6〕3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制定了《忻州市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好实施方案,顺利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范围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二、评审职级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其职务等级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

其中正高级和副高级为高级职务,中级为中级职务,助理和员级为初级职务。

三、评审程序中小学教师各级别职称评聘工作,按照《忻州市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等基本程序进行。

各学校应成立聘任委员会,按照我市及各县(市、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采取说课讲课、考试答辩、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学术成果、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定本校拟推荐人员,并予以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拟推荐人员,由学校按管理权限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

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对所属学校报送的推荐人员进行审核,报相应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各级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员进行评价评审。

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审核确认,发文公布。

四、评审委员会为努力实现对中小学教师业绩、能力的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我市中小学一级及以下教师的职称分别按评审权限由市、县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所属中小学一级及以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忻州市中小学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中小学一级教师的评价评审工作。

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六章 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时应成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等考核工作组织,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组织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表组成.考核工作组织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部门承担.
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甘人发〔2007〕35号2007年10月17日)
(甘人社厅发〔2011〕60号2011年11月19日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当年获得下列奖项的人员,在评定年度优秀等次时,可综合考核、优先考虑:
1、获得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发明创造、科技进步、农业丰收、教学成果、社会科学、中国新闻、中国图书、以及文化部文华奖等同类奖项的人员。
2、获市州以上党委、政府授予先进称号,或省直部门授予全省系统先进称号的人员。
3、在省部级专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一等奖、全国专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的工勤人员。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业务精通,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完全履行聘用合同。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注重劳动安全,完成工作任务,履行聘用合同。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未完全履行聘用合同,忽视劳动安全,出现事故苗头或发生轻微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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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教师发〔2011〕60号平阳县教师发展中心关于公布平阳县中小学综合学科主题式团队赛课活动结果的通知各学区、各初中,小学,县实验中学,县小:平阳县中小学综合学科主题式团队赛课活动已经结束。

现将赛课活动结果公布如下:中小学音乐课堂教学一等奖(5名)潘海鸟(萧江一中)李璋璋(昆阳二中)方丽雅(萧江二中)秦碧簧(湖岭小学)陈晨(平阳县小)二等奖(7名)吴盈盈(建峰中学)黄潘贵(钱仓中心校)陈小珍(实验中学)孙婷婷(苏步青学校)曾超逸(鳌江小学)谢传庆(蔡洋小学)林妃勤(凤巢中学)教学设计一等奖(4名)潘海鸟(萧江一中)蒋义爱(榆洋中心校)陈静(梅溪中学)郑晓玮(昆阳五小)二等奖(6名)林春晓(南雁中学)林玲(水头二中)林聪(鹤溪中学)陈晨(平阳县小)金小清(鹤溪镇小)曾超逸(鳌江二小)评课一等奖(5名)蔡海汪(实验中学)李苗苗(昆阳二中)陈静(梅溪中学)胡芬芬(鳌江七小)白荣丽(腾蛟镇小)应仰望(鳌江七中)二等奖(7名)周小维(鳌江五中)周琳(水头二中)杨静(鳌江三中)郑平(水头一中)陈文姬(鳌江四中)叶华华(昆阳一小)林雅(平阳县小)教学案例一等奖(6名)陈静(梅溪中学)潘海鸟(萧江一中)李苗苗(昆阳二中)周芳(平阳县小)裴海映(鹤溪镇小)蔡海汪(实验中学)二等奖(8名)李璋璋(昆阳二中)陈婵(闹村中学)林春晓(南雁中学)杨来玲(水头一中)蒋义爱(榆洋中心校)周倩如(萧江十小)蔡琏(鹤溪镇小)王姿(宋桥镇小)团体实验中学教育共同体(蔡海汪、潘海鸟、陈婵、应仰望、陈小珍、陈冯)昆阳二中教育共同体(李苗苗、李璋璋、蒋义爱、杨瞻)水头一中教育共同体(林玲、周琳、杨来玲、郑平、吴盈盈)昆阳学区代表队(叶华华、郑晓玮、秦碧簧、王姿)平阳县小代表队(林雅、陈晨、周芳、王建、曹大力)二等奖(6个)鳌江四中教育共同体(陈文姬、方丽雅、毛雪洁、林春晓)鳌江三中教育共同体(杨静、孙婷婷、林聪、周倩影)鳌江五中教育共同体(周小维、陈静、黄潘贵、杨移)昆阳三中教育共同体(潘海茹、林妃勤、徐怀)鳌江学区代表队(曾超逸、胡芬芬、周倩如、庄巧静、郑路洁、吴晓枫)腾蛟学区代表队(吕燕燕、白荣丽、谢传庆、蔡琏、金小清、裴海映)中小学体育课堂教学一等奖(4名)周可雷(实验中学)陈建成(鳌江五小)郑书完(水头二小)张仁转(昆阳二中)二等奖(6名)章悍(昆阳一小)方培存(萧江二中)黄迪勇(麻步镇小)叶绿(水头一中)李成强(梅溪中学)周建峰(蔡洋小学)教学设计林爱娇(昆阳二中)林成要(麻步一中)林青春(鳌江小学)游小青(麻步三中)二等奖(7名)郑书完(水头二小)张腾岳(水头一中)章悍(昆阳一小)何雷(梅源中心校)蔡巧女(凤巢小学)陈晓棠(腾蛟镇小)吕德琦(塘北小学)评课一等奖(4名)林运杰(鳌江小学)何德剑(昆阳四中)黄永中(昆阳一小)叶新新(榆洋中心校)二等奖(7名)施夏伟(水头一小)徐民铸(麻步二小)黄兆格(闹村中学)郑虹(鳌江四中)廖文杰(腾蛟一中)陈雷迅(鹤溪镇小)郑小燕(鹤溪镇小)教学案例一等奖(4名)郑小丹(鳌江小学)何建萍(昆阳二中)黄庆代(实验中学)温积永(萧江一中)郑书完(水头二小)二等奖(6名)曾信息(郑楼中学)周如凡(萧江二小)周瑞迎(水头二小)鲁日灵(鹤溪镇小)陈景云(水头二小)杨守仙(鳌江五中)三等奖(6名)陈海鸥(郑楼镇小)陈东(宋埠二小)徐乃武(南雁中学)余碧雯(鳌江八中)李步雄(凤卧中学)李培胜(青街中心校)团队活动案例一等奖(2名)郑若予(实验中学)林青春(鳌江小学)二等奖(4名)林爱娇(昆阳二中)陈林枝(昆阳二小)潘祖畅(钱仓中心校)丁永炬(鳌江八中)团体一等奖(4个)实验中学教育共同体(郑若予、周可雷、黄庆代、何徳剑温积永、林成要、黄兆格、廖文奎)鳌江学区代表队(林青春、陈建成、郑小丹、林运杰)昆阳二中教育共同体(林爱娇、叶新新、曾信息、张仁转、何建萍)昆阳学区代表队(黄永中、章悍、陈林枝、陈海鸥、陈东)二等奖(6个)鳌江四中教育共同体(丁永炬、方培存、郑虹、何雷、徐乃武、余碧雯)水头学区代表队(郑书完、周瑞迎、施夏伟、陈景云)水头一中教育共同体(张腾岳、叶绿、廖文杰、李步雄、李培胜)鳌江五中教育共同体(潘祖畅、杨守仙、游小青、李成强)萧江学区代表队(周如凡、黄迪勇、徐民铸、吕德琦)腾蛟学区代表队(鲁日灵、周建峰、蔡巧女、陈晓棠、陈雷迅、郑小燕、金扬湫)中小学美术课堂教学一等奖(5名)陈萍(鳌江六中)白洪玮(水头二小)季小希(鳌江五小)童淡淡(平阳县小)应春春(昆阳五小)二等奖(6名)林海燕(麻步三中)鲍丽君(肖江二中)邱雷雷(顺溪中心校)伍小霞(肖江五小)陈超(腾蛟一中)叶梦璐(鹤溪小学)教学设计一等奖(5名)林颖(水头二小)秦然(鳌江小学)林莉(鳌江七中)林海燕(麻步三中)周燕燕(昆阳一小)二等奖梁亦考(平阳县小)陈海蓉(水头一中)鲍丽君(肖江二中)徐继乐(肖江一中)鲁鹿平(腾蛟一小)陈飞飞(麻步二小)评课一等奖(5名)雷荣超(鳌江小学)沈影月(鳌江三中)杨丽丽(平阳县小)胡竞雄(水头二小)黄海卫(梅源中心校)二等奖(6名)魏婷婷(钱仓中心校)缪秋芬(昆阳一小)陈秋霞(凤卧中学)景微微(肖江二小)鲁鹿平(腾蛟一小)支炳者(昆阳四中)教学案例一等奖(6名)温学彬(肖江二小)梁亦考(平阳县小)童影赛(榆洋中心校)施秀金(水头一中)王涵(麻步一中)季忠言(腾蛟二中)二等奖(7名)应密(梅溪中学)陈思思(南湖小学)王少杏(建峰中学)徐苗苗(南雁中学)卢小甜(鳌江小学)郑书夏(水头四中)林怡(腾蛟一小)团队活动案例一等奖(5名)周燕燕(昆阳一小)秦然(鳌江小学)白洪玮(水头二小)黄兆浩(鳌江五中)郑小平(平阳县小)二等奖(6名)沈影月(鳌江三中)陈海蓉(水头一中)徐彩拥(实验中学)杨绍统(腾蛟一小)鲍丽君(肖江二中)陈飞飞(麻步二小)团体一等奖(5个)鳌江学区代表队(秦然、季小希、雷荣超、卢小甜)鳌江三中教育共同体(沈影月、陈萍、林莉、季忠言)昆阳学区代表队(沈珏晖、应春春、周燕燕、缪秋芬、童影赛)平阳县小代表队(郑小平、杨丽丽、梁亦考、童淡淡、林少芳、王松翰)水头学区代表队(白洪玮、胡竞雄、林颖、陈思思、施正斌)二等奖(6个)鳌江五中教育共同体(黄兆浩、林宣政、林海燕、应密、魏婷婷)水头一中教育共同体(陈海蓉、施秀金、陈超、王少杏、郑书夏、陈秋霞)腾蛟学区代表队(杨绍统、叶梦璐、鲁鹿平、林怡)实验中学教育共同体(徐彩拥、徐继乐、邱雷雷、支炳者、王涵)肖江学区代表队(温学彬、伍小霞、景微微、陈飞飞)鳌江四中教育共同体(鲍丽君、黄海卫、徐苗苗)中小学信息技术课堂教学一等奖(5名)李勋(昆阳二中)倪印月(宋桥中学)许凤双(昆阳七小)谢珍视(昆阳一小)郑书琴(鳌江一小)二等奖(6名)董飞飞(闹村中学)叶小宝(鳌江八中)曾聪(鳌江六中)余玲丹(梅溪中学)林海燕(凤卧中学)蒋莉莉(水头一小)教学设计一等奖(5名)胡素明(萧江一中)宋灵素(梅源中心校)徐雪芬(宋桥小学)钟尚聪(鳌江五小)胡俊(郑楼中学)二等奖(6名)倪少女(昆阳三中)王扎滨(鳌江三中)陈芙蓉(钱仓中心校)陈雄(水头一中)金淑珍(昆阳三小)王云平(水头五小)评课一等奖(5名)林茴(顺溪中心校)李茜茜(榆洋中心校)赵章横(萧江二中)林彬彬(腾蛟一中)陈青叶(昆阳二小)二等奖(6名)陈明(宋埠中学)杜章菱(腾蛟二中)白洪霞(鳌江五中)温小敏(昆阳七小)温从挺(鳌江实验小学)兰大泵(水头一小)教学案例一等奖(5名)林丽(昆阳四中)蒋昭剑(鳌江四中)金荣泽(湖岭小学)蔡哨(鳌江小学)兰式飘(水头二小)二等奖(6名)陈灵敏(山门镇中)徐洋(凤巢中学)王扎滨(鳌江三中)杨雄(麻步三中)郑芳芳(建峰中学)郑芙媚(练川小学)团队活动案例一等奖(2名)陈苗(实验中学)谢贤晓(昆阳二小)二等奖(3名)陈继忠(晓坑中学)谢珍视(昆阳一小)李尾琴(新纪元学校)团体一等奖(5个)实验中学教育共同体(陈苗、林丽君、董飞飞、林茴、胡素明、林丽)昆阳学区A组代表队(谢贤晓、陈青叶、许凤双、徐雪芬、陈宗武、郑妩媚)昆阳二中教育共同体(郑嘉信、胡俊、李勋、陈灵敏、李茜茜、陈继忠)昆阳学区B组代表队(谢珍视、金淑珍、温小敏、金荣泽、周楷)鳌江学区代表队(李尾琴、钟尚聪、郑书琴、温从挺、蔡哨)二等奖(6个)昆阳三中教育共同体(陈明、倪少女、倪印月、徐洋)鳌江四中教育共同体(蒋昭剑、赵章横、叶小宝、宋灵素)鳌江三中教育共同体(王扎滨、曾聪、杜章菱)鳌江五中教育共同体(白洪霞、杨雄、陈芙蓉、余玲丹)水头一中教育共同体(陈雄、翁仁东、林海燕、林彬彬、郑芳芳)水头学区代表队(兰大泵、蒋莉莉、王云平、兰式飘、谢树春、黄娟娟)中小学综合实践、劳动技术课堂教学一等奖(4名)林烨(昆阳一小)吴小平(鳌江小学)庄再康(萧江一中)叶媚媚(南湖小学)二等奖(6名)白春辉(水头二小)施雪洲(鳌江四中)王赛艳(鳌江七小)王丽慧(鳌江三中)林西西(鳌江四中)教学设计一等奖(4名)林建影(鳌江一小)林烨(昆阳一小)方道朗(萧江一中)林莲弟(水头二小)二等奖(5名)林炳权(水头一小)陈春忆(鳌江四中)王赛艳(鳌江七小)林西西(鳌江四中)王丽慧(鳌江三中)评课一等奖(4名)李晓静(昆阳一小)周容强(鳌江一小)萧丽萍(萧江一中)谢丽敏(水头二小)二等奖(5名)陈丽月(鳌江四中)孙捷(鳌江七中)侯百宏(鳌江四中)陈治欣(水头一小)张秀龙(鳌江五小)教学案例一等奖(4名)陈伟(郑楼小学)林洁(鳌江实验小学)王玉敏(萧江一中)王君钗(萧江二中)二等奖(5名)唐丽平(水头二小)金小蓉(水头一小)丁春玲(鳌江小学)尚金凤(鳌江四中)张彬(腾蛟二中)团体一等奖(3个)鳌江学区代表队(林建影、吴小平、周容强、林洁)昆阳学区代表队(林烨、李晓静、陈伟)萧江一中团队(方道朗、王玉敏、萧丽萍、庄再康)二等奖(6个)水头二小代表队(林莲弟、白春辉、谢丽敏、唐丽平、张仁健)水头学区代表队(林炳权、金小蓉、叶媚媚、陈治欣)鳌江四中教育共同体(陈春忆、王君钗、施雪洲、陈丽月、潘耀耀)鳌江学区代表队(李开武、李妙忠、张秀龙、王赛艳、丁春玲)鳌江四中团队(尚金凤、候百宏、林西西)鳌江三中教育共同体(王丽慧、孙捷、张彬)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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